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2024-06-19

教育法规(共9篇)

1.教育法规 篇一

1.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与实效性。

(1) 加强德育课程建设, 发挥主渠道作用, 以“责任、创新、实践”为重点,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知识教育, 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文明礼仪进校园”“民俗文化进校园”等行动, 促进学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沐浴下健康成长。

(2) 落实政府、学校、社会、家庭育人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学校为主体, 企业、社区、家庭全面参与的青少年德育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德育实践基地建设, 整合屯昌县经济社会历史文化地理资源, 加强青少年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教育。

2. 加强学校精细化管理, 提高管理水平。

(1) 强化学校规范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各个学段内部结构特点的学校章程;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试行) 》;落实校务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教育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和社会参与学校评价制度、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点监督管理。

(2)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视导机制, 通过现场观察、分析评价、研究诊断等方法对学校管理、教学常规管理、校本研训管理、课堂教学等进行诊断、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达到调适、改进学校管理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3. 突破难点, 开展“四项”行动。

(1) 深入开展“教育质量研讨”行动。每年都要围绕提升教育质量确定专题, 开展深度调研, 召开现场会议和教育质量分析会;针对高考和中考, 组织骨干教师扎实开展考试信息跟踪、备考和学科教法研究, 提高中考、高考成绩。

(2) 深入开展“教师继续教育”行动。组织教师进行“一般基本功”“学科专业基本功”的训练和比赛活动;每年开展“优秀教案、优秀课件、优质课、优秀论文”等评选活动, 引导、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3) 深入开展“师德师范、校风校纪提升”行动。制定与落实校长和教师行为规范, 加强内外监督和约束;每年9月定为“师德师风大家谈”活动月;每年评选和表彰一批优秀教师;每学期末开展“百姓问教”活动。

(4) 深入开展“城乡学校结对帮扶”行动, 积极探索教师均衡配置的新途径, 通过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教师双向对口换岗任教、学校互派中层领导交流挂职等多种形式, 促进学校共同进步。

4. 深化改革, 提升教育发展内在动力。

(1) 落实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进一步简政放权, 切实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 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

(2) 探索建立教师转岗退出机制。一是对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进行转岗到非教学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由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 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非教学岗位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 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解聘。二是因身体健康原因, 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师, 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3) 实施学区制办学, 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成若干个学区, 以优质学校为学区长学校, 带动学区内学校共同发展。

(4) 实施课堂教学改革。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 大力推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完善分层教学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种兴趣小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成长。

(5)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县两校一园”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引进工程, 至少引进省外1所优质中学、1所优质小学、1所优质幼儿园与我县合作办学。面向全国公开招聘若干名中小学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发挥长期居住屯昌县“候鸟人才”的作用。

5. 加强四支队伍建设, 提升整体素质。

(1) 加强校长队伍建设, 健全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探索中小学校长管理“去行政化”, 中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试行校长职级制。对优秀校长转岗实行可比照级别安排:屯昌中学、思源实验中学校长转岗可按正科级别安排, 红旗中学、职业学校和思源实验学校校长转岗可按副科级别安排。要积极尝试在本系统或面向社会采取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实行校长任期制。小学校长任期为五年, 中学校长任期为三年。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 原则上应该交流, 任职满三届, 必须交流。学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学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校长将进行解聘。

加强校长岗位培训。中小学校长必须“持证上岗”。新任校长到任一年内必须取得校长任职资格证书, 否则不能继续担任校长。在职校长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有计划地组织部分新任校长、副校长到同类管理水平高、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挂职研修。

校长必须以教学为中心, 要经常性地深入课堂听课、评课,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指导教科研工作。校长要兼任一定课时量的学科教学, 并带头上示范课或作讲座, 带动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县域内中小学 (含幼儿园) 教师实施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 严格落实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三年一核”和“一年一微调”的政策。

建立教师补充机制。按照“有编即补、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招录教师, 一般招录本科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下的应、往届毕业生为主;对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年龄适当放宽。

