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2024-09-15

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精选19篇)

1.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一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年 x月 x 日 民族:x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南村室 邮编:xxxxxxx 电话:

工作单位:xxxx 邮编:x 电话:x

被申请人名称:xx 住所地: 邮编: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xx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 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 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资2750元。

2.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二

平凡孕育伟大, 劳动创造世界。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在波澜壮阔的90年历程中, 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始终依靠的中坚力量。90年来, 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紧紧跟随党的前进步伐, 以彻底的革命精神和蓬勃的创造力量, 积极投身革命、建设、改革的时代洪流, 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历史雄辩地证明, 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是推动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胜利之本。

当前, 我国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无论经济社会面貌如何改变, 无论科技进步和知识更新达到何种程度, 劳动依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导因素。如果说过去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双手, 推动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赢得举足轻重的国际地位;那么在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 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奉献与奋斗, 依然关系到国家目标的实现, 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发展, 关系到亿万中国人民的光荣与梦想。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 中国可以大有作为, 也必须奋发有为。新形势和新任务, 要求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 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 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 自觉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发展新阶段, 以勤奋劳动成为科学发展的实践者和主力军;在价值追求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转型期, 以诚实劳动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在我国内外环境、增长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 以创新劳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时代赋予中国工人阶级的崇高使命, 具有光荣传统的中国工人阶级一定能够与时俱进、锐意进取, 更好地发挥改革主力、发展动力、稳定基石的作用。

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进步, 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创造力量;党的全部执政活动, 离不开强有力的群众工作。紧紧依靠和切实关心广大劳动者, 是党的群众路线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 始终站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立场上, 切实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继续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

3.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三

男女情感不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再正常不过,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夫妻之间“劳动关系”的事情却闻所未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同居男友忙生意无暇领“证” 女儿出生索名份仍难如愿

2008年春节后,因为业务关系,来自湖北枣阳的打工妹吕静与生意刚起步的汪宁军认识了。汪宁军重庆人,时年28岁,来广东闯荡了几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后,开办了一家五金配件厂,吕静是另一家工厂的报关员,学电子商务的她既漂亮又能干,汪宁军经常找借口请她吃饭,想把吕静挖过来助自己一臂之力。

汪宁军人长得帅气,生意上又很用心。吕静觉得这个男人有潜力,就辞了原来的工作,一心一意帮汪宁军打理业务。朝夕相处中,汪宁军和吕静彼此产生了好感,很快住在了一起。两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起使,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在厂里,工人们都称吕静“老板娘”,让她心里很受用。有一次,吕静和昔日一起打工的好姐妹董倩逛街时,董倩提醒她,你表面上是老板娘,可你和汪宁军并没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汪宁军挣得再多,和你也没有半毛钱关系,你还是催他尽快把结婚证领了,这样,他所有的收入都有你的一半了。

一语点醒梦中人。吕静想,汪宁军的生意再红火,如果不是夫妻的话,在法律上和自己关系也不大。只有领了结婚证,才能给自己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有了这样的想法,吕静此后经常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给她一个明确的身份。汪宁军满口答应,却总是抽不出时间。因为按东莞当地的规定,双方户口不在本地,登记结婚需回原籍办理。汪宁军家在重庆,回去一趟至少要两三天,而他的五金配件厂每年只有六天假期,而且只在春节期间放假,这个时候,民政局也在休假之中。

看到汪宁军抽不出时间和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吕静颇觉无奈。有时,她在网上经常看到没办理结婚手续给女方带来的诸多麻烦,心里更是不安。然而,她催得次数多了,汪宁军有些不耐烦,他对吕静说:“结婚证不过是一张纸,根本说明不了什么,咱们身边很多对夫妻还不是没领证就生活在一起!”

汪宁军越是这样说,吕静心里越是没底,她觉得结婚证不但能证明两个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还代表着一份爱和责任感。正当她为此纠结时,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对于要不要这个孩子,吕静曾做过多次思想斗争。

知道吕静怀孕后,汪宁军非常开心,对她呵护备至,什么都不让她做,一有空还下厨给她做好吃的。享受着汪宁军无微不至的照料,吕静想,等孩子生下来,我们更有了夫妻之实,等到回重庆看望公婆时,就催他把结婚证办了。

2010年9月,吕静在医院顺利产下了女儿,本以为生了孩子后,汪宁军会更心疼她,没想到的是,刚生下女儿的第三天,吕静就和汪宁军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那天,汪宁军在厂里加班,女儿缺少贴身穿的衣服,吕静趁孩子熟睡的时候,拖着虚弱的身体走出病房,到医院大门对面的“爱婴宝宝”商店去买衣服。

买完衣服回到病房,吕静看到女儿还没睡醒,就在一旁整理东西。这时,她发现买衣服时所带的钱包不见了,不由怵然一惊,检索刚才买衣服时的细节,吕静才意识到,自己买完衣服把钱包放到装衣服的袋子上面,上电梯时人多,可能被小偷顺手盗走了。

一下子丢了800块钱,吕静心疼不已,汪宁军过来看望她们母子时,吕静说了丢钱的事情,没想到汪宁军大为光火,他不但指责吕静月子里乱跑,还骂她是蠢猪,把钱包放在那么显眼的地方。都说产妇过月子里不能受气,没想到汪定军这么不在乎她。受不过汪宁军的呵斥,吕静和他吵起来,

女儿快到满月时,吕静提出到重庆摆满月酒,顺便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却不屑地说:“你都是孩她妈了,还急个啥?”吕静想申辩,汪宁军却不耐烦地说:“我累了,别拿这事儿烦我!”

此后的日子里,吕静更是见识到汪宁军的暴躁。吕静既要照顾女儿,又要操持家务,非常辛苦,汪宁军不但不体恤她,稍有不满竟会大打出手。

2011年3月的一天,汪宁军下班回到家,把白天穿的衬衫脱下来,说上面有几个油漆点,让吕静尽快给他洗净甩干,他第二天要穿。吕静应了一声,因为女儿那几天闹肚子,照顾女儿加上操持家务让她手忙脚乱,把汪宁军交代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

第二天一早,汪宁军向吕静要衣服的时候,吕静才发现自己把这事给忘了。她刚要道歉,没想到汪宁军二话不说,挥拳就打,吕静被打得蹲在了地上,汪宁军看也不看她,换件衣服就出了门。

那天晚上,汪宁军回来,仍能看到吕静脸上的泪痕,走过来道歉说,这两天生意上不顺,心情难免烦躁了些,以后不会这样了!

