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监察系统

2024-12-29

土地执法监察系统(精选12篇)

1.土地执法监察系统 篇一

凝聚合力 重拳出击

开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新局面

近年来,**市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联合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了合法用地秩序,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我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一些有效措施提炼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突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要地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立了土地执法工作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主要领导多次深入国土部门现场办公,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全力支持国土部门依法行政,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尤为关心,多次强调要保持执法监察工作高压状态,一刻不能放松。市委、市政府也多次专题听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汇报,定期召开由全市乡镇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土地执法工作大会,警示问题,部署土地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二、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软硬件基础 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 根本保证,目前我市共有正式在编土地执法人员122人。我市在土地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不遗余力。

一是硬件方面多投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执法队伍的硬件配备是新形势下做好土地执法工作的关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整,组建新的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大队下设2个督察中队和12个执法监察中队,每个执法监察中队由7—10名执法人员组成。各执法监察中队配备1—2台专用车辆,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和齐全的办公设施及办案装备,如每个中队至少有2—3台电脑,一台胶片照相机和一台数码照相机,打印机和录音、录像设备等。这样一来,大大改善了执法监察工作的硬件设施。

二是软件方面常进步。首先,在提高工作人员行政素质上,市国土局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和考核制度,组织全体执法监察人员定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采取以考促学的办法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政府法制办、市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局、公安局定期派员对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邀请**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领导、专家来我市讲座,以案说法,研讨办案方法。其次,根据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多年工作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违法 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执行、结案等环节的具体方法、步骤、时限和注意事项,制定了案件集体会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完善机制,杜绝了执法人员失察、管理不到位和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强大合力 一是建立了土地执法监察大队与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联合执法机制。市国土资源局与公安局达成了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协议,对破坏基本农田和大量毁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经制止不听的,由公安机关执法人员适时介入,对当事人传唤调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破坏基本农田和大量毁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后,联动机制迅速启动,巡特警大队与执法监察大队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联合将违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强制拆除。2007年,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14次,处理违法占地案件37宗,拆除违法建筑面积6807平方米,打击偷盗土行为,抓获盗土车辆50余台,有效地震慑打击了土地违法分子。

二是引入司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为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我们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与法院、监察、检察机关联合办案、随时联动、案件互相移送的联合办案机制。与市法院达成了《关于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的协调意见》。并制定了定期与公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互通案情、相互移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长效机制,在违法案件的处理上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合力。2007年,共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82宗,全部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其中:71宗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土地违法案件3 宗,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的1宗。

四、加强监督监管,促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开展 采取年初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市国土局与国土所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状制度,切实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控制和防范。执法监察中队做好日常巡查外,在节假日和春秋两季的违法行为高发期,更要对城乡结合部、改扩建工程地带等重点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确保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防止形成严重违法态势,给执法监察工作增加难度。两个督察中队,对全市范围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情况、立案情况、处理状态进行不间断的全程督导检查。通过督察和巡查结合,加大了查处力度,扫除了执法盲区。

在全市乡村聘请国土资源义务监督员455 名,建立监督网络,明确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权利、义务。通过监督员及时了解土地的使用情况,第一时间掌握违法占地的线索;通过监督员,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工作规范进行。

2.土地执法监察系统 篇二

近些年房地产市场快速成长,已成为我国创利的一大产业,但是房地产的发展无疑会加大对土地的占用,近而减少我国的耕地面积。虽说我国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是有一部分房地产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不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土地随意占用、开发,使我国大面积土地受损。一是各项土地执法制度不断建立健全。针对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缩减、开发商非法占用土地等情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政策,意在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发生。二是土地执法监察机制日益完善。在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重在从实际出发,加强各地区的土地监察力度,减少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发生。

二、土地执法监察出现的问题

(一)改革不彻底。

虽说我国针对土地被非法占用等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地方上的土地征用由地方政府批准,而处罚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执行,由此造成了信息不对称,阻碍了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察工作。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土地的各项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并且有些规定过于陈旧、不符合实际情况。虽说我国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惩处是十分严格的,但实际却不然,针对地方政府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土地的情况,国家并没有给予处罚。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地方以开发基本农田、兴办公共设施的幌子而骗得土地的使用权。纵然国家发现了这一情况,但由于违法责任人不明确也很难实施处罚,即使责任人明确,但在执法进程中也会存在非法占用土地人员不配合、缺乏调查资料、各责任人相互推脱责任等情况,使调查取证工作难上加难。

