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2024-09-0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17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一

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政策要点

出处: 发布日期:2007-01-09

一、参保范围

(一)单位参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中签订了互免协议的除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为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

(二)个人参保。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农村户口的应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参保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等有关资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单位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个人参保: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可按以下办法实行5年过渡:

1.2006年度,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2.2007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3.2008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4.2009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5.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三、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之月起建立。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起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调整为8%。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账户。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从1996年1月起,按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其中,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相关条件,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

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三)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经选择,不再变更。延长缴费期间缴费年限不得间断,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办理病退休,并按

(一)、(二)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二

一是以视频轮播方式进行专版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媒体覆盖面广、受众多、影响大的优点, 依托古田县广播电视台在黄金时段专版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抢红包”活动, 每日七次轮流播放,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以寄送方式开展针对宣传。通过给全县几百家企业寄送宣传资料, 使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直接传达到企业, 宣传具有针对性, 有效避免资料浪费。此外, 寄送的资料方便企业保存、查询, 宣传时间效力更为持久。

三是以志愿服务方式入户宣传。工作人员利用下班时间提供志愿宣传服务, 向街上商铺分发宣传资料, 一对一地面向从业人员宣传讲解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提高他们的参保及维权意识。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三

关键词:油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系;问题分析及运行

首先,我们要知道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人们以后没有劳动力时,可以有钱花,基本的生活水平可以达到。人民群众需要有这方面的意识,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让人们知道,这对于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有着极大的帮助[1]。虽然在此工作中,我们会遇到许多问题,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问题慢慢就会迎刃而解。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个体系,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只有这样养老保险体系才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发挥它的作用。油田一般都是归国家管,所储存的资源分布广,在管理上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为了确保职工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得到落实,政府开展了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养老保险服务范围逐渐扩大,进而落实养老保险的运行。

一、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至1997年开始,政府就颁布了关于养老保险的文件,并让它成为革命性文件,一直沿用至今。养老保险是由三个方面构成的,分别是基本,补充和个人储蓄性的养老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企业与职工缴费组成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者是按工资总额的20%,归社会所有。后者也是按工资总额8%,纳入纳入个人账户;同时养老保险缴款年限必须满足15年,按年收取社保。若达到上述要求,可以领取养老金,其程序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即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每个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期限满一年就多发1.2%),并且是按月收取。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存储除预期发放月数,一般来说:退休年龄越大,预期发放月数就越小,两者是反比的关系。假如油田的工作人员以1995年2月,企业内部职工推迟一年为界限,那么之前的工龄就可以当做缴费期限了。同样的国家政策也是具有灵活性的,因为人民币汇率的高低,会影响百姓的消费水平,这时国家可以充当一个调节者,对养老金的进行调整,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企业依据自己的盈利情况,为自己的员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2]。通过运营分析,收入的大小是由缴费与收益率共同决定的。养老保险不是强制性的,每个人自愿参与。近几年,由于种种因素,国家开始上调退休年限,影响了部分人的利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部门正在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应该用一种理性思维,来看待事情,发现实质问题,不要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存在许多问题,制度变化过快,没有相对稳定期限,可以从油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换来看,调整的次数太多,员工很难适应这些变化。一旦大家了解一些,新的变化又来了,很难搞清状况。前面提到的过渡性养老金,由于它的计算复杂多变,员工根本就掌握不好。主要是因为经济的通货膨胀,政府采取的措施会影响它,所以油田企业的职工的基本养老水平并不能保障;就其油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逐步发展而言,在未来一段时间,养老金水平会大幅度下降[3]。是由于我国面对国内国外经济压力,需要大量的资金与资源进行发展,在某些方面是没有顾忌到。就如养老保险制度而言,不能充分的进行经济保障,若要发展,一些东西就需要牺牲。依照专家预测,在2020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保险金,平均只能拿到养老金收入替代率的49%,而国际上确认养老金收入替代率为75%,两者的差距显而易见;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的管理要进行详细说明。由于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其中油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要与国际公认的替代率持平,支付压力就十分明显。造成企业纷纷要建立企业年金(补充的养老保险)。就比如说:油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2%,企业缴纳4%划入个人账户[4]。企业职工退休时,企业一次性将储存的本息返回给职工。这是一种有效避免养老金替代率降低的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年金的规模也会逐渐壮大,对养老保险市场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如何规避它,这就加强监管力度;职工还可以进行商业养老保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国外相比,我们是不成熟的。国外的商业养老保险占总养老金40%,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占总养老金大概是15%。通过比较,我国的商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与认识

首先,我们要形成一个长期稳定养老保险政策,对于暴露的空账问题才能更好的理解。空账是指每个交付养老保险的人,在此账户上只有存款数目,没有现金存款额,用做支付以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有两个可行的办法,方法一:在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要降低,企业帮助职工缴纳的养老费,要分一部分填补基本养老保金的缺口。方法二:对个人账户要落到实处。例如,调整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维护个人利益,社会统筹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完善企业的年金制度,与企业发展相匹配,也要避免平均主义。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与支付能力,还要重视企业发展目标,才能发挥企业年金的作用;加快商业保险的建设,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以便自由选择[5]。国家应该给予鼓励与帮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养老保险提供良好的环境。由于我国处在转型期,有许多政策没有完善,市场发育不健全,养老保险市场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勇于改革创新,同时政府要发挥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讨论油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的相关问题。达到了以小见大效果,虽然不够全面,但也可以得出一些结论。第一,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第二,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第三,利用优惠政策,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三者齐头并进,不仅可以保证企业职工在退休以后,享受较大的福利,而且有利于企业走向正规,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看看他们的管理技术是什么样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运用,建设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高颖.城镇企业失岗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探析[J]. 科技创业月刊,2006(04).

[2] 张盈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特征与风险规避[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6).

[3]谢红艳.浅析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女性利益[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3(01).