加强教师培训。每年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县举办的各类培训, 教师培训经费占学校公用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加强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 由政府出资向社会培训机构购买服务, 补充培训能力不足问题。实施名师培养工程。设立学科名教师工作室, 开辟“名师讲座”“名师精品课研讨”等教育教研活动, 使名师逐渐成长起来。

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坚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向优秀教师和班主任倾斜, 在3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内, 排在前面的10%人员和排在后面的10%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相差8倍以上。

推进教师交流。落实国家和省的教师交流制度, 每年按5%—10%的比例进行交流。在农村中小学工作未满5年的, 一般不予交流, 教师调动必须根据学校岗位需求, 参考教师综合考核结果。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聘后管理, 对已聘任的一级教师、高级教师等每学年进行量化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担任班主任、周课时完成量、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上公开课、学年度发表论文等情况。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师, 给予缓聘, 缓聘时间为一年, 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的, 给予续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 给予低聘。聘任一级教师、高级教师等职称职务的原则上3年内不允许申请工作调动。建立学科教师随考制度 (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 随毕业班考试制度。

(3) 加强教研队伍建设, 提高教研水平, 促进教研常态化。推进县教研员全员聘任制和考核制, 建立县、片、校三级教研机构“纵向指导、整体联动、分层落实”的联动机制。

6.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1) 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2) 制订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

(3) 建立校长考核评价体系。

(4) 建立教师工作管理评价体系。

5.建立中小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标准。

二、保障机制

1. 加强组织领导。

(1)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育工作, 县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研究两次教育工作,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对教育工作进行一次调研, 解决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每月对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县人大、县政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育专题视察和调研。

(2) 成立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中国共产党屯昌县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县委教育工委的日常工作。

(3) 完善领导联系学校制度。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联系一所学校, 每年至少为学校办一件实事;镇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联系一所完全小学;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中层干部实行包片包校制度。

2. 加大教育投入力度, 确保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

(1) 落实省定的各级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级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省定的标准执行。

(2) 设立校长基金。校长基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优秀教职员工、资助名师工作室和教研活动等。

3. 规范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

统筹城乡教育发展, 兼顾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统一规划城乡学校布局;统筹考虑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全面改薄工程等, 推进规范化学校建设;按先建后撤的原则, 采取“撤、并、建”等措施, 实现城乡教育结构、规模、质量的统筹、协调、均衡发展。

4. 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1) 大力表彰先进, 通过激励和引导, 着力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为人师表的优秀教师, 造就一批理念新、能力强、水平高的专家型校长, 引领广大教师和校长努力工作, 争创一流。

(2) 关爱特殊群体学生, 完善控辍保学机制。建立政府、学校、家庭尽职尽责,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孤儿、三类残疾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促进特殊群体学生健康成长。

(3) 县委、县政府要大力营造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努力为学校和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严厉打击干扰教学和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幼师生教育法规理念的培养 篇二

内容摘要:中等职业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再加上目前中等学校幼师学生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对幼师生进行教育法规理念培养,有利于她们树立依法治教意识,为将来能成为合格的幼儿教师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教育法规 中职教育 幼师生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治国必先治教。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尤其是近十年来学前教育的现状要求,对幼师生教育法规理念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幼师生教育法规理念的培养是依法治教的需要。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从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之际,依法治教成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特别是,随着中国近三十多年的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使得教育法治逐步完善,依法治教已变得刻不容缓,要求教育也一定依法而治,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的依法治教,简言之,就是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法治教依据的是教育法律法规,而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体,只有加强教师的法制观念,才能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教的进程。中职教育的特殊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了,对幼师生进行教育法规理念的培养,有利于幼师生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

其次,对幼师生教育法规理念的培养是中等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趋势。

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亿万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及速度。尤其是学前教育专业,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学前教育今后十年的发展描绘了一幅蓝图后,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学前教育都得到了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学前教育专业随新形势已成为热门专业。

