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原则(共14篇)
1.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一
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在金融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前者对后者实行强制监管。后者对前者必须服从,这体现了国家对金融业的适度干预。
(2)金融监管法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监管主体主要通过做出法定的监管行为来完成监管活动,因此,金融监管法具有行为法的属性。
(3)金融监管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在金融监管法中。监管主体明确金融监管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责。规范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这些规定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进行有机结合。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金融监管法的意义
金融监管法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准人、经营行为、退出机制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的规定来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调节。有学者认为,金融监管法最终能够达到如下调控目的:其一,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其二,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其三,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督体系。这三个方面的目的实际上正是金融监管立法的意义所在,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说,只有建立了完备的金融监管法,才能够保证上述三方面目的的实现。
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在对金融业进行定义时对现代金融业有一个较为直观的分类: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前者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工具、债券和股票等直接的资金融通方式;后者则主要体现为以银行作为交易的中介方而形成的间接融资方式。从这两种分类各自所表现出的不同形式即可看出金融业的主要分支为银行业和证券业。在这两者的基础上,保险业由于也能起到积聚资金的作用,且借助前两者的渠道也能进行资金的融通,因此保险业也是现代金融业的一大重要分支。除此之外,以期货、信托以及新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工具为依托,形成了现代金融行业的各类大小不一的分支,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金融业。由于篇幅的限制,本书将选择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期货这四大金融行业的监管立法作为介绍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法的目标和原则
(1)金融监管法的目标
①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使整个金融体系处于稳定运行状态。这就需要金融监管有效调动资源。消除危及金融安全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其演变为金融危机。
②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金融业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但由于金融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容易被侵犯,确立此项原则有利于降低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
③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金融市场蕴涵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很容易发生恶性竞争。从而导致金融业不稳定。虽然监管并不能绝对消除风险,但当金融机构不能满足金融业审慎要求时。监管当局采取措施。确实能达到规范金融机构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和保持金融市场有序运转的目的。
(2)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①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其监管行为不得与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来源于法律;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法行使监管权。
②审慎监管原则。又称持续性监管原则。是指在金融机构获得市场准入、开始业务经营后,金融监管机构对其日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管。审慎经营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监管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两方面。随着金融创新业务日益增多,合规性监管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金融业风险。以风险性监管为基础的审慎监管原则逐渐为人们认同。
③预警与处罚并重原则。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及时、准确地判断和预警金融风险的状况及深度。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注意预警与处罚并重。要做到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和发生危机之前及时预警,发现问题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处罚力度。防止风险和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化解系统性风险。
2.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二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平台为载体的一种现代信息科技产业,其包含了云计算、移动支付和网络借贷等项目内容,对人们的金融模式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消除了金融活动的市场不对等性,参与金融活动的双方都能够从网络平台上获取大数据,从而抵消了金融活动的风险,银行、交易所和债券商等都无法对网络交易进行干扰,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的金融活动具有快捷性。安全性的优势,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加快了市场资源的有效流通,其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隐蔽性较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完成金融活动,依然存在的较大的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管理工作逐渐提升了日程。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价格是对市场均衡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信息的直观体系,金融监管应当注重维护市场自由度,将监管工作重点放在消除可能影响市场波动的不稳定因素上,避免监管工作制约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依然存在着非理性化的个体行为,例如网络借贷金融活动中,P2P平台虽然能够将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公布出来,也能够做到将投资分散,但是投资者只有购买针对借款者的个人信用贷款,这一模式造成借贷投资依然存在着高风险。同时金融市场中存在着集体不理性的行为,以余额宝为例,这种货币市场基金与第三方支付方合作,当货币市场有大幅度波动,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将资金赎回时,从个体的角度考虑,这是一种理性的行为,但是如果集体非理性爆发,整体性资金赎回较多,就会导致货币市场基金受到冲击。
另外,市场纪律对有害风险的控制能力不足,我国金融市场中担保投资风险较多,而这些显性或者隐形的投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市无效的,一旦发生投资风险,就会对金融环境产生破坏。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中的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市场出清的方式很难解决金融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此外,互联网系统中的欺诈行为存在会影响金融环境,有些机构可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开发或推销一些有较高风险的产品,而消费者也可能存在对购买的产品根本不了解的状况,从而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其产品创新目的是适应供给量变化,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金融的发展,消费者和经济实体都能够从互联网中获取服务,因此针对这一金融模式的监管,要给予一定程度的试错空间,避免出现金融环境监管过严,从而制约了行业整体性的发展。再者,要控制互联网金融的整体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进行犯错,让整个行业在探索中寻找方向,尊重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时要强化对致命性错误的控制,避免引发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应当以规范发展、鼓励创新为良好的实际,既能避免过度的监管,又能对重大风险进行防范。
(二)动态比例监管原则
对互联网金融动态监管要根据监管程度来划分层次,通常而言要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层次:1市场自律,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有行业协会和金融企业联合发布自律准则,参与行业的机构都应当遵守这一要求,并以自愿遵守的方式进入到行业内;2注册监管,相关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金融结构的注册信息,根据信息进行注册登记,并划分信用登记;3监督,对监督市场与机构需要持续运行,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采取直接监管的措施;4严格的审查监管,对资本流动的机构提出监管要求,保持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并保留法律处理的权利,一旦发现违法法律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监管的原则性和规范性
监管部门应当遵守监管的原则性和规范性,引导监管对象的发展,防止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机构的过多干预,尤其是少介入到具体业务的实施中,监管当局在规则性的监管模式下,以法律作为执法的依据,针对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内容进行规定,强制性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和额规范性监管应当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的相结合,互相之间得到补充,平衡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维护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对其可持续发展予以促进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给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们应当认识到监管工作实施的必要性,也应当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采用动态比例监管的原则,规范监管部门的行为,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营造健康的氛围。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05).