[4]崔凤,谷翠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与建议[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五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合理使用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以及《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怀劳社发

[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

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转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异地自付比例。经批准转省内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5%、转省外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统筹报销。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按程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无论省内、外住院无须先自付5%或10%的比例,凡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报销。

三、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超定额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级别的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报销。

四、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五、适当提高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标准。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标准且价格在30000元以内的内置材料,按50%的金额标准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六、建立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跨统筹地区的互认制度。在职(在岗)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可由原参保统筹地区开具参保缴费的证明,新统筹地区即认可其原缴费年限,如没有间断缴费,应视同连续缴费,不再作“新参保”处理。

七、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如下: 表<一>

表<二>

表<三>

八、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与本通知有抵触按此文件执行。

沅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沅陵县财政局

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篇六

一、什么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政府和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社会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职工退职、病退的条件

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职。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七

关键词:困难企业,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中一项, 它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来建立, 当参保职工因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之后, 就会由医疗保险机构从基金当中支付, 减轻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其中城镇职工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员, 包括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 不管是国有经济单位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 也不管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困难企业, 都必须为自己的职工办理城镇医保。

所谓的困难企业职工主要有几种情况:

(1) 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 由于变现的资金不足够去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或退养人员;

(2) 已经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

(3) 还没有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 但是因为长期亏损所以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4)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但目前由于经营不善因此无力继续缴纳保费的企业, 其员工也属于困难企业职工;

(5) 被纳入全国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1 困难企业职工难以参保的现状与致因

1.1 医疗费用控制难, 降低保险的受益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改革严重滞后, 随着政府对医院的投入逐步减少, 导致医院开始往追逐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 以医疗手段间接地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特别是在考核机制的作用下, 许多医务人员往往给患者开一些高价药, 或是促使患者进行一些非必要的检查。尽管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非正常增长, 各地的医疗保险机构都采取了包括管理协议、结算方式、制度设计等方面内容的措施和手段, 然而这些方法对于医疗费用虚高的问题却无法做到真正的解决。归根究底, 还是在于医疗机构制度本身深层次的矛盾, 难以触及, 即使能够控制住医疗基金的支出, 但是往往又会增加患者的个人负担, 实际上还是等于无效。

1.2 各地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并没有制定统一, 现有的规定立法层次较低, 仅属于行政法规的类别, 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同时, 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又各不相同, 征缴、支付和管理医疗保险费的实施也还不够规范和一致。因此, 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就大大制约了医疗保险的顺利施行。

同时, 由于有些地方的财政比较困难, 也有许多企业属于困难户。因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除了要适应当前的国情外, 还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手段、给付标准等等, 更不能脱离当地的实际盲目确定。

1.3 企业经济困难

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的, 那么参保就等于变相减少了企业或个人的短期收入, 因此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未能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困难企业往往连员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出, 何谈缴纳医保。作为困难企业的职工, 他们的收入连支付基本生活费都十分勉强, 又谈何参加医疗保险。可是, 困难企业的职工也正因为收入微薄, 离退休后的生活更加难以保障, 所以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才会更大。

2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的措施

2.1 尽快完善医疗保险的立法

将现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逐步演变制定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法律与法规, 明确其法律地位及权威性, 把医疗保险各地统筹转变为全国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如此既能保障医疗保险法律系统的科学发展, 也能让困难企业职工得到全国从上而下的关注与帮助。

由政府主导, 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使其能与其余城镇职工一同参加医疗保险, 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同时, 也为困难企业解决了职工离退休的后顾之忧。

2.2 科学制定参保的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 应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对于困难企业职工实行参保补助的同时, 还可以根据投保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确定一档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为困难企业职工设立一档最低标准的医疗保险, 既满足了职工的医疗需求, 又能缓和我国社会保险投入的压力。

2.3 创建一个门诊病种的报销办法

由国家倡导, 联合各相关部门进行门诊慢性病医疗方案的研究。根据疾病类型制定不同级别的“医保诊疗套餐”, 即针对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治疗方法, 以不同需求不同消费层次进行划分。这些诊疗方案里, 可以分为3种套餐类型:

(1) 全免费; (2) 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3) 全自费。

参保人进行诊疗时, 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由医师针对患者的病症去选择出相应的“医保诊疗套餐”, 并且允许在该级别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4 制定“免费医疗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目录被称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各医疗统筹地区可以在这“三大目录”的基础上, 进行探索, 科学合理地制定出一套“免费医疗目录”。即在“三大目录”当中, 选择一些价廉又适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对困难企业职工开放免费使用。这样一来, 既能引导患者积极就医, 又能减轻这些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负担。

3 结语

困难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 应努力扩大参保的覆盖面, 积极争取补助的资金, 并且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实施大病医疗互助、困难群体专项统筹的措施, 还应建立一个可行性强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确立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惠安.医疗保险体系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及其违规行为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 2003 (8) .

[2]张冉燃.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上不成功[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 (14) .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八

关键词:国有企业;医疗保险;医疗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3-0024-03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机制,这种筹资机制是针对居民的医疗保健事业的,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世界上普遍认为这种制度是相对来说比较进步的卫生费用管理模式。广义上来说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针对居民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筹措问题的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义务保险,或者又可以叫做社会医疗保险;另一方面叫做私人保险,或者也可以叫做自愿保险。前者是由受政府委托的独立公司包揽,或者由政府机构独立包揽;后者顾名思义是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定期缴纳一定的费用当作医疗保险基金。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翻开了一个历史性的篇章。经过了十几年的摸索,历经风雨,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终于初步建立成功。从劳保、公费医疗福利保障制度转变到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路跌跌撞撞在困境中摸索,终于获得了制度性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基本构建形成了一系列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这些相关政策体系都是围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的,因此具有足够的合理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主体,大额医疗费用保险、企业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作为辅助保障。同时,在新农村建设的浪潮推动下,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也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基本构建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几个方面。可以说是在传统的制度基础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并不是说问题完全不存在。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居民,这些居民由于制度安排缺乏,看病贵、就医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另外,受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具体实施也有显著的差异。

