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12-23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15篇)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一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审判机关的授权,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质量、机电设备、房地产、国有资产、有价证券等进行的鉴定和评估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要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技术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执业资格、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及检材、鉴定的方法、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标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审判机关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质证、认证。

第二条 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全省法院系统的有关司法鉴定事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技术单位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派出监督员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公开制度。

公开的内容包括:技术鉴定单位的名称及资质、鉴定人和监督员的姓名及资料、鉴定日程、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资料(应当保密的除外)、鉴定所依据的法规和技术规范、鉴定的结果等。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协商一致的,由审判机关直接委托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技术鉴定单位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指定的,或因诉讼需要由审判机关依职权决定鉴定的,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凡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委托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鉴定要求,并附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书。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条 对审判机关委托的鉴定,凡鉴定要求明确具体,鉴定资料基本齐全,能够开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接受鉴定委托协议书。凡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委托。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和当事人下列事项: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技术鉴定单位、鉴定人、监督员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查阅、复印鉴定资料权;对鉴定结果的异议权;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召开的当事人会议的权利等。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义务;提供鉴定资料的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缴纳鉴定费的义务等。

2.委托人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鉴定资料。

3.鉴定所需的工作时间。

4.鉴定费的费率标准。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不同的鉴定类别,每类确定若干技术鉴定单位,作为选定的技术鉴定单位。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必须经过执业资格审查,采取公开招标、好中选优的方法筛选产生,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每次确定技术鉴定单位时,应当按照鉴定的类别,从若干选定技术鉴定单位中由电脑随机确定。

第九条 对房地产的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对其它鉴定项目则应根据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标的物的现状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

第十条 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具备工程师、造价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应资格,并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督员的职责是:

1.对技术鉴定单位的资质和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对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和检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鉴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

4.对鉴定工作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5.对鉴定人调查、收集鉴定资料和现场勘验进行监督。

6.对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7.发现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权责令选定技术鉴定单位纠正,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拒不纠正的,有权暂停其鉴定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向司法鉴定机构的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人、监督员是一方当事人近亲属或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完成鉴定工作后,监督员应当写出对技术鉴定工作的监督报告。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鉴定报告,并应将全套鉴定资料提供给委托单位、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鉴定资料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或执行听证才能作为证据采信。

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质证或听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具体的异议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鉴定人员应当到庭作证并回答合议庭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或执行听证后,合议庭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部分错、漏,但经修改、补充后可以采信的,应当退回司法鉴定机构并限期修改、补充。原选定技术鉴定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时不得另行收取鉴定费。合议庭认为鉴定结论基本错误,不能采信的,应当退回司法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原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收取的鉴定费应当全额退回。

鉴定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非法鉴定作伪证的,应当追究鉴定人的伪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基本错误,不能采信的,对该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应当停止选定鉴定资格三年。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部分错误的,应当停止其选定鉴定资格一年。监督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违纪或犯其他错误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二

人民满意的教育是优先发展的教育。东方地处海南省西部, 是省级贫困县级市, 但东方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 教育投入连续三年增长:2013 年为5.99亿元, 2014 年为6.27 亿元, 2015 年7.2 亿元。2015 年不仅开启了总投资为3.8 亿元、在繁华地段选址368 亩的东方市铁路中学高中部建设工程, 还投入8000 万元资金作为校舍建设资金, 完成全部D级危房改造建设任务, 改造加固项目68 个。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是东方教育一大亮点:2015 年中小学生各项资助均位列全省前列, 率先免除高中和农村公立学前教育学杂费,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均生活补助提高至初中3750~5000 元/ 年、小学3000~4000 元/ 年, 中职学校生均助学金提高至5500 元/年, 有效保障了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十三五”规划中, 东方将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左右, 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均衡发展的教育。东方建立市政府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和市领导联系薄弱学校制度, 统筹协调, 切实保障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以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重点, 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在江边中心学校开展校车接送学生试点, 走出了一条以校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路子。“十三五”期间, 东方市要建成铁路中学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 在城区再建2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继续巩固农场及村级幼儿园建设, 创建6 所省级规范化学校, 到2018 年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现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着力在普通高中建设3 所省一级学校。省领导曾用12 个字对东方教育均衡发展方案给予肯定:“任务明确, 措施得力, 责任到位。”

