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2024-10-0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精选13篇)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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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

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

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二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资产配置不合理

由于缺乏合理的、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标准或标准未被严格执行, 以及资产购建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现象和重复购置现象十分普遍, 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任务量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协调。许多单位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 购置固定资产时, 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 存在购置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资产形成与配置方面存在财政预算软约束, 财产配备无标准, 缺乏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应的监督机制, 导致财产购置方面较为严重的浪费甚至腐败。

(二)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资产流失严重

由于资产配置不合理, 重复购置严重, 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规范化管理, 导致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闲置现象, 各类资产的使用效率不高, 其中在固定资产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导致的资产流失;因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资产流失;无形资产方面的资产流失;资产处置不规范导致的资产流失;决策失误造成无效资产增加导致的资产隐性流失;账外资产方面的资产流失等。

(三) 资产管理混乱

有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向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转化与商业化运营过程中, 常因相应法制与其他约束等治理机制的缺乏以及运营无章可循而腐败丛生。忽视了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价值化管理, 以致大量的资产流失, 除表现为资产账实不符、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之外, 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小团体创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认识上的误区, 也有体制、管理上的原因。

(一) 管理体制不顺

长期以来,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 缺乏对体制和机制的整体设计, 仅仅是对管理工作做了—些规范, 如建立了产权登记制度、统计制度、非转经评估处置办法、占用费收取等, 不少管理办法流于形式。因而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占有的无序状态。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原因主要有:

1. 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管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 而有些则是国资部门, 在微观管理方面, 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人, 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

2.“条、块分割”造成管理脱节。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 而财务又实行“块块管理”, 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脱节, 造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 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 导致国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3. 缺乏从资产形成、使用到处置的有效的管理机制, 也是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

(二) 管理制度不完善

管理制度不健全, 缺乏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政策指导, 法律与政策滞后于财产管理实践, 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1. 管理制度不健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常常滞后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数量、质量与结构的变化与调整。管理队伍不整齐, 有逐渐萎缩之势, 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都是由财会机构兼管, 管理很不到位, 有的单位由于领导不重视, 基本属于弃管状态。

2. 管理执法不严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等活动中存在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家管理部门审批, 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工作, 而多半是双方协商, 私下交易, 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严重, 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国家权益被侵蚀,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尽管国家《刑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流失有罪, 要给责任人刑事处罚的法律条文, 但绝大多数责任人却很少受到应有的处罚。

3. 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 账簿设置不齐全, 账外资产数量大, 资产损失现象严重。

如一些单位在会计核算时, 将购置固定资产直接从费用中列支, 未计入固定资产, 或将捐赠及无偿调入的资产不进行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不完整或没有设置明细账的现象很普遍, 总账与明细账不相符, 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资产, 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家底不清, 无法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在整体上明晰与加强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财政管理目标、部门出资人制度、政府专业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财政部门的终极所有权、中间层机构治理与资产运营的商业化以及治理文化的适应性建设等多个具体层面的同时, 重点着眼并解决当前—些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政府授权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彻底改变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种有益尝试。政府授权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来接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 提高资产的效率性和公平性, 并尝试按市场方式来经营这些国有资产。通过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政企分开, 消除传统管理体制弊端, 堵塞腐败漏洞, 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把国有资产全部收归经营中心, 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运营。

(二) 加强与加快必要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政策制定的科学

法律法规的真空与滞后必将导致约束缺乏之下的腐败, 这点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向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的过程中将会体现得更为明显, 而相关政策导向的缺失或既定政策的科学性不足, 则将会影响改革的进程与成效, 而且必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完善本身尚是行政事业性单位与组织治理文化及其适应性建设的重要基础。建章建制, 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经营中心各自的职责及权限;明确国有资产流失追究责任制。资产管理的机构、队伍、信息系统及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三) 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预算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与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预算制度是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 亦是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一个单位或组织需要购置何种资产、如何配置与处置资产, 应当充分分析其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 并将二者进行科学的匹配, 匹配的过程亦即编制预算的过程。强化资产预算管理旨在资产购置的科学和配置的合理, 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与此同时, 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上防止政府部门或单位组织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上的盲目自我扩张。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深化预算体制改革, 科学编制预算, 结合部门预算、财务预算, 构建一种新型的财政

(四) 在强化预算管理的同时, 强化部门协调, 尚须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调剂与清理制度

