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2025-01-25

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精选13篇)

1.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一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面向全国公开选拔领导人才的通知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决定,从自治区直属机关、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六市(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拿出一批厅、处级领导职位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面向全国进行公开选拔。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民主,拓宽选人视野,树立正确用人观导向,选拔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作风优良、群众公认、有激情、干实事的优秀领导人才,为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选拔职位(48个)

1.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位(7个)

自治区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1名,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1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1名,自治区金融办公室副主任1名,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副局长1名,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副局长1名

2.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3个)

广西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副行长1名,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1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名

3.自治区直属机关中层处级领导职位(11个)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副处长1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际合作处处长1名,自治区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处长1名、对外贸易处副处长1名、东盟合作二处副处长1名,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翻译室副主任1名、秘书处副处长1名,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办公室副主任1名,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宣传推介处副处长1名、会议接待处副处长1名,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会广西分会联络部副部长1名

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六市处级领导职位(27个)

(1)南宁(4个)

副处级职位: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1名,南宁市商务局副局长1名,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1名,南宁市旅游局副局长1名

(2)北海(4个)

副处级职位:北海市商务局副局长1名,北海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市直属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

(3)防城港(5个)

副处级职位:防城港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1名,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总工程师1名,防城港市商务局副局长1名,防城港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1名,防城港市招商促进局副局长1名

(4)钦州(5个)

正处级职位:钦州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1名;

副处级职位:钦州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1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名,钦州市旅游局副局长1名,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

(5)玉林(4个)

正处级职位:玉林市广西玉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玉林市玉林两岸农业合作研究院院长1名;

副处级职位:玉林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玉林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1名

(6)崇左(5个)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名,崇左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1名,崇左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1名,崇左市旅游局副局长1名,崇左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1名

三、选拔范围

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职位、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外公开选拔,区外符合条件的中央、各省区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工作人员均可报考;

自治区直属机关中层处级领导职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六市处级领导职位和市属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面向全国(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开选拔,区内外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工作人员均可报考。

四、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职位、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的,须任正处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厅级职务;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正处级职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六市正处级和市属企业正职职位的,须任副处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正处级职务;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处级职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六市副处级职位的,须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或任副处级职务。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四)有从事所报职位相关领域或专业的工作经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五)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职位、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六市正、副处级领导职位和市直属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上述资格条件中,年龄和任职年限均含本数,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

各选拔职位的具体要求详见简章(可从广西新闻网、广西政府网、广西人才网上下载,网址http://.cn/,http:///)。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公开选拔实行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相关六市公选职位的统筹选拔,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八个步骤进行。

1.发布公告:已于2008年3月20日发表公告。

2.组织报名:2008年4月上旬至2008年5月上旬。

3.资格审查:2008年5月中旬。

4.笔试:2008年5月下旬。

5.面试:2008年6月下旬。

6.考察。2008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7.讨论决定:2008年7月下旬。

8.办理任职手续:2008年8月中旬。

各个步骤的具体要求详见简章。未尽事项请向自治区公选办、区直机关选拔单位公选办、六市公选办咨询。

2.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二

2014年6月2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4﹞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确保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就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提出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提出, 不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 还要包括其他有关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并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单位 (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 可参照执行。

3.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三

人才小高地建设是我区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重大举措。自2004年我区首批人才小高地建设正式启动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强力扶持下,各人才小高地发挥引才聚才的功能作用,以项目为载体,引进和培养了众多高层次人才,促进了人才团队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增强我区科技实力,推动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区制度化的人才工程品牌。在我区人才小高地建设十周年总结之际,为充分肯定成绩、鼓励先进、树立标杆,激励引导各人才小高地及其他人才工作载体作出新的贡献,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等人才小高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广西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对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在人才团队、管理措施、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广西柴油动力人才小高地等10个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现予公布名单。

希望获评优秀的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人才队伍建设、创新驱动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区人才小高地及其他人才工作载体要以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为榜样,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升能力,吸引和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附件: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名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优秀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名单(10个)

1.广西柴油动力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广西中药材良种繁育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药用植物园南方天然药物科技有限公司)

3.广西亚热带生物工程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大学亚热带生物资源保护利用重点实验室)

4.广西水牛研发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水牛研究所)

5.广西老年相关疾病与长寿研究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南宁灵康赛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广西分子固体新材料研究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师范大学)

7.广西作物学科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农业科学院作物遗传改良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

