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论(共10篇)
1.刑事诉讼辩论 篇一
法庭辩论的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法庭辩论的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法庭辩论应注意的要点
一、庭审前一定要吃透案情,提炼双方可能争执的焦点。围绕焦点结合双方证据拟出辩论提纲。
二、对方答辩时一定要记录下对方答辩的要点。
三、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时一定要详细记录,不要有遗漏。
四、在举证质证阶段,要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对方答辩意见对己方证据证明目的予以说明阐述,适时反驳对方的答辩的观点。
五、法庭辩论。有的案件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争议焦点,也有可能事实没有争议,双方只是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本文只论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争议的复杂情形。首先,用自己的语言归纳本案争执的焦点。争议焦点有多个时,应注意各个争议焦点的有机排列,原则上将事实争议焦点放在前面,法律适用方面争议的焦点放在后面。也可以就每个事实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后,紧接着就法律适用方面发表意见,最后就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意见。具体如何做,应灵活掌握。就案件事实部分发表意见时应结合双方所举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进行,在分析己方的证据,证实己方所主张的事实同时,分析对方相关证据的缺陷,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在事实方面发表争议焦点以后,应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做出判断,然后阐述法律适用意见。
2.刑事诉讼辩论 篇二
在法律英语中, 原则 (Principle) 被分解为两层含义:是法律诸多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确定的行为规则, 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 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 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法律基本原则反映了人类对于法律的灵魂的共性理解, 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所在, 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 具有一以贯之的统帅特质。[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或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其中辩论原则都确凿无疑是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借鉴了苏联立法, 而又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 是蕴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实质的独特存在, 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紧密联系。随着经济发展, 结构转型带动了司法制度的变革与程序法学理论的繁荣, 民事诉讼法学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重新审视辩论原则的现状, 思考制度重构, 笔者认为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二、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在这里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双方就案件的实施和法律争议, 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2]主要包括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形式;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等。
这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前苏联学者评价其辩论原则:“双方当事人有权处理证据, 有权向法院引证作为他们的请求和答辩基础的某些实际情况。辩论原则是和下列规定相结合的:法院有权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法律事实, 并且可以调查对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事实, 法院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法院权利的这种和谐的结合, 决定苏维埃诉讼中辩论原则的特点。”[3]而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学理上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普通法时期, 目前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德国学者卡尔·海因兹·舒瓦伯的解释:“只有当事者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做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者有权要求法院做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 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者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 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4]
学着对于概念的表述虽有不同, 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 即:法官只能就当事人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进行审理并做出认定;法官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出发点是赋予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权利, 后者出发点是赋予当事人的辩论以约束法院的判决的功能。赋予当事人以辩论的权利并不当然意味着判决必须受到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因此, 我国学者张卫平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5];前者适用范围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 又包括对适用法律的认定, 而后者仅关于事实的认定;前者所指向的事实包括所有案件事实, 包括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补助事实, 后者所指向的事实仅指要件事实, 间接事实和补助事实的认定不适用辩论主义。
三、目前我国辩论原则的不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裁判和诉讼活动有实际的法律拘束力。[6]具体来说, 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一) 当事人的辩论和法官的审判相分离
在司法实践中, 常常出现“你辩你的, 我判我的”情况, 这完全是与辩论原则的宗旨相背离的。
(二) 我国属于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虽然强调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并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没规定法院的审理对象须以当事人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限。所以, 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对法官裁判构成拘束, 使得辩论权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成了形式上的规定。
(三) 诉讼突袭现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受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应当从受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都是贯彻辩论原则, 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重要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 常出现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的现象。使得原告无从知晓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 这种“诉讼突袭”严重影响庭审中质证的效力整个庭审效果。
(四) 审理前准备阶段范围不明确
在我国, 由于对审理前准备阶段的界定不明确, 立法不细致, 造成了实践中以法官为主的局面。从证据的收集、焦点的确定等在法官心中早已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心证。不利于辩论原则的充分展开, 无益于法院审判的中立性和公开公正性。
四、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构的努力和建议
辩论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不能对法院的审判权产生拘束性作用, 就有可能成为一种“纸面权利”而失去实质意义。在庭审程序是“走过场”的情况下, 当事人的辩论可能就只有表演的意义。要使得其发挥应有效用, 还需要其他一系列制度的配套实施。这一状况已经发生了些许改变。
(一) 立法上的努力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颁布了《审改规定》, 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 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一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也规定了在本辖区內适用的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7]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了自认和拟制自认的内容, 一方当事人的承认具有免除对方是人证明责任的效力;第15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仅限于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程序性事项, 除此之外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调查收集证据。事实上这等于确认辩论主义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内容。当然为推进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型, 还需要进一步确立第一层内容即当事人的主张对法院审理范围有拘束力或决定作用。[8]
(二) 建议
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身就与程序公正, 诉讼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中国长期以来的诉讼价值观中, 实体的公正大于程序上的公正。要重述辩论原则, 使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得到良好的贯彻实施, 笔者认为, 最重要的是人们观念的转变, 没有程序公正何谈实体公正。
从当事人角度,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辩论原则所赋予其的诉讼权利。尽可能最大化利用辩论原则带来的实益;从法官角度来说, 应当摒除先入为主, 法官主导一切的错误理念。在当事人辩论及调查证据的基础之上, 用法律和自己的良心, 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 依法做出判决, 使得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德国法学家斯塔姆勒 (Stammler) 所说:“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 即以爱人如己, 己达人类最高思想为行为之准则”。
五、结语
回顾历史, 展望明天, 笔者首先想到了英国文学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一句代表性的名言:“这是最好的时代, 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年代, 也是愚蠢的年代;这是信仰的时期, 也是怀疑的时期。”今天, 我们看到了变革时代的“最坏”, 所以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改革;今天, 我们同样看到了发展时代的“最好”, 所以需要我们去思考和实践。辩论原则的构建与“法官中立”、“程序公正”、“诉讼民主”等息息相关, 而这些又正是我国长期以来诉讼文化中缺乏的理念, 但同时也是传统诉讼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必备要素, 是实现民事诉讼体制变革的观念保障。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同其他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一样, 都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 并结合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而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重构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217.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65.
[3]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M].刘家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57:104.
[4]谷口安平.诚信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23.
[5]张卫平.诉讼的架构与程式——民俗诉讼的法理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6]吴英姿.民事诉讼法——问题与原理[M], 科学出版社, 2008:55.
[7]常怡.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311.
3.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篇三
点评
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论是:无知!