着重把握好资产的“入口关”、“出口关”。资产购置 (形成) 从政府采购开始, 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支付, 建立规范的资产处置、评估、调拨制度, 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对于各行政事业性单位与组织需要新购与新建的资产, 应尽力从现有资产中调剂, 并以此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 必要时将行政管理与市场化经营进行有机结合, 鼓励与促进资产占用单位通过资产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及时将闲置资产转化成有效资源。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集中调剂、合理配置,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加强监督管理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 其重点是要强化使用管理、加强处置管理、完善收入管理, 并规范配置程序。财政部门具体承担行政事业资产监管职能, 对资产的占有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管。通过清查、整合, 所有的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划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大类, 非经营性资产, 实行委托管理方式, 明确管理单位及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性资产, 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授权经营方式统一经营, 收益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产生新的

另外, 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整体变革与完善本身是一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进程渐次推进的过程, 任何激进的方式或行为选择均不可取, 而当基于相关政府规制与其他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选择理性的渐进式演进。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不论是宏观上的制度建设, 还是细节上的具体操作, 都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成为各方面关注的重点问题。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存在的原因, 阐述了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毛程连.国有资产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2]方虹, 刘春平, 牛晓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05, (3) .

[3]毛程连, 程北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6, (6) .

3.浅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篇三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始终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是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载体,也是能够有力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效率也在陆续出台各种管理措施和管理办法,但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依然不是很完善、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监管效果无力等现象仍然存在,轻管理重分配的矛盾还未得到解决,因此,科学分析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改进管理方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国有资产家底数量不清晰。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政府财政拨款是其经费支出的主要部分,而多数单位对于管理、分配使用资产的责任意识都非常欠缺,而且只是注重流动资产的管理,忽视固定资产的管理,从而形成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不正常现象。甚至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索性不设置资产管理的职位,即使设置资产管理人员也几乎不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的盘点清查,导致对国有资产家底的不清晰。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管理都是重购轻管,管理制度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存在很大的欠缺,使得资产登记不准确不及时,管理账目与财务账目往往存在脱节的现象,同时,工作中由于对国有资产的调拨、借用等手续不严,致使一些工作人员擅自处置资产残值、自行定价,还有一部分单位对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无偿调用等不归入资产管理的范围,从而使得部分帐外资产无法有效管理,利用率低下。

3.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晰。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于自多个方面,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多个部门选出的代表,缺少统一的领导部门完成,这一情况致使管人、管理资产严重脱节,资产产权不够清晰。目前,我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证从事一系列的经营性活动,此时非经营性资产转变成为经营资产,导致资产性质出现质的变化。同时,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审批、转移等工作,也未对资产进行准确地评估。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不够清晰,由非经营性资产转变成经营资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浪费情况严重。因国有资产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没有太大压力,导致管理国有资产中发生严重浪费的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的策略

1.提高重视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资产管理人员是合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实施者,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果产生重要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应开展一系列的教育、培训活动,端正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和态度,认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逐渐提升其资产管理意识和管理素养。

2.使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有机结合。要想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账实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和资产备查登记簿等,做到与核算中心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对于那些没有入账或是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及时做好账务(登记),使得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同时,应该确立专职人员对资产进行管理,明确责任,与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提高管理效率。

3.明确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责。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好资产管理的宣传工作,让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人均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促使全体人员形成注重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设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把各部分管理具体责任划分到岗位或个人。同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效果与管理者的薪酬互相挂钩,提升管理者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政事业单位也要合理分配财政、审计、物资等部门管理任务,防止出现多方管理与管理缺位共存的情况,确保国有资产均配备有关部分进行管理,避免出现重复管理、互不负责的情况。只有明确各个管理部门权责,如果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及时找到有关负责部门进行改正或追究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率性和完整性。

4.科学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利用率。财政部门要统筹全局建立并不断完善配置国有资产的审批程序,对资产整体的占用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尽可能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促使其有序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转变各个单位传统分散管理的模式,通过产权集中管理的体制,由政府委托授权财政部门统一调配、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晰各部门职责,在清查资产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数据信息系统,清楚直观的了解国有资产的构成概况,为科学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提供依据。

三、结语

总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内同,也面临一系列问题,深入分析、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便于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吴春莲.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29(20).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四

2007-10-17 11:05:3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元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置,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五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文字〔199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及由非经营性向经营性过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机构和人员兼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毁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系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和单价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制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装具;

15、牲畜;