8.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会计学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9.广西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自然博物馆、广西博物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10.广西适宜卫生技术研发推广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4.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四

建设规划》的通知

(宁党发[2010]26号 2010年5月6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现将《2010-2020年全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2020年全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支政治上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能够担当重任、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党政后备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中发[2009]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后备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今后一个时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注重培养,加强管理,抓住重点,整体推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党政后备干部队伍,为加强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加快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提供充足的干部储备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要求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始终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提出的原则,同时根据后备干部工作实际,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真正把那些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党纪作风好、广大干部群众认可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

--坚持优化结构。确保后备干部队伍形成合理的年龄和专业知识结构,推进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为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服务。--坚持重在培养。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实践锻炼,在实践中提高后备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坚持改革创新。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把握工作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努力推进后备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坚持严格管理。实现后备干部队伍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素质更加优良

--政治坚定。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坚定共产党人的党性,始终做到在政治上头脑清醒,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品德优秀。坚持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践行共产党人的道德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高尚、情趣健康,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能力突出。培养战略思维,具有世界眼光,做到眼界宽阔、思路宽阔、胸襟宽阔。具备把发展潜力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实际能力,进一步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领导科学发展、应对复杂局面、总揽全局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做出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工作实绩。

--作风务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

--清正廉洁。坚持秉公用权,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不以权谋私,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数量更加充足

--一般按照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提出后备干部差额考察对象人选,再根据适当比例确定后备干部名单。其中,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应占40%,列人中长期培养的应占60%。

正厅级后备干部要有80名左右。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以48周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列人中长期培养的,一般应当是比较年轻的同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以45周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

副厅级后备干部要有260名左右,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以45周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40周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县(市、区)党政正职后备干部要有45名左右,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50周岁,以45周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40周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县(市、区)党政副职后备干部要有150名左右,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50周岁,以45周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35周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自治区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以及乡镇(街道)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结构更加合理

--年龄结构。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复式年龄结构,实现梯次配备、有序递进、后继有人。

--专业知识结构。按照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宁夏的目标要求,着眼于工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需要,注重培养选拔党群工作、意识形态、综合经济、工业经济、城市规划、财政金融、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优秀干部,特别要培养一批具有全局意识、战略思维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性较强的部门中应有一定数量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的后备干部,其他方面的干部要有一定比例。

--工作经历。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特别是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市、县(区)党政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工作经历。

--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比例。厅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5%,县(市、区)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不少于20%。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大批具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在干部群众中有威信、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民族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机制更加健全

努力实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形成在更大视野更宽领域广纳群贤、优秀后备干部不断涌现并能够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形成后备干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和执政能力持续提高的培养机制;形成要求严格、导向鲜明、动态管理、监督有效,保证后备干部健康成长的管理机制;形成好中选优、人尽其才、广大干部群众满意的使用机制;形成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

--突出抓好正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重点抓好地厅级和县(区)党政正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厅局重点抓好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各市重点抓好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县(区)党政副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县(区)重点抓好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党政正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切实抓好后备干部源头和基础工作。着眼未来领导干部战略储备,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大力选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机关,努力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大力抓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立足当前,选拔培养一批年轻干部,能够满足近期工作需要;立足今后5年至10年,了解掌握一批年轻干部,重在教育培养,加强跟踪管理;立足今后10年以上乃至更长时间,战略储备一批年轻干部,早发现早培育,打好成长成才的基础。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力度,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努力形成年轻干部健康成长、优秀干部加快成长的工作局面。

三、主要措施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关键要抓住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等工作环节,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整体推进。

(一)选拔措施

严把“人口”关,坚持依靠制度选拔后备干部,依靠人民群众选好后备干部,把选准选好后备干部作为选拔环节的关键。

1.坚持选拔标准和条件。既坚持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又突出后备干部的特殊要求,重点考察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严把人口关。注重考察人选在政治上是否清醒和坚定,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重考察人选的实际表现,特别是在关键时刻;应对突发事件等重要关头和完成重大工作任务时的表现;注重了解人选的熟悉领域、主要专长和发展潜力,主要考察人选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能力和业绩;注重考察人选的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情况。

