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2024-12-02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共9篇)

1.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篇一

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预防与控制

天涯法律网

1、风险:推动企业“摇篮”的双手

1.1企业,生活在怎样的现实里?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相伴随一天。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的办公室中,挂着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张瑞敏在出席中央电视台举办的CCTV杯2001经济人物奖颁奖晚会时,还说过:“作为企业领导人,必须冷静、冷静、再冷静。”华为企业董事长任正非写过一篇《华为的冬天》,对华为在迅速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做了全面剖析。我们不能忘记的,还有这样一句至理名言:“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业离破产只有一步之遥。”通用电气企业的前任董事长韦尔奇则在企业处于辉煌时开始调整管理模式与经营方向,使通用摆脱了衰落的命运,由辉煌走向更加辉煌。可见,无论企业大小、企业境况如何,成熟的企业管理者总是能够充分地认识到企业面临的危机。企业风险无处不在,积少成多。一个企业不管财富多少,相对于社会这个大摇篮而言,都如一个婴儿;而风险,就是推动企业摇篮的双手。

1.2企业存在哪些风险?只有当我们认识了风险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较好的预防与控制。国家有国家的风险,企业有企业的风险。从系统的角度,企业风险可以分为:

1.2.1企业决策风险:指企业决策层在决策判断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质量与财务指标的判断风险、行业前景与投资进入的判断风险、人力资源配置的判断风险。

案例1: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企业的失败决策

1.2.2企业管理风险:指企业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队伍与管理体系的建设风险、营销与市场开发的拓展风险、产品与技术研发的实施风险。

案例2:三株口服液的致命打击——舆论传播

1.2.3非经营风险:指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难以抗拒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调整导致的法律风险、国内经济环境恶化导致的经营风险、国际经济环境恶化导致的经营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风险。

案例3:9.11事件对在世界贸易中心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带来的打击

1.3法律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中,不是孤立的一种企业风险,在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上看,具有多样性,可以分成如下两类:

1.3.1直接的法律风险:指法律因数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例如: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等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立法调整而导致的非经营风险。

案例4:飞龙集团的伟哥开泰胶囊案件(知识产权管理)

1.3.2间接的法律风险:指非法律因数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案例5:长城国际体育传播企业与唐.金的世界拳王推广赛之延迟

1.3.3可见,法律风险的组成很复杂,预防与控制也就因事而异。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各责任部门、各专业人士的预防而减少损失。

1.3.4我还想说明的是,法律风险与企业风险存在这样的辨证关系:法律风险,只是企业在社会海洋中航行时触碰到的各种“暗礁”(风险)的一种;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撞礁”风险,最后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2、法律风险的预防:从“心”开始

2.1人,是企业的心脏。各级层面的企业员工,都会碰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也都有责任防范它发生。比如,生产工人、质检人员如果放任不合格的产品流向市场,会给企业带来用户投诉、质量赔偿、企业商誉受损等系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与各级员工的职务行为有关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

2.2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作为企业员工的核心构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强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和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务人员的专业支持。某个管理体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几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损失。华立集团董事局准备设立风险预防与控制委员会,这个举措表明了企业高层对法律风险的意识。

2.3现在,很多企业提倡“以人为本”。法律风险预防,也要以人为本。提倡以人为本、预防法律风险,并不是要束缚员工的手脚,而是要通过风险评判、权衡利弊得失,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3、法律风险的控制:面面俱到

3.1正如前面所言,法律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企业的法务管理不当导致的,也可能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管理事项带来的。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的控制与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法务部门的职能行为,后者则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不从面面俱到的角度认识它,就只能识冰山之一隅。下面,从3.2—3.10,分别谈谈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内容。

3.2减少企业管理体系的缺陷

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要求有:管理机构的建立,管理流程的设计与实施,管理人员的配备。企业在企业管理流程的设计上,应当有制度化的法务控制环节,包括: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企业制度的合法性与风险预防评估、企业合同的审核与控制、法律纠纷的非讼与诉讼处理、企

业损失的减少或追回。

如果企业缺乏一个系统的管理流程设计,法务控制环节就不会成为系统化的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子系统,无法实现制度的自运行与闭环控制功能。

要对企业管理流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与重组,并把法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把企业法律费用作出明确、合理的财务预算以便支持法务控制环节的良性运转。

案例6:通用电气与西门子公司的法务管理模式比较

3.3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预防意识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而且还需要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保障;特别在企业无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的情况下,就更加依赖于企业各级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员会对某件企业合同先作判断,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就不再通过法务人员的评判;自己认为有法律风险的,会寻求法务人员的评判。结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员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评判,出了法律风险,因为非专业的判断与专业的判断对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样的。

因此,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指他对法律认知的程度,即:法律意识(这是有限的),更主要的,是指他寻求各专业部门支持的自觉性(管理意识)。

在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更加以经济法律为中轴运转以后,企业必须重视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员工全面培训计划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