赌债,尽管也是“债”,但它是违法之债,并不是合法之债。如果李灏中稍有一点法律常识,就应当知道赌博是违法的!既然赌博是违法的,那么赌债不也是违法的吗?当然,李灏中也没有这样愚蠢,也做了一些“手脚”,即让被告出具貌似合法的“借条”,确认这个债务。
4.辩论赛辩论词 篇四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各位辩友:
公务用车,原本是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方便工作、提高效率而配备的交通工具。然而曾几何时,由于体制上的缺陷、管理上的漏洞,使得公车开始异化,公车私用、车轮腐败、超标配车,财政不堪重负,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公车不“公”已经
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车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公务用车改革究竟走向何方?我方的观点是,公务用车必须货币化。
公务用车货币化,就是除保留少数执法执勤专用车外,取消公务用车,取而代之以货币化的形式,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成本进行补助,其实质就是把公务交通的物化变为货币化。这种改革,具有操作透明化、监督对象具体化等特点,是激励导向性的,能有效防止交通费用无限扩大,是解决现行公车制度弊端的根本出路。
第一,公务用车货币化,是总结各国公车改革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公务用车通行的模式。如何搞好公务用车改革,是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问题。纵观一些国家在公车改革的导向上,都坚持了“一要方便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尽量为纳税人节省开支”的原则,并以此作出各项具体规定,很多国家,例如新加坡、韩国、南非及挪威等欧洲一些国家,[找文章到好范文-/-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则直接采取货币化补贴的方式。汉城虽然是韩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乘坐“官车”上下班的不足200人,如果没有紧要公务,汉城市市长也经常乘地铁上班。在南非,大凡有一定工龄和职务的政府公务人员,基本都有一辆可供自己支配的汽车。这得益于南非政府为公务员购买汽车提供的高额补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各地如北京、南京、深圳、珠海,以及湖南资兴车改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借鉴了上述国家的成功经验。
第二,公务用车货币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无谓浪费的政策工具或手段。有形资产的货币化是市场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正是越来越多的领域货币取代权力的过程。生产资料的货币化、劳动就业关系的货币化、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等等,各种有形资产的货币化已经进入我们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务用车在内的职务消费货币化也是市场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第三,公务用车货币化,是革除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种种弊端的根本出路。无容置疑,当前用车制度至少存在四大弊端:一是公车私用现象严重,有的地方和单位用公车办公事尽占三分之一;二是效率低下、浪费惊人,公车每万公里使用成本高出社会车辆5至10倍,社会车辆每万公里运输成本为8215元,机关公车却高达数万元;三是超标配车屡禁不止,在一部分眼中,公车已经成为身份、地位的象征,攀比之风愈演愈烈;四是公车费用直线攀升,财政不堪重负,据统计,我国公车消耗年均增长20%以上,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现在全国公车耗资达3000亿元,比教育经费和医疗经费之和还要多出几百个亿,这笔巨款如果摊到我们每个人头上,中国13亿人口,无论男女老少、体弱病残,平均每人每年得交纳230元!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公车之害,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公务用车货币化后,公车私用因取消公车而不复存在,公车消费的“黑洞”被彻底堵塞,公车配备使用中长期存在的超标车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职务消费货币化,是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又一重大举措。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已经被大家公认。我们深信,只要坚持货币化方向,公务用车改革才能破冰前进!
5.辩论赛辩论演讲技巧 篇五
2.容易被别人观点洗脑的人(逻辑不清)在被盘问时就不要认真听对方辩友阐述的内容了,尤其是在被三辩用套题盘问的时候,要学会优雅地…扯(实在不行,你岔话岔过去)。
3.轮到二辩对辩环节,一听对方开始和你扯,请麻溜儿打断他。但是要保证言辞合理,最好还能幽默风趣。
4.别针对对方的一个点抓住不放(如果那个点不是他们致命点的话),因为这样对方会和你往大了扯,而且扯着扯着就跑偏了。
5.在回答时学着用一些反问句来压制对方,或者尽量往自己这边带。能用守得点就守,守不住就攻。来回三个回合就差不多了,是在比赛,不是在拉大锯。
6.在做二辩陈词的时候,反方先仔细听正方的小结稿,能挑出来的错误就在自己小结时说出来,必须指出来,我们一般把这一趴叫做当场打脸(这一点二辩做不到的话,三辩请开始表演,如果三辩也不行,就四辩。四辩还不行你们还要啥自行车啊?)
7.二辩小结稿时间是一分半?(如果是的话)自己的稿子写一分钟就够了,剩下的三十秒用来写对方临场出现的失误和补充己方的漏洞。
8.在讨论辩题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想,这样你会发现在他们一辩发言时己方全部压中他们的观点有多爽。
9.一定要记住自己在说什么,记不住的话请你一定要 知道自己在说什么 。不要因为情绪激昂而口不择言,怎么着都得注意点儿形象啊。
10.自由辩环节请珍惜时间,回答问题的思路也请化繁为简,对方发表完观点你实在无力反驳就重复一遍“我方一辩稿已经表达很清楚了就是_x,麻烦对方辩友仔细回忆下。”(这招就只能用一两次,多了就被打爆了)
11.引用数据和例子时请保证真实有效,大型比赛更要注意这一点,因为你根本就不知道台下会坐着精通什么方面的大神。
12.比赛时杜绝和评委以及领队眼神交流,赢也要赢的有尊严,答应我,成吗?
13.辩论赛是一场文明且优雅的撕x,谁输谁赢都没关系,最重要的是,你在比赛中说出了自己最想说的话并且能够让底下的观众和评委知道你说的很有道理就够了。打得开心就好,不要太抓细节。
14.双方的台风重要这不假,但不代表台风棒可以压制漏洞百出的一辩稿立论,真实有效的论点永远远大于一切。
我知道有很多评委会因为临场表现不惜不管不顾语言不严谨的一辩立论,因为平稳的台风就投了票。如果你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不要气馁。辩论赛不值得,但玩得开心值得。
15.遇见性格比较麻辣的对方辩友,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会好一些,因为没有人会希望自己两个耳朵充斥着两个中气十足的声音。
对方火辣那你就如沐春风一般感化他捞一波好感,对方不卑不亢那你不妨适当制造点气场(注意不要太过分哦)。
16.能脱稿就脱稿吧,一来显示准备十足,二来增加与观众的眼神交流,三来……吓死对方辩友!三分钟的一辩稿说背就背,吓!死!他!们!
17.是万年不变的礼仪问题,辩论赛可以打得不够出彩,但最起码的礼仪问题不能丢。该说“请”“谢谢你”“您”的时候不管当时你的情绪如何都要大大方方的讲出来。
6.例谈课堂辩论教学 篇六
一、课堂辩论教学实录
上课铃响了, 学生们像往常一样, 进教室坐在座位上。教师面带微笑走到了讲台前。
师:同学们, 你们有没有送过东西给别人?
生: (几乎异口同声) 有!
师:那么你们有没有重新把它要回来呢?
生:没有! (个别同学回答:有!)
师:送给人家的东西能不能重新把它要回来呢?
生:“不能”、“能”、“不一定”。 (七嘴八舌)
师: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张之路的《羚羊木雕》。请同学们先把“自读提示”和课文内容认真阅读一遍, 看看作品主人公是如何来面对送给同学的礼物的, 在阅读中还要查工具书为生字词注音、释义。
(学生默读课文, 查工具书。读毕, 教师用多媒体展示生字词, 强化认读。)
师:作品主人公有没有把送给同学的礼物———羚羊木雕重新要回来呢?
生:有!
师:这种做法好吗?请同学们再认真看书, 从文中找出“羚羊木雕要不要追回”的理由或根据, 也可从自己平常的阅读知识中找到依据, 等一会儿课堂辩论。
(学生听说要辩论, 都露出了兴奋的神情, 然后立即投入到辩论前的准备工作中)
(两三分钟后)
师:“羚羊木雕”到底要不要追回呢?请正方的同学举手。
(根据辩论观点的异同, 又让双方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三分钟讨论。讨论完毕, 开始课堂辩论, 双方代表发言)
生A1:要, 因为“那么贵重的东西怎么能随便送人呢?”