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7、交通运输车、船、拖拉机。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实际拥有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其性质、用途和具体品目设备二、三级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一般系指周转金、库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系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财务等项管理工作,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和浪费。贵重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定期查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总帐及明细帐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理、登记、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仪器设备、车辆及图书管理机构等),对本单位占有的资产进行寿命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的系统管理,其职责是:

(一)在统一计划下,负责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修保养,以及进行实物形态明细帐核算和卡片管理;

(二)负责资产的清查盘点,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有关申报手续,并负责批准后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执行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帐卡,清理盘点,维护保养,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并向上级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系指通过转让、出售等方式发生的产权转移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增减所必须的审批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应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屋、土地、车辆以及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上(省级为一万元,地市级为五千元,县级为一千元)的仪器设备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占有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凡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本单位财务、设备管理机构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方可相应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分别实行有偿转让和无偿调拨办法。

(一)凡属同一所有制性质,同一预算级次,在本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资产流动、调拨,实行无偿办法。经批准后,调出、调入双方相应调减或增加帐目。

(二)凡不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资产流动、调拨、变卖,实行有偿办法。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残值收入,归国家所有。由单位专户存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方面的国有资产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单位应提取折旧费,提取的占用费或折旧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消费性基金),均属国有资产,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合并或改变性质,对现有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登记造册,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或存封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健全帐、卡,加强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一)财务机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一级分类设置帐户进行金额核算。

(二)财产管理机构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及金额核算。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进行数量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已完工的基建工程和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财务和财产管理机构凭批准的决算、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国内外捐赠的资产,应按分配单位确定的价格或由授受单位按国内统一价格合理作价,也可按评估后确认的价格作价。

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或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对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组织,会同财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定期进行。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并据以编报国有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报告表(格式另定)。清理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载从设备购入、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表》(略)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析 篇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资产本身能够以货币计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在目的是为了更加完善国家公共管理职能、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前进, 促进国家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 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把深化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又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因此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必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完善, 国有资产使用率低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体制不健全, 资产管理人员认识不足, 实际操作存在不合理等现象上。

(一) 缺乏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 我国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健全, 现执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也有待完善, 现执行法规着重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性质、管理机构、产权等上的规定, 而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何在质量、配置、最优数量上进行有效的规范, 从而使得资产管理方面出现了重视资金轻视实物、重视增量轻视存量、重视财务轻视绩效且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二) 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及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实际情况的不同, 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系统, 致使某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没有有效实现, 而其他一些监督机构如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监督等也没有很好的发挥监督作用。

(三) 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 预算机制不完善

目前, 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预算机制不完善, 造成国有资产使用率低, 资产重复购置, 资产配置不合理, 资产私人占有等现象的发生。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对本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使用上就带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甚至存在部分资产只被购置, 就弃之不用, 或在其使用期间对其维护和定期保养不到位, 减少了国有资产使用寿命, 该类问题的产生直接导致国家资源的大量浪费。另外, 国有资产配置不当也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巨大问题。

(四) 无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账实不符, 家底不清

目前, 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仍旧存在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上, 单位没有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不能实现对资产的全面管理, 甚至有的单位出现账实不符现象, 如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主体变更时并没有得到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随意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处置、占有、使用, 而这些资产却无法从会计账簿上进行核销, 资产在会计账簿上只增不减;而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一些接受的捐赠、或是抵账等形式进入的资产并不入账, 这些都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混乱, 导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不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资产, 而那些没有入账的资产就存在被个人占有, 或是用于其他途径的可能性, 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 也引起了腐败出现的可能性。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 加强立法, 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管理的依据, 同时法律的强制性也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度。法律的完善要加大对国有资产在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尤其是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善的处罚措施, 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在法律上的规定。

(二) 完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 实现资产合理使用

建立科学、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系是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效管理的重要办法, 同时也是避免单位资产重复购置, 实现现存资产有效利用, 加大闲置资产利用率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发挥需要资产作为支撑, 而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资产多为国家所有, 且在配置上缺少市场机制的制约, 因而资产预算就更为必要, 预算在制定时要严格从单位的需要层面上进行考虑, 一个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 购置数量, 如何配置等都要在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下进行, 避免个人占用公共资产的行为发生, 同时还要对单位内现存资产进行清查, 包括现存数量, 使用状况等, 分析是否实现了资产的有效利用, 若有大量闲置则应减少资产预算, 并对现存资产中能够满足单位工作职能需要的进行调配使用, 减少资金浪费, 实现资产的合理使用。而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改革, 需要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在适度的前提下实现一定的市场化经营, 获得的利润一方面可以转化为新的国有资产, 另一方面可投入更多的公共事业建设,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这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背景下, 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三) 确立资产分配标准, 实现分配公平

