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综合练习

2025-01-10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综合练习(精选6篇)

1.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综合练习 篇一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练习题答案

1.下列关于我国社会政策发展趋势的说法,正确的是(A)【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中优化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了提高社会政策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政府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正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体制。C选项错误,我国社会政策正在从过去的“城乡二元社会政策结构”转向“城-乡一体化社会政策结构模式”。

D选项错误,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必须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下列关于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在制定社会政策和实施过程中作用的说法,正确的应是(A)【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社会政策的制定主体。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民主党派可以独立提出社会政策提案,但不能制定法律法规

C选项错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发布 D.选项错误,工会组织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3.各类法规与政策具有不同的效力,同一层次的法规与政策具有同等效力。下列法规和政策中,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是(D)【单选题】本题考查的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的法律效力。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所以D选项正确。4.社会政策制定是社会政策过程的逻辑起点,也是整个社会政策过程的一个阶段,一般来说,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的主要步骤有(ACDE)【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的主要步骤,所以本题选ACDE.5.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是(B)【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核主体。低保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所以本题选B。

6.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保障工作,下列事项属于民政部门职责的是(D)【2012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由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和审核的程序。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所以本题选D。

7.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老年人赡养和抚养的说法,正确的是(C)【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已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所以本题选C。

8.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ADE)【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所以本题选ADE。

9.孤儿小红,女,15岁。下列人员中,具备收养小红条件的是(B)【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还有一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所以本题选B。

10.根据《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ABCE)等机构集中安置。【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所以本题选ABCE。

11.某行政机关收到所属事业单位职工李某的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根据《信访条例》,该行政机关应当(C)告知李某是否受理。【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信访条例》规定:有关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所以本题选C。

12.根据《禁毒法》,下列关于社区戒毒的说法,正确的是(A)【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禁毒法》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所以本题选A。13.根据《禁毒法》,下列关于戒毒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ACDE)。【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机构接收戒毒治疗、怀孕妇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劳动。所以本题选ACDE。

1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军队(B)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所以本题选B。

15.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养所暂行规定》,经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养所(简称“军休所”的说法,正确的有(ABDE)。【2012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养所暂行规定》对于军休所的规定。军休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军休所应当按政策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民主参与的管理模式。所以本题选ABDE。

16.下列服务项目中,不属于社区公共服务内容的是(B)【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社区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社区就业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服务、社区安全服务,开设社区连锁经营小型超市属于商业服务。所以本题选B。

17.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包括(ABCE)。【2012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村民会议的职能:①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便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②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③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④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所以本题选ABCE。

18.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下列关于彩票的说法,错误的是(C)【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所以本题选C。

19.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有权(ABCD)。【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志愿者不得向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所以本题选ABCD。

20.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说法,正确的是(C)【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所以本题选C。

21.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下列关于基金会原始基金的说法,错误的是(D)【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资金。所以本题选D。

2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有效的有(ABD)【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有效的有: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的分立与合并。所以本题选ABD。

23.女职工甲怀孕已8个月,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以本题选C。

2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B)【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产生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产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争议调解申请。所以本题选B。

25.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BCDE)原则。【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本题选BCDE。

26.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后的补偿渠道是(B)【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规定: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后的补偿渠道是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所以本题选B。

27.李某,男,25岁,甲市乙乡人,在丙市某企业打工时与丁市陈某结婚,两人此前均未生育,婚后不久陈某怀孕。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李某夫妇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BCDE)。【2012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情况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所以本题选BCDE。

28.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B)缴纳失业保险费。【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所以本题选B。

29.下列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是(C)。【2013年真题·单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所以本题选C。

30.根据《保险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E)。【2013年真题·多选题】

本题考查的是《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以本题选BCE。

2.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综合练习 篇二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 世界上各国都是高度重视的。美国社会管理的一个特点是, 在许多其他国家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在美国却由非营利组织和私人提供。对此, 美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法规, 对于规范非营利组织并鼓励其从事社会管理活动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巴西十分重视引导发挥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 巴西“争取道德运动”和其他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创造就业机会和安置无地农民。芬兰通过立法确保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加大公务员立法力度。芬兰《政府活动公开法》规定, 政府记录必须公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公众有权获得任何政府文件。瑞典、丹麦等国设立了议会监督官, 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 并对民众与行政机关的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新加坡国会通过了经全民讨论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 提出了“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五大共同价值观, 得到了所有宗教和种族的认同, 并把它提升为新加坡的国家意识。法国、德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动力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注意发挥国家职能, 通过宏观调控制度、财产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等手段, 对国民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基本做到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益、二次分配兼顾平等。