案例7:开元旅业集团总裁班子的法律风险意识

3.4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体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无法实现管理素质优化而保障企业的良性运营、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与法务控制的衔接断裂产生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有比较多的部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质问题产生的,而一些法律风险也可能因为专业、敬业的员工得以避免。因此,企业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录用考核与晋升、淘汰制度、员工绩效评价制度、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员工职业培训与跟踪制度,对员工给予完整的关注、测评、督促、回报,对员工的个性、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几个方面予以了解,以便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人员招聘时,还应该依据工作类别,把国家法律或行业规定的人员聘用资格作为必备的条件之一,减少不合格的人员录用后会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还应当重视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薪酬与福利、劳动关系解除等方面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纠纷。

企业必须重视人力资源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建设,注意从法律风险预防的角度,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培训、规范和考察,并对其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员工从事的工作类别,把员工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作为晋升的主要标准,推进全体员工的职业化。

案例8:英国巴林银行的毁灭

3.5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

企业既要注意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转让,还应预防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经营领域,知识产权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与死。

随着华立集团大力介入无线通讯、光电存储、电力自动化、生物制药等高科技领域,对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与保护,应该引起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另外,随着企业大力推进国际化、全球化的战略,企业还应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专利的国外注册、软件的国外版权登记,并在国际化战略实施过程中,避免外国的竞争对手利用知识产权手段对企业采取壁垒遏制战术,避免侵犯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重视并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经验,通过培训等来提高专门人员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同时,还应该督促各级子企业重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子企业侵权而给集团带来整体的名誉损害。

案例9:青蒿素的保护方法:原产地、商标、专利(原料提炼、药品制造)

3.6通过法务设计支持企业投资并购事务的运作

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存在于: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风险评估(包括对并购对象以及并购行为的全方位法律评估)、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务流程设计与法务支持(含谈判策略、合同文本提供)、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问题全过程控制、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纠纷处理。

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是收购评估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内容(收购评估应当至少包括对收购对象的资产质量与财务指标的评估、对收购对象的人力资源评估、对收购对象的行业地位与行业前景的评估、对收购对象与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评估)。任何对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的忽视,都可能带来并购失败或付出重大代价的后果。

企业必须重视投资并购中的法务支持,在决策制度上对投资并购全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作出规定。

案例10:投资并购中最大的外部费用——投资银行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

3.7加强对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减低长期投资的法律风险

股东对子企业的投资方面的法律风险,就是子企业经营失败、导致子企业被清算或者其股权被强制转让,而使股东对外长期投资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

股东应加强子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对子企业应当委派合格的、高素质的董事,通过子企业董事会聘用优秀的经理人以及制定、完善符合该子企业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良性运转,资产增值。这是避免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

企业还应当通过指导各子企业管理创新体系的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推进、基本管理制度的推进,壮大各子企业在非资产方面(企业文化、人才、制度)的抗法律风险能力。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法律风险的避免或减少,最终只有通过提高各产业企业的抗法律风险能力才能得以实现。

案例10:子企业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强化投资管理并不矛盾

3.8企业涉外经营行为的实施与法律风险

我国加入WTO以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加入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在经济立法、执法等方面的最基本依据。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更应注意遵循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和国际商务习惯。在经济全球化和WTO框架下,“契约至上”成为了经济主体交往的基本法则。因此,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投资等),必须依据国际公约、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形成条款齐备、内容缜密的合同文件,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明确来约束合同各方,以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还应当注意:如果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在履约中发生了变化,如修改协议等,应当事先征求法务人员的意见,而不宜直接签署。

企业要从人才储备与国际商务培训、涉外商务程序的制订、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案例11:运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终止进出口公司与德国K公司的设备进口合同

3.9加强立法调整对企业影响的前瞻研究

立法调整会对企业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命运。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够正常获取利润的前提是:经济行为合法化。因此,是经济法律(含法规、规章)给予了企业营业的空间,决定某个企业能否进入某个投资领域以及进入的程度。

如果我们能够对立法倾向作一定的跟踪与研究,就会对企业投资、经营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严格化,意味着好品牌、大公司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机遇。而对上市公司立法规范的加强,意味着上市事务必须更加审慎操作。我国的证券法律和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企业的运营以及控股股东与上市企业的关系有非常细密的法规规定,并且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可以从

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法规的不断推出,判断到:我国对证券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

对境外投资而言,则要注意到有关国家的立法调整的可能性,确定企业投资方式与投资范围。

案例12:华立宽带公司投资镇江广电网的法律建议(国家对广电网投资的限制政策)

3.10企业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等,都会带来法律后果。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企业在经营中,因此发生各种法律纠纷是难免的,有些是自己的原因,有些是别人的原因,有些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

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显性化的可能以及将会对企业的影响,并作好方案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

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并决定采用非讼方法解决还是诉讼方法解决,是让步解决还是不让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己方过错、他方过错、风险大小、主动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

法律纠纷的解决,必须得到专业人员的支持,制订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

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法律纠纷的认识,应该全面。

案例13:失败的起诉——某锅炉厂起诉某能源公司32万货款案

4、与法律风险共舞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它只是企业在生存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祸害、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

对认识企业法律风险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缚员工、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篇二

1 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 但是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 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 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同时, 法律风险是可以预见的, 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反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 所以法律风险也是可防可控的。

2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 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 对于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越来越重视。但是,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体现在:

