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2024-08-07

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3篇)

1.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篇一

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合理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

第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是指为避免诸如:(l)中断供电将引发人身伤亡的;(2)中断供电将使有毒、有害气体溢出,造成环境 大面积污染的;(3)生产空间存有易燃、易爆物质,中断供电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4)中断供电将引起重大设备损坏的;(5)中断供电将引起社会治安混乱 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等事件而必须维持的最小负荷。保安负荷通常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抽放或处理的用电负荷,事故照明,安全及自动装置用电负荷,通信和报警用电负荷以及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有关用电负荷。

第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电网中断供电情况下,由电力用户自备且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向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

第七条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检查,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八条 供电企业负责按提出供电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编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商供电企业后报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由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负责按规定周期对高危及重要电力用 户自备应急电源开展用电检查工作,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整改和消除隐患,按政府指令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用户执行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本单位保安负荷的要求编制停电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章 自备应急电源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除必须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外,还应同时合理配置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十四条自备应急电源可选用内燃机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UPS、EPS、蓄电池、干电池等静态储能装置以及其他应急电源设备。

第十五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保安负荷的性质、容量需求等,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不低于保安负荷的120%。根据保安负荷要求,可选择多重或多种类型的保安电源。

第十六条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及投入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

第十七条 新报装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业扩工程同步建设自备应急电源。供电企业应在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检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表送电。

第十八条为确保安全,拥有自备应急电源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自备应急电源和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并与电网有效隔离,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第二十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需要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但不得降低自备电源的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已接入电力系统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果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须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为检验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定期组织突发停电应急演练,查找并消除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结合本单位安全风险点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突发停电应急演练方案,报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突发停电应急演练应采取停电实战演练方式,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检验外部供电电源全部中断情况下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配合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制订应急演练方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完成后,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及供电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总结演练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不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配备不符合要求以及不开展应急演练或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开展应急演练或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以及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篇二

1 自备电源的接入方式

客户自备电源按运行方式分为与电力系统不并网运行自备电源和并网运行自备电源两种。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运行方式灵活,但对电力系统的电压调节、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带来负面影响,一般予以限制。大量的客户自备电源为不并网自备电源。不并网自备电源的接入方式既要满足电网的安全需要,又应考虑客户使用方便,运行灵活,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生产需要。

2 不并网自备电源的接入方式探讨

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布的《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用户不并网自备电源客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是辖区供电企业确定客户自备电源接入方式的依据,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笔者认为该管理办法有的条款不合理,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错误的,亟需作修改。《管理办法》规定:“自备电源与电网供电只能在配电总柜一点切换,不得在用电设备末端切换”,“具有两台以上自备发电机组时,也必须实行‘多台并车,一点切换’的方式”,“未经供电企业许可,自备电源客户不得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部分负荷用电网供电”。以上条款严重地限制了客户自备电源的使用效果,在一级负荷的供电环境下该条款甚至是不允许的,与消防规程等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已被废止。下面以机场跑道和大型船舶修造企业的自备电源为例进行分析。

2.1 “配电总柜一点切换”要求的不合理性

1) 飞机场跑道的灯光在夜间是不允许熄灭的,是典型的一级负荷,其自备电源接入简图如图1所示。市电网供电一、电网供电二及1、2号主变压器分列运行,低压母线分段开关热备用,低压母线分段开关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ATS)投入运行,灯光负荷的供电电源由电网供电和自备电源在设备端采用ATS自动切换。自备发电机不仅在两路电网供电都失电情况下能自动启动向重要负荷供电,而且当内部某配电设备故障,导致某个重要负荷失电时,发电机也能启动向该重要负荷供电。这时的电网供电并未失去,其他重要负荷还在使用电网供电,这是一个较好的配电系统。对一级负荷供电时,自备电源的接入方式不仅要考虑电网供电全失的情况,还要考虑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客户内部配电设备故障的情况下,也能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如果按《管理办法》要求在配电总柜切换,则当任何向重要负荷供电的设备故障的情况下,自备电源的电力无法送入重要负荷用电设备,后果将极其严重。

