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2025-01-29

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共13篇)(共13篇)

1.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一

针对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烟台市出台工伤保险新规定,其中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新规定中还建立了事故伤害快报制度,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报劳动部门,造成死亡或一次性伤害3人以上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规定了五、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五、六级伤残职工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来源:中国劳动网

2.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二

吉林省是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技术可开发装机总容量575.1万千瓦。近年来,农村水电热潮兴起,现已建成农村水电站162座,目前,正在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站有50座,项目全部投产后,吉林省农村水电装机将达到65万千瓦。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所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很多都被无偿使用,其结果是开发利用资源者得到了经济效益,而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的投入一直由财政负担。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则有利于有效保护、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3.出台山东最低工资规定 篇三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39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5月20日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4.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四

广东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出台全国首部解决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规定,记者今天从广东政法部门获悉,《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本月执行。

据介绍,《暂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由广东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广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目的是探索在政法专项编制之外,建立一支配备合理、财政保障、稳定有序、同工同酬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分别为39%、46%、15%。

《暂行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工资收入构成也作出规定,具体工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规定从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6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8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从4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3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5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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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按照《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适当向基层倾斜。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编办另行研究制订。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分级管理 逐级晋升

报考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报考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不过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经省法院、省检察院批准,可在年龄条件上适当调整。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招聘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

5.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五

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近日出台《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和宴请。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该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上述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对干部群众反映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行为的调查核实及追究处理情况;其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可协调媒体参加暗访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专项检查、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结合巡视监督、信访受理等工作进行。开展专项检查时,应当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召开有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物账册等。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进行暗访,必要时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媒体参加,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

发现问题应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办法》规定,对党委、政府在督促检查中发现并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法

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整改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6.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六

一是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开展调研,部领导和司局负责人带着问题深入一线,多实地蹲点、多走进学校、多走访师生、多接触群众,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司局级以上干部带头动手撰写调研报告。部领导到基层调研,司局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不同时或轮番到同一省份开展调研,不准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接待。加强基层联系,建立部领导定点联系地方教育工作制度。

二是热情服务群众。畅通意见渠道,重大政策出台前,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听取意见。健全教育部监督举报电话(邮箱)接听受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完善信访接待,部领导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建立司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

三是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不在教育部年度会议计划和季度会议计划之外临时动议召开覆盖各省(区、市)或各直属高校的会议。严格控制司局级工作会议。未经批准,不以教育部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論坛,严禁以司局名义主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和赛事。控制会议规模,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未经批准,不得要求省级教育部门或高校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更不得要求高校党政一把手同时出席会议。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主要以视频会、电视电话会、现场办公会等简约高效的形式开会。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半,视频会和电视电话会一般不超过1个半小时。严控仪式性活动,机关干部一律不出席地方、学校自行举办的表彰庆祝等活动,不以个人名义题词或发贺信、贺电,教育部一律不作为同贺单位,一般不为学校校庆发贺信,原则上部领导不出席校庆活动。

四是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凡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事项,不再印发公文。凡是通过电子系统发送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实行工作简报审批备案制度。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大力推行“短实新”文风。

五是减轻基层负担。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开展工作要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力,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教育部工作人员到学校开展工作,只要具备条件,在学校食堂和招待所安排食宿并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到学校开展评估、验收等评价性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责。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六是加强出访管理。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访天数和团组规模。教育部组团原则上不请地方或学校负责人参加,翻译尽量由驻外教育处(组)安排。凡是可以通过驻外教育处(组)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再安排出访团组。

七是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部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确需报道的,严格控制篇幅。部领导讲话一般不在报刊公开发表,确属工作需要的,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摘要发表。部领导一般不担任出版物主编,不以个人名义作序。未经批准,各司局不得组织编写出版各类书籍、资料。

八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安排出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公务接待一般在机关餐厅安排工作餐。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不举办展览,不举办文艺演出,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发放任何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文具用品等。

九是加强检查落实。部领导及司局级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师生、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完善教育部机关作风评议制度,对评议和群众来信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除对机关干部提出要求以外,教育部还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主管社会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提出了要求。

7.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七

改进作风 领导先行率先垂范

日前,市委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从严、从紧、高标准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市委带头发扬优良作风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市领导严于律己、狠抓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市委领导强调,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上率下,持续用力,一抓到底,以实际行动贯彻中央、省委规定,切实转变作风,务求取得实效。

规定要求,市领导同志要践行好群众路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领导带头接访、包案、约访、下访、回访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政治营养,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委、市政府印发或转发。严格审批手续,除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友好城市交流和国家、省、市培训学习外,没有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任务的外出考察活动,一律不审批。严禁以出访为名公费旅游,杜绝无实质性任务、照顾性出国(境)的考察活动。市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坚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实行交通管制,不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市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除市委书记外,其他市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忻州新闻报道时不出同期声。报道市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的新闻,要按照精简务实的原则,简化职务称谓,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个人著作作序。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禁超编、超标购置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室。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市委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提出的各项要求,对照本地区本部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充分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8.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八