2.1 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

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风险虽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但这种认识还是不够全面的。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法律风险就是诉讼风险的层面。而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其他潜在而巨大的风险认识不足或根本没有认识。

2.2 企业解决法律风险的途径、手段较为缺乏, 没有形成体系

1) 现有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无论在内容、人员配置等方面, 都存在重大缺陷, 往往“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无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体系性保障, 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无法化解真正的法律风险。

2) 企业比较注重经济法律风险的防范, 却忽视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其结果是很多知名的企业及经营者均倒在了刑事风险上。如顾雏军、诸时健等。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 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这些数据可以说是对此种情况的一个注解。

3)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根据国际基准每10亿美元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法律顾问数量来衡量, 中国企业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按每千名雇员所对应的公司法律顾问人数来算, 中国企业法律资源匮乏的情况更加严重。

4) 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聘请的专业法律人员无法进入公司的核心决策圈, 在企业中仅是起辅助作用;或者提出的意见、方案无法获得企业经营者的重视, 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影响。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企业的失败决策案值得我们借鉴思考。

上述情况的存在, 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能力, 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我国企业的迫切需要和当务之急。

3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的构建

探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事实上是讨论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战略, 明确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意义以及如何在组织上、制度上、流程上、业务上保障企业的各项事务都受到法律的审核、得到法律的帮助, 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提高公司收益。所以, 要站在企业管理的高度, 从法律管理的角度看问题, 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如何保证法律能在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从而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的问题。

3.1 企业经营者要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最关键的还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认识。只有投资人和高级经理人在内的管理层的真正重视, 才有可能组建精干的法律顾问团队, 建立健全公司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制度上保障法律和法务人员的作用落实到企业决策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从投资审核、并购指导、上市筹划到企业自身的治理完善、制度健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诸方面来防范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为此, 企业需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风险培训, 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

3.2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 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方面, 已经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统一认识, 关键在于企业通过建立怎样的管理机制进行操作, 达到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基于此, 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的建立,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是企业进行投资、交易等外部经济行为的重要内容, 也是法律风险容易产生的地方。因此, 合同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渠道。对企业合同进行管理, 一是在对企业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 建立自己的合同范本。二是建立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项目审批制度、资信调查制度等。三是建立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等。四是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协作履行制度、合同变更解除制度、合同纠纷报告处理制度等。五是建立合同履行后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归档制度、合同信息汇总制度、合同效果评审制度等。

2) 建立企业日常经营法律问题咨询制度。

业务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向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提出咨询, 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予以解答, 对于比较重大的事项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员工的法律行为提供指导, 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参考。

3) 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人才的竞争是最大的竞争, 人力资源是企业最大的资源。因此要建立及完善工资、劳务、员工招聘、培训、辞退、工伤事故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 降低此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两法”已经全面实施的情况下, 企业还应格外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案卷制度。从法律的角度看, 该制度至少应包括劳动规章制度案卷 (内含民主程序制定、已通过公示等材料) ;工资发放案卷 (内含工资标准、代扣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单据、员工的工资签收单, 如果银行代发工资的, 还应保留银行转账单等) ;劳动处罚案卷 (内含处罚所依据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证据、处罚通知的送达回执、被处罚员工的申辩材料等) , 以及培训案卷、企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案卷、工伤待遇支付案卷、离职人员案卷等。

4)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要注意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转让, 还应预防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避免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要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机制, 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减少企业法律风险。

5) 建立诉讼 (或仲裁) 案件管理制度。

建立诉讼 (或仲裁) 案件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诉讼 (或仲裁) 案件统计制度。根据统计, 发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 改进企业管理措施, 减少诉讼 (或仲裁) 的发生。二要实行建立诉讼 (或仲裁) 案件案卷制度。案卷至少应包括以下材料: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开庭笔录、证据材料、判决书等。三要实行建立诉讼 (或仲裁) 案件沟通处理制度。发生诉讼 (或仲裁) 后, 相关部门与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定期沟通, 使法务人员或律师及时详细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也使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的意见及时地反馈到职能部门, 共同协调处理案件。

3.3 明确各部门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统筹协调工作

由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副总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决策及总体工作, 布置工作任务。由企业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具体工作。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文件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起草、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对外交易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行政部门负责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资料的保存工作, 由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与法律风险防范有关的重要文件原件的保管工作。通过上述分工和明确职责, 使员工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 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3.4 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及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法律专业机构进行的法律风险评估涉及对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事项以及各事项之间的联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审查, 不同于一般的法律顾问工作。一般来讲, 法律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企业主体资格状况;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的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合法;企业的财产状况;知识产权状况;纳税情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对外担保状况;债权状况;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状况;有无行政违法行为等。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识别、防范、控制, 将从制度上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依法决策。

同时, 在企业的具体法律事务中, 对那些综合性强、风险大、涉案金额高、对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诉讼和仲裁事务, 聘请外部有专业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来提供法律服务, 是现代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综上, 提高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化的需要。我国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时, 除参考和借鉴国外经验外, 更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通过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更好的参与竞争, 推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摘要:自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提及法律风险以来, 法律风险成为企业界和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分析, 提出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方法, 以期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一些参考。