生B1:不要, “送给了万芳, 她是我最好的朋友”。
生A2:要, “是的, 这是爸爸给你的, 可并没有允许你拿去送人啊。”
生B2:不要, “万芳是个多么仗义的好朋友。”
生A3:要, 父母之命不可违。“你现在就去把它要回来。”
生B3:不要, 奶奶的话有道理, 送给人家的东西再要回来“这样多不好”。
师归纳总结, 赞同后者。明确文本主题:本文赞美了小朋友们真诚无私的友爱, 告诫做父母的应理解少年之心, 尊重他们的友谊。
课文内容较简单, 语言平易, 适宜让学生自读, 然后再围绕教师设计的辩论题目由学生自行探求答案, 通过辩论, 同学懂得纯真友谊的可贵, 这样就可明辨是非, 明确主题, 受到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
二、课堂辩论教学启示
1.课堂辩论教学打破了传统的“讲授法”程序教学框架, 变“以教师为中心”的单边活动为“以教师为主导, 学生为主体”的师生共同参与的双边活动。课堂上学生通过辩论, 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体现自我价值, 与教师一起接受智慧的挑战, 感受课堂创造性学习的快乐, 在师生的情感交流中, 既完成了教学任务, 又使双方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了知识。
2.辩论教学是实施《语文课程标准》中读、写、听、说能力训练的有效途径。要开展好辩论, 先要熟悉课文内容, 要“读”;然后还要把观点、要点归纳表述成文, 要“写”;在答辩过程中就更离不开“听说”的能力训练了。
3.辩论教学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课外语文活动, 激发他们的求知欲, 在辩论中实施知识与能力的课内外迁移活动, 便于知识联系、纵横思维。如上述辩论中, 有的同学就能以课外知识“情义无价”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4.辩论教学有利于训练学生的心理素质。辩论前的分组讨论就能为心理素质较差、胆量较小的同学多提供一些台下小场合的锻炼机会, 以便之后勇登大雅之堂。另外, 在辩论过程中学生所具有的积极心态对其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课堂辩论教学运用
1.辩论题目的设置要根据教学目的与表达中心的需要而定。例如, 我在教学《老王》一文时就针对性地设置了辩论题:“老王送香油和鸡蛋给‘我’, 根据当时的情景, ‘我’到底应该不应该给他钱?”有的同学答辩明确:应该, 老王不容易, 他需要钱。有的同学说:不应该, 老王是来表示感谢的, 给他钱是对他的侮辱, 他最需要的不是钱而是别人的理解和精神安慰。
2.题目的设置还须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年龄和心理特点, 注意难易的层次性, 让每个学生都能主动参与, 充分发挥其思维能力与创造能力, 让每个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在不同的层面上找到思维的乐趣。
3.辩论教学亦应适时适文, 相机而为。因为要开展好辩论, 一定要让同学对课文的内容有比较细致的了解, 而课堂上的45分钟是有限的, 因此对篇幅较长的课文则较难实施。另外, 不同的文体可辩性也不同。
7.英文辩论赛一辩论稿 篇七
Good afternoon , ladies and gentlemen ,Our side firmly believe that “Not all graduating high school students need to serve their country for two years “.Here, we want all of you to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se two words “NOT ALL”.Following are some aspects which can support our argument.First of all , as for the whole country , it is not good for a country’s development.If all graduating high school students served their country for two years , we would guess what will happen.In general ,high-school graduates are less than 20 years old without professional knowledge.When they take their places in society , only the low paid or laborious job offers are available , so you can see how much contribution they can make to this society ? Serving your country for two years , then go to university for four years , which is total six years.In this six years , you can go to university first and then find a better job to make a contribution to your country.Everyone can know clearly that the later one can produce more valuable things to our country , so why don’t we choose to go to university first ? Besides , if we serve our country for two years , it will cause the gap in talents.Let me take an example , in 1966 , Chairman Mao encouraged those youths who were mostly high-school graduates to go to the countryside.This was also called “to serve their country” , then what happened ? Everyone knows , this is called ‘The Great Culture Revolution ‘ Was that good or was that a very wise
decision ? History is kinda practice and practice is the sole criterion fortestingtruth.So the history also tells us that it is unwise to serve their country first.Needless to say , it disorganizes the Educational system.Second , it also does harm to individuals.We believe whether you wanna serve your country or not depends on one’s own interest.There’s no need to let ‘ALL’ graduating high-school students to do it.Most High-school graduates are too young to distinguish the good from the bad.It is common that Generation Y likes hanging out with friends.It is said that the young are easy to become illegal drugs takers if misleading guidance is conducted.Also , after those students serve their country for two years , eventually they may not be able to calm down to concentrate their studies after they’ve stayed in society for two years.At last , what we wanna emphasize is tha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even this world is that attending to universities is still the major trend.Also , our country encourages university graduates to contribute to the ‘large-scal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region ‘ instead of high-school graduates.Existence is Rational.To sum up , it is not beneficial to let all graduating high-school students serve their for two years , so our side affirmatively believe that “Not all graduating high-school students need to serve their country for two years “.Thank you!
8.辩论赛经典论题辩论稿整理 篇八
一、竞争比合作更能促进文明进步
各位评委,对方辩手,大家好.我方今天阐述的观点是”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应该明晰两点问题.第一,竞争是什么?他是指人们为了谋求发展所进行的较量或者公开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优胜劣汰,选择更好的,是积极的.而合作是指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某种任务.它的目的是更好更高效的参与竞争并且赢得竞争..第二个问题是文明.文明在<辞海>中的含义为人类在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而这种财富累积的动力是什么呢?是竞争.只有优胜劣汰的的竞争法则才可以贯穿文明发展的整个过程.就如同达尔文所说“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所以说,竞争才是社会进步之母.所以,我方认为: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下面,请允许我从历史与现在两个时期阐释我方观点.历史:悠悠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因为竞争而丰富多彩,无论是斗智斗勇的三国纷争,抑或是才人辈出的科举选拔,无一不在体现中华文明对于竞争的重视.譬如三国时期,不正是有了蜀汉吴三国之间的竞争,才给予了人才以发挥的空间,才给我们留下了一次智慧的盛宴么?如果没有竞争,就如同周瑜遇不上诸葛亮,孙权见不到曹操,那么三国还有精彩的智慧对决,还有令人回味的故事么?正是有了竞争,才可以激发人的求胜欲,才可以更为有效的提高人的积极性,从而激发人的潜能,创造出社会财富.而这些财富,就是我们灿烂的中华文明.但是,这些不全能代表我们的历史,悠久的文明也曾多次遭到外来文明的侵入和掠夺,从八国联军的烧杀劫掠,到日本帝国的无恶不作,这些屈辱的历史也让我们心痛,更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闭关锁国,缺少竞争意识的中国是不能够在这个充满竞争的世界中屹立不倒的,不竞争就必然面临落后与淘汰.现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时代永恒的主题,也是文明进步的阶梯,现代社会是一个量才使用,竞争上岗的竞争型社会,无论是人才的选拔还是技术的创新都离不开竞争.我们刚刚经历的高考不就是一次公开公平的竞争选拔么?我们能够来到华理不也是通过竞争才可以取得的学习机会么?我们从不否认合作对当今社会文明所做的贡献,但是相比于竞争,我方坚信竞争才是占据着主导地位的,竞争才是社会的主旋律!正如列宁所说:”竞争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培植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现代社会正是因为有了竞争从而充满活力,不断进步,在这个呼唤强者的时代,竞争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对人性的挑战与磨砺,让我们直面挑战,勇敢地担当起促进文明进步的重任!谢谢.二、大学断电是合理的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对方辩友探讨大学断电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让我们来明晰下辩题。大学,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士学位、硕士及博士学位等的高等教育机关。大学还包括高等专科学校。而断电,即电源与用电设备之间脱离电器连接的现象。最后是合理,合理即指合乎道理或事理。在这里我们要强调说明的是,第一,由于研究生宿舍普遍都是通宵供电的,不存在断电争论,所以研究生不应在今天的讨论范围内,这是论题本身包含的;第二,一般的大学不会断楼道及厕所的电、电风扇在夏天也是不会断电的。所以,大学断电应是指大学对在校本、专科学生宿舍夜间适时停止供电的现象。第三,是否合理不同于是否合法,所以今天的讨论不应该拘泥于法律范围,而应该从道义层面上开展,否则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而我方今天的观点是,大学断电是合理的。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从断电制度的施行的源头来说。大家都知道,之前是没有断电制度的,而现在那么多学校都采取了这一方式,这一变化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在电脑日益普及化的同时,通宵供电使得宿舍学习氛围因为这些而被破坏,严重影响学生学习。不仅如此,在大学这种高度集中化的住宿环境下,一个人的不良行为可能如同瘟疫一般影响他人。通宵熬夜的不良生活方式还有沉迷网络游戏荒废学业,不仅对自己不好,还容易影响他人。这些都已经成为伤害学生身体,腐蚀学生理想的病毒。而学校,秉持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以适时断电为疫苗,利用许多娱乐活动离不开电的原理,从而从根源上预防了这些不良事件的发生。这,难道不合理么?