中等职业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主要为幼儿园培养幼儿教师,而我国的教师实施资格制度,想从事这一职业,必须持证上岗。从2015年起,教师资格认证考试不再由地方组织,将首次实现全国统考;师范生不再毕业就能拿证,也必须参加全国统考。而《教育法规》已列入“国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自2015年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提高至大学专科及以上。”这就要求中职生就必须参加春季高考,取得大专学历才有资格申请教师资格证。参加春季高考,《教育法规》也是其中必考的一部分文化课。因此,树立《教育法规》理念是作为一名未来幼儿教师搞好教育的行动指南。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学习教育法规是幼师生未来履职的需要。

生活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这是每个公民应尽之义,更何况是中职幼师生呢?这些中职学校幼师生大多是初中毕业生或没上完初中的学生,文化基础薄弱,学习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法纪意识淡薄,与父母、老师、同学等人际关系不好,早恋,打架斗殴等等较为棘手的问题,还常常会出现厌学缺课,痴迷网络游戏等劣习。总之,这类学生正处在角色转型阶段,心智还不成熟,对社会缺乏了解,对诱惑缺乏自制力,“是非”观很容易出现偏差,易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对其进行教育法规观念培养,不仅能引导学生学法守法,明辨是非,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便于教育管理,也为她们以后从事教育工作打下基础。教师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清法制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很好的引导学生学法守法,明辨是非,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保证教育工作的依法进行,使中职教育事业稳步健康的发展。

俗话说:“不崇法,无以安;不学法,无以言;不徙法,无以行”。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是国家对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共同需求,在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很难想象一个对教育法规缺乏了解的教师能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作为中职教师必须普及教育法学知识,并将教育法学理论和知识变成教育工作者牢固的信念,落实在教育行动上,对其以后从教行为进行约束,使“虐童事件”不再出现。通过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她们能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依法治教的形象,带领广大学生、家长和公民认真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教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

总之,不论从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还是从目前中等学校幼师学生的整体素质出发,利用《教育法规》来滋养幼师生的精神家园,会对学生参加春季高考、教师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考及以后的从教生涯等起到“一箭双雕”之作,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杨崇龙.《教育法规与政策》[J].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年。

2.劳凯声.《教育法学》[J].辽宁大学出版社。

3.教育法规简答题 篇三

二、行政追偿的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1、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既有利于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避免官僚主义。

2、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

4、行政主体还可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领域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

5、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关机关解释、裁决。

六、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机行政机关受理。它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两层含义。在主管部门和政府管辖中,对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采取政府管辖与部门管辖并重的原则。

七、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

1、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引起,而已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形式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向对方的一切的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是应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相对人主体的共同过错造成被撤销的,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一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均应收回,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自己承担,国家或社会公众因此遭受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依起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

八、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 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九、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一、试论行政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起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主要产生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理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的事实给予不通的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

二、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2、行政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3、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即(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即(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2)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6;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论司法的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制度是与一国的民主政治和宪政体制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制度重要方面的司法审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公民、法人的关系。因此,司法审查范围绝对不是法学家或者立法者凭空想象的结果,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必然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政治状况和宪政体制。民主政治是司法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审查制度首先在实行民主政治制度最早的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2、历史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的思想条件,而思想条件是在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必然借鉴以往的法律传统,或者受以往法律传统的限制和影响。综观世界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都不同程度受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

4.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篇四

细水小学安明山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

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通过对教育法规的学习,使自己进一步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爱党爱国。学习宣传并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政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教育事业。要把教育与国家的兴亡、民族的振兴,现代化建设的成败联系起来,才能对教育事业有深刻的认识,并将认识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才能产生对教育事业的真爱,树立“学生奉献社会”的精神。

三、热爱学生。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只有把学生教育培养好,振兴中华才有希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不侮辱、谩骂、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热爱学生,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树立远大目标,成为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新人。

四、勇于同一切危害教育事业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一个教育工作者要对一切危害教师、危害学校、有损师德师风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斗争,才能为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要成为一名优秀教师,关键要有较高的素质。必须具备扎实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品德素质、心理素质、创新精神和能力素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参与教育改革,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六、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教师要做到尊重事实,注重调查研究,要公道正派,富有进取精神。坚持真理、捍卫真理,对一切文化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鉴别,批判性继承,使学生学到真知实学。还应随时修正自己的错误,不强词夺理,不文过饰非,不误人子弟,做到知错即改,还真理的本来面目。

