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医疗互助缓解职工

2024-08-17

工会医疗互助缓解职工(精选6篇)

1.工会医疗互助缓解职工 篇一

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5〕30 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衡阳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 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互助费来源:①职工缴纳的互助费。②各级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资金。③各级政府和工会投入的风险储备金。④社会各界捐赠、赞助。⑤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 第三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11月-12月为互助费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今年继续开展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加入医疗互助活动试点,衡阳县作为试点单位,衡阳县总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中,已加入工会组织并与参加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且参加人数应达到单位已入会农民工总数的80%以上。衡阳县总工会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申报。由参加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费,参加单位在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手续。互助费一律由参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不接受现金缴费。参加单位将互助费存入指定账户(户名: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账号:8402 1920 0064 7343 5012,开户行: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廻雁信用社),各单位在缴费时要核对准确,不得多缴或少缴,多缴将不予退还。

参加单位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条件职工人数的80%以上,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数低于30人的,应全部参加。

第七条 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每人限缴一份,两个项目应同时参加。若职工已患有第二十条所列的特殊病种,则不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 已参加第二期活动的单位不需要再注册,继续使用“衡阳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的原登录帐号;新参加的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注册:①从hy.17880.org登录首页下载“信息导入模板”,并按格式整理参加人档案数据;②参加单位向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所属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索取登录帐号和密码;③进入软件系统导入人员档案数据。

参加单位的工作人员录入参加人员名单后,按以下步骤进行缴费:①在系统内,分别创建“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②根据“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的金额,将互助费分别存入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指定账户;③根据银行转账回单的内容,在“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上填写转账信息,然后提交至服务窗口;④打印“互助费缴费申请单” 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并连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一起送到所属总工会服务窗口。

各县市区参加单位完成缴费后,凭在17880网站上打印并加盖了本单位工会公章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到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开具非税收据。各县市区总工会在本辖区内所有单位缴费完成后,携带所有参加单位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承诺书以及参加单位情况汇总表,连同非税收据存根,于2016年5月31日前,到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对账。

衡阳市市直参加单位完成缴费后,凭在17880网站上打印并加盖了本单位工会公章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及承诺书,到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开具非税收据。

第十条 互助费实行市级统筹。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专户下设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两个科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一条 互助费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互助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费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费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定期在本地报刊、市级工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第十三条 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人在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负部分(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含“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起付线”等)按比例给予补助,“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按100%的比例计算补助,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工,在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核算补助金。

补助比例将随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和互助费的使用情况,在互助责任期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在活动责任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但不得将一次住院费用分解成若干次住院费用,分别申请补助金。

第十五条 参加人跨互助保障期住院的医疗补助,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不同互助保障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天数。

第十六条 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①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费用结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②参加单位进入软件系统创建“补助金申请单”,根据住院结算单录入相关数据,保存并提交至服务窗口。③打印“补助金申请单”,连同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结算单原件(A4纸大小)、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起提交至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④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⑤参加人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第十七条 参加人因病出院后,须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结算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内办理。本期活动最终申报截止期为2017年1月31日,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权利终止。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①依据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②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③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行为;④参加人调离本市、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 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二十条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保障病种:男职工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阴茎癌、睾丸癌、附睾恶性肿瘤、输精管癌、前列腺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女职工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参加本项目的职工可含已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的职工。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患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30日内,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补助金申请流程与职工住院医疗项目的类似,参加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①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②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③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④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⑤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所有原件,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人无住院及疑难复杂情况的,除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经中心签约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①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②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③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④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⑤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人在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若本人没有生病住院享受补助,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父母有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上述三类亲属须是未加入本互助活动),住院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在15000元以上者,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从互助费中给予2000元补助,一个家庭一年只享受一次(自负医疗费用为“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起付线”等;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中心负责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服务机构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补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疾病进行认定,聘请费用从市级工会经费或省总拨付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由中心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或县级中心。市级中心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遇有特殊情况,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办理期限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条 凡因参加人不符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条件而造成不能享受补助的,由参加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工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2.工会医疗互助缓解职工 篇二