其次,从断电制度施行的效果上来说。虽然起初断电制度引起了很大的情绪波动,但是并不能否认它的效果。晚上督促学生按时睡觉从而保障学生的身体,不给网络游戏泛滥的土壤从而能够引导学生努力学习,进而能够因为改变一些同学的行为从而改良整个宿舍的学风。况且,断电的时间不是绝对的,学校经常很人性化的调整,在考试前会通宵供电来支持学生学习,在节假日也会给电从而给学生娱乐的空间。我们不否认断电偶尔会引起一些不便,但是并不能只看细枝末节,从整个学校,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断电制度是绝对值得施行的,也是合理的!
最后,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层面来说。学校要对全校学生负责,而学生也有遵守学校制度的义务。我方并不是说制度不合理也应该遵守,而是说学校的制度制定不会只针对一个学生,它需要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主体考虑问题,所以说如果断电会对一些譬如熬夜才有灵感,夜间行动状态佳的人来说有点不合理,但是秉持着小我服从大我的原则,也希望这些同学可以不自私地考虑断电问题,能够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更清醒的明白学校的用意。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大学断电是合理的。
三、律师的底线应该是道德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
还是让我们明确下辩题。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中还有如下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做到这三点的才能称之为律师。接下来是底线,底线是指最低的条件;最低的限度。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将会产生质的变化。然后是法律。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道德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而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是以群体为单位的正面价值取向的总和。由此可知,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律师的使命来看。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律师还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可见,律师是以法律为手段来维护社会正义的工作者。而要维护社会正义,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但是法律是不完善的,有很多漏洞和缺陷,而道德是不断进步,更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而且我们讨论的是底线,这最基本的限度更应是道德。所以,律师的底线更应该是道德。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道德是法律的起源。法律起源的历史发展可以简化为:原始习惯到不成文习惯法到成文习惯法到国家法。其中,原始习惯是孕育法律的母体,原始习惯作为原始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自然的最本源的体现,其本质正是道德。也就是说法律源于道德。法律日益形式化,然而其内在实质和伦理基础却依然是道德。如果依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律师的底线更应该是法律而不是道德的话,这岂不是舍本逐末的做法?
最后,从底线的角度看。律师作为一个职业人,的确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律师不是国家工具,他即使是律师却也不可否认他是一个和你我一样的“人”。作为一个社会人,他的底线更应该是道德。易中天说底线是属于内心的。法律是一种外在强制的规范,而道德是属于精神层面的,从本质上来说,道德相比起法律也更符合底线的标准。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更应该是哪一个的问题,其意义就是法律与道德不可避免的价值冲突。道德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而法律的发展以道德为标杆存在着滞后性。律师之所以为律师,就是因为他们运用法学知识,以法律为武器,为社会正义而战,也就是为道德的公平实现而战。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律师的底线更应该是道德。
四、失常杀人的精神病人应该免于处罚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对方辩友探讨失常杀人的精神病人应不应该免于处罚的问题。而我方的观点是:失常杀人的精神病人应该免于处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个论题。
失常,即失去正常状态,而正常即符合一般规律或情况。很明显,失常就已经限定了杀人时的人的状态,也就是说杀人者在杀人时的思维意识不处在正常的情况,所以我们今天不应该把那种杀人时清醒的精神病人列在讨论范围之内,这是论题本身所暗含的。
而精神病人,也就是今天所讨论的主体,则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他们往往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而歪曲地反应客观事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这里面我们想强调的则是精神活动异常,也就是导致失常的始作俑者。可以说这个世界在我们的眼中和在精神病人的眼中是不一样的,或许他看到车就以为会被撞从而害怕的尖叫,看到陌生人就以为会被杀害从而想要杀死别人来自卫。而这种不可预测的精神活动异常,就会导致很多不良的后果。这些后果中可能包括杀人,但是这种杀人从精神层面来说不是精神病人的错,而只是他们的疾病所引发的。
然后就是应该这个词。今天,我们在这里想要讨论的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的问题,也就是说今天的讨论思路不应局限与法律定义和条文,而是要从人性道德层面展开的,这也就给了你我双方思维交流碰撞的机会,而不至于让这场辩论变成八股的背诵。
其次是免于这个词。就是说本身会有,却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从而被除掉,不要。我方认为免于处罚不代表不处理,而是把他送到精神病院进行看管和治疗。处理与处罚就正好可以引出这个论题最最核心的问题。
那就是什么是处罚?处罚是为了什么?
处罚的定义是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不难得出,处罚的目的就是警戒。而我们讨论的精神病人处在失常状态,他没有正常思维活动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处罚对于他来说是隔靴搔痒,对精神病人起不到让本人知错改过的功能,那有何必处罚他呢?况且,精神病人通常医疗费昂贵,本人也是治愈希望不大,本身就生活在重重压力与窘迫之下,如果因为犯病失常杀人而被处罚,那么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呢?既然处罚达不成目的反倒会违反人道的话,我们难道还应该处罚他们么?死者不能复生,而活着的人却还要因为疾病被处罚,您,忍心么?
9.糖棒大辩论(英文) 篇九
Evening meals were sacrosanct(极神圣的) at our lit⁃tle house in Burbank,California.Mother provided thefood,Dad the entertainment.I was almost of age beforeI realized that not everyone’s evening meal involved vig-orous,fun,intellectual debate.
Here came the Great Candy Bar Debate.Dadbrought it up periodically,and it became a chronic(习惯性的)family controversy.
Here’s the situation:You approach a candy ma-chine,coins in hand.You can’t wait for that Snickersbar to drop into the tray.But before your coin drops,you notice that there’s already a candy bar in the tray.What do you do?
After fierce debating, Dad became spirited. “I cannot imagine a justification for taking a candy bar you hadn’t paid for! How would you explain that to God?”
I could see Dad’s point, but I knew that in the real world, every one of us except Dad would take that candy bar and eat it.
When Dad’s memory began to fail, things got complicated. To qualify for the Dementia(痴呆) Program,Dad took a battery of(一连串的) memory tests, which included vocabulary.
The psychiatrist told Mother,“I can’t find a word he doesn’t know. When we got to‘frangible’, he gave me synonyms and antonyms.”
The time came when the doctors could do no more. They called Mother one morning. Dad was fading fast.
By the time we got there, Dad lay still and gray against the white sheets, his pulse faint. We wept. Then we dried our tears and started telling him stories. With the family reunited there, things felt strangely festive.When we started to get hungry, I went downstairs for snacks.
I bought sodas from the machine, and then decided to get a Snickers bar. Approaching the candy machine,quarters in hand, I noticed a candy bar lying in the tray. I looked up toward Dad’s room, toward heaven. Was this a test? Was this a joke?
Across the room, an aged veteran said,“Aw, geez! I forgot my money, and I’m starving! Can I borrow change from somebody?”
“How about a candy bar instead?”I asked.
“That’d be great.”
I handed him the misbegotten(以非正当手段获得的) bar.
I returned to Dad’s room. Everyone agreed that giving it to a hungry veteran was the brilliant justification that had eluded(回避) us all those years.
