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共11篇)
1.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一
高校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正在积极落实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武贵龙今天透露,据初步统计,我国高校科研项目计划可吸纳两万名毕业生,但具体落实还要一段时间。
全球金融危机使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武贵龙说,教育部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且正在积极参与鼓励科研项目吸纳优秀毕业生的相关工作。
今年2月,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出台意见,主旨是利用当前高校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在经费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鼓励这些项目吸纳科研人员。此后,相关部门先后召开多次会议。
武贵龙介绍说,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支合同制的科研队伍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也可以解决我国高校长期存在的科研队伍管理体制问题。过去国家对高校的.拨款没有专门扶持科研人员的制度,吸纳优秀毕业生进入科研项目也将有利于改变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
2.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建项目, 要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http://zszy.syggs.mofcom.gov.cn) 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 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加强动态督导;已经完工的项目, 应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验收, 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我部组织编写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手册》 (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首页省市县登录-资金支持项目信息管理-项目资料下载) , 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手册》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制度。
二、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3]711号) 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2013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 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2013年项目要重点向四个方向倾斜:一是向公益性品种倾斜。对于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带有公益性质品种的回收体系建设, 要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向产业集聚倾斜。鼓励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聚区;三是向技术升级创新倾斜。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是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
三、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工作指导
经各地推荐, 全国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已达545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沟通交流, 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了解企业政策需求。要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培育、指导和扶持, 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等政策咨询和指导, 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共性问题, 通过资金、税收等政策,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要以重点联系企业为依托,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工作, 逐步完善统计制度, 扩大统计范围。2013年统计年报仍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四、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建设经验
3.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三
浙教高科〔2012〕16号
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认识到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重大问题由高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不得把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杜绝以下违法、违规的经费报销行为:
(一)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
(二)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尤其是对用于旅游、娱乐等与本项目研发无关的费用进行报销。
(三)使用项目研发期限外的不合理发票进行报销。
(四)使用记账联发票进行报销。
(五)使用发票复印件等无效凭证进行报销。
(六)与项目无关人员进行的报销。
五、财政性项目经费的劳务费发放,只能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或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项目研究的,应当在科研经费中据实安排其劳务费支出。所有劳务支出均直接打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由本人签收。
六、各高校要定期地对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经费使用、经费划转、资产管理、结题结账等情况开展核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能,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
七、各高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高校作为国家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有效改善了高校科研基础条件,高校科研水平和质量大幅度提升,产出了大量优秀科研成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复杂化,个别高校也出现了一些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的现象,甚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应遵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不得调整间接费用。
(二)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三)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各高校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六)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七)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项目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高校应按规定、按比例核定和使用间接费用,并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一)明确高校学校一把手责任制。高校是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
(二)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三)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预算审核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制度。各高校应在财务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各高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六)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各高校应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七)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制度。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八)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和引导,加强师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四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力促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地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构建互通互联的服务平台,落实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见习实训以及为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保底就业提供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就业援助。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二、实施就业激励扶持专项计划,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三)实施就业岗位拓展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科研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受聘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一次性招聘录用10名以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每录用一人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录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实施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对于按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2009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每签约一人给予企业4000元的定额人才实训补贴。每个毕业生只限享受一次实训补贴。对于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为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名毕业生1000元就业补贴。该补贴由企业统一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负责将所兑现资金发放给就业大学生。相关补贴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其中,崇安、南长、北塘,市本级财政负担70%,所在区财政负担30%;锡山、惠山、滨湖及新区,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在区财政负担70%。同属服务外包企业和“530”企业的,不重复享受。对于享受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就业岗位拓展计划中所列的录用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专项补贴。
各企业要按培养合格服务外包人才和“530”人才的要求,落实好师资、教材、场地、教学设备等事项。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并做好实训考核记录。企业自身无能力组织实训的,可委托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和“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等培训机构实施。
(五)实施基层就业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2010年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的招录、培训和定岗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六)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扶持计划。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无锡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落户限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以及在本市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赴市外招聘的团组,按每个展位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市本级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举办的研究生招聘活动,受邀请来锡参会的研究生按路途远近给予200元、500元、800元不等的差旅费用补贴。所需经费在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七)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结合“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活动,鼓励毕业生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对在无锡市创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和非本市创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要求,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本市户籍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加大落实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政策。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本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培训和实训的力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积极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全市大中专院校创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2号),切实加强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基地,可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增强毕业生创业的能力,并可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无锡大中专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并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等支持。鼓励各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环境好、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
四、加强就业指导和见习实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十二)实施就业指导专项活动。鼓励高校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每年举办50场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现场职业咨询,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就业竞争力。
(十三)扩大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规模。鼓励更多的单位建立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将省(市)级见习实训基地增至60个,见习实训人数增至500名。加强对我市现有省(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挂牌企业的指导、协调和规范管理,提高毕业生见习实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好无锡籍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活动经费,见习实训的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
(十四)强化就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鼓励毕业学年在校生到各类技、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加大困难毕业生扶持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十五)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推荐就业。对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十六)强化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无锡籍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未就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因患重病、大病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分级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提升公共服务能级,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十八)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国无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联盟”,实现信息发布公开及时,确保信息诚信真实。加快毕业生就业智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鼓励各用人单位及时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毕业生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做好推荐服务、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等工作。
