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4-12-02

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10篇)

1.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一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近来新楼入住时,很多住户都拿到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去年9月刚开始实施的新的住宅质

量保证制度所要求的。现在购买现房和入住前,不仅要检查开

发商“五证”是否具备,而且应该要求开发商提交《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

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

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

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

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

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

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购房人应该仔细检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是否列明了以上项目,这些都是与今后生活息息相关的大问题,切不可粗心大意。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司开发位于*******项目,项目总规模是****平方米,总投资是****万元。在开发中,我司严格按照东莞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办理本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目前,*****(项目进展及办证情况)。

我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将严格按市房地产要求,认真执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在销售商品房和钥匙交付业主过程中做好《两书》领取、说明、登记和发放工作。“两书”的总体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1、我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根据法律法规,准确、详尽的 将会制定《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商品住宅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保修办法、保修处理等相关办法。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中,详细说明商品房的住宅概况、建筑物结构类型、住宅设施、小区配套设施、住宅节能措施。

2、我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向商品房买受人及委托的物业 公司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各一份。

3、我司积极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约定,将由委托的物业公司对售出的商品房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登记、维修,保证商品房买受人的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4、在商品房交付后,我公司及委托的物业公司将向买受人书面及口头告知“两书”内容,让商品房的买受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的使用各类设施、设备,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质量保证书均已作为商品房卖买合同附件,并告知住户权利与义务。

5、商品房使用过程中,我公司及物业公司共同协作、监督商品 房买受人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不出现自行添置或擅自改变、移动、改装、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行为,并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避免了给其他买受人造成损失。

我们在项目启动施工过程中,工程没有质量情况投诉和重大事故发生,我司定将住宅质量视为生命大事,严把质量关,在开发建设中,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我司严守承诺,按《两书》要求去做,让百姓住安心房,放心房。

****有限公司

3.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样本 篇三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购置本公司投资建设的花园式住宅,在您入住装修前,恭请您先行阅读本使用说明书,以使您的居室更加安全、舒适和顺意。

一、责任单位:

开发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矿业建设公司

监理公司:`````监理公司

二、房屋功能和结构介绍:

1、本住宅小区为半开放式管理的花园住宅小区,小区内住宅只能作为居住作用,不能做工场作坊、商业及其它用途作用。如做其它用途的需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2、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所有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按物管公司要求在专门的地下、地上车库,或者指定的地面停车场停放。

3、结构类型:

砖混结构。在砖墙上拆打墙、凿洞均需书面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后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拆除任何墙体。

屋面为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斜屋面坡面构架贴蓝黑色面砖,其余平屋面防水材料为3厚SBS防水卷材。

4、使用荷载:

设计活荷载:卫生间、厨房2.0KN/M;悬挑阳台2.5 KN/M;楼梯3.5 KN/M;其余房间、客厅2.0 KN/M。基本风压0.3KN/M;不上人屋面0.5 KN/M;上人屋面2.0 KN/M;露台3.0 KN/M2 22222225、抗震设防:

本栋楼房按6度抗震设防。

地面装修充许装木地板、抛光面砖、耐磨面砖、釉面砖等轻型饰面材料。花岗岩、大理石等厚重饰面材料,不宜在楼面上使用。

三、装修标准及水电布置:

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地面,面层由用户根据自己的喜好自行装修。

厨房、卫生间墙面用水泥砂浆打底,地面底部抹防水砂浆聚氨脂防水层,面层由客户自行装修,厨房内设烟道排油烟。留洗手盆出水口,便器、浴缸、洗水盆出水口,暗卫设有排气道。各户供水为一户一表,供水管安装到位,配独立水表,电力线到户,配独立电表(直接对供电局),每户负荷容量为3KW;电视天线与电话线到户,室内配线用户自选安排。每单元配双开钢质电子防盗门。

四、平面示意图:略(以房产证附图为准)。

五、使用注意事项:

1、````竣工后交物业公司管理,各住户入住后需及时办理物业管理手续,按时交纳物管费。

2、本住宅竣工验收后如各住宅需进行室内装修或私人花园、露台花园进行园林施工,应在物业公司办理装修手续。凡是牵涉到公共利益的工程,必须事先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并按物业公司的要求办理。为了防止各住户在装修时乱打乱拆,破坏承重构件及楼地面防水层,要求住户在装修前到物管公司办理装修审核手续,否则因装修造成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3、住户对房屋设备、设施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施,由住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4、煤气管道位置若需改动必须报物管公司批准,并由指定专业公司施工。若不在购房承诺范围,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自理。

5、住房在装修时的外加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如因住户装修时未按物业公司审核的意见办理,擅自采用诸如花岗石等荷载较重的建筑材料装修造成的安全隐患由住户承担相应责任。

