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2024-08-01

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共9篇)(共9篇)

1.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008年6月12日辽源日报社撰稿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森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这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一重要精神的落实,进一步加快和谐辽源建设,今年上半年,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全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会议,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深化对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的理解和落实,我也借此机会谈谈对法治政府建设问题的粗浅认识。

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现实

探索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个人体会:一是政府活动空间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国门的打开,我们的各级政府的活动空间正在不断地开放和拓展,全方位地开展社会或社区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国与国政府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而交往和合作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交往和合作双方相关法律和话语体系的趋同性,俗话说要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二是政府的责任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正处在一个由传统农业社会、臣民社会向现代社会、公民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政府的权力实质上已经上升为按照国家意志的政治委托和公民的民主意愿,来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三是政府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实践证明,仅仅单纯依靠国家力量来管理和控制一切的执政方式,既力不从心,也没有必要,必须要建立新的社会治理体系,重视非政府力量,逐步实现由权利政治向公益政治的过渡。另外,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政治诉求和民主诉求越来越强烈。这些因素都需要我们通过各方面的改革,尤其是行政体制改革给予回应和适应。

二、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实践

法治政府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时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配。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法治政府主要有4个标志:行政权利法定化;行政程序公开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法律监督体制化。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历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起步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1989年)。中国为重建和发展行政法制做了一系列的工作,主要表现为:第一,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第二,制定新宪法,确定行政法制的宗旨和发展方向。第三,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第四,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第五,建立行政司法制度,保障公正行政。我们党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4年明确提出“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

——发展阶段(1989年-1997年党的十五大)。我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朝着更高更新阶段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为行政权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第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标志着我国的人事管理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三,《国家赔偿法》的颁行,落实了行政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第四,《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的颁行,为行政权的行使,设定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第五,《行政处罚法》的颁行,较好地解决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制约问题,较好地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对保障处罚权的合法公正行使,防止处罚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为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积累了经验。第六,行政管理领域众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行,为行

政管理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设定了行为规则。第七,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

——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指出:“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其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和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20多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认为制度,全面确立了我国未来10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这是对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深化、细化和发展,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依法行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依法行政基本上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进展速度较快,成效显著,主要体现为:政府从主要依政策、命令行政转为依法行政;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简单的命令与服从到“民”可以告“官”;行政侵权责任从“落实政策”到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人事行政管理从实行传统的干部管理到建立与推行公务员制度;政府及其公务员从只是“管理者与监督者”到亦是“被监督者与责任承担者”;对行政权的控制从只注重实体制约到同时注重程序规范。

三、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法治化进程中虽然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一些行政机构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不够强。普法工作强化了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干部的意识还没有强化起来,“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电话)”等现象还存在。更有甚者,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二是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达到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亟需规范的领域或方面还无法可依,尤其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如,北京密云县“2·05”特大伤亡事故,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和北京市的关于重大安全行政责任事故追究的相关规定。令人可喜的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政纪处

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这方面的问责提供了依据。

三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乱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与立法职责边界不清有很大关系。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在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在转变过程中和复杂的历史因素,在“三定”方案中,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不少。对同一个事项,在不同部门的“三定”方案中都有负责管理或者指导的规定,每个部门都以此为依据在立法过程中争夺管理权,并尽量缩小其他部门的管理领域。有的该管的不管,管了又管不好,如小广告问题、摆摊设点问题等成为大多城市的顽症。

四是缺少强有力地行政内部监督。目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是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或是还不够完善。已有的一些监督制度还没有很好的运作起来。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更是乏力,缺少刚性,致使一些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得不到责任追究。这是当前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五是部门利益化倾向问题突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行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行政立法方面,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在起草法规和规章中,总是力图将那些有利于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办法法制化,对管理相对人设置义务多,赋予权力少;对行政执法机关设置权力多,规定义务少;重视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制裁,忽视法律规范对社会和公民的引导、服务功能。在行政执法方面,个别地方、部门或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往往以利益为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严重的侵害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部门利益的干扰,已成为一些地方立法质量不高、执法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旧体制转轨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新旧体制彼消此长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都在发挥作用,又都不能发挥作用的现象。新旧体制这种共生共存、同时运转的局面,既产生很大的摩擦和冲突,又会在政府权力运行和责任设定上造成空隙,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呈现出暂时和局部的管理无序,造成法律空洞。

2、政府推进型改革模式对行政权力过度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治的管理方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总体上是一种政府推进型改革,大量的改革举措主要靠行政权力来推动。在法律意识尚没有变成公务员队伍自觉行动的时候,政府的工作很大程度上还是靠传统的管理方式来推动,这必然会造成对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一段时间在观念和制度设计上放松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3、法治政府生长发育的现代土壤还不够肥沃。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这对一个有着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确实有一个理解、消化和吸收的过程。其实,法治政府中很多东西,我们至今也没有弄清楚。我们一些官员当中,现代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谈薄,潜意识中还存有“官贵民贱”的残余思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管理信条;老百姓的“民不与官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弱民心态,都是这种现象表现。现在不可胜数的皇帝戏、清官戏,都是这种历史无意识的体现。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法治政府机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均衡,主要包括政府内部的权力平衡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权利平衡,二者不可偏废。建立法治政府,有以下几方面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首先要依法决策,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其次要科学决策,实行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

2、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该机制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应辩,对判决结果要自觉遵守;备案监督,依法保送,政府法制机关要严格审查,有错必纠。

3、建立法律法规审修机制。及时清理和修改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消除地方立法清理工作滞后现象,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4、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矫正机制。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矫正机制。一是要加强对国家的《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宣传教育力度,结合“普法”活动,广泛宣传国家的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三部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从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矫正机制营造制度保障。三是要从现阶段各地区的具体实际出发,切实为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继续深化体制改革,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实现行政复议组织和行政审判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独立,使之能够依法、公正和独立地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审判权,严格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公务员培养教育机制。通过长期规范的岗前教育培训,使得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既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发展趋势,又是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对待这项工作,急不得,停不得。

