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委托鉴定(8篇)
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篇一
浙 江 省 人 民 法 院
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会计审计(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包括农药、种子)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审判、执行中涉及的委托拍卖事项,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司法鉴定机构以本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实行择优入册制度。
第五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入册登记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社会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第八条 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九条 鉴定人是指具有专门性知识、取得行业执业资格,并被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入册的鉴定人的必备条件:(1)必须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执业资格;(2)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专门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入册申请书和以下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专业资质证书;(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4)年检文书;(5)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进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入册申请书和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或专家推荐信;(2)专业资格证书;(3)主要业绩证明;(4)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原则上建立省、市、县(区)三级鉴定人名册。各级鉴定人名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鉴定机构入册。
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每项鉴定入册单位一般应在3至10家,总数约在45家;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每项鉴定入册单位一般应在3至8家,总数在30家以内;基层人民法院的鉴定名册,每项鉴定入册单位应在3至4家,总数在10家以内。各级名册中机构的数量均不含上级名册中按属地自动进入的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省级鉴定人名册的,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加入市级鉴定人名册的,应向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加入县(市)区级鉴定人名册的,应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定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已入册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属地原则自动进入省级名册;入册省级名册的,按属地原则自动进入相应市级名册;入册市级名册的,按属地原则自动进入相应县(市)区级名册。
第十六条 省级名册的入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市级名册的入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县(区)级名册的入册由基层人民法院选定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经批准列入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以所在法院的名义与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签订责任保证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入册单位和鉴定人应保证公正鉴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提起
第十八条 审判和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或执行需要,可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决定进行司法鉴定。业务庭应及时将《司法鉴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交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决定书》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相关材料包括(1)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2)应由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须证明真实或经质证认可);(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材料;(4)其它与鉴定有关的材料;(5)委托拍卖的,必须提供拍卖物的清单,相关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租赁等情况。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指派1至2名鉴定督办人,对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按规定交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需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 2
人鉴定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鉴定单位;需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确定相关专家名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规定。
第四章 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定
第二十条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选择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时,应依据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督办人主持下进行协商,一般应在本省各级鉴定人名册范围内选定;如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机构不在鉴定人名册内,应从其选定,但须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如该机构的鉴定资格、资质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选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放弃协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指定。指定时一般应首先从本级名册中选取,无合适的,再从上一级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确须从省内其他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中选定的,应经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非本级鉴定人名册的,应由建立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选定,并出具《选定推荐书》。
选定省外鉴定人名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1)刑事案件;(2)涉及国家机密的;(3)拍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接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某一日期(不迟于10天)在指定地点协商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协商。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后,应在《对外委托协商确认书》中签名,并表明对双方协商确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或放弃协商以及不适用协商的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择,可采用按登记顺序、电脑排位、摇号等方法确定。
刑事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拍卖由司法鉴定机构以摇号的形式,在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拍卖机构中选取,摇号时须本院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并在摇号结果表上签名。
遇有重大案件的鉴定,鉴定督办人可以报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确定后,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对外委托指定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未纳入本省各级鉴定人名册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选定有关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但须书面向上级司法鉴定机构报告。
第五章 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的权利:(1)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2)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鉴定的材料;(3)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4)拒绝受理违反相关规定的委托;(5)3
根据相关收费标准获得报酬。
第二十六条 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的义务:(1)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2)保守案件秘密;(3)及时出具鉴定结论;(4)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该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遇有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有回避情形的,相关社会鉴定机构应调换该案的鉴定人员。
对涉及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回避申请,在选定时提出且各方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决定重新选定;选定时一方有异议或在接到《对外委托指定通知书》后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或参加庭前听证的,业务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落实鉴定人因出庭所需的合理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鉴定人出庭,并协助做好出庭质证工作,必要时鉴定督办人可就鉴定过程在法庭进行说明。鉴定人因特殊情况并经业务庭同意,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并且收回鉴定费用。
第六章 委托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确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委托书》(加盖司法鉴定委托专用章)及相关材料交给被确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并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预交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受委托的入册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原则上应予受理。对确实因故不能受理的,应向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给予一定期限内暂停司法鉴定资格。再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取消入册资格。
第三十三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后,应根据鉴定要求选派相关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人员名单告知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章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后,应及时审阅材料,制定鉴定计划,对尚需补充的材料及其它须明确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予以补充;须业务庭提供或质证的相关证据,业务庭应及时提供或质证。
第三十五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可勘验现场、取样检验,并由司法 4
鉴定机构通知相关人员到场;需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帮助、协调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需业务庭出面协调的,由业务庭负责。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增加鉴定事项的,由业务庭决定后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送相应的补充材料,再由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受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第三十七条 鉴定过程中鉴定材料的提供与收集:
