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共12篇)
1.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篇一
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申请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
在册执业律师、律师助理;
二、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最高为RMB10万元
/人;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为RMB2万元;
(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为RMB5000元;
(四)详细内容见《重庆市律师协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书》。
三、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约定保险事故后,务必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和承保保险公司;
(二)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向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会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领表》(附件一);
2、委托市律师协会代收理赔款项的委托书(如已去世,则需要法定受益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签字及捺指印);
3、医院诊断证明、门诊及住院的原始票据、伤残鉴定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保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律协会员部在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交保险公司,同时积极配合、促使保险公司理赔;
(四)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申请人。
联系人 吴 曦(市律协会员部)67086187 周乙丁(大地保险公司)*** 附件一 会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领表》
附件二 《重庆市律师协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书》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该由谁埋单 篇二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上月公司在发工资给我时,扣了60元保险费。我并没有要求公司为我买过任何保险,感到很是纳闷,一问,才知是公司为我们购买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说万一上班时发生了什么意外伤害,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请问:购买这种保险,到底该由谁掏腰包?
读者 姚坤才
姚坤才读者:
为了保护有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部分保险必须购买。读者最耳熟能详的强制保险,可能要算交通领域的“交强险”了。其实,建筑领域也有强制保险。由于建筑行业本身风险较高,加上从业人员大多为农民工,安全防护知识薄弱,加上部分建筑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太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投入,使得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请你注意其中的“必须”二字。可见,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是其必须尽到、毫无讨价还价余地的法定义务。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所在的公司却将这种保险的保险费转嫁到了你们建筑工人头上,这种做法完全是违法的。
3.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篇三
尊敬的领导: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根据各岗位的实际需求,特向公司申请为王冬霞购买的人身意外险。
平安团体意外险费用为150元/人·年,所报项目为:意外保障(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疗保障、意外住院收入保障。
以上申请,不知妥否,请公司领导审批!
行政人事部
4.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篇四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603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3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练习题汇总 ⑦真题解析直播课 ⑧入门基础课程 ⑨备考计划视频
4、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5、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天;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年
7、工伤停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9、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至4级;大部分丧失:5至6级;部分丧失:7至10级
10、责任主体:合并、分立、转让:承继单位;承包: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借调:原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支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出境: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时国内中止,不参加时国内不中止
11、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
2、由施工企业办理,有总包的由总包企业办理
3、按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不计名不计人数(比较: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
3、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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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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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单团体人身伤害 篇五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______ │
├────────┼─────────────────────────┤
│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______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保险公司(签章)
6.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篇六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两岸法律;规定
一、 两岸意外伤害保险现状分析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的一种保险。①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之人身保险。②保险基本原理之一为“意外性”③,意外伤害保险之最核心问题亦为意外之认定。
盖因保险经高度发展后,其已成为具专业性、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之产业,其以定型化契约运作,一般被保险人对于复杂之保险契约条款难以完全了解,且对于保险运作亦难以理解。各国法律遂逐渐朝向保护被保险人之方向为规定。④正如近年来,两岸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中,频频出现保险人凭借意外认定的模糊性以及自身的专业优势,曲解保险条款、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形。近年来,随着两岸保险业快速发展,意外伤害险覆盖面也日渐广泛。2013年1-10月份,中国大陆人身意外伤害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4631.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57%,人身意外伤害险原保险赔付支出4976,2意愿人民币,同比增长33.41%。⑤台湾2012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达212866亿元新台币,比去年上涨2%。⑥近几年,在大陆和台湾,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案例数目爆发性增长,对“意外”的认定是很多诉讼案例的争议焦点。
两岸学界及实务界,对“意外”的认定都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而在意外伤害险的理赔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意外”的认定。因此,对“意外”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尤有加强探讨的必要,以确定各种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契约对社会大众提供合理的保障。本文结合两岸相关立法、司法以及保险实务上的实践,参考各国经验,重点对意外的定义、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以及认定过程中保险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等意外认定过程中的要点进行分析。
二、 两岸对意外伤害的法律规定
大陆保险法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大陆“人身意外保险标准条款”第十六条中对意外伤害的规定为:“意外伤害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在中国大陆的实务中,认定是否是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通常遵照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的”、“单独的”造成意外伤害的原因。因此,保险实务中对“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因突然发生任何外来的、不可预见的、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事故,并于壹定时期内以此为直接的、单独的原因,导致了死亡、肢体残缺或明显剧烈的身体伤害。⑦
台湾《保险法》第四章第三节第131条对“意外伤害”的规定为:“伤害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前项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所致者。”因前揭法条及示范条款中对意外的界定仅为“外来性”、“突发性”两点,并未作出完善解释,在台湾的判例中有参阅德国保险法之规定,即以“突然”、“外来”、“非自愿性”等要件界定“意外”之内涵⑧。
本文认为,保险法兼具指导保险实务和为保险相关诉讼提供依据的作用。因此,将意外的定义明文规定于保险法的条文中,会使意外的概念更加具有说服力,亦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此概念的了解,也方便司法审判中对意外进行认定。因此,建议大陆将来在对保险法的修订中,可参考台湾的立法经验,将意外的定义明文规定于保险法条文中。
三、结语
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的认定要件的确立、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直是两岸保险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议题。意外保险唯有确立明确合理的认定标准,并使之为广大民众所知悉,才能避免保险条款成为文字游戏,从根本上促进意外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保险功效,造福人民大众。合理地非配举证责任,才能有效处理意外保险产生的诉讼纠纷,既要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专业优势损害被保险人之正当利益,又要防止被保险人为保险诈欺伤害无辜保险人。(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参考文献