2.坚持定期集中补充调整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坚持每3-5年进行一次集中补充调整,根据干部条件和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后备干部名单,并形成制度。集中补充调整一般利用换届后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时机进行。平时各地、各单位也可根据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对后备干部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实现后备干部队伍有进有出,始终保持合理数量。3.严格选拔工作程序。党政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建设需要,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由上级组织部门商后备干部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实行差额考察认定。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实行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表决,一般实行差额票决。在选拔工作中,根据后备干部工作特点,注意运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选拔工作程序。

4.拓宽选拔渠道,扩大选人视野。选拔后备干部,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当重视从事业单位、国有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拔。逐步探索采用竞争性的选拔方式,把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可以按规定程序列入相应的后备干部名单。

5.进一步扩大选拔工作中的民主,不断增强选拔工作透明度。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让更多的干部群众有序参与到后备干部选拔中来,切实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不断拓宽干部合理表达意愿和展示才华的渠道,不断完善差额推荐、考察、酝酿等办法。坚持考察预告和考察人选公示制度,把后备干部选拔的范围、条件、数量、工作程序和考察对象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一步落实广大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培养措施

重视后备干部选拔的同时,要更加突出培养锻炼这个关键环节,始终把培养锻炼作为后备干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6.科学制订培养锻炼工作计划。根据后备干部的培养方向和主要不足,牢固树立按需培养的理念,坚持需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统筹安排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既坚持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又注意因人而异、有所区别。对近期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优先安排,重点培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后备干部培养锻炼计划,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7.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各级党校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一般应当以后备干部为主体。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加强宗旨教育,强化党性锻炼,切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密围绕现实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适时调整业务培训内容,开展各类急需领域的后备干部培训。积极选派后备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干部院校以及其他重点培训班次的学习培训。每年安排部分地厅级和县(区)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到区外参加脱产培训。各市、县(区)也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后备干部加强培训。后备干部3年内至少参加1次干部院校主体班次的培训,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积极拓宽后备干部的培训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后备干部到国(境)外培训。

8.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后备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坚持把多岗位锻炼、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作为实践锻炼的主要方式。根据后备干部实际情况,采取到上级机关和基层挂职,到企业、信访部门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多渠道培养后备干部;对于缺乏主要领导岗位经历的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相应岗位进行锻炼;对于缺乏艰苦环境锻炼的后备干部,要通过到艰苦困难地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参加与农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党性锻炼活动来经受考验;对于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要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锻炼;对经历相对单一的后备干部,要加强岗位轮换,增加多岗位工作经验。要更多地采用异地交流任职的方式,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培养后备干部。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不断探索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的新途径新方法。

(三)管理措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任务,保证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9.完善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后备干部不以一次选拔定终身。要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后备干部队伍优进绌退、动态管理。后备干部名单出现缺额较大、结构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充实。对表现突出、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要及时补充进后备干部名单。对后备干部中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工作失职、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干部交流时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民主测评或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以及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列为后备干部的,要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10.落实后备干部谈心谈话和培养联系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对后备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个人。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同本地区、本单位后备干部谈心谈话,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培养联系人,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当干部出现思想波动、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要热情帮助,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工作上多支持,加强传帮带。

11.完善后备干部名单管理制度。后备干部名单确定后,要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纪律要求。正职后备干部名单由上级组织部门内部掌握,副职后备干部名单应向呈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反馈。

12.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备干部信息库,将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信息分类进行登记,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及时更新。涉及后备干部职务变动、年度考核、奖惩、培训以及个人重大事项等信息,后备干部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报告

13.建立定期考核分析制度。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和任期考察中,全面掌握后备干部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心理素质等情况。各级组织部门要汇总收集后备干部培养、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四)使用措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培养锻炼与使用后备干部有机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14.坚持重在培养、同样使用。后备干部名单建立后,要严格要求,重点培养,长期考察。干部的提拔任用要面向全体干部,不能只在后备干部中进行。在任用后备干部时,要坚持与其他干部同样标准、同样程序、不搞照顾性任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予以任用。对少数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破格提拔。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在重视使用后备干部的同时,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充分调动不同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15.重视使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根据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自身特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干部成长的渠道和途径,创造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健康成长,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

16.加强统一调配使用。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通过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促进干部交流,加强干部培养。同时,抓好区域间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促进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要求相适应。

四、组织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培养选拔后备干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后备干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5.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五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2007年以来,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要求,开展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使之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在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的单位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其他。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gxysdqkh@163.com)。