由此可以看出, 美国、巴西非常重视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芬兰极为重视政务公开,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瑞典、丹麦强调官民争议多重解决方式的运用;新加坡注重培植共同价值观以提高社会凝聚力;法国、德国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并结合宏观调控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这些对我国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应尽快制定结社法, 用法律的形式, 确认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并用相关政策制度鼓励其从事社会管理;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 完善预算法律制度, 加快出台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形成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 加强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现状

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成法治国家, 就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 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 因为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 才是真正的创新, 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健全、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得以有效展开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 我国不断就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并制定方针政策作出工作部署, 有力推进了社会管理改革创新, 并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颁布有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社会管理法律、法规。

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任务还是比较重的。无论是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 还是新的社会管理方式的认可, 都需要政策法规保障, 不能各行其是, 更不能各地各自为政, 应该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一直重视经济立法, 而社会管理方面的社会立法相对滞后。虽然近期有了很快的发展, 但是实际上离社会管理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 还有一定距离。比如社团登记条例, 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 都是急需修改和完善的;还有, 对于出现的一些社会焦点问题, 比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及受教育等问题, 也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当前还要完善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 加强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制等公共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 加强信息网络管理、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立法,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 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三、我国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路径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社会管理措施得以迅速和有效实施的保证, 它对于保障社会管理中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降低国家风险,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通过对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系统研究, 探索建立有利于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 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 结合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社会现状, 促进有关社会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的开展, 明确政府、民间组织及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地位与作用,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持社会良好秩序,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1. 完善我国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政策法规体系是通过制定共同行为准则来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 或不遵守共同行为准则, 是产生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危害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根源。要在各个领域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通过自律、互律、他律, 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 形成既要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又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 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要加快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等社会基础制度建设, 对违反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 要有相应的惩戒制度。

2. 加大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力度。

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不是制定完毕就万事大吉, 相反, 在按照法定程序颁布前是要进行解释的, 正式颁布后应当大力宣传, 通过这种解释和宣传, 社会管理政策法规才有可能解决其内部矛盾及与其他法律的冲突, 才可以让执行者和民众明白其含义, 从而可以顺畅地得到实施。国家法律之间产生的冲突、部门法规之间的相互“打架”、政策文件间出现的矛盾等现象, 使得社会管理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 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由此, 我们应加强对当前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研究, 寻找其间的矛盾与冲突, 推动相关立法及行政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 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策法规解释制度, 并致力于构建协调统一、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3. 加强对新生事物的政策法规建设。

加强对改革开放30年来, 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一些社会管理中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 推动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出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 又面临着社会转型, 由于相应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 各种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城市及农村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不断曝光的“被精神病”、网络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严重困扰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由此, 我们必须针对我国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的社会管理任务繁重的现实, 顺应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科学决策,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为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提供切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以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并保障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增进社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改善非政府组织制度环境。

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简称NGO, 在西方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泄压阀。改革开放后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政策法规表现出强烈的控制性管理倾向, 严重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生存与发展。特别是双重管理制度、非竞争性原则和限制分支原则使得NGO的注册登记极其之难, 致使一些草根NGO选择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而成为“商户”或者干脆不登记而成为“黑户”。同时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到位、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欠缺等问题都极大制约着NGO作用的发挥。因此, 我们应以培育引导为指向促进非政府组织制度的改善, 取消NGO的业务主管部门, 将非政府组织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以降低准入门槛, 同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鼓励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5. 推动地方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

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建设不仅仅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建设, 地方也需要根据各地具体问题及立法权限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 依法调整社会利益, 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地方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提出地方立法、政策建议, 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出台, 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地方法规、规章, 形成中央和地方相互补充、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 将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J].法制资讯, 2011, (8) .

