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2025-02-15

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10篇)

1.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一

关于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政道路是城市的命脉和载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关系到市民的出行安全及日常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城市容貌的改善和政府品牌形象的展现。随着我区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工作越发严峻,维护人员短缺、设备机具落后、资金缺乏严重制约了市政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现将市政设施基本情况及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市政基础设施

我区现已建成城市道路67条(面积200余万平方米),城市桥梁18座,人行天桥7座,排水系统188.6公里(4大排水系:老城排水系、龙井沟、响水洞和虾子河、主干道边沟、13条独立干沟及其它支沟)。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已通过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

2、养护管理单位

我区市政道路、桥梁、排污沟涵养护单位是“红花岗区市政养护管理处”,养护处在职职工80人,临时工20人;

工程车辆2台,无养护工程机械。区财政拨付业务经费每月

1.5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市政设施存在的问题

1、城市道路

(1)混凝土路面

由于城区干道建成时间较长,临近使用寿命,虽然平均每年维修约8000平方米,但道路不断开裂、塌陷。此外,部分新建道路通行不久也出现大面积破损、塌陷现象,其中:南岭路12450平方米车行道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严重碎裂、塌陷的近6000平方米;银河南路实地测量,破损面积达到9000多平方米。

(2)沥青路面

银河北路、银河西路、官井西路及遵南大道的沥青路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沥青表层脱落(图1)。

(3)人行道方面

城区人行道经不断改造,已基本完成了块料面层铺贴,但存在部分档次不高,地砖破损、松动维修不及时现象。

目前,尚未完全铺装硬化人行道的路段有银河路、东欣大道等(图2)。

2、排污系统

(1)排污系沟涵

老城排水系由两支水系组成:一支是源于红花岗北面的夹槽沟,经官井,图书馆,体育仓库至康石桥。另一支源于府后山东北面,由大井坎南行与水井湾和府后山东流来的三条沟汇合后,经捞沙巷至康石桥与磨刀溪汇合。(表2)

由于捞沙巷排污系大部分已被建筑物覆盖,检查孔及具体走向已无法辩明,多年未清掏、维修,沟涵砂石已接近管顶,常年积淤致使排污系统失去大部功能,污水外流、道路积水。如遇洪涝灾害将对道路及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有路面爆裂塌陷、房屋倒塌的安全隐患。

(2)道路边沟

全区主干道边沟雨污合流,断面狭窄。除步行街为廊道结构外,其余均为砼管道和方沟,在全封闭情况下仅能对沉砂井进行清掏。由于使用空间有限地下管网种类及功能复杂,通信、供水、供电、燃气等管网公司管道侵占排污沟断面现象严重,极易造成下水道堵塞。路面检查井盖密集,一有缺损就会对行人及车辆造成隐患。目前,全区排污系统存在不同程度堵塞,其中北京路、中华北路两侧边沟和延安路北段最为严重。

(3)排污配套设施

我区各类检查井盖及雨水井箅被盗、损坏严重,给过往行人、车辆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图

3、图4)。市政养护处虽利用政府配套资金进行了购臵更换,但由于资金缺口太

大,无法完全修复,现仍缺失污水检查井井盖121座、雨水井箅573套(表7)。

(二)人员及业务经费不足

1、管护面积增加,人员匹配不足

我区城市道路由上世纪90年代50余万平方米增至2010年200余万平方米管护面积,养护处编制人员没有随之增加,缺员严重。区财政核批市政养护处临时工20人,加上在职职工80人,维护人员共计10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85)城乡劳字5号《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市政养护处配备养护人员应接近300人,缺额220人。

2、日常维护经费的不足

按照《1994年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测算,除道路中修、大修外,不计人工工资、材料上涨等因素,市政养护处日常维护经费每月应达到15万元以上。实际是区财政每月拨付市政养护处业务经费1.5万元,只及“估算指标”的十分之一,此经费只够生产用油、办公支出。根本不能满足日常市政设施维修保养等支出。红花岗区市政道路、排污沟由于资金严重短缺,造成道路破损不能及时修复,排污沟年久失修污水外流,既形成安全隐患,又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三)设备、机具缺乏

养护处现有机具设备极为原始,除两台非封闭式运输车

辆外,无任何现代化机具设备。

1、排污管沟堵塞污水外流后,仅靠手工疏通,工作效率底下,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急需购臵下水道作业设备:高压冲洗车1台、吸污车1台、封闭式淤泥清运车2台。