吕静听后,心里稍稍好受了些。

同居生活难觅安全感 为自保步步为营留证据

自从第一次挨打后,吕静发现,汪宁军脾气越来越火爆,对她的暴力也逐步升级。一次,吕静去厨房拿东西,女儿小手乱舞,打翻了盛开水的杯子,烫得孩子大哭起来,吕静惊得赶紧抱起孩子,看到女儿稚嫩的皮肤起了水泡,下楼拦了辆的士就往医院奔,医生对孩子进行了紧急处理。

汪宁军得到消息后很快赶到医院,看到女儿胳膊包起了纱布,忙问大夫女儿会不会留疤?大夫说,留不留疤现在不好说,继续观察一下吧!听到这里,汪宁军一股怒气窜上来,拽住吕静的头发就往墙上撞,这个举动吓坏了医务人员,忙上前阻止。汪宁军吼道:“她是我老婆,你们都不要管!”医务人员叫来楼层保安,才制止了汪宁军的暴力行为。

汪宁军走后,有病人对悄悄抹泪的吕静说,你该不会是孩子的后妈吧?一句话问得吕静再次哭了起来。

女儿烫伤事件发生后,汪宁军对吕静态度更加粗暴,经济上管制越来越严,吕静向他要钱,超过两百元以上就得讲明拿这些钱去做什么,若觉得不合理了,还不想掏钱。很多时候,吕静要三十,汪宁军给她三十,要五十给五十,绝不多给一分钱。

有一次,吕静要钱买衣服,汪宁军仅给她200块钱,吕静不满地说:“我是你老婆,你挣的钱有我的一半,为什么对我这么苛刻呢?!”汪宁军甩过来一句:“别不知足,我对你已经够可以的了,把老子惹恼了,一脚把你踹开!”

汪宁军的表现越来越让吕静寒心,她不止一次想过分手的事情。可想来想去,她觉得汪宁军对女儿还算不错,也知道顾家,就是脾气坏了些,就是再找个男人保不齐还不如他。

不过,吕静转念想,这几年,汪宁军的生意还算过得去,可他所挣的每一分钱,自己却不能心安理得地享用。因为他们只是同居关系,有夫妻之实,却因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夫妻。

吕静越想越没有安全感,自己跟了汪宁军几年,一点物质上的保障都没有,她决心为自己和女儿多争取些利益。为此,她专门找律师咨询了一下,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你女儿的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倒是你和汪宁军目前这种关系,一旦两人分手,你什么都得不到。如果想保证自己的利益,就得多留些证据,一旦两人将来分手,还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吕静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决定步步为营为自己争取利益。

2012年9月,吕静对汪宁军说,我要出去工作,自己挣钱自己花,不想整天看你的脸色了!汪宁军想也不想就说,你就在咱们的厂子干算了,打保价单,接待客户什么的,厂里正需要人。

吕静郑重地说,一直以来,我只不过是你雇来的廉价劳动力,工人干一个月有两三千块钱的工资,我什么都没有,你如果想用我,就跟我签个协议,把我当工人看待吧!汪宁军想了想,同意了。

在吕静的坚持下,汪宁军和她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本着与厂里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汪宁军应偿还吕静2008年8月—2011年8月劳动工资96000元;今后,吕静在厂里工作,享有和员工同样的工资待遇。汪宁军为了让妻子再次成为自己生意上的助手,在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签过第一份协议后,吕静生活中与汪宁军有金钱方面的来往,都会要求他签个协议。夫妻二人近两年的暴力冲突中,有一次,汪宁军把吕静的手指弄伤致残,给吕静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吕静坚持让他给自己签一份人身伤害赔偿80900元的协议,汪宁军在这件事上确实对吕静有愧,就在协议书后面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按了手印。

2013年春节前,汪宁军资金周转不过来,连员工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为了筹钱他想尽了办法,并恳请吕静能向自己的亲戚筹借一些,看到汪宁军天天愁眉不展,吕静生了恻隐之心,向亲友借了1万多元钱,但她怕汪宁军以后翻脸不认账,坚持让他签下借贷协议。

对于吕静逼自己签协议的行为,汪宁军起初很不乐意,说他们已经是夫妻了,还这样斤斤计较,是不是有点太那个了。然而,吕静的态度却一直很坚决,汪宁军如果不给自己签协议,她就不做家务,不干厂里的活。为了哄着吕静多做事,汪宁军只得依从了她。

私下里,汪宁军却一直认为,自己和吕静共同生活了这么久,女儿也渐渐长大,算是事实上的夫妻了,签这么多协议,只不过是哄吕静开心而已。

不给名分就付我“劳动报酬” 请求获法院支持引发社会反响

一年间,吕静逼着汪宁军签下个人借贷、人身伤害、劳动合作等多份协议,涉及钱款20多万元。吕静本以为汪宁军多少会给自己一些,可没想到他根本没把这些协议当回事儿,更没有兑现的意思。

虽然吕静实施着保护自己的计划,可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她并不想真正和汪宁军分道扬镳,只是想和他拥有着合法的婚姻。因此,吕静一有机会就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仍以工作忙为由,把这事儿抛到脑后。

有一次,汪宁军再次拒绝了吕静回老家领证的要求,吕静气愤地说:“啥事儿也没有结婚这件事情重要,我跟了你几年,连个名份都没有,说明你一点也不在乎我!”

那几天,汪宁军正为生意上的事情烦心,看吕静又催他领证,恼怒地说:“你看看我们身边那些夫妻,有几个是领证的?有没有结婚证还不照样过日子?你想过就过,不想过拉倒,少拿这事儿烦我!”

汪宁军的态度让吕静近乎绝望,于是,她转而催汪宁军履行此前签订的各项协议。汪宁军以“没听说过老婆给老公打工要劳动报酬的,我答应和你签协议,只是想让咱们能把日子过下去,再说,我生意上资金缺口大,你又不是不知道!”