七、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积极,就是要勇挑重提,埋头苦干,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吃苦耐劳,为教育事业多做贡献。认真负责,根本的一条是对学生成长与成才负责,因此必须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八、团结互助、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团结互助,一方面教师与教师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

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另方面教师与学生之间也要团结互助。廉洁从教,要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向学生乱收费,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斗殴,不酗酒,爱护公共卫生,语言规范健康,禁止粗俗言辞,衣着朴素端庄,随时以一个优秀教育工作者严格要求自己。

作为教师,教室里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是自己;黑板上写下的是真理,擦去的是功利;那根粉笔画出的是彩虹,流下的是泪滴,奉献的是自己。但是,选择了教师,我无悔地站在三尺讲台,无悔地耕耘于课堂。

5.教育法规学习报告(共) 篇五

一、感觉开展这次教育活动很重要很有必要性。这次教育活动是上学期师德建设活动的继续深入和发展,这次活动主题比上次更实际更具体了,是提高师德水平的有效途径。周济部长曾经指出:“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爱与责任,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立业之基石、兴业之根本。以“爱与责任”为主题的本次教育活动,就是要从师德建设的领域中做起,着力塑造深切的教师之爱,培养教师的责任意识。区教育局文件中明确指出:“爱”,就是要立足于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关爱每一个学生;“责任”,就是要着眼于为民族复兴、国家未来、学生终生幸福负责。对我们特殊教育学校来说,“责任”,就是要着眼于为残疾学生未来的生存和幸福负责。我将以积极的姿态满腔的热情投入到这次师德建设活动中。

二、对“工作就是服务”的理解。“工作就是服务”这句话很有理论深度,高屋建瓴,是对我们学校的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位教职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态度的高度概括,是本次教育活动的具体实践,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指南。“工作就是服务”就是让我们在工作中如何体现爱、如何去落实责任,也就是把教育活动同实际工作要结合起来,以“工作就是服务”这一新观念统领我们的各项工作,以服务的姿态做好各自的工作。

我们的工作从大处讲就是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因为教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各种合格建设人才的重任。往小处说,就是为学生服务、为学生家长服务。学校的一切活动必须从学生和学生家长的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愿望。对学生的全面负责就是全面服务,只有服务到位,学生和家长才能满意。

学习总结报告 ·学习工作报告 ·公司学习报告 ·交流学习报告 ·出差学习报告

为学生乃至学生家长提供到位的服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有强烈的为学生服务的意识。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

2、要有较强的服务能力。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提高了才能提高服务能力。

3、要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要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干好本职工作,为师生和家长服务。

4、要有规范的服务过程。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规范自己的言行,以持之以恒的热情服务人。

5、要有较高的服务水平和稳固的质量保证。要遵守各种法规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要根据学生及其家长的愿望,不断加深服务层次,创新服务手段。要求我们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家长和 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的服务能力、服务层次也相应跟着提高。

6.教育法规 篇六

一、从老师微笑与鼓励中开始融入审美教育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微笑同生活中的阳光、空气、水分一样重要。”显然, 微笑使疲倦的人得到休息, 使沮丧的人见到希望, 使悲伤的人感受到温暖的阳光, 它是赐予人类化解烦恼的最佳良药。教师每天面对的是孩子, 老师是孩子榜样,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他们都有潜移默化的教育, 当每天铃声敲响时, 教师就用微笑来迎接孩子们期待的目光, 给孩子以美得展现。而老师的每一个微笑, 就是孩子心中一个太阳, 引导着他们向着朝阳方向前进。微笑也是一种美丽, 更是一种默默赞美, 对于孩子来说, 老师微笑是一面旗帜, 引领着方向, 而老师赞美则是动力, 鼓励着他们前进。赞美别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情感投资, 也是一种美德。对同事的赞美, 能够联络感情, 愉快合作;对下属的赞美, 能赢得下属的忠诚, 换得工作的用心和创造精神;对商业伙伴的赞美, 可以赢得更多的机会;而对学生的赞美, 是他们赢得学习, 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宝贵的财富。赞美的作用胜于任何周而复始的讲解, 对于审美教育来说, 赞美就像一个一个接连的山间竹筒, 引导山泉顺竹筒而下, 最终流向目的地, 赞美引导着孩子做正确的事情, 做有意义、有道德、有责任的事情, 最终这些都会在他们心中形成一种概念, 构筑正确的审美认识系统。