(三)执法手段、技术落后。

当违法占用土地情况发生时,由于执法手段、技术落后使得调查难度加大,调查速度降低,从这一情况看来,加强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手段和技术就显得十分重要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同时违法人员的手段也在日益更新,但是执法人员思想过于陈旧,很难监察到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也使土地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现阶段,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实施监察的过程中仍旧依靠大量的人力资源,这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使执法工作效率大幅降低。

(四)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不强,素质偏低。

我国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对执法监察的重视程度偏低使得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薄弱,选拔制度不严格,由此造成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很难胜任执法监察工作。也正是基于此原因使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日益增多。

三、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落实体制改革。

国家出台新的土地政策,积极地推行土地改革,最大程度地保护我国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浪费情况。虽说土地政策实施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土地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针对地方土地的管理,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加大垂直管理的基础上严格依法监察,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坚决打击制止。

(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积极完善各项法律法规,防止非法人员打擦边球,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还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同时也要加强各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实施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土地执法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三)改变传统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技术。

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保护土地的重要性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执法监察要改变以往只依靠事后查处的模式,而是将事前监督防范作为重点,将奖惩制度应用到执法监察过程中,充分调动执法人员执法积极性,大幅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四)净化执法监察队伍。

执法监察队伍是执法工作有效进行的必要保障,因此,建立一支素质高、执法监察能力强的执法队伍有利于保障我国土地免遭非法占用。在建立执法队伍时,不仅要严格遵循选拔制度,还要对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核评价等,使执法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

四、结语

3.土地执法监察现状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对策

前言

我国国土资源总体上具有类型繁多、总量丰富,但是地区分布不均衡,具有人多地少的特点,同时由于盲目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储备不断减少。加之监管力度不强,土地执法监察制度不健全,导致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的行为层出不穷。为进一步提高地土执法监察的能力,从根本上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本文以某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土地执法监测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据调查,某省土地总面积达1800万公顷,其中城市化建设用地5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农业用地152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4%;未被利用的土地为222万公顷,占土地总积的12.4%。

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显示,该省土地利用现状存在着复杂性和多样性。该省处于山区,地形地貌以山地为主,其它还包括丘陵、岩溶洼地、山间盆地等。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和气候因素,土壤的成土母岩组合呈现出多样性,土地垦殖率非常高,坡耕地占耕地面积比例大,但地区林地资源丰富,林地面积大。

1.2 土地使用违法行为现状分析

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土地违法使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国家重点项目违法用地现象日益明显,尤其是在道路、市政以及水利等基础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非常严重;

(2)农村违规建房用地具有量多、面广的特点;

(3)土地执法人员执法力度不够,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处理结果执行很难实施;

(4)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具有地域性,点多面广,违法行为隐蔽。

1.3 土地执法监察现状及问题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较少,技术力量不足,经费、技术设备远远不能满足土地执法监察的需要;

(2)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制定的法律出现不协调的情况;

(3)政府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当地政府以发展为幌子阻止国土资源执法调查,导致土地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具体实施工作中难以取证。在实施执法时,不同部门协调不一致,制约了执法进度;

(4)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法律观念不强,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土地执法结果难以得到实现;

(5)土地执法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共同配合,形成一个步伐统一的监察组织,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联合执法的机制不完善,往往又形成国土资源部门独立执法的情况;

(6)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土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深入,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在处理具体土地违法行为时能力不足。

2 对策研究

2.1 基本思路

针对新时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问题,执法监察机构应本着“保护与开发”共同发展的思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其基本的思路主要有五点:

①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常态化;

②实现国土资源全程监控管理;

③充分利用测绘信息,以科技为技术基础,实现科学监测管理;

④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强化不同部门的相互协作;

⑤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采取多样的监督方式,实现政府、群众共同监督。

2.2 土地执法监察机制措施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制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方法、多手段的综合系统工程,它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建立长期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出发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层面上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地执法监测的需要,因此,要不断完善、修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相应的条款,以适应土地执法监察的需要。