2.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二

法律顾问乃至政府法律顾问,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出现。沿海城市诸如深圳是较早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并由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城市之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一直是我国政府的目标之一。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2010年10月10日,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改革目标。近年来, 各地方政府积极贯彻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及相关指导文件,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全面转型服务政府, 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有很大增强, 但总体来看, 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保障不足, 法律顾问制度缺乏足够的支撑;政府法律顾问 (团) 人员组成比较单一;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评选机制上有不足。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的问题

(一) 相关保障不足, 法律顾问制度缺乏足够支撑

1.法律支撑不足

目前我国尚未对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做出统一的规定,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依靠地方领导的政治觉悟及法治素养高低, 一旦地方政府领导弛于政务亦或者是对法律顾问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则法律顾问制度往往形同虚设。除此以外, 一个地区各个单位标准不统一或者是压根就没标准, 造成了地区内部的不同, 不利于依法行政, 更不利于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在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 常常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现象, 有的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往往拉大旗作虎皮, 在文件的起草和规划阶段大张旗鼓, 真正到了落实的阶段却流于形式。这种形式主义导致了法律顾问制度缺乏支撑。

2.经费支撑不足

经费支撑不足, 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难以正常运转。当地政府未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项工作诸如法律顾问机构、人员的组建无法完成, 出具法律意见书前所需的谨慎性的调查活动无法进行。现阶段, 政府法律顾问的劳动报酬较低, 有的甚至是无偿劳动, 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使得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困难重重。

(二) 法律顾问成员管理评估上有漏洞

1.政府法律顾问 (团) 人员组成单一

政府的法律顾问过于依赖于律师。然而律师自身都有较多的社会业务, 他们不但要参与社会上法律事务, 而且还要应付与政府繁杂的关系, 因为他们本身也是社会群体的一员, 在与政府接触的过程中往往有着其他的考虑, 这就使得他们顾虑重重, 效果不是很明显。除此以外, 由于财力有限, 政府往往聘用一些知名度不高、业务水平较低的律师, 降低了办事效率。另一种情况就是政府在组建法律顾问制度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政府偏爱选择那些社会形象好、知名度高的律师, 把大量事务全都交给他们去办, 视他们为全能全才, 其实这些知名度高的律师不可能包办所有事务, 除此以外聘请知名度高的律师费用较高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2.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评选机制有漏洞

目前, 在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评选上, 主要方式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初选, 然后征求有关司法部门意见。如此选聘法律顾问, 缺少竞争机制, 有失公平。这样的评选机制不但不利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 而且对法律顾问自身的提高起到了阻碍作用。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一) 积极学习其他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 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法律顾问制度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5月4日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对山东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各县 (市、区)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乡 (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据《内蒙古日报》报道:在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中, 呼伦贝尔市于2014年在全市下发通知, 率先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截至2014年底, 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共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有550家, 同比增长62.7%。其中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156家, 三级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320家, 乡镇 (苏木)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74家。2014年鄂尔多斯市在解决湖水污染问题中, 法律顾问深入现场调研, 了解群众诉求。让群众懂得家乡生存环境的中重要性, 要依法依理解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架起了政府与牧民对话的桥梁, 误会得以澄清。通过这件事, 使得政府法律顾问在乌审旗政府中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地方政府完全可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 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 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不规范, 是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选择顾问成员及选择机制中也有较大不足, 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推荐的方式不利于选拨高水平有素质的律师参与工作, 而且这又为私人关系徇私舞弊提供了方便。因此地方领导干部思想的重视与否是建设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地方法律顾问方面的宣传, 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契机, 使领导干部从理论上明白建立和施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海南省自2005年3月建立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后明确要求, 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报送省长签发之前, 必须有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意见。

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能范围和相应的权利等, 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主要是其监督权的规范保障。如今的情况是在法律顾问的监督权方面,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别说行政参与权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救济方法了。因此, 应当完善监督行政规范, 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履行职责的参与权、督促权、评价权, 以及对政府未履行义务的申诉权、补救权和控告权。

(三) 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力度

1.经费保障

《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30条明确规定, 法律顾问“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咨询不付酬金”。这种规定对提高律师的积极性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着严重的缺陷。因此应当调整政府财政关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的预算, 把法律顾问的活动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要对所需费用有一个科学的预算安排, 在年初的两会报告上就要对该项款项进行细致规定, 设立法律顾问方面的专项资金。在实行的过程中, 对于法律顾问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 要实行奖励性专项拨款。

在争取上级政府支持的同时, 政府要依据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项目, 由政府来制定具体费用标准, 依据国家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法律顾问的费用要科学管理。严格规范法律顾问人员的出差经费和各种活动报销审批, 防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2.人才保障

政府在对经费方面有了充足的预算之后, 要分批次分情况选聘各层次各领域的律师, 以此来增强法律顾问的规范性。从长远来看, 调整司法行政和法制办的职能, 除了应当畅通执业律师成为政府雇员的通道, 以提高法律顾问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外, 政府还应当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 使有知识有素养的非法律人士参与, 提高法律顾问的透明度及广泛性。

四、结语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 政府固然是责任主体,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在新形势下, 政府应该积极转变角色, 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它在内涵上有别于政府法制工作者、公职律师和政府律师, 在功能上立足于规范政府立法行为、提升行政决策水平和促进政府严格执法, 在权能上享有决策介入权、决策审查权和参与监督权等。