3.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三
关键词:网络;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模式;主要目的
日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于国内进行了高速的发展进程,并且逐步被当做正式的金融扩充和补给,在同一时间内,也是社会各个层面所注重的论点。即使目前存有一些社会舆论为其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效果,但其功效也同样有着夸张的表现力度,然而,在一定的程度中,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在提升买卖效益率和理解非对称信息以及优质资源的配置等方面一直呈现出跟传统金融有区别的、不通俗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此形式也表明了在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进程中,互联网金融在潜存的内涵中存有一定的附加值,很有可能性被当做一个具备内含生命体态的重点行业。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当代的高科技信息科学技术产业,其中之一的表现是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移动通讯支付资金、搜索项目、社会交流沟通等各种方面,都将会对人们的所采取的金融管理模式中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有大量的数据、云计算以及社会交流互联网模式,从而降低了市场信息的非对称程度,人们在这种金融模式下的支付变得更加便捷,社交网络与搜索引擎有效的降低了处理信息所用的成本,资金供需的双方可以实现直接交易,能够达到同银行间接融资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一样的配置资源效率,同时能够促使经济的开发,达到交易成本资金大量减少的作用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避免个体存在不理智的金融借贷行为
互联网金融借贷通过网络对借贷双方信息进行匹配,与传统的借贷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借贷具有手续简单、放款速度比较快、还款比较方便等优势。由于互联网金融借贷操作简便,借款人常常进行多次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全面认证,导致不法分子利用信息方面的漏洞,进行网络诈骗活动。
(二)集体行为的不理智性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
互联网金融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迅速发展起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储蓄平台,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存入互联网金融账户,定期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从中获取一些回报。互联网金融机构将投资者存入的资金用于企业建设等其他投资,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体撤资等不理智行为,金融行业将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互联网金融无法有效的承担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风险比较大,许多金融项目和理财产品都无法承担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常常对理财产品夸大其词,进行隐性的承诺,导致投资者进行大量的投资。一旦理财产品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承担巨大的风险,最终全部后果只能由投资者承担。
(四)互联网金融规模较大,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互联网金融牵扯到较多的金融项目以及理财产物,投资人员能够以互联网的模式自住完成投资和理财的功能,而在投资中,将会遇到许多疑点,而互联网金融经济市场却无法挨个完善,以致于投资人员承受到更重大的风险性事件。
(五)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欺诈行为
当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营销理财产品的时候,必须以产物的高获益未回报最为最终的目标,但是却隐匿了高利润高风险性的事件产生,的确,在销售高利润产物时若在某些事情上未能够认真严谨地处理,那么投资人员将会出现某些严谨的疑问,得不偿失。
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中存有外部的风险性因素,若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合情合理的把控和管辖,并且在审核中采取谨慎的监督管理模式,将能够让金融消费人员收到合法权利的维护,与此同时,在发展进程中产生的风险性事件的辨认中,能够采取有效作用的风险管辖的策略,也就是把控互联网金融体制所带来的极大危害性,必须将最佳的管辖模式居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首位.
(二)对互联网进行进行行为监管
在网络中,行为方式的监管模式的拟定也是较为重要的,其定义是管辖模式的参加人员和互联网金融职员的行为方式和监管金融体制的基本设施设备。而且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效力性和平衡性设置为监督管辖工作任务中的重要目标和近期决定。
与此同时,需要严谨把控经营阶层中各个股东、职员以及机构和体制几者之间的关联性,免于不合法占据资金产量问题的呈现,而有效力地维护金融机构的权益不会受到一定的伤害性。第二,其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资产和证券的买卖和托付管理需要采取严谨的管理方案,以提升金融买卖的效力比率,从而减少风险性操作的产生,而把控顾客的金额投入,围隔互联网金融体制中的金额,确定互联网金融体制能够正确运转。
(三)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
维护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人员是一步重点的措施,其定义是在互联网金融买卖中的消费人员的合理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有效方略进行维护,而因为对互联网所采取行为的监督管理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人员的维护是具备很大的关联度的,因此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实际上就是有效维护。若金融信息中存有一定有效条例的丧失性,那么消费人员也将会收到一定的负面影响,若负面影响较大,易于使金融机构的消费人员将受到全面性的伤害,在开始全面的维护权益的背景下,开展消费人员的维护也就是因为消费人员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两者之间的不具备一样的功利性和目的性,以致于让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的合理合法的权利能够在金融体制的科学、合法、稳态以及长久的发展进程中未能获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一致性
金融机构对监管标准中的差异或者是模糊地带加以利用,在展业时选择相对宽松的标准。从而在监督管辖中减低成本金额,并且获得超额的获利经费和逃潜管理的行为(即是监督管理套利行为)。此类行为容易阻碍平衡性的竞争力,让经济市场的顺序无法合情合理进行,以致于监督管理受到了一定的伤害,然而,对于像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容易收到严峻的损害力和社会公信力。
因为互联网金融供给的放贷或者支出等各种服务项目与传统的金融体制服务项目存有一定的相似点,例如关于这样的金融功效相近的金融产物和金融服务项目采取不一样的监督管理的水准,于是就易于产生非公平的斗争行为和严谨的监督管辖行动,因此在创设互联网的金融监督管辖中需要加倍关注于各种风险性事件的产生,无外乎就是对全部的金融商务中采取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论是网络上的还是传统型的,都需要在原本的准则上进行相同的监督和管辖,与此同时,还需要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中采取上下线的统一性。
四、结语
在高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中,我们能够发现其中依然存在许多较为严峻的疑问,并且共存一定的风险性,对此,我们需要在面临这些问题之时采取规范化和科学性的监督管理,并且在设置相关的范畴,其主要目的是为实行互联网金融更新模式供给一定的创造力。与此同时,还需要对金融的消费人员和经济风险性进行有效的预测和防范,使消费者认识金融的相关科学知识,免于消费人员受到不合法的侵犯性。除此之外,金融消费人员还能够以监督和管理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开展必要地有效监督管辖,以至于金融在发展中能够避免风险事件的产生和恶劣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11(23):271.
[2]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1(6):74.