二、发掘美丽中升华审美教育

苏霍姆林斯基说:“美是道德纯洁、精神丰富和体魄健全的有力源泉。”美存在于人世间, 我们要通过发掘美, 实施美情感教育, 使学生懂美、爱美、创造美, 以充沛的感情和巨大的动力去自学追求真善美, 鞭挞假丑恶。我作为一名班主任, 在班级管理中也充分体会到了发掘美丽的重要性。在我班里, 每年都有所谓的“差生”, 他们对教材的记忆能力差, 思维迟钝, 这些经常是我们班主任最头疼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放弃每一个孩子, 每个孩子其实都有自己优点, 只是我们没去发掘而已, 老师如果认为有“差生”, 那就是老师的失职, 这也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好的审美体验, 以及差劲的审美教育。在我们班, 有位小朋友学习很差, 以往总被老师骂, 同学看不起。我作为班主任, 看在眼中, 急在心中, 偶然有一次, 我看到他兵乓球打得非常不错, 于是我让他报名了校内兵乓球赛, 后来, 他拿到了兵乓球赛第一名, 于是我又他竞聘上了班上体育委员, 如今, 这位学生学习成绩好了很多, 在班上也活跃很多, 同学们对他也友好了。我觉得这就是一次美丽发掘, 也是一次审美的体验, “差生”在“美丽发掘”中觉悟, 从而扬长避短、奋发图强, 而同学们则在“美丽发掘”中重新修订差生好生定义, 端正认识, 得到审美教育。

三、在实践生活中完善审美教育

我们素质教育一直在强调审美教育培养, 然而我们现行的审美教育往往停留于书上图片文字, 很少有社会实践的体验, 在这样的误区中, 药家鑫事件表现得十分突出, 药家鑫学习艺术, 且十分爱美, 可他面对别人生命时, 却显得十分残暴与无情, 这其实反映出所谓的美丽艺术与心灵的脱钩。所以我们只有将关注生活美, 重视生活, 才能生活美, 懂得美。在学习中, 就有很多实践审美学习, 例如学习《悯农》中, 许多孩子从未感受过农民伯伯的辛苦, 于是我特意带着孩子去市郊农田帮助农民伯伯干活, 让孩子们切身感受了“锄禾日当午, 汗滴禾下土。”而后, 很多孩子都觉得农民伯伯最伟大, 最值得尊重的人。很多孩子也因此改变了浪费粮食习惯。所以, 生活实践是我们好老师, 也是孩子审美教育的好教官。

教育是关乎一个民族发展大事, 而美育则关乎一个民族是否健康发展, 审美教育有助于造成整个社会的审美化, 形成美的社会风气, 建立美好人际关系, 抵制不良的习惯等。对于孩子来说, 审美教育更关乎心灵塑造, 社会长远发展, 对于我们老师来说, 认真研究当今教育特点, 不断学习、不断创新, 将审美教育融入日常教育将是我们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黄强.无界的人生[N].文汇报1982.1.28.