要努力推进从“法律咨询者”向“法治守护者”的角色转变,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 制定类似于《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法律规范, 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法律顾问制度, 统一管理模式。明确职责, 进行体系建设。以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体制, 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力度。总之,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任重而道远, 需要我们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法规制度上的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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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三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五大原则、主要任务,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从法治角度来看,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需要。“法治政府”是近两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目标。简单的说,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是建成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关键在于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主体。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整体水平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各级行政机关代表党和政府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不仅关系到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而且关系到党委和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维护。因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首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政府具有权威,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其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滥用职权或者怠惰行为时便于分清具体责任人,有利于政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运作协调配合、顺畅高效,将减少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和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更好地规范行政权、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

依法行政下的法治政府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民主政府。第一,服务政府。伴随着市场经济完善的进程,政府必须减少管理层面,强化服务功能。一方面要健全政府职能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观念。第二,有限政府。一是政府权力有限。二是政府职能有限。三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第三,诚信政府。诚信原则是政府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指导性,而且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领域,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要做到诚实守信,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真实性、善良性、稳定性、透明性。第四,责任政府。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必须承担多少责任。政府职权本身即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义务,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失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行政关键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为了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实施法律、依法行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部署,每一项措施都紧紧围绕“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这个中心展开。

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办事,给自己手中的权力戴上“紧箍咒”,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谨记公权行使的一个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依法行政要接受法律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如果缺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约束,就会助长其行政活动的随意性,公民的权利就会被这种随意性的行政活动践踏和侵害。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习总书记要求,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4.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四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 捕。

北京市大力推广全程办事代理制,40 多个市政府部门和 16 个区县政府基本实现“一个 窗口对外,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等“(一站式)”服务。

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5.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6.“(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7.《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8.《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 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 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关系体现为分别从思想和行为两个层面为实现依法治国指明了具 体路径。(√)

2.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3.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 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政策是法律的保障,法律是政策的落实和补充,二者都是现代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 要手段。(×)

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

7.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8.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属于司法行为。(×)

10.人民法院不受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B)报告中首次提出。A.十五大 B.十八大

C.十八届三中全会 D.十八届四中全会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日内作出许可决定。A.10

B.15

C.20 D.30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下面哪个表述是正确的:(D)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截至 2014 年年底,北京市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120 项,制定、修订市政府规章(B)项。A.232

B.239

C.242

D.252 5.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根据《立法法》规定不包括:(D)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后法优于前法 C.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D.从新兼从轻 6.国务院 2015 年 2 月 27 日印发《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将(B)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A.79

B.84

C.100

D.184 7.我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主要是有(C)。

A.一种:听证会

B.3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C.4种: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D.以上都不对 8.《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C)”。A.法治化

B.民主化、法治化

C.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D.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 9.政府信息持有者的主体是(A)A.行政机关 B.人大 C.法院 D.检察院 10.(A)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成为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地区。A.1996 年 B.1997年 C.1998年 D.2002年

11.党的(C)报告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A.十五大 B.十六大 C.十七大 D.十八大

1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A)强制执行。A.人民法院 B.行政执行局 C.上级人民政府 D.人民检察院

13.行政裁决的对象是(D)。A.行政纠纷 B.民事合同纠纷 C.行政附带民事纠纷

D.特定的民事纠纷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D)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D.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C)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各级政府推出对环境、资源和公民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应通过(ABC)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以避免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A.座谈会 B.论证会 C.听证会

D.民主生活会

2.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纷(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都应遵守下列要求:(ABCDE)A.目的合法 B.权限合法 C.内容合法 D.手段合法

E.程序合法

3.新中国成立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分别是(B)年、1975 年、1978 年和(C)年宪法。

A.1950

B.1954

C.1982

D.1984 4.推进综合执法,努力建设(ABCD)的行政执法体系。A.严格 B.公正 C.文明 D.规范

5.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AC)、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A.合法性审查 B.合理性审查 C.风险评估

D.生态环境影响 6.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AB)等

A.行政给付 B.行政确认 C.行政立法 D.行政决策 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ABCD)评估。” A.合法性 B.合理性 C.可行性 D.可控性

8.行政程序参与人的(ABCD),贯穿于公共参与过程的各阶段,共同构成了作为复合型权利的参与权。A.知情权 B.参与权 C.表达权 D.监督权

9.凡是不涉及(ABC)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社会稳定 10.《行政处罚法》确立了(ABC)原则。A.处罚法定 B.公开 C.公正

D.罚缴分离

11.中央垂直管理的(ABC)等部门和涉及国家安全与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列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范围。A.海关、国税 B.金融监管

C.出入境检验检疫 D.工商行政管理 12.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 69 条的规定,(ABD),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B.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

C.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符合法定程序 D.原告申请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13.行政裁决主要包括(ABCD)。A.损害赔偿裁决 B.损害补偿裁决 C.权属纠纷裁决 D.侵权纠纷裁决

14.行政仲裁应当根据事实,遵循(ABCD)的原则。A.合法 B.公正 C.及时

D.着重调解 15.(ABCD),适用撤销判决。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E.明显不当的

五、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如何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权利?36页

答:

1、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法定化,建设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3、规范行政行为程序

4、严格执法,保障公民权力不受侵犯

5、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2.如何培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16页 答:

一、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1、更新工作理念

2、创新工作方法

3、优化工作体系

二、推广典型经验

三、改善法制环境

1、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2、更加注重行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3、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

5.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五

建设法治XX

坚持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并对依法执政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乡镇要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决定,加快推进法治乡镇建设。

一要造浓依法治镇氛围。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的宣传教育,促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不良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要求全体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观念,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尤其是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公正决断是非,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不因私情弃公平,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二要全力推进依法决策。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不作为是最大的不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政策和法律互联互动的重要条件。党委依法决策,强调的是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责任都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治思维,并采取和运用法治方式。每作一项决策,都要认真想一想法律上谁有权决策,有多大权限决策,决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今年7月起,我们为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在决策之前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先知先议先评,保证了建设台资工业园、调整乡村布局、实现重大项目等多项决策更贴近民意、更反映民情、更促进发展。

6.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六

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宣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交流。