3.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篇三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管理 控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熟悉并准确剖析法律风险的特征,才能针对法律风险管理的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首先,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其次,法律风险在我国企业的各种业务活动中均有体现,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风险。因此,根据这个特征,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监管应当独立于对其他风险的监管。

再次,法律风险发生后的效果是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同属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其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在某个阶段某个环节与其他风险发生某种联系。

二、当前企业经营法治概况及风险现状

当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对着各种法律风险。然而,企业的法治状况着实令人担忧,随之也会产生各种经营风险,影响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风险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职能不强,专业人才队伍较为欠缺

首先,我国很多企业尚未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相关工作都由办公室进行接管处理;规章制度与企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显得较为滞后,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我国很多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反,多数工作人员是在本企业兼职,其法律风险管理经验有限,业务素质较低,事务处理能力较弱。

(二)企业整体缺乏法律意识,直接导致合同纠纷增加

首先,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未能或怠于对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信誉进行必要的核查,或者虽然对这些方面进行了审查,但在合同签订后未能进行持续的关注,无法掌握对方的资产信誉变化,无形中额外增加了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其次,有些时候需要拟用合同对方的合同文本,这种文本的用语、条款、格式等相对于本企业而言,是生疏的,较为不利的。一些本企业不能对对方合同文本的格式及内容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把握的现象,导致签订了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再次,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者根本就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相关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律法规。这样,往往使企业的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的局面,容易引发企业法律风险,造成企业信誉的滑坡和企业形象的降低。

(三)员工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导致法律风险频发

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领导及员工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然而,很多企业的领导毫无大局意识,一味的认为法律风险的控制应当属于相关部门的职责范畴,并从大局层面对本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总体的把握和了解。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需要企业全员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当然,法律风险控制更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以便更好的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引导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企业无法对法律风险进行准确可行的监督管理,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多数企业缺少过硬的管理组织机构,这必然导致其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陷入工作效率性低下,工作效果不甚明显的怪圈。

(二)推广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技术和方法

法律风险管理依赖于完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管理方法的切实落实,发挥实效。

(三)发挥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动态监测仪。因此,要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检测,应当建立并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通过此项制度的实行,能够充实法律管理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节省时间资源,提升工作效率。

(四)全面加强企业各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企业的各种制度机制和决策等需要由人去贯彻落实。因此,企业上上下下应当注重思想注重工作的重要性。企业领导应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员工树立责任意识,端正员工的工作态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企业问题。企业必须深刻剖析自身的法律环境现状,并注重对法律风险的及时察觉和有效控制,为自身将来的发展做出科学规划,实现长远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宇通.浅析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J].才智,2010(2).

[2]王寅入,赵纾凌.浅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J].上海国资,2010(9).

4.论国债风险的法律控制 篇四

「关键词」国债风险 政府债务 法律控制「正文」

引言

以来,为拉动国内需求,抵制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应付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政府采取了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该政策指导下,我国国债发行数量不断攀升,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成效显著。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升温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需要,政府财政支出一时难以回缩,由于财政收入增长受到限制,从而形成赤字增加和国债大量发行的局面。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国债风险,探讨化解国债风险的方案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国债风险的基本含义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在我国,国债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国债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只能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候形成的政府债务 .[1]

准确认识国债风险,首先必须澄清一种误识,即认为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征税权和货币发行权,所以政府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从而否认国债风险的存在。这种看法完全将政府当作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而未认识到政府属于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为公众谋福利的职责。对政府来说,风险是对社会公共福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果政府通过货币化融资和强制增加不合理税收来偿还债务,必定会损害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实行财政法治化、公共化的现代国家,国债风险的概念不可能不存在 .[2]

1994年《预算法》实施之后,我国财政只能通过举债而不能再通过货币化融资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因此,我们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来定义国债风险 :从动态来说,国债风险是指国家债务累积规模越来越大,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给财政造成沉重的还本付息压力,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长期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从静态来说,国债风险是指某一年度内政府财政无法按既定规则筹得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本息,丧失国家财政信用的可能性。静态的`国债风险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债危机,但是,能够影响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动态意义上的国债风险显然也不能忽视。

5.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篇五

一、财政风险的界定

所谓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而财政风险是在财政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目前我国财政界对财政风险的内涵,主要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核心问题在于财政的债务承受状况、承受能力以及债务变动对财政收支平衡的危害。结合财政债务变动和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一些学者又把财政性资金在各个部门、各层环节之间的配置结构及 其变动趋势,也作为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概括而论,当前我国的基本观点认为,财政风险是指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关系以及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良好运行,从而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按宽和窄两个口径划分财政风险。

(一)窄口径财政风险。

即以财政赤字等财政直接负债衡量财政风险,主要指标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欧元区”成员单位的财政健全标准,即财政赤字不能超过GDP的3%、财政赤字余额不能超过GDP的60%(国内称之为赤字率和债务率)。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为3%,但我国财政赤字余额占GDP的比重还只有16%,由此而看,我国财政还有一定的举债空间。