(2)不断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采用“疏通加预防”的方式,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中。创新的内容包括土地管理方式创新、矿产管理方式创新、农村土地管理方式创新和审批制度创新。

(3)建立不同部门相互协作机制,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经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规范部门的职责,落实具体的合作程序与方法,不断完善联动制度,实现合作执法、共同管理,

(4)实施在行动中进行巡查,采用移动的执法方式,从源头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大力建设动态巡查网络,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分重点、难点,分阶段进行动态巡查。

(5)从法律制度、群众关系、执法手段等方面着手,不断强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手段。

(6)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打造一支思想可靠、业务精湛、纪律过硬的土地执法监察队伍。

3 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为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本文以某省为例,分析了当前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这些现状、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基本措施,以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提高土地执法监察效率。

参考文献

[1] 汪其志,张燕. 国土资源执法中的无人机应用方案研究[J].地理空間信息,2015,14~18.

4.土地执法监察系统 篇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4月19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2010年,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2010年土地督察与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耕地保护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通过日常巡察,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地核查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督促纠正耕地补充不落实,基本农田未补划,耕地开垦费欠缴等问题。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情况、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针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问题,向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整改力度。对各省(区、市)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实地抽查69个地级以上城市的362宗闲置房地产用地,促进各地加快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对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纠正政策执行不规范和违规操作等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三)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对全国77个地级以上城市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例行督察,重点检查除西藏、新疆、青海以外的24个省(区)省会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大连、宁波、青岛、厦门4个计划单列市的重点区(市、县)。审核各类卷宗13万件,实地核查2.7万个项目,涉及土地面积197.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75.45万亩。2010年开展的例行督察,将督察工作延伸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现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征转、供应、开发利用、执法和抵押融资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向28个省级人民政府和4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

(四)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情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和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抄送材料1.9万件,抽查1.08万件,实地核查188个城市的3801个建设用地项目,发现1083个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征地补偿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纠正整改。

(五)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开展首次覆盖全国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监测,覆盖了全国2859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其中2073个县首次开展,首次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启动问责。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各地的违法用地整改查处工作。针对一些地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规开发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和别墅,违规设立开发区占用土地,违规供地等问题开展14次专项督察。全年公开通报36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2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会同监察部集中整治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向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违法用地情况。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

二、土地利用和管理总体形势 总体来看,通过土地督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保障了中央耕地保护战略和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遏制了违法用地高发势头,进一步提高了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意识,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总体向好。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2010年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许多地方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辽宁、黑龙江、江西等省在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中名列前茅。浙江、湖南等省开展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四川、广东、甘肃等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成都市筹集耕地保护补偿基金78亿元。河北等10省(区)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河谷地等10个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进展顺利。全国耕地数量、质量都有所提高,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通过土地整治工程新增耕地560.55万亩。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二)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得到保障。省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审批职责,改进和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得到保障。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726.75万亩(含往年结转指标),其中农用地转用506.55万亩,耕地317.85万亩。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履行土地管理审批职责,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

(三)土地利用方式向科学发展转变。2010年绝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土地调控政策,按照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审批、供应土地,依法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全国共清理房地产闲置用地13万亩,处置10万亩,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超过36万亩。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参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在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城乡土地利用统筹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创新,湖南、青海等省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广东省大力推行城市“三旧”用地改造,浙江省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纳入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甘肃省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落实中央节约优先战略和土地调控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提升,正在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土地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建成,促进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视,许多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牵头组织整改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江苏等省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得到加强,责任追究和强制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与2009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覆盖的172个城市同口径相比,2010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违法用地宗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分别下降18%、51.57%。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持续好转,尤其是省会为主的重点城市明显好转。

三、主要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执法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一)部分地方的耕地保护工作有待加强。少数省份耕地保护意识薄弱,热衷于上项目搞建设,主观上对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重视不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尚未真正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有的省份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已逼近规划目标。有的省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越来越困难,实施难度加大,补充耕地质量偏低。

(二)违法违规用地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和行业的违法用地还比较严重。2010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3.42万宗,涉及土地面积73.35万亩,其中耕地27.45万亩,有13个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万亩。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33.04万亩,其中耕地15.02万亩,分别占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45.05%和54.72%。交通运输项目违法用地面积33.93万亩,其中耕地15.62万亩,分别占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46.27%和56.89%,主要集中在公路、铁路两个行业。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违法建设等类型的农村违法用地量大面广。