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顺应党心民心,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所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我们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今天,我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汇报的内容有三点:

一、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历程及其重要意义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历程及其重要意义

我们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时间并不长,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写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把这一条写入了宪法中,变成了一项宪法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当然在后来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 1 告中,都有对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表述有一些差别。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关于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但前提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要考虑全面这两个字,因为在十八大以后,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号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的大会上,第一次提出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放在一起,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放在一起,反映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面,在法治重要性认识方面有了新的认识、新的提高。所以这次四中全会明确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过去不少党的报告中都有有关法治的内容,比如,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在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了十八大,我们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科学立法、从严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但是这一次全会的报告是完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通篇都是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我们党对法治,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把法治摆在了一个更加神圣、更加重要、更加基础性的地位,所以也有人评价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必将是我们党的历史上,我们国家的历史上一个里程碑的会议。

具体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何在,为什么我们党在这个阶段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以全会的形式讨论依法治国,并且要通过这样的一个决定呢?按照现在官方所披露出的信息,它的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有四个法治标准,一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二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三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四是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当时把这四个标准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标准,现在来看,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的首先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服务。为什么呢?因为法治在一个国家发展的进程当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经济的发展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发展实力的一部分,包括军事、包括科技,但真正有实力的是什么呢?我认为是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这种制度和政治文明所蕴含的历史,以及所代表的价值方向,与其他物质文明相比,更有价值。总书记在讲话中引用了法学界的一个观点:“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 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可以说法治它是一个国家价值的体现,也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温家宝曾提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我想这个评价是到位的,因为我们讲法治不是简单意义上把法律当工具去看待,我们更多的是把它看成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一种共同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的本身,对于一个国家的富强、文明、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次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第一个意义。

第二个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们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什么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呢?最重要的标志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法治,因为法治是制度的最高形态,我们讲的治理体系,实际上指的就是一套符合现代理念的国家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和运用这种制度的能力称之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怎么才能体现一个国家制度的最高级形态?无一例外每个国家的法治所制定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是最关键的,现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打个比方,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我们的改革是很难进行下去的,我们每一项重大的改革都是以法治为引领推进和保障的。比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如果法律不做及时的修改,那就会出现法律和改革之间的巨大冲突,一方面政策改了,但是另外一方面法律没有修改,这肯定是不行的,所以,法治和改革之间要有密切的关系。最重要的是法治要起到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制度体系才能够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定型,越来越向法制化的方面迈进。最理想的就是当一个国家的各项治理制度,治理体系完备之后,最终应该都是以法治的形式所呈现的,没有法治很难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这是第二个重要的意义。第三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它是提高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时候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决定》,在这个决定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过去我们都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次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家要依法治国,对执政党而言要依法执政。所以现在习总书记把这几项内容合在一起,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起建设。

所以依法执政被纳入了整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法治框架上,依法执政实际上就是一个执政党执政能力提升的一种表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关于党内的法规和规范性的文件,制定的数量是非常多的,我们在去年还专门发布了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的制定条例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办法,我们俗称叫做党内的立法法。制定党内的规则,包括党章、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意见等等,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权限、程序,这说明我们在执政方面发生了变化,更加注重用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更加依靠法治来提升我们党执政的能力,治国理政的能力,所以这一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三个重要意义。

第四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约束规范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记得1997年刚刚提出依法治国的时候,很多人对这个概念还是有隔膜的,不能够准确完整全面的理解,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很多省就开始提出各类依法治理的口号,包括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有的地方提出依法治村、依法治家,各行各业提了很多的口号。这些口号提的对不对,也对也不对,对的地方是一个国家推行法治,依法治国必须落实到方方面面,所以推进依法治理有必要。但是另 外一方面对法治本身有误解、误读的表现,因为法治的核心不是治老百姓,如果说用法律治老百姓、治民的话,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如果法治的重心放在治老百姓上,那就背离了法治的含义。英文中对法治的解读更加准确,英文中有一句话,什么是法治,法的统治,它强调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社会的遵行,强调法律至上,强调程序正当,强调规则,也强调平等。所以说我们说的法治不是简单管老百姓的法,那只能叫制度的制,真正的治是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

国家机关也好,企事业单位也好,普通老百姓也好,大家按照统一的、平等的规则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才是法治。2008年5月4号,时任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到中国政法大学去视察,他说今天我刚进你们的大门口看到你们校门口有一块大石头,石头上有四个大字,叫做法治天下。他说我再说一下,法比天大、法治天下,他说现在都在讲法治,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什么呢?五个方面,第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四,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第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律的权威靠人民的信仰,靠人民的信赖和人民的维护,同时人民也有义务,有责任去维护法治的权威。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那这次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概括起来是两句话,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可以连成一句话,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我要解释一下,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的概念,过去,我们有法律体系一说,大家都知道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已经形成,那个指的是立法层面的。目前,我们制定了242个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8000多个地方性法规,还有数以万计的政府规章形成了一个多层次跨领域的完整的有机的法律规范体系,他讲的是制度是规范。但是这一次不一样,这一次不是讲法律体系,而是讲法治体系,一个律,一个治,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法治体系强调的是法律制定的完备,而且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实施,又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这才叫法治体系。法律体系强调的是静态的规范层面,制度层面的体系,而法治体系强调的是动态的立体的、完整的体系,所以说法治体系更全面。

我们这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我们在立法层面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了,但还是“毛坯房”,需要加工、装修、完善。在法律的实施层面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律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把纸上的法律变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铁的法律。在监督层面我们要形成严厉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对公权力、对执法权和司法权进行严密监督,主要是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一个监督整体,形成一个完整合力。在保障层面我们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最根本的保障 就是党的领导,还有队伍保障、人才保障、财政保障等。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决定》的一个重大创新,为什么要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总目标?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曾经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所以现在媒体和社会解读的时候,往往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五个体系,这五个体系就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健全的法规制度体系。这五个体系是第一次提出,所以,意义重大。

