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管理办法试题

2024-07-17

抵质押管理办法试题(4篇)

1.抵质押管理办法试题 篇一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法一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财产权属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出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应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由此而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或与债权人约定办理提存。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负责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第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抵押物的价款还清抵押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下部分可列入破产范围。第十六条

抵押率不超过50%,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75%。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涉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涉及财产共有人的,必须要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以确保抵押的效力。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经有权部门合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难以确定抵押物价值的还应经有关部门估价。

第十八条

经办信用社客户经理必须参与抵押登记的全过程,以确保抵押的有效性。第三章 质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仅限于权利质押。第二十条

以下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办理存款单质押贷款必须由信贷员亲自向存款行取得止付通知回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款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或按存单到期时间分别确定贷款期限。记名国库券质押应向发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应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查询电报。权利质押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质物面值的80%,最高不得超过90%。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修订。

2.中国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 篇二

中银险[2001]5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总行授信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的抵补程度(即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授信抵、质押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抵/质押率”是对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度量手段。抵、质押率越高,表明该类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越强。

抵、质押物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的乘积等于该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注1(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

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并不意味所有的授信业务必须有足额担保方可叙做,而是为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依据注2。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授信业务。

第二章质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

第五条存单

1、原则上仅接受中行系统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存单到期日。如确需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

3、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应区分现汇户与现钞户,按贷款申请日钞/汇买人价折成贷款币种额计算。(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

4、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人民币存单和美元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90%,其他币种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六条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注31、原则上仅接受总行认可银行(我行给予相应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审查通过的)出具的或由其承兑/保付的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质押。其中,以备用信用证质押的,仅接受元条件见索即付的备用信用证。

2、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国外银行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美元的,质押率不超过90%;本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其他币种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七条国债

1、原则上仅接受中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若以不同期限的国债质押,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业务期限。

3、国债的质押率不超过95%。

第八条国内金融债券

1、原则上仅接受国内金融机构总行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债券质押,该债券信用等级由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定。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如该债券未经评级或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原则上仅接受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指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

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质押。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60%;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九条企业债券

原则上仅接受以下企业债券质押:

1、对于有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财政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担保的企业债券。由财政部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对于无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为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企业债券。该类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条股票/股权

1、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的,按照《中国银行股票/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以其他股票/股权质押的,其所提供的股票或股权,按净资产口径计算股票或股权价值,即:

股票/股权价值=企业注4净资产×股票/股权比例。

按照我行的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审核评价后,信用等级为 A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信用等级为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40%,信用等级为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30%,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20%。

第十一条收费权/经营权

1、对于以收费权或经营权(核心仍是收费权)质押的授信,应与客户签订收费帐户监管协议,由我行对收费帐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除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资金及项目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原则上帐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如该帐户长期有高额稳定现金流入,客户确有正常经营资金需要的,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可允许客户按一定的收入比例提帐户资金作营运资金用途。

收费权/经营权质押比较复杂,在办理质押前须咨询律师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收费权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价值:

收费校长期价值=经营期限×(年平均经营收入-年平均经营成本)注5。

3、收费权/经营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二条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1、对于以一般应收帐款质押的,应着重考核应收帐款帐龄(不得超过一年)、应付帐方与客户关系(尤其客户是否与欠帐方有其他未结清债务)、是否有合法交易背景、我行可否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等情况,确定应收帐款在合理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内可以收回的,才可考虑叙做质押贷款。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不应接受质押。

2、以一般应收帐款质押的,应每三个月对应收帐款的价值重新评估。

3、对于以应收票据(国内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按照总行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85%;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40%;一般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不超过30%。

5、对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退税帐户可视同质押物进行管理。出口退税帐户中的应退未退税额的质押率不超过85%注6。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

考虑到无形资产评估及质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接受无形资产质押。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

第十四条不动产

不动产抵押按以下原则掌握:

1、住宅楼宇

(1)经济适用住房楼龄不超过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十五年,位于老大中城市较好地段,具较高质量及升值潜力的,可上浮按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掌握;普通商品住房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高档商品住宅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二十五年,大中城市可适当放宽至三十年。