2、缺乏沥青路面养护设备

由于沥青路面有吸尘、低噪音、易维修、养护周期短等优点,是城市道路铺装发展趋势。我区现有沥青路面已超过11万平方米,而市政养护处无沥青砼生产设备及摊铺机具,没有能力完成沥青路面维护维修任务。

三、意见和建议

红花岗区是遵义市政治、经济、文化、信息和服务的中心,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区市政道路建设维护管理水平,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我区城区市政设施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政府要逐步增加道路养护经费的投入,根据市政设施养管事业机械化、科学化发展的需要,加快提升市政设施养管机械现代化水平。要按照现有道路等级和养护要求,及时购买沥青混凝土炒拌机、沥青摊铺机、混凝土路面施工机械等设备,提高我区市政设施养护机械化水平。增加日常管理维护经费预算,便于养护单位适时开展维修工作,避免专

项资金集中大修,干扰城市交通正常秩序。增加养护编制,或增加临时聘用人员。

2、新建道路和管网改造要市政养管单位参与管理和监督,减少因抓工期或管理疏忽造成的道路施工质量、管网线路占用排污管道的问题。

3、新建成道路、桥梁等竣工资料应移交市政养护部门存档,便于数据统计、设施维护。

4、划拨生产场地,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立、摊铺机具购臵。

四、经费概算

为切实改善我区市政基础设施破旧、养护工作欠账太多的状况,根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概算资金需2011.11万元。

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2.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二

残疾人因各种不同的伤残, 会有各种不同的要求, 市政设施设计要适应各种伤残功能是复杂的问题。联合国亚太经社委员会《建立残疾人无障碍物质环境导则及事例》的基本指导原则分为: (1) 可接近性; (2) 可到达性; (3) 可用性; (4) 安全性; (5) 无障碍。

障碍人群人数上远远大于残疾人群, 所活动的范围、时间跨度更大, 活动更频繁, 不同的障碍人群的需求相差巨大。因此, 无障碍设计的总的原则应该归纳为以下几条。

一是可达性, 障碍人群能借助无障碍设施到达目的地;二是安全性, 障碍人群能安全使用无障碍设施, 安全到达目的地;三是人性化, 所有的障碍设施充分考虑不同障碍人群的使用, 并尽可能的给其他人群提供方便。

根据目前无障碍设计的不足, 无障碍设计的新概念, 及障碍人群的不同需求, 应对盲道、坡道、信号系统、交通标志、梯道、台阶、公交系统等进行优化。应当注意每一种设施、每个节点的处理都应该兼顾其他人群, 使得无障碍设施降低甚至消除障碍人群的障碍, 同时方便其他人群, 是其达到无障碍的目的。

1 基于视力障碍人群的感知标记设计改进思路

1.1 盲道问题及优化要点

在实际中, 盲道往往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一方面是由于不规范建设、管理等因素造成;更主要的原因是目前盲道设计方法和规定的不规范、设计理念的不成熟, 即便完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计、施工和使用, 盲人也不能有效的使用盲道系统。经研究发现这种盲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条形行进盲道与圆点形提示盲道均不能提示明确的方向, 所以盲人易出现因难辨方向而走错道路的现象。 (2) 圆点提示盲道虽能告知盲人注意该处环境发生变化, 但不能提示盲道环境所发生得变化, 不能辨明医院、银行、商店、厕所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的方位。 (3) 行进盲道与提示盲道路砖无针对性。行进盲道的任务单一仅提示盲人向前行走尚可;而提示盲道却相反, 它理应既要提示盲道的起点、终点和转变处, 又要提示地铁入口、人行横道入口及汽车站等等, 可是, 圆点形这一特征区别不能提示上述诸多需要提示的内容。

1.2 感知盲道

感知盲道是利用现有盲道路砖以其表面现有条形和圆点形的特征区别而反应不同信息的特点, 而制作的提供信息的盲道砖块。其表面有指北特征标记的盲道北向砖;表面有表示指向医院、厕所、商场等方位特征标记的方位定位砖;以及其表面有表示指向“盲文交通导盲路牌”的特征标记的导盲路牌与指示砖。它能改善现有导盲技术的不足, 能较好的为盲人导盲并使其顺利到达目的地, 且极易实施普及, 使用简单, 是一种理想的新盲道。