新增新生儿疾病保障

2013年开始, 厦门实行新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职工年缴费用由50元/人提高到60元/人。工伤事故保障扩展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 即职工除工伤外, 包括在上班途中或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都可以获得补助。参保职工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 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由以前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

此外, 2013年还新增了新生儿疾病保障, 即参保职工的新生儿, 经诊断患脑瘫等12种重大疾病, 将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 最高补助金额3万元, 每个新生儿每年度限补助一次。

重病保障金提至3万

“2013年大幅度上调了保障额度。首先,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金支付额度, 从原来的2万元/人提高至3万元/人, 充分体现互助保障的救济职能。其次, 新增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障, 通过给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方式, 为患重病人员提供额外的资助。”杨中华介绍说。

调整后的医疗互助保障额度的具体内容为:对已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员工, 年度医疗费用自付总额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支付部分, 含自费医疗费用) 超出3万元的, 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金额按照医疗费用自付总额确定。

只要参保就立刻生效

据介绍, 2013年除了60元的保障方案外, 还针对在厦非公企业员工制定了36元的保障方案, 即员工参保费为每年36元/人。这类员工基本沿用60元保障的内容, 但重病保障额定为2万元/人,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补助等大体按6折计算。

3.工会医疗互助缓解职工 篇三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互助活动由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实施。

第二条 市县级工会负责宣传发动、财务核算、系统维护等工作;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市县两级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同级政府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个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金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监督。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应定期在本地报刊、市总工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活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凡娄底市市直及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均可参加互助活动。

第五条 本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参与率应不少于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三章 活动项目

第六条 第一期活动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即:参加活动的职工,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

第四章 活动期限

第七条 第一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止。2013年10月为集中宣传发动期,2013年11-12月为第一期活动互助金统一收缴时间。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即参加人只要在2014年1月1日前参加了互助活动, 2014年1月1日起即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社会赞助;

5、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

本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

第九条 参加第一期互助活动的参加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交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后,在规定时限内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缴市县两级中心,由中心专户集中存储并统一专项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但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互助金可由会员个人承担,可由单位工会经费中给予补助,也可以申请行政给予补贴。

第十条 参加单位参加互助活动时,应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

1、《娄底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娄底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3、娄底市医保部门提供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

第十一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工会或县级中心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上缴市级中心,同时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因上缴不及时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参加人不能享受互助政策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续办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为参加人提前办理续缴手续(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

第十二条 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核算,在市级工会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市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按本级收取互助金的5%进行列支。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金,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第六章 活动补助办法及标准

第十四条 本互助活动责任期内,依据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部分可享受互助活动补助金。

第十五条 发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剩下的自负部分采取分段计算法,按以下比例核算互助活动补助金:

1、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30%,补助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补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5、3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

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互助活动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内,互助活动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但本次活动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第十七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活动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活动期内住院,本互助活动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活动补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计算补助金基数,再按本期互助活动给付标准计算补助金。互助期满而治疗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参加人在本互助活动期内住院,本互助活动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活动给付的计算方法:按两期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计算补助金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活动给付标准计算补助金。

第十八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条 下期互助活动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可根据第一期活动情况适当调整,报经市总工会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活动补助的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申请医疗补助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患者本人要求医院出具的住院结算单(原件);

2、《娄底市第一期职工医疗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4、出院诊断证明;

5、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6、参加人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因病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权利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活动的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中心。中心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

第八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

2、依据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行为;

5、参加人调离本市、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活动补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由中心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备案。

第九章 其它

4.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篇四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及家庭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金一般都是职工个人一次性交纳,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从职工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费用的待遇。

我国职工助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了原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我国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一般由工会等独立机构承办,职工自愿意参加,费用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家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经办条件与审批