10.国际大专辩论赛辩论稿大全(五) 篇十
(五)2009年04月12日 星期日 08:252001国际大专辩论会辩词
(半决赛第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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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来宾,各位观众,欢迎观赏由新加坡新传媒集团,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的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感谢各位的光临。今天的优胜队伍将进入大决赛,同中国武汉大学队碰头,争夺冠军宝座。那马上给您介绍今天的参赛双方,首先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来自加拿大温莎大学队,他们的四位辩手分别是一辩解意,电脑科学系三年级;二辩纪宝娟,教育系说是研究所;三辩叶斌,化学系硕士研究生;四辩王筱青,工商管理硕士二年级。那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马来亚大学队,他们的四位队员分别是一辩陈锦添,土木工程系二年级,二辩陈勋亮,电器工程系二年级,三辩陈政弘电器工程系三年级,和四辩胡渐彪,中文系四年级。
今天的评判团成员共有五位,我来一一的给你们介绍,他们是徐廷芳律师,徐律师是本届大会的常驻评判之一;教育工作者赵令茂先生,赵先生也是大会的常驻评判,他也曾经是新加坡大专辩论会的最佳辩论员;时事评论家钟志邦博士;教育及历史学者魏维贤博士,以及专栏作家罗伊菲女士。各位观众,今天的这场比赛作为正方温莎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而作为反方马来亚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好,现在我宣布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正式开始。首先我们有请正方的一辩解意同学发言,时间是三分钟。
解意: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评审,朋友们,大家好!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我们都会发现,人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本质的东西——利益,人的一生在不停的奋斗以获得利益,社会也因此得到了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这恰好证明了我方今天所坚持的观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首先让我们对今天的命题进行一下仔细的分析,利益,是人们的欲望和需求的满足。群体是许多个人组成的整体,群体利益则反映着群体中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两全,说的是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全,这里并不是说双方的利益都要完美无穷,也并不是说要同时实现,而是一种过程和趋势,可以是一种或然性,代表着或许可能,并不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曾经也必然是如此的,其次,利益是多层次的,它有大有小,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他为了获得大的利益,而放弃小的利益,你们能说他没有得到利益吗?利益有的是低层次的,有的是高层次的。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为了理想和信念的实现,而在其它方面忍受一些痛苦,你能断定他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利益吗?最后,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有社会性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社会群体的一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来离不开社会群体的保障,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在有些人看来,也许暂时可以获得一己之利,但是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终将受到群体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到头来是得不偿失,损害群体利益,最终是损害了个人更多的利益,只能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两不全,不过对方辩友,两不全可无法证实你们今天所说的不可以两全啊。综上,我方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下面我倒想洗耳恭听对方辩友如何告诉我们,如果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的话,我们的社会又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呢?谢谢!
主持人:谢谢解意同学,下来我们请反方一辩陈锦添同学表明立场,时间是三分钟。请!
陈锦添:谢谢蔡萦,大家好!对方告诉我们,只要个人不断的奋斗,社会就会进步,那为什么今天苏哈托越是奋斗,印尼却越不进步呢?对方今天又告诉我们,两全并不等于完整无缺。可是根据辞海的解释,全是完美齐备,而郑旋说,全无暇病者,道又说无愧却也,这怎么又不是完美无穷呢?因此对方今天如果要论证两全的话,那就必须告诉我们,两者在追求的过程中,完全不会阻碍和损害到另一者的发展,显然对方没有做到这一点。今天我们说,个人利益是个人欲望的满足,是个人自我要求的一种享受,个人利益包括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大至名誉地位,权利财富,小至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等等。而群体利益,则是整个群体发展和延续的有利条件,群体利益综合了大多数人的需要和意愿,所以还是相对的客观和一致性的。今天辩题里面的可以,不像对方所说的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可以,今天的可以是一种现实中的能力上的考量,所以对方要说可以的话,就必须向我们可论证,两者的追求如何可以解决它在本质上的矛盾和在实践上的冲突,而不是空说可以就可以了。
一、社会的形成提高了个人的回应挑战的能力,可是在同时,它却要求每一个人付出局部的自由和决定权,我方没有说过个人不应该为了整个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局部的自由权利,可是自然有所牺牲,那还是全的概念吗。今天我们固然能看到很多国家国泰民安,就像今天新加坡一样,可是在我们享受着安居乐业这幸福的当头,千万不要忘了许多人正在默默的耕耘,默默的奉献和牺牲,新加坡的安全正是因为很多有为的青年牺牲他们两年的时间去国民服役,而得来的安全啊。而我们知道,今天新加坡能有如此的繁荣,也正是因为李光耀先生,牺牲了他几十年的精神,几十年跟家人能够共享天伦的这种时间,如果对方说可以两全的话,是不是说他们的牺牲都是多此一举的呢?谢谢!
主持人:谢谢陈锦添同学。下来我们请正方二辩纪宝娟同学进一步阐述正方的观点,时间是三分钟,请!
纪宝娟:谢谢主席,各位好!对方辩友片面的夸大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而有意的掩饰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关系。中国古代的哲学家荀子曾经说过,人生而不能无群,这就是说,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离开群体的个人,而离开了群体利益,个人利益又何从谈起呢?例如我们身处的这个美丽的国家新加坡,每个人都兢兢业业努力的工作,整个国家的综合国立增强了,而每个人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了,对方辩友能够否认,这个例证就是证明了,在群体利益保全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也同时获得了吗?难道您能说,我们新加坡获得了他们的群体利益,从而损害了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吗?同时新加坡的政府尊重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极大的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您能说我们的每个公民获得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是损害了整个国家的群体利益吗?我们说新加坡国富民强,民富国强,这又一次证明了我方的观点,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我方一辩已经说明,这里的可以两全并不是说,两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能达到两全的,比如说人可以游泳,但是以我为例,如果说我由于对于水的天生畏惧,到现在还没有享受到在水中嬉戏的乐趣,你就因为我不能游泳这一个特例,而否认人可以游泳这一事实吗?同理,我们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是说两者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经过调和能够达到两全的境界。而我相信,对方辩友在接下来的辩论中,会给我们举出一些两者不能够两全的特例,但是我要遗憾的指出,特例就是特例,因此它不能够否认我方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这一不争的事实,谢谢各位!主持人:谢谢纪宝娟同学,下面我们来听听反方的二辩陈勋亮同学是如何反驳的,时间是三分钟,请!
陈勋亮:谢谢各位,谢谢主席,其实对方辩友不猜对了,她说我们今天会提很多本质上的矛盾。但是对方辩友最大的错误就是谈可以,他没有谈可以两全。我方刚才一辩明明白白告诉大家,郑旋就说,全是无暇病则也,如果对方辩友只是谈没有矛盾的地方,这是全的概念吗,显然对方辩友有点离题之嫌。第二、对方辩友的一二辩告诉我们,新加坡很多很好的例子,但是我方一辩也同时说了,不要忘记,新加坡有如今经济蓬勃的发展,是因为李光耀做出伟大的牺牲,这不是证明不能两全的概念吗?我方不是悲观,但是要告诉大家,为了群体的利益,个人要作出局部的让步,而对方辩友,二辩其实要阐述我们一点而已,就是个人与群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就代表是两全的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论证,而接下来请让我从宏观的角度,论证出个人与群体利益其实有本质上的矛盾,还有实践上的冲突。从社会的构成而言,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其实总会有利益上的矛盾,因此到个人走向社会的时候,个人就必须依循于群体大部分人的意愿,而把局部的个人权益给度让出来,这也就是法国哲学家“如说”所说的,国与法的形成,是基于权利的度让,如果是可以两全的话,何必把权利给度让出来呢?如果需要度让的话,那是不是两全就不能依据现实了呢?纵然现实不完全是没有激烈的流血冲突,但是乍看之下的和平,难道就没有结构性和恒常性的矛盾了吗?
第二、从社会的运作而言,社会的运作是需要资源的,资源是有限的,资源是给个人的独享还是给群体的共享,这不是出现矛盾了吗?城市要发展,要开辟土地,砍伐森林,那原住民在森林里面可怎么样呢?他们的利益是不是要妥协呢?如果要妥协的话,这还是两全吗? 第三、从社会的发言而言,整个历史的前进总少不了一些烈士作出伟大的牺牲,这种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对方没有说是可以两全,是不是说这些为人都是白白给牺牲了呢。那曼德拉,为了废除种族隔离政策,而牺牲了自己。27年的个人自由,对方没有说是可以两全,那是不是说这27年里的牢狱生活,其实是他的个人利益呢,还是对方辩友急需要告诉我,他对个人利益还有群体利益的两全之道的了解,不如对方辩友来得更透彻呢?谢谢各位!
主持人:谢谢陈勋亮同学,下来我们请正方的三辩叶斌同学,对正方的观点做进一步的补充,时间是三分钟,请!
