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doc

2024-10-06

15.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doc(精选4篇)

1.15.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doc 篇一

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控制喷漆车间废气和挂车车间抛丸清理产生的粉尘污染,规范操作,保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二、适用范围

喷漆车间和挂车车间抛丸机

三、引用标准

GB16297_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四、职责 4、1供应部材料员负责钢丸、油漆、稀料等用料的领用。4、2车间主任负责考核操作者对作业指导书及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4、3维修员工负责设备故障维修及定期维修和保养。4、4操作班组负责喷漆污染和抛丸粉尘的控制工作及设备的经常维护、保养工作。

五、控制过程 5、1、为了控制喷漆废气和抛丸清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材料员应严把进货关,保证进货符合质量要求。5、2、操作人员负责喷漆污染和粉尘的控制工作,应拒绝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5、3、喷漆污染控制和管理 5、3、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按油漆工艺文件进行作业。5、3、2、操作者作业前应首先接通电源及照明,检查通风系统、排风系统、过滤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确保正常后方能正式作业。5、3、3、各种油漆、稀料等易燃物品应配备专用的容器,容器必须密闭,定置存放,以防易燃易爆发性气体发生火灾和爆炸。5、3、4、开启油漆桶盖时用力要均匀,如桶内压力大,有气体逸出声时,要等气体完全逸出后,再将桶盖拧开,以免压力过大将桶盖顶开造成污染或伤人。5、3、5、调配油漆时,必须保证空气流通。5、3、5、喷漆作业完毕后,应保持送风过滤设备继续运行10~15分钟左右,方可关闭。5、3、6、油漆班对设备日常清理和维护,喷漆室每日进行一次清理。5、3、7、喷漆系统、烘干系统、排气风机定期(三个月)清理。5、3、8、操作者应将每日清理出的油漆残渣放入指定垃圾桶,定期送至工厂制定地点。5、3、9、油漆班负责将空桶漆桶、稀料桶存放到指定地点,由工厂统一处理。5、3、10、维修人员按规定对喷漆系统及烘干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4、抛丸粉尘控制和管理 5、4、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操作使用设备,认真保养,并配合维修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除尘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5、4、2、为了控制粉尘排放,预方处理清理作业时应有首先打开除尘装置。5、4、3、作业完毕后,除尘系统应继续运行10~15分钟,然后停机。5、4、4、除尘器中的粉尘应每周清理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粉尘运送工厂指定地点堆放(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不得产生二次扬尘。5、4、5、为确保过滤效果,操作者每三个月应将除尘器检查并彻底清理一次,发现有损坏现象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及时更换。5、4、6、检修时,需切断电源,关断气源,滤筒不可敲击,也不跌落地面,或其他硬地面上,否则会损坏滤筒,导致漏气。5、4、7、为确保滤筒安装时密封可靠,必须空口四周滤芯支撑板,滤芯端盖和人孔盖上灰渣清扫干净。5、4、8、滤筒安装紧固时,不得用力过大,严禁敲击螺母,以免损伤滤芯。5、4、9、操作者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除尘风机的内部清理,特别是叶片的积灰和污垢的清除,并做好防锈。5、4、10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如发现除尘风机电机温度过高或风机叶轮变形、叶轮摩机売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报请有关人员及时修理。5、4、11、操作者负责每日清扫抛丸设备及工地散落钢丸粉尘,每周清理地坑散落钢丸。5、4、12、操作者按规定填写《公司抛丸机设备维护高录》 5、4、13、当除尘器出现故障时,执行《粉尘治理设施应急措施》。5、5维修班组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程,按计划检修、保养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了。

2.15.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doc 篇二

1、制定工程消防保卫方案,定期研究消防保卫工作中的问题,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现场保卫组,对现场消防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2、在职工宿舍、办公室、施工现场均设置消防灭火器,并向工人传授灭火器使用基本知识,做到人人懂,个个会用。