1.3 减速带盲道

在街坊社区出入口、人行横道上, 盲道中断, 两盲道间的距离很大, 十几米甚至几十米, 盲人在此处根本无法通行, 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沿街街坊、单位出入口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 该设置同时能起到进入汽车减速功能, 从而避免步道体系的中断, 更加方便视力障碍者行动, 也为其他人群有个很好的视觉引导。

减速带盲道可以综合减速带和盲道的特点及要求, 并参考道路减速震荡标线的结构来设置。规范要求“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m~0.60m”, 实际中根据人行流量盲道宽度从25cm~60cm均有, 盲道条形和圆点的高度为5cm;减速带的宽度一般采用35cm~50cm, 高度为15mm~60mm。

2 基于肢体障碍人群的道路设计改进思路

2.1 坡道的优化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计成具有平缓坡道和梯道相结合的形式, 可使乘轮椅残疾人、老年人等安全方便地通过, 而对于急于上班、上学、办事的人们, 可在另一侧设置快速通行梯道。

2.2 台阶的优化

市政道路中, 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较陡的人行道处、高程突变处均应该设置梯道或台阶。并应在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同时, 认为在梯道的右侧边缘铺设成步道砖, 不仅辨认方便还能防滑。台阶高度和宽度设置适中, 尽量采用最符合人体行动的15cm×30cm的尺寸, 并避免台阶边缘外凸, 在人行道上, 往往存在着路面高程的突变, 在这些点部, 有些设置为坡道, 更多的为了路面的平整, 设置1~3个台阶。平直人行道突然增设的台阶, 行人不易观察到, 容易发生危险。因此在路面高程的突变的人行道上, 应该尽可能使用坡道替代台阶, 如果无法代替, 则在台阶上喷涂警告颜色, 引起行人的注意。

3 基于语言障碍及其他人群的标线标示设计思路

对于标线、标示牌等交通标志, 添加更多强对比度的颜色, 如红黄蓝。所设立的标识牌要位置明显, 标识牌上的示意图设计简单明了, 使的绝大多数人能很快识别, 文字凹凸且大, 高度适中, 以便使人们清楚看到, 并且视觉障碍者能触摸掌握。

由于市政道路中人群的视力、记忆力和反应等各种能力的不同, 很多小孩、老年人往往难以领会复杂的出行信息, 这就要求信息的提供采用更具针对性的设计和设置。为此, 应对现有符号标志重新进行调整、设计甚至创新, 使之具有了符合小孩、老年人等人群认知能力的特点。

4 结语

本文进行了无障碍道路设计改进研究, 分析了不同位置无障碍道路设施的种类、设置方法设置和改进措施。

(1) 分析了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点, 即:可达性、安全性和人性化。 (2) 分析了视力障碍者人群之设施改进, 分析了目前盲道的问题, 提出了感知盲道 (包括:感表面有指南特征标记的盲道北向砖、表面有表示指向医院厕所商场等方位的特征标记的方位定位砖;导盲路牌与指示砖) 、减速带盲道 (用于单位、街坊等盲道中断的出入口) 、人行横道盲道 (用于视力障碍者通过人行横道穿越道路) 和交通型号等。这些设施施工简单, 造价低, 并且有效。 (3) 分析了肢体障碍者人群之设施改进, 包括坡道的优化、台阶的优化和无障碍车辆。 (4) 分析了语言障碍者人群之设施改进, 包括优化交通标志, 使用Z型二次过街。

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公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的相关工作经验, 以公路交通工程设施无障碍设计为研究对象, 系统化地给出了针对不同障碍人群公路工程道路设施的改进设计思路。论文分别从视力障碍人群、肢体障碍人群和语言障碍人群三个方面对公路交通工程设施设计的改进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信对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市政道路,无障碍设计,视力障碍,肢体障碍

参考文献

[1]江海涛.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图说[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4.