国家建立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配标准, 实现不同地区, 不同等级, 不同工作内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配的公平。而如何实现公平分配, 则需要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 地区经济发展特点, 人口特点等多角度综合考虑;再者加强对国有资产购置的限制, 遵循“先调后购 (建) ”的原则, 完善闲置资产调剂制度, 实现对闲置资产的充分利用, 若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工作职能实现的需要必须增添新的资产, 则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的标准的规定, 并拟出购置项目的内容、数量、规格、制定出相关预算, 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通过后进行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假报、虚报应购置资产。对于现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应着重提高其使用率, 加强资产的调剂使用管理, 各部门之间加强工作间的合作力度, 建立共享的资产信息系统, 尤其是对一些因部门整合, 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或职位变更, 缩减员工等而闲置下来的资产进行信息登记以实现其他单位或部门对其调配使用, 加强对闲置资产的再利用, 减少资源浪费。

(四)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性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养。拥有一批专业性强, 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资产管理人员是实现单位资产管理更加专业化、合理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在人员选拔方面要更加严格要求, 综合考察应选人员素质, 员工应聘要与单位自身工作职能要求相匹配。对于现有员工要加强工作培训, 尤其是一些工作年限较长的老员工, 使其尽快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发展要求, 抛弃传统的资产管理思想观念、管理办法, 同时重视新鲜血液的吸收, 培养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生代管理团体;另外进一步强化员工业务知识的学习, 不同单位之间可以互派员工相互参观学习, 吸收和借鉴优秀的资产管理经验, 使其为我所用, 共同进步。

(五) 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 完善产权管理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 成立专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对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调配。同时,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制度, 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使主管部门了单位资产占有情况及管理、使用状况, 做到管理部门心中有数, 以便于资产的统筹调配。加强监督, 加大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 明确各级监督机关的权限, 明确监督条例, 为实现监督的顺利进行还要配有硬性措施手段。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资产的直接使用者, 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使用制度, 包括资产的购置、库存、领用、清查、报损、转让、处置、维护等, 以便行政事业单位更好的管理资产,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实现共公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的物质基础, 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物质保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否被用到实处, 是政府职能是否进行有效发挥的重要体现, 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建设来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徐瑞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 2007 (6) .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七

摘 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强化其国有资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学习,就如何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几点较为可行的对策,以期给广大读者提供可以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必要性 对策

一、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意义

1.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首先,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承担着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的重任,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国家要搞好物质文明建设,做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其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构建社会文明、有序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管理机构中的特殊性更是决定了加强其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只有一个文明有序的管理机构才能带领整个社会走向和谐文明。因此,可以说,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是直接维护国家管理、维护国家资财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社会文明、进行有序管理的需要。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防范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正经历着一场改革分流、精简机构的体制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经营性单位必须与非经营性单位分离开来,在此过程中,涉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问题。而某些单位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在实施改革之前就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私自转为经营性资产来获取利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此外,在此过程中还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大大损坏了国家形象,阻碍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对策

1.创新制度建设,制定配套办法,改缺乏约束为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十分具体的工作,以财政部“两令”形式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作为纲领性文件,统驭整个资产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办法。在资产配置环节,应制定《配置审批办法》,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在资产使用环节,应完善《调剂使用审批办法》、《有偿使用审批办法》、《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在资产处置环节,应完善《处置审批办法》、《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环节,应完善《资产评估办法》;在统计报告环节,应完善《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统计报告制度》;在特殊资产管理上,要制定和完善《境外资产、无形资产、涉密资产、IT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以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2.创新管理手段,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对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就是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融入数字化的管理程序,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①要建立完整的网络监管系统。纵向上建立“中央——省——县——乡”的分级构架,横向上确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三个监管层次,建立起满足不同级次、不同管理主体、不同管理需求的资产管理信息化体系。②要满足基础数据的安全有效。系统在满足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的前提下,从逻辑、网络、数据、应用系统等多个方面必须建立较先进、稳定、可靠的安全体系,并保证系统的有效集成,实现各系统资源共享、信息交流。达到与“金财工程”其他子系统及部门、单位其他系统之间的有效衔接,力求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及分析结果的信息共享,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等业务提供决策支持。③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软件系统应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统计等各项管理内容,以达到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宗旨。