3、现场道路保持畅通。消火栓要设明显标记,附近不准堆物,消防工具不得随意挪用,明火使用必须专人看火,并申请动火证,现场吸烟应到吸烟室。

4、动用电气焊,事先必须办理动火请手续,电气焊用火执行①清理易燃物②接住火花,③不能清理的可燃物用水浇湿,④设专人看火,⑤焊前检查周围环境,焊后进行详细检查,⑥严格执行防火规章制度规定。

5、消火栓周围5m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物和材料构件,并保持道路畅通,夜间在消火栓处应安装红灯标志。

6、坚持安全消防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消防,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7、施工现场道路宽度不少于4m,以便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通过。

8、现场临建设施、仓库、易燃料场和用火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9、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注意以下防火要求:

(1)、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要接实接牢,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

(2)、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的库房内,照明线要穿管保护,库内要采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

(3)、穿墙电线或靠近易燃物的电线要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要保持安全距离。

(4)、在高压线下不准搭设临时建筑,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10、使用明火时应注意问题:

(1)、现场生产、生活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用明火。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并准备消防器材。(2)、禁止用木料烧火。

(3)、冬季施工室内取暖室用的炉火,都要经消防人员检查,办理用火手续,发现无用火证的火炉要立即熄火,并追查责任。(4)、现场应设吸烟室,场内严禁吸烟。

(5)、现场从事电焊、气焊工作的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IC卡。在作业前要办理用火手续,并应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随身应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擅离岗位。

11、现场材料堆放的防火要求:

(1)、木料堆放不宜过多,垛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木材加工的废料要及时清理,以防自燃。

(2)、现场禁止存放生石灰。

(3)、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

12、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防火要点如下:

在基础、主体结构、装饰等不同施工阶段防火要点各有不同。(1)、在基础施工时,主要应注意保温、养护用的易燃材料的存放。注意工地上风方向是否有烟囱落火种的可能,注意焊接钢筋时易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2)、在主体结构施工时,焊接量比较大,要加强看火人员。特别是高层施工时,电焊火花一落数层,如果场内易燃物多,应多设看火人员。在焊点垂直下方,尽量清理易燃物。冬季在结构施工用易燃材料保温时,要特别注意明火管理,电焊火花落点要及时清理,消灭火种。电焊线接头要卡实,焊线绝缘要良好,与脚手架或建筑物钢筋接触时要采取保护,防止漏电打火。对大面积结构保温时,要设专人巡视。结构施工用的碘钨灯要架设牢固,距保温易燃物要保持1m以上的距离。照明和动力胶皮线应按规定架设,不准在易燃保温材料上乱堆乱放。

(3)在装饰施工时,易燃材料较多,对所用电气及电线要严加管理,预防短路打火。在吊顶内安装管道时,应在吊顶易燃材料装上以前完成焊接作业,禁止在顶棚内焊割作业。如果因为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在易燃顶棚内从事电气焊时,应先与消防部门商定妥善的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冬季装饰施工时,凡采用明火或电热法的,要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和制度。还应注意静电起火和工具碰撞打火。

13、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急救要领:

(1)、现场出现火灾时,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救火方法要得当。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采用隔离法压灭火源。电气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要盲目的向电器设备上泼水,这样容易造成触电、短路爆炸等并发性事故。如果化学材料起火,更要慎重,要根据起火物质选择灭火方法,同时要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2)、现场出现火险时,项目负责人判断准确,当即不能救的要及时报警,请消防部门协助灭火。

(3)、在消防队到现场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而准确的向消防人员提供电器、易燃、易燃物的情况。火灾区内如有人时,要尽快组织力量,设法先将人救出,然后再全面组织灭火。

