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共10篇)
1.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 篇一
自强社区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社区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的对象:各社区书记、主任及其他干部。
第二条 谈话的内容:(1)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希望和要求;(2)对有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社区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有问题的,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以示提醒。
第三条 谈话的程序:社区干部当选后,街道党工委在其上任前约其进行廉政谈话。对社区书记、主任的谈话,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纪委员参与谈话;对社区其他干部的谈话,由组纪委员负责,相关人员参与谈话。进行廉政和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内容要做记录。谈话记录归入被谈话人的档案,供考察任用干部时作参考。
第四条 若情况比较复杂,谈话人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的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2.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
(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
(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
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三
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2、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3、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闹不团结的;
4、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2、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3、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4、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1、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2、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2、诫勉谈话由局党组指派的党组成员进行,指定一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4.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四
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提高我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我局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央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况,及时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诫勉谈话,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科(室)及各二级单位的干部职工,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用人理财等方面存在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干部外,应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进行诫勉,并要求谈话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回答。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经常在干部群众中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业绩较差,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的;
(八)全局观念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的;
(九)闹不团结,争权夺利,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十)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十二)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合格”的;
(十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十不准”其他相应规定或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的局内科长、主任、二级局副职干部,由局长负责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或委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诫勉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局办公室(政工)统一保管,以备查询,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二)需要诫勉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由局党组确定,并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中的“诫勉意见”,对被诫勉者提出三个月至半年的诫勉期。《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交由局办公室(政工)留存。
5.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 篇五
锡滨委发[2002]56号 2002年8月12日 21:10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
各镇(乡)党委,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蠡园经济开发区、太湖山水城旅游区,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党委(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切实推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根据市委组织部锡组发[20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全面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学习状况、廉洁行为,达到教育引导、严格管理、沟通思想、形成合力的目的,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实现我区富民强区、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谈话对象
谈心谈话的主要对象是:现职区管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镇(乡)党政两套班子成员,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各部门党政正副职,蠡园经济开发区、太湖山水城旅游区、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及各部门正职,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两套班子成员,区机关各部门党政正副职(含挂牌机构),区各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
三、责任范围
按照分工负责、分级谈话、条块结合的原则,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及区委组织部实施谈心谈话。原则上区管党政正职由区主要领导实施谈心谈话,区机关部门副职由分管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实施谈心谈话,镇(乡)、街道副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实施谈心谈话。镇(乡)纪、组、宣委员,街道党工委委员,由区委条线领导实施谈心谈话。蠡园经济开发区、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山水城旅游区党政副职和部门正职由区委组织部实施谈心谈话。上述对口谈心谈话,也可结合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交叉进行。
度假区部门正副职由度假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实施谈心谈话。
四、时间要求
对现职区管干部的个别谈心谈话,原则上每2年不少于一次;对党政一把手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可以专题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可利用下基层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听取汇报等机会,有针对性地进行谈心谈话。
五、主要内容
1、思想交流。主要是通过谈心谈话,了解近阶段干部在思想、学习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掌握了解干部学习政治理论,正确运用权力,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干部思想上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交换看法和意见,统一思想认识。
2、工作沟通。主要是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干部近阶段工作开展的情况,重点掌握了解工作重点的进展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的打算和设想,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矛盾进行讨论和研究,帮助干部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提高干部驾驭本职工作的能力,提升工作层次和水平。
3、听取意见。主要是通过谈心谈话,听取和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和要求,重点掌握基层对上级部门开展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进一步摸清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和迫切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贴近基层实际,且有针对性,能收到预期效果,也真正使干部成为领导的助手和参谋。
4、诫勉教育。主要是对一些政治观念淡薄,思想意识不正,工作要求不到位,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不尽心,工作作风不扎实,与班子成员相处不融洽甚至造成不团结,或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存在明显的不足,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在严肃批评的基础上,帮助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提高对自身的认识,落实整改措施。
六、有关要求
1、把握谈心谈话内容的整体性。和干部谈心谈话,要把握谈话重点,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既要对干部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客观地分析;又要正视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真心实意地接受。既要肯定干部的主流与成绩,积极鼓励,增强信心;又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使干部正确认识自己,找准目标定位。
2、把握谈心谈话环节的整体性。谈心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注意营造和谐的谈心谈话氛围,循循善诱,真诚相待,消除隔阂,引导干部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反映干部的所思、所想、所为。同时,对谈心谈话内容要注意保密,为干部敢讲、敢说、敢谏消除思想顾虑和心理障碍。
3、把握谈心谈话结果的整体性。要注意对谈心谈话内容的分析和归纳,同时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反馈有关情况,为组织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把谈心谈话结果转化到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中去,切实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
6.诫勉谈话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督促干部廉洁从政。通过与干部进行谈话,沟通思想,交流看法,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推动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二、谈话对象:教育局全体干部
三、谈话的具体内容:
(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公室决定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办公室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接受党内监督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本科室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方面的问题。
(六)有关外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一般 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中,需要进行了解和说明的问题。
(七)有关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问题。
(八)有关未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的问题。
(九)有关对待来来办事及上访人员态度粗暴、恶劣的问题。
(十)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汇报,擅自作决定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的程序与层次:
由教育局纪检主任根据各股、办、室的实际情况,根据掌握的线索,亲自与股、办、室负责人或一般干部谈话,股、办、室负责人主动与本股、办、室干部谈话,谈话要有记录,谈话对象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的问题,应及时向机关领导反馈说明,需要及时纠正或处理的应尽快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办领导。本办领导根据谈话人认识及态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召开教育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对被谈话人予以责任追究。
7.大坝中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管理队伍,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学校党员及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廉政谈话之前,学校纪检委员通知主谈人拟定谈话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明确时间、地点和谈话要求。
(二)主谈人主持谈话,专人负责记录。
(三)谈话对象汇报。
(四)主谈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 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
(一)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民主监督情况。
(四)本人对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条 主谈人谈话的内容:对党员、中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结合工作岗位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学校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领导负责谈话,谈话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集体进行。
第七条 党总支派人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第九条 对于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条 对新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文件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纪检委员牵头,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XX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范文) 篇八
为加强全局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局党组从全局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局内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组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组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纪检组参加。
(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
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纪检组存档。
四、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2013年城管局诫勉谈话制度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局机关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全省药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局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党组作出诫勉谈话决定后,由纪检组通知被诫勉谈话人接受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机关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组、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10.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 篇十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廉政谈话人。
(一)与提拔任职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二)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国资委纪委副书记和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处级干部谈话,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
(三)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局长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与处级以下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所在单位领导参加。以上谈话如涉及到各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局级干部,机关服务管理局领导参加。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国资委纪委或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或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报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委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律检查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
第十一条各基层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局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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