[3]王晓丽.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8(16):292.
[4]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
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篇四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罗 琳 彭维琴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830.91
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大讨论,源于现行的 金融监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由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 营大趋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大变革;二是我国入世 后的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 从事混业经营给当前金融监管带来的难题;三是国内金融 业合作的日益加强和金融集团的出现,我国金融业出现了 混业的趋势。因此,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我认 为要经历三个阶段:
(一)适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业监管 我认为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首先,采用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 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 率。另外,在我国,金融各业的合作基本上是委托代理类 业务,金融产品的重合度、交叉度不大,而金融集团的混 业经营基本上是业务层次的,基本上不影响分业监管主体 的监管。再者,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 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些正是国内金融所 欠缺的。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 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 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 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 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 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 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 加强。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 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 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 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 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渐进式过渡性质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
(二)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面对 21 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 “金融巨无霸”的威胁,特别是在我国自身金融业混业经 营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应逐步建立综合混业和分业监 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起一个过渡性 的作用。混业经营作为当今世界金融经营体制的主流也是 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必然选择。
在这样的背景下,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发 展到现阶段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三大子行业互相分 割,不利于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对接和 协调发展,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例如,商业银行 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而影响同时,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7)04—0025—01
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中信、平安保险)及其所带来的法 律问题,我国法律尚无规制。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监管如 何协调和分配也不够明确。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中国金融将进一步嵌入国 际金融体系。2005 年 1 月 1 日起,外资金融机构便在服务 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开始与中资银行平起平坐展开激烈地竞 争。而进入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从资金、技术、管理上都 是有很大的优势,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能 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给我国金 融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应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 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他有 权对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和争议进行界定和裁 决,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分业与混业 经营并存引发的监管难题。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 别对各类分业经营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公司名下的子公 司仍然实施专业化监管。
(三)最终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统一或综合)金融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一旦形成,金融监管模式将 变革为混业金融监管模式。丁俊(1999)、刘佳(2002)等 认为,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由一家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负责。成立独立 的国家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内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监 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等部门,按 “金融服务功能”的种类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分类”实 施监管。对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 综合监管部负责,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 主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参考文献:
[1] 张宏著,《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经营 体制的现实选择》,《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6月
[2] 张文菊著,《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思考》,《金融业 监管》,2006年5月
[3] 徐燕著,《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投资》,2006年6月
[4] 刘康华著,《国内金融监管模式研究》,《新疆农垦 经济》,2006年6月
5.金融舆情与金融监管 篇五
摘 要:舆情对经济运转和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金融业基于预期与信用的行业特征,更加容易受到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为公众对于特定金融事件或金融运转形势趋势所发表的评论、观点和意见,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实际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宏观金融运转产生现实的影响。基于维护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宏观金融运转秩序的目标,需要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基于金融舆情的金融监管措施。