6、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理规定》。

7、屋面为现浇整板,严禁超负载使用及损坏防水层,以免造成屋面渗漏。不得在屋面上砌筑砖木及混凝土建(构)筑物,局部绿化土层厚度不得超过250mm,且不得修筑水池,堆集杂

物。

8、室内门框及门扇可自行安装、涂刷油漆和装修。

9、上、下水道的竖管位置不得移动,自行安装卫生洁具及洗涤器具时,安装工艺要符合排水规范要求,不得渗漏和破坏防水层。

10、不得将煤渣、鸡毛、破衣物、塑料、砂石、水泥等杂物冲入下水道,也不能在室内冲洗灰桶,以免堵塞,如发现由此造成堵塞下水道的,住户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电力线已引入户,户内墙面布线主电器设备安装由住户自行施工,但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户额定用电功率2KW,如超过定额,请住户自行到供电局申请增容。

12、请住户爱护绿化植树和建筑,遵守社会公德,共同营造一个美观、舒适、温馨、和睦的居住环境。屋面、外墙及公用走道和室外道路、绿化带、污水管道,如需维修时,均由物业公

司安排处理,各住户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否则将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13、住户外出时,请关紧水阀、气阀、门窗,以免发生意外。

14、供水、排水、供电及其它结构、设备发生故障时,请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物业公司为您提供服务。

15、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房开公司已委托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及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16、装修中严禁将天那水等化学稀释溶液倒入排水管道,以防损坏管道。