[1]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2009年修订七版。
[2]林群弼,保险法论,三民书局,2011年修订三版。
[3]郑镇梁,保险学原理,吴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第三版。
[4]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瑞兴书局,2009年4月第五版。
[5]2013年1-10月保险统计资料报告,2013年11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79/info3892449.htm。
[6]民国101年与100年人寿保险业业绩比较表,2013年7月24日,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编制,http://www.lia-roc.org.tw/index03/index03.asp
[7]周学峰,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司法推理——以意外死亡保险为例,政法论苁,2011年4月第二期。
注解
①郑玉波,保险法论,168页,三民书局,2009年修订七版。
②林群弼,保险法论,630页,三民书局,2011年修订三版。
③郑镇梁,保险学原理,587页,吴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第三版。
④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45页,瑞兴书局,2009年4月第五版。
⑤2013年1-10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2013年11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79/info3892449.htm。
⑥民国101年与100年人寿保险业业绩比较表,2013年7月24日,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编制,http://www.lia-roc.org.tw/index03/index03.asp
⑦周学峰,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司法推理——以意外死亡保险为例,政法论苁,第54页,2011年4月第二期。
7.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篇七
1对各类事故中发生因工意外伤害的,应及时做好工伤申报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配合综合办公室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1工伤认定申请表;
2.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现场见证人的证言材料;
2.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员工发生人身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及时对伤害进行调查取证。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安质环保部和综合办公室收集齐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及时申报。需收集的材料包括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一份;
3.1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填写的“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加盖公章)一份;
3.2如为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书”(复印件);
3.3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单位盖章);
3.4事故发生现场人员证明材料(证明人签字);
3.5首次就诊诊断书原件(医院盖章);
3.6住院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及病程治疗记录复印件一套;
3.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不同事故等级的报送要求:
4.1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组收集、提供1.3条1.3.1~
1.3.7项资料,连同二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报送局安质环保部。
4.2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含在事故现场所收集的资料),连同二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报送公司、局安质环保部。
4.3死亡事故:由梁场安质环保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所需材料。
5项目部收到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意见后,5日内研究确认,项目安全领导组确认后一天内,安质环保部将填写的工伤报告和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及调查组所需资料,上报公司、局安质环保部或劳动人事部门。
6未按上述时间内上报,因延误申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8.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篇八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4.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战争或军事行动、**或**、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6.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9.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篇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五、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质量安全科,由质量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七、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八、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九、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
附:理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
A、申请死亡保险金
(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4)保险费收据
B、申请伤残保险金:
(1)伤残鉴定证明
(2)住院诊断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5)保险费收据
(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
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
(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
(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3、立案
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单证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案件应在15日内结案;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60日结案。
4、给付
10.施工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范文 篇十
职业类别:四类
职业:泥水匠(室外及高处)电焊工(室内)
方案一
保险期间:1年
方案二
职业类别:五类电焊工(室外及高处)
方案三
保险期间:1年
备注: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2、以上保险责任,须经我司核保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3、其他未尽事宜以我司相应条款为准。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简述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
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身故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残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烧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烧伤的,由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上述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费用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11.办理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 篇十一
需备齐下列资料
一、保险凭证(复印件)或保险名册(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院发票,每日用药清单,(镇卫生院、村卫生院医治的需有处方笺),家长申请(需学校签上意见),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意外伤害死亡者;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死者户口簿注销复印件,派出所出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院死的)火化证明,家长申请或学校申请。
三、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除第一款资料外,另需意外伤害残疾鉴定书。
四、在合作医办报销或医院直接报销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
申请
遵义县人寿保险公司:
我孩子(姓名)李 滨(性别)女(年龄)12岁。在山盆镇丁村小学就读于 六 年级(2)班。于 2010 年 月日,因在义县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共用医药费1225.55元,大写(壹仟贰佰贰拾伍元伍角伍分整)。
根据《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相关规定,特向贵公司提出申请理赔。
学校意见(公章)申请人:
12.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篇十二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强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本公司为2014年临翔区建制村通畅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施工班组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受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受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受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受保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受保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 受保人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临翔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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