关键词:金融舆情;金融事件;金融监管
引言
舆情经济运转和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由于各类新媒体形式的出现,舆论信息的传播范围、速度日益提高,并且正由单一公共媒体方式向专业与自媒体并行方向发展,舆情的社会经济影响也日益扩大。金融运转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如舆论所关注的宏观CPI数据,以及微观领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诉门、证券市场“黑嘴”、保险市场“高保低赔”等事件,都显示出舆情对金融经济的关注,以及对金融机构业务的意见。从中可以发现,小到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声誉风险,大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投资消费预期、通货膨胀预期、系统金融机构运转、国家货币政策制定与实施、金融监管政策效果无不受到舆情传播的影响。从诸多案例也可以发现,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信用危机,则有可能酿成金融危机事件;甚至可以通过监测舆情把握预期管理的节奏。
学术界对舆情的关注研究在以后开始增加,主要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型舆论传播媒体的广泛使用而引起。但在理论与实证研究领域都尚未成熟,尤其对于“金融舆情”的理论研究几乎为空白。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索系统使用金融舆情主题词进行文献检索,只有12篇文献,而且均为央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近期的工作实践总结。因此,对于金融舆情这一专业舆情领域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管理实践作用。
一、金融舆情与金融运转
金融业相关舆情的产生、发展演化会对金融业乃至宏观经济运转产生重要影响,这是金融舆情应当受到关注的理由。我们首先对金融舆情影响金融业运转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根据金融舆情所对应的客体对象类型不同,金融舆情可以分为金融事件舆情与金融形势趋势舆情。金融事件舆情针对金融业运转中所发生的特定具体事件、突发事件,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或突发性。舆情敏感度较强,任何有关事件的动态变化就能引发舆情的进一步较大幅度的波动,如升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调整引发舆情波动以及相应的金融市场波动,金融相关数据的发布引起的舆情变化以及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资本市场的正规与非正规信息传播引发的舆情波动以及相应的资本市场变化,以及“理财产品亏损”、“老鼠仓”、“高保低赔”等舆情事件对相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金融形势与趋势舆情不因特定的金融事件引发,只是舆情主体基于各自的知识结构和各种基础信息对未来金融运转形势与趋势做出自己的判断预测,并基于这种预测产生的各种观点舆情。
当这种形势与趋势预测在舆情演化中趋于一致时,便会出现某种“趋势性金融舆情”,影响大众的消费与投资预期,并进而对金融运转的宏观趋势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微观运转产生影响。两种金融舆情类型对金融业运转影响的作用机理有所差异。
二、金融事件舆情与金融运转
这里金融事件特指在特定时间发生的能够引发金融舆情的相关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又可以分为金融政策、信息事件舆情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事件舆情两类。
1.金融政策、信息事件舆情及其影响金融业运转的.作用机理。金融政策调整、金融相关信息发布以及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调整等,这种金融政策、信息和法规事件的发生所引起的舆情变化,使相关主体的观点、判断在舆情影响下发生变化,并趋于认同舆情的某种主流判断和意见趋势,会转变金融市场主体的预期和金融活动的行为方式,从而影响金融运转。
2.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事件舆情。特定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又可以根据舆情发生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为正面或负面而分为正面事件舆情与负面事件舆情两类。
(1)正面舆情作用机理。正面舆情能够提高相关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社会声誉,进一步增强其影响力、竞争力,对金融运转也能够起到稳定作用。
(2)负面舆情作用机理。负面舆情损害金融市场与机构的社会声誉,破坏金融业赖以存活发展的信用基础,从而诱发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金融形势、趋势舆情与金融运转
此类金融舆情不针对上述各类特定金融事件的发生,是舆论主体公众根据各自的知识积累和信息掌握而对金融当前形势与未来发展趋势所做出的判断、发表的见解,在舆论互动中相互影响。比如两两交流中,如果观点一致,则强化了舆论主体对其观点的信念,更坚定了其见解、判断;如果不一致,则结果是各自坚持意见或一方被说服;再继续交流,依然如此;经过更多次舆论交流,则根据观点一致性概率会逐步演化形成主流一致性舆情,从而主导舆论观点,并影响消费投资预期和金融运转。
三、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
(一)金融舆情监测模式与监测主体
1.模式。获得金融舆情的模式可以有被动的金融舆情监测模式与主动的金融舆情调查模式两种。
2.主体。我们这里的金融舆情监测调查与管理的主体指金融监管机构,即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内的“一行三会”。可以由金融监管机构各自根据业务范围和特点建立自己的监测调查系统,也可以由央行与各监管机构共建共享平台机制。
(二)金融舆情监测方式监测与工具
1.传统金融舆情监测调查方式、渠道和工具。包括:
(1)传统媒体信息渠道。如公共媒体的期刊、报纸、书籍,广播、电视。
(2)舆情调查。如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公众意见、手机信息传播情况等。
2.新型方式。主要是公共互联网渠道,通过专业的监测调查软件系统开展金融舆情的监测调查工作。包括:
(1)互联网舆论平台。通过微博、博客、BBS等信息内容进行的舆情监测。
(2)互联网调查。通过专业网站和软件系统进行舆情调查。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舆情信息整理分析
对收集到的金融舆情信息可以从定性、定量两种策略角度建立研究分析机制。
(一)定性分析
1.金融舆情主题分类整理。分析发现有关金融的舆论信息中所关注的主题,并进行分类整理。
2.金融舆情观点归纳整理。基于各个主题会有不同观点出现,将这些观点进行归纳和分类整理。
(二)定量分析
1.统计策略。包括:
(1)基础数据统计。如各类主题、各类观点数量等。
(2)信息指标。如各类主题、各类观点的占比等,以把握舆情方向、趋势。
2.计量策略。基于基础数据运用计量分析舆情变化的影响因素。如分析各类金融事件舆情变化影响因素,以及金融形势趋势舆情变化的影响因素等,以便引导舆情基于真实信息向有利于金融稳定运转的方向发展。
五、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舆情监测调查与分析研究结果的运用
(一)货币政策及预期管理政策制定、调整与信息交流反馈
使金融舆情监测调查成为中央银行了解和把握民众舆论形势、预期状况,获得政策意见反馈,实施预期管理的一条重要信息交流渠道。在进行货币政策调整时,通过金融舆情信息预测政策实施效果和社会承受程度;在货币政策实施后,通过舆情信息了解政策效果,从另外一方面印证金融统计数据信息。
(二)金融法律、法规信息交流反馈
金融监管机构在制定、实施、调整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前,通过舆情信息了解民众需求、预期;在之后把握其效果,以利于以后的工作。
(三)突发风险性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金融事件往往是通过舆论传播而最终演化成为风险事件,甚至会通过舆论传播影响金融机构信用和金融价值链的正常运转,从而诱发更大范围的风险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的应对与引导机制,及早和及时发现危机发生、蔓延的苗头,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管理措施是制约、化解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在这方面需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以及相应的舆情引导机制,并建立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舆情应对指导机制。
另外,即便对于金融市场、机构的正面事件舆情,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关注和引导适度传播,以免被过度利用而引发一哄而上的泡沫性金融投资。
参考文献:
[1] 赵惠春,吴滋兴,张职瑄.人民银行舆情调查制度建设构想[J].福建金融,,(11).
[2] 肖桂华.加强督促考核狠抓工作落实——人行丽江中支舆情监测工作初见成效[J].时代金融,,(4).