(十九)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对于就业和未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继续发挥“无锡人才奖学金”的引导作用,将奖学金的评比进一步向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重点院校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倾斜。(二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引导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本意见中,涉及到相关补贴的,已经实施的相关政策按原有途径申报申领;新增的补贴条款由无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外经、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5.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改革委规划[2003]9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办规划[2005]682号)精神,为规范、理顺我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意义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是经国务院决定,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做好我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对于引导内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大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引进力度、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竞争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限额及以上内资项目的免税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的免税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通知书或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附件一、二)一式八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附件三)一式五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进口设备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相比有变化的,需要提供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对照表(附件四),并对变化理由、情况进行说明;项目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要求进口设备必须招标的,或按照《国家招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必须招标的,需要提供项目进口设备招标公告、中标协议书等材料;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及投资总额、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需要审核的材料必须齐备才能上报。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中的进口设备名称、规格、单价、台(套)数、用汇额、拟进口国别等内容要填写完整、翔实,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
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投资额和用汇额等重大变更的,应按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限额及以上内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对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均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在收到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成都海关各一份。
三、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办规划[2005]682号文的有关精神,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二)《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对照表》均要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不得使用复印件。
(三)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约束性极强,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处会同有关处室,并具体负责限额及以上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转报,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出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规范程序、理顺关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处)室,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告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处。
(四)对免税确认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相关负责人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处联系。
附件一: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附件二:限额以下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附件三: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6.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于2012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5个部门规章。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5个部门规章的重大意义,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1号)要求,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二、加强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认可和管理,其中乙级资质委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颁证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7.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七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
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决定从2015年起对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开公平”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要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全力维护高考加分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调整的加分项目
(一)保留的加分项目
2015年起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如下: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2.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普通高校民族班、预科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报考其他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二)取消的加分项目 2015年起取消以下加分项目:
1.按国家要求,取消我省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1)取消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
(2)取消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个人一等 功(含)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专科层次加分项目,以上考生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经学校考核合格,由高校优先录取。
(3)取消扶贫开发重点县考生加分项目。具有扶贫开发重点县户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
2.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含2015年前已取得上述名次和称号的考生),2015年起参加高考不再具备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三)对2012年我省《关于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4号)中已取消加分项目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其中: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应届考生,其相关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2.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其突出事迹、优秀 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高考公平公正
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规范高考加分管理工作,确保高考加分政策在2015年起平稳顺利实施。
(一)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高考加分政策的正确执行关系到高校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高考加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强化监督和管理,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加大信息公开,做好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完善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切实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加大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招委会规定的加分项目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考生,须经过考生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进行三级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当报名高考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取加分资格。
(三)严肃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违规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各项要求,密切关注舆情,统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挥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积极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解读以及舆论引导工作,使高中阶段在校生和今后将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正确理解我省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变化情况,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进行。请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及高中阶段学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8.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八
浙政发〔2009〕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和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服务工作,争取今明两年全省增加2万个城乡社区工作者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解决。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扩大招考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在研究生招考时实行优先。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或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计划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创业就业。
根据全省县级以下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岗位空缺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全省今年计划招聘1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及乡镇卫生医疗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聘用已经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医院招收高校毕业生从事护理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优先聘用。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和补助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大学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鼓励我省高校和各市县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鼓励各地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用地保障。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创业者一定的创业资金补助。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充分发挥我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省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政策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办理档案接转手续。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尽量留用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享受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解决。
四、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
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2009年招收高校毕业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对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获得较大额度的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单位,一般都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科研辅助岗位。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其在项目所在地落户,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充分利用我省重大投资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性建设项目过程中,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明确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和实施计划,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更多面向高校毕业生。
加大全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鼓励我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无论以何种形式聘用,单位均应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增加普通高校研究生和专升本招生数量。在原有招生规模的基础上,今年我省计划内研究生增招1400人,专业硕士研究生增招1350人,专升本增招2000人。鼓励各高校所属成人教育机构在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吸纳更多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
五、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开展对接交流活动。2009年全省计划征集和发布10万个以上的岗位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艰苦地区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促进高校、企业、毕业生之间需求互动,努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就业实践的有效性。
六、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高校要把培养和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实践能力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能参加相对稳定、岗位对口的毕业实习。鼓励高等院校学生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培训与技能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高校要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落实师资力量,确定教学内容,规定教学课时,有效培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表彰奖励大学生创业典型。
七、加快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见习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见习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组织本地区回原籍经努力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5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计划。见习期满后,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欠发达地区回原籍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鼓励对口帮扶地区主动分担就业压力,提供必要的见习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八、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高校要结合我省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有关规定,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地可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后仍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和高校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其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企事业单位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招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援助性岗位。