(三)做好考核机构考核范围的指定工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为考核机构指定负责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首次指定工作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2月15日前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2012年2月20日前,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指定情况(填写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二、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的3月1日之前下发通知,公布本辖区内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参加2012年考核的人员为2011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接近2年的也可参加考核)。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从2011年12月开始,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qkh.cmda.gov.cn/,由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咨询电话为400-885-062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创建用户名和密码。被考核医师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医师所在卫生机构(或考核机构)创建。编码规则见附件5。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乡村医生和广西个体医师的定期考核可参照《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各地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编制规则

6.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六

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我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本次清理整改范围为全校行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2.占用多处办公用房的;

3.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 4.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

5.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功能或闲置办公用房的; 6.迁入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同意仍然占用原办公用房的;

7.办公用房存在的其它问题。

三、清理整改依据

1.清理整改工作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4〕551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清理整改和腾退工作。

2.面积指标:根据2014年标准确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及清理整改工作中的控制标准开展清理整改(详细指标详见附件1)。

3.干部认定:依据校党委组织部干部聘任实职确定。4.人员编制:依据人事处定编的人数。

四、清理整改原则、方法

清理整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全面清理、整改到位、统筹调配的原则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先后顺序落实整改。

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按照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及教辅单位等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标准同步调整本学院行政办公用房。

五、清理整改步骤

(一)使用面积核算。按照教育部要求,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勘察测绘。

(二)动员部署。12月30日召开全校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三)自查自纠。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填写“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现状表”(附件2,电子版请到资产处网站下载:zcc.cumtb.edu.cn)。根据本部门人数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办公用房总面积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并填写 “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整改方案表”(附件3),办公用房清退整改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4)。

(四)汇总审核。校长办公室负责行政机关各处室的方案汇总,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及教辅部门等其他部门方案汇总。学校组织、人事、财务、基建、资产和纪检等部门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各部门办公清理用房方案进行审核。

各部门将附件

2、附件

3、附件4及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包括人数编制、实有人数、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分配、办公用房调配、拟调出房屋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由负责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14年12月31日12时前,党政机关各部门送至校长办公室,联系人刘国丰 联系电话62331203 电子邮件 windtina@cumtb.edu.cn ;其他所有部门送至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联系人张帅 联系电话62339278 电子邮件:sbk@cumtb.edu.cn。

(五)清理整改。根据汇总审核意见,符合调整、合用即可整改到位的,各部门要整改落实。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建立三本台帐:办公用房情况总台帐、清理腾退办公用房台帐(单独造册)、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帐。

(六)统筹管理使用腾退办公用房。按照化零为整、功能整合、统筹安置的方式,将腾退房屋面向基层,服务教学科研,改善整体办学条件。

附件:1 办公用房、附属用房控制标准 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现状表 3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自查整改方案表 4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人员联系表

7.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思考 篇七

1 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

尽管近年来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受到重视, 但是在基层审计机关, 审计整改工作是整个审计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重审计而轻整改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只对国家审计署或上级审计机关明确下文要求跟踪回访的项目进行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 审计回访率和整改资金比例非常低, 即使进行审计回访也只是蜻蜓点水, 敷衍了事;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的主体, 在具体整改过程中困难重重, 再加之对整改情况的监督远不如直接审计时的力度大, 审计整改的效果就不容乐观。

2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基层审计机关虽然对审计整改工作有一个比较清楚的基本认识, 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一些审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 甚至愈演愈烈, 如财政部门滞留财政资金、项目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招待费居高不下、教育医疗机构滥收费等问题。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一是部分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资金已经使用, 无法追回或归还原资金渠道, 若强行追回则要遇到相当大的阻力。一些被审计单位由于财政供给不足, 为维持正常运转, 必须通过违纪违规手段来获取资金, 这样就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 无法整改。二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对整改工作不重视, 一审了之、一罚了之的现象还比较盛行, 以罚代改并不能触动被审计单位下定整改的决心, 一些审计人员即使意识到了审计整改的意义, 也因为审计整改到位的难度太大而望而却步。三是审计整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并非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两方努力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必须引起党委、政府、人大、财政和其它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从制度上、源头上进行治理才能真正产生效果。四是审计整改工作没有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条款规定, 审计人员限于审计执法手段的单一, 对某些能够整改而又拒不整改的问题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手段, 只能对其处罚而无法促其整改到位。