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体而言就是这么五个体系,建成一个五个体系的法治体系,建成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而言按照决定的要求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我们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一个具体的内容。

当然,还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对如何实现这个总目标提了特别的要求,就是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这里,我重点谈谈坚持党的领导问题。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是《决定》回答的最重大问题,回答得非常透彻、清晰、旗帜鲜明。为什么 8 要回答这个问题?一个原因是这个问题关系国本,关系我国法治的根本;另一个原因是社会上有不正确的认识,国外有各种攻击言论混淆视听。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位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我们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一些敌对势力或政治异见人士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等似是而非的命题,发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噪音,不是政治上的糊涂,就是别有用心。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 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目标明确了,体系是清晰的、完整的,如何来实现这个目标,推进这个体系建设?重点有六个任务。

第一个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决定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法治社会中,有良好的法律是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对于这一任务,《决定》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三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每一点中都有很多方向性的改革措施,我们看一下媒体关注比较多的“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可以说是一个亮点所在。

对于宪法,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宪法意识淡薄,宪法的观念不够,落实宪法、实施宪法的保障制度机制不完备,违反宪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说因为哪个人违反宪法被追究责任,或者哪些事情违反了宪法定了性,或者被曝光,很少。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连宪法的尊严都得不到应有的捍卫,何谈“法治”。

2012年12月4号,总书记强调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宪法摆在了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机制,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能够看到的有两点。

一是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大家知道我们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号颁布的,当时中共中央和司法部也联合发过文,把12月4号作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日,它的核心也是宣传《宪法》,但是每次宣传侧重具体的部门法宣传。这次《决定》把12月4号作为宪法日,明确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日意味着什么呢?实际上是唤醒全民族对宪法的高度认同和重视。虽说这是一个很小的改变,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很深远的,这对增强全社会宪法的意识会有很大的作用。

二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宣誓制度?

第一个原因,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人大和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官员,都要明白自己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明白权力的来源。每个公务员都要有很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个原因,我们将要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公务员首先要弘扬宪法精神,就需要有必要的仪式,向宪法宣誓就是一个必要的仪式。

第三个原因,这也是借鉴国际惯例。目前国际上有142个国家有成文宪法,其中97个国家都有宪法宣誓制度。我们看到,美国总统选举后,总统宣誓就职的时候,手是要按在宪法上,对着首席大法官来宣誓,要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宪法,我们没有这样的制度,所以这一次四中全会明确规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部署初任法官要向宪法宣誓。

另外,《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

这是关注比较多的,那么,什么是民法典?它有什么作用?《民法典》指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法律,关于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定都包含在其中。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民法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须以民事立法的健全为前提,其标志是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

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804年3月公布的《法国民法典》,又被称为《拿破仑法典》。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就开始编纂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曾讲过:“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的赫赫战功随着滑铁卢失败早已烟消云散,但拿破仑民法典却从法国走向全世界,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蓝本。

完整的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是一项极为艰巨的系统工程。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采取了“变批发为零售”的渐进式路径,先出台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 整的民法典。截至目前,已经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单行法,民法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再加上“各个单行法相互之间存在着较严重的重复、冲突与矛盾的现象。此外,某些重要的制度没有由单行法加以规定,导致现行立法格局存在着严重的缺漏”,在这样的情况下,编纂体系完整的民法典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第二个任务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总的来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非常的重。在我国,80%左右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整体水平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

这次我们提出,政府建设的总目标是要建设法治政府,而且要加快建设。那么,法治政府应该是个什么样子呢?标准是什么?《决定》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六个标准——“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2004年国务院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建成法治政府。结果到了今年正好是十年,法治政府没有建成。十八大报告提出,2020年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还有六年时间。六年之内我们的法治政府能不能基本的建成,这个确实还对于我们各级政府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这些年来,我们的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的思维惯势,到个别地方用“红头文件”否决生效的司法裁定,再到信奉“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强制、暴力拆迁事件,少数干部依旧没有跳出“人 治”、“权治”的窠臼。

为了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实施法律、依法行政,《决定》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个方面进行了部署,每一项措施都紧紧围绕“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这个中心展开。

这里,我们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我们看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前面,我们加上了两个字“依法”,也就是说,政府做任何工作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决定》讲了这样几点,首先,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必须要做,还要做好。

其次,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最后,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2、在依法决策方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就是老百姓说的出现了“三拍”现象即“拍脑瓜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今天这建个高楼,明天那里搞个新城,热 衷于搞政绩工程,这些看起来很美,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没有任何实际效益,有时还会留下一个“烂摊子”。而决策者往往还能升官走人,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决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以后所有的重大决策都要终身负责了,有了这个“紧箍咒”我相信很多领导做决策时都会十分慎重,不认真决策最后责任是你自己的,而且是终身承担。出了问题,还要坚决执行倒查机制,要回头看谁做的决策。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08年以后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允许老百姓对政府提出公开的要求。我们政府公开了大量的信息,但是与老百姓的这种需求要求发展相比的话,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的空间。

我前一段时间看了国务院各部委的网站。国务院50多个部委每年收到老百姓申请部委信息公开的案件数量,最多的一个部委达到了4万多件。4万4千件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据说住建部有两三个人管信息公开工作,每年要面对4万多个信息公开的要求,这个压力非常大,但是必须做。下一步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后公开就是常态,什么都要尽可能的公开,不仅信息要公开,政务活动也要公开。而且有些地方探索,比如说老百姓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大的会议;有些提出会议要公开,要上网,要直播;有些提出过程信息也要公开,不光结果要公开,过程也要公开。所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五公开”。这“五公开”制度也是对政府的一个挑战。现在老百姓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强烈要求会逼迫我们政府不断扩大公开范围。