九、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强化政策引导,积极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具体措施。要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督查考核。省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倒逼机制,利用当前高校毕业生供给充裕的机遇,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推进基层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增加就业岗位,优化用人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既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又研究落实行之有效的新措施。要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运作结合,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负责不推卸,服务不包揽,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切实加强对在校生就业观教育,研究制定促进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措施,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典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的典型和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9.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九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
1.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责任。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2.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的工作,涉及校内多部门。学校要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管理,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3.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4.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校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强化对纵向和横向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
点和新要求,逐步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协调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有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纵向横向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5.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扭转重申报、轻质量的现象。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6.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7.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学校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8.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9.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学校要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
项目经费。认真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务费、间接使用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10.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学校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课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要加强督促与监管,按照有关管理方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11.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学校要最终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13.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及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三、建立科研服务体系,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14.提供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资讯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是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15.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学校要根据科研工作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服务队伍,组织
和引导院(系)及科研团队设立专职的的科研项目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16.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的科研管理系统,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注重完善各学校信息库的建设,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务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动态信息。
17.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的是科研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18.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改革评价体制,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体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国家需求,潜心研究,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多的创新性贡献。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19.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20.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学校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督和相互制约,要要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科研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21.建立有效奖惩制度。学校要研究建立有效地奖惩制度,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学校有责任组织调查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高校主管部门对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重大管理失误的学校,将会商国家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示、暂停项目经费拨付、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教育部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局工作有效运转,根据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带班领导值班要求
带班领导要坚持以身作则,履行好带班期间的领导责任,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重大问题或难以协调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值班人员要求
局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办公室负责制定值班计划,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严格按照局作息时间值班,并提前15分钟到岗,晚上值班时间为19:30—21:30,非常时期按要求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在传达室值班,不得在值班期间长时间回到自己办公室。
(三)恶劣天气、夏季防汛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安排24小时值班。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示值班领导。
(五)坚守岗位,不得出现缺岗、空岗现象。
(六)值班人员与门卫共同负责,保护好局内财物安全,并保持好传达室内外卫生整洁。
三、驾驶员值班要求
驾驶员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调度,白天必须按照作息时间到岗到位,晚上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四、门卫人员值班要求
(一)正常工作日白天必须确保2人同时值班,晚上及双休日、节假日白天可上岗1人值班。
(二)工作日时间,轮流在办公大厅值班,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对找各科室、单位办事的外来人员,负责告知所在科室、单位;对找各位副职领导的外来办事人员,负责电话通知有关领导,并告知领导办公室所在位置;对找局主要领导的外来办事人员,联系办公室主任进行预约,预约后由办公室人员陪同到主要领导办公室。
(三)晚上及双休日、节假日白天,在传达室值班。
(四)在大厅值期间,需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示。
(五)坚守岗位,不得出现缺岗、空岗现象。
(六)双休日、节假日和晚上,与值班人员共同负责,保护好局内财物安全,并保持好传达室内外卫生整洁。
11.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 2011-10-12 2011-10-12 有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的要求,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并组织集中开展项目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专项的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为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到岗,精心规划、部署、负责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省(区、市)和局属有关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组织项目成果和技术交流,参与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实施负责。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编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网上)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和配合组织实施部门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二)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
建立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制度。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8月5日、11月5日前将7月31日、10月31日两个时点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部。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将严格按照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中进行调减。
严格执行项目年度专项决算和财务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与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部。项目完成后,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组织对项目的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
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依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定期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现场抽查,重点了解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效率和阶段成果,加强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沟通,督促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建立科技成果简报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应及时以简报形式报送部科技主管部门,由部汇编《行业科研专项进展简报》并统一发布。
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研团队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科技人才的培养,设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管理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对于完成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任务出色,有领军人才,国内一流,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经评估认定一批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团队。
建立科研任务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部根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进一步强化科研任务和预算执行的统筹管理。
二、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内容
1.专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专项管理的相关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对项目组织管理机制、财务管理以及项目监管和考核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资金使用和成效。检查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要求网上填报预算进度,资金使用后的成效。
3.项目进展及成果。检查项目是否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进度推进并实现阶段目标。检查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转化应用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检查、国土资源部抽查的方式进行。
1.2011年10月,承担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组织总结项目立项以来的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阶段性科技成果,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和《项目进展简报》(每个项目限1000字以内,并附相关成果进展图表、图片。);组
织编制2010年度项目经费专项决算;按时报送至10月底节点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项目协作单位要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总结、资料提供等工作。相关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后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2.2011年11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项目的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对承担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完成后形成总结报告,填写汇总表(附件2),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完善管理制度以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成效、对进一步做好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3.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项目、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财务审计。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抽查和财务审计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注重建立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要按照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系统掌握有关科研单位的情况,督促做好工作,并以检查为契机,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新机制。
逐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部每年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单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结果、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情况、项目成果和效益均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立项、确定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有序推进各项目年度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和任务书的要求有序推进各项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并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于每季度第一周在财政部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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