叶斌:谢谢,大家好,首先我们这个课题中的个人是指广泛意义上的个人,而不是某一个人,对方一辩却用苏哈托的个例来否认我方的观点,那么是不是我们今天的辩题应该改成苏哈托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呢?请对方不要篡改命题,确实我承认对方辩友的陈词十分的精彩,但是我始终无法理解他们讨论的个人利益,他们所讨论的个人利益是什么,是这个要有,那个也要全,鱼也要吃,熊掌也要要,可以说左手一条鱼,右手一只熊掌,请问这种个人利益如何体现呢,他可以实现吗,我们知道有得有失,有付出才会有所获得,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如果我方现在这场比赛,我个人倒是失去利益了,因为我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所以说对方辩友讨论的不是个人利益,他们讨论的是不劳而获。其次,全,我同意对方的观点,全是完美无缺的意思,但我不能同意他的辩题中的意义,如果我们这样讨论的话,我们将首先问,这个世界上有没有完美无缺的东西,一个都不会有,何况是两个呢,还要两全呢?对不对,所以请对方不要擅自篡改这样的命题,对于李光耀先生而言,他可能觉得精神和理想的追求更高于物质的追求,所以说这点恰恰可以证明,我方的观点,当一个人追求更高层次更高的利益之时,也实现了群体的利益,两者是可以两全的。最后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虽然是一对矛盾,但是不是永恒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不像水火不能相容,生死不能并存一样,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包含,相互促进,群体利益在本质上,就是大多数,个体利益的体现,在现实中,两者可以两全,在逻辑上两者也可以两全,人类社会历史进步就证明了这一点,谢谢!
主持人:谢谢叶斌同学。下来我们请反方的三辩陈政弘同学发言,时间是三分钟,请!
陈政弘:谢谢大家,首先要澄清一点,我方说的两全,绝对不是十全十美,或者是不劳而获,我方说的两全,是根据辞海所说的完整保全,对方说一则大,一则可以小,这也叫两全,那苏哈托„„科力莎的信念是要造福人群,他自己本身就说到,我不在为自己,我志在救世,请问他信念志在救世说,你告诉他,他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这样子做的吗?第三、对方告诉我们,个人利益必定是正面的,必定是正确的,而那些坏的例子他说,这是特例子然后他说我们不看,命名有坏的例子,他不看,然后他说这是两全,这样子毫无现实的逻辑吗,对方观点跟现实本身就不两全了吗?我们说如果说坏的例子不是个人利益的话,那孔老夫子为什么要说,小人予以利,君子予以义呢,为什么我们说自私自利,唯利是图呢,可见小人的利也是个人利益的一种啊。接下来让我从微观的层面向大家论证,个人的自私本性和价值多元,更激化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第一、个人是以利己为主,群体则以共益为重,荀子就说到,人之性生而好利,“把基里根”说到所谓的道德法律是不可能完全控制人的欲望的。第二、我们现在知道,个人是价值的多元取向,群体却要求意志的价值标准。我们常常说,一种米养百种人,每种人都有自己价值标准和生活模式,当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大部分人不同,甚至相违背的时候,他能说他的个人利益能够保全吗,如果强势了主流文化,真的能够暴露和接纳这些个人利益的话,就请对方告诉我们一些现实的历史吧。请问大家,在回教国的社会中,为什么某些个人非回教徒就得牺牲掉他喝酒和吃猪肉的权利呢?为什么在保守的东方社会中,同性恋到现在还没有得到一个法律上的认同,为什么在一些集权的政治统治国家,个人的权利总是受到无理的限制,包括言论和自由呢?这样多的为什么,对方能够告诉我,这是一个特殊例子不看,就告诉我这是两全的吗?回到现实吧,如果人人都能够是一致的价值标准,人人都能控制欲望,对方才可以说这可以两全了,谢谢!
主持人: 谢谢陈政弘同学,那么听过了双方前三位代表的发言,我们暂时休息一下,稍候回来马上要进行的是自由辩论,我们回头见。
各位观众,欢迎回到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刚刚通过前六位辩手的发言呢我们可以看得出,双方都是有备而来的,那么接下来要进行的自由辩论这个阶段,更是要着重考验辩手们应变的素质,双方都有四分钟的发言时间,必须交替发言,我们先从正方开始,请!
王筱青:我想首先提醒对方辩友,我们今天所谈的利益一定是符合社会功德的利益,那您谈到的小偷和窃贼利益,自然不在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范围之内,那对方同学把李光耀先生和苏哈托同日而语,来证明今天的话题,显然不妥,我想首先请问对方同学,人为什么要群居?
胡渐彪:先回到对方辩友刚才所说的,个人利益必然要是善的,但是刚才对方一辩明明告诉我们,个人利益指的是一种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请问一下,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就必然一定要是善的才行吗?
解意:请对方辩友不要回避我方的问题,人,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来离不开群体的保障,我想再请问对方辩友,从原始社会到现在,我们的人进步了吗,我们的社会发展了吗?
陈勋亮:当然进步了,因为我们知道,群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为了群体利益,我们要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叶斌:对方一直在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请问这个大我是不是我啊,难道我就不是个人了吗?其次我们知道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群体,而是家庭,你一生下来就归属于这个家庭,那么你和你家庭这个群体利益不两全吗,是你损害了你的家庭还是你的家庭损害了你呢?
陈政弘:如果说大我也是我,小我也是我,究竟对方是如何划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呢?
王筱青:就让我们以家庭为例,当年你们的父母为了送你们今日上大学,节衣缩食,你认为他们昨日的节衣缩食,与你们今天所获得的教育机会相比,是群体利益的丧失还是个人利益的丧失呢?
胡渐彪:刚才小我大我的例子,却没有告诉我们,小我就等同于大我,那我告诉大家,把小我等同于大我,把大我等同于小我,最好的人是谁呢?这个典范叫做苏哈托,苏哈托把群体的国库当做自己的私库,可以两全了。
解意: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今天你来参加辩论赛,你个人的利益和你辩论队的集体的利益,难道不是两全的吗?
陈政弘:其实对方有所不知,其实我个人利益是最想到四辩这个位置,但是为了群体的考量,我被迫坐在三辩这个位置,你说两全吗?
纪宝娟:我很遗憾对方辩友会有这种感觉,而我方四位辩手都是认为只要为了群体利益,都是大家的配合是最重要的,而我要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你们这个队获得了最终的胜利,而你们每个辩友表现又优秀,你们的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有矛盾吗?
陈政弘:当然了,为了整体的胜利,我被逼做出局部的让步跟妥协,这还是一种不牺牲,不两全的一种情况啊。
叶斌:大我小我的问题,我首先想,大我这种理想的实现,我们讲理想的实现,精神的实现也是一种利益的实现,你可以否认吗,我还认为,大我实现最好的例子,正是新加坡的李光耀先生,他牺牲了自己个人利益,同时实现了自己的精神利益,也实现了整个新加坡共同的利益,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另外一个问题,在新加坡公共场所不可以吸烟,难道你认为这是损害了吸烟者个人的利益吗?
陈锦添:对方刚才一辩就告诉我们,今天个人利益是一种欲望的满足,现在三辩又告诉我们,是理想上的达到,请问理想和欲望是等同的吗?
王筱青:你为什么不回答我方三辩关于吸烟者的问题,让我来告诉你,在我方看来,在新加坡的吸烟者,他由于被禁止吸烟,但实际上是他个人利益的获得,因为他免除了个人受罚款利益的损失,免除了受到法律制裁的个人利益的损失,同时他获得了个人的健康,保持了公众的利益,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从何而谈起呢?
陈勋亮:我想请问各位,如果今天吸烟是一个两全的例子,为什么今天在这里,我们不准大家吸烟呢,如果一个人吸烟的话,那我们全部人都变成烟民了,所以我们才说为了群体的利益,你得牺牲你吸烟的个人利益啊。
解意:难道吸烟是对你个人最终有利益吗,吸烟损害健康人人都知道啊。另外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人要做一个高尚的人,那么你觉得为了获得高层次的需要,你放弃了低层次的一些东西,请问那不是获得更高的利益吗?