3 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必须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3.1 从审计机关来讲, 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正确认识整改工作在审计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审计法》第一条即对审计工作的职能作了明确的阐述, 督促单个的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 是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职能的本质要求, 审计的终极目的之一就是要加强整改, 审计人员千万不要本末倒置。二是对外要加大宣传力度, 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对内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要制定和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制度, 使其正规化、制度化, 用具体可行的制度来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三是要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 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公告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用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来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四是要重视审计案件移交的作用,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审计线索一定要坚决移交司法、纪检、检察机关, 加强配合, 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 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威慑力, 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

3.2 审计整改工作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要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补充明确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条款, 特别是对屡查屡犯的情况要明确处罚和处分的措施, 以利于审计人员操作方便。

3.3 要在制度和机制上进行完善。

制度上要出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系列规定, 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细化, 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量化, 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其它相关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机制上要实行党委重视、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 形成审计整改工作的合力。要深入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分清是体制问题还是管理问题, 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 是主动违规还是被动违规, 对症下药, 切实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整改, 使审计整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从而达到审计工作促进管理, 服务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

摘要: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动力之一, 审计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整改成效。本文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整改建议。

关键词:审计,整改,建议

参考文献

[1]胡明才.审计决定不能全面落实的诸种表现[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2000, (4) .

8.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八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 《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及2011年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工作部署,我处制定了《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区国税系统所得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总局、区局各项工作部署和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贯彻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总体要求,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落实“信息管税”思路,推进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所得税职能作用,提高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收入分析,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继续抓好预缴和汇缴税款入库管理,落实好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保证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收入分析基础性工作,在按月收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产业结构、地区税源结构分布状况及政策性影响分析工作,发挥收入分析对所得税管理的指导作用。在计统分析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税收分析侧重于查找征管质量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将按季通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结果。

二、开展政策调研,积极落实税收政策

(一)要继续围绕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和新一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和出台后的宣传辅导工作,对政策实施影响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二)开展所得税政策效应分析评估工作,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调研分析,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对于政策效应不明显的,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落实。

(三)按照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产业导向功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改进民生、支持区域发展等政策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

三、深化专业化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分级分类管理。

1.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方式。按照分规模管理和分行业管理要求,加强重点企业管理,探索区局和地州局以开展政策功能效应分析、收入分析和纳税评估分析为主,县市局以日常管理为主的专业化分级分类管理模式。

2.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征收方式。加大对连续多年亏损和资不抵债仍在持续经营企业的管理,特别要做好中小企业核定征收工作,以更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能够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及时转为查帐征收。

3.抓好分事项管理,加强对企业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等重组业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特殊事项的管理,规范汇总纳税和清算所得事项的管理。4.按总局的要求,配合相关省份做好煤炭行业的操作指南编写工作,做好已公布操作指南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税源与税基管理。

1.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国税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掌握税源信息,重点掌握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发挥汇总纳税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总分机构税源管理工作。

2.加强收入项目管理,严格对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积极开展所得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

3.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所得税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三)加强纳税评估工作。

1.重点开展专项评估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及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化团队的作用,区局将选择一个切入点,组织人才库骨干开展专项分析评估工作。各地州自行选择1——2个行业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同时,总结评估经验,对典型评估案例进行整理,编写符合我区特点的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手册。

2.加强企业所得税评估预警值的测定及应用工作。结合2010年汇算清缴有关数据开展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的测定发布工作,各地州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重点行业预警值进行测定,保证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开展。3.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建立工作。今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主要行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模型建立工作,切实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

(四)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

提高汇缴清缴工作质量,做好汇算清缴全程跟踪管理。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安排,着重强化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及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续审核工作;根据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的要求,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面达到100%。对有减免税和其他备案事项的企业,应重点审核其备案项目所履行的备案程序、资料等,加大事后管理力度。

四、树立大服务理念,提高所得税服务质量

(一)牢固树立大服务的工作理念,根据所得税管理特点和工作流程,积极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充实完善各项服务措施和服务方式。

(二)2009—2010纳税人问卷调查反映,纳税人对税收业务辅导的诉求中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需求量达35%,列各项税收业务辅导需求之首,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辅导力度,将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三)改善服务质量,简化办税流程,进一步研究下放各类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落实信息管税,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信息管税”的总体要求,根据所得税管理需要,及时提出企业所得税业务需求,充分利用CTAIS所得税部分的相关功能。全面推行并不断完善所得税电子申报,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征管数据及时上传、清分和比对,充分发挥系统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六、加强干部培养,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一)按照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的要求,开展专业化培训。在继税法知识、财务会计知识和各类所得税政策培训之后,重点选取一至两个行业,邀请企业财务人员就工艺流程、会计核算过程进行讲解,由系统干部结合行业讲评评估案例,注重实效,着力提高所得税管理一线人员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