简而言之,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颁布以来的数年中,我国各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在传统的制度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在此基础上,怎样进一步地把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地使有关的医疗服务管理得到切实的完善、进一步地使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重要课题。

二、国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

(一)国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改革现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部分人员实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这一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弊端,对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确保居民合理公平的就医产生了不利影响。特别对于医疗费用的开支的增加,其程度相当惊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药品以及其他一些收费标准的适当调整,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人为因素是影响公费劳保医疗费用增加的主要方面。对南宁市某医院的调查得知,公费劳保病人与自费病人处方金额相比,前者相对于后者高出3.34倍。这种现象的产生可以归结为多方面的因素,其中除了病人方面的因素,医务人员和医院也应该承当一部分责任。简而言之,公费、劳保人员就诊及住院时只需要交付少量的挂号费用,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都不用支付,这可能是这一弊端产生的最大

原因。

企业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现象。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不再享受近乎于全免的医疗服务,而是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因此对于抑制医疗费用开支的增加有积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负担,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更好地发展。

(二)国有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对企业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也有积极的意义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企业职工潜在的疾病风险,能够保证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参加医保后,企业职工在就医方面的选择更大,自主性更强,更能保证自身作为消费者所应享受的优质服务。

对企业来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存在一定的资金投入,但是由于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一方面职工增加了积极性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一方面企业也摆脱了包袱,可以轻装上阵,朝着积极有利的方向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利于社会公平,对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也有积极意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可以由社会以及企业来分担每个人的患病风险,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此外,医疗保险要求企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到其中,并且平均担负保险费用。要求职工依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费用,这样使医疗资源的筹集以收入作为基础,与个人的健康水平相分离开来。这种社会的二次分配明显地凸显了社会公平性,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

序发展。

三、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

国有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是任何制度在发展的道路上都是需要在探索中前进的,国企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提供适当的建议。

(一)适当将职工家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因此也具有共济性的基本特点。也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资金的积累随着参加保险的人数而增加,这样也就会相应地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所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平稳发展、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过去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参保对象,因此,适当将国有企业职工的家属纳入基本医疗的保险范围对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职工家属都已经被纳入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内了。我国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在社会改革中也已经逐渐消亡。现在我国政策规定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但是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基本已经无法实施。很多国企职工家属受益于家庭中国企职工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存在“搭便车”的情况。这样一来,政策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家属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但实际上企业的医疗费用已经囊括了一部分职工家属的医疗费用。这样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近些年,将企业职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中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试行,事实证明是确实可行的。国企职工可以以较低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或医疗基金补贴不足的部分。这样一来,既扩大了参保的范围,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还保障了职工的利益,一举数得。

(二)适当延迟职工退休年龄,退休职工应当缴纳适当费用

从一个角度说,适当延长职工退休年龄,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压力能够起到缓解的作用。但是不能用政策压力强硬地延长职工退休年龄,可以采取一些软性措施,吸引职工在身体等其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主动延长工作寿命,推迟退休。例如,可以采取退休金以及医疗待遇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而提高,这样职工的晚年生活的质量也得到了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可能会主动要求延迟退休年龄。对于退职和病退人员来说,则应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之前主动缴纳应当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用。另外,应当制定政策规定企业内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应当维持一定的比例,企业负担超出的部分,这样一来,企业在减轻经济负担的压力推动下自然会主动控制提前退休的人员数量。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应当制定政策,这样医保基金的压力也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国外一些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规定退休人员缴纳适当医疗保险费用,法国规定退休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的比例达到1.4%。

四、结语

国有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具有现实性意义的重要举措,应当得到大力推广,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应当在适当的政策支持下得到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 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王保真,李琦.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卫生经济,2006,25(1).

[3] 顾雪非,张振忠,李新伟.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的四个层次[J].医学与社会,2008,21(7).

(责任编辑:周加转)

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九

基金预决算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和补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5]15号),为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核实各地2008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二)检查各地2009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情况;

(三)检查各地2006至2008年三年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四)检查2008年各项补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检查社保经办机构2008年底代发人数(军转干部、军队退役人员)情况。

二、检查步骤

此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展开。第一个阶段是市州自查阶段。市州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要求,除做好市、州本级基金预决算编制 1 工作之外,对县、区基金收支预决算情况和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上报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第二个阶段是省厅检查阶段。省厅根据市州上报情况,综合年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组织全省交叉检查,并对市本级和部分县区进行重点抽查(益阳、常德、岳阳等市须选择一个农垦管理区为检查单位)。第三个阶段是预算下达阶段。省厅综合市州上报情况和抽查核实情况,编制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会同财政厅下达各市州,并以预算缺口作为全年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报表和生产库数据比对、报表和台账核对的方式(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数据均采用2008年年报数据),核定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基础数据。

(一)2008年基金收支决算情况检查

1、核实基金收入

①参保职工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要按月查实2008的参保和缴费人员数,确定2008年末参保职工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同时,掌握人员增减异动情况,对不正常的增减因素进行分析。

②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按月查实2008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再除以平均缴费人数求出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对于按20%比例缴费的人员,其缴费工资基数要按28%的比例进行换算)。

③应征和实征基金(含清欠)。主要核对计算机系统记账、登账和基金财务凭证、报表及业务统计报表。按月查实2008 2 单位和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实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实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断档补缴、统筹补缴、清欠和预缴等,并分类单列。

④缴费比例和基金收缴率。用应征基金与缴费工资总额之比来校对缴费比例(以单位名义缴费的:2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20%;参保农垦企业:20%)。用实征基金与应征基金之比计算基金实际收缴率。