3.创新管理办法,实现三个结合,改随意处置为规范运作。《办法》中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如何遵循“三个结合”的管理原则,不断创新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应当在资产管理活动中,从以下几个具体环节做好相应工作:①在资产配置环节,做好标准制定,促进合理配置。配置过程应注重“物尽其用、职能优先、节约成本、兼顾发展”,做到购置与调剂相结合。在确需要购置资产时,应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资产占用数量和质量,纳入部门预算,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②在资产使用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在资产使用上,强调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要求资产使用单位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落实资产使用人对实物资产的监管职责。切实解决部分单位长期存在的重钱轻物、重供轻管的“老大难”问题,实施资产动态监管,最大程度发挥资产效能。③在资产处置环节,科学制定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强调资产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把资产评估、财政审核、确定底价、公开竞价、收入进入财政专户五道关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市场运作方式,盘活国有资产,达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④在收益管理环节,强化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按“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政府公共资产“出口”的腐败,树立政府公开、公正的清廉形象。

4.创新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要靠广大资产管理干部来完成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因此,干部队伍建设必须抓紧抓好。①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②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的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③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要坚持抓大放小的工作原则,摒弃重审批轻监督、重微观轻宏观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放转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监督检查、重大资产变更审批和资产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⑤要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审批权,增强防腐抗变的能力。

5.重视监管工作,防止资产的流失。加强监督管理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其重点是要强化使用管理、加强处置管理、完善收入管理,并规范配置程序。财政部门具体承担行政事业资产监管职能,对资产的占有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管。通过清查、整合,所有的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划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委托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单位及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性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授权经营方式统一经营,收益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产生新的腐败。

三、结语

回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风雨历程,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每一个阶段上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今天我们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起点、新的矛盾、新的任务、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让我们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参考文献:

[1]朱春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09(22).

[2]王灵敏.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河南农业.2009(13).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八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并报同级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预算管理,严把资产购置和处置两个环节,优化资产配置,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列入固定资产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或由财政部门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需办理如下手续:

(一)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处置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记账的依据。对不按规定进行处置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批重置固定资产拨款。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重组、置换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基价值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入统一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对基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政府采购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省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九

“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略)

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略)

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略)

5、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略)

6、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组织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州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4.主要资产情况;

5.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6.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的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的复印件;

4.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复印件;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变更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的复印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中介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的复印件;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

5.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第一季度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检查时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单位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

3.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准确申报资产存量数据,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1.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应于10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对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或换发产权登记证。对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发,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印制、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有效使用年限为三年,自发证之日算起。对于有效使用期已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持失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由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的有关部门、机构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以及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检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产权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十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震惊。然而,随着国有资产的不断积累,其管理方面的诸多不足也逐渐的暴露出来,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大量的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困扰着政府有关部门。本文针对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二者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现状

自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部门预算改革已经成为政府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创新与完善,在增强预算资金管理、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与法制化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此期间,人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例如:预算分配制度的完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等问题。一方面,明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制定部门预算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现有的国有资产数量进行准确核实,才能根据这些数据做出科学合理的部门预算;另一方面,部门预算可以高效的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通过预算得到了统计数据,可以清晰的掌握各部门的资产存量以及种类,从而对整体的供需做适当的调配。以实现整体库存的有效利用,降低重复购买数量,解决部门资金缺口问题。因此,只有将二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才能够真正的做到国有资产科学管理,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效管理

1.全面启动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模式

通过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存量进行详细记录,为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想结婚提供基础数据。并敦促各级单位要对系统进行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于此同时,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做好部门预算编制系统的完善工作,加入国有资产的审核功能,尽量做到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财务核算等系统的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2.制定国有资产配置的相关标准

当各单位需要使用国有资产时,必须向主管单位进行申请,审核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执行后续工作。如果确实需要购买,财政部门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预算管理。另外,要制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和资产的使用最低年限,以便于相关单位进行资产管理。由于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的使用年限上一直都是比较模糊,很多单位仍按照原有企业单位资产报废年限进行处理,而现在的资产折旧年限与之前有着很大差距,再沿用之前的使用期限就会产生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因此,要制定出新的国有资产使用年限规定。