(二)科学培养和使用所得税人才,积极为所得税重点骨干人才创造学习培训机会,有计划的选派人才库骨干前往内地学习先进经验。对所得税重点工作实施、重点课题研究等,抽调人才库骨干参与,充分发挥所得税人才库的作用。

(三)今年总局所得税司拟定24个单位参加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为配合总局业务抽考,各基层局要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力度,所得税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政策培训。

9.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九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征集新兵工作规范化,保证兵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适龄公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全区的征兵工作。

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要层层签订征兵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征集兵员的质量。

第五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人数、对象、时间和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 适龄公民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

第七条 征兵期间,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广大青年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八条 征兵工作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征集政策条件、征集工作程序、应征公民名单、体检合格名单、政审合格名单、预定新兵名单、批准入伍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征兵期间要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工作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接受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优抚工作;

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提供应征公民的学历证明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征兵政策情况,及时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退伍军人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对本辖区内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时应进行目测筛选,确定预征对象,并对其进行体格初检、政治文化初审和病史调查。

第十六条 预征对象的选定,按照总参谋部、兰州军区和宁夏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选定的预征对象要通知本人及家庭,并建立考察和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兵。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上级分配的征集名额,从预征对象中择优推荐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政审。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应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应具有病史调查表、政审登记表、兵役登记表、体格初检表,方可参加体格检查;有既往病史者,病史不清者,未参加体格初检者,不得参加体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 征兵体检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体检医师、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

体检表应统一编号,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均由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兵役机关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前的体格抽查、复查工作,按《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上级征兵机构应在体格检查期间组织医务小组,到基层体格检查场所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兵役机关的政治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预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主要包括: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文化程度、身份状况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职业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征兵期间,自治区、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从兵役机关、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审组,由公安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吸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有征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参加政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和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审定、交接、运送

第二十九条 审定新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由征兵办公室负责人,政治审查、体格检查负责人,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确定新兵,应全面衡量,坚持择优定兵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定。

(一)现实表现有疑点待核实的;

(二)新迁入户口不满一年的;

(三)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

(四)文化程度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

(五)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的;

(六)家庭有遗传病史的。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新兵运送前7日,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被批准入伍的公民本人。

新兵运送前1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兵服装的发放,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运送,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疫、复查、退兵

第三十七条 新兵入伍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工作。第三十八条 对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要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复查群众有反映的人员。复查结果,应通报新兵所在部队,并逐级向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经政治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政治条件的入伍新兵,应及时通报所在部队。

第四十条 入伍新兵因身体或政治原因需作退兵处理的,按照《征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征兵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给予奖励。

凡是因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单位,不得参加“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五)不执行上级规定,擅自接收和处理退兵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十

暨电子监察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10月13日,我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顺利通过了省级考核验收。按省市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到12月底我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入整改阶段,并于12月底进行验收。各单位要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做到条条有措施、事事有落实,使这一阶段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成内容

(一)网上运行情况

1、网上运行权力流程科学、合理,各环节处理时间、岗位职责、处理意见与纸质档案一致。

2、网上运行岗位信息详细、责权明确,各环节岗位职责和权限要固化在系统中。

3、网上运行相关附件作为必备条件且随工作表单流转。

4、不存在网上和网下双轨运行情况,所有事项的办理件数与实际发生数是否相符、各环节处理时间、处理意见等表单内容与纸质档案一致。

(二)电子监察系统

监察人员每天登陆电子监察系统,及时启动督办措施,并形成行之有效的监察监控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及时对

工作日志和异常报警进行处理。

二、完成时间

2010年12月16日—12月31日

请各单位积极主动进行自查工作,根据完成内容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整改工作顺利完成,以此推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工作取得新实效。并认真填写《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整改考核验收工作反馈表》,于12月20日前上报到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大楼409办公室)

三、整改单位名单

统计局 审计局 国土局 烟草局 地震局 盐务局 民政局 安监局 交通局 城管局 公安局 司法局 经信委 财政局 工商局 地税局 宗教局 农机局 水务局 气象局 药监局 质监局 档案局 人防办 科技局 卫生局 教育局 环保局 计生委