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按专项规定执行。

(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档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30%;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10%。

2、商业楼宇

(1)可接受的抵押物限于甲、乙级写字楼。甲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五年。乙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汁不超过二十年。位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且极具升/保值潜力的中心商贸、金融区,甲级优质写字楼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5%;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以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20%。

3、商场或商铺

(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极具升值潜力地段的商场或商铺,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且地段好、升值潜力高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4、经营性酒店

(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且极具升值潜力地段的优质酒店,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舍计不超过二十五年。

(2)接受酒店作为抵押物应持谨慎态度。确需叙做的,仅接受第一抵押,且原则上不允许抵押物再做第二抵押。

(3)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40%o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5、在建工程

(1)对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应持谨慎态度,须咨询律师及/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不具

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不超过50%,各行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抵押率。

6、工厂厂房

(1)对工厂广房的价值评估应从严掌握,并可考虑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2)楼龄在五年以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7、以上述不动产抵押的,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每三年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在授信分析测算中,对抵押物价值应按其评估价值(而非帐面价值)掌握。具体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

1、对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不接受以农作物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2、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60%;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30%。

3、评估土地使用价值时,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这一因素。

4、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要求,同第十四条第七款。

第十六条动产

1、交通运输工具

(1)以船舶、飞机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新购三年以内(含)的船舶、飞机抵押。

(2)以一般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大/小轿车、货车抵押,不接受公共交通工具、农用车辆抵押。

(3)交通运输工具应由权威部门进行价值评估;无权威部门估值的,应由信贷部门按照购入价、使用年限及折旧年限综合判断其折旧情况进行价值评估。

(4)新购船舶、飞机的抵押率不超过60%;一般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40%;汽车消费贷款的抵押率不超过70%。

(5)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

2、机器设备

(1)原则上仅接受新购五年以内(含)的设备抵押,且贷款期限与新购设备年限之和不超过七年。

(2)原则上不接受以保税或免税的进口设备抵押,确需叙做的,须征求海关的意见,取得海关的批准文件,在具备办理条件后方可办理。

(3)新购三年以内(含)、折旧不超过20%的通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30%;新购五年以内(含)、折旧不超过40%的通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20%。以专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10%。

(4)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机器设备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

3、存货

(1)作为抵押物的存货要易于存仓保存、运输,仓/运费用不高,且仅限于工/商业原料、产/商品,如:钢材、棉布等,但不包括鲜活/季节性产/商品。

(2)由于对存货的监督难度较高,有条件的分行可以考虑抵押物性质及风险监控能力,在具备足够专业人员、完善管理手段、监管措施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叙做存货抵押。

(3)以存货抵押的,仅接受作为补充担保条件,抵押率不超过10%。

(4)以存货抵押的,.应每三个月对存货价值重新评估。

第四章综合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如各行因业务需要,拟以本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权利作为押品,应经过本行法律事务部门认可。本行无法律事务部门的,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原则上,在授信发放前,应要求授信对象按照抵押物评估价值对抵押物办理保险并须将保险第一受益权转让我行,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总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注1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与个体授信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例如:一笔10000万元的贷款业务,以一幢办公楼做抵押,该办公楼价值12000万元。如该办公楼的抵押率为70%,则该办公楼的有效担保数量(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为12000×70%=8400万元。无论是10000万元的贷款,还是20000万元的贷款,无论贷款的利率水平和计算方法如何,只要该办公楼全部用于抵押,其有效担保数量都是8400万元。

注2对于非足额担保的授信业务,有权审批机构(人)应根据具体投信对象的投信情况,具体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叙做。

注3从严格意义上说,备用信用证不属于质押范畴。为方便实际业务操作,与银行本票、汇票归并表述。

注4这里的“企业”指的是股票或股权代表的对象,而不是授信申请人。

注5收费权、经营权的估价较复杂,该计算思路仅供参考。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3.抵质押管理办法试题 篇三

时间:2015-08-14 | 作者:石陈荣

| 浏览:1249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不动产抵押:

(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

办理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

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

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所需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税费发票等);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5、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原件);

8、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未预售证明(原件)。

注:

1、申请书可到各分局领取或登录市国土局网站下载;

2、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扫描。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有乡(镇)村企业厂房建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2条

办理流程: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所需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 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左右领证。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注:

1、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2、央产房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3、该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申请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房屋抵押登记,再办理上述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

4、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动产抵押、质押

(一)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 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所需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非农用机动车 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办法》第33-40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登记流程:

1、申请人向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的手续、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审核计算机登记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一般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所需材料:

抵押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三)民用航空器

登记部门:民用航空管理局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6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7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2、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3、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四)船舶

登记部门:海事局(小型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2条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第20-24条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对2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参照办理)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五)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农村私有房产;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登记部门: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3、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抵押物清单;

5、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六)果园、树林

登记部门:县级以上林业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办理流程:

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4、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所需材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权利质押(一)股票质押

登记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2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办理流程: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4、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5、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二)股权质押

登记部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 《物权法》第223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办理流程:

1、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决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三)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 登记部门: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9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办理流程:

1、专利权质押登记: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

寄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2、著作权质押登记: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

3、商标使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所需材料:

1、专利权: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2、著作权: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商标使用权: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四)出口退税款质押 登记部门:国税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 《物权法》第2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办理流程及材料: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时,除按照贸易融资授信发起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

根据借款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借款人出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声明,同意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本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2、贸易背景真实性资料(复印件)可以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来源于国税局、经贸主管部门的可证明退税的相关材料。(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质押 登记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 《担保法》第97条 《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办理流程及材料:

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2、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项目财产保险单;

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六)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23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办理流程及材料: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2、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4.集团抵物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集团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利益为目标,避免重复抵物、高价抵物、收抵无用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所欠我集团账款的行为。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 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臵;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当债务不能以现金形式收款时,经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以物抵债。以物抵债(资)金额不超过各责任主体部门任务目标的15%。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七条 抵债资产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第八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资产已经先于我集团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对该

第三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四)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五)不易保存且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九条 发生以物抵债行为的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经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预估审核后,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办理以物抵债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以物抵债申请报告。

(二)集团与抵债当事人之间拟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管理是指抵债资产的接收、权属变更、管护等行为。抵债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在管理中应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由集团经管办负责,集团财务部建立抵债资产台帐。

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接收工作应在以物抵债方案获得审批后进行。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臵期间,集团经管办

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既包括实物的接收也包括抵债资产相关权证的接收。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对抵债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名称、数量、位臵、来源渠道加以核实,并填制“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抵债方留存,一份由集团经管办留存备案,一份交集团财务部入账。

第十四条 以物抵债方案获得通过后,抵债资产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车辆等动产的,应办理抵债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的抵债协议为根据。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的经办人员应依照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抵债协议的内容规定严格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应要求抵债方协助尽快办理。

第十六条 抵债资产入库后,应及时处臵,不得拖延、贻误处臵时机,更不得擅自挪用、转借抵债资产。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臵变现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是指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工作由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负责。

第十八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现抵债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十九条 除领导批准留作自用或其他用处的抵债物资,按照正常费率结算组稿费;其他抵债物资处臵变现,按变现后价款12%费率结算组稿费,或者直接以所抵物资(不动产、不可分割资产除外)12%的实物发放组稿费。申请抵物部门或个人有能力进行变现的,可协助专班处理资产变现。

第二十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尽快处臵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臵完毕,六个月内处臵完毕确有困难的,报集团领导批准之后,可适当延长处臵时限。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变现价款的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在抵

债资产处臵变现前,首先制订变现方案,并提供抵债资产处臵变现的材料,然后提交集团领导审议。抵债资产处臵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审批文件或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抵债资产情况介绍;

(三)处臵工作过程介绍;

(四)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五)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六)处臵价格的形成、合理性分析、处臵损失等;

(七)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臵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集团经管办应及时将抵债资产处臵变现的有关文件(副本),送交集团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管办对抵债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处臵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处臵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臵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臵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臵过程中的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臵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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