6.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本身的缺陷 篇六
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虽然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但在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实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这对现行的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特别是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加彰显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一是监管机构过于复杂,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冲突,降低了监管效率,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而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两者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监管上存在交叉和冲突。此外,监管机构过多也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如对投资银行的活动基本没有监管,而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中,恰恰是投资银行起了重要作用。二是“多头”监管易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加大了合作协调的难度,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还容易导致监管信息交流不畅,从而错失处置危机的有利时机。如次贷危机从2007年年初显露迹象到7月份最终爆发,期间相隔了近半年时间。而在此期间,美联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并没有共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最终导致危机愈演愈烈。
三是以机构性监管为重点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新形势。尽管美国的分业监管既是“机构性监管”,又有“功能性监管”,但两者并没有很好地结合,其重点仍然是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监管。
7.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七
(一) 规则监管 (Rule-based Regulation)
规则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各种具体的规则为被监管者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 并以此保障各种金融业务运营的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 监管规范体系中的规则居于主导地位, 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 原则性条文仅具有昭示监管目标的意义, 一般不作为行政依据。
2.规则监管着重于规范过程和行为。
3.对监管者和金融机构而言, 具体行为违法与否都是明确的、可预测的。
(二) 原则监管 (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
英国金融服务局将原则监管定义为:原则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且聚焦于结果, 以高层次的规则作为手段, 从而达到所期望实现的监管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更少地依赖于规则。在国际金融危机后, 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强化原则性监管的浪潮, 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以及相关国际金融组织, 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反洗钱工作组, 纷纷推崇和引入原则监管模式。原则监管被认为代表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方向。具有以下特点。
1.原则性条文在建立和发展监管标准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依据。监管规则相对较少。
2.基于结果的监管, 而非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不再把监管重点放在界定被监管者所必须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上, 而是专注于被监管者试图实现的结果, 并根据行为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3.让被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经营中实现风险管理结果的最有效方式。
二、关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关系
(一) 原则监管不能完全抛弃规则
任何监管体系均由原则和规则组成。原则监管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则取代规则, 仍需要规则来细化和明确原则所确立的监管目标。从国际监管实践看, 其都建立起与其监管原则相配套的规则体系。
(二) 原则监管需要监管者、被监管者共同参与
原则监管模式下, 不应再是监管者的单方行为, 而应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共同行为。即根据监管原则, 监管者提出与原则配套的外部监管规则, 被监管者制定内部微观细则, 从而使外部监管规则的稳定性和被监管机构内部管理规则的灵活性得到有机统一, 提升监管体系的适应性。
(三) 建立对被监管者的约束规则体系
原则监管下, 被监管者被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原则监管更加依赖于被监管者在风险管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 为保障原则监管落实, 必须建立制约违规者的配套规则体系, 增大被监管者违规投机成本, 使得被监管者难以或不愿实施违规行为。
三、外汇管理转向原则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 原则监管更能适应外汇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变化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趋于平衡, 跨境资金流动呈双向波动态势, 外汇改革措施不断出台, 相关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如果继续实施规则监管就要求外汇局不断制定新的细致规章制度, 应对改革和金融市场上的变化。结果是数量庞大的规章制度使银行望而生畏, 对业务量不大的中小银行尤其如此, 而原则是一些层次更高的规则, 能适应未来各种情况的变化。例如, 无论如何改革和业务创新, 经济主体办理外汇业务都不能背离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二) 原则监管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
详细、具体的规则便于执行, 但也可能导致银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 只注重业务的表面合规性, 忽视背后的风险。也正因为表面合规后银行不用承担责任, 一些商业银行处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 甚至与企业合谋规避外汇管理政策。即使是设计再严密的监管体系, 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免存在漏洞, 法规的漏洞可以用监管而对这种监管来弥补。原则监管更注重结果, 将如何实现这些结果留给被监管机构, 一旦出现问题, 无论是疏忽还是恶意, 银行都将受到处罚。
(三) 原则监管有利于业务创新
外汇管理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海量细节化的、高度复杂的规则可能会使银行不敢冒政策风险主动进行业务创新, 难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原则监管减少了对银行条条框框的限制, 在保证业务真实性并遵循若干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赋予银行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力, 有利于银行充分发挥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四、原则监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 原则监管是有效实施前提
原则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英国实施原则监管有其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 其金融体制是漫长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演进的结果, 银行经历了较长的自律发展阶段。金融业监管建立在非正式的“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基础上, 基本上是通过银行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多数银行都能自觉地在法律框架下经营, 监管者的权利大部分情况下仅是一种威慑, 很少使用。
有研究表明, 原则监管能够有效实施是与一定的金融业基础环境相适应的。银行内控水平越高, 越有利于原则监管的实施, 若内控水平较差, 原则监管的效率也差。原则监管要能在外汇管理中有效实施, 银行的自律和内部控制水平需要达到一个较高水准。
(二) 实施原则监管是一个渐进过程
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不是完全对立的, 而是相互的补充的。以英国为例, 监管当局并不是放弃规则, 而是在基本原则下面还保留了一些详细的规则。实际上, 所谓原则监管是一种 “ 更多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 (Mor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 是将原则与规则相结合, 并不断地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 外汇管理中实施原则监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原则监管并不是要抛弃所有规章和规则。由于目前实施外汇监管所依据的监管规章、规则过于繁杂, 增加了操作的难度, 需要对现有的规则进行改革, 更多地依据注重结果的、高层次的规则和相应的原则实施监管。在某些情况下, 仍然需要依靠详细和描述性的程序确保政策得到落实。因此, 外汇管理倡导的是“更多的原则导向监管”,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不会立即完全放弃规则, 而是逐渐减少规则的数量, 逐渐强调原则的作用。
(三) 监管理念尚需转变
规则监管是由监管者制定统一的规则, 被监管者要认真研读不断出台的各项监管法规切实有效地并执行。如果出现违规行为, 监管者则动用惩戒方式, 促使被监管者纠正违规行为, 遵守法规。而原则监管体系下, 监管理念有所改变。原则监管不再单纯依靠惩戒方式, 更重要的是要帮助被监管者实现监管目标。这种方式下, 需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密切的沟通交流和配合。
(四) 从业人员素质和内控水平有待提高
原则监管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内部控制水平、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和发达国家银行业机构比较还有很大差距, 原则监管执行的效果受到很大的限制。从对银行的检查中发现, 银行建立了相关的内控制度, 但内控机制运转效果不理想, 存在有规定不执行, 内控意识薄弱等问题。
五、政策建议
(一) 构建以原则为主、规则为辅的外汇监管框架
目前, 外汇管理领域法规层次最高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并未有原则监管的相关规定, 建议修改《外汇管理条例》时, 将原则监管的方式方法进行明确, 并将外汇管理的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的监管目标写入条例。与此同时, 在制定原则后需配套具体的指引和说明, 明确实施情形和标准, 形成原则为主法, 规则为补充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并在不断实践中找准原则与规则间的平衡点。
(二) 实现原则与规则协调搭配
原则监管在外汇管理领域仍处在探索阶段, 原则与规则如何搭配并无先例可循。为积累经验, 解决原则与规则间的配比问题, 建议在目前已发布原则性监管法规的业务中, 如:银行结售汇业务、贸易融资业务, 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建议完善原则性条款, 在业务办理的展业三原则和实需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监管目标和原则。通过专项检查评估试行业务监管效果, 再总结完善, 逐步实现原则与规则间的协调搭配。
(三) 提高其自律性
目前, 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乏力, 自律能力还比较差, 风险管理能力仍然不是很强。监管过程不能符合原则要求, 导致监管模式的失效。从监管机构的角度看, 监管如果不重视过程而只重视结果, 则极易导致风险和问题的累积。“展业三原则”属于理念上的原则, 不仅每家银行都有各自的理解和解读, 即使在同一家银行层面, 从总行到分行, 再到支行, 每一级部门的理解都有差异。如果内控制度缺失有效性, “展业三原则”缺乏完备有效的制度作为支撑, 直接导致合规性操作流于形式。
(四) 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
原则监管意味着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面对的不完全是清晰明确的法规条文, 要根据现实情形做出灵活审慎的职业判断, 这对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需要具备更高的分析能力、更专业的知识和更高的判断能力, 才能体现监管的权威性。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大自身队伍的培训力度, 加强对外汇市场运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运作等的了解, 不断提升监管效果。原则导向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持续而充分地沟通, 因此, 被监管者的人员素质要相应改变和提升。
(五) 提高监管效率
规则监管需要被监管者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有关监管法规, 而原则监管体系下则要求被监管者准确理解监管法规并主动配合来实现监管目标, 而这种配合需要通过沟通交流来完成。通过沟通交流, 一方面要帮助被监管者加强对原则的深入理解, 使其在理解原则的基础上主动设计遵守原则的方案, 并切实执行。另一方面, 要帮助被监管者出谋划策, 共同解决执行或者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最终目的都是要帮助被监管者减少甚至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从而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陈健.原则性监管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外汇, 2014 (5) .