陈政弘:对于烟民来说,健康对他或许不是那么重要,但是他认为,饭后一根烟,快乐似神仙,这才是他最大的个人利益啊。
纪宝娟:而我方认为,放弃低层次利益,获得高层次利益才是最重要的,陶渊明早有不为五斗米折腰之说,他放弃一些低层次的物质利益,获得更高的利益难道不是获利吗,我请问对方,人人现在纳税,难道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损失吗?
胡渐彪:如果真的是两全的话,那么应该即短期的利益不用损失,理想的利益也不用损失才对啊,为了群体的利益,那我这方面的享受被迫损失,还叫全吗?
叶斌:对方辩友谈到了,说欲望和精神理想是不同的,孟子说,生我所欲也,义以我所予也,这就是欲望,甚至这种欲望比生命的欲望更高,所大于有甚予甚者,故不为苟得也,对方如何解释呢?那么我们知道,放弃暂时的,获得长远的利益,难道不是一种获利吗?
胡渐彪:对方辩友没有看到下一句孟子说,益我所欲也,利我所欲也,下一句是两者不可得兼,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什么叫两者不可得兼呢?
解意:这也就是我方所说的,为了高层次利益去放弃低层次的利益啊,难道对方辩友刚才跟我们说,全一定要十全十美,我想举这么一个例子,如果有两个苹果两个人分,对方是不是认为,一定要每个人都拿到两个苹果才是两全呢,这可能吗?
陈勋亮:对方辩友还是说高层次的利益,那我就谈马丁路德金吧,马丁路德金也其实为了高层次的利益,他为美国黑人征求群体的利益,那他个人的命运都给断送了,这是两全的概念吗?
叶斌:对方辩友谈到了,放弃底层利益。
主持人:对不起,正方时间到。
张逊亮:我方提了伟人的例子,伟人是为了群体而牺牲小我,我们也提了二人的例子,二人是为了自己而牺牲群体,两者都不是两全。
陈政弘:看来马丁路德金即使知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他也不顾一切,为了群体的利益,如此牺牲小我,成全大我的精神,对方说这是为了个人利益啊。胡渐彪:如果是个人利益群体利益能够两全的话,黄花岗72烈士何必断头颅,洒热血保护国家呢,头是不用断的,他们智力不够吗?
陈锦添:就回答生活中的例子吧,如果真的不用妥协就能两全的话,在座的各位为什么要关掉你的手提电话呢?
陈勋亮:对了,我方四位辩论员其实非常喜欢吃香口胶,但是来到了新加坡,为了全体新加坡的利益,我们还得放弃个人利益,这显然是不能两全吗?
陈政弘:不但如此,在许多宗教集团的国家,在非回教国,个人利益如果你是非回教徒的话,你也被逼牺牲掉你喝酒和吃猪肉的权利,连吃什么东西都不能够自己控制,你告诉我个人利益得到保全啊。
胡渐彪:对方辩友不爱谈特例,那就谈普遍一点的吧,我们知道每一个国家都有土地征用的管理,为了要发展纵使我爱我的家园,也要被迫把它度让出来,什么叫做度让呢?
陈锦添:还不止土地征用呢,我们知道国家发展,不但要建路,还要建水坝,那么建水坝的时候,原著民的利益到底是不是要做出局部的妥协呢?
陈勋亮:对了,而且我们还看到,陈家庚也是毁家兴学,我方就不明白了,到底毁家兴学是个两全的概念吗?
陈政弘:而且我们看到,陈六史在办教育,如果说个人利益在办教育的时候不用受到丝毫牺牲的话,为什么他还要毁家兴学这样子的精神呢?
胡渐彪:如果真的是可以两全,何必毁家兴学,是不是陈家庚,陈六史嫌自己的屋子太多了,要毁一毁呢?
陈锦添:我们谈到价值多元,很多事情我们不能说他到底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就像同性恋,到底是善还是恶,我们也不晓得。可是价值多元,当我的价值观与主流思想不同的时候,我是否要做出局部的妥协呢?
主持人:好,谢谢,时间到。
好,那么欣赏过了双方辩手的自由辩论,我们暂时来喘口气,思考一下,观众朋友,我们稍候见。
好,欢迎各位回到辩论会的现场,现在我们首先请反方的四辩胡渐彪同学做总结陈述,时间是四分钟,请!
胡渐彪: 谢谢,先指出对方辩友整个立论架构推论的错误之处,对方辩友整个立论架构是建立在四个要点之上。第一、他告诉我们今天全并不是一个完美齐备的概念,但是辞海明明就告诉我们,全是指完美齐备,是指没有例外的,为什么对方辩友的全是和辞海是背道而驰呢?就算对方辩友不喜欢辞海,那我们也知道,汉学家郑旋也说,全是指无暇病者,到底对方四辩待会儿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无暇病者呢。对方辩友第二个理论的根据是在于他告诉我们,坏的个人利益那个不叫做个人利益,但是对方一辩又告诉我们,个人利益包括的是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为什么个人的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就必然是善的呢,那坏的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还算不算是个人利益呢,第三、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今天小我其实是可以等同于大我的,如果这时候满足了大我的群体利益,那我个人其实也是满足了小我,如果真的是这个样子的话,那我告诉大家,今天曼德拉坐牢27年,为了南非,其实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今天德丽莎修女贡献她们,浪费自己一生的青春时光,其实她是自私自利,我们更看到林觉民的“与妻书”与“七珏别书”,为了国家与爱情分离,其实他还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许他是不喜欢他的老婆吧。对方立论的第四个根据点是告诉我们,今天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是有重叠性,有重叠性又怎么样,我们姑且承认有重叠性,也不代表两者之间没有矛盾性,如果之间有矛盾性要被迫一者要做出牺牲的话,为什么这个还叫两全呢?对方辩友的整个理论其实只有几个,对方一辩提出来说,人有社会性因此可以两全,人有社会性可人也有恶的本性啊,有恶的本性不也就有时候就伤害了群体利益啊,人也有极度善的本性啊,他们会要牺牲小我,完成大我,那除了社会性之外的这两个性是不是说明了不可以两全呢,对方一辩的第二个理论是告诉我们说,其实一个人作恶,他作了恶之后,最后会给人推倒下来,因此那个不算是个人利益,那我们看看实际例子,苏哈托一开始作恶的时候,垄断了30多年来的国库,这个是个人利益,他作恶了,因此这一方面是个人得利,群体失利。到最后群体把他给推翻了,结果他个人就损失,群体就得利,不就说明了一者进一者退吗,这还叫两全吗。对方二辩告诉我们,今天人们需要群体,人需要群体就代表说可以两全吗,我们很多时候是需要群体,但是因为我们需要群体情形之下,我们牺牲了局部的个人利益,为什么不叫做牺牲呢,对方三辩则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可以两全,只是告诉我们说,我们的理论有什么不对,让我们看看他们举出了什么,他告诉我们说苏哈托只是一个个人,但是苏哈托的个人利益算不算是个人利益呢,他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完美不是我们的定义,我们今天要谈的是全,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义我所予也,利亦我予也,两者所予,都是个人利益,这一点到底是不是如此呢,各位雪亮的眼睛相信看得出来。我方之所以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其实我方一辩到三辩的理论是给予我们发觉到历史发展有五个规律,没有办法解决,其一,群体利益的大方向和个人利益的小方向没有办法统一,群体利益的方向与众人的大部分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个人有一些和大部分相违反的怎么办,请对方四辩帮我们解释一下。第二、资源有限,如果资源有限的话,我们分给谁好,集体还是个人呢,土地征用法令,就是要对方四辩解释的。第三、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时候,一些伟人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例如说曼德拉这些人,对方辩友是不是想告诉我们,他们是不必要存在的呢?第四、第五则是说明,个人的价值和欲望是多元的,在这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达到统一,又怎么两全呢,今天说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能两全,不是说他们两个极度冲突,而是要告诉大家,考量现实的情况需要我们个人做出度让的时候就做出度让吧,以牺牲小我完成大我,毕竟是一个崇高的精神,有时候个人利益要得到保障的时候,那社会就承担一点社会的风险吧,这也是我们个人所应得呀,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胡渐彪同学,下来我们请正方四辩王筱青同学做最后的总结陈述,时间是四分钟,请!