3.做好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工作

具体的审核方法:对使用单位的增量资产计划是否必要、合理进行考核,对其提出的配置依据正确性进行判断,是否是切实需要的进行衡量;根据单位的国有资产库存、预算数据以及执行情况和单位的具体职能,对其申请的增量资产项目进行审核;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的总体资产存量状况,如果能够相互调转,则进行适当调度。在进行这些工作的同时,审核人员必须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在确认无误的时候,方可进行资产配送等工作。

4.建立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预算是建立在目标导向基础上的一种预算,其将各种指标进行量化,对事业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衡量,在通过报告制度、问责制度来提升财政支出有效性的同时,还主张给予管理者充分的预算管理自主权,将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升紧密结合,有效的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既是改进和加强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要以绩效管理为目标,认真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建立资产评价机制,开展资产使用的绩效考评工作。借助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将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作为一级的考核指标,成为项目支出指标体系中的重要考核指标。资产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的重要指标核对单位业绩考核依据。

三、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数量以及质量都显著提高。在欣喜之余,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很多单位都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产,而每年的资产购买预算却是逐年增加,这种看似矛盾的现状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其为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资金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问题。不仅如此,大量的资产闲置,并缺乏科学的管理条例,为单位中的某些人提供了贪污腐败的有利条件。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本文针对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題进行分析,并提出二者结合的管理思想。

参考文献:

[1]邹 雷:对症下药医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之“疾”[J].中国财政.2008(05).

[2]李 云: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建议[J].教育财会研究.2008(04).

[3]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初探[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09(05).

[4]王晓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07).

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篇十一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 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薄弱,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环节计划性不强, 随意性大。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现象普遍存在。某些单位视行政事业资产的“无偿性”为“优越性”, 重购置轻管理, 对预算编制不重视, 对需要更新和添置的资产缺乏计划性, 资产购置没有纳入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和管理, 管理部门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缺少及时准确的信息, 难以调控, 这样就人为地造成很多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2.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账外存量大。

由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 资产变动不按章办理相关手续, 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账。特别是基建项目完工后长期没有落实产权, 不能及时反映固定资产价值, 造成资产不实。有些单位没有按财务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 调拨的资产未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形成账外资产。

3. 部分单位的资产利用率低, 缺乏统筹安排。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存在着不平衡现象, 有的单位办公用房紧张, 有的单位却将闲置的办公用房出租。房屋的出租未经评估, 随意定价, 出租前未履行审批手续, 逃避监督管理。资产利用的经济效益差, 未达到弥补经费不足的目的, 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限的办公资源得不到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同时, 在资源分配上形成了多寡不一、苦乐不均的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办公。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部分主管部门责任意识淡漠。

实际工作中, 部分单位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存在重钱轻物、重进轻管的思想理念, 主要表现为重外部形象, 轻内部资产管理。

2. 资产管理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一直以来, 单位与单位之间,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沟通和共享。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增加的固定资产信息, 没有及时通报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 使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各单位资产变动信息, 造成了各单位及单位内部之间信息脱节, 信息没有达到共享, 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效果。

3. 法制建设滞后, 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998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后, 原有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被打破,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06年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的实施, 要求构建全新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架构及体制。虽然各地方和部门结合本地实际, 陆续出台了一些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但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需要进一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科学、规范、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还要指出的是, 有些单位虽有制度, 但不完善, 缺乏可操作性, 使固定资产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三、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建立系统、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是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应按照“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的原则, 把总目标定位在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上。

1. 完善和制定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手段, 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制约的完整的管理责任体系。国有资产结构复杂, 品种繁多, 分布面广, 只有强化责任意识, 才能管住管好国有资产。这就需要从上到下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资产占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 甚至是资产使用人员的责任制, 从资产的形成、资产的使用到资产的处置都要规范。二是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建立起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 及时更新动态数据, 将国有资产的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 这样才能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实物资产的存量情况、变化情况, 为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建立定期的清查制度。要及时掌握资产的结构、数量、质量和管理现状, 必须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机制, 做到账、卡、物相符。

2. 按照“统一制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建立资产责任管理体系。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负责制。各主管部门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主体,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单位领导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明确资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要将每一件资产确认到具体使用人 (责任人) , 并明确各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者的职责范围, 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从而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资产责任管理体系。

3.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范围和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科学合理, 优化资产结构, 勤俭节约, 从严控制, 制定科学的资产配置标准。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 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 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 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单位职能、人员合并或缩减, 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职能核定相匹配的资产配置。