8.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八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变革 途径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历程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建立了国民银行制度,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全面和持续地介入金融制度领域。1913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并规定了联邦储备体系的组织机构和功能,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真正确立。但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基本上仍是不受管制,实行自由竞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可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既可办理信贷业务,又能进行证券投资和保险信托业务。
1929-1933年大危机后,国会出台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之后一直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的经济学家称之为“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模式”。所谓“双层”是指联邦和州均各设有金融监管机构,所谓“多头”是指联邦设立多种监管机构。此外,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NCUA)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的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较强。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相互之间也存在竞争压力,在竞争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56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年的《银行合并法》、1966年的《利率限制法》及其之后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社会再投资法》等,金融监管在总体上得到了不断强化。
20世纪70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浪潮不断,金融业国际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顺应这一朝流,美国于1980年3月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开始了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金融改革。1994年通过了《里格一尼尔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但1999年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1.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4-1992年)
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该时期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2.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1993-1994年)
这一阶段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这一阶段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内容以合规性为主。
3.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5-1997年)
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可以说,1994、1995两年时间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以此为标志,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4.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7年至今)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保险、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目前,我国形成了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监管格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大的考验,金融监管所肩负的责任更加艰巨,维护金融稳定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1.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国国际信托公司等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2.管监不能分离。在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主管与业务监管往往是同一机构,该机构既是政策的制订者又是监管的执行者,而且政策制订处于主要地位,业务监管却处于次要地位,这就造成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而言,政策的制订者永远是正确的,实际上就弱化了业务监管。
3.监管手段单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通常由五类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行使监督职能,分别是董事会、中介机构、媒体、行政监管、司法诉讼。越靠前面的机构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纠错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补救性质也越强。因此,行政监管属于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惟一的监管手段,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独立性差,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并不完善,造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于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监管的效率比较低。而且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
四、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这是一种从低级向高级的渐进过程,标志着美国金融业正在向更新更高层次发展推进。美国在其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市场,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超国界运行,美国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我国金融业必须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混业经营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银行介入证券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银行还可以通过较为理性的投资行为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其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稳步成熟起来。最后,混业经营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会使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应增加,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中国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2.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要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二,严格金融执法。要从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出发,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软环境。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与相关国家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认可水平,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在国际范围内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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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世界经济,2002(2).
[3]韦茉妮,梁亚源.试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大众科技,2004(10).
9.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九
【中文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同时金融行业风险加剧,金融危机时有爆发,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更值得警醒。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和传染力之强,使我国必须谨慎处理各种危机。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占据金融资产的绝大部分。因此我国政府应该把对金融业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本文基于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几个基本方面进行了概述,主要涉及银行监管的概念、监管系统、银行监管理论的历史沿革及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历史、现状和问题: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启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在不断完善,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商业银行监管主体缺乏监督体制。第二,商业银行监管工具不够完善。第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方面还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市场经营监管、跨国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方面的问题。第四,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牵头人不明确而使得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无法正常运作,同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监督机制。第五,商业银行的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技术需要更新。由此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情况,同时结合美国金融危机的...