7.教育法规 篇七

应试教育的“三苦”精神不是教育改革的目的,那只是没办法的办法,将使教育陷入死胡同。素质教育是教育观念的新解放,它要求“乐学乐教”,既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又符合学生的生理要求。“乐学乐教”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怎么样方便怎么样来,它有更高的要求标准,有更高的组织形式,是让学生学得更多、更好、更活,“巧”教是它的精髓。

二、改“高分者先”为“多能者胜”,在“长”字上多研究

應试教育的衡量标准“一张试卷定优劣”,不利于人才的选拔,高分低能时有发生,低分多能也屡见不鲜。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的新突破,它要求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这是密切教育与经济、科技的结合,加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体制转变的根本措施。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多能者胜而无高分者先,这就要求在学校教育工作中更多地研究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使之成为有用之才。

三、改“要你学”为“你要学”,在“欲”字上寻捷径

应试教育是一种“解题教育”,是为了应试而解题,无休无止要你学,没有捷径可走,只能发挥“三苦”精神。素质教育是教育方法的新创造,要求学生自觉学习,不学习则无立足之地。有人说:未来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不会学习的人。学校教育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欲望,这是走向成功彼岸的最佳捷径。

四、改“默守陈规”为“勇敢创新”,在“新”字上求发展

8.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篇八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9.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 篇九

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 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教育法规的作用:1 引导作用2 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 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 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 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 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教育法规的渊源:即有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律(最主要的渊源)1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是指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织。

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民事责任

办法)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横向结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构纵向结构

式。一般包括物(物资 财产 设横向结构(义务教育法 1986、施 场所 资金)、行为(行政的职业技术教育法1996、高等教管理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育法1998、社会教育法、特殊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教育法1990、教师法1993、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以育经费法)

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纵向结构(宪法、教育法律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其他规定)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教育权利的分类:家长的教育实施的行为规则。是组成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法的基本细胞。的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义务的分类:国家的教育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部分及相互关系。由法定条件、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行为准则(核心)、法律后果三学生的教育义务

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按照教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权利和义务关系。

质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范

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度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范

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止。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消灭需要教育法律事实(行为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和事件)。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教育第二章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教育政策定义:①是一个政党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容组成。

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 是依负有教育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的据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体现 2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动准则。③是国家和政党为实执行的社会关系3 某种教育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的行政准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则。④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做出的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定。

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 教育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目的性与可行性、教育政策的法律关系

稳定性与可变性、教育政策的2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权威性与实用性、教育政策的型教育法律关系

系统性与多功能性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性教育法律关系

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能(具有的基本特点:多维性、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动态性、适度性)、教育政策的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

控制功能(具有的特点:强制

性、惩罚性)

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认定政策问题(1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 2通过研究信息提出教育政策问题 3通过预测分析提出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执行方式不同3规范效力不同4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教育立法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a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

性和连续性b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c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1时间效力(教育法规何时生效、失效等)2地域效力(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3人的效力(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执法的措施: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教育守法;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无论是依法作为还是依法不作为都属于守法的范畴。教育违法的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教育守法的主体: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严肃性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有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拖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欠职工工资、拒绝符合入学条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件的受教育者都是违法行为)4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不得侵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康)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收监督

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主要有:校长负责制(限定于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党委领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的高等院校)、董事会领导下的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三、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法意义:

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人的三大特征):1办学自主性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学校不能经营营利等,学校现,也是学校实现衣服治校的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前提;

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干涉,学校不得借口拒绝阻挠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监督检查评估指导)2财产独环;

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立性(a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赠者的财产相分离b学校不承制度化的基础工程;(只有将成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熟的管理经验用制度固定下c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来,才可能上升为科学的管理护)3机构公益性

方式,也只有有了制度,才能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保证在管理中的民主参与。)

4、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保证。

育机构)和审批制度(适用于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调与稳定作用;

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体系结构:

1、制度系统(可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为以下层次:第一,元制度;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第二,学校章程;第三,学校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宏观管理制度;第四,部门制资金和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度与专项管理制度。)

2、制度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是合法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可的通过贷款借款筹集资金能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4、并以所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制度教育系统(可通过专门的偿还贷款借款的办学方式是违学习进行、制度化宣传强化、反法律原则的)

参与制度制定过程培养、制度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执行进行感染等)。

管理(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要求:

1、整体性原则;