⑤对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的核定,要逐项查对资金拨付文件、基金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确定。

2、核实基金支出

①离退休人数。要按月查实2008离退休人数,并求出平均数。要掌握人员增减异动情况,对不正常的增减(以2007年底离退休人数为基数,超过5%的)进行分析。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提前退休情况,着重掌握关闭破产企业政策性提前退休以及2008年新增退休人员情况,对不符合省统一政策规定纳入或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数,要予以剔除。

②应发、实发基本养老金和人均养老金水平。要通过查对计算机系统和业务统计报表,确定当期应发基本养老金;通过查对计算机系统和基金财务凭证、报表,确定当期实发基本养老金(注意代发因素)。一方面,要检查确保发放(含调待发放)的到位情况;另一方面,要以当期应发基本养老金除以平均离退休人数求出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对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增长过快,不符合调待增加的情况,要重点查实,合理确定。

③对丧葬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核定,要逐项查对基金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确定。

(二)2009年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和检查

各地在核实2008年基金收支相关指标的基础上,区分城镇企业和农垦企业分别编制2009年基金收支预算;市州对县、区预算编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收支预算编制方法如下: 1、2009年基金收入预算

城镇企业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①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实际缴费人数×12个月×缴费比例×基金收缴率。

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按上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全省缴费工资基数平均增长比例,并按1940元的60%保底。

实际缴费人数:以核实的2008年末实际缴费人数乘以全省实际缴费人数增长比例计算。

缴费比例:按全省统一政策执行,即:参保单位:20%,个人: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20%;

基金收缴率:按95%计算。

②财政补贴收入。即同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按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

③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按上实际发生数确定。

农垦企业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农垦企业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实际缴费人数×月人平缴费工资基数(1940元的40%)×20%×12×征缴率(95%)。农垦企业2009年实际缴费人数以2008年底核实人数为准。2、2009年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总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个账做实上解支出+调剂金上解支出+丧葬费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①基本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2平均离退休人数:以审核认定的上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州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但年增长率最高不超过5.5%。

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核定的上月人均养老金加上自然增长水平(4元/月),同时考虑当年调待因素(按月人平增加100元计)。

②个账做实上解支出=2008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全省近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

③省级调剂金上解支出。按目标任务数确定。

④丧葬费支出=上实际发生数×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

⑤转移支出、其他支出。按上实际发生数确定。3、2009年基金收支缺口

各地基金收支缺口=各地基金总支出-各地基金总 5 收入。

(三)2006至2008年个人账户做实情况检查

主要是核查2006至2008每年应做实基金总额、做实基金上解情况和财政补助情况。一是核查2006至2008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二是检查2006至2008做实基金上解情况,要逐笔查对资金上解的原始凭证;三是按有关文件下达的指标数,检查2006至2008地方财政对做实的配套投入情况。

(四)2008年各项补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

主要是核对2008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一是要检查补助资金分配有无明确的办法和规章制度;二是要核查各地各笔资金分配的文件;三是要按文件下达的指标数,核查资金是否及时转入基金专户。

(五)社保经办机构2008年底代发人数情况检查

主要是核对至2008年底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生活补助人员(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的军队退役人员)的具体数额。采取统计报表与生产库数据比对的方式核实代发人数。

附件: 1、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情况核实表(表1-6); 2、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表1-2)。

1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地税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原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加强政策宣传,全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1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一

【关键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缴费率 逃费问题 治理对策

引言

截至2011年年末,中国内地有1.85亿60岁及以上老人,65岁及以上人口也达到1.23亿,占总人数的9.1%,规模超欧洲老年人口的总和,中国的老龄人数已经占世界首位。与日俱增的老年人口,对养老金无疑是个考验。中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资金来自于职工本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8%缴纳的养老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是由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纳的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责任与负担不容忽视。目前的制度缴费率是28%,企业的缴费负担过重成为企业逃费的主要动机。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通过分析企业逃费现象的各种原因,提出治理企业逃费的对策。

1. 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主要有少缴、不缴、欠缴、拒缴等几种不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意以诸如资金短缺、效力不足为理由,而通过不法手段将应该上交的养老保险费私自扣留,违规截留养老保险费;减少缴费基数等几种方式。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

1.1养老保险征缴率呈下降趋势。目前,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逐年提升,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却逐年下降,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每年以3%的比率下降。1995年为90.0%,1996年87.0%,1997年为80.0%,1998年为89%,征缴率有所回升,1999年为87.0%,2000年为94.4%,2001年为94.5%,2002年为94.9%,这几年的征缴率处于逐年回升趋势,但是2003至2006年征缴率大幅度下降,分别为77.9%,77.2%,76.0%75.9%。

1.2影响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企业大量逃费、欠费使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出现巨大的收支缺口,而为了支付当期养老金,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普遍被挤占、挪用,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养老保险资金隐性流失严重,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风险和转制成本的债务负担。如此长期以往,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1.3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借故减少缴费基数的行为虽热为自身带来了暂时的竞争力的提升,但牺牲了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这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短视的做法对企事业单位的长期竞争力的保持将极为不利。

1.4扭曲了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律。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增加了福利成本,职工、用人单位甚至于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这也大大地削减了征税基础,而这种扭曲畸形的劳动力市场又会反过来助长逃费行为的发生。

2. 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2.1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欠公平。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主要原因,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用人单位、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地区、行业之间负担上的存在不公平,养老保险未能覆盖所有企业或用人单位,致使负担上的不平等,个人权益的不平等。