17、阳台栏杆严禁小孩攀爬。

18、住户在进行室内装修时,请勿破坏飘窗台结构层,以免造成雨水内渗。

19、厨、厕烟道、抽气道均为簿壁成品道,装修时严禁在厨、厕排烟气、道凿槽、埋管,以免凿穿烟、气道造成串烟气及损坏。

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公司

注:工程部提供仅供物业参考,如与物业管理相违处请自行修改。

`````小区2#住宅楼质量保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建设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为维护购房者权益,我公司对“``````”住宅楼的质量作以下保证:

开发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矿业建设公司

监理公司:`````监理公司

尊敬的住户:

欢迎使用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为使您所购的房屋具有足够的质量保证,请您严格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您所购买的房屋。

一、本栋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任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采购和检测管理,确保其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要求。

三、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四、住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正常使用条件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最低保修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4、建设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公共门厅、过道等为住宅服务的公共用房,我公司从该栋楼竣工之日起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相应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则由住户分摊。

六、用户报修单位:

用户可向我公司所委托的维修单位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公司报修。

物业公司地址: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小区内)

物业公司电话:3144598

报修答复期限:调查核实后贰天内予以答复。

报修处理期限:对确定应由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的质量在答复之日起贰天内进行处理(对于管道爆裂等影响日常生活的质量在答复当日处理)。

七、交付住宅时,应办理交付验收手续,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及位置以及因用户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装饰不规范或违反有关规定等所造成的房屋质量受损或者其他住户损失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八、住户应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积极配合维修。

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四

发布者:admin来源:发布时间:2010-05-17 11:13:59

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施工安装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施工安装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住宅工程中,保证排气道安装质量,确保用户使用安全,消除质量隐患,提高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根据住建部的有关要求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字[2010]23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住宅工程中安装排气道质量控制做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排气道的规格、结构、材质,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产品进场时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部《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和国家发改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管道》(JC/T854-2008)有关要求,认真检查核对排气道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的原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应清退出场。同时应对排气道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进行现场抽检,若对排气道的有害物含量、物理力学性能等有怀疑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施工中应做好质量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产品质量、施工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技术标准的,坚决进行清退、整改。对安装施工不规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要求返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5.住宅使用说明书 篇五

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对于交房的标准,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各地不尽一致。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楼盘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这里房屋住宅的竣工验收不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而是包括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等在内在综合竣工验收。

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下面,我整理了部分收房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6.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3.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位。

9.8.312层及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1.0.3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

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

6.《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 篇六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七

(通知)苏公消[2002]104号

各市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科、股):

近年来,一些火灾事故暴露出在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等环节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建筑工程未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造成配置总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选择的灭火器类型不适合被保护对象,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的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措施不落实,造成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甚至失去效能;三是对员工使用维护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造成一些初起火灾虽被及时发现,但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或因灭火器失效,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灾;四是部分消防产品维修单位,特别是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不按维修规程进行灭火器维修,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得不到保证。上述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势必造成严重后果。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现就切实加强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范围,并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之一。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时,对缺少灭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灭火器配置是否规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配置灭火器。公安消防机构在审核、验收和检查时应当注意,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厂区内保护对象是固体可燃物的,其场所配置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须是ABC型。?

二、将灭火器使用维护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监督和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至少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状态检查,并将灭火器检查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对检查发现损坏的、使用过和到维修年限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灭火器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的灭火器。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于1994年即下发通知规定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在用的1211灭火器则使用到报废年限为止。

三、督促和指导使用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接受灭火器使用操作和维护的培训。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督促和积极指导使用单位适时地组织灭火器使用维护培训和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使用和维护灭火器,能够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使用单位应保存培训和演练的记录,使用单位从事灭火器检查、维护、管理的相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产品的质量识别方法。

四、严厉打击灭火器维修领域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维修灭火器必须严格执行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中的技术规定,灭火器筒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灭火药剂必须全部更换。2001年8月起我局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维修实施合格标识管理,规定凡在江苏省境内维修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筒体显著位置贴上“江苏省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灭火器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灭火器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维修(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可在我局局域网或互联网http:///上查询)。对非法或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查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对已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以及擅自分包、转卖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或者异地开展维修业务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并予以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使用领域灭火器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质量有异议的灭火器可抽取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一经检验不合格,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在用的灭火器性能安全可靠。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辖区内灭火器生产维修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把广泛宣传灭火器正确选型配置和使用维护作为推进公安部61号令深入实施的一项具体措施加以落实。近期内,各地要对辖区内各单位灭火器的配置及维护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今后,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以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请各市消防支队将贯彻落实此通知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一:灭火器维护管理内容 附件二:灭火器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 附件三: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样式 附件四:状态卡样式

附件五:灭火器产品质量识别方法

附件一:灭火器维护管理内容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使用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要将检查灭火器有效状态的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

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

附件二:灭火器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

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后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根据灭火器的性能特点,经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具体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规定如下表。

附件五:灭火器产品质量识别方法

一、灭火器的销售

灭火器生产者必须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销售者应将上述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不能提供上述技术资料的不准销售。

二、灭火器标识

无法识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的灭火器必须报废。维修后的灭火器筒体上应贴有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激光防伪维修合格标识,标识应贴在灭火器生产厂家铭牌的背面筒体上。维修合格标识上的维修者的名称、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维修日期等内容应清晰。每次的维修铭牌不得相互覆盖;

三、外观结构

1、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采用压把式阀门;

8、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隙喷射机构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9、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10、简易式灭火器不得重复灌充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是指充装量小于1k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四、灭火剂质量

将灭火器进行间隙喷射,按以下简单方法识别灭火剂的质量。1、1211灭火剂在常温下应为无色、无味,喷出后立即气化,若喷出后有异味、不能气化该灭火剂为不合格;

2、BC(碳酸氢钠)干粉一般为白色、ABC(磷酸铵盐)干粉通常为淡黄色,喷射出的粉末精细无杂质,将喷出的粉末进行充分加热后留有较少残留物;

3、二氧化碳灭火剂由于比空气重,喷出后能在地面形成云雾状;二氧化碳灭火剂应有较高的纯度,将灭火剂喷洒在干净的白布上,使其在白布上形成干冰,待干冰升华后,观察有无油渍斑点。

8.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八

建质〔2008〕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守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篇九

商品住宅质量

保 证 书可印制公司标志()

(可印制该项目规划效果图)公司名称

持证说明

一、凡购买我公司房屋者,均可持该证享受“质量保证服务”。

二、质量保证服务内容:

1、层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土建工程为1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为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5、管道堵塞为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三、以上质量保证期内,非使用不当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给予免费维修,如因购房者使用不

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购房者承担维修费用。

四、超过保修期后,维修费用由购房者承担。

五、此证不准外借、转让等,否则持证人将失去“质量保证服务”。该证一旦丢失,请及时

通知我公司。

持证人登记

购房人 房屋地址 合同号 备 注

维修记录

时间 维修内容 备注

维修电话: 地址:(维修单位地址)

附件三

商品住宅使用

保 证 书可印制公司标志()

(可印制该项目规划效果图)公司名称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介

2、单元平面图

3、使用须知

4、建筑装饰与设施

5、给排水平面图

6、照明及其他电路平面图

7、结构类型及相应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维修电话: 地址:(维修单位地址)

10.关于加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篇十

(2007年6月20日,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锡政公用[2007]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使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发展要求,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市将在市区范围内试行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制度,特通知如下: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与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向市政质监部门签订《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书中约定的各项条款。本承诺书作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备附件,列为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必备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执行中的有关疑问请及时返回我局公用处。

附件:《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订立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计划周期:年月日 至年

月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建设方的责任:

(一)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

理单位。对曾经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予发包。

(二)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付款条款中应明示工程质量目标

要求,对不符合质量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

(三)按发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保工

程正常进行,按期竣工。

(四)协调和督促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

2开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工期,实现工程质量合格。

(五)负责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工程设计审

查中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部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不得将未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发送给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在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出具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完整的竣工图资

料;

3、出具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试验报告;

4、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意见;

5、现场应具备质量合格验收条件,且需整改的项目内容已整

改完毕。

(八)执行《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各类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要求。

(九)当承诺方发生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

3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承诺方愿意接受市政质量监督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

五、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方(建设单位)、监督方(无锡市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存一份;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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