(4)、灭火以后,要保护火灾现场,并设专人巡视,以防死灰复燃。保护火灾现场又是查找火灾的重要措施。

防汛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场地要根据需要做好排水系统,以保证水流畅通,不积水,并要防止四邻地区地面水倒流进场内。2、3、4、临时设备应设置在地势较高,防潮防雨的地方,要搭设防雨棚。机械设备应设置在地势较高,防潮防雨的地方,要搭设防雨棚。机械设备的电闸箱要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安装接地保护装置。

5、对木材、水泥等怕雨淋的材料要采取防雨措施,可入棚内,要垫高码好并要通风良好。

6、大面积砼浇筑,要了解2—3天天气预报,尽量避开大雨,砼浇筑现场要预备大量防雨材料,遇大雨应停止浇砼,已浇部位加以覆盖。

7、8、雨后施工应加强对砼粗、细骨料含水率的测定及调整用水量。在雨季到来之前,做好脚手架,塔吊等防雷接地,临时线路等进行检查,确保暴风雨天的施工安全。

9、卷材屋面应尽量在雨季前施工,并同时安装屋面的落水斗。

10、雨天不准进行室外抹灰,对已经施工的墙面应注意防止雨水污染。

11、对化学品、油类、易燃品应设专人妥善保管,防止受潮变质及起火。

防毒安全技术措施1、2、3、含毒物品应分类专库管理,严格进出库手续; 地下室、人防工程内不宜使用乙炔、氧气瓶;

有毒环境作业,必须制定防毒措施,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4、5、在有毒气体的环境中作业,必须戴好防毒面罩及防护用品。进行防毒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

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1、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3、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4、5、散水泥用专用水泥罐存放,袋装水泥进水泥库存放,以减少扬尘。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

防爆安全技术措施

1、使用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方案,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防火安全技术交底,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2、易爆物品应分类专库管理,严格进出库手续,进行易爆化学物操作时,应根据施工计划限额领料,禁止在在施工程内储存及进行分装与调料。

3、进行易爆化学危险品操作时,须保证通风良好,严禁明火及可能产生的火花。施工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出入该场所,不得穿化纤服装。使用易爆化学危险品,数量或面积较大或在地下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操作时,必须采取强制排风措施,防止可燃、易燃气体在局部达到爆炸极限。

4、施工现场所安装电气设备和照明灯时,采用防爆等级与现场相适应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

5、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禁止与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上下、周围交叉操作。

6、施工过程中,要根据易爆气体挥发程度、比重分别将施工现场周围上下孔洞、地沟、道井等封堵,防止易爆气体扩散。

7、乙炔发生器(瓶)、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小于5m,乙炔发生器(瓶)、氧气瓶与电、气焊用火地点不得小于10m。

8、乙炔发生器发生冻结时,不得用明火烘烤。检查漏气时要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试漏。

9、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接近热源、夏季不宜在日光下曝晒,搬运时禁止滚动撞击,氧气瓶不得接近油脂。

10、禁止在“严禁明火”的部位及周围进行焊割,禁止焊割未经清洗的可燃气、易燃气、液体及喷漆用过的容器和设备。

1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油类气类易燃物下班时带出,放回库房。

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1、大风雷雨天气,施工层上钢筋工程应停止作业,防止雷电伤人。

2、雷雨天气时,钢管脚手架上应无作业人员。

3、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的热稳定。

4、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四季中均应符合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5、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等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则应安装防雷装置。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6、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大于30Ω。

7、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器连接。

8、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长度应为1至2m。

3.1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 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 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 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 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 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4.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篇四

2、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3、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组织机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消防)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等)。

4、明确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安全联锁装置。

6、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7、在有可能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备。

8、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对散发出有害物质的区域应加强排毒,采用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9、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设备维护、定期检修、设备良好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等)。

10、明确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体及成品存放的要求(数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条件等)。

11、明确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训要求。

12、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检查要求。

13、明确防火、防爆在作业场所的“十大禁令”。

14、明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毒品泄露的情况下,应急救援方法及事故处理程序。

15、明确救援器材的放置地点,器材种类的要求,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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