2.2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由于我国并没有具有权威规范,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法律手段来给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仅是靠多变和灵活的行政手段来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缺乏力度,逃费现象也就屡禁不止。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制定,而拥有授权立法性质的有关养老保险的条例也并未制定。除了《宪法》、《劳动法》若干条文略有涉及之外,多是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的约束力远不如法律有的强制力,因而社保管理机构难以依法处置。这也是养老保险逃费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2.3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现实运行中,管理部门、征缴部门、监督部门往往是集于一体,这对于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是极为不科学的。因为往往这样一条线的操作流程很容易滋生贿赂腐败等现象。为了得到更多的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一些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人员勾结,以交纳协议费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在上缴养老保险费时实行少缴,报养老金数量时又实行多报。如此长期下去,监管部门也就没有了权威性,而征缴和管理部门的执行力会因此而直线下降。

2.4政府责任缺失形成历史欠账。政府的责任缺失表现在未能妥善解决历史债务问题。也是现如今的个人账户“空账”的成因。而“空账”的运行无疑是存在巨大隐患的。现在看来,政府在历史债务的处理上是将“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私自用于应付“老人”的养老金不足。这引起了前者的不满。对政府的丧失信任使得他们无奈地选择了逃费。政府这种处理方法是极为不当的。在對待历史债务的问题上,应重视“中人”和“新人”的权益,而“老人”的养老金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做好长时间解决的准备。

2.5企业自身的问题。其一,缺少缴付资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较多的退休职工,养老负担很重,导致了企业慢慢地不能足额缴付养老保险费用。其二,节约成本。老保险费用成为企业成本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它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经营利润。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在同行中占据竞争优势,通过逃费来节省成本获得竞争上的主动权,或是将这部分应缴费用投入资本市场并从中盈利。其三,意识不足。很多的企事业单位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很多企业高层认为上缴养老保险费只有负担,没有好处。因而,很多有能力缴费的企业也不愿意为职工缴付养老保险费。

3. 治理对策

3.1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體系中已属于最成熟的一个,制定《养老保险法》是相对可行。在制定《养老保险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走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性分散立法的思路。提高立法的层次,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那些故意躲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员一定要依法强制性的根据实情做出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性调节和仲裁,建设争议处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机构,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严格执法。

3.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一个好的制度评判标准在于它是否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当整个社会对一个制度达成共识,一同参与并构建该制度时,那该制度的也就达成了其最终目的。设计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遵循公平性、普遍性、对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适当调整缴费率,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打破地区间、行业间的壁垒,促使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便劳动力不再顾及养老保险权益转接所带来的麻烦。

3.3加强养老保险征费征缴的管理。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那些逃费行为严加监管,并避免了双方人员相互勾结而助长逃费行为。国家应赋予稽查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稽查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委托对有设立银行账户的逃费单位令其开户银行强行拨款;稽查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对那些逾期未上缴的企事业单位查封,可将扣押的财务进行拍卖。此外,要协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防范监管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诸如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可事先沟通好配合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

3.4历史债务的偿还与新制度的建设分开进行。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历史债务问题包含了两个部分,即“老人”和“中人”。前者面临的难题是养老金的来源;后者遇到的是个人账户中的“空账”。政府应该和有关社会机构组建一个国家级的过度管理机构。上述两种问题均由该机构进行全权负责。想办法给“老人”补发养老金,而“中人”与新体制下的职工加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系统。

3.5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控制违规提前退休。根据我国颁布的《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事业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而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向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企事业单位通过违规提前退休来逃避继续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提前逃费对于职员来说,可以缩短缴费你年限而增加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这也成了现在企事业单位和职员逃费的动机之一。政府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要做到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此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各级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特殊职工退休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各种证明和鉴定工作都得认真完成。

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逃缴养老保险费现象十分普遍。逃费的表现形式很多,但主要集中在雇主身上。大量的逃费行为,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公平性,不仅加剧了基金收入低于基金的给付需求,而且使得养老保险承担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制度也面临着困难。治理企业逃费现象的有效措施是必须从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入手,从本质上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本身的问题。

※项目来源: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项目(LBH-Z10229)

参考文献:

[1] 李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科技信息[J],2009(20),313-314.

[2] 刘欣,中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约1.7万亿,“财务隐忧正显性化”,《东方早报》[N] 2012-03-16.

[3] 张立光,邱长溶,我国养老社会保险逃费行为的成因及对策研究,财贸经济[J],2003(09)37-40.

[4] 马娟,养老社会保险逃费行为的对策研究,现代物业(中旬刊)[J],2010(05)78-79.

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二

我区利用劳动部社保中心开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精算分析模型, 在2007年-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实际运行基础上, 对我区未来5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前景开展了预测分析。主要是运用人口数据、经济数据等外围数据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等变化趋势来预测和分析、评估未来的基金运行风险, 以便加强基金管理,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预测的方法

依据起始年城镇人口结构和未来农村迁移人口规模, 再考虑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死亡率, 来预测城镇人口;通过城镇劳动参与率、失业率等因素确定城镇就业人数, 根据已参保职工和每年新增参保职工, 确定参保职工人数;再根据参保职工构成和各年龄段职工的退休率确定新增退休人数;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根据分年龄、性别的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水平计算, 加上财政补贴、投资运营收益等构成基金总收入;养老金支出根据分年龄、性别的退休人数及养老金水平计算得出, 加上丧葬补助等其他支出构成基金总支出。

二、可能影响预测结果的因素

在测算过程中, 由于存在可能影响预测结果的因素,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客观反映我区的实际情况。如外部数据中我区分年龄、性别的劳动参与率, 分性别失业率以及人口迁移等数据无法取得, 只能用全国数据来代替。内部数据中大部分从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中提取, 不足部分同比例放大后得出, 加之垃圾数据对正常数据的影响, 虽然在参数的取值上, 也运用了一定的修正方法, 但也必将影响预测结果。但从长期来看, 还是基本能反映我区养老保险将来的运行情况。

三、预测结果

(一) 城镇人口

由于城镇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水平较低, 加之人口预期寿命稳步提高, 导致城镇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重 (见城镇人口年龄构成图) 。