【英文摘要】With the deepening of globalization, the finance has a rapid development,and the financial sector
10.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十
论文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论文摘 要美国作为世界金融的中心,对全球的金融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从美国出现住房次贷危机,美国的金融危机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知错而改。从这次次贷危机中,所暴露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二者是一对天生的孪生兄弟,金融危机的出现暴露了这二者间的深层矛盾,但是另一方面这二者是相互依存存在的。离开了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是危险的,会带来灾难和不幸。我们应该以辩证的眼光来看这二者的关系。本文中对美国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矛盾和关系作出分析,认为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监管不可懈怠,要注意加强。
一、从美国金融危机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的辨证关系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源自于美国的住房次贷危机。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领域的毫无节制地进行开发,是金融监管如空气,或者说金融监管根本没有发挥它的作用,最终导致房地产市场的畸形扩张,引发次贷危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缺乏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犹如离开水了的鱼,是会导致灾难的发生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这二者的辩证而统一的关系是值得探究和深思的。
1.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各抑制的双重作用
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来说,并不是只起一个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而是有这既促进又抑制的双重作用的。金融创新是深化金融的突破口,所以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来说,金融创新必不可少,而如何这种创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抑制其发展,这与金融监管的合理实施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的金融活动创新不断,按照目的的不同这些金融创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竞争性金融创新、合作性金融创新和监管性金融创新。这三类目的性不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需求当然也是有差别的。
竞争性金融创新和合作性创新虽然创新的形式和目的有所不同,但都还是可以以常规的金融手段进行监管的。而监管性的金融创新则是直接挑战了金融监管的灵活性。金融监管应该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金融创新之前就应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来规范监管市场。这样的金融监管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监管的方式,不再是一种机构监管,而是应该过渡到功能监管。在当前形势下,以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已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应该采用的是以功能为对象进行监管的方式。第二,在监管的标准上,也发生着变化。监管从单纯的资本监管发展成为全面性风险的监管。传统的资本监管仅仅是针对次贷风险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随着而来也是各种风险的增加,比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都是金融创新中会出现的风险。所以,现在的金融监管已经往全面性的风险监管发展了。第三,在内部制度的控制上,在传统的监管制度中,主要的的着力点都在外部,对于金融本身内部的监管有所欠缺。现在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内部控制也提出了创新性的要求,需要一个健全的、有效的金融内部监管制度来规范金融创新。
从金融的创新,映射到金融监管的创新。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上一些不合理的创新。也是为了给科学的金融创新活动保驾护航。总之,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和一直的双重作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博弈过程。
2.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重叠与缺位并存
11.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十一
摘要: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危机背后暴露出来的是创新与监管严重失调。本质上这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本文分析欧美监管体系监管缺位的原因,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引言
2008年9月,次贷危机高潮迭起,引发了美国“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从贝尔斯登到“两房”,到雷曼兄弟,再到美林、AIG的一系列事件,强烈冲击着全球金融秩序。
危机背后,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失调。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次金融危机是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环环相扣后由一个“蝴蝶效应”所引发,而其本身就属于一个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本质上并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
二、监管缺位的原因分析
1.市场监管被历史形成的利益切割
美国金融市场的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导致银行、保险、证券等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务又相互渗透组合,造成“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尴尬局面,利益的交叉和牵扯大量产生盲区和死角,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2.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被利益集团合法渗透
如美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其下属的全球市场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包括J·P·摩根、花旗、巴克莱、高盛和瑞银等金融巨头的代表。
3.监管人员知识手段不足
随着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对风险集中程度的识别、划分、评估日趋复杂,大量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及其表外业务不断增加,是金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和品种越来越搞不懂,只能按照监管对象提供的模型和数据,在监管对象的指导下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形同虚设。
4.评级机构失职
衍生产品经层层包装日趋复杂,广大投资者只能依赖信用评级的专业眼光。然而,错误的数据假设、迟缓的信用级别更新导致了误差巨大的评级结果。更有甚者,许多评级机构对于违约率这一放贷关键数据,使用的居然是2001—2003年低利率环境下的历史数据。另一方面,评级机构被市场行为暗中操纵,最著名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一直向评级对象收取费用,高评级收费是低评级的2倍。
三、对策建议
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所应鼓励而不是限制的。但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刺激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领与拓展,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挑战。
1.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建立和完善国内财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 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管联席制度与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强化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系统化管理, 明确各级机构和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监管岗位的职责,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保证监管系统的高效运行。
2.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风险管理不善,商业银行降低房贷标准,给没有足够收入证明的人发放贷款,甚至不要求首付,以此吸引大批高风险客户。商业银行在发放次级贷款之后,以次级债券方式转嫁风险,由于多次包装难以进行合理信用评级,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正在探索建立信用体系,但并不完善。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3.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应该成为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机构的作用、运作规范,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体系透明度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创新方面,实行必要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金融运行、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
4.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 探索建立多途径的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适合银行监管工作特点的选贤任能机制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同时要注意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预防滥用监管权利等腐败问题。抓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重点培训财务会计、信贷业务和衍生金融业务的实务操作。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的基础上, 吸收优秀商业银行人员, 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 建立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
四、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建设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创新活动必然越来越多,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在积极应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的风险的同时,应努力加强自身的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的创新,通过提高监管水平,提升监管层次,有效确保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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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财经论丛.2006(7).
12.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十二
保险监管是随着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而且随着保险业的深入发展, 保险监管的目标、手段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不断发展
1.1 以市场监管为主的严格监管
保险监管实践开始19是世纪初的美国, 其最初的原因就是维护当地被保险人利益而禁止外资保险公司在本州开展业务。19世纪后半期, 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随着近代国家形态的形成, 经济突飞猛进, 各国保险业也开始迈入迅猛发展阶段。但在实践层面上, 保险市场一开始并不受监管。1857年, 由于Ohio寿险公司纽约分公司和辛辛那提信托公司的突然经营失败引起金融恐慌, 促使政府于1859年成立了纽约州保险监督委员会, 其它各州也纷纷效仿, 从而建立起破产清算制度以加强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管理, 随后汇集报表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也被引入。1849年, 美国对保险公司产寿险合业经营的限制确立了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原则;英国法律也禁止公司同时经营寿险与非寿险业务。
1.2 放松监管与偿付能力审慎监管的加强
1.2.1 市场监管的放松。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和金融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 过渡严格的保险监管造成保险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 使得各国的保险监管当局开始注重效率问题, 国际保险业开始了放松监管的进程, 主要表现为: (1) 放松对保险机构设立的限制。打破保险市场的进入壁垒, 从而促进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除了放宽对国内保险机构的设立标准外, 各国还开始纷纷放松对外国保险机构进入本国保险市场的管制。 (2) 放松费率管制。费率管制的放松, 增强了保险市场自由化的程度。 (3) 放松对保险产品的监管, 随着人们保险需求的增多, 保险机构加大了保险险种的创新力度, 这就促使监管当局不得不放松对险种的管制。
1.2.2 偿付能力重要性的提升。