王筱青:各位大家好,也谢谢建彪,在开始之前,我想与大家分享一样东西,这是我临行前,我的导师送给我的,他是想通过这个卡片告诉我,人生就像这颗五角星,那这五个角就代表我们人生的五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包括家庭、朋友、社会,这是集体的,包括我们个人的兴趣、爱好,包括我们对教育还有职业的追求,这代表个人的,而在这颗五角星的中心呢,是这五个角相交的那一个点,也是支撑这颗五角星的中心点,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这个中心点就是我们的精神自我不断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群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不断的相交,相容,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谈的两全。而如果我们没有这个两全的支撑点,我们人生的五角星就会失去平衡。当时我想啊,我们汉语中有两全其美这个词,那教授如今让我做到五全,谈何容易呢?可是当我们看到社会每天都在进步,我们个人在不同的群体中每天都在不断的成长,当你看到这种进步和成长的时候,您还能得出像对方同学那样的结论吗,其实我认为,我们辩论双方只在两个方面存在着意见分歧,那就是对利益和两全的理解不同,让我们先来谈利益,对方同学对利益的了解过于狭隘,认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什么也不能丧失,这哪里是在追求利益,这分明是在追求不劳而获嘛。按照对方同学的观点呢,那只要在过程中,我个人利益有损失,那不论我结果获得什么样的大利或最终利,这就是个人利益的损失,而我方认为,为失而得不是失,而您认为的不失就得,是不劳而获,是唯利是图。另外我还想要提醒对方同学,对方同学把英雄和窃贼相提并论,这是对我们英雄的亵渎,我想提醒对方同学,我们今天对利益的讨论,一定是正当的和合法的,一定要符合社会功德的,所以对方举的大量的事例都过于偏激,没有普遍性,这也代表了对方同学立论的片面。让我们再来谈两全,对方同学始终通过强调个人和群体利益的矛盾性来证明不可以两全的观点,而对方同学无非谈的是两不全和不两全,而我们认为两全有三个层次,第一、个人和群体利益都得到增加是两全,第二、个人利益不变,群体利益得到增加,也是两全,第三、群体利益不变,不受到损失,个人利益得到增加,这还是两全,只要任何一方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得以保全都叫两全,所以综上是对方同学对定义理解方面所犯的两个基本错误。我们承认个人和集体有矛盾性,但是这毕竟是少数的情况,社会在进步,文明在推进,什么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是我们心中共同的心愿,就是希望生活更美好,社会更稳定,但是有心愿还不够,我们需要每个人共同的努力,那这个每个人共同努力的过程,就是对利益取舍的过程,而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会作出明智的选择,使我们人生的五角星,保持平衡,谢谢!
主持人:谢谢王筱青同学的陈述,那究竟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是否可以两全,我们现在请评判团成员退席,去继续讨论这个问题,观众朋友,我们稍候见。
各位来宾,各位观众,您正在收看的是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今天对垒的双方是加拿大温莎大学队和马来亚大学队,那究竟哪一方的辩词比较有说服力呢,我们现在请评判团代表钟志邦博士给我们进行评述,钟博士请。
钟志邦:各位敬爱的朋友,假使今天晚上我这个微小的个人有选择的话,我肯定要选择做新加坡的前总理,而不愿意当印尼的前总统,架设今天晚上他老人家有机会观赏这一场非常精彩的辩论大会的话,他一定感觉到非常欣慰,并且可能还会引用孔老夫子所说的那句话,有朋自远方来不亦悦乎,因为今天晚上两支辩论队伍都是咱们的客人,谢谢诸位对咱们国家领导这么客气。
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这个漂亮,并且动人的口号,不断的在古今中外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群当中发动了具有魅力的功效,历史以来,的确有不少有志之士,甚至是普通的百姓跟平民,为了这个崇高的理想,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作出巨大的无私的那种风险,人类的文明,古老的民族,之所以存留到今天,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因为这些有志之士,或者苦劳大众,为了这个崇高的理想做出个人的献身,这个是正面的。但是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这句非常动人,跟美丽的口号,在很多不同的情况之下,古今之外,也可以成为人民的鸦片,甚至是麻醉药,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之下,有不少的单纯的,有心智的个人,的确尝试想为群体做出贡献,但是最终并没有完成大我,最终只完成了好几个大的小我,那这些例证太多了,如果讲下去可能在政治上可能太敏感。好多时候,这句话,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被利用了,人民被误导了。上面我讲这几句话,跟我们今天晚上的辩题有直接的关系。个人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可以两全,这是正方的题目,反方的恰巧相反,个人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不可以两全,表面上看起来,这个题目好像是很简单,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群体,因此,个人跟群体很简单是对立的,表面上是这样的,实际上不是,因为这个题目本身,个人跟群体,就有某一种相关的复杂的关系,比如说群体可能是非常空洞的一个词语,群体可能是非常笼统的,假设没有个人的话,因此这个辩题就形成了复杂性了,因为群体本身是空洞的,所谓群体就是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因此这个辩题本身并不像我们表面上看去那么简单。
现在我们看正反两方在辩论的时候,他们的技巧跟他们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正方的同学一开始的时候就为辩题当中的一些词语做一些解释,比如说他们把可以两全的可以呢,解释说并不等于必然,那就是说,在很多的情况之下,也许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之下,个人的利益跟群体的利益是可以两全的,但是个人利益跟群体利益,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之下绝对没有例外,可以两全的,另外方面,正方的同学在开始的时候,也为利益这两个字做了一些解释,利益他们说有大小之分,也有高低的层次,正方也强调,个人和群体是密不可分的,比如说离开了群体,或者群体的利益,来谈个人或者个人的利益完全是空洞的,因此个人跟群体,包括个人利益跟群体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反方同学,一开始的时候,从辩论的角度来讲,是非常明智的,就把这个全按照辞海也好,或者词源也好,解释成为完全,完善,完美,因此就很容易在辩论当中把群体跟个人两个对立起来,他们一直在强调,在绝大部分的情形之下,按照他们的例子,个人跟群体的利益是不能够两全其美的,就以例子来说,也许是反方在举例的时候对他们有例,他们举出许许多多的例子说,你看在这种情况之下,个人必须做出牺牲,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成全大我,或者是群体的利益,他们一直在强调个人跟群体当中有许许多多的冲突,有许许多多的矛盾,最终第四位胡同学在总结的时候,还是坚持他们所理解的全,是完美,个人表现方面,我们评判认为,好几位同学的表现都非常非常的不错,但是在不错的表现当中,很可惜,我们评判团只能够选一位作为今天晚上最佳辩论员,我还没有宣布这位辩论员是那位同学的时候,让我用几个形容词代表评判的看法,他们说这位同学言论有内容,技巧高明,反应 快,有幽默,潇洒,有大将之风,大家一定很急着要知道这位我们所形容的最佳辩论员是谁,他就是反方的第四位同学胡渐彪,现在我把我们裁决的结果交给今晚主席,向诸位正式宣读。
主持人:谢谢钟博士所做的分析,我们也感谢评判团的所有成员。那么在宣布比赛结果之前,让我给大家预告一下,9月2号大决赛的情况,在大决赛中,今天晚上的优胜队伍将同中国武汉大学队对阵,正方的辩论立场是钱是万恶之源,反方的立场是钱不是万恶之源。好,现在我来宣布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的成绩,评判团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一致同意,优胜队伍为反方马来亚大学队。祝贺你们!在此我们也要感谢加拿大温莎大学队同学们的积极参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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