为了保证互助医疗基金的共济能力,抵御基金营运风险,申请并经办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是地级市以上城市工会等独立法人团体,并经同级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用期限和缴费额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自愿纳部分互助医疗保险费用,所缴费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如企业未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为职工缴纳互助医疗保险的费用,可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四、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营运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政府、社会和投保企业、职工的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和发放。

5.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篇五

(甲种2006年版)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 保障费和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 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六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患“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即可申请办理给付手续),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非典型肺炎”除外)。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

(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附 则

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

6.非典型肺炎:指由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诊的患者。

第十二条 本计划从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为配合基本医疗改革,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看病难”,维护职工利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

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中央及外省市在穗单位职工、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

三、为什么要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由广东省总工会推出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目的是使不幸患上特种重大疾病的职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四、省委、省政府有什么文件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02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要求各市、县“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支持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9月10日,省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粤发〈2002〉9号),其中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行职工互助合作保障”。这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积极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有力举措。是对工会工作的极大支持。

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在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如患有以下各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即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非典型肺炎(取消180天免责期,经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即可获得保障金),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后获得保障,给付相应保障金。保障金额的赔付标准根据职工投保保障费的份数来确定,保障费最低每份80元,相应赔付金为一万元,最高赔付金为5万元(即5份)。

六、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资金如何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件[财社(2002)18号]规定,互助医疗保险费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同时也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增强职工的保障意识,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他人献一份爱心。

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突出特点是:

1、保费低,赔付高;

2、投保手续规范简便;

3、服务到位,赔付快捷

八、如何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手续?

本计划必须以团体形式参保,要求投保单位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集体参加,对于所属基层单位较多的大企业,可以分期分批组织参保,逐步达到参保人数要求。但每个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10人。

参加本计划须填写“投保单”和“会员名单”两份相配套的表格,保单编码由互助会统一配给。

1、“投保单”一式四联,由投保单位、互助会业务、互助会财务及各市代办处或产业工会各存一份,投保单在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单位与互助会共同签章后生效;

2、“会员名单”需一式两份,参保职工身体如有特殊情况如残疾、有过何种手术要在备注栏具体说明;

3、投保单位在参保前要统一选定同一参保份数标准,以团体形式参加保险(100人以上允许选定两个份数标准);

4、投保单位需提供投保职工资料的3.5寸软盘,以会员名单的格式,采用WORD或EXCEL形式制盘;

5、各市总工会的代办处需按保单编码序号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互助会,作为业务统计依据。

九、退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已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及职工家属暂不予参保。

十、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顺利建立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鼓励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障计划,假如在保障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障计划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除领取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又可获得本保障计划的赔付,实现多重保障。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承保单位盖章的“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及申请人所在页的“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4、被保障人赔付申请书;

5、被保障人同意互助会查阅其病案的委托书;

6、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理赔材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给付本人医疗互助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十二、保障期有多长?期满后可不可以续保?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3年;参加本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保障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可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单位工会集体办理续保手续,缴交保险费,则保障期顺廷3年,并免除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分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如保障期满后参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每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前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份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十三、工作单位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

互助会是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省总工会组建的按规范运作的事业单位,本计划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的,只要在互助会有本人档案资料,无论单位关、停、并、转或本人劳动关系的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对兑。

十四、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份。职工互助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用互助互济的形式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是国家基本保障的补充。

十五、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未发生理赔,保障期满保费能否退回?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行为。是集众人之财,解决个别人困难。按规定,保费是作为该项保障计划的给付准备金。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没有受益,期满后,原投保费不予退回。

十六、被保障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单位能否办理续保?

已参保的会员,在保障期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就业单位的,根据广东省职工保险事业管委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可以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满前的一个月之内,本人凭原参保的有关资料(投保单、本人名单所在页复印件及代收据)到各市总工会代办处或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但续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十七、受益人申请给付有没有时间限定?