(1)需要相关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未能提供的、或认为不应由其提供的,应在期限内向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该证据的举证责任交业务庭决定。当事人既不提供、又不说明理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务庭,由业务庭决定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需要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收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告知业务庭,由业务庭处理。
第三十八条 鉴定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不配合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与业务庭联系,由业务庭处臵。
第三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发现标的物变化、权属变更及案外人异议等新情况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业务庭,建议对鉴定要求作重新调整。
第四十条 委托拍卖中,拍卖公告的内容应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拍卖的保留价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并征求业务庭意见后确定。保留价应当严格保密,在拍卖开始时由司法鉴定机构告知拍卖师,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拍卖保留价可以低于评估价(涉及国有资产及股权的除外),但首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三分之二(易腐烂、变质物品除外),第二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二分之一。禁止无保留价拍卖。业务庭法官和鉴定督办人可根据需要现场监拍。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返回的物品,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多学科的司法鉴定或所涉专业尚无行业法定鉴定机构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入册鉴定人、相关技术权威、专家进行鉴定。对已有行业鉴定专家库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从中选定。
第四十二条 鉴定人员应以科学的态度认真进行鉴定,在鉴定中以事实为根据,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鉴定意见和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人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对重大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组织鉴定听证会,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八章 鉴定期限、鉴定中止、鉴定终止与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期限是指受理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鉴定工作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书面向司法鉴定机构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征求业务庭意见后,决定是否延长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
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宜决定中止鉴定:
(1)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为不宜拍卖,需要复查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2)鉴定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3)需补充鉴定材料的;
(4)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标的物权属、数量等发生变化的,需要业务庭重新确认的;
(5)因特殊检查需等待检验结果的;
(6)因特殊事由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或不能按时到场勘验现场的;
(7)鉴定文书初稿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后对相关问题需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项决定撤回委托,终止鉴定:
(1)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调解结案的;
(2)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 者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发现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以给好处、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获得鉴定的;
(4)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5)鉴定过程中有关的当事人拒不配合,致使鉴定无法正常进行的;
(6)鉴定机构未经同意无故延长期限,导致法院无法及时结案的;
(7)不按规定预交鉴定费或拍卖前期费用的;
(8)经两次拍卖仍无人应拍或因某种原因确无法拍卖的。
第四十七条 中止鉴定、终止鉴定的处理:
(1)属第四十五条(1)项、第四十六条(1)、(2)项规定情形的,由业务庭作出决定后交司法鉴定机构。
(2)属第四十五条(2)、(3)、(4)、(5)、(6)、(7)项、第四十六条(3)、(4)、(5)、(6)、(7)、(8)项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交业务庭处理;
(3)决定中止鉴定、终止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通知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4)人民法院撤回鉴定的,鉴定机构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承担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九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九条 鉴定文书应做到文字简练、描述准确、内容全面、论理充分、论证充分、结论明确。对鉴定中查实的主要事项或数据,应附有相应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图表或照片等。
鉴定文书参照各行业规定的文书标准,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单位名称、委托鉴定的要求和目的;(2)委托鉴定的材料;(3)案情及有关情况;(4)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6)明确的鉴定结论;(7)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8)鉴定人员及社会鉴定机构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条 社会鉴定机构独自完成司法鉴定的,鉴定文书由该社会鉴定机构以其名义出具;鉴定人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独自进行司法鉴定的,由鉴定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的,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参加的各鉴定人员在鉴定文书上必须签名或盖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人除外),鉴定机构必须盖章。
第五十一条 鉴定完成后,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将鉴定书正本两份、副本数份(按当事人数量)和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正本一份、副本数份和相关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及时移交业务庭,正本一份留存司法鉴定机构备查。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移交《成交确认书》、拍卖活动细则,并移交扣去拍卖佣金后的剩余款项,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通知业务庭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章 鉴定费用
第五十三条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均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预交(各50%)。
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预交,各方的预交比例由业务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司法鉴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收费金额。对行业间收费标准不统一或无标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收费金额。
鉴定费用由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收取,并出具收据;也可由司法鉴定机构预收后转交。
第五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确定鉴定费用后核发交费通知书,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鉴定费。逾期未交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的,未交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对本级和下级鉴定人名册中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下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对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鉴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委托要求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明确、运用证据材料明显有缺陷的,可要求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五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审核。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不定期的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九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违反鉴定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可能造成鉴定不公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予指正,并给相关人员或机构以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相关鉴定人员参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资格,对该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入册资格。
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反本规定,擅自直接接受业务庭的委托,取消其入册资格。
第六十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与他人串通,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造成后果的,取消其入册资格,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
第六十一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因疏忽、过失,未认真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取消相关鉴定人员参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资格;后果严重的,取消入册资格。
第六十二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认真履行鉴定人的义务而造成鉴定时机错过,或者将送检材料破坏、丢失,致使无法再鉴定,导致当事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施加影响,干预其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2)不得买受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也不得指使其亲属或者他人为其代买;
(3)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财物。
第六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和纪律,干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并造成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业务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视为审判、执行程序违法。
第六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本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行检查和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相关业务庭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篇二
发布时间:2005-01-28 15:11:
51经企业自愿申报和我院评审及公示,现已确定司法鉴定和拍卖企业共计98家(名单后附)作为我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的入围机构。请各入围企业登录中国法院网司法鉴定栏目(网址
http:///sfjd),根据企业类别下载《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和《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与企业营业执照、鉴定或拍卖资质的复印件(以上材料请用A4规格纸张)以及电子版企业简介一式两份(内容依2004年7月要求制作)于2005年1月31日下午14:00至2月2日上午11:00前报送我院。