人民满意的教育是立德树人的教育。东方坚持以德育创新实效为重点, 努力把学校建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2015 年八所中学学生罗升灼、铁路中学学生吴志娜、东方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符乙娇、李文琪分别被团中央、全国学联、中青报评为“最美中学生”、“最美中职学生”。罗升灼还被评为海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015年, 东方邀请教育专家、优秀教师开展宣讲活动, 举办十八届五中全会宣讲70 余场, 在18 所学校开展未成年人道德讲坛活动, 并将全市最美乡村教师邢孔精、苏其朝、符海连的先进事迹拍摄成专题片, 弘扬正能量, 师生深受感染;教育局因工作出色, 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人民满意的教育是依法治教的教育。依法治教的核心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东方教育部门依法行政,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学校依法办学, 全面推动章程建设, 2015 年荣获了海南省依法治校先进集体称号, “六五”普法工作也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等级。他们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确保师资、教材、课时、经费“四落实”, 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 建立健全法制辅导员和宣传员队伍, 努力把教育改革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建设平安校园, 全市完小以上学校安装了监控及报警系统, 检修、改造了校园防雷、消防设施, 市八所中学、铁路中学双双被评为全国消防安全示范学校。

人民满意的教育是优师强教的教育。东方现有在编教职工4697 人,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7.7 万人。教育局以培养名师和支持农村教师为重点, 探索义务阶段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试点工作, 扩大教师双向交流, 促进师资力量合理配置。从2013 年9 月起, 配套发放了行政村以下小学教师每人300 元/ 月的生活补助, 动工兴建了农村教师周转宿舍项目有22 个, 发放农村小学教学点智能语音教具619 套, 每学期选派50 岁以下的农村教师进行脱产半年的学习培训, 这些项目的建设有效地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

教师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2015 年, 东方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 实施边远乡村教学点小学教师示范性和普及性培训工作骨干教师培训;在全市开展“拉网式”的教学常规大检查, 开展12 个学科的教学观摩暨评比活动;教师参与了15 项省级课题立项;共有13 个学科148 篇论文和5 个类别75 篇综合论文参加省级评选荣获省级一、二、三等奖;2015 年, 获得省级培训活动、教研活动优秀组织奖4 次, 海南省教师培训管理绩效考评“优秀”等次 (全省共6 个) 、教育部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优秀组织奖”。“十三五”时期东方将下大力气抓质量提升, 培养市县级卓越校长10 人, 卓越教师50 人。

人民满意的教育是现代化的教育。近年来, 东方不断加大“校校通”、“班班通”等教育信息化建设, 以“互联网+”教育的变革为重点, 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 构建更加理想的东方基础教育新格局。目前, 校园计算机网络普及率为75%。到2020 年, 东方国家教育信息化标准达标率要达到100%, 深入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 全面完成智慧教育资源整合工程, 力争成为教育“创强争优建高地”的领头羊。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三

加强组织。为做好新版人民币发行配套工作,该联社成立新版人民币宣传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好一线员工的培训学习。及时传达省联社、市农信办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做好新版人民币宣传、培训、讲解等准备工作。

加强培训。组织联社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网点会计等人员加大新版人民币防伪知识培训力度,学习新版人民币的设计调整和新的防伪特征,使一线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新版人民币与旧版的差别和防伪特征,使学到的知识能够尽快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与电子器具供应商沟通联系,在规定时间内升级ATM机、助农取款机等电子机具,使其能够正常工作。

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四

【导语】海南事业单位招聘http://)统一公布招录结果,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八、聘用及相关待遇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本院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每位聘用人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资待遇按每月2700元(含300元绩效工资)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月工资为2500元(含300元绩效工资)。咨询电话:88866956、88865831;监督电话:88866179。点击下载>>>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doc

5.海南全省法院不再 篇五

本报海口8月9日电(记者丁汀)日前,记者来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访室,发现这里秩序井然,一如往常。然而,对于信访当事人来说,变化已经发生了:自今年下半年起,海南省高院不再开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延续了10年的“大接访”画上了终止符。

每个法院都有信访接待室,为什么每年一次的“大接访”和院领导接访格外引人关注?多位律师和信访当事人表示,领导批示、行政关注有助于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结果,甚至有人将其奉为打官司的“取胜法宝”,有的认为领导一个批示就可以改变生效判决。而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党政机关不再直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大量此类信访回流到法院,今年1至4月,海南法院涉诉信访数量上升150%。

为何不再“大接访”?海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皮修雁解释说,领导接访是带有较强行政化色彩的处理模式,海南法院今年初已经开始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由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对案件负责,院长、庭长不再过问案件。实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及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后,法院领导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情况的来信将不再作出批示,也不再回复。当事人如果需要反映情况,可直接向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提出。