2) 某大型船舶修造企业电磁吊负荷供电简图如图2所示。如果电磁吊发生失电,则几分钟后即失磁,处理不当可能导致重物高空下坠。合理的自备电源接入方式是在电磁吊配电柜内装设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ATS)以实现电网供电与自备电源的自动切换。当失去电网供电或厂内向电磁吊供电的配电设备故障致使A点失电时,自备电源快速启动,通过ATS自动切换向电磁吊供电。如按《管理办法》要求客户自备电源在总柜切换,则需采用出口电压为10.5 kV的发电机或将低压发电机升压后与主变压器10 kV开关连锁切换,如果厂内向电磁吊供电的配电设备故障,致使客户自备电源失去作用。为了保证重要负荷的连续可靠供电,客户要求切换装置采用“多点切换”是合理的。

2.2 “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部分负荷用电网供电”的合理性

在给电磁吊负荷供电的例子中,有人提出低压发电机开关与主变压器10 kV开关实现闭锁,以杜绝客户部分负荷由自备电源供电、部分负荷由电网供电的情况。笔者认为既然在以上两例中,电网供电与自备电源同时使用的情况已不可避免,就没必要再去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试想对于一个大型的船舶修造企业,其内部配电系统极其庞大,对重要负荷的供电经过很多变配电环节,一旦其中任何一个配电设备故障都可能导致重要负荷失电。如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备电源客户不得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部分负荷用网电”,则当企业内部某配电设备故障时,就要切断企业的电网供电电源,中断全企业的生产,以便实现自备电源对重要负荷的供电。这完全是不可行的。

只要组织技术措施到位,比如要求客户配电台区相对独立,禁止台区间乱拉线路,规定操作程序等,客户采用部分负荷用电网供电,部分负荷用备用电源的模式,更有利于其配合有序用电工作。用电客户可装设多台自备电源在各配电台区分别切换(见图3)。在有序用电时,客户以“部分负荷用自备电,部分负荷用电网供电”的模式用电,将不会影响其生产,客户执行有序用电指令更积极。为防止因客户在不装自备电源台区与装自备电源台区间乱拉线而可能导致的自备电源向电网倒送电问题,可以在客户进线开关处装设失压保护,当电网供电失去时,失压保护动作跳开进线开关,杜绝了自备电源倒送电。当电网正常供电时,如自备电源与电网供电发生非同期并列,保护装置也会动作跳开相关配电线路开关,避免并列运行直至电网供电停电,从而杜绝备用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2.3 对切换装置的要求

为了保证电网安全,供电企业往往要求电网供电与自备电源的切换开关装设电气、机械双重闭锁。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也只要求客户自备电源与电网供电间装设机械或电气闭锁装置,且未规定切换点。笔者认为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求自动切换,如果机械闭锁限制了自动切换,应以实现自动切换为先,在实现电气闭锁的前题下,放弃机械闭锁。

3 自备电源与电网并网运行分析

3.1 客户自备电源与电网并网运行对客户的好处

配置自备电源的客户都希望自备电源能与电网并网运行,与电网并网运行对客户来说有下列好处。

1) 电网计划检修时,并网运行实现了电网供电与客户自备电源的不停电切换,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并网运行的客户自备电源接入系统简图如图4所示。在电网计划停电时间前,将自备电源并入电网运行,断开供电线路开关,实现孤网运行,电网送电后在同期点1将自备电源与电网供电并列运行,随后可解列自备电源,客户感觉不到停电过程。

2) 在有序用电期间,电网供电与自备电源并网运行,不会影响客户正常生产,运行方式更灵活、运行更稳定。

3.2 自备电源并网运行对电网的不利影响

供电企业对客户自备电源并网运行持反对意见,提出种种限制条件,主要原因是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对电力系统的电压调节、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带来不利影响。

3.2.1 对电网电压质量的影响

客户自备电源并入电网运行后,对电网电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电网阻抗上的有功、无功潮流来实现的。通常,自备电源运行时,接入点的电压会升高,升高幅度在自备电源向电网注入功率时更显著,而当自备电源停运、客户负荷又较大时,电压将降低。