3.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三

各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各市政有关单位: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设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加强防汛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管理

各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各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市政养护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亲自督防,要严格落实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汛期安全生产动态,确保通讯畅通、调度及时。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检查应急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早部署防范工作。恶劣天气情况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24小时在施工现场值班,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汛前隐患排查治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安排部署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的监控,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深基坑工程防汛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监测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所有基础施工、沟槽施工要将防坍塌、防雨水倒灌作为防汛重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起重机械防汛安全管理。要切实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塔机(起重机械)加固措施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的检查,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无积水,提高设备抗风、防雨、防倒塌能力。

(三)加强脚手架、模板支撑防汛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规范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要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基础、架体结构和拉结点设置,确保安全。

(四)加强高处作业防汛安全管理。要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严格落实各类临边防护拆除审批制度,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五)加强河道汛期安全管理。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占用河道进行施工的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快将河道内不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清理出场,并加大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储备,重点市政工程及时处理因施工造成的河道淤积、排水沟渠堵塞,确保在降雨前能迅速将施工便道、坡道等拆除,确保河道排汛畅通。

(六)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还必须加强对竖井、横通道、隧道等分部分项工程的防汛管理,完善轨道交通工程雨季施工方案,消除隐患,保证汛期安全生产。

(七)加强市政设施汛期安全管理。各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设施养护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道路进行巡查,对出现的病害进行全面的养护维修,做到病害早治,防治结合;降雨过后,各单位要对道路进行全面巡查,发现病害要及时维修,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防汛安全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级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开展自查和督查活动,严细排查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开展防汛安全自查自纠。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对所属建筑工地防汛工作人员物资和机械设备的储备配置进行全面检查,抓紧补充配足防汛应急物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三定”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严重的要立即停工整改。

(三)加强防汛安全管理督查。各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督查小组,对所辖市政工程、市政设施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存在的隐患、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各单位限期整改。市政工程管理处将对市区市政工程、市政设施的防汛工作进行拉网检查,并对五市进行抽查,对敷衍应付、措施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4.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篇四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一节 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 市区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期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需断绝交通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敲击路面,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

(三)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盗窃、挪动、损毁、破坏城市道路设施;

(五)其他损毁、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二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杆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窨井盖、渠箱盖板和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因缺损、废弃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节 占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下列道路因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占用:

(一)城市主干路、次干路;

(二)省、市领导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消防机构门前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道路交叉口、立体交通道口、隧道口、地下通道口、长途汽车站车辆出入口两侧各二十五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消防栓、窨井、检查井周边五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混行道路和人行道宽度不足两米的路段。

第十四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占用位置示意图、平面图、临时设施效果图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需要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占用的,申请人应当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和申报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二)需要占用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的,应当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占用道路绿地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除占用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

第十五条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十日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于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责任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修复。道路修复应当自现场清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占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市容整顿需要停止占用的,由原批准机关通知占用者在限期内无偿自行拆除占道设施,并退还已收取的余期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七条 建设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对已经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统筹安排,退出占用的城市道路。

第三节 挖掘

第十八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九条 供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等单位,应当根据管线建设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方案,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科学安排施工。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和申报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二)需要挖掘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的,应当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挖掘道路绿地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除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其他道路面积小于五十平方米的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发给《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城市道路需断绝交通的,须由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施工。

(二)在施工期间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设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采取的保护措施,须经有关管线单位认可。

(三)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并设置统一制式的公示标志和警示标志。

(四)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施工中确需变更的,须提前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照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开挖、回填。

地下管线敷设后,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回填。所在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回填后十日内修复路面。

第二十三条 因地下管线突发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同时通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五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挖掘城市主干路或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进行。重点工程或者抢修、抢建工程可昼夜分段施工。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桥涵检查维修制度,加强桥涵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桥涵完好。

第二十七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涵上试刹车;

(二)建设建(构)筑物;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燃气管线、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理;

(四)擅自在桥涵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挖坑取土、爆破、堆放物料;

(六)其他侵占、危害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须报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作业造成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变形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载重机动车辆,应当符合限重、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又确需通行的,必须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持通行证按批准的时间、线路、行驶速度通行。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排水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省有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含有固体物、超标的重金属,以及难于生物降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自行设置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池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的,或者经处理后水质未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处理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排水户专用下水道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所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水进行抢修排险时,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停止排水。有关排水户应当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破坏、盗窃排水设施;

(二)在排水管线覆盖面上搭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污水、渣液,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有害气体;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和扫入渣土、垃圾、粪便、树叶、泔水及其他杂物;

(五)其他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道路照明设施常年完好,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灯具、检查井、台座内投放污物;

(二)攀登灯杆损坏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移动、拆除路灯杆线;

(四)盗窃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路灯杆线、检查井盖、台座等设施;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及设备上接线用电;

(六)其他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杆、供电设备周围一米内,不得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废渣。