3.医保政策法规练习题答案 篇三

一、选择题(每题请选一个正确答案)

1、社会保险年度是指(2)。

(1)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平均定额结算标准范围费用(2)。

(1)参保人总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费用+共付段(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2)。

(1)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办法管理

(2)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4、在一个社保年度内,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1)

5、2(2)

4、2(3)

5、3(4)4、35、参保人住院治疗(3)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生出院医嘱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1)医疗费用已达到平均定额结算标准4倍

(2)医疗费用已达你院平均定额结算标准

(3)符合出院标准

(4)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已超当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6、患恶性肿瘤的病人需进行化学治疗的(4)。

(1)必须住院治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才可以支付

(2)必须经医保管理部门批准的住院治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才可以支付

(3)必须经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门诊治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才可以支付

(4)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及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门诊治疗,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才可以支付

7、参保人在出院后十五日内,因同一疾病复发需再次住院的,以下答案正确的是(4)。

(1)再次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不同意的,该参保人再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与前次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按一个住院人次结算,参保人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3)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同意的,该参保人再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另一个住院人次结算,参保人不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4)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同意的,该参保人再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另一个住院人次结算,参保人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8、职工医保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2)

(1)2000、1000(2)2000、14009、参保人住院期间(2)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或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1)能(2)不能

10、因先兆流产保胎、宫外孕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2)支付。

(1)生育保险(2)医疗保险

1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开始实施

(1)2007年1月1日(2)2008年6月1日(3)2001年12月1日

12、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

(2)。

(1)2000、1000、500(2)2000、1400、60013、居民医保可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普通门(急)诊费用(2)。

(1)对(2)不对

14、住院期间可否让医保病人自费外购药品和医用材料(2)。

(1)可以(2)不可以

15、职工医保在职、退休参保人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共付段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2)。

(1)80%、60%(2)80%、86%

16、居民医保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

目治疗,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人员及老年居民共付段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2)。

(1)80%、60%(2)60%、50%

二、多选题(每题请选择二个或以上正确答案)

1、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指基本医疗保险(1)(2)(4)。

(1)用药范围(2)诊疗项目范围

(3)服务设施范围(4)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

2、基本医疗费用是指(1)(2)。

(1)总医疗费用-自费费用-乙类个人先自付费用(2)起付标准费用+共付段(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费用(3)统筹记帐费用(4)总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费用包括(3)(4)。

(1)自费费用(2)乙类个人先自付费用

(3)共付段(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费用(4)起付标准费用

4、职工医保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以支付以下哪些费用(2)(3)(4)。

(1)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保用药范围外的药物

(2)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保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3)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等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4)参保人门、急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

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下列哪些费用(1)(2)(3)。

(1)住院治疗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

(2)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

(3)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属于指定专科药品范围内、且规定支付限额内的基本医疗费用

(4)门、急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

6、职工医保参保人无需支付起付标准的门诊特定项目有(2)(4)(5)。

(1)急诊留观(2)恶性肿瘤门诊化疗(3)家庭病床

(4)肾脏、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5)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专科药物治疗

7、下列哪些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应现金支付(1)(3)(4)。

(1)镶牙(2)未经市医保中心审批而进行彩超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诊金(4)斜视矫正术

8、以下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1)(2)(3)(4)。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2)属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支付的(3)职工体检(4)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导致伤病的9、广州市医保中心支付指定慢性病病种范围:(1)(3)(4)(5)(6)(7)(8)(9)。

(1)糖尿病(2)慢性肝病(3)高血压病(4)冠心病(5)帕金森病

(6)系统性红斑狼疮(7)类风湿性关节炎(8)精神分裂症

10、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就诊,每次处方药量以下表述正确的是(1)(2)(3)。

(1)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2)普通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

(3)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4)普通慢性病不得超过14日量

11、有关广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表述正确的是(1)(2)。

(1)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或住院医保参保人可自愿参加广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因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3)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可自愿参加广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2、有关居民医保门(急)诊就医管理表述正确的是(1)(2)(5)。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院”

(2)老年居民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选定医院”

(3)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和老年居民在“选定医院”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保待遇