发改委(物价局)人社局(劳动局)商务局(粮食局)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文广新局(广电局、文化局)农委(畜牧局、林业局、农业局)

11.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强化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实现到2015年全疆用水总量控制在51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4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75亿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基本得到遏制。到2020年末,超采区地下水位稳定,削减地下水超采量17亿立方米,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的总体目标。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按照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疆地下水的管理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新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配置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布局;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新疆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明确地下水开采控制红线,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控制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强化用水管理,建立完善的地下水资源战略储备,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和保护新疆生态环境。

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优先。坚决控制超采区面积不扩大,严格保护地下水质不受污染。

坚持地表水、地下水统筹配置。采取工程和经济等措施,优先利用地表水资源,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资源。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管理。根据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等特点,提出分区管理与保护对策。

坚持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实行地下水取用水量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坚持战略储备,保障供水安全。将深层地下水作为重要的战略储备水源,强化管理,保障水资源短缺或特殊情况下的供水安全。

二、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

(一)强化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

1、调整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取用水户年取地下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年取地下水量100~500万立方米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年取地下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取水许可申请 3

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地下水超采区或存在地下水超采潜在危险的地区,取用地下水可由地(州、市)直接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工程,其取水许可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暂按原审批权限管理,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取水的监督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范围内建设机井的,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按规定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对批准水量已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要核减其取水量,并停止审批新增机井。

2、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取水单位或个人需凿井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凿井,凿井前应编制凿井方 4

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正式取水。

拟报废的开采井,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按程序做好报废井的封填工作,防止通过报废井污染地下水。拒不封填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机井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3、从2012年起,自治区不再实施以农业灌溉为目的的规模化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重点推广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节水灌溉模式,新增地下水取水将主要用于安全饮水和部分工业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逐步关闭自备水井,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可作为备用水源井封存。更新农业用水机井深度原则上控制在150米内,以开采潜水和浅层承压水为主,深层承压水应作为战略贮备水源。

4、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承压含水层建设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须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 5

距,安装计量设施,按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回灌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严禁污染地下水质。

(二)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

1、加强机井建设计划管理。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综合各类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提出机井建设计划,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地下水开发状况和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下达各县(市)机井建设计划。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机井建设统计资料和本机井建设计划报水利厅备案。

2、各地要按照“全面普查,建档立卡”的要求,在水利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生活、工业、农业分类统计,完善井位、井深、管径、成井时间、取水量、配套设备等资料,规范机井档案,为地下水精细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3、地下水取水工程应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凡没有安装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机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取水户对计量设施应定期检测,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设施损毁的,由取水户委托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更换合格的计量设施,所需资金自行筹措。机井计量设施的管理由核发其取水许 6

可证的机关负责。

4、建立地下水开采量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地下水开采量的核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取水许可发证机关报送取水量月报表;属于自治区、地(州、市)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取水口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取水量月报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下水取水量统计制度,按月统计上报区域内地下水开采量。

(三)加强地下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做好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地下水开采量、水位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开采计划,依据流域、区域地下水利用和保护规划,生产、生活用水变化情况,供用水统计和预测地表来水量、水库蓄水量等,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开采量、水位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开采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地下水开采计划可适当调整,但应满足多年平均开采量不超过地下水控制红线。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年底审核取水户本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取水计划、年初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和上报备案制度。

三、治理地下水超采区

根据自治区2020年前削减地下水超采量17亿立方米的目标,已经超采地下水的或存在地下水超采危险的地(州、市),要按照《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提出2015年、2020年本行政区域禁采限采实施计划,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恢复地下水合理水位,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经水利厅审查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制定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指标,提出超采区压采方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制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超采区替代水源、供水设施与管网的建设,以保证禁采限采计划的实施。

地下水压采方案和压采计划不落实的县(市),由自治区、地(州、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水利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取水,并相应核减其下一的用水控制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地下水管理考核制度

根据《新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建立地下水考核评估机制。自治区实行分级考核,根据《新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将地下水用水总量、地下水水位主要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考核采用考核和期末总考核结合的方式。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

在建设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同时,水利厅决定启动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工作,以准确掌握区域水位、水质、水温的动态变化情况。天山北坡、吐哈盆地、塔额盆地等地下水超采区域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完善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南疆各地(州)已建监测井要认真做好监测站的配套、系统维护和监测及资料上报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每年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资金。自治区、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编制地下水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下水信息。