催要了多次, 汪宁军都没有当回事儿,还经常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给吕静发工资。一次,吕静看中一件衣服,标价680元,她手里没钱,就从汪宁军皮包里擅自拿了700元,到商场把衣服买了回来。

得知吕静没征得他同意就从自己皮包里取钱,汪宁军当即大怒,对着吕静就是一耳光,吕静哭着说:“这些钱连我工资的三分之一都不到,我花得心安理得!”说完,和汪宁军扭打在一起,可她那里是汪宁军的对手,一会儿就被打得鼻青脸肿。

这一场暴力冲突,把吕静对汪宁军的全部幻想彻底击垮了,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2013年11月中旬,吕静一纸诉状把汪宁军告上法庭,在上诉状中提出了有关解除女儿抚养权、人身伤害赔偿、偿还借款、劳动争议等四项诉讼请求。

接到法庭传票后,汪宁军十分恼火,他觉得整个过程都是吕静蓄谋已久的,逼自己签了这么多协议,一下子要自己付她20多万元,简直是在勒索!他觉得夫妻之间签订这些协议其实是无效的,他签协议的初衷无非是想给吕静心理上的抚慰。

汪宁军越想越生气,想回家找吕静算账,可家里那还有她们母女的影子,桌子上有吕静的简短留言:既然你不肯给我名份,又不愿赔付我的损失,咱们法庭上见!汪宁军这才知道,吕静带着女儿已经搬出去住了。

汪宁军看到吕静心意已决,有些慌了。静下心来,他觉得自己一些做法确实伤害了吕静,比如领取结婚证,对他来说,也就是耗费几天的功夫,自己却一再推诿,忽视了吕静的内心感受。

汪宁军决定找到吕静劝说她撤诉,然后好好过日子。没想到,他打吕静的手机,对方就是不接。费尽心力找到吕静母女,吕静却表示,已经给了你很多机会,你都不珍惜,我的心已经死了,咱们还是法庭见吧!

无奈,汪宁军只得一边做生意,一边应付和吕静的官司。2014年元旦前,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过调查,作出如下判决:原告与被告非婚生女儿由原告吕静抚养,被告汪宁军每月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为止;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5600元,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6000元,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80900元,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雇佣关系”,等等。

在东莞,青年男女未婚同居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这个特殊案例在当地引发了强烈反响。很多人认为,汪宁军与吕静之间虽然没领结婚证,但他们共同生活几年,且有了孩子,早已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夫妻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吕静在工作上的付出属于友情赞助,更不应付什么劳动报酬。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青年男女之间不管是否存在情侣关系,还是非婚同居,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确实提供了劳动服务,他或她就有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从吕静提供的证据链来看,她和汪宁军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告理应偿还原告的劳动报酬,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4.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XX族,住址:XXXX,联系电话***.被申请人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校长,联系电话XXXXX.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9400元(2700元/月×11个月×2);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2年4月-2008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7856元(930元/月×80%×24个月)。

4.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事实与理由:

2002年4月1日,申请人XXXX被招聘进被申请人XXXXX学校工作,教授计算机课,而后又兼任后勤部主任,一直工作到2012年10月26日,每月平均工资2700元。在将近11年的工作时间里,申请人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工作认真负责,从未违反过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然而,201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却以学校领导与申请人关系不和为由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被辞退,既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后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另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10月以前的养老保险金。

从上述事实可知,申请人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 1

存在任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金额为59400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中属于用工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但被申请人从2002年4月到2008年10月都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应当补缴。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导致申请人失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应当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7856元。

综上,被申请人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77256元,并补缴养老保险金,但被申请人却拒不赔偿和补缴。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 致

岳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5.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五

被申请人:xx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城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住址:xx市xx区xx大街218号xx公园藏经楼西南侧50米

申请事项:变更劳动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城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业经贵委受理,其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通过认真得搜集证据及核实相关单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请求增加仲裁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60元、赔偿金1720元、加班工资21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08元及变更补发工资为5月份工资、鉴定费为19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68元。

此致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xx

6.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六

关键词:仲裁,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纠纷

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做出有约束力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成本低、裁定快、保密性强, 已经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选择。目前,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全面推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加强, 劳动争议进入高发期。各种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经济补偿金、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经常见诸报端, 纠纷当事人通过仲裁这种法律渠道寻求救济、解决纠纷的报道也比比皆是。劳动纠纷的解决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如何才能做到正确运用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劳动纠纷呢?笔者结合自己对劳动仲裁的理解谈谈自己的体会,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准确理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 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前提

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仲裁是一种法律行为, 要想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必须准确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并以之为依据实施仲裁行为。

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等法规、条例、规章。依据这些法律, 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这是我们的劳动纠纷能否运用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的判断标准。可以进行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等等。二是要了解申请仲裁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 这是我们正确实施仲裁行为的依据。劳动争议经过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 另一方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决。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 一定会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查明争议事实, 作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的基础, 因此, 争议当事人必须诚实坦白, 还要注意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二是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 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如果对裁决不服,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否则, 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 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三是要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这是能否申请仲裁的时间要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这些内容必须准确把握, 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真正做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建设一支专业性强的仲裁员队伍, 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人力资源保障

仲裁是一种由仲裁机构向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专业服务。要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在于仲裁人员的高素质, 仲裁人员不仅要公道正派, 而且要专业化水平高、经验丰富, 能够准确依据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对仲裁员的专业性做出明确规定,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 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或者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人员的专业性是由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决定的。劳动争议的主体形形色色, 既有企业与职工, 又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 还有军队与文职人员;争议内容多种多样, 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劳动保护等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领域;权利诉求五花八门, 诸如改善劳动条件、分享企业成果利益, 既有单一诉求, 又有多元诉求。这些复杂情况要求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 要准确把握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有相对深厚的仲裁理论基础, 还要能灵活运用仲裁理论和技能。因此, 劳动争议仲裁员必须是熟悉相关法律要求、掌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理论和技能、把握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实践人才。

根据各地的实践, 建设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的主要途径有:一是通过公开选拔来充实队伍。借助制度成熟的公务员选拔考试, 严把人员“入口关”, 在公务员选拔考试中适当增加仲裁员岗位知识和所需工作经历的要求, 录用合适人才加入到仲裁员队伍中来。二是扩大兼职仲裁员队伍。积极吸纳相关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退休的劳动人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 并积极探索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的模式。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培训工作, 完善培训制度, 加强调解仲裁行风作风建设, 提升仲裁员服务水平、劳动争议处理质量以及调解仲裁公信力。

三、不断完善仲裁处理体制, 为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持续保障

7.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七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政策制定过程

劳动政策是我国最重要的政策之一。由于劳动政策的影响范围极广,劳动政策的制定往往会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的利益,所以注定劳动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我国当代的劳动政策领域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又是两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是两项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劳动政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都直接影响到中国几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出台的时期以及社会经济大环境的发展变化,二者的制定过程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政策制定的背景及原因、政策行动者以及政策制定形式三个方面。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原因:新劳动关系从“建立”到“规范”

中共十一届三只中全会以后,中央开始着手经济体制改革。劳动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罗列其中。之后,因劳动体制改革的深化、厂长经理权力的扩大,劳动争议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开始增加。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作为经济改革的最终目标。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未曾出现的劳动问题不断浮现。市场经济大潮下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巨大的人的流动,产生了劳动者本身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也随着而来。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化使得劳动关系产生了新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及时保护,以至于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打骂工人、克扣工资、延长工时、不提供劳动保护、损害工人身心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传媒的广泛报导下,劳动者的悲惨处境引起了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这种情况和大环境下,1994年《劳动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由此可见,《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劳动体制和国企改革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解决因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新的劳动问题,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缓解国内与国际舆论压力。