(4)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和老年居民在非“选定医院”门(急)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5)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和老年居民在“选定医院”门(急)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可享受医保待遇

13、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可增加5个百分点的情况(1)(2)(3)。

(1)在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2)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3)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3个月内转换按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14、有关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表述正确的是(1)(3)(4)(5)。

(1)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2)居民医保参保人可以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3)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参保人申请

(4)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慢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

(5)一个社保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问答题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转院管理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工作制度》有关转诊转院的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原则上同级别、同类型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不可以申请办理医保转诊转院;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病人或家属单方面要求等原因都不属医院转诊转院申请理由。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办理转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按1次住院处理。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员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差额;等于或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2、患多种疾病的参保人住院期间需在一个医院多个科室治疗,是否可以要求病人先办 理出院后再重新办理本院入院手续?

答:参保人在一个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科治疗的,应只属于院内转科管理,不应要求参保人办理医院出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因考虑平均定额结算管理问题,就要求病人先办理出院后再重新办理本院入院手续,则属于“分解住院”,将1次住院费用分解成2次或多次,加重了医保病人的经济负担(多次支付起付标准金额),违规增加了医保结算定额人次及医保基金的支出,是违规行为。因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标准,是以定点医疗机构近2年所有参保病人实际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平均结算费用为基础的,其中就包括一次住院在院内各科治疗多种疾病的情况。

3、医保病人当次住院医疗费已达到本院的“平均定额”后,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可否让病人转为自费病人或出院?

答: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收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病情有轻有重,病程有长有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有高有低,住院期间主诊医生必须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出入院标准的原则执行,不能单纯因为一个病人住院费用高于平均定额就赶出院或转成自费住院,损害参保人正常的医疗待遇,是违规行为。

4、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拒绝出院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参保人住院治疗已符合出院标准而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

已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因某些原因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医生应按有关医保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如参保病人或家属仍然拒绝办理,建议主管医生在住院病历内详细记录,并要求参保病人或家属签字,以作日后核查时的证明材料。

5、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

4.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篇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城市低保的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为以下四类人: 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审批: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提出申请30日(1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的,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发放:按月发放。对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享受,对其他的则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 ①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③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⑤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者的惩罚

对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第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给予教育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除以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第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农村低保的对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民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申请: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委托,也可受理

申请村委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发放:

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或分档发放。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农村五保的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包括: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办理丧葬事宜 其中第五项,针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则替换为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批与核销 申请: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与审批

乡、名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的,书面说明。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苦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最新扩展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候,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社会力量资助;

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形式的新发展

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要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同时,要完善救助服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而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救助部门进行核查,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领取的医疗合作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县级民政局审批。

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济作用的新要求 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教育救助的对象

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属于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救助的目标

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教育救助的资源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救助的主管部门。

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面积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义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

1、货币补贴方式,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2、实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资金筹措渠道: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需要提供的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廉租住房的退回

有下列行为的退回廉租住房: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法律援助的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法律援助的范围

1、代理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②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申请法律援助的需递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的实施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给指定的人民法院。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4、如有下列情形的,终止法律援助:

①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②案件终止审理或已被撤销

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5、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关自收到结案材料后,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6、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那些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与机构 救助站救助

是一种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其与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但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待完善)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家庭权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赡养人指的是子女、配偶和尤其抚养长大的弟、妹。倘若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则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主要为:

1、基本的供养与照料: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特殊的供养与照料:对患病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居住权

1、赡养人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2、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婚姻自由权 财产所有权

是指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权

(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生活保障权

“老有所养”不只是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从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利作出了规定。

医疗保障权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文化教育权

社会服务权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料服务的权利。从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老年福利设施: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般性方法: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具体办法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 关爱和引导 教育培养 民主尊重

二、学校保护 实施素质教育 关爱与尊重 开展成长教育 确保健康与安全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三、社会保护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维护受教育权

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预防网瘾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净化未成年的生活环境

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提供社会救助 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四、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3、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5、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社会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工读学校矫治 加强法制教育 司法矫治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惩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社会包容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和报道。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社会帮教:父母、学校、村委、居委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 权利维护

