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共7篇)(共7篇)
1.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篇一
珠海市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
一、用人单位备案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报《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员工入职备案
用人单位需在员工入职30天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超过30天后办理,将无法补办无法录入系统)。
所需资料:
1、《珠海市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
2、填报《珠海市招用登记表》(新签)一式两份。办理方式:可网上申报或到前台办理。
A.网报:网上填写相关资料,成功后将第1项资料交劳动部门办事窗口。
B.前台申报:将第1、2项资料交劳动部门办事窗口。招用外市户籍员工:
所需资料:
1、填报《珠海市招用登记表》(新签)一式两份;
2、女员工需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3、调配费(每人每月4.5元)。
注:调配费按月缴交(不预收),首次缴费后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去劳动部门出具调配费缴款单,凭单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办理方式:可网上申报或到前台办理。
A.网报:网上填写相关资料,成功后将第2项资料交劳动部门办事窗口,由劳动部门开具调配费缴款单,凭单到银行办理缴
款手续。
B.前台申报:将第1、2项资料交劳动部门办事窗口,由劳动部门开具调配费缴款单,凭单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三、员工备案续期
本市户籍及外市户籍员工均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续期手续。
办理方式:可前台提交《珠海市招用登记表》(续签)一式两份或直接在网
上申报。外市户籍员工:
所需资料:
1、填报《珠海市招用登记表》(续签)一式两份;
2、调配费(每人每月4.5元)。
办理方式:可前台提交《珠海市招用登记表》(续签)一式两份或直接在网
上申报,成功申报后由劳动部门开具调配费缴款单,凭单到银
行办理缴款手续。
四、员工离职备案
办理方式:可前台提交《珠海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或直
接在网上申报。
2.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南 篇二
一 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权限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驻宁单位(含分支机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设区的市可以规定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权限,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和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二 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招收、转入职工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备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首次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提供);
2.招收(转入)职工名册;
3.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名册》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留存《招收(转入)职工名册》备查,其余资料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与职
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等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备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上确认职工离开该用人单位的时间,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留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备查,其余资料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等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用人单位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职工安置协议书等;
3.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篇三
所需材料
1、《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备案申请表》一份,盖公章;
2、《失业人员花名册》一份,盖公章;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下半页,盖公章;
4、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份,如复印件需盖公章;
7、稽核单(《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表》、《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各一份,盖公章、法人章;
4.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篇四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12年5月21日至6月28日在全区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净化我区用工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把开展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此次专项行动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组织实施,全区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成员名单附
后)。
二、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采矿、制造加工、餐饮娱乐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
型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
三、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重
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
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
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和工作要求
专项检查分三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及自查阶段(2012年5月21日-5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劳动保障网
站发通告、办专题、设专栏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普及《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同时,专班检查人员要及时
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
况表发放至各用人单位,督促各单位对照《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各项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
掉一村、不漏一户,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及时提出整
改方案,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材料
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25日)。在各用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
织专班人员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
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介入,严格处理。对拒不接受检查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
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总结阶段(2012年6月26日—6月28日)。此次检查
活动结束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作情况和处理
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检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
进行分析,提出对策,6月29日前,要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情况表》和专项检查
书面总结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相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强化责任。这次执法检查既要保证数量,也要突出两个重点。乡镇的检查重点是矿山企业和加工制造
业,城区的检查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建筑企业、餐饮娱乐
行业和加工小作坊。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充分认识这次专
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及时依法查处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严重侵权案件和群体性突发
事件的发生。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又要对企业热情服务,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在执法检查的同时做好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现
场咨询,以案说法,发放宣传册,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
度等,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附件:
1、东宝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
况专项检查情况自查表。
3、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东宝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袁时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 周国银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鲁晓进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鲍士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成员: 李永和柴立锋周光廷苏奔
刘德华苏嗣文刘德重赵正清艾良军陈华平许威韩国毅
万安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专班,鲍士兵同志为一班责任人,柴立锋及七个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乡镇范围内用工单位的检查;李永和同志为二班责任人,周光廷、苏奔及两个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用工单位的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鲁晓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活动工作的实施。
联系电话:2374125。
东宝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2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自查表
填报说明:
5.广州市用人单位劳动协议 篇五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合同起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一)岗位技能:_________
(二)工作经验:_________
(三)文化程度:_________
(四)其他条件: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四条合同期限前_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六条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九条乙方实行_________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日期。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税前),转正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各种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八条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记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乙方参与甲方项目的,在项目结束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在项目未结束时辞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甲方无项目管理规定的,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工资和奖金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四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为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个月。
第四十五条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四十六条下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乙方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送达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第五十四条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6.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篇六
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监管和劳动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按照内人社发[2012]128号文件精神及呼人社字[2012]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逐步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单位自查、齐抓共管”,大力推行网格排查,有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监管全覆盖、无盲点、无盲区,提高全社会自觉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意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健康高效开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甄正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刘玲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丁少军乔利蒙王栋马永刚张格槐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察大队。
办公室主任:丁少军(兼)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全年及2012年以来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制造、采矿、餐饮娱乐、酒店、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情况。
2、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3、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9、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10、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自查阶段(2012年5月15日——5月25日)利用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
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险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注重对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行业单位的个别化宣传,注重对新生代农民工、城市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等不同人群的个性化宣传,力求形式新颖多元,内容丰富易懂,效果直接明显。在此阶段,各用人单位要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内容,对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认真开展自纠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对2012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报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变更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花名册;
3、职工花名册;
4、劳动合同文本;
5、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支付记账凭证;
6、自查整改报告,所有资料加盖单位印章。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5月26日——12月10日)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成专项执法检查组,深入到辖区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12月11日——12月20日)
通过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全面排查、检查,及时归纳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改进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及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我局监察大队所有人员全部投入到此项工作,并要求七办一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及劳动关系协调员全部投入到此项专项检查中,通过专项检查摸清辖区内用工情况,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篇七
一、时间
1、立户时间:2010年4月27日—2010年7月30日。
2、新立户用人单位申报计划和统计时间:2010年4月27日—2010年8月31日。
3、登记时间:2010年4月27日—2010年8月31日。
二、办理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局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二)未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立户。已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登记。
(三)在市局立户的在市局提交人事立户、引进在职人才、接收毕业生材料,在区局立户的在区局提交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立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机关事业、企业、其他机构)注:此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注: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作为注册登记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4.2009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纳税证明需无欠税,且纳税额不为零。
5.近三个月本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
注:可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
1金管理局网站网上申报服务系统(wssb2.szsi.gov.cn/NetApplyWeb)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如为分支机构,则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如缴交社保人员与单位申报人数有出入的,单位应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6.在深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首次申办人事立户登记,还须提交其所属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和同意所属在深分支机构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意见(加盖总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不提供上述第4、5项材料。机构类型为其他机构的,可不提供上述第4项材料。
(二)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人事立户登记证》
2.《人事立户信息登记(变更)表》
注:此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验原件,不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5.2009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6.近三个月本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7.人才引进计划信息表(包括《引进国内在职人才计划申报表》、《接收院校毕业生计划申请表》、《提供毕业生见习基地计划申报表》);
注:此表由网站申报生成,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为分支机构,则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注:此表由网站申报生成,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为分支机构,则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不提供上述第5、6、7
项材料。机构类型为其他机构的,可不提供上述第5项材料。
(三)当年新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如无人才引进计划,无需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和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如有人才引进计划,则需在8月31日前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和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即领取立户证后,提供上述第(二)项第7、8项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
注:
1、首次申办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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