《劳动法》颁布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新的劳动问题在次出现。首先表现在劳动争议的范围不断扩大。2002年全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184000起,涉及人数达610000人,分别是1993年的15.6倍和17.1倍。10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6.3%,涉及人数平均年增长率达41.3%。虽然《劳动法》已对九四年以前新出现的劳动关系加以规范,但之后几年,劳动关系的继续变化,使得十二年前制定的《劳动法》显得有些刻舟求剑,难以与之相适应。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与此同时,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变化,另一个表现是出现了许多新的劳动关系形式,比如灵活就业的形式。此外,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执行中,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却很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05年9月在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劳动合同法》对解决上述问题势在必行。

由此可见,与《劳动法》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前提下,为规范比九四年《劳动法》颁布时更复杂、更多元化的劳动关系,解决新出现的而按《劳动法》很难妥善处理的劳动争议,特别是为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等问题而制定的。当然,《劳动合同法》也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改进和具体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二、政策行动者:从“一元主导”到“多元博弈”

公共政策行动者一般包括国家行动者(state actors)和社会行动者(societal actors)。就劳动政策次系统而言,在我国,国家行动者主要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构的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和专门负责劳动政策及其实施的国家劳动部(现改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外,还包括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府。当然,不可否认,中国共产党在是中国公共政策的重要行动者。社会行动者方面主要是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工会组织,以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为代表的雇主组织,研究劳动问题和政策的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关心劳工问题的各类非政府组织。

比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政策行动者,不难发现,在国家行动者方面两者差别不大。中国共产党都在其中发挥核心的领导作用,劳动部在其中扮演倡导者的角色,积极筹划法律的制定。不同之处仅在于1998年劳动部改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继续鼓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都曾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当过“把关者”,分别将两部法律一度排除在议程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政协在这两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都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这与劳动部(后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积极游说不无关系。

在社会行动者方面,全国总工会的在这两个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都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为制定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同时利用自己的媒体以及其全国性的组织网络,给立法者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推动法律的制定进程不断向前发展。

在另一方面,雇主组织及跨国公司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代表雇主利益的雇主组织及跨国公司在《劳动法》的制定过程中反应不是很强烈,其声音几乎没有被听到。在与代表劳工利益的全国总工会的对决中明显处于下风。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雇主组织及跨国公司反应十分强烈。其间掀起了一场外商“撤资风波”。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描述,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加拿大籍)在发言时指出“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该协会代表54家企业,拥有26万职工。该“撤资风波”显然传达出来的这一信息却是正确无误的:与在《劳动法》的制定过程不同,雇主组织及跨国公司正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扮演不可忽视的角色。1994年《劳动法》制定时,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跨国公司在中国数量有限,中国的雇主组织也还十分弱小,与中国总工会相比,在组织资源和政治影响力方面有相当的差距。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发展,十二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数量迅速增加,力量不断增强,对中国整体经济的影响不断扩大,对中国公共政策的影响力也在日益增大。与此同时,雇主组织也有一定的发展。因而,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听到“外资”的不同声音,出现外商“叫板”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三、政策制定形式:从“闭门造法”到“开门立法”

《劳动法》的立法工作从1979年开始一直到1994年,断断续续地经过了四个阶段(如下表所示)。但纵观《劳动法》15年的艰苦而漫长的立法过程,不难发现《劳动法》的制定基本还属于中国典型的立法模式。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立法意向,并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处于领导地位;国务院劳动部起草草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全国总工会为立法创造舆论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劳动法》。虽然劳动法学家也以参加草案讨论的方式积极参与了立法过程,但对于利益与《劳动法》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并没有恰当的方式表达声音、参与制定过程,立法大门并没有向他们敞开。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虽也坚持了党的领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与《劳动法》制定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审议的过程中,鼓励各地先出台有关规范劳动合同的地方法规,予以实施;同时调动有关各方面对该草案进行着调研和论证工作。这些都加强了立法的参与度,注重立法的科学性。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四月二十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知还请社会各界群众就草案展开讨论。相关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电邮至中国人大网站。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形式上对《劳动法》的突破表现在其在制定过程中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使得与利益与该法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有恰当的途径参与法案制定。如果说《劳动法》是传统的“闭关制法”的话,那么,《劳动合同法》在制定形式上就是“开门立法”。

四、结论

由于出台的时期和社会经济背景的不同,中国当代劳动政策领域中两项最重要的政策的制定过程存在差异。九四年《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为规范随着市场化不断深入而变得更复杂、更多元化的劳动关系,特别是为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等问题而制定的。代表雇主利益的雇主组织及跨国公司在《劳动法》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多大作为,其声音几乎没有被听到,在与代表劳工利益的全国总工会的对决中明显处于下风;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雇主组织及跨国公司的利益诉求表达得十分强烈。《劳动法》的立法工作虽然进行了几十年,但基本还属于中国典型的“封闭式”立法模式。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劳动者有恰当的途径参与法案制定,在制定形式上开始趋向“开门立法”。

参考文献:

[1]邢新民、桂敏杰:《<劳动法>概述》,载《中国工运》,1994年21期.

[2]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2002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

8.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八

被申请人:XX市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郑州市福寿街96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xx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20xx年、20xx年2年的工资共14812.8计元。

3、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交纳的统筹金4049.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喜妞自1969 年以来,一直在被申请人郑州市食品公司上班。1986年9月14日夜,因单位发生火灾,申请人因救火受伤。1986年11月24日上午单位派申请人出外购物,发生车祸,随后住院治疗,肇事单位也对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1992年,申请人身体基本痊愈,就向单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单位领导说申请人身体刚刚恢复,并且单位目前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适的工作就给申请人安排,并说在家休息并步影响工龄和长级。申请人就信以为真,这一等就是十几年。每年单位都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申请人都要求上班,每次单位都是说再等等。虽然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但是,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由申请人缴纳,并且承担了本来应当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申请人由于没有了生活来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饭,只好学习修理自行车,靠修车微薄的收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现在实在是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存,只好付诸法律,请求归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20xx年,被申请人又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又要求安排自己的工作,可是,被申请人仍然继续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xx年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20xx年未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退还申请人多向被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XXX

9.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九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x区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0755―xx。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拖欠的xx年xx月份工资xx元,逾期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小计xx元;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x元。

3、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拖欠的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加班工资xx元,以及逾期支付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小计xx元;

4、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由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保费用xx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实及主张依据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劳动法规,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事项,请求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10.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十