(三)部分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一是违法批地问题。如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至2009年间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违法批地1081.35亩;贵州省盘县人民政府2010年1月违法批准贵州省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盘县煤钢电一体化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用地3343.5亩。二是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占基本农田,或者违规批准新设和扩大开发区违规圈占土地。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等3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2174亩。

(四)部分地方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供地用地。一是违反土地供应政策出让土地情况比较突出。如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违反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向有关企业无偿供应土地3455亩。二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执行有偏差,或者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土地用途问题。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07至2009年18个单位利用划拨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违规建设职工住宅楼。三是土地闲置数量较大。如2007至2009年间江西省南昌市闲置土地面积9077亩,占已供应面积的20%。四是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如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违法征地,四会市南田体育公园管理处、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亚洲铝业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

(五)部分地方土地利用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地区违规减免和欠征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如山东省日照市2009年欠征土地出让收入5.24亿元,山西省太原市4个房地产项目欠缴土地出让收入8.3亿元。二是违规利用土地抵押贷款存在较大债务和金融风险,个别地区的融资规模已经超过当地财力许可。如福建省泉州市向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虚假供地1182.51亩用于提供企业债券的融资担保。

(六)部分地方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浙江省建德市发改局2009年以来未经土地预审先后核准、批准39个建设项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08年以来城市规划部门违规调整容积率比较大的项目22个,安徽省和县城市规划委违规批准碧桂园如山湖城项目建设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高尔夫球场,违法占地1008亩。

四、整改成效

为督促地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约谈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纠正整改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整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总督察在北京集中约谈了陕西省渭南市、山西省运城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湖北省襄阳市5个地级市及黑龙江省铁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山西省大同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辽宁省灯塔市、浙江省上虞市、辽宁省庄河市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约谈了山西省大同市、黑龙江省伊春市、浙江省临海市、安徽省巢湖市、河南省项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湖北省随州市、云南省师宗县和陕西省延安市9个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违法用地总量在全国排名靠前的省(区)采取登门或书面通报的方式,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走访介绍的方式,通报违法用地情况,共商查处整改意见,推动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启动问责。截至2011年2月20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立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3.09万宗,依法履行职责到位3.08万宗,到位率为99.68%;收缴罚款31.47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1217.86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7158.2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2.92万亩,申请强制执行1.1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53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75人。

针对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50份例行督察意见书和29份改进工作建议书,警示约谈244名有关负责人,其中地方政府负责人67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98名,政府相关组成部门负责人79名。截至2010年12月31日,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有关地区已经收缴罚没款9.09亿元,追缴土地出让收入132.3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97亿元,追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8.43亿元,补发征地补偿款14.35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460.32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876.16万平方米,复耕复绿土地3.32万亩,补充耕地4.7万亩,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53万亩,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1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93人,撤销违法违规文件201个,新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249个。

针对审核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山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和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有关地区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其中青海省已立案查处违规违法用地13件,撤销违规文件2份,解除违规出让合同4份,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44万平方米,收缴罚款438.48万元,补办用地手续15件,公开通报批评2个违法严重的县区,约谈4个市(地、州)及13个县区政府负责人。

在专项督察中,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信发铝电有限公司靖西铝工业基地违法违规用地、北京市朝阳区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陕西省宝鸡市违法用地、广东省四会市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海南省海口市和陵水县高尔夫球场建设中的违规违法用地、河北省万全县违规征地、湖北省襄阳市(原襄樊市)违规设立深圳工业园(襄樊)违法用地、安徽省和县碧桂园如山湖城项目违法用地、内蒙古自治区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别墅和高尔夫球场、辽宁省凤城市二龙工业园违法用地、山西省临汾和晋城市城市批次用地部分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北京市昌平区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土地违法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湖南省郴州市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问题,分别向广西、北京、陕西、广东、海南、河北、湖北、安徽、内蒙古、辽宁、山西、河南、湖南等13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14份整改意见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查处整改。其中,12个专项督察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