第四十条 未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灯杆安装宣传牌、标志牌和架设线路。

第四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拆除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一米;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先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工程施工或其他行为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事故的,应当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使)用、挖掘、迁移、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要求,占(使)用、挖掘、修复、迁移、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用语: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沟、窨井(盖)、沉淀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灯杆、输电线路、灯具、台座、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第四十九条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5.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五

表1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结构形式

设计单位

工程规模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年月日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施工许可证号

总造价

审查项目及内容

审查情况

一,完成设计项目情况

A,道路工程

1,路基部位

2,结构层部位

3,路面部位

4,附属工程

B,桥梁工程

1,基础部位

2,下部结构

3,上部结构

4,桥面结构

5,附属工程

C,排水工程

1,雨水工程

2,污水工程

D,其它专业

1,电力工程

2,电信工程

3,路灯工程

4,给水工程

5,燃气工程

6,灯光工程

二,完成合同约定情况

1,总包合同约定

2,分包合同约定

3,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

2,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3,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四,进场试验报告

1,主要建筑材料

2,构配件

3,设备

五,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1,总分包单位

2,专业承包

审查结论

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

年月日

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一,验收机构

1,领导层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2,各专业组

验收专业组

组长

组员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排水工程

给水工程

电信工程

电力工程

路灯工程

燃气工程

灯光工程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均必须参加相应的验收专业组

二,验收组织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3,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4,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5,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工程质量评定

各专业工程名称

评定等级

质量保证资料

观感质量评定

道路工程

共核查,项,其中符合要求项,经鉴定符合要求项.应得:分

应得:分

得分率:分

桥梁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电力工程

电信工程

路灯工程

燃气工程

灯光工程

单位工程评定等级:

(公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存在问题:

执行标准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给,排水工程

电力,电信工程

路灯,灯光工程

燃气工程

竣工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签章)

设计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签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6.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六

01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项目。

(一)昆明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许可。

(二)昆明市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三)昆明市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四)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设计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建筑规模变更及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等)。

(五)施工许可证遗失补证。

注意事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四)提交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已办理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手续;

(八)已委托工程监理;

(九)取得建设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

(十一)通过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

(十三)需要对城市道路或绿化带进行开挖进行管线施工的,已与城市道路或绿化管养单位签订了道路或绿化恢复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关于昆明市建设管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八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施工许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A.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提供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书面说明并附现场照片;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施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

7.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监理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原件1份);

11.银行资金证明(原件1份),银行资金证明出具日期应在距施工许可申请日期一个月之内;

12.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或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

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单独成册。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

B.装饰装修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施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监理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

8.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原件1份);

10.银行资金证明(原件1份),银行资金证明出具日期应在距施工许可申请日期一个月之内;

11.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12.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单独成册。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提供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书面说明并附现场照片;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施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

7.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监理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原件1份);

11.银行资金证明(原件1份),银行资金证明出具日期应在距施工许可申请日期一个月之内;

12.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13.市政工程类项目含有房屋建筑工程的,需提供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与城市道路或绿化管养单位签订的道路或绿化恢复协议(在现有城市道路上单独进行管线开挖施工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施工组织设计(含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专门篇章)(原件1份)。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单独成册。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

(三)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延期申请(特别说明申请延期的原因); 2.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重新核发新证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

A.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重新办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绿化带)的,提交道路(绿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绿化带)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B.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办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及备案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8.重新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

C.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及备案表,监理单位资质副本。

D.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6.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E.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F.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办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及备案表;

8.建设规模变更后,需要新增挖掘道路(绿化带)的,提交道路(绿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绿化带)占道证明;

10.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G.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通过本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核查后,所申请补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确实在本局进行过审批和登记的,经认真审核,符合条件后受理)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自2012年3月起,为减少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往返次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凡申请人申报的我局各类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涉及的各项申报资料,应以Word文档、Excel文档、电子扫描件等形式,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中上传。

资料上传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将于当日内(工作日的9:00—16:00为当日时间;16:00以后时间按次日时间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并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前置审查。预审及前置审查通过后,窗口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正式接件时间,以申请人到窗口核验后正式接件时间为准。

电子资料申报、提交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服务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fjs.km.gov.cn/;或http:///。

七、受理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秀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829)。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现场踏勘——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证――网上公告;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建设地址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7.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七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及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含鼎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由市本级负担或为主负担资金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防洪、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和统筹,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议方案;