依据规定,受益人从被确诊为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日期起超过180天不报案提出申请给付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给付,保障责任终止。

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问答

一、什么叫做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由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共同推出、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是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提高女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的一项新举措。参加了该项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内,如患女性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的其中一种,即可申请赔付保险金。

二、为什么说“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解除女性后顾之忧的保障? 随着世界性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突出,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等,威胁女性的四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近年正呈现发病率上升并有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如果万一遭此不测,昂贵的医疗费用,将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生活上的困难。然而,病魔无情人有情,即便出现上述情况,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均能获得相对的经济补偿,并能及时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缓和暂时的经济困难。因此,对于广大女职工,特别是低收入或待岗、下岗的女职工来讲,只需花少量钱购买保险,就可得到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女职工安康保险计划?

根据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粤工女委[1998]6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职在岗或下岗、待岗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尚未发现患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及其它癌症的女职工,经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成为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后,均可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保险计划”)。

四、会员费、保险费由谁负担?如何办理入会和投保手续?

会员费、保险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1、个人缴纳;

2、单位行政或工会全部承担;

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定。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只须一次性交纳会员费10元,便可取得会员资格。入会和投保的手续应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派出专人负责办理,并做好统计、登记造册、填写计划书、收缴会员费、交纳保险费等具体工作。下岗待岗的女职工,由街道、居委或原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予办理。

五、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在申请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申请单到期日的三年内,凡患有原发性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后即可获得赔付,享受全额赔付保险金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会员投保的份数来确定。保险费每份为50元,保险金额为15000元,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份(150元)即赔付的保险金额最高为45000元(赔付率为300倍)。

六、保险期限有多长?期满后可否续保? 保险期限为三年。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满后如要继续投保,不用再交纳会员费,只须办理续保手续,同时缴交下一期保险费,保险期即可顺延三年。三年保单到期续保的,须提前30天办理续保手续,续保不再执行免责期,过期将视作初保。续保新增份数的,新增加的份数视作初保,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七、保险期满后,保险费能不能退回? 本保险计划是群众性互助互济的合作保险计划,是通过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动员女职工投保,在全省工会系统内形成网络,从而依靠全省会员的力量,利用投保的保险费,去解决患有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疾病的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参加本保险计划,是献爱心、送温暖工程的具体行动。因此,保险期满后,保险费不再退回。

八、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女职工,能否再参加本保险计划?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鼓励女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有条件的可参加多种保障。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险计划。假如在保险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险计划保障责任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除领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还可获本保险计划的赔付,真正实现多种保险的保障。

九、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能否参加此种保险计划?

本保险计划是工会组织职工互助互济解决个别女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福利行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原发性四种疾病的患者。所以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是不能参加该项计划。

十、申请给付有什么限定? 参照条款第八条除外责任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四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投保人单位工会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联系,为其办理保险金的给付手续。参照条款第十至十三条。

6.申请职工医疗互助金所需材料 篇六

时间:[2010-7-1 8:34:45]

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办法

一、凡参加油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民、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集体职工、内聘工、合同工、企业员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连续缴纳每年个人出资部分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职工在就医中符合管理局有关医疗费支出的有关规定,且一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团体商业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后,累计自付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救助。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

2、申请人当年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的票据。

3、个人身份证明。

4、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救助的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社保所填写《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交社保所审核。

2、社保所审核后报局社保中心审核。

3、社保中心审核后交局职工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4、职工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后,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的二级单位管委会办公室。

5、二级单位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救助金。

五、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金实行分段按比例计算,自付医疗费在5001--10000元的部分按60%计算;10001--20000元的部分按90%计算;2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0%计算。

六、医疗救助金的支付业务集中在每年的6月-7月、12月-次年的1月办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不按管理局有关规定进行就医和不符合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2、在就医和申请中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

3、没有连续缴纳个人出资部分的。

4、其他不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情况。

八、特殊救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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