一 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高校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教育模式创新,高校越来越注重实践教育。大学生们也热衷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丰富个人的知识、技能,以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获得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的就业打好基础。但高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兼职活动中,个人权益易受到侵害。为对大学兼职情况进行研究,本人在A市选择了五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千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70份,问卷收回率为97%。根据收回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到,有75%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权益维护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如在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妥协的处理方式,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少会有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可看到,有57.3%的学生选择了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22.4%的学生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维护自身权利,只有15.3%的学生会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会与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合同,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并确保能够稳妥地获得劳动报酬。

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可看到大约会有60.3%的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常会延长工作时间、拖延大学生的薪酬发放时间或借其他非正当理由少发或不发给大学生劳动报酬。

很多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不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的侵害。因此,加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升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利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大学生在兼职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比较低,一些情况下会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会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所列的条款中的规定来对在校学生的兼职问题进行界定,在校学生的兼职不视为就业,等同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标准,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侵犯大学生权益。

二 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思路

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律条款中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条款要有针对地废除,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多年,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巨大差异,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意愿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对于非全日用工工作形式的法律保护意愿也更加强烈。而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意思不够明晰,可能会有多种解释,不利于非全日形式用工的发展,特别是对大学生兼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列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让大学生兼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2 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规范

大学生在求学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习为主,大学生兼职只是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平时假期所进行的兼职等活动。通常大学生每天所能进行的兼职活动时间平均在4小时以内,如果使用劳动法条款来对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进行约束也是难以全部包括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法规,将大学生兼职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设计,做好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工作,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兼职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因此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理解好“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做好非全日用工的劳动管理与保护工作。

(1)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所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本着促进就业的目的而推行的,但对大学生而言,口头协议取证困难,一旦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很难取证。《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劳动合同事宜的办法,让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雇佣大学生,以避免自身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从保护大学生角度考虑,还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订立事宜进一步梳理。

(2) 关于劳动报酬

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了一些兼职工作与正常在岗员工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两者相较而言,在岗职工已经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劳动操作,而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还是作为一名新工或者实习生的身份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不具有系统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多是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对个人经验要求不高的岗位 。因此兼职大学生与在岗员工之间技能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在薪酬方面会有一些差异,大学生兼职薪酬标准制度制订时,可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加班费标准方面,一般大学生兼职多是以小时计薪酬,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加班费的争议,在法定节假日时应适应于三倍的薪酬。

(3) 关于工作时间

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应放到学习上,大学生兼职只是丰富个人工作经验的一个途径,是学习生活之外的有益补充。但有些学生本末倒置,把本应放在学习上的时间用在了兼职方面,影响了学业。因此相关部门及学校应有积极的政策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规定,确保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雇佣大学生群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而言,建议可通过立法来规范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大学生,可减少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相关部门也要出台规定,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日工作时间。

(4)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伤害问题

一般会接受大学生兼职的单位多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多从事体力劳动或服务用户之类的工作,工作中的危险系数较高,易发生人身伤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发生纠纷。大学生没有购买保险,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多也无力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建议将大学生放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中,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也可享受到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能够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得到较好地诊治,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给兼职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证大学生的权益。高校也应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建立起非全日制用工的预警系统,做好大学生的兼职保护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服务,避免大学生兼职工作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中国高校教育已进入全民教育时代,高校的扩招让更多的人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生对自身也有了更加实际的要求和定位。更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即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学生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主要力量,因此大学生有更多的课余时间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大学生的年龄及个人健康等情况也符合对劳动者界定的条件,因此从大学生兼职角度入手,展开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用工形式。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更多的保障,促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大学生能够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申天恩.大学生劳动权益与劳动行为的学理论辩[J].

重庆社会科学,2014(6).

[2]高长富,姚茗川,唐唯嘉.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8).

[3]黄牡丹.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7).

[4]张波.勤工助学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5(10).

[5]漆鲜萍.浅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博览,2015(24).

11.劳动仲裁看就业 篇十一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并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走访有关部门, 我们摘取几个大学生就业劳动仲裁案例, 供大学生们求职时参考。

案例1:试用期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王某2008年6月大学毕业后, 于08年7月2日到某动画制作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后发生争议进行仲裁。王某在庭审中主张“入职时曾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公司表示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过后即签订劳动合同。但在2008年8月15日, 该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也没有支付过工资”, 故提出仲裁, 要求支付2008年7月2日到8月15日的工作2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500元。该动画制作公司在庭审中主张王某不是其公司员工, 并提交了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及2008年7月、8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员工登记表、工资表和考勤表中都没有王某的情况。王某没有任何证据。

裁决结果:

由于该动画制作公司提交的员工登记表、工资表和考勤表中都没有王某的工作记录, 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故王某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证据不足, 仲裁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案例点评:

试用期也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也是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事项, 现阶段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而且一旦出现相关的情况, 个人往往由于工作时间短没有任何证据, 发生纠纷后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试用期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期限。超过该条款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也是违法的。

2.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试用期的工作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 杜绝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支付过低工资的现象。

3.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已明确做出规定, 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案例2: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

张某2006年7月研究生毕业, 06年7月25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7月25日至2008年7月24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底, 该公司为张某提供了四个月的国外技术培训。双方与2008年5月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 约定服务期为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 违约金为5000元。2008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 张某要求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 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该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一张为张某支付的培训票据30000元。

裁决结果:

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 故张某所称于2008年7月24日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公司只提交了一张30000元的培训单据, 故违约金的总数额应认定为30000元。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4日, 尚有21个月的服务期未履行, 故应支付违约金26250元, 即30000元除以24个月乘以21等于26250元。

案例点评:

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因专项培训而签订的服务期一般时间会比较长, 且期限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且约定的违约金也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 在入职后再次签订服务期协议, 一定要注意期限、违约金等的公平合理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涉及服务期协议的相关规定。

应当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对应当收取的违约金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 即除涉及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外, 不会产生其他的违约金。目前有些单位对解决了户口或是住房后的劳动者, 尤其是大学生, 往往会另立名目, 约定意向户籍违约金或住房补贴违约金等, 这些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情况。

案例3:就业协议, 也须诚信遵守

王某07年7月应届本科毕业, 07年4月期间曾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其中约定王某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该公司报到, 将承担违约金5000元。2007年7月, 王某的档案关系已由学校转移到该公司, 但王某没有按期报到, 也未向该公司说明原因。2008年4月, 王某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该公司转移档案, 并支付影响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该公司提出反诉, 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裁决结果:

王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该公司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点评:

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自身的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到以后养老、失业等情况。注意档案不能个人持有。档案及社保关系如何存放, 如何转移, 都应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应避免出现断档、死档的情况。类似上述的案件, 档案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处于与自身无关的单位, 这些情况都应当避免。社会保险关系也是一样。与某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应及时转入, 解除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则应及时转出。