大家知道,去年发生了陕西的“表哥”事件。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一次出现在车祸现场处理车祸,但是按照他的说法是一不小心表情有所放松,就被记者抓拍了一个“微笑哥”,紧接着发现他戴着不同的名表,最后抓出一个“表哥”来。这个事件发生的同时,有一个大学生第一时间向财政厅要求财务公开,要求知道杨达才一个月挣多少钱。他说,现在的政府三公经费都公开了,为什么杨达才不公开,这个不公开没有理由。陕西财政厅拖了10多天,在截止日期最后一天答复了一个信息上面写着:某某某同学,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祝你学习进步。但是这小伙子出名了,现在全国各地哪儿抓住一个贪官,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公开贪官收入的人越来越多。所以,老百姓的意识越来越强了,我们现在强调的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甚至立法公开、党务公开、重大事项公开,这是大势所趋,谁都阻挡不了这个发展的大势,只能顺应这个大势逐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从决策到执法到财务到管理到结果都要公开,尽可能地公开。这是我想说的第三个重点任务,就是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些要求。

第三个任务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会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所以,《决定》对保障司法公正做出了新部署,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记录追究。

《决定》对此做了明确的要求。《决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主要有三个措施,第一是全程留痕,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责任。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但“谁来记录,谁来处理,下一步制度如何落地至关重要。

“一个表述出来,还需要进一步的解读,需要配套跟进,需要制度上的细则,需要有专门的人来做这件事,使表述落到实处。”对接下来的相关制度规定拭目以待。

2、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干预严重,“民告官”的司法途径不畅通成为司法体制的最大短板。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受地方公权力机关“人、财、物”的影响最大,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民告官”的渠道不畅通,导致了两个不正常现象:一是大量本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出现“信访不信法”现象;二是行政案件“判后必上诉”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增强司法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防止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3、明确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不能否认,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造成了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冤假错案时不时出现。由此在造成司法公信力严重减损 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上访事件的发生。这次四中全会是针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量体裁衣”进行的这一制度设计,就是要在司法领域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形成权责统一、“谁裁判、谁负责”的制度机制,对自己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以此增进办案人员的秉公办事的责任心和审慎度,从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度和公信力。

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现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少了,但有些地方变相地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时有所见,如搞在审讯中搞车轮战、不准嫌疑人睡觉。在眼前吊个大灯泡,你困得不得了就招了。现在高法规定,凡是通过冻饿晒烤获取的证据,都属于要在审判中排除的非法证据。过去我们常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过去重点是放在不放过坏人上,今后必须放在不冤枉好人上。甚至哪怕可能放过坏人,也绝不能冤枉好人。因为坏人总要做坏事,今天没抓住他,下次也会抓住。但如果冤枉好人,就可能影响他的一生甚至家属子女的生活。而且好人占绝大多数,如果好人可以被随便冤枉,那么大家都没有安全感。

《决定》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对避免冤假错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

第四个任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关于守法)。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

判断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社会是不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最主要的标志就是看其治理方式是不是法治,看其国民是不是普遍树立了对法治的信仰。92年的时候张艺谋拍摄的一部农村题材的影片《秋菊打官司》走红大江南北,使“讨个说法”成为老百姓当中的流行词汇,现在很多人遇到事也会说“我到法院告你去”,这种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是我们乐见的。但是由于受我国长期厌讼思想的影响,很多人还是遇到事情仍然会采取一些简单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以暴制暴”的处理方式,这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是相悖的。要建设法治社会,就要引导全民树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

关于树立法治意识,四中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谁执法谁普法”,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个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而且是三支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人大和政府的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这三支队伍要互相打通、互相交流。其次,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主要是律师队伍建设,律师队伍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最后,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研究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而不能照搬西方的法学理论。

第六个任务是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一,坚持依法执政。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要切实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第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第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决定》中指出,把法 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还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次作出规定:“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一规定针对性很强,十分管用。只有在干部提拔、使用、管理上真正坚持、严格贯彻法治导向,才能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7.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七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出现, 开启了公众表达的平台, 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公民传播时代。新兴媒体对于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新兴媒体监督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新兴媒体;媒体舆论;行政监督

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方面。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督促与监督的方式有很多,例如人民对于国家机构设置时的权力制衡安排、选举时公民的投票取向、人民信访、通过媒体监督的形式所进行的监督等,但相较而言,新闻媒体监督最省时省力。

所谓“新兴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新”相对“旧”而言。从媒体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当中,新兴媒体伴随着媒体发生和发展在不断变化。广播相对报纸是新兴媒体,电视相对广播是新兴媒体,网络相对电视是新兴媒体。今天我们所说的新兴媒体通常是指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兴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

一、新兴媒体监督的特点

(一)新兴媒体监督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舆论监督是政治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运用新闻舆论批评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还要反应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愿望、意志与情绪、意见和建议,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提供有效的平台。特别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出现, 开启了公众表达的平台, 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公民传播时代。新兴媒体对于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新兴媒体监督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主要形式。所谓的新兴媒体监督主要指以移动媒介、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政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即新兴媒体对政府及其行为、政策等所作的公开评论、指责,提出改进意见等, 体现或引导民众对政府行为的检查与督促。

(二)新兴媒体监督的特点

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为载体的新兴媒体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从边缘到主流,成为构建我国新闻传播格局的一股极为重要的力量。新兴媒体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介入程度越来越深,在营造社会舆论和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新兴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往往是通过转载传统媒体的信息而引起网民的反应或讨论,尔后与传统媒体产生互动、形成观点性民意即网络舆论,并以此影响社会、影响政府决策,这就是新兴媒体监督的一般模式。由此可以看出新兴媒体监督具有以下的特点:广泛性、时效性、便捷性和亲民性,还有就是监督成本低。

二、当前我国新兴媒体监督的现状

在西方国家,媒体监督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社会行政、立法和司法体系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我国,新兴媒体监督也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新兴媒体监督因其特有的公开曝光形式,可以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公共意志,协调社会机能、调节社会关系、干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兴媒体监督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目前,新兴媒体监督因其具有的强烈公众震慑力,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