(二)宽口径财政风险。

1.所有债务。这一指标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带来的风险、财政投融资带来的风险、外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依照该标准使我国实际的财政风险远大于财政直接负债规模。 2.财力的结构变动。一是财政性资金的横向分布情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预算内外、体制内外资金的规模和比例关系。其基本观点是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二是财政性资金的纵向分布状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和比例关系,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人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即“两个比重”)为标准。其基本观点是,目前发达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40%和70%,发展中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25%和60%。

二、对财政风险的控制手段之一:法律控制

对风险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种类,法律控制是其中较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而且对于财政这一关涉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只有通过国家立法并且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理,才符合政治管理理论和立法法中规定的要求。

财政风险在各国的表现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的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手段也略有差别,本文将从中国现阶段的财政风险的体现,从应然和实际两个角度来看对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的表现。

(一)综合债务构成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调整纳税对象和纳税额

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投融资、外债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造成我国财政风险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很多,诸如经济结构不合理、高负债率、低利润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国有企业多余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无一不与财政有关。政企关系不清集中体现在企业与财政关系不清上,企业改革的各种风险必将形成财政风险。

94年税改后,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统一,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却依然是内外有别。对于国企,国家实质上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可是他们没有充分利用,反而将这些机会发展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我国加入WTO后,对于外资企业应该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所以我们要更好地处理两者之间平等互促的关系,在税率的缴纳和纳税对象的选择上考虑多方因素,协调好关系,减少国企引发的财政风险。

(二)财政结构横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完善预算法

主要是预算外和体制外预算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我国目前的预算体制仍然相当薄弱,因此要加强预算硬约束,统一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要增强其作为国家财力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和技术稳定性,严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门预算编制试点,试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这是增强预算约束力的有益尝试。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预算外资金,正是因为我们采取的预算编制是综合的,没有分项目细化,从而使得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清晰明确地体现真正的.统筹,在一定程度上为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导致财政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同时,维护财政资金的统一性也很重要,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政府,管理权属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资金符合财政资金的属性,也是降低财政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财政结构纵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明确中央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政府间关系是一种地缘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其次才是行政权力范围的地缘性。下级政府部门在财政权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没有责任心,形成了滥用财权,浪费财力的局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而公共管理中,权、责、利三者是紧密结合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大体一致,符合比例原则。我国现行体制下的财政平衡需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和“地方与地方”的横向平衡,这造成了近年来中央政府“结构性剩余”无法弥补地方“结构性赤字”的尴尬。财政体系出现了“两头弱化”的明显特征:中央财政和县乡以下基础财政积弱明显。中央财政以税收的超常增收和辉煌举债才是弥补了其本身财力的不足,但这多少带有“涸泽而渔”的味道;基层财政则是寅吃卯粮,兼有腐朽。

对此,可考虑先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之间进行财权和事权的界定,在部分省市进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并附以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否则中央财政的债务包袱就会重不可抑,中央财政的权威就会逐渐弱化。

(四)国债发行的不合理造成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建立国债专项预算

国债导致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过度风险;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三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 我国国债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属超常发展。加之我国国债管理手段落后,国债的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下去,势必产生不利后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恶性循环。

对此,应该实行国债专项预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样管理国债,真正发挥国债的应有作用。同时,应该给予地方一定发行国债的权利,但是这种债券的位阶和享有的权利低于中央发行的债券。地方发行国债一方面可以弥补在中央和地方税收不平衡条件下,地方财政的不足,同时地方国债能够有效地用于当地的建设,在发行和推广上容易铺开,带来较多的基建资金;但是发行债券毕竟是作为一种负债行为,从而对地方政府使用这笔资金形成一种有效有力的监督,在间接上也减少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失误造成大笔负债而清偿的责任。

6.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篇六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投资并购也面临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关联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因素,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时须注意以下五项法律风险:

一、企业并购前的融资风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并购,更要注意在正常经济环境中不易发生的一些融资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应考虑此家金融机构是否存在破产或者其它因素(如国家突如其来对银行、金融机构等采取紧缩政策)导致不能发放资金的可能性,提前制订应对策略。企业在做出采用何种方式募集并购资金、采用哪种并购的方式、并购何种企业等融资决策前,应进行详尽调查以及资深人员对项目的论证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融资流程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融资决议有效,因为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股东会对出现的风险抱有更大程度的担扰,以免在融资合同签订后,一些有决定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导致出现上市公司的违约或者诉讼。金融危机中,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要确保担保物或为自己担保的关联公司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的营运正常,不使银行产生对公司或担保方、担保物的信用或资信、价值贬值的现象,以避免银行方违约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及不发放还未发放的资金,影响并购计划的进程。

二、被购企业情况前期调查中的风险与控制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但却并未实际破产或者说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往往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潜在的债务还未表现得十分明确,有些存在着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土地房屋及主要设备等资产的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都出现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发生的潜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履行、主要关系及客户是否还存在,客户的履约能力是否还有保证;被并购企业是否还存在未结的诉讼等等。

应付这些风险,第一、要求被并购方提供尽量详细的资料,如各种重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被购方的股东情况变更情况,最新的章程,年检情况。第二、派遣财务人员对并购方进行详尽的财务检查。第三、选择实力评估机构做出对被并购企业本身及重大资产的真实评估。第四、由有经验的律师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担保、诉讼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以认真分析论证,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三、被并购企业本身风险及控制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