为保证电压质量,电网一般通过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和投切电容器来实现调压。一般的大型发电厂都在电网的枢纽变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电网现有的调压手段能保证对电网电压的有效控制,如果有大功率自备电源在电网的末端并入,对电网电压的影响可能超过电网的调压能力,至少给电网的电压控制增加了难度。

3.2.2 增加电网的短路容量

当电网发生故障时,自备电源会向故障点注入短路电流。大型自备电源的并网运行将增加电网的短路容量,可能会对电气设备的动热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短路容量接近额定遮断容量的断路器,其影响更大甚至是危险的。

3.2.3增加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难度

客户自备电源的并网运行使该供电区域的电源结构发生变化,电网无法按常规配置继电保护装置,短路电流的改变使继电保护的灵敏性、选择性降低,给整定计算带来困难。如果现有的相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及定值整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极有可能造成这些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事故扩大及设备损坏。对自备电源并网后的变电站的中性点接地方式,主变压器后备保护、备用电源自投、重合闸等装置都要作相应改造和调整,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2.4 自备电源并网运行对电网的好处

自备电源并网运行对电网的好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 在电网全黑的情况下,自备电源可作为电网的黑启动电源。这只有个别大型的自备发电机组才有可能实现,因为黑启动电源往往需要直接向发电厂的厂用电系统供电,而绝大多数小型自备电源根本无法启动电厂的给水泵、循环水泵等大型电动机。

2) 电网存在供电负荷缺口时,自备电源可向电网倒送电力,以缓解供需矛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现行电价政策下,如果客户倒送电量的结算电价不作大幅调整,几乎没有客户愿意向电网倒送电力。

4 电网对客户自备电源并网运行需采取的措施

4.1 技术措施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电企业会限制客户自备电源并网运行,但对大型的自备机组或自备热电厂确需并网运行的,供电企业也会允许其并网运行,但必须采取下列技术措施以消除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1) 配置二级故障解列装置。客户侧装设第一级故障解列装置,一般配置低周波、低电压及高周波、高电压解列保护,低周波解列装置应具备滑差闭锁功能,低电压解列装置应具备判断短路功能,装置动作跳开自备电源并网断路器。电网侧装设第二级故障解列装置,配置相间低电压、零序电压故障解列装置,装置动作跳开客户专线断路器。为了自备电源解列后客户能使用电网供电,客户侧的装置整定时间短,而电网侧的装置整定时间长。

2) 并网系统终端变电站的电源进线配置线路保护。

3) 110 kV自备电源并网线路配置全线速切保护,一般采用光纤电流纵联差动保护;35 kV并网线路配置距离保护,电网有稳定要求或整定配合困难时,应配置光纤电流纵联差动保护;10 kV并网线路配置方向过流保护,电网有稳定要求或整定配合困难时,也应配置光纤电流纵联差动保护,有稳定要求时,相应母线还应配置母差保护。

4) 客户专线的两侧配置线路电压互感器,以便实现重合闸及手动同期。

5) 有并网运行自备电源的客户必须按电力系统要求配置远动通信系统,上传客户端的遥测、遥信信息。

4.2 供电企业应加强有关的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一般设置较高的客户自备电源并网运行申请门槛,如要求客户必须采用35 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专线供电,自备电源装机容量必须在10 000 kW及以上等。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对于允许其自备电源并网运行的客户,供电企业要加强自备电源并网前及并网后的管理工作。

1) 要求客户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接入电网设计,设计范围应包括电网中相应的保护配置、设备改造等配套工程,自备电源电气部分(包括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新装的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自备电源保护装置及故障解列装置的整定值应经供电企业审核,并网运行前由供电企业组织竣工验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包含上网电量结算内容的《供用电合同》。

2) 并网自备电源所有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并纳入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范围,供电企业对其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指导,防止自备电源设备故障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3) 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规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自备电源应有完整的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

5 结语

1) 随着电网供电可靠率的不断提升,一般客户的不并网自备电源会日益减少,但供电企业必须要求重要客户配备自备电源,以减轻供电企业承担的安全供电责任风险。

2) 对于作为保安电源使用的自备电源,必须采用不并网运行方式,且不得向非重要负荷供电。

3) 对于装设不并网自备电源的客户,只要技术管理措施完善,则采用“部分负荷用电部电源,部分负荷用电网供电”的用电模式是有利的。

4) 客户自备电源并网运行,对电网运行会带来不利影响,供电企业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自备电源对电网安全的不利影响。