(一)积极开展新兴媒体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新兴媒体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制度层面上, 公民的监督权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所以, 人民群众通过新兴媒体对权力实行监督, 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在生活中,新兴媒体已成为民众表达诉求,发表观点的重要平台,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建立,民众可以通过论坛博客、新闻跟贴、专题讨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网上议政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可以与政府官员进行在线交流,并通过网络投票、网上建议征集参与政策制定。新兴媒体监督充分调动了人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意识,使人民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热情大大提高,从而形成民主、积极、向上、进步的社会氛围。

其次,新兴媒体监督能够促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近年来新兴媒体对实际案例的报道,对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和改进领导作风、提高党和政府威信,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新兴媒体的介入让案件迅速地从地方推广到全国,由个案推动整个制度改革,新兴媒体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和作用备受关注,新兴媒体监督的效果的到深化。

再次,新兴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腐败。与传统制度反腐相比,新兴媒体监督更快捷、更彻底、更透明、更隐蔽、更能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络等渠道,能够集聚大众集体力量,让全社会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关注到腐败事件,迅速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不但促进了案件的进行,而且对有问题的官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通过对腐败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式的跟踪报道,无疑给官员上了生动的一课,进行了一次廉政教育,使广大官员感到自己置身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了警钟长鸣。

(二)新兴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媒体引导舆论风向以此来监督司法公正,其出发点无可厚非甚至应当得到鼓励。许霆案如果不是媒体的持续跟进和大众争论,许霆就不会被改判,可能连发回重审的机会都没有;段磊案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其诽谤罪就有可能成立……这一系列因为大众关切、媒体关注而最终得到“符合民意”判决的案件,几乎让媒体成了司法公正完美无缺的监督者。但这种监督远非想象般理想,仔细回顾,现阶段媒体监督司法引发的种种弊端已暴露无疑。

一是新兴媒体监督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由于新媒体信息具有可操纵性、非理性,所以需要建立对不负责任者的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以防新媒体成为形态各异的利益集团影响和控制民意的便利工具,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另外,近年来媒体刊登批评监督稿件后受到责问、调查,有关人员受到处分、调离、撤职,甚至被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又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王伟被跨省追捕事件”,必须立法保障媒体和民众正当的新兴媒体言论自由。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改进当前新兴媒体监督的重要环节。

二是不适当的新兴媒体监督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毋庸置疑,新兴媒体监督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功不可没。但是,一旦其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就极易蜕变成为“媒体审判”,势必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杭州飙车案”、“湖北邓玉娇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但在整个司法进程中仍属个案,在新兴媒体舆论反应的民意中,占主导地位的声音是质疑和批评指责,法院尚未开庭,但是“媒体审判”的结果似乎已经相当明显。媒体舆论这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对某些事件或现象的认识出现偏差,已经成为新兴媒体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三是部分监督主体的自律性缺乏。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行政问责主体,相对于目前立法、行政、司法等常规的监督手段而言,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非常规的手段。“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前提是自律,自律都做不到岂能“律他”。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以书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组成的全方位、立体式的新闻媒体网络的信息传播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影响着广大群众对事实的认识和评价。尤其是近年来“高价版面费”、“巨额封口费”、“恶意导向性评论”、“山西记者村”等媒体腐化、违纪、违规事件层出不穷,挑战新闻舆论监督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同时,也阻碍了新兴媒体舆论监督的发展进程。

三、关于完善新兴媒体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制度规范

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任何民主的权利都缺乏稳固的支点。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对于新兴媒体监督的限定和保护都很欠缺,伴随着数字、网络纠纷的不断增加,新兴媒体监督也应该尽快纳入立法的视野。从具体制度构架来说,有以下几点:要确定以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新兴媒体言论自由原则,言论自由是法律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在权力本位的现代法律体系下,管制只是手段,保障自由维护人权才是真正的立法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惩罚性的制度规范,以此来起到约束作用;由于发表言论造成的法律纠纷,应根据纠纷本身的特征及其司法审理、调查取证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制定出操作性强的规定;对于影响社会秩序,侵犯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也要明文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行。

(二)引导媒体监督导向,把好舆论导向关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当今时代,新兴媒体特别是新闻网站处在宣传思想阵地的前沿,尤其要肩负起应有的重大责任。互联网上健康向上的舆论形不成强势,噪音、杂音必然乘虚而入。只有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宗旨,才能构建一个自下而上、多层次开放型、灵活互动、批评和建言献策相融合的舆论监督的全新机制。

(三)提升素养,强化自律

对于公众,反映问题要有事实依据,要理性表达,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合法合理地开展监督,而不能损害他人的隐私,伤害他人的尊严,更不能夸大其词、捕风捉影、污蔑陷害。对于媒体而言,它作为社会公器,要以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为天职,进行自我道德约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明晰媒体报道的范围,防止触及法律的防线。

[责任编辑: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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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2-05

作者简介:胡月玫(1986-),女,山东齐河人,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法学;徐玉华(1962-),女,山东齐河人,中共齐河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

8.浅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范文 篇八

法治国家,要求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公正和人民权利、自由的保障,是生产力发展所决定并服务于生产力的上层建筑。法治政府应是运用法的规范,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服务政府。政府如果为管理而管理,滥用公共权力,无限制地扩大对社会和市场的规制范围,就会侵蚀、践踏公民的权利,窒息社会和市场主体的活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不仅起不到推进市场经济建立的作用,而且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崩溃。“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的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设置合理的边界,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规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行使职权、配备人员,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概括地说,也就是指国家行政要贯彻法治原则,行政行为于法有据,依法办事。它是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其重心和实质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