案例4:拒绝歧视, 平等就业

张某通过测试被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录取, 准备到公司报到时, 该公司却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 张某称因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 故被拒绝录用。后张某以该公司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 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就业 (乙肝) 歧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925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 法院确定被告系因原告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例点评:

应聘者与招聘者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并从事相应准备工作的过程, 应受我国法律规制。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但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 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 原告至被告处应聘的工作岗位系工程师, 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 因此, 被告拒绝录用原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平等 (公平) 就业原则。

12.「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程序 篇十二

申请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基本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13.劳动仲裁反申请书 篇十三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仲裁反请求:

1、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与反申请人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2、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资款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陈伍妹自入我公司以来,从事生产管理工作。自2011年2月起,我司依被反申请人的请求在普宁市开设分厂,并由被反申请人负责分厂生产业务。我司每月按被反申请人要求向分厂发送原材料,分厂员工的工资由被申请人负责发放,工资款由我司每月向被反申请人账户转账汇款。但被反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并未按公司要求交付加工后的成品,我司为此多支付了工资款人民币元,被反申请人的行为也导致了我司的巨大损失。2011年8月份,我司因无力承受巨额亏损撤销分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配合我司搬迁分厂的设备和原材料返回。但被反申请人在我司的强烈要求下,未移交所领用的公司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元,亦未返回正常工作岗位,被反申请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委提起仲裁反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14.论劳动关系的劳动经济学研究视角 篇十四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变化,劳动关系,收入状况,劳动经济学

一、劳动就业关系受到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影响

1. 弱势群体产生以及劳动关系变化的首要原因便是就业形势的严峻

2009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2009年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超过2400万, 按照8%的经济增长速度, 供求缺口1200万左右 (数据来自中国新闻网) , 也就是说有1200万人待业。众多的人口使我国蕴含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在这种正在调整的经济结构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下, 我国所面临的就业压力十分巨大, 也就是说从需求供给角度讲, 我国的劳动力需求量严重地小于劳动力供给量, 主要表现便是迅猛上升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据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 到2009年年末, 我国石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921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数据来自腾讯新闻网) , 而2005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839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 (数据来自搜狐新闻网) 。工业化进程和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劳动力总量矛盾以及就业结构性矛盾是我国就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而这一问题在2001年, 也就是我国加入WTO后显得更加突出, 从而使得劳动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对劳动者不利。

2. 劳动关系矛盾的形式和内容在变化的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影响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下几方面是是劳动力供给结构变化的主要表现:

第一、高素质劳动力受到飞速发展的教育事业的促进而增加。2005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为338万人、就业率为87.7% (数据来自中国新闻网) , 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为413万人 (数据来自《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 、就业率为71.85%, 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为495万人、就业率为70.9% (数据来自《人民日报》) , 2008年中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大559万, 实际就业率不到70% (数据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 2009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611万人、就业率为68% (数据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从以上数据可知, 我国目前的就业率不断下滑, “知识失业”凸显。

第二、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事业的发展促使就业结构发生变化。随着现代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 我国劳动力的职业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化, 将逐步有大量的劳动力从农业产业部门中分离出来, 转移到其他产业部门, 特别是工业部门、技术生产部门和商业、服务业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研究报告指出, 2000年同1982年相比, 在我国的职业结构总量中, 初级层次职业即产业工人和农业劳动者的比重下降了8.47%, 而中层职业的比重则增加了7.2%, 我国的职业机构正在趋向高级化。职业结构高级化是工业化国家普遍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中的一般特征, 指社会结构中高层次职业的数量逐渐增加。未来8-10年, 中国的职业高级化水平将有一个飞跃式的提高, 社会中间阶层也将有一个跳跃式的扩大。对全国人均GDP和各类职业比重的关系研究发现, 经济增长不仅对非农职业岗位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更对中高层职业的增加有相当大的影响。

随着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化, 必然会导致职业结构的变化, 而职业结构的变化则对劳动关系矛盾的形式和内容发生变化。从矛盾的主要内容看, 也从获得岗位、保障工资待遇变为岗位条件、福利以及薪酬的心理收益等。可以预测, 中国职业结构的变化, 会促进社会中间阶层的扩大, 一定程度上改变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 特别是劳动力需求方主导的状况, 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二、收入状况要求劳动分配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研究的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但是, 在工资收入普遍上升的同时, 不同的社会阶层从社会改革进步中所获得的收益是不等的。根据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的分组调查, 2003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2元, 比上年增加2012元, 增长13%;占总体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5元, 比上年增加263元, 增长8.7%。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5.3∶1, 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显示, 2005年城市居民中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超过8倍, 有六成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由此判断, 中国现在已经出现了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事实上, 人们对收入差距拉大的不满, 的确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产生不利影响, 但根源还不在收入差距本身, 劳动分配关系的不协调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保证, 而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伤及职业培训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四个主要内容。通过分析履行劳动合同所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这四个因素的构成, 首先发现,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各其他类型企业中, 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都是由劳动报酬所引起的;其次我们还发现, 保险福利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联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履行劳动合同时面临的第二大问题。

三、结论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 我们可以判断出, 我国各类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尤其是劳动报酬问题相对比较严重。

参考文献

[1]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2]张立坤: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7, (2)

[3]中国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6

15.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十五

关键词: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区分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这两类我们常见的用人关系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很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法学理论界对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也有不同的争议,“台湾学者黄越钦则将劳动关系分为事实劳动关系、间接劳动关系、团体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连锁劳动关系、试用劳动关系和暂时(临时)劳动关系等”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时双务有偿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强制性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条款,如对劳动的时间的规定、劳动的保护条件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等。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较而言有其鲜明的特点,从劳务关系的本质上来看劳务关系的特点能很好地区分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从主体性上看,劳务关系比劳动关系更具有广泛性。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都可签订劳务合同,没有特别的限制。劳务合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任意性,除了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条款即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的,而劳动合同是要式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的用工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保护受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弱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所有的用工关系纳入,只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其他的劳务关系被排除在外,只能由民法或是合同法来调整,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有不同的维护基准,这在某种意义上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劳动关系的双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约定,双方不干涉对方的劳务过程,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只负责提供劳务,用工者只需按约定支付报酬。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特性。劳动合同的公法性质决定当事人一方必须为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没有特别限制,既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

(3)报酬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劳动关系中报酬的发放通常是固定的,多以工资的方式按月发放,而劳务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次支付结清的。

(4)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来调整的,故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当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解决,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在劳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适用民法解决纠纷。