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了云南省腾冲县国际体育健身休闲公园项目违法用地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案、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租用集体土地建房案、河北省赤城县两矿业公司违法占地案、河北省万全县违法征占土地建住宅案、陕西省户县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违法占地案、河北省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厂案、江西省德安县违规开发房地产案、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轮船公司违法占地建造船厂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正菱鹿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鹿寨金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泥厂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违规出让土地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北京市西根尚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酒店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湖北省宜昌市规划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建设别墅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福建省晋江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建别墅案、湖南省郴州市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重庆市南川区中国海外集团违法占地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户外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等20起典型案件。其中,13起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已向社会公开。

5.土地执法监察系统 篇五

摘要:本文浅析当前土地监察“执法难”现状及特点,违法用地问题发生的原因;随着土地市场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笔者对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意义重大。

关键词: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完善机制

1.当前土地“执法难”原因和现状

1.1土地执法监察没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土地执法监察维护的是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却往往难以得到理解,甚至对个别单位、个别人来说,好像还损害了他们的眼前利益,遭到其抵触反感。譬如,有些地区的农村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但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无人举报,反而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租金的收入远高于种地的回报。同时,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土地行政案件法院不受理或受理不组织执行,淡化了土地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土地执法监察氛围不足,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制度落实不够,一些土地违法案件要等到既成事实才发现等等,增加了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度,造成执法工作被动。

1.2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既没有强制拆除权,也没有追究干部责任的权力。关于《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很多时候只是一纸空文,致使土地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甚至不予配合。同时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方面,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较难操作。

1.3存在暴力抗法现象。尽管保护耕地早已被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置国家法令于不顾,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监察人员与违法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1.4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力量薄弱。从全国范围看普遍存在土地执法监察力量不足的现象。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一般只有十几个人,因此,基层国土资源所成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要执法力量。但每个所基本只有三四个人,有的甚至一两个人,不但每个同志都担负着一定的工作职责,而且辖区内上百个村的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等全部由他们承担。

2.土地执法监察中违法用地主要原因

2.1经济发展压力大。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大搞城市扩张和借助区位优势招商引资设立经济开发区,占用大批土地,并把招商引资、工业经济、财政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了在年底的考核中取得好的名次,不少地方想方设法多上项目,导致了很多违法用地。个别镇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增加集体收入,完成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出卖宅基地和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成为当前违法用地的重要源头。

2.2土地管理的责任不落实。对镇、村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个别镇村甚至认为基层土地所垂直管理后,土地执法主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不去主动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对村干部的违法出租、非法转让耕地、私划宅基地的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

2.3违法用地成本低。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各种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部分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现象,致使部分违法占地户心存侥幸,敢于以身试法。

2.4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国土部门向法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门甚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受理,有的受理后也不执行,使土地执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国土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的工作不衔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一些单位对违法用地依然办理相关手续,联合制止违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实处。

3.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3.1广开渠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尽管全国各地始终注意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但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一些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依然模糊,对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宣传阵地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危机意识、使各级干部深刻领会《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真正树立起保护耕地、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3.2广泛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经常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的法律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且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的同志充实到执法机构和队伍中,确保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奢侈浪费,从组织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3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执法监察权威。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时,既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罚款、没收、拆除的行政处罚,更要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严肃追究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决不能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补办手续了事,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查处一案、影响一片,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4强化执法监察工作手段,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共同责任机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发展改革、住建、规划、环保、工商、金融、财政、农业、文化、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制度,规定对所有违法占地建筑一律不予办理任何证件,不予供水供电,将社会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效果,使土地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

3.5强化政府责任。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及镇村的目标考核内容,如果新增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宗数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工作不能通过上级政府验收的镇、村,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6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适应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职位特点的需要,应参照纪检监察、公安等执法部门的业务职位序列设置办法,在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中,实行执法监察职位序列制度,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年限、业务知识水平、考评结果、重大案件查处成效和担任的岗位职务等评审业务职位,并定期晋升职务,对业务技术拔尖,工作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者,可高晋一级职位;但对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者,则可延期晋职或降职。同时聘请土地监察员协助做好所在村的土地管理工作和土地信访工作。

3.7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创造宽松和谐的执法氛围。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土地法规,进行开展法规咨询。出动宣传车上街下乡进行法规宣传,分发宣传材料等方式为土地执法监察营造良好气氛,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国情、国策、国法意识,使土地管理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发挥宣传员的作用,耐心向群众宣传解释土地法律法规。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土地执法移送程序 篇六