5) 本文讨论的问题对解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可能遇到的部分问题,有参考价值。

摘要:对客户自备电源的接入方式按其与电网并网以及不并网运行分别进行分析。探讨了不并网自备电源接入方式中几种典型方案的合理性,分析了自备电源并网运行对客户及电网的影响,针对其中对电网的不利影响,提出了电网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自备电源,并网,用电客户

参考文献

3.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发文单位:铁道部

第一条 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 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 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 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4、督促检查自备车各项管理工作,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的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缴各铁路局应上缴的管理费。

6、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和铁路能力的允许,扩大组织整列自备车运输范围。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提高自备车管理水平。

第七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铁路局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局运输处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结合省、市具体情况,制定局管内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负责跨分局的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的审批和审查新增自备车过轨事宜。

3、组织自备车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分局签订互保协议。

4、负责监督检查分局落实自备车各项管理制度,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各种情况,建立台帐,积累资料,并按时上报铁道部。

6、负责跨分局自备车运输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取各分局应缴的管理费。

第八条 铁路分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分局运输分处(或运输科)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部、局自备车管理运用的政策,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

2、负责办理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审查上报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手续,管理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等事宜。

3、负责组织自备车货源,汇总审理上报归口的要车计划,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管理和运输方案的编制,签订互保协议。

4、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情况,交换有关自备车资料,组织实现月度运输计划与运输方案,建立台帐,积累资料,按时上报。

5、收取、上交自备车管理费用,负责局(或分局)间有关费用清算,严格掌握自备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6、处理解决自备车管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自备车调度主要工作为:

1、组织自备车货源,了解并掌握自备车货流、车流及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2、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及整列自备车运行动态,统计分析上报有关资料。

3、掌握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情况。

4、掌握整列自备车分界口交接情况,并与邻局、邻分局定时交换自备车有关资料。

5、及时处理自备车发生的问题,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第十条 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对日常管理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分析。主要资料有:

自备车分布情况台帐:根据批准过轨协议每年统计一次,于次年元月报铁道部。

自备车装卸车完成情况台帐:每月统计一次,于次月五日前报铁道部。

月度货运计划汇总情况:其中:原提数于上月十四日前电话报部;计划内批准数于上月二十五日前电话报部(二月份提前二天),计划外批准数和全月实际完成数于次月五日前书面报部。

各铁路局、分局按日统计装车、卸车完成情况,掌握整列自备车(包括管内、外)运行动态。

第十一条 自备车运输货物必须纳入铁路运输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整列或成组统一由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归口申报,并加盖自备车字样。货运计划部门批准后返还自备车管理机构。组织运输,编制运输方案,掌握日常执行情况。上述工作指定专人办理,按时上报和下达。

第十二条 在安排日计划时,优先考虑产权单位。在产权单位装车计划完成后,可安排装运其他单位的物资。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货物品类,组织循环运输。

第十四条 货源稳定并具备整列或成组装车、卸车条件的自备车经铁道部批准可以跨局运输,但必须签订局间互保协议(零散车除外),未签订互保协议不得跨局运输。

第十五条 整列自备车返空时,可以组织顺路装车。跨局的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的由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顺路装车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整列或成组装车和卸车;

2、在正常的回空径路上,不得超过原回空站;

3、只限一次顺路装车,严禁擅自扣车留用。

第十六条 整列自备车必须车次贯通,车次为8701至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十七条 跨局整列自备车沿途不准拆组,不准无令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组或使用,必须有部调度命令。否则,追究有关路局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统一运用的自备车管理,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九条 使用自备车装运产权单位的物资时,按价规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自备车回空利用区段按价规规定核收运费,免收回空费。

使用自备车装运非产权单位的物资按运价100%收费,其中80%使用货票交运营,另20%作为产权单位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条 自备车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可收权一定的管理费,标准由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在铁道部备案。跨局整列自备车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有关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局自备车管理机构与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铁道部在跨局自备车管理费总额中提取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费的使用及自备车管理的其他财务问题另文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铁路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自备车管理实施细则。