二、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这些风险在公司准备并购时的前期谈判工作最好用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具体由律师进行操作以及会计师对被并购方调查后提出。

四、合同风险与控制

在并购合同签署时,更应该注意合同风险。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有几家公司同时收购一家公司的情况。此时,公司如果在未弄清其他潜在收购公司是否具有被收购公司的优先权而盲目签订并购合同是十分不妥的,应注意在收购中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积极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第三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可进行出资收购。

在合同中,应注意确定收购价格以及价款支付的不同方式和支付期限的安排;各种收购意向书和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完善需要由专业人士如律师来完成并收购合同履行阶段更为重要,要特别注意各种履约备忘、各种审批、登记、第三方同意、章程修改、董事选派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如果不详尽考虑,很有可能就造成并购失败或者并购过程阻碍以及并购的实际效果。

五、税收、环保等潜在风险与控制

税收是一个可能产生潜在责任的重要方面。金融危机中,国家的有关税收有可能发生变化、调整,而被并购企业在不知或故意未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均会要求并购方承担责任如补税及罚款,这将会大大增加并购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在支付并购费用后,如果此部分税款及罚款数额巨大,有并购意向的公司也无力再续支付,则此并购存在失败的危险。

环境保护也是极有可能产生潜在责任的方面。许多国家对企业环保的要求经常十分严格,多数环境之下,正常国家不论在何种经济情况下均不会改变环境保护政策,只会更趋于理性和严格。在并购时,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到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的生产及环保人员、维护人员有可能发生变化,环境保护方面极有可能不到位,违反环保法律。并购企业在并购时可能不知晓这些变化,并购后将承担这些违法的责任,而这些责任带给并购公司有可能是致命的。

7.论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 篇七

一、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风险主要是指某一特定的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是生产劳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从20世纪中期在美国产生, 21世纪开始被大中小企业应用。税收的执法风险是由风险管理发展而来的, 其特点是风险主体立足于本身, 然后从假设性的保护角度所提出的风险管理, 税收的执法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利己的目的性。所以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 过多的是强调人对义务的履行, 还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控制却是站在利己的角度上。因此在税收的过程中, 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不对等。综上所述, 税收执法风险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但是其表现形式与目的都是对执法行为的控制、约束与防范, 所以对税收执法的风险就必须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 从政府权利的源泉来看

从建国以来, 我国就确定了走社会主义民主道路, 并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并且确立了发展目标,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与核心。因此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就是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国家的主体就是国家公民, 其政府的统治的对象也是人民, 所以政府的权利因为人民的存在而生。国家与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人民与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从政府的权利的来源来看, 政府的一切执法行为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执行的,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 这与先前我们分析的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其维护执法人员自身的利益这一观点背道而驰, 对风险的控制适中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本身的, 因此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目前的风险控制并不符合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条件, 与税收执法的风险控制的本质背道而驰。

(二) 从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主体来看

从古至今的经验来看, 拥有权力的人极容易滥用权力, 所以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如何控制权力的滥用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 也就是在税收工作中执法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对权利的控制, 以预防税收执法的风险。那么, 在预防控制中, 被控制的主体应该是什么?首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从一个全面的角度来看, 就是对税务机关各税务部门两个方面, 税务机关所面临的风险在于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 而税务部门则是面临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另一个方面就是对执行机关的可能出现的风险来进行控制, 也就是说控制的主体仅仅是税务部门。从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来看, 税收执法风险控制的主体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呢?换句话说税务机关的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收执法风险?从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讲, 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立法而非执法, 税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执法, 所以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主体应该指的是税务部门。

(三) 从法律中的应然与实然的角度来看

单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对于风险的防范是未知的, 尚未发生但是可能会出现的伤害行为进行一种防范、预期, 因此在法律上应该属于应然的范畴。但是在税收风险一旦成为现实, 有了具体的伤害行为, 也就具有了法律中的实然行为。因此在法律的角度上税收执法风险与税收违法行为是有着清楚的界限, 所以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防范, 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 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对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主体上来看, 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部门的控制, 而主要的来源也就是对税务机关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

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讲, 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法律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法律控制。

(一) 税收执法风险的立法控制

对税收执法风险的立法控制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讲就是对税收立法部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制定进行控制, 大事在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中最主要的风险大多来自于税收规范性的文件和政策的制定。本文所讨论的税收风险的法律控制主要的是从其广义的角度上来进行控制的, 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政策以及税收的规范性的文件的制定等等, 所以要减少甚至消除税收法律以及政策的制定上带来的风险, 就要在立法监督的角度上进行控制, 加强立法监督的力度, 加强对立法的合法、合理性的探讨, 完善税收法律制定的相关制度。