第一条 为了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职务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追究、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国土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厅《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移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县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非法批地文件决定后,对涉及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意见,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县纪委监察局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3)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不适当,应将不同意见和理由通知县国土资源局。(4)县纪委监察局,应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并将处分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违法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管辖权移送。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犯罪的案件,由县公安局管辖;违反《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案件,由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管辖。

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由县公安局管辖。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县公安局移送。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在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的同时,应当向县人民检察院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第六条 县公安局对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如果不属于本县公安局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违反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接受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以及不予立案决定的,除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对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县国土资源局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应当移送而逾期不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予以处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办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通知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

(一)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逾期未移送的;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后经核实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而不移送的;

(四)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后三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移送县公安局,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县公安局应当自接受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对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县公安局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县公安局,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案物品的案件,只移送物品清单。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七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退回相关案卷材料;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案件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检验或者鉴定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他法定检验、鉴定机构或其上一级机构重新作出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县公安局复议,也可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对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监督刑事立案的建议及案件证据材料后,应当场在接受材料的回执上签字,并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必要的调查,认为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在受理监督刑事立案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县公安局立案,并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移送案件不涉嫌犯罪,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充分的,应当在受理监督刑事立案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局,并将案件证据材料退回。

第十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公安局办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县公安局在收到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将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面答复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县公安局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受理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后移送单位无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国土资源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可以单独或联合进行检查和个案抽查,查阅县国土资源局的移送案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应的台帐、资料,重点检查有无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的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纪委监察局和县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合理利用执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力度,应当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联系单位负责人及具体联络员责任制度,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国土资源局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实行月度通报,于每月结束后的10日内相互通报。

(三)建立介入支持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请县公安局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县公安局应当积极协助,共同研讨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县公安局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引导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调查取证,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依法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察局或其他单位、个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不接受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促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追究、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7.澧县土地执法快速反应机制 篇七

1个工作日内查封违法占地建筑。在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个小时之内,澧县国土资源局向澧县法院申请对违法占地建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1个工作日之内查封违法占地建筑,并向施工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澧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查封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一日一巡查,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法院。

第4个工作日举行听证。在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日后,当事人如要求听证,澧县国土资源局在第4日举行听证。听证当日即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作出处罚决定,当日即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澧县国土资源局在第16个工作日立即向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澧县法院在收到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当日即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在3日后举行听证。听证当日即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当日即送达裁定。当事人1日内不开始自行拆除的,法院在第2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

及时启动土地储备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土地,澧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启动土地储备程序,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将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有效解决违法占地户拆了又建的现象。

8.土地执法难调研报告 篇八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应和需求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由此带来的违法用地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何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增强土地执法的威慑力,是目前国土资源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执法难点

(一)停止违法行为难度大。许多违法用地在萌芽状态时,被国土部门巡查发现责令停止建设。若违法当事人配合的话,违法行为将不再继续。但许多时候,违法当事人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人员从现场走后,继续建设。有的甚至公然对抗,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有的尽管土地违法处罚决定书下达了,违法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直至建设完毕。对此,国土部门执法人员感到很无奈也很悲哀。一方面,在制止违法行为时,无法做到24小时监控,即使不间断监控,有时候还会受到违法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另一方面,因职能所限,尽管完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查处,但处罚后的结果是违法建筑物建成,事实上达不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效果。

(二)处罚落实到位难度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实施处罚,主罚是“拆除”和“没收”,副罚是罚款。但具体实施上,副罚中罚款基本可以到位,主罚中“拆

除”或“没收”基本上难以处罚到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土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经常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目前违法用地建筑物能被拆除或没收,大多都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联合执行实现的。

(三)处理责任人阻力大。尽管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土地违法问责规定,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但事实上,对人的处理上,国土部门仅有建议权,具体处理实施时会受诸多因素影响,有些单位往往采取“丢卒保车”的方式,结果被处理的人往往限于级别较低的,有时甚至还不能处理到位。

二、土地执法对策

为彻底解决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执行难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四点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目前土地执法,基本上是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带来的问题是国土部门一家单兵作战,不仅势单力薄,而且几乎不能执法到位。改变这一状况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分工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变单一作战为联合行动,变部门行动为政府多部门联合行为。具体机制可为: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