从预测起始年开始, 城镇劳动年龄 (15-59岁) 人口占总人口的71%, 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9%, 老年负担系数为12.3%;到预测期末, 城镇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下降为53.4%, 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34.3%, 老年负担系数上升为52.2%。由于我区城镇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较全国水平低, 从长期来看, 负担较重。

(二) 参保人数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就业人口参保率的提高, 参保职工总人数在未来50年内将持续上升, 2048年前后达到峰值472万人。此后, 随着城镇就业人数的减少而下降, 到2058年为458万人 (表一) 。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长期基金收不抵支的主要原因是城镇人口老龄化带动退休人数的增长率一直高于参保职工增长率, 导致制度内抚养比不断降低、负担系数持续上升。制度内抚养比为:2008年2.67名职工供养一名退休人员, 2058年为1.2名职工供养1名退休人员 (见城镇人口老年负担系数、制度内负担系数与养老金支出分析图) 。

(三) 基金总收支

1、收入

在评估长期基金总收支状况时, 为直观起见, 评估指标均为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相当于缴费基数的比例 (暂称为收入费率、支出费率和结余费率) 。基金运行的主要趋势见2008年-2058年支出、征缴收入、总收入分析图和表二。

2008年基金总收入相当于缴费基数的比例为36%, 灵活就业参保人数所占比例的提高带动这一比例连年小幅下降。2015年前后, 伴随基金总体征缴率的上升、灵活就业参保人数所占比例趋于稳定及基金利息收入增长, 基金收入费率从28%开始缓慢下降, 2058年为26%。

2、支出

由于2005-2009年连续五年较高幅度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预测起始年基金支出相当于缴费基数的比例为23%, 处于短期相对高位。其后, 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替代率的降低带动基金支出费率缓慢下降, 2019年达到最低点21%。随着人口出生高峰年代出生的女性步入退休年龄, 尤其是2028年新增退休人员超过16万, 带动基金支出费率持续上升。2058年, 基金支出相当于缴费基数的36%。

3、结余

总收入减支出, 当期结余费率2009年为7%, 2024年达到预测期内最高值12%, 随后逐步下降。但当期没有缺口。

征缴收入减支出, 2009到2013年当期没有结余, 结余费率为负数。之后缓慢上升, 2023年结余费率达到预测期内最高值4%, 随后逐步下降。2031年基金开始出现缺口, 直到预测期末。

四、主要结论和对策

(一) 主要结论

1、2009年是“十一五”期间的第四年, 是近几年制度运行最好的年份。养老保险扩面速度和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的比例均达近年最高水平, 基金征缴收入和当期结余增幅较大, 基金短期抗风险能力提高。但是, 基金增收受城镇劳动力和工资迅速增长拉动较大, 目前制度运行仍存在覆盖面窄、低龄就业人员参保率偏低等问题。

2、短期 (未来10年) 全区基金运行总体走势乐观。基金收入将保持较快增长, 基金积累规模不断扩大, 短期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短期基金运行的主要风险在于养老保险经办效率和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如果扩面速度和基金征缴率不能维持现有水平, 财政转移支付占基金支出的比例达不到“十五”期间的平均水平, 部分年份可能出现基金收不抵支问题。

3、按现有的人口增长模式和退休年龄政策运行, 养老保险基金长期 (未来50年) 支付压力巨大。长期基金运行的主要风险是人口老龄化。在人口不断龄老化、制度内负担系数持续增长的情况下, 即使退休人员平均替代率仅保持略高于40%的水平, 到预测期末中性假设下的基金支出仍达到缴费工资基数的36%。

4、退休年龄政策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最重要的内生变量。分析表明, 乐观方案下长期基金运行状况的改善主要源于退休年龄的提高。

5、通过及早筹划人口政策、退休年龄及其他养老保险政策的适当调整, 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在以适当提高人口生育率和退休年龄为主要特征的乐观预测方案下, 到预测期末, 征缴收入减支出后的基金缺口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再加上做实个人账户和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 完全能够实现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 对策

1、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现行制度激励机制。发挥新计发办法缴费与待遇密切挂钩的优势, 通过实行浮动费率等方式吸引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提高扩面速度, 利用当前城市化速度快、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的有利时机, 积累基金, 完善统账结合的机制。严格提前退休, 对破产、改制等造成的政策性提前退休, 建立规范的财政补偿机制。

2、适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为防止城镇人口老龄化进程过快,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提高生育率, 以便保持老年抚养比的相对稳定, 将对维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3、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是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冲击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尽快研究制定推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 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 争取用20-30年的时间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均统一到65岁。

4、积极推动做实个人账户, 以利于长期保持基金财务的可持续性。及早做实个人账户, 兑现职工个人缴费所有权归属个人的承诺, 能将部分养老金待遇支付责任逐步转由个人承担, 有效降低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和支付风险, 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摘要:运用精算分析方法, 对我区未来50年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前景预测, 提出应对可发生情况的对策。

1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三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7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1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三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发布日期: 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8-01-01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按规定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本条例所称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历年的平均缴费指数乘以本人退休的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参保人某一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是指参保人各的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累计缴费年限。

第四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本条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四

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2007-02-06 12:26:

51一、办公地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

[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

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

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

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

(2)签定委托代缴协议:个人参保人员与代收代缴机构签定委托代缴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1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五

(一) 人口结构预测

人口预测以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的数据为基础, 采用人口发展方程来预测2015年-2050年的老年人口数和劳动年龄人口数。为了使预测结果更为精确, 我们分性别、年龄对人口进行预测, 最后将男、女人数相加得到最终结果。

人口发展方程模型如下:

其中, M (t) 为出生人数, TFR为总和生育率, Hx为x岁妇女的生育模式。

λ, n为可调参数;

a1—为育龄妇女最低生育年龄, 一般为15岁;

Xm+1 (t+1) —为预测年度x+1岁人口数;