2、重体现,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点突出原则(应该在制度制定重要保障)2组织实施教育教的程序、制度的管理层次、制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度内容的详略上有轻有重);

3、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适量适度原则(不应过多过繁,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应详略适度,应宽严适度)。育者颁发相映红的学业证书6

四、学校的民主管理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的实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和监督。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

1、教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片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面追求升学率、举办贵族学校、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弃学经商等都是违法行为)3监督权。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

2、教代会的代表:教师代表

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3、教代会的组织制度: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4、教代会与工会: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筹备教代会、征集议案、起草大会决议、关心教职工生活,建立和管好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五章 教师

教师是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议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教师在形式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这一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教职工代表大会);

6、进修培训权(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即具有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一种制度。条件:中国公民,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教师考核制度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教师的法律责任包含:一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第六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和小学1-4年级的儿童一般都在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小学阶段的4-6年级和初高中阶段的学生一般都在11-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中

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

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适应身的人。

心);第四,工读学校作为教育在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者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指的是在正规教育机构中正式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登记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并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的学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员。

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宪法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

3、社会保护:(1)开展有利于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动;(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法》是1998年8月29日在第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物;(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健康和安全;(4)保护未成年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人的隐私权;(5)保护未成年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人的发展权。

4、司法保护:对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5、对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1)对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的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预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的保护。

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岁不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法律援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助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业性法律帮助;而法律救济在容教养。”

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

1、逃学、辍学行为:在校生如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缺课到一定的课时量,就要受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到某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

2、考试舞弊行为:学校的平常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可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校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规校纪,对舞弊的学生进行批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评教育或取消其成绩或考试资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格,以及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纠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纷存在为基础(行政纠纷、民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事纠纷);

2、以受损为前提(就为,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侵权的救济手段而言,有的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撤销违法、恢复权利;撤销违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法、物质赔偿等。从救济程序严重者,触犯了刑法则应承担上看,行政救济是以相对人提形式处罚责任。如果涉及到侵出救济请求开始,行政机关无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权提出;而民事救济的提出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

3、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本目的(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1、家庭供充分的救济,是教育法律救保护;

2、学校保护:第一,学济的基本目标。

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权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教育益保护);第二,学校应当关心、法》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学生三个重要主体的诉讼救济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渠道,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环校格尊严的行为(尊重人格);第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我国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渠道,如调解。

教育申诉:教育申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申诉的受理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行政、民事、刑事)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向纪律检察委员会、政府检察部门、权利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特征:

1、法定申诉制度;

2、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申诉人可以是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派代表申诉;被申诉人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为共同被申诉人;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

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环节包括审查、退回重写和要求补充)和处理(1、维持原处理结果;

2、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3、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

分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管理规定,并撤销原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制度: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分为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法定性;

2、行政性;

3、准司法性(是一个具有一定裁判权或证明权的行为,其最大价值是能够体现公正性。主要表现在:(1)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2)司法诉讼制度;(3)职权行为。);

4、准独立性(申诉机构应不依附于学校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并是能体现其相对的权威性和最大的公信力的机构);

5、非诉性(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申诉的范围:

1、《教育法》: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处分”和“处理”都可以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申诉人: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诉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涉及学校负责人;受理机关:尚未规范。

教育行政复议: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1、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对象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4、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实行一级复议制;

5、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相对人可对部分抽象行

政行为申请复议;对人事处理定,法律上的惩戒,法律上的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救济)。构成要件:

1、损害事能申请复议救济;对处分只能实(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害)、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议途径获取救济)。程序:申请、务的行为违法(根本原因)和受理(标志是立案)、审查、决因果关系。

定和执行。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规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范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只有复议决定加重了被复议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机关损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才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责任);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程序)两部分组成。

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动。特点:

1、主管恒定(人民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法院);

2、诉讼专属(教育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政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求赔偿校都是原告,教育行政机关恒的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定为被告;

3、被告举证(被告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负有举证责任);

4、不得调解。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受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序求得损害赔偿。

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和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判决);

3、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公务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并不等于不追究公务员的侵权责任,机关内部可以对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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