许可等事项。对未获用地批准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环保部门不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纳税登记。对已开工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在此期间,及时在社会上给予曝光,并函告金融部门,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应不予提供贷款。

(二)量化行政责任追究标准。结合基层实际,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超过10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面积超5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

(三)明确没收和拆除的具体操作办法。土地管理法仅仅对违法案件违法建筑物等做出了没收和拆除的规定,但在如何拆除、如何没收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具体执法时,拆除和没收一般都执行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遏制

违法用地行为。因此,必须明确所有土地违法案件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或拆除到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实现违法用地者不但经济上受到处罚,且违法所得的建筑物一律消失的目的。具体操作时,可以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分界线采取不同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国土部门拆除其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决定的,可由国土部门先提请政府协调法院后,再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的违法用地,可由国土部门清点后,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移交给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代管没收标地物。

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简报 篇九

第4期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3月9日

我区制定2009土地卫片

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效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土资源部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月2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工作安排及要求。为切实加强对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成立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富友兼任办公室主任,厅办公室、政策法规、规划、财务、地籍、耕保、利用、纪检监察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为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分工合作,还邀请监察厅执法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按照《方案》,我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共分四个阶段。即启动部署阶段(2010年2月28日前)、调查核实阶段(3月1日至6月15日)、查处整改阶段(6月16日至9月15日)、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方案》对开展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尽快成立由政府牵头,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总责,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及设备落实。要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漏查瞒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卫片执法检查不走过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立案率要达到100%,履行职责到位率要达到100%,坚决做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曝光,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作用。

目前,各盟市正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执法监察局,国

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送:厅领导。

发: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10.浅议如何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 篇十

关键词:土地监察;方法;思路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128-01

一、土地执法监察的现状与特点

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实施处罚的活动,从而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一)暴力抗拒土地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土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围攻、殴打的达2.7万件,200多人被致重伤。全国已有八位土管员在执行公务时遭暴力抗拒,壮烈牺牲。

《土地管理法》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而又明确:“拆除或者没收并可以处以罚款”。这种严厉的处罚,极易招致被管理者的不满,甚至是暴力反抗。

(二)法律授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十分有限。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作了重大修改,但在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方面,仍显过于原则、笼统,难以操作,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权。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里“有权制止”的手段是什么,没有明确,因此如何制止,难以实施。

(三)查处政府违法用地难度较大。

一级政府既作为土地管理者,又作为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这种双重性使地方政府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这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政府的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如交通、教育、卫生等,不仅只是为违法使用土地者说情或解脱的问题,而自身可能就是违法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此,作为政府部门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时候就不得不处在查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这样的尴尬地位。执法部门查处同级政府,在工商、税务、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是不会遇到的。这一特点,也是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所不具备的。由此可以看出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的难度较之其他部门更大。

(四)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得到理解。

现阶段,在土地利用方面,对许多地方来说,还是一个多占用土地,短期内就能得到实惠的机制。对地方政府来说,多占用土地,可以“以地生财”出政绩,又能树政府形象。由于土地执法监督检查保护耕地是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考虑的,因此,即使国土部门在查处下级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时,同样会招致非难,下级政府可以通过上级政府做工作,“通融、“变通”。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的必要性与紧迫

(一)保护耕地的需要。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耕地下降趋势仍未改变。中国决不可能指望进口粮食来养活中国人,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建立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才能保证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保证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立于不败之地。

(二)土地监察自身特点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实施已近20年,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存在,土地管理部门为此进行了坚持不懈地努力,但一直没有得到改观,原因何在?主要的问题在于土地监察体制上存在弊端。国土部门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旦政府领导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国土部门则束手无策,真正敢于坚持原则的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人就有可能被调离或作其他处理。这种“单向性负责”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土地监督的监控能力差。

(三)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需要。

据国土资源部最近统计,2002年全国共查处违法用地11.21万起,其中2002年当年违法用地被查处的为7.28万起。这个数字说明,全国违法用地形势仍十分严峻,土地监察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建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土地监督检查体制改革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改革模式上允许各有特点,在改革进程中不强求一致,应当因地制宜,决不能生搬硬套。只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土地资产不流失,有利于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都可以“试”,都可以改革。