Xm (t) —为预测基年x岁的实际人口数;

α—为出生当年的婴儿存活率;

αx—为x岁人口的存活率;

g00—为出生当年净迁移人数;

gx—为x岁的净迁移人数;

β—为性别因子。

上述模型在测算时, P、α、β要分别按照性别来计算。一般来说, 人口预测的参数应相对保持稳定, 但是未来的社会经济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经济条件的变化会影响到人口的发展, 因此在参数的设定上, 要考虑到未来的各种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 使预测的结果更加精确。。

(二)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模型

设C为缴费率;m (x, y) 表示y年份x岁职工或退休人员人数;表示y年份a岁到b-1岁的职工总人数;表示y年份b岁到死亡的退休人口;W (y) 表示y年份职工平均工资;Q (y) 表示y年份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r表示养老金年增值率;g为工资增长率;平均养老金替代率=退休职工养老金/职工平均工资, 且职工平均工资W (y) 按照工资增长率g增长的, 设 (1+g) = (1+r) ×d, d表示工资增长率与年增值率之间的相关系数, 则

每年养老金积累额 (包括正积累和负积累) 按养老金年增值率计算的期末终值之总和应等于零, 即

二、测算结果

(一) 人口结构预测

采用人口发展方程来预测2015年-2050年的老年人口数和劳动年龄人口数, 并计算出相应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和老年人口占比。

从表4.1来看, 老年人口的比重从2015年19.52%上涨到2050年的41.62%, 三十五的时间增加了22.1个百分点, 而且比重每年都是在递增的。同时, 我国老年抚养比的增长速度也是越来越快, 从2015年32.74%增长到2050年的101.9%。这些结果表明, 老龄化程度已经很高。

(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测

将上述设定的参数带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模型, 得到我国2015年到2050年基金收支差额。测算结果见表4.2:

从表4.2的收支缺口一栏可以看出,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金收支从2015年到2027年都是收大于支, 而从2027年之后基金将出现大量缺口, 难以实现社会统筹的收支平衡。基金累计结余上, 2039年首先出现了赤字。总的来说, 我国在2029年之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维持基金收支平衡, 2039年之后我国将面临基金收支赤字的风险。

三、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分析

(一) 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对未来老年人口抚养比、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基金缺口之间建立线性回归关系来分析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

(1) 老年抚养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影响。选取老年抚养比作为人口老龄化的指标, 用FYB表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YLZ表示, 根据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测算结果对老年抚养比和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进行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如下:

R2=0.945调整后的R2=0.942 DW=0.240 F=294.395

方程 (5.1) 表示2015—2050年期间我国老年抚养比比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老年抚养比每变动即1%,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同方向变动331.25%, 我国老年抚养比比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趋势图如下:

图3.1表明老年抚养比和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线性关系。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随着老年抚养比的升高而增加, 因此,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会日益增加, 最终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收不抵支。

(2) 老年人口占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影响。老年人口占比作为人口老龄化的指标, 用LNZB表示, 对老年抚养比和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进行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如下:

R2=0.988调整后的R2=0.987 DW=0.514 F=1374.198

方程 (5.2) 表示2015—2050年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占比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老年抚养比每变动即1%,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同方向变动1054.33%, 我国老年抚养比比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趋势图如下:

图3.2表明老年人口占比和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线性关系。随着老年人口占比的不断提高, 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也是逐年增加。因此,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会日益增加, 收支缺口不断加大。

(二) 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影响

(1) 老年抚养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影响。与上文相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缺口用YLQ表示, 对老年抚养比和基本养老保险缺口进行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如下:

R2=0.929调整后的R2=0.925 DW=0.227 F=222.660

从回归方程 (5.3) 可以看出, 老年赡养比每变动即1%,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同方向变动19311880%, 我国老年抚养比比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趋势图如下图3.3:

结果表明得到两者之间是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的, 但是两者是呈正相关的, 老年抚养比的升高, 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增加, 因此, 随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 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差额会越来越大。

(2) 老年人口占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影响。对老年抚养比和基本养老保险缺口进行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如下:

R2=0.845调整后的R2=0.836 DW=0.176 F=92.460

从回归方程 (5.4) 可以看出, 老年赡养比每变动即1%,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同方向变动57338560%, 我国老年抚养比比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趋势图如下图3.4:

通回归的结果得到两者是呈正相关的, 老年人口占比的升高, 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增加, 因此, 随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 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差额会越来越大, 最终会造成收不抵支。

四、政策建议

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六

补建补缴的报告

区人社局:

陈名雄系原岳阳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9月并入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职工,现年6岁,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为4306031955001X,1988年4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至1992年6月任云溪信用社信贷员、副主任;1992年6月至1995年10月,任农行北区支行劳动服务公司经理;1995年10月至1998年5月,系云溪信用合作联社在编不在岗员工。

根据2017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 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中的规定,陈名雄向我行提出申请,要求我行向人社部门申报其在我行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的相关手续。现特此报告,敬请批准!