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康复权

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1、总体方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二、教育权

三、劳动权

四、文化生活权

五、社会福利权

六、环境友好权:残疾人享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的权利。物理环境无障碍 信息环境无障碍 公共服务无障碍 政治参与无障碍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程序

1、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益优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这里的父母指的有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

须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对外债务清偿

②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③离婚家务补偿

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④离婚经济帮助 ⑤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不得作为送养人: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②在送养未成年人的孤儿时,监护人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③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的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女的权利的,生存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

收养人的条件 没有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

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其他规定:

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特别点: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遗嘱以处分财产为主要内容。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 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中最有力、最可靠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证明。

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生效的条件

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先于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遗赠扶养协议

指的是遗赠人(受扶养者)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遗嘱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宣告死亡的时间认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遗产分割的原则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的法规与政策 人民调解应遵守的原则: ①依法调解 ②自愿平等

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申请调解的条件: 要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要有具体的调解要求;要有提起申请调解的事实依据;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①被判处管制的

②被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被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④ 被裁定假释的 ⑤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禁毒法规与政策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强制隔离戒毒: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期1年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烈士的认定: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烈士批准机关分为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机关两种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武警因战牺牲,由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应当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死亡抚恤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 病故:20个月工资

最低按照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发放。

定期抚恤金

对象: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役军人的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三种。

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士官退现役时,可做不同的安置,主要为复员安置、转业安置、退休安置

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居民自治的内容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城市居委会的选举形势:

直接选举——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 间接选举——户代表和居民小组代表参加 任期:3年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3年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 村民会议的职能:

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城市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必然要求——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和健康发展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关键——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方法和手段——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济源 实现社区建设基本目标的重要保证——党和政府的领导

城市社区建设的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因地制宜,需循渐进

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容:强化社区管理、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

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发展社区服务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的原则 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

社区服务的主体:社区服务的提供者

政府、社区居委会、社区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

社区服务的内容 ①社区公共服务: 社区就业服务 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社区救助服务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 社区安全服务

②社区互助和自助服务 ③社区志愿服务 ④社区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的方式 政府公共服务的方式 一站式服务 委托服务 购买服务

项目管理 服务热线

社区居委会提供社区服务的方式 了解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提供便民服务

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组织互助服务

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公益慈善的特点和领域

公益慈善为认为是继市场的“初次分配”后,政府的“再分配”之后的“第三次分配” 自愿性

大众性(社会性)

公益性:是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 NGO:非政府组织 NPO:非营利性组织

非政府组织大体分为三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中国第一家地方性慈善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的积极作用

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无偿原则 公益原则

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

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选择受赠人的权利 捐赠的决定权 捐赠留名权

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义务: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公益事业捐赠受赠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卫生部也可以。受赠人的权利:

依法接受捐赠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不可以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义务: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的、有效的收据

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受赠人与捐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捐赠人的优惠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彩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性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关于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免予社团登记的社会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会员数达到法定要求。会员为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为个人会员,50个以上;混合的,则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登记程序

1、申请筹备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须递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3、审查登记

在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

4、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于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可以免征部分所得税: ①财政拨款 ②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④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⑤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导致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①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团体登记

②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

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一是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二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三是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四是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七是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民办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①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③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3个月。撤销登记

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

★ 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余与社会团体的撤销登记一样,除第二点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民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民政部管辖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②资金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有固定的住所

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准予登记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但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理事会和监事是基金会进行法人治理的重要组织保证。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选任限制: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关于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选任,有如下规定: ①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②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未逾5年的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规模为5~25人 每届任期为5年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一般决议事项超过1/2通过即可,特殊事件需2/3通过才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监事及其职责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为5年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一句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撤销登记:

①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②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

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一是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二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三是未按规定接受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四是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是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六是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④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⑤符合撤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还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且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提前3日通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需要裁减20人或者裁减占企业总数的10%,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来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以月平均工资算。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者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一个星期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随时可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年休假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为单数。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拿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争议标的小、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庭分为一般仲裁庭和简易仲裁庭。一般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条件: 曾任审判员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 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委托的组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政府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

我国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工资的8%。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