一、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今创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华夏天海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昊信泰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
二、资产评估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北京中威华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
北京德祥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昊海同方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荣建资产评估事务所
三、房地产评估公司: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港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源恒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中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威君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北京华银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为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拍卖公司:
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
长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瑞平拍卖行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亚奥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
祥荣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蓝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立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华伦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鼎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富士比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金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亚特兰伟业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博众拍卖有限公司
3.委托伤残鉴定的申请书 篇三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于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1、对于xx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2、对于xx出院后需要陪护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3、对于xx后期两次手术(一期右足骨皮缺损伤口行同种皮肤移植术;二期骨皮缺损区行皮瓣修复术及右足功能重建)治疗费数额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号下午大概下午5点左右,申请人乘坐于xx开的黑色帕萨特汽车出去玩,坐在副驾驶座位上,车上了吉利大道后,申请人一直在车里玩手机,这时于xx见其母亲打来电话正要接时,突然感觉车猛烈抖动,申请人身子往前猛的耸了一下,车停了下来,申请人感觉是发生事故了,推开车门准备下车时,被迎面开过来的车辆撞伤,后得知撞伤申请人的车是豫H白色起亚SUV车。发生事故后两辆肇事车上的人全部逃离,没有人抢救申请人,申请人用自己的手机报了120。120在吉利区医院简单处置后,就将申请人送往洛阳正骨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足多发骨折并第1、2趾跖骨缺失,经过80多天住院治疗,花去住院费16万多元,医生让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后进行了二次手术,共花去医疗费20多万,申请人右足多发骨折并第1、2趾跖骨缺失已构成伤残,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于xx两次手术出院后,都不能自理,出院后需专人陪护,请鉴定两次手术出院后需要陪护的时间。
于xx后期还需再做两次手术(一期右足骨皮缺损伤口行同种皮肤移植术;二期骨皮缺损区行皮瓣修复术及右足功能重建),请鉴定两次手术的治疗费数额。
据此,特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12月21日
附:
1、诊断证明2份;
2、出院证2份;
3、病历2套;
4.授权委托书(法院) 篇四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兹委托,在本人与.之间纠纷中,作为本人在诉前、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
作为本人的全权委托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提起诉讼;出席庭审;申请诉前和/或诉讼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起草、签署并提交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仲裁或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庭外或庭前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指定银行帐户接收执行或和解款项和/或法院退款等。
委托人:
5.法院立案委托书 篇五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律顾问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6.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 篇六
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享有诉讼代理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权,只是传达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代交诉状、代收文书的人,或者依法律规定支持他人提起诉讼的人,都不是诉讼代理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院诉讼委托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律顾问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相关文章:
1.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2.授权委托书范文3篇
3.二审授权委托书范文3篇
4.委托书范本格式
5.委托合同示范文本3篇
6.2015最新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格式 7.委托合同格式范文3篇
8.工程委托书格式范文3篇
9.2015年最新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7.法院授权委托书模板[范文模版] 篇七
如果被委托人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无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怎么去写委托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授权委托书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1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___与我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2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受 托 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搞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范围
1、受托人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2、受托人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3、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4、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5、受托人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6、受托人对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7、受托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委托权限
受托人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有实施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履行等权力。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托人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规范,档案装订整齐,保存完整。
五、具体事宜
(一)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个案(如征收额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对象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等案件),受托人应当集体讨论并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报委托人审查,由委托人直接下达处理决定书,并由各乡镇送达并监督执行。
(二)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必须向委托人申请分期缴纳,由委托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受托人必须在30日内移送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通用票据》,并加盖合江县社会抚养费票据专用章有效。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止。(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终止)
七、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 月 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3人民法院:
现委托 事务所 律师,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委托权限和期限如下: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申请执行)。
委托期限: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
1、代理人如是公民,应写明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复印件;
2、代理人联系方式: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4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 与
代为立案,上诉, 提交证据材料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代为参加开庭调查、辩论与调解
代为调查、取证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领、代签法律文书
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5委托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地 址:_____,受托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地 址:_____,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6委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7(法人单位用)
委托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
姓名:,工作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劳动争议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单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8.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篇八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贵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数额等发生争执而决定进行审计。
鉴于双方所争执的建设工程“××大厦工程”地处××省××市,建设单位的住所地亦在××市,其审计时对取费标准等项目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执行等实际。为了使本工程的审计更加合情、合理,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方便、快捷,特向贵院提出本申请,要求贵院委托××省××市的审计部门对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项进行审计,请予准许。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推荐阅读:
申请法院调解申请书10-13
法院谅解申请书10-07
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书07-25
法院返款申请书06-22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07-09
法院执行申请书(限制高消费)10-22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07-26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程序10-2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07-05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