(5)差别待遇。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特别对劳动者所享有的待遇如保险、工资、福利做出特别规定,而劳务关系中劳动力的价格则是按照市场上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6)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如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而劳务关系由具有私法性质的民法调整,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不如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更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合同内容的确认。劳动合同的条款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是不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协商的。劳务合同的内容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当事人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可以进行自由协商约定。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飞速进步,各种用工关系的大量涌现,有关劳务关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正确厘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对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适应我国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维持社会的稳定,将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排斥在外的劳务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势在必行。劳动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仅仅是形式上的,实质的平等还需要完善立法。有学者认为不宜将劳务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否则会引起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混乱,其实不然,将非全日制的临时用工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只是时间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会越来越强,而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也必将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姜红玲.《新编劳动人事法规教程》.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2]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

[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16.劳动仲裁申请书(作业) 篇十六

申诉人:孙相菊,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

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三区18栋202

身份证号:371122xxxxxxxxxxx电话:1334961xxxx

被诉人:北京科联升华应用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李立辉电话:1839036xxxx

请求事项: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1)支付双倍工资3600元,(2)支付不提前30天通知补偿金一个月工资1800元,(3))支付申诉人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1月1日止加班费48天,共计2480元,以上合计金额788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孙相菊于2007年12月1日被应聘北京科联升华应用技术研究所担任流控器组操作员职位,每月工资960元。

被诉人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1月18日,每周加班1天,但一直没有支付加班费。在2012年11月2日经人事部主管王芳通知不用上班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11月3日申诉人孙相菊找被诉人李立辉就解除劳动合同之事谈话,申诉人在工作中和其他方面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严重的违犯了《劳动法》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仲裁。

此致

敬礼

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孙相菊

2012年11月19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3 份

2.证据清单

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工资条复印件2份

17.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十七

被申请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联系电话:xx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xxx年6月的工资1610元;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xxx年2月至xxx年6月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拖欠申请人xxx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xxx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18.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简单劳动的原因 篇十八

关键词:复杂劳动,简单劳动,读书劳动,财富分配,增值

1 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

简单劳动,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 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 一般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1], 而复杂劳动则是“指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劳动”[1]。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 决定商品价值的“必要劳动”, 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 而复杂劳动则可以换算成一定倍数的简单劳动。马克思说:“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 因此, 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2]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复杂劳动, 可以换算成为多少倍的简单劳动呢?马克思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 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2], 至于其内在的换算原理, 马克思并没有详细说明。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的原因, 马克思也并没有专门进行详细的分析, 只是说:“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 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 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 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 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2]。为什么马克思对“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的内在原理没有做详细的分析呢?这是因为, 对于复杂劳动换算成一定倍数的简单劳动的原理, 马克思并没有弄清楚, 所以马克思回避了这个问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就坦白地承认了这一点。

2 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划分

现实中, 哪些劳动是复杂劳动, 哪些劳动是简单劳动呢?本人认为, 简单地、截然地将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两类并不妥当。事实是, 从极简单到极复杂, 人类劳动的复杂程度可以划分为无数个档次。市场分配规律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 确定各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 是将各种复杂程度的劳动, 按比例折算为“标准劳动量”。这种折算, “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 换句话也可以说, 这种折算是由市场分配规律完成的。

3“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的原因

3.1 市场经济与财富分配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富的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 或者说主要由市场的力量来主宰, 并通过财富的分配来决定资源配置。如果市场认为应该配置更多的资本和劳动去生产A产品, 它在分配财富时, 就会让投入到A产品生产中的资本和劳动获得较高的报酬 (办法是让A产品价格较高, 价格是分配工具) , 以达到让人们按它的意志配置资源的目的。市场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时, 遵循着一系列的分配规律, 如“按劳分配”规律、“按资分配”规律、“高风险高收益”规律等等。

3.2 投资的定义

市场在遵循“按劳分配”规律分配财富时, 只关注与社会财富的创造相关的劳动, 在遵循“按资分配”规律分配社会财富时, 也只关注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发挥了作用的资金。因此, 一笔资金要成为资本, 要实现增值, 就必须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并发挥相应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 本人给“投资”下的定义是:“所谓投资, 是指把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当作资本使用, 以期分享新增加的社会财富, 获得资本的增值收益”[4]。

3.3“投资活动”中的“投入”

投资活动中“投入”的, 可以是货币资金, 也可以是机器、厂房等实物资金, 还可以是商誉、专利技术等无形财富, 它们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 都是财富, 或者说都代表一定的价值量, 这些都为人们所熟知。在这里我们需要补充的是, “劳动”本身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作为投资活动中的“投入”。

在通常情况下, 劳动报酬总是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 这些货币或实物的一部分被劳动者消费掉, 另一部分则被劳动者积累起来, 到了一定的时候, 可能通过和合适的投资项目相结合而变成资本。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可以不通过表现为货币或实物的中间环节, 而是一经获得就被即时地转化为资本, 并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发挥作用。一定时间后, 这个最初投入的、归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报酬”当然会返回给劳动者, 还会附加一个增值收益。这种情况从性质上说就是“以劳动进行投资”。

3.4 学生读书学习的劳动主要是投资性劳动

学生从读书行为中得到的收获有三种: (1) 即时的享受。读书虽然辛苦, 但也有乐趣。 (2) 提高享受生活的能力。 (3) 提高劳动力性能。前两个收获是相对次要的, 第三个收获是最主要的。

与人们可以从读书行为中得到三个方面的收获相对应, 人们读书的目的也有三个, 从而人们付出的读书劳动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三个部分。其中前面两个次要的部分, 因与社会财富的创造无关, 所以不是生产性劳动, 市场分配规律在分配社会财富时也不会予以关注。读书劳动的第三部分, 是用于“提高劳动力性能”的, 而劳动力最终是要用于创造社会财富的, 所以也可以说, 这部分读书劳动是在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付出。由于第三个部分的劳动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付出”, 所以, 市场分配规律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时, 就理当给予关注, 给予适当的报酬。但学生下课后却并没有得到他们的劳动报酬, 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市场分配规律对这部分劳动给予报酬时, 采用的是“延迟给付”的方式, 即要等到学生毕业参加工作、直接投身到社会财富的创造活动时, 市场分配规律才会通过“复杂劳动报酬”的形式支付他们当年读书劳动的报酬。

对于读书劳动参与投资的过程,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读书劳动中用于提高劳动力性能的那一部分, 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付出, 所以理当得到报酬, 但这个劳动力将来会用于哪个企业我们无法确定。学生读书劳动的报酬该由谁付, 也无从确定。培养高性能的劳动力是所有企业的需要, 但又无法由各个企业自己去进行, 所以, 这个需要就成了全社会的公共需要, 应当通过政府行为来完成。从理论上说, 可以由企业交一种相应的税, 政府以这个税收去给在校学生支付读书劳动的报酬。现实中企业不用交这部分税, 那么, 企业就可以将这部分本应作为税款上交的钱进行投资。但或迟或早, 企业仍需按照市场分配规律的要求将这些钱及其增值额返还给学生, 返还的形式就是“复杂劳动报酬”。