对认真执行本规则,在自备车统一管理运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遵守本规则,擅自扣用、拆散车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企业自备车运输管理互保协议

为加强企业自备车管理,加速自备车周转,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及经济效

益,经两局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互保协议:

一、 的整列企业自备车,经铁道部以 号命令批准。装

车站为 站,卸车站为 站,装运品名为 ,车次为 次。

二、 铁路局,要认真组织货源,按批准的月计划(包括计划外)

组织均衡装运。

三、 铁路局对到达的 次整列企业自备车要组织及时卸空

,原列、原车次回送装车站。

四、回送空车时,遇有顺路装车,按企业自备车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

办理,由 铁路局负责给自备车产权单位经济补偿。

五、因车辆故障,临时扣修或中途甩车的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双方共同管理,不得丢失。修复后重车回送原到站,空车因送原装车站。由于扣修车造成欠轴时,要以运用车补轴。

六、上述协议如有一方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协议双方应加强联系,及时处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铁路局由负责,联系电话 , 铁路局由 负责,联系电话:

铁路局(章) 铁路局(章)

年 月 日----------------------------------------------------------

铁道部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为了充分挖掘企业自备货车的潜力,加强组织管理,提高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货车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自备车系指企业自备的棚、敞、平、罐(轻、粘)车。其它专用自备车仍按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办理。

三、今年新增用于本企业燃料、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必须征得铁路局(包括集团公司,下同)和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后,上报铁道部批准。凡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四、为加强组织管理,切实用好现有自备车,铁道部成立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的原则及政策,负责自备车的审批,组织跨及三个路局的自备车运输,协调解决自备车运用管理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负责日常调度指挥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五、成立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所在地铁路局或分局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在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服务。

1.制定本地区自备车运用和管理办法;

2.组织自备车货源;

3.统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统一安排自备车运输方案,统一组织运用管理;

4.监督检查自备车运输情况,协调解决运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5.提高本地区自备车运用效率,不断改进自备车运输组织工作,加速车辆周转;

6.制定自备车使用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办法。

六、各地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自备车参加统一运用和管理。对纳入统一运用、管理的自备车,原产权关系不变。

七、使用自备车装运非产权单位的物资,要给予产权单位合理的经济补偿。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取一定的管理费。自备车的经济补偿和管理费标准由各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八、关于自备车过轨运输货物的原则:

1.必须纳入铁路货物运输计划;

2.优先装运产权单位纳入铁路运输计划的物资;

3.在完成产权单位物资装运计划后,可安排装运其他单位的计划内和经批准的计划外物资;

4.运输计划(包括计划内、外)按现行审批办法和权限执行。

九、自备车可以跨局运输。跨局、跨分局运输的企业自备车,必须组成整列或成组。回空时要符合铁路运用空车流向。跨局运用的自备车回空时,一律按排空车计算。

跨分局和相邻路局间的运输,由相邻分局、路局之间相互签定运输互保协议,纳入分局和路局运输调度部门统一调度指挥,并报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跨及三个铁路局的运输,必须经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十、符合以下条件,自备车可以利用回空顺路一次装车:

1.能够整列或成组装车、卸车;

2.在正常的回空径路上;

3.保证自备车专列或成组不被拆散;

4.跨局(分局)顺路装车,应征得该自备车管理机构所在路局(分局)的同意。严禁擅自扣留企业自备车在管内使用。

十一、自备车装运本企业货物时,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 16 条的规定办理。装运其他单位货物时,按正常运价收费。回空利用区段免收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回空费用。

十二、自备车的检修与维护,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1.需要过轨到铁路营业线运行的自备车,车辆技术状态必须符合铁路规章的要求,经当地铁路车辆部门鉴定合格,与车辆部门签定车辆过轨协议后,即可进入全国路网运输。

2.自备车产权单位要与当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车辆检修协议。未经铁路列检交接检查的车辆,不得编入列车运行。

3.自备车要符合铁道部统一颁布的新技术标准,需要改造时,应将加装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请铁道部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发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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