依法行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表现为国家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产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法律规范,依法进行内部的管理和运行;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行政主体应当 依法受到监督,必须做到处罚有据和禁止有据。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不惟权,不惟上,只惟法;消除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粗暴执法、随意处罚等腐败现象;建立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依照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违法行政,促进效率的提高,在观念、组织、人员、职权等各个方面从人治行政到法治行政的转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党的十五大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状况,强调国家行政管理必须法制化,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由于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因而国家走向法治的前提是政府首先守法,实现法治国家首先要实现政府法治。在整个政府权力中,行政权具有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裁量性,以及行政机关与每个公民、法人和组织最经常、最密切的接触,使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成为治权治官的重点,依法行政也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超越权限和职责范围,用政策取代法律、对抗法律,无原则地规避法律。

(二)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不符合法治原则和具体要求,缺乏责任追究制度。有利益的争着管,没有好处的避而不及,因人设职,重复设 2 职,授权失误,用人失察现象严重,而监督不力的情形困扰着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高。许多行政领导做出重大决策和决定少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官本位”意识严重,重审批,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而且习惯采用行政命令进行粗暴的管理,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普遍存在。

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除了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反映客观规律不够,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健全外,还有政府机关行政管理的依据、权限模糊不清、职责不明;行使权力不规范;行政监督不力和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原因。我国现有的条法规则中,模糊性的规定和细则较多,给政府行政留下了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管理人员基于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权力由自己行使,约束性很差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力没有比较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原有的监督又未能实施到位。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受旧思想、旧体制的影响,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的行为,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甚至轻视法律的作用,在处理法律和权力的相互关系时,不是法律支配权力,而是权力支配法律,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立足当前,关乎长远的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也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加快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作为重点,把保护公民权利作为核心,把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保障,从思想到行动,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

(一)遵循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否则,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1、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对决策和立法的执行。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以最少的剥夺权利或设定最少义务的方式达到行政执行的目的。

2.健全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权行使过程的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作出行政决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

3.行政活动中做到权责相统一。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是权力的基本特征,有权必有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要按照“谁决策、谁负 4 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履行职责,不能失职、渎职。

(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如果缺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约束,就会助长其行政活动的随意性,公民的权利就会被这种随意性的行政活动践踏和侵害。“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三)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教育,努力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自觉依法行使权力是建设法治政府走向良性循环的根本,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因为,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观念的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使制度失去意义,所以,必须重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强化依法行政观念,首先,要正确认识依法行政的本质,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严格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其次,要实现三个转变:在人民和政府关系的认识上,注重向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转变;在法治理念上,注重向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转变;在责任意识上,注重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第三,必须牢牢掌握依法行政的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程序公开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和法律救济原则,真正使行政权置于法律之下,法大于权,法律支配权力成为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高度共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要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要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健全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强化队伍管理,严格要求按原则办事,从各个方面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依照法律处理问题,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矛盾,以公平、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

9.建设法治政府 完善法治经济 推进依法治国 篇九

自从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法治政府”以来,我乡在围绕xxxx年中心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依法治乡工作,全乡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推进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工作计划及目标要求,结合本乡常规工作目标,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了各项法治创建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部署上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思想发动到位。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教育活动中来,提高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完成各项教育学习任务,力求取得最大的实际效果。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了法治理念教育动员大会,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深刻领会上级指示精神,紧贴本职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务求教育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了使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通过教育学习切实提高全体人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政水平,我乡结合实际,治订下发了《老龙乡“创建法治政府”实施方案》,并立即成立了领导小组,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三是检查督促到位。为了保证创建法治政府的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我们在教育整个过程中,定期对各单位集中学习情况和工作人员的学习笔记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通过严格落实检查督导,切实使教育活动做到“三到位六确保”,即学习时间、人员数量、内容深度到位,确保学习内容详实、课程安排合理、学习笔记完整、考评记录客观、心得体会真实、学习培训扎实有效。

二、方法上采用“五种形式”

在创建法治政府活动中,我们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理论引导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方法,主要采取了以下五种形式:

一是:集中学习方式。我乡实行每周一上午为全乡集中学习日,借助这一制度,我们认真组织了学法、普法教育,并请司法局的同志为我们集中上课,是我乡全体同志在理论上有了很大提升。

二是:个人自学方式。每次集中学习后我乡领导都要求每位同志都要结合集中学习的内容在认真自学,认真消化,并写出自学笔记。

三是:组织集中辅导方式。为切实帮助工作人员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的理解,我们集中组织了专题理论辅导,为全体人员作了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服务大乡的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的专题辅导。为更好的消化、理解专题讲课精神,各单位还组织人员进行了讨论。

四是:进行座谈交流方式。根据创建法治政府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在每周集中学习日,我们组织了几次座谈交流,每位同志都要谈谈自己这阶段的学习心得,切要求全体人员都结合学习撰写了二千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和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体会。

五是:理论教学与现实教育相结合方式。在理论教学学习中我乡还组织全乡同志学习身边的典型事例进行现实教育。

三、实践中注重“四个结合”

在实施过程中,我始终注重密切联系思想实际、密切联系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实际、密切联系执法活动的实际,做到“四个结合”,真正做到通过教育增强思想素质、提高业务技能、推进实际工作的目标。

一是: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在组织教育学习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引导全体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八荣八耻”荣辱观,提高执法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执法为民意识。

二是:与建设服务型执法队伍结合起来。创建中,我们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执法责任治度、依法公开治度、责任追究治度、学习培训治度、效绩效能考核治度、社会监督机治和激励机治等七项治度,不断创新业务工作机治和队伍管理机治,高标准建设服务型执法工作队伍。

三是: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我们坚持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着力解决法律监督能力不高、执法思想与执法作风不端正等突出问题,把各项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

四是:与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活动结合起来。我们结合创建培训在全机关开展了“学法律、学业务”竞赛活动。通过教育激发了学法热情,通过竞赛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念水平和岗位业务技能,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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