3.5 学生读书学习中的费用消耗

学生在读书学习过程中还要消耗掉一些费用。就像读书的劳动可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样, 读书费用也要分成三个部分, 其中前两个部分的性质是“生活消费”, 读书费用的第三个部分则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付出”, 是资本。对于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而投入的资本, 市场分配规律当然会予以关注, 并给予适当报酬。学生在参加工作后要收回其读书时投入的本金, 并得到一定的增值额, 实现的形式也是“复杂劳动报酬”。

3.6“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的原因

学生读书学习的劳动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付出, 理当得到财富分配, 且因为通常是延迟给付, 所以还要增值;学生读书过程中花费的资金, 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而投入, 是资本, 理当实现增值。这就是“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的两个根本原因。

在决定“是否投入劳动与资本去创造财富”和“把劳动和资本投入到哪个领域”时, 人们的决策依据是“预期收益水平” (实际的收益水平事先不知道) 。因此, 市场在按照“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等分配规律分配财富, 给予劳动报酬和资本利润时, 采用的是“确定预期收益水平”的形式。市场总是想尽千方百计让各类劳动和资本的预期收益处于合理水平, “合理”的标准是“以有限的可供分配的财富, 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投入劳动与资本的热情, 创造最多、最为人们所需要的财富”。至于事后人们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水平和资本投资回报率市场分配规律是不会顾虑的。

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 有的投资活动“血本无归”, 有的投资活动却获得了暴利, 我们却不可以因此认为那些亏本的资本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没有发挥作用, 而获取了暴利的资本就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发挥了大得不得了的作用。同样, 当我们看到某人读了很多书工资却很低, 某拳王在台上一分钟赚到的钱就比很多人几辈子赚的还多时, 也绝不可认为这位读书人的学习劳动就不是投资性劳动, 拳王的训练劳动就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发挥了大得不得了的作用。我们切不可机械地以“某拳王和他的团队所投入的劳动和费用 (资本) 及其增值额”来解释该拳王的“复杂劳动”的高报酬。

参考文献

[1]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0年3月.

[2]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年6月.

19.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法 篇十九

关键词:口语交际;课例;培养;思考

中图分类号:G6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1)07-048-01

课例名称:北师大版 《语文》五年级下册第五单元口语交际《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教学设计。

课型:口语交际课

教材分析:对“劳动”,我们的学生都有这方面生活经历,在学完了“劳动”单元的课文。为了深化学生对劳动的认识,培养健康正确的劳动观,激发学生对劳动者的热爱,也为了继续培养学生良好的交流习惯、品质和能力,教材在本单元结束后安排了一次“劳动”为话题的口语交际课。

教学目标

1、培养学生良好的交流习惯和品质,体会劳动的价值,激发学生对劳动者的热爱,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正确的劳动观;

2、在活动中培养学生勇于发表自己看法的勇气,培养学生良好的交流习惯。

一、明确交际要求

(出示小黑板)本节课,我们围绕“劳动”进行一次口语交际练习。大家先一目十行快速明确一下本次口语交际的要求,并希望同学们在平时交际时就能注意以上要求。

二、交流课前调查情况

1.过渡:我们先照着幻灯片上要求来交流课前调查情况(播第二张幻灯片)。第二张幻灯片内容:

活动方法:2人合作,1人充当采访者,去采访另1人的课前调查情况。完后2人换角色再采访。

活动提示:要问清调查了哪些人的劳动,要介绍清被调查对象的具体劳动情况和他们劳动的意义。调查后的感受。

2.学生附近2人合作,1人充当采访者,去采访另1人的课前调查情况。

3.学生自我推荐方式进行当众采访4位同学。(表扬奖励有勇气率先举手者)

4.多元总体评价。(注意多元评价及良好交流习惯品质的培养、引导。)

5.学生自我推荐方式谈听了刚才交流的感受收获,教师补充小结。

教师小结补充要点:劳动的多样多彩。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不难想象没有劳动会怎样。劳动是幸福的,但同时也是辛苦的,应理解体谅帮助大人。

6. 以欣赏歌曲《劳动最光荣》的形式,表扬全体学生。

三、明白劳动对我们学生的好处意义

1. 引導学生欣赏本班学生大扫除时的视频片段、照片及自己的其它劳动成果,思考劳动对我们学生的好处意义?

2. 自我推荐方式发言交流以上话题。

3.教师进行“爱劳动”教育,并过渡:每一份劳动成果都是劳动者汗水的结晶,我们都应该好好珍惜,但具体怎样珍惜呢?请看第四张幻灯片(播放第四张幻灯片)分好组。

四、联系实际,进行“尊重每个劳动者,珍惜每一份劳动成果”教育

1.先各小组根据所分内容进行组内讨论,同时在白纸上写好摘要 ,帮小组代表准备好发言。(强调“同时” 、“摘要”)

第四张幻灯片内容:

①从哪些方面,怎样去珍惜老师的劳动成果?

② 从哪些方面,怎样去抓好自己的学习?

③ 在家,对父母、对自己的事、物?

④ 从哪些方面,怎样去对公众环境和公物?

2.各组贴好写有“讨论摘要”大白纸后,分组汇报,其他组、其他同学也可补充、提问、纠正。注意随机评价和表扬奖励有勇气率先交流者。

3.集体总体评价(注意对学生良好交流习惯品质的培养、引导。)。

4.学生自我推荐方式谈听了刚才交流的感受收获、教师补充小结。我们小学生,除了家务、公益劳动,学习就是主要的劳动,学习时可能会遇到许多诱惑,许多困难。请不要畏惧,不要退缩,要时刻铭记:要想有一分收获,必须先有一分耕耘,为了明日更好地创造幸福的生活,我们今日愿意努力劳动!

五、欣赏“刘少奇与时传祥的故事”视频

六、请学生交流看视频后或学了本节课后的感受收获

七、教师小结、评价本节课

八、布置作业:在日记中写写本节课学后的感受收获

九、教后反思:本节口语交际课,在设计和执教时,我努力做到:不喧师夺生,削减教师行为,尽量努力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交际的特点,尽量增加学生训练的频率和实效性,教师只起好组织调控、创设好交际情境的作用,使学生由被动变为主动,由配角变为主角,真正成为交际的主人;同时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先追求敢说、有话可说,再追求说得深入、说得优雅。让学生在交际的“游泳池”中,自行习得良好的口语交际交际习惯, 同时深化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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