4. 建立科学合理与规范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

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 篇十二

论文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 信息化

论文摘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庞大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管好规模日益庞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十分薄弱,效率不高,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到了国有行政性事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探讨其中的问题及成因,并从加强信息化建设入手探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路,以便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们分布在行政管理、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系统,数量庞大,形态各异。近年来,我国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增长迅速,据财政部资产清查的结果统计,截至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到8.01万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为5.31万亿元,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资金将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将进一步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量的快速增长。这样庞大的国有资产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了关注焦点。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从经济学的视角上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即虽然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是各个单位行使着资产的控制权。在理性人的假设前提下,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权人与控制人存在着利益冲突。在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中,在各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人的潜意识里,这就是他们部门的财产,由此形成了“各自所有,各自为政”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同时由于我国国有资产还属于分散管理,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监管乏力,使得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产权虚置,管理失控,出现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资产配置不合理,产权虚置,家底不清。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相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和配置资产时,缺乏科学的参考依据,造成配置标准不统一,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管理与配置管理脱节,管配置的不掌握资产的存量情况,管资产的不了解资产的配置情况,导致“出口”管理与“入口”互相脱节,影响了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单位使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资产不受约束,一些单位购置资产不顾实际需要,超标准购建资产,不仅增加了购置支出,而且在使用和维护方面每年还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加重了单位的经济负担。虽然财政部门每隔几年就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搞资产清查,造册登记,但各个单位和部门敷衍对待,草率填写,使政府一直无法核算其真实家底,即使财政部门拿到资产清查统计报表,由于没有考虑损失或者增值、折旧等因素,账面价值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经济上的意义。

第二,资产使用效率不高,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可以无偿占有、使用,各单位总想方设法多向财政要求资金,多占用国有资产,而不顾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由此引发单位、部门之间相互攀比,使资产配置不合理,造成单位间办公条件和福利的苦乐不均。由于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管理部门优化配置、调剂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缺乏规范化管理,对使用情况又疏于考核,所以,不仅设备重复购置严重,还造成资产闲置,利用率底,损失浪费严重。其中固定资产尤为突出,部分单位公房闲置或出租、公车私用等,有的设备每年只使用数小时,多年闲置,缺乏保养,损坏严重,最后只能淘汰或者以较低残值处理。

第三,管理体制不完善,资产流失严重。从宏观上讲,财政等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资产管理的真空地带。管理权和使用权分散在相应的各职能部门中,管理标准、口径、方法不统一,管理责权难以划分,部门之间不易协调,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脱节。“非转经”行为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单位为了多给职工发奖金、搞福利,总是将尽可能多的剩余国有资产对外经营,形成经营收益,但由于“非转经”后产权归属不清,无人向经营者追索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单位能直接从中得到利益,这就使得单位争相办经营实体,甚至把一部分精力放在如何创收上,这既违背了“非转经”以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初衷,也影响了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与管理体制、部门单位制度、管理人员及其管理能力水平、管理方法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总的来说,其根本原因还是由委托代理关系引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关管理部分无法将庞大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静态和动态情况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把握,这是造成国有资产管理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息化则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二、信息化建设有助于解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1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习题 篇十三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行政单位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扣除有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收入。第九条 上缴省级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上缴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经审批后,可扣除以下费用支出:

(一)应缴税费;

(二)发放职工的工资和政策性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依照相关制度规定所需的管理和业务费用支出;

(四)事业发展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缴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一为行政事业单位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专门收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国有资产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三条 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缴纳有关税费后,直接缴入省级主管部门的财政汇缴专户,由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缴库。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和批准,可扣除应缴税费、经营管理费用等合理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财政部门依据缴库金额,对上缴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库及经费审批程序:

(一)收入缴库审核程序:

1、单位核实收入情况;

2、单位填制《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费用支出审批表》,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填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扣除金额和缴库金额后,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汇缴;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库和税费扣除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专户经费审批程序:

1、单位根据上缴金额和支出用途填制《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审批表》;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审批核定支出金额和使用用途;

4、单位按照核定的支出金额,办理拨款手续。

(三)激励机制经费补助审批程序:

1、单位根据缴库金额,提交经费补助申请(附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核定经费补助额度;

3、单位按照核定的经费补助额度,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监管,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应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和上缴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属单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属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不得以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所属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入。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瞒、虚报国有资产收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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