12.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十二

各乡镇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后进村整治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向全县后进村下派第一书记加强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驻对象及下派方式

派驻对象:全县X个后进村。

下派方式:从乡镇机关单位干部或党委班子成员中下派。

二、主要工作任务

抓好村级班子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把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两委”班子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做好现有班子的整顿,抓好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团结,开展好各种创建活动,实现支部的晋位升级。同时,发挥好政治指导员的作用,积极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党员集中学习日活动,着力培养政治素质好、乐于奉献、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群众公认的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干部,更好地服务农村发展。

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帮助群众办理实事。通过深入开展民情下访、民情恳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民情、了解民意,深入查找制约农村发展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为党员、群众办实事的方式,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为群众办1-2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实事。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稳定。通过深入群众中开展矛盾走访排查的方式,及时掌握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关信息,主动切入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耐心细致地做好重点信访户的思想工作,处置好各种突发事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实现无集体访、无越级访、无信访积案“三无”目标,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村级民主建设,切实规范党务村务。认真组织村班子成员开展任期目标承诺和践诺,落实好“三会制”、“四议两公开”等村级民主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抓好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生育、低保、发展党员和村级重大事务公开工作,实现党务、村务的规范运行。

制定村级发展规划,抓好农村经济发展。带头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进一步摸清村情、理清村“两委”班子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村级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解决制约本村发展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和突破 口,做好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扎实开展好新农村示范建设。

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工作调研,积极探索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好方法、好途径,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保证村支“两委”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认真总结村级各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农村科学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有关要求

深化认识,精心安排部署。各乡镇党委要把加强后进村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首要工作任务来抓,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对下派第一书记工作进行精心安排部署,积极挑选熟悉农村工作、熟悉党务工作的机关干部,以党委任命的方式安排到后进村担任第一书记;对于情况特别复杂、问题和矛盾特别突出的村,要采取从班子成员中下派第一书记的方式加强整改工作,以确保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关安排部署情况和任命第一书记文件,要于6月15日前上报县委党建办。

严格管理,加强督查。各乡镇党委要认真制定出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下派第一书记的日常管理;要通过在村内设立公示牌、发放联系卡片的方式,将下派第一书记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向党员群众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党 委要加强对下派第一书记工作的督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上报县委党建办。县委党建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不定期对下派的“第一书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时通报有关情况,以确保下派的第一书记人员到位、精力到位、工作到位。

加强整改,确保实效。各乡镇要按照5月14日县委党建办《关于认真做好后进村党支部整顿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扎扎实实通过下派第一书记加强整改工作。对有关整改对象要通过制作公示牌的方式,在乡镇办公楼醒目位置对本乡镇整改名单及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公示,并同时在村党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公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10天向县委党建办上报一次整改进度,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将每月不定期对各乡镇整改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予以全县通报;对被通报后仍不整改的,将严肃追究乡镇党委书记责任,并计入年终目标考核。

附:全县后进村名单

中共XX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XX年6月2日

13.关于自治区领导视察工作整改通知 篇十三

团干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团委,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团委:

根据《关于远程教育集中轮训基层干部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3〕115号)要求,现就团委系统做好远程教育集中轮训基层团干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轮训对象

1.各乡镇团委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村团支部书记; 2.各街道团(工)委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社区团支部书记; 3.团员和各类青年积极分子。

二、班次安排

此次培训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依托远程教育站点按语种培训,乡镇团委及村团支部参训对象集中到乡镇收看远程教育课程,街道团(工)委及社区团组织参训对象集中到街道收看课程。培训时间从12月21日开始,至12月26日结束。

三、轮训内容

1.学习领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

层干部素质的重要措施,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注重实际效果,不得流于形式。各县市区团委书记是此次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培训要求指导各乡镇、街道团(工)委组织学员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结合团的业务工作认真展开学习讨论。参训对象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对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培训的团干部,由乡镇、街道团(工)委专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课,确保全员参训。

2.乡镇、街道团(工)委书记在培训结束后,要专门安排半天时间与团干部交流学习心得、梳理工作任务,并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共青团工作。

3.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团委要安排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团(工)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集中轮训任务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每个班次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团委组织部。

4.加强信息宣传。各级团组织对集中轮训工作在广播电视、报纸、新疆共青团网等传播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总结推广轮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5.培训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团(工)委对培训及学习讨论落实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并由地州市团委以文字材料形式上报自治区团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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