(二)与整个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两者的关系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这是因为土地可为地方政府带来许多利益,特别是在现阶段,若利益分配解决不好,地方政府则不愿放弃土地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监察体制,促进整个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体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是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的目的。土地监察应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对违法用地产生强大的震慑,使其畏于违法,不敢违法。即使政府或政府部门违法用地,也同样得到处罚,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土地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原则。

四、建立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的方法与思路

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要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转变观念,大胆改革,积极实践,实事求是,走出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事中制止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能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具有高度影响力、约束力、管制力的现代监察体系,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土地监察网络,加强事前防范

在农村,从组到村、到乡镇三级设立土地监察信息员;在城市,从社区到居委会、到街道办事处三级也设立土地监察信息员。信息员的任务是对管辖区域内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举报。这样,从城市到农村,建立强大的土地监察网络体系,一旦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即可通过渠道迅速反馈,专业监察机构即可在第一时间派员前往制止或查处,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力争把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减少社会财产损失的目的。

11.市加强土地执法工作简报 篇十一

采取“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方式,在日常巡查基础上,抓住各乡(镇)取土、挖砂、采石等违法案件的突出特点及公路、村屯周边重点区域,加大夜间突击检查和节假日巡查力度,局内部队、站、所加强配合,对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采取多种手段、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及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水利用地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违法案件,在调查清楚后,分别抄告给林业、牧业、水利、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根据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及年初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局领导与案件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沟通,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对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者,对其违法占地行为采取死看死守的办法,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继续进行,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符合规划,在依法查处后,及时督促违法者补办用地手续,减少违法案件数量。

加强宣传,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查处为辅的原则,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执法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充分利用“4 22”世界地球日等宣传活动日,广泛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宣传,做到边巡查边宣传,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送到了田间地头;利用拆除现场抓好宣传,收到了较好效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2.土地卫片执法监测工作措施 篇十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调查核实国土资源部年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中涉及我县辖区内的各类用地,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增强依法用地管地观念,确保顺利通过市、厅、部检查验收,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县土地使用情况,发现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县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1号)(以下简称《规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37号)为工作依据,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及《通知》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填报《规范》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检查效果。

三、检查范围、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按照《规范》及《通知》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取得先行用地手续,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是否受理项目用地申报手续,建设项目是否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土地违法行为是否通过动态巡查已经发现并及时查处等情况进行逐宗核查。

(三)工作分工

全县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安排部署,开展核查,通报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奖惩措施等。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核查监测图斑,审查用地合法性,依法组织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填写相关报表,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等。

县监察、人事、发改、法制、公安、法院、检察院、城建、农业、交通、水务、林业、旅游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林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旅游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移送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培训和自查整改阶段(2月25日—6月10日)

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年3月12日已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发放到我县,同时要求于6月10日前完成自查,同步实施查处整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汇总报送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查整改阶段(6月11日—7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国土、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县开展土地执法卫片的情况进行督查。6月8日前,根据省、市督查意见,将我县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整改完善后,正式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约谈、通报阶段(7月16日—8月5日)

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将所辖的乡(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排序,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各乡(镇)开展整改查处工作。召开会议,并向各乡(镇)通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6日—9月20日)

8月20日前,县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迎接省、市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国土资源部推进“以图管地”的重要方式,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此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国土资源部对县(区)进行全覆盖检查的第一年,同时也将是根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因此,各乡镇、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扎实、有效、高标准地开展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取得实效,顺利通过上级验收。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县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工作。

(三)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合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到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县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人事、发改、法制、公安、法院、检察院、建设、农业、交通、水务、林业、旅游、环保、审计、信访、畜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对国土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要及时处理到位;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要及时受理执行;对养殖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需要完善手续的,农业、畜牧、国土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明法纪,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今年国土资源部将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到位率作为能否通过验收的重要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卫片图斑中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违规供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监察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对符合问责条件的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据15号令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处理到位的,一律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将于7月15日前开始对各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8月15日前,根据检查结果将约谈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城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9月底前,部、省、市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我县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严格按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抓紧抓好各阶段的工作。调查核实的数据要准确,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要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加大自行纠正力度,处理措施彻底到位。对调查核实不准确、虚报、瞒报、漏报,自行纠正措施落实不力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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