新农保的制度创新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个人缴费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该参保缴费;据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据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多缴费的30%划

入个人账户。

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9年提高至6倍)。起付标准一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大病统筹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15%

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本人按照个人工资的1%来缴纳。

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范围: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缴费1-5年的,领取12个月;5—10年的,领取18个月,缴费10以上的,领取24个月。

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领取。从社保基金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社保基金出 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级为22个月 3级为20个月 4级为18个月 5级为16个月 6级为14个月 7级为12个月 8级为10个月 9级为8个月 10级为6个月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从社保基金中出 1级为本人工资90% 2级为本人工资85%

3级为本人工资80% 4级为本人工资75% 5级为本人工资70%(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支付)6级为本人工资60%(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社保基金不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支付。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出。

5.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综合练习 篇五

(蓝色为新大纲与旧大纲对比删除的内容、红色为新增内容)

一、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与内容

(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 1.法规的种类与制定过程 2.社会政策与社会政策运行

(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1.我国有关社会建设的一般性法规与政策 2.我国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3.我国在社会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中的相关法规与政策

(三)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1.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作用 2.社会工作实践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作用

二、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依据与保障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 1.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要求

2.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要求 3.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的要求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 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与政策目标 4.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程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

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及范围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与监督管理

(四)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 1.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 2.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措施 3.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 4.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功能与作用的要求

5.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的要求

三、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1.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2.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3.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 4.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二)各类社会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2.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3.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4.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5.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6.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7.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8.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9.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四、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2.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 2.妇女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2.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

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4.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

(四)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2.残疾人权益保障中的法律责任

五、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一)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1.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2.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3.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4.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二)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1.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3.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4.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1.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2.继承权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3.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4.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5.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6.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

六、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与政策

(一)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 1.人民调解的原则 2.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3.人民调解的程序

4.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

(二)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 1.信访工作的机构和渠道

2.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 3.信访的法律责任 4.信访制度改革

(三)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与政策 1.突发事件的分级

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与原则 3.突发事件应对的过程与方法 4.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责任

七、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保障制度 2.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接收及宣告 3.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2017版为社区矫正的实施)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5.进一步推进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 删除: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及减刑

(二)禁毒法规与政策 1.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2.禁毒宣传教育 3.毒品管制

4.吸毒成瘾认定及其检测程序规定 5.戒毒措施 6.禁毒的法律责任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与政策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3.治安管理执法监督

八、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1.烈士评定

2.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删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烈士纪念日的设立

(二)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1.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2.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3.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4.优待的具体内容

5.依照、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1.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原则 2.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 3.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方式 删除: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1.军队干部离休、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2.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3.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九、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 2.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3.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二)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和主要职能 2.村民委员会选举

3.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村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三)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1.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2.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3.社区建设的运行机制

(四)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1.社区服务的基本原则 2.社区公共服务

3.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 4.社区便民商业性服务

十、我国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一)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 1.慈善组织

2.慈善募捐与慈善捐赠 3.慈善信托与慈善财产 4.信息公开

5.慈善事业促进措施

(此处改动较大,建议重点复习)

(二)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1.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2.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的规定(2017版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的规定)3.志愿服务发展的促进措施(2017版为志愿服务基金的规定)

十一、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社会团体的管理 3.社会团体的终止

(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1.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3.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三)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1.基金会的设立 2.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3.基金会的管理 4.基金会的终止

十二、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1.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 2.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二)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三)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资分配、支付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四)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1.劳动保护的规定 2.职业培训的规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2.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六)集体协商的法规与政策

(2017版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与政策”)1.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2.集体协商的代表和程序 3.集体合同的规定 4.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十三、我国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一)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1.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疾病预防体制建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设

(二)医疗服务体制法规与政策 1.城市医疗服务体制建设 2.农村医疗服务体制建设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法规与政策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4.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补偿机制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删除:食品药品安全法规与政策)

十四、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3.生育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1和2 在2017版中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1.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2.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四)社会保险管理法规与政策 1.社会保险基金与征缴 2.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

6.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综合练习 篇六

就业立法基本上都是以实现充分就业、保障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保护失业为前提的, 是国家解决就业问题的政府措施, 也是促进就业的手段。在我国, 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称《合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简称《劳动法》) 以及一些单行法律法规。[1]