1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栏 篇十七

一、养老金收支概况

2002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征缴收入、各级财政补贴以及基金支出都呈现出增长趋势, 截至2013年基金总收入为22, 680亿元 (其中征缴收入18, 634亿元, 财政补贴3, 019亿元) , 总支出18, 470亿元。[2]表面上看, 2013年结余达4, 210亿元 (占当年收入的18.56%) , 结余量较大, 但是如果从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来看, 当年结余仅有164亿元 (占当年征缴收入的0.88%) , 收支基本平衡。

从整体趋势看, 2002~2013年间, 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都基本处于平衡状态 (见图1) , 可以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总体平衡, 并未有太多的结余。既然如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从何而来, 这里就要结合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定才能够明确分析出来。一方面, 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目前主要还是进行省级统筹, 并且以前的统筹层次更低。另一方面, 国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统筹区域内进行收支核算。统筹层次的碎片化, 以及区域内的核算规定, 使得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很难实现全国的支出平衡。部分统筹区域发生透支, 往往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 以维持当地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一来, 整体的均衡可能被地方的不均衡打破, 各地的财政补贴造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累计积累的假象。实际上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背后更多的是财政补贴的积累, 而不是真正的收支不均衡。

面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质疑, 国家连续11次提高职工的养老金待遇。目前, 尽管职工养老金累计结余在上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养老金支出的增长率从2006年前低于征缴收入增长率, 之后总体上高于征缴收入增长率。2007和2011年征缴收入增长率突然高于支出增长率和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发布实施有很大关系, 直接导致这两年的参保人口迅速上升, 收入大幅增加。

然而, 2011年以后, 征缴收入的增长率显著低于支出增长率, 并且相关差距呈现扩大趋势。2012年支出增长率比征缴增长率高出3.9%, 2013年继续扩大到5.5% (见图2) , 如果继续保持扩大势头, 势必将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的总体平衡。

二、养老金结余状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 尤其是累计结余问题, 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是企业职工, 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观点, 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低, 尤其是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相比, 他们希望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能够基本持平。在此背景下,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问题就比较引人关注。图3显示,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累计结余额从2002年的1, 608亿元上升至2013年的28, 269亿元, 增长了17.6倍。如此庞大规模的养老金不但面临着保值增值压力, 而且面临着企业职工要求提高退休待遇的巨大社会压力。

在累计结余的背后, 我们进一步来看当年结余情况, 图4显示, 在连续10年的增长之后, 2013年当年结余不升反降, 比2012年减少了229亿元。当年结余的下降, 使我们不得不对未来继续增加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保持谨慎, 以避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生总体上的收不抵支, 从而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养老金空账状况

由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实施以单位自保为主的劳动保险制度。1993年开始试点建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1997年大力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 但是当时退休的职工以前并没有个人账户积累, 而是直接采取视同缴费。为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 期间因为制度转变所带来的问题, 许多省份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混账管理, 即挪用个人账户的基金来补充统筹基金的不足和支付缺口, 由此形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问题。

空账问题一经专家提出和媒体披露, 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担忧, 许多人开始担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否会发生崩盘。那么“空账额”究竟是多少, 是否值得社会过度关注呢?因为统计口径的不同, 目前关于个人账户的“空账额”存在着不同的数额。

(一) 审计口径。按照国家审计署现行“审计指南”的定义:“个人账户空账额=个人账户记账额-个人账户做实额”。依据该定义口径,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额2010年为1.7万亿元, 此后逐年增加, 截至2013年达到3.1万亿元 (见图5) , 年平均增长22.2%。

注:数据来自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

(二) 会计制度口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只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余额大于等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科目余额, 个人账户就是全部做实的。[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去“个人账户记账额”之差, 如果是负数, 就是全国个人账户空账额, 如果是正数, 就是统筹养老基金结余。按照该口径, 2011和2012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空账额分别为5, 362亿元和5, 602亿元。

两种不同的核算口径, 得到了不同的结果, 并且数额相差巨大。按照审计口径, 2012年的空账数额达2.7万亿元, 而按照会计制度口径则当年仅有0.56万亿元, 约为前者的1/5。目前, 很难说哪一种口径就是绝对的合理, 不同的口径代表着不同的声音。支持会计制度口径的人认为, 我国的空账运行不是什么大问题, 并没有严重到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地步。而支持审计口径的人则认为, 如此高的空账额, 已经超越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 如果不加以控制, 势必会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空账和结余问题分析

面对高额累计结余, 人们希望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 但面对巨大的空账数据, 人们又对未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担忧。那么我们国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底是结余, 还是空账呢?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做实个人账户, 还是要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为解决该问题, 我们对二者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在图1中我们已经发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年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总体上基本平衡。所谓的累计结余更多的是政府财政补贴的结果。而空账问题则主要是由于我国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 实施混账管理, 个人账户基金被挪为统筹基金使用所导致的结果。

根据我国的国情, 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 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只能由政府通过公共资产来解决, 而当前我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则恰恰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补贴所产生的。因此, 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来做实个人账户。二者的结合, 可以更真实地反映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结余或空账情况。表1显示, 201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23, 941亿元, 同期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29, 543亿元, 实际空账金额为5, 602亿元。

五、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以累计结余解决空账问题。建议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来做实个人账户的空账。这种思路和做法, 不但可以基本做实个人账户, 也可以把养老金真实的累计结余金额显示出来, 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我国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也能够充分认识到我国当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上收支是平衡的。一方面不会因为“虚假”的累计结余额而提出过高的待遇要求, 另一方面, 也不会因为“虚假”的空账金额而对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产生担忧。

(二) 尽快实现全国统筹。我国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导致的。部分统筹区域由于养老金收不抵支, 政府财政进行补贴, 以维持当年的收支平衡。如果从全国各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总量上看, 基本上二者是平衡的, 但是由于部分统筹区域透支和财政补贴, 使得最后全国的收入总量明显大于支出, 从而导致大量结余现象的发生。实行全国统筹, 不但有利于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待遇公平性, 而且有利于全国内统筹, 真正实现区域内的收支均衡。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三) 以公共资产做实个人账户。对累计结余补充进个人账户后, 个人账户仍然空账的部分, 政府可以通过公共资产来做实。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来做实个人账户,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收益来做实个人账户, 解决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空账运行的问题。

(四) 拓展养老金投资渠道, 提高养老金收益率。政府要健全养老金投资体制, 理顺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 拓展投资渠道, 通过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尽力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3.1万亿养老金空账怎么补, 财政部长楼继伟力挺名义账户制[EB/OL].http://www.guancha.cn/economy/2014_12_29_304699.shtml, 2014-12-29

[2]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528/c1001-25077562.html, 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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