2008-10-28 9:41:47 新闻评论 发表于 搜房网新闻评论

新华网成都10月27日电:记者27日从成都市房管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成都市旧城改造任务相当艰巨,汶川地震又造成大量危旧房屋急需改造。对此,成都市正式出台了震后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统一补偿标准,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

成都市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杜文说,新出台的文件明确了拆迁标准,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项,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标准。

杜文说:“过去拆迁标准不统一常常导致拆迁难,统一拆迁补偿标准后,将有效地避免执行政策的随意性,并可以有效地遏制拆迁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之势,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文件还鼓励货币补偿安置,主要包括三项措施:一是购房补贴,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二是提前搬迁奖励在户奖不超过6万元的基础上,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三是对被拆迁人得到的货币补偿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杜文在会上还透露,针对近年来拆迁安置房普遍是电梯公寓,被拆迁人因须缴纳较高的物管费而使生活成本增高的事实,成都市此次还增设了物管费补贴,对被拆迁人按9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5年、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物管费补贴。同时新文件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来结算价差,拆迁人免收被拆迁人应交公摊面积补差款。

另据杜文介绍,新出台的文件还规范了拆迁评估管理,一是建立估价机构备选库,目的在于加强对拆迁估价机构及房屋评估价格的监管;二是明确规定了拆迁评估价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三是制定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以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

9.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九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10.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篇十

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有些时候会需要用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来证明已经备案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大致如下:首先,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其次,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需携带以下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咨询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三、租赁备案房东必须缴税吗

租赁备案网签备案房东是要缴税的。因为房东享有这一利益的。另外还要对于此事努力相对的酬劳,对房子备案后,依据一物一权标准,对一房子只有有一个使用权,基本上理论界和操作实务界都觉得备案具备避免一居两卖的实际效果,能够 合理地防止异议,对房子备案关键是以便维护店铺买家的利益,备案针对店铺买家和商家是买卖安全性的确保。

1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篇十一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12.各类房屋过户规定 篇十二

一、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商品房的交易手续从法律规定及行政规定来看,都是最简单的,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在实践过程当中商品房的交易过程及其复杂,涉及到几类商品房的过户,对卖方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已办房产证的但未解除抵押的、已办房产证的等;对买方来说有一次性付款购买此房的、有通过贷款购买此房、有通过转按揭购买此房的等。

上述情况的存在就导致某些交易无法完成,有些交易方式是不合法的,有些交易不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举例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这些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前文已有论述,请参照);如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除银行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因此也不能办理过户;再比如买方欲通过贷款买房,但卖方也是通过贷款买的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正处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买方也无法申请贷款,通过同一家银行转按揭的方式卖方的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又没有中介机构或其它的银行提供其它方式的转按揭(跨行转按揭),这种情况也办不了过户手续。根据市场需求,针对类似于第三种情况,一些大的房屋中介机构或股份制银行提供一种跨行转按揭业务,以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商品房过户具体的程序为:

1、如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且未设定抵押,买方不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则卖方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买方持身份证明,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表共同到交易窗口办理过户申请,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要求在相关过户文件上签字,然后出具交纳税费的凭证,双方交完相关税费后则交易中心向买方出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一般在若干个工作日后买方即可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些区县对某些类过户当天即可取证。(某些区县的交易过程有些不同,交易时不交税,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再交纳税费,然后才发证)。

如买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则与买卖双方的过户无关,交易中心不审查双方房款的支付及流向,但银行以房屋所有权证完全完成变更登记为准作为向买方放款的依据。在办理二手商品房交易时,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将其称为“存量私房买卖”,交易主管部门收缴的证件有:

o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

3)、卖方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4)、买方身份证明(核验原件)。买方是本市个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工作寄住证复印件,军人留存军官证复印件,外国人留存护照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

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附件(平面图、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复印件。

2、如卖方的房屋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处在抵押状态,则买卖双方必须通过第三方垫资的方式,先将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解除抵押,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二、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购买原价,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办公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它交易过户手续与商品房基本相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证件为:

o 1)、卖方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

2)、买卖双方提交身份材料:

3)、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证中无图的除外、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

6)、买卖双方合同一式三份。

三、房改房(含危改房)的过户手续。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成本价购房需出售时原来需要单位审批,现在此规定已取消。在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房屋出售时因原售房单位有6%的产权,因些该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需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方能上市交易。央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出售时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对于危改回迁房的更名程序大致为:原被拆迁人书面声明放弃该回迁的房屋,到拆迁办公室办理相关的放弃回迁房屋的手续,拆迁办将买方变更为被拆迁安置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拆迁办将变更资料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来房屋办理产权证时直接登记在买方名下。这种过户程序笔者在前文中提到过,应属于一种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属于合法行为。

四、法院查封拍卖房屋的过户程序。

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

13.房屋租赁新规定出台 篇十三

为了更好执行《规定》、贯彻落实好《规定》的各项内容,使《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8月25日,该《细则》经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细则》共19条,对全省休闲渔船条件、休闲渔船登记检验、休闲渔船企业经营、休闲渔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细化、明确的要求,同时,对全省休闲渔船名称和号码编排进行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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