近几年, 没有就业的大学生和社会上庞大的失业人群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也就意味着毕业生就业权的实现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 很多时候,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还会遇到就业歧视。不少毕业生还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技巧在求职过程中被一些不良公司欺骗。在这个过程中, 不仅是因为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弱所导致, 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目前就业市场所呈现“买方市场”的特点, 劳资双方在地位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平等, 劳动者明显处于劣势, 而用人单位地位超然。另外, 国家对于就业市场的管理乏力、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导致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

随着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的就业纠纷问题, 法律对于毕业生就业所起到的作用, 也越来越多的被大家所重视。国家在之前制定的法律的基础上, 总结经验, 结合实际, 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在总则的第一条中就写到“为了促进就业, 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 可以说是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它在总则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它采取了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 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

各大院校也在之前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从大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 结合求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的就业法律指导。通过这样的方式, 也使毕业生对于就业过程中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有了更加具体和全面的认识。

二、政策激励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 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 “积极做好高校就业工作”。[2]为应对高校毕业生巨大的就业压力,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拓宽就业门路,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强调,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此基础上,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开展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等项目。制定政策最基本、最现实的依据是本国的国情。所以对于求职、择业的大学生来说, 了解就业政策制度就是了解就业的大环境、了解各种可能的就业去向和就业规则。[3]

我国在1999年实施扩招政策后, 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迅速向大众教育转变。在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 国家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等背景下, 原有的接受毕业生的主渠道的接受能力降低, 而新增长的如民营企业等接纳能力尚且有限, 促进就业仍作为关系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全力以赴的抓紧抓好。2002年, 由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的问题意见》发布, 提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为高校大学生的充分就业指明前进的方向。2002年以后, 每年国家都根据大学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出台若干就业政策, 逐步形成了适应大学生就业需要的政策制度体系和就业市场体系。[3]现已建立了责任明确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与“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相配套的包括待就业毕业生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建设也在进一步完善中。

“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这项2003年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又称“西部计划”自实施以来硕果累累, 并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重要举措成为国家长抓不放的一项就业政策。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在城乡差距、保障措施等缩小的基础上, 引导大学毕业生对自己在求职过程中给予自己客观准确的定位, 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 在祖国需要的时候默默奉献, 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成绩。

把握好“十二五”期间, 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城镇现代化水平都将得到显著提高的发展契机, 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农业现代化和城镇现代化这个变化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农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都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必然需要数量众多的掌握先进知识和一定管理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 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4]等相关优惠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为毕业生们解决了后顾之忧。

由于新增的岗位永远满足不了新增的就业人数的要求, 国家鼓励年轻人自主创业, 自谋出路也就成为了一个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向。为此, 国家还特地设立了相关机构指导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现在, 大学也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很多大学和企业合作举办创业培训班, 向自主创业的学生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 帮助他们制订创业计划、联系投资人或贷款等。还为学生举行模拟职场等活动, 在实践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学校还通过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 举办就业招聘会等方式, 帮助学生和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在政府方面,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以创业带动就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三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 国家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 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 鼓励了大学生尝试自主创业, 利用自己所学知识以创业实现就业。在实践中开拓思路、勇于尝试, 实现人生价值, 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发挥自己的才干。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4]“一个也不能少”, 针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国家的援助政策一直是他们的强大后盾。援助政策的实施为困难家庭毕业生们解决了就业问题, 使他们为国家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为形成更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通过类似政策的推行与实施, 在确保大学生顺利就业的同时, 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帮助毕业生了解了相关的就业政策, 提高了求职技巧, 为大学生进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就业网、人才网站的建设也为毕业生在就业指导与服务的“信息化”的趋势下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的求职信息。为了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活动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每年的实践学期也确保了大学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4]国家结合当前实际, 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所凸显的就业难问题, 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 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各项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制度, 为大学毕业生这一群体的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了解与就业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 有利于广大毕业生的求职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政府,学校,企业,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制度

参考文献

[1]唐金土.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6:123-124.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G]//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张文勇, 马树强.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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