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法》修改的八点建议

2024-11-02

对《证券法》修改的八点建议(2篇)

1.对《证券法》修改的八点建议 篇一

高三励志:给高三考生的八点建议

一、把握好几个时间段。在考试中,要充分利用考前5分钟的时间。考卷发下后,可浏览题目。当准备工作(填写姓名、考号等)完成后,可以翻到后面的解答题,通读一遍,做到心中有数。做数学试卷中的选择题时,时间最好控制在25分钟之内;理中综合卷中的化学试题,时间最好控制在55分钟之内;语文中的作文,时间不能少于50分钟;另外,希望同学们从注重做题质量到提高自己的做题速度,节省时间,这样配合整套卷子,时间就有了一个合理的安排,答整个试卷有了充裕的时间。

二、做题要有技巧。做题的时候,宁作不同类型的题5道,不做同类型的100道题;注重题的类型,远比注重题的数量更重要。从注重做题质量转向做题速度训练,从夯实知识点转向应试技巧训练。

三、交流就有收获。利用业余时间和同学们讨论做题的经验,交流过程中,可以得到自己不知道的一些做题方法和技巧,从中受益;放下负担,把自己遇到的疑难问题请教你的任课老师,和老师交流过程中,不但能得到你想要得解题方法,而且老师还可以告诉你更多的解题技巧。

四、作文立义稳中求巧。作文永远是老大难,所以,准备一定的作文素材很有必要,大约需要20个,没有这样的准备你进考场就是打无准备之战,关注实事,比喻感动中国的颁奖词等,拜读同学的范文,并且和同学认真探讨好的文章是在怎么的背景下写出来的,通过和同学交流自己从中受益,得到写作文的灵感,也可以背诵部分好的文章,注意感动中国的颁奖词,这些都是写好作文的素材,有了这些准备在构思作文时候节省时间。使作文立义稳中求巧,不跑题不偏题。

五、利用好错题本。离高考也就两个月了,这段时间再去做新题,不如多看自己的错题本,没有错题本的也不要急,把历来考试的试卷整理起来,从中看错题,从错题中挖掘问题的真正所在,分析自己当初为什么做错了,是不会还是其它的原因,这样下来,远比你再去做大量试题得到的效果要好,因为万变不离其中。

六、音乐好注意听的时间。最好不要一边听音乐一边学习,考场上你也可以听到这样音乐吗?音乐很美可以帮助自己排解压力,带来好心情,但是,一边听音乐一边学习有可能影响你的做题速度,所以请同学们慎重对待这个问题。音乐永远在,可是高考错过了,也许今生永远不会再有。

七、做题可以不会,但是决不允许马虎存在。

八、抓基础。真正拉开学生档次的是中低档试题。试题档次:难∶中∶易 = 2∶6∶2。中低档题占80%。300分试卷有240分中低档题,150分试卷有120分中低档题。抓课本,抓课堂听讲。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依托。抓动笔。听清楚不如想清楚,想清楚不如做清楚。该动笔时要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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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证券法》修改的八点建议 篇二

「摘 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 主要问题 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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