要完善税收立法控制就必须要加强立法的调研, 并且在调研的过程中深入, 认真的了解调研方案, 深入基层, 根据科学的分析不断的将思路和方法进行完善。加强调研的重要渠道就是听取意见, 不仅仅是本部门的, 还有其他纳税人等服务对象, 还要重视听取民意。另外还要建立专业的税收立法专家讨论机制, 由于税收制度的专业性很强, 所以必须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的听取专家的意见, 将税收的立法与税收立法研究紧密的结合起来哦, 税收制度的确立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 所以在立法中一定要重视立法的适用性, 增强立法的质量, 为社会人民负责。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建立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之上, 只有立法的过程中广泛的吸取民意, 尽最大的可能符合公民的意见, 在法律的实施的过程中才会更顺利[2]。

(二) 税收执法风险的执法控制

现下我国法制治国的策略中对权利的限制, 使运用的权利对权利的监督与制约, 在我国对权利的使用都会受到其他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一旦失去了监督制约, 就为出现权利滥用的局面, 因此对于税务部门的执法防控相关的部门与单位一定要做好监督, 依法行政, 对于税收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实行有效的监督, 严格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对于税收执法人员,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执法人员自觉守法的习惯, 提高其执法水平与责任感。并且在执法监督体制上也要进行有效的完善。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执法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 因此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中明确执法行为的责任, 建立完善的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 做到责任到人, 对评价及考核制度也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到岗, 并且进行量化操作, 激励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还要完善税收执法的全面检查。通过建立全面的执法检查, 对日常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督, 对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完善, 及时的纠察追错。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行政部门之外的监督, 对党、人大、政协甚至是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等的监督, 都是有效的控制执法行为的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 税收执法风险的司法控制

税收风险的司法控制本质上来讲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事后控制。对于风险的控制一般被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也是如此, 不仅仅只重视对事前预防与事中的预警, 也要加强对风险的事后控制的手段, 即人民法院对税收执法的违法行为的追责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的主体的责任的救济方式, 这种救济方式不仅仅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方式, 同时也是一种警示, 对其他的执法人员的一种警示, 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知法守法的意识。所以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的司法控制要完善司法制度, 最大限度的提高私法制度的执法行为, 充分的发挥在税收执法行政行为中前车之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卫红.论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J].税收经济研究, 2011 (1) .

8.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篇八

关键词:互联网证券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互联网证券业务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衍生的,传统的证券公司收入主要依赖于线下对高净值客户的维护,而使大量的互联网用户没有参与到证券交易中来,互联网+证券的推行能激活这部分客户,刺激证券市场的活跃性。我国证券行业先后尝试了网上商城、非现场开户、与互联网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或引入互联网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方式。在互联网证券业务不断探索中,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加强其法律风险控制也突显出其重要性。

一、互联网证券业务立法评析

我国互联网证券立法起步较晚,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网上证券业务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为互联网证券交易提供了法律法规的支持。针对互联网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开展网络委托业务的经纪商必须事先提交风险揭示书、网上委托协议范本等材料并由证监会进行审批。风险揭示书中有对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承担的提示,网上委托协议中会对这些风险的分担进行约定,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经纪商制定这些材料时早已利用格式条款将这些风险大量的转嫁给了委托交易的投资者,使得在交易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普通投资者几乎承担了全部风险。

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对“现场开户”的限制,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鼓励券商通过互联网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实现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使我国证券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创新发展的加速期。

2015年4月13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通知,取消了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一人一户的限制,允许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多个沪深A股账户及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即实行“一人多户”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会加速券商阵营的分化,非常有利于在市场化机制下竞争力强的公司脱颖而出。高度依赖传统通道业务收入而无法快速转型的证券公司将被市场淘汰;“小而美”专业型券商将在细分市场脱颖而出;“大而全”的全服务券商将在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优势地位。

与此同时,互联网证券监管立法也没有停步。201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的资质,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基金的相关规定。2014年,人民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了证券公司、互联网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其中对风险控制的考虑,明确规定不得为客户办理或变相办理支付账户透支业务。2015年3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其中第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在网上开展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范围,建立健全网上证券风险控制管理体系。”这些都表达着监管层对互联网券商业务的发展有更高的目标和期待。

二、互联网证券业务面临的风险

第一,互联网證券交易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证券交易中的风险,可以根据风险来源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互联网的运用而增加的证券交易中的传统风险,如投资者隐私被泄露的风险、网上欺诈行为等;另一类是因互联网的运用而产生的新风险类型,如账户被盗用、黑客入侵、网络及设备故障等。投资者要网上开户、交易,必须经过证券公司或者网络服务商网上的实名注册认证而提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收入等隐私信息,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公开性和不安全性,上述信息很容易泄露或者被一些券商、融资企业用于非正常用途,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互联网证券犯罪法律风险,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为证券犯罪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效应更强的信息效率干扰渠道。如同当前极为常见的电信诈骗一样,传统资本市场中的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主要是依靠电信技术针对不特定的投资者,通过拨打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进行传递与散布。我们认为互联网证券犯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信息诈骗、信息操纵和信息滥用。

三、互联网证券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互联网证券交易法律风险的防范。互联网证券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在收到侵害时除了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法》之外,还应当从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6条要求“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互联网证券犯罪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信息虚假性、误导性、欺诈性等问题的判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认定过程,尤其是在虚假与真实信息掺杂与混合披露的情况下,很难锁定相关证券犯罪损害市场信息效率的责任。成功获利的信息欺诈、信息操纵、信息滥用等证券犯罪的现实收益远远超越了信誉毁损与法律责任成本, 市场中各类信息优势参与者经过正常的利益评估更倾向于为了追逐暴利而宁愿承担一定的成本。因此,证券犯罪刑法规制措施的重点应当定位于知悉重大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专业人员、具有信息影响力的财经媒体从业人员、明星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市场信息优势者实施的信息欺诈、信息操纵和信息滥用行为。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N].证券市场导报,2013-11-18.