市场强烈的利益驱使以至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曾出现了消除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界限的呼声, 结果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1957年至1990年, 美国有140家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仅在1989年, 就有27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1997年至2001年, 日本有7家寿险公司宣告破产或重组, 引发日本寿险业严重的市场信心危机。而与此同时, 市场监管对于预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无效也使得西方各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普遍由传统静态监管向现代动态监管转变, 保险监管进入对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阶段。英国通过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及其匹配关系的监管, 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美国则采用监管风险资本的方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1.3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三支柱新监管框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 从公司所有者到管理层和监管者都开始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提高经营绩效、保证市场体系有序高效运行和稳健发展、提高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微观基础。因此, 国际保险业对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改善公司治理的浪潮, 许多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司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公司治理原则或指引。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也同时成为了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的大势所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IAIS) 于200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 和2003年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等保险公司治理国际经典文献对保险公司治理准则提出了详细要求;2005年4月,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2005年,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确立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的保险监管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 确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大支柱的新保险监管制度框架。
2 国际保险监管变迁的启示
2.1 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纵观保险监管规则的变迁选择及各国保险监管实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保险监管制度内容的核心, 这也是各国为例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保险市场稳定与效率, 进而实现保险资源有效配置目标而做出的共同选择。其中, 偿付能力额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 尽管形式上有所差异, 但本质是一只的, 既要求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相匹配, 又要求公司具有与其经营风险相一致的自由资金 (傅安平, 2004) , 并都将投资风险作为偿付能力管理和监管的重点, 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做出了不同宽严程度的限制。同时, 各国几乎都采用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进行严格监管, 并建立起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制度, 以便及时监控与偿付能力高度相关的财务指标, 如资本金和盈余率、总收入和净收入、投资收益率、保费变化率等。此外, 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技术也还在改进之中, 动态偿付能力检测正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2.2 宽松监管模式的慎重选择
保险监管放松趋势形成了世界各国所谓严格监管与放松监管两种制度模式。事实上, 这两种宽严程度不同的监管模式各自所具有的利弊, 使得它们分别可以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一般地, 实行严格监管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 规范和控制保险市场, 防止恶性和过度竞争, 因而常常为保险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公众保险意识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但过于严格的监管会限制保险市场中的很多活动, 并且往往因为管得过多而降低监管效率, 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保险市场的创新, 使得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减缓。一个国家是采用松散监管还是严格监管, 应该考虑本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与发展程度, 同时还要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特点。
2.3 重视对保险竞争环境的改善
总体而言, 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有放松的趋势, 主要表现在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放宽, 对保险企业兼并和上市的支持以及对金融融合经营的推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放松市场监管不等于不监管。各国在为保险业争取宽松竞争环境的同时, 也同样在推出防范风险措施。由于保险市场的破坏性竞争具有的明显危害性, 因此即便在采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国家, 对保险产品费率的拟定也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 例如合理性、足够支付预计的损失和费用, 在不同客户群中不得采用不公平的歧视等。过度竞争会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 从而危及到社会公众利益, 而保险行业具有的延期履行特点, 也导致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牺牲未来的公众利益以换取现在的经营繁荣的倾向。因此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 各国规定如果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 或有不公平行为时, 保险监管机构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
2.4 渐进式的保险监管制度变迁
三支柱的新监管制度框架所包含的方法和原则超越了审慎监管所规定和要求的范畴。既满足了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 又包含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目标和约束机制, 因而是一种最综合、有效的激励机制。但与此同时, 新的制度框架要求也是非常高的, 即使对于转型经济国家来说, 制定一个能较好协调风险、收益和资本 (偿付能力) 三角关系的监管制度框架的难度就更大。
另外, 发展中国家保险体系和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不同于发达国家, 监管制度的目标与发达国家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及其保险监管机构, 由于竞争自由化程度较低造成的市场能力有限, 加上缺乏必要的市场基础制度环境, 以及其他累计的历史负担, 保险监管面对的是转轨市场, 而不是成熟稳定的市场, 因此短时间内立即采用新框架的难度更大且不适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改革, 可能更应该考虑根据政府根据政府干预市场的不同目标设计选择渐进的监管安排, 其效果可能要好于直接采用一种最优制度
摘要:本文主要概述了自19世纪后半期到现今, 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历史沿革, 在分析其变革的背景及原因的前提下, 归纳了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关键词:保险监管,变迁,启示
参考文献
[1]马永伟著.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年 (12) .
[2]徐菲、吴晓红.国际保险监管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保险, 2000年 (11) .
13.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十三
基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和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借鉴市场发达国家经验,提出我国完善其监管体制的`建议.
作 者:宋玮 作者单位:郑州热电厂明远公司,河南,郑州,450007 刊 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 年,卷(期): 21(4) 分类号:F832.1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内部控制
14.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十四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一性,能避免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纠纷和不公平竞争,体现市场公平的内在要求,同时能极大地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功能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功能监管的缺点有。
(一)功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协调问题。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共同协调发展,而金融业务之间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会使得全面协调发展这个目标难以实现。
(二)金融业务之间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导致监管真空。
虽然功能监管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务互相渗透,可能使得监管机构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或是不能达成监管共识,从而带来矛盾纠纷。
(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效率。
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基本只用面临一种监管机构,而在功能监管下,从事了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会面临多个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频繁地应对金融监管,极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压力下,金融机构也可能放缓本应正常进行的金融创新,这也不利于整个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协调机构,加大行业自律监管。
协调机构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无论在任何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者角色总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在其监管过程中,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利于其职责的实现。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资本金融账户开放的过程中,国际资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对金融经济的冲击更加强烈,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做到监管与创新并重。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这是符合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在政府监管的刚性约束下,行业自律能发挥更为灵活的作用,并且能更敏锐地察觉行业创新发展的最新动向,能起到更为及时和前瞻的监管。同时,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政府标准的制定和监管措施的采取有着巨大的借鉴作用。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这样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的监管能更为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
希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制能切实得到革新和完善,使其监管有效性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平稳有效发展,这样,中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才能对于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举措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巴曙松 《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 《当代财经》 2004年1期
2、纪崴 张威 《从效率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选择》 《上海经济研究》 2008年6期
3、何德旭 饶云清 饶波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 《上海金融》2011年1期
4、李成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其展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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