(二)协调组织投融资建设单位(业主)、相关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资金安排、投融资建议方案;

(三)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投资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四)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预决算初审和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确定;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警、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单位的设计委托要求。工程设计应包括道路、桥涵及相关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自行车道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等附属设施。各专业、各种管线工程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第五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巡检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及其相关专家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整改。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参与或组织有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市、区两级责任划分,负责或指导相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维修、维护及管养工作。

第二章项目统筹和前期管理

第七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项目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

第八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城建投、经建投、交通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项目准备、土地供应等情况,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金采取BT等方式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人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投融资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不得自行施工建设,应当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初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工程设计及设计审查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设计。设计单位不具有其中某专

业的设计资质的,应委托符合该专业设计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除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外,还应按《常德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的规定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专用车道、行道绿化等进行整体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申请联合审图时,应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提供建设、规划、气象(仅限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审图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实行审查与审查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进行综合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单位应将审查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建设单位提交齐全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及未办理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施工图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变更设计。凡涉及审查规定内容的,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送交原审查机构和相关专业审批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应配备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负责人的监督组,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线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管线施工必须按照

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并与道路施工同步实施。

管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凡涉及基础、各种管线等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应按照已批准的图纸或相关资料进行定线,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必须进行竣工测量,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市规划局进行验收。施工单位要对各种管线进行检测、测绘,并制作影像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管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对大开挖土方施工、深挖沟槽、软土路基换填等特殊项目,组织专项施工设计,制定防护措施,并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备案。第二十二条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前,必须对进场原材料进行检测,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提供施工配合比。施工单位应在路面整体铺筑前进行试验路段的铺筑,为整体铺筑提供试验数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温度、油石比、压实度及铺筑厚度进行实时检测。

第五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园林绿化工程的养管保活期为一年(成活率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委员会)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对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油石比、厚度进行钻芯取样试验。

第二十七条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施用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建设、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和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对决算进行初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得对决算进行评审。第三十二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有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移交管理办法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八

2012年元旦和春节前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2012年元旦春节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和避免一般施工安全事故,促进我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委决定在元旦、春节前对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认真排查我县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巩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推进建筑行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营造安全、祥和、欢乐、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领导机构

荣昌县建设委员会成立元旦春节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委副主任陆国胜任组长,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郑尚建、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邓天才、林安俊、李天华为副组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内。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1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检查方式: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自查;安全监督管理站督查,主要检查各项目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职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六)对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维修保养等情况;

(八)建筑工地防火及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九)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十)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节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五、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2月13日~12月20日)。全县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开展高标准、高频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

(二)检查落实阶段(2011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31日)。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县所有在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将进行停工处理;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将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元旦期间,安全监督管理站将组织检查组对正常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巡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节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每一项工作布置到施工班组,并落实责任人。

(三)加强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施工意识。同时,积极发动建筑工人查找各类安全隐患,自觉接受监督。

(四)注重整改,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切实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9.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九

11月5日浦口区海院路发生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站紧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沟槽施工等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召开了全市市政施工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了质量和安全保证能力建设要求,引起了各有关单位的普遍震动。但在随后的市建委、市政公用局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进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流于形式,甚至未培训就上岗;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甚至不交底;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设、监理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在“11.5”事故发生后,检查聚宝山庄地下通道泵房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施工的问题,且施工的深基坑不做专项方案,施工不执行强制性标准要求,留下了严重安全隐患。当前全市建设项目大都在收口扫尾,部分项目正陆续开工,安全生产任务仍十分繁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贯彻市安委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年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市安电[2008]4号)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全市在建工程全面停工整顿,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健全和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整改和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万无一失。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坚持施工许可制度和施工人员岗前培训上岗制度,坚持专项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坚持隐患排查治理跟踪制度,坚持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和演练制度,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关。

3、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审查结果必须报我站备案,我站将实施监督抽查。

4、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一旦发现威胁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当即责令施工单位及时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方能复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应及时报我站。

5、我站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

10.市政设施维护工程背景 篇十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2-12-06

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我委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竣工验收及备案表格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另行制定。

附件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

[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七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及所用表格等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制定。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并在受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根据验收监督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发现工程质量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全部取得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应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

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1、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环保验收文件;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正楷填写。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反映的质量情况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依法未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核查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负责核查填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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