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证明经典

2024-10-09

保险证明经典(共4篇)(共4篇)

1.意外保险证明 篇一

如何收集理赔材料

知道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所需准备的证明材料,但申请人仍然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索取呢?意外保险如何理赔呢?

其实,保险理赔所需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叙述如下:

一、事故类证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

(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意外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a.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b.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c.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2.保险缴纳证明如何出 篇二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1、第一项可到单位财务处申请办理个税缴费名细打单,只要单位出具证明便可以申请办理打印单证。

2、可以到人事处请其代为办理缴费明细打樱

应由社会保险局开出证明,我即然在你社保局缴纳,现在无论什么原因我要开一个我缴费情况的证明材料,就应该给我出一个缴费证明材料,如果说非要什么介绍信才给开,那就是推诿扯皮,我就是社保局的,在我们这里这种情况开证明时,我们都会给办,不过会在证明材料上写明做什么用。

有参保缴纳社保,可以拿自己的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缴费清单,在缴费清单上加盖社保局章,这份清单就足以证明你有缴纳社保了。

没有交过,开不了的,这个证明只有参加过社保或者在当地做过个体户、开过公司,交过税,才能开到的外地户口才需要开这个证明的,济南市的户口不需要

没有交过,开不了的,这个证明只有参加过社保或者在当地做过个体户、开过公司,交过税,才能开到的外地户口才需要开这个证明的,济南市的户口不需要

如果企业以前没有缴纳过社保,那么首先要持单位的介绍信、单位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材料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单位社保开户手续,手续办好后,他们会发你单位“社保登记证”。凭这个证书就可以为你的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了。具体请先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就是单位给你缴纳保险的证明。

办理方法:

单位开具介绍信,并在介绍信上写上你们单位的社保帐号,到社保所属地的窗口打印就可以了。是一页纸,上面会盖上社保的一个章,这个就是“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是从你开户缴费到你上个月的缴费证明。

如果是高新园区这面的就是去管委会后身的那个服务大厅办理。

其余的所属地去129街的社保中心就可以了。

问题补充:

这个凭证只是一页打印的缴费明细,是你社保的缴费截止日期,是到你打印的上一个月的费用证明。

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到社保窗口,没有其他的办法,虽然单位可以在网上打出你的个人明细,但是没有社保的章,个人打印拿社保是不会给盖章的,只有社保自已打印出来的才会给盖章。这个缴费凭证职业介绍所盖章无效,必须是社保窗口打樱

3.生育保险 单位证明 篇三

生育保险 单位证明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12月,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北京非京籍职工从起可享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1、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1、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4.从事保险工作证明 篇四

从事保险工作证明

如果是保险公估人,需要公估人证书;如果是保险代理人,需要代理认证书;如果是保险经纪人,需要经纪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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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中国保监会向全国推广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即将上线。为保证系统上线后正常运行,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现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新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工作

各公司应于202月29日前完成对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逾期未换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证工作

各公司年以前发放的`所有展业证书作废,新发展业证统一使用新版样式,由各公司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再由各公司打印发放。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

(二)各公司在办理保险营销员入司手续时,应对其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为未注销原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

(三)各公司在向保险营销员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不得向该保险营销员核发工号或业务代码,不得授权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四)对于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回收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无故拖延。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合理安排各公司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时间,及时制定《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册注销工作有关事宜的具体规定,并认真做好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及注销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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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工作

各公司应于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对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逾期未换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证工作

各公司2008年以前发放的所有展业证书作废,新发展业证统一使用新版样式,由各公司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再由各公司打印发放。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

(二)各公司在办理保险营销员入司手续时,应对其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为未注销原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

(三)各公司在向保险营销员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不得向该保险营销员核发工号或业务代码,不得授权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四)对于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回收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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