[2]刘宪权.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学》,2015.

[3]潘向东,刘娟秀.互联网+证券的未来发展[J].《互联网+金融》,2015

[4]杨健.互联网证券群雄逐鹿[N]上海金融报,2015-1-30.

作者简介:

9.企业法律风险防范80条 篇九

各位企业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无时不在同法律打交道,诸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法律。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我院对长期以来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您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您参考。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企业通过改制、买卖、共有物的分割、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为不正当目的而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受法律保护,也可能给您的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2.企业的动产权利凭证应当妥善保管。通过买卖、共有物的分割、融资租赁、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动产,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

3.如果您购买不动产或接受他人以不动产投资,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您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协助您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您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不动产可能会让您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4.对于无规划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要承担违法建筑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请您务必慎重。

5.您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您与他人签署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6.如果您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时,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您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您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您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您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7.如果您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上有建设项目立项,您可以要求建设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进行地质调查,并要求建设企业向省级国土部门评审中心对是否构成压覆进行评审;对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您作为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范围内赔偿您相应的损失。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将可能使您不享有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其他债权人。同时,请您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否则您的抵押权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保护。

9.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如果客户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向证券登记机构或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10.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您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您可以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二、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1.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可能会利用书面合同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12.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时间、付款期限等,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13.当采用您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建议您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加重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如加粗加黑),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您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14.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15.当您与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签订合同,最好使用您公司的邮箱,如果使用员工邮箱,当员工辞职后,邮箱中的资料可能流失。您使用的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请务必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特殊情况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16.当您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17.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18.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充分。

19.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或“保证金”等字样,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20.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21.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遇到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定是连带保证。

22.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您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保证责任。

23.您如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白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建议由您聘请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的不利后果。

24.如果您经营有稳定收入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商贸服务企业,建议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作财务账册,依法纳税。您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集资金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用您的应收账款办理质押,并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借款可以保障您的企业良性发展。您应当清楚,合法经营、规范合法的财务资料、良好的商誉是您的重要无形资产。

25.目前,普遍存在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的局面,而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较多,您在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确认,避免预先签署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以物抵债协议,避免担保物在不具备抵偿条件时被处置。

26.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7.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支付今后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8.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29.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31.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

32.如果您的客户对您负有债务,该客户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您债权的实现,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您债权范围内代替您的客户行使他的债权。

33.若您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您造成损害的,您可以在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您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法院可能将不支持您的该项权利。

34.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35.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果您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36.如果您为了减少本企业因劳动者过多带来的负担,有时需将一些工程或事务外包。请您切记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如果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外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可能将给您带来不利后果。

三、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37.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有助于企业诚信形象的建立,同时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注册资本虚假、抽逃等行为,将使企业商业信誉丧失,同时股东将会面临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并极有可能陷入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中。

38.您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谨慎。建议您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该公司之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您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案件,通过相关案件情况,加深对该公司经营现状的了解。

39.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40.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您作为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1.如果您向他人出售公司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给您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42.如果您向他人购买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否则您可能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4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4.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6.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若需召开股东会,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47.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务必注意按法律规定期限适时履行清算义务。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或者公司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48.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您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9.企业不能仅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同样也要予以关注,建议您对上述“过程资料”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避免竞争对手借此“捷足先登”。一般而言,对上述“过程资料”的保护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

50.建议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

51.建议您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的有迹可循。52.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建议您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用之。

53.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建议您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54.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建议您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甚至独占许可都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55.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建议您注意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最好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您自身的权利。

56.如果您准备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7.如果您的企业准备培育商业标识,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即便发现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也不能通过商标权予以制止,造成企业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58.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59.如果您的企业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建议您注意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60.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建议您在日常经营中做到未雨绸缪,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61.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建议您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62.建议您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63.建议您尽可能的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64.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因此建议您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五、劳动用工方面的提示

65.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建议您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证据都是证明您的企业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良好方法。

66.请您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67.您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行使知情权,请您在招聘时务必核实其入职信息是否真实。重点核实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职业病,是否达到16周岁的用工年龄,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还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情形。建议您制定《入职申请表》,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信息,要求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新入职员工应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书面保证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责任自负。

68.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69.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其它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70.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同时,请您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71.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您的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您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请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72.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73.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针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且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试用期也有相应的期限限制,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若已履行,将会导致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解除将支付更高的辞退成本。

74.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75.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76.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您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77.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建议您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8.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应当由企业保管,若在诉讼中企业无法提供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避免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其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形提出异议,建议您妥善保管本企业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对于已离职的员工,建议至少保存上述材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79.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出资提供各类技术培训的,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企业不得要求其支付该培训费用,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也无效。

80.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未行使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建议您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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