有人提出:领导不接访,我上哪儿反映问题啊?皮修雁表示,从2015年3月25日起,海南省高院在原有信访接待室的基础上,开通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以减轻当事人申诉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拓宽和畅通申诉信访渠道,提高办案效率。此外,海南省高院还与省司法厅会商,动员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试行申诉信访律师代理制。此外,《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已开始在全省法院试行,海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光琼表示,省高院将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推进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良性互动机制建设,推选职业操行优秀、品质高尚和社会认可度高的律师代理申诉信访案件。

近期,海南法院还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地方德高望重的长者,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干部中,聘请调解专员,受法院、法庭委托调解纠纷,并对其调解和受托调解的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协助进行司法确认。

改革后,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要走什么程序?皮修雁解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可在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将不予受理。仍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处理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

据了解,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后,当事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案件已经走完法律程序,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缠访缠诉的,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启动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将不再登记、不再受理、不再答复。

点评

将疑虑解决在诉讼过程中

针对“信访不信法”问题日益凸显,中央制定《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着手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海南全省法院不再开展集中“大接访”或院领导定期接访,是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一种探索。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改革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必须更加注重程序正义、阳光司法,必须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做好释法答疑等工作,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不断改进作风,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将各方疑虑在诉讼过程中解决,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和公信。而对于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的意见,则要按法定程序解决。特别是完善追责制度,确保有错必纠。

6.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六

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经资格审查,符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面向全省公开选任处级领导干部报考条件,获准参加笔试的人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划排序):

一、省检察院正处级领导职位

1、侦查监督处处长(18名)

马劲平云杨宇王开华王若冯伯仁

刘涛许松张立栋张释陈廷河

陈煦唐涛徐金明黄太银

2、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6名)

王立海刘本荣李红利唐论曹东升

3、基层检察工作处处长(8名)

王文芳王光雄邢姑张慧君李海洪

赵德君

二、省检察院副处级领导职位

1、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副处长(17名)

文承豪王昌文王威王维福刘政

李晓光陈运林华郑家宁柯然

谢列思路美玲蔡海旭

2、侦查监督处副处长(17名)

方继云王达优王雄邓兴国冯永忠

陈雪芬陈辉麦雪良周传忠林静

郭慧丽傅铮戴宾 左梅霞陈振生韩颂 林山吴卫殷建军张晖郑景铭刘东陈敏 郑齐全吴靖秦瑞静 李宏伟胡华国

3、公诉一处副处长(10名)

王礼玲关迎春刘知了张翔张燕云周华郑海旺倪承山谭小红黎新骞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7.人民币升值对河南省外贸影响分析 篇七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随着外贸进出口额的不断扩大,我国也将成为世界上贸易摩擦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这种贸易摩擦正在全球演化成一场汇率之争,人民币面临着巨大的升值压力。这种压力既有来自国际社会的外界压力,又存在着因外汇供大于求的内在压力。改革开放30年来,河南省对外贸易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汇率的变动会从内到外, 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方面以及各个层次对经济运行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其中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则是对外贸的影响。那么人民币升值将会对河南省贸易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汇率变动影响贸易收支的渠道分析

汇率变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影响贸易收支:

1、汇率变动引起的贸易商品价格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

汇率变动可通过引起省内和国际市场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来影响进出口和贸易收支。

2、汇率变动引起的收入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汇率变动可以通过影响国民收入来对贸易收支产生影响。

一方面,如若贬值国存在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资源,则贬值可以刺激国内外居民对本国该种产品的需求。贬值的这种支出转换效应会改善自主性贸易余额,自主性贸易余额的改善会通过凯恩斯乘数的作用,提高一国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增加会相应提高国内支出。如果贬值引起的自主贸易余额改善超过因国民收入增加而带来的进口增幅,则货币贬值的主要影响仍然是改善贸易收支。另一方面,贬值通常会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出口商品价格下降,从而导致贸易条件恶化。若国民收入中支出于进口的比重很高,则贸易条件对支出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在国内货币贬值后,在同样名义收入水平下,消费者只能购买较少的商品(包括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 也就是导致实际收入的下降。这必然导致贬值国支出的下降,从而改善贸易收支。

3、

汇率变动引起的价格水平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汇率变动除了影响贸易品相对价格外,还会影响本国一般价格水平,进而影响贸易收支。

4、汇率变动引起的支出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汇率变动能够通过影响支出变化进而影响贸易收支。

支出变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代表结构变动的支出转移,另一种是代表数量变动的支出改变。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是通过支出转移和支出改变共同完成的。

二、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河南省对外贸易影响的评价

据海关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1-10月,我省进出口总值为103.1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2%,其中进口继续保持强劲增长,进口总值为35.3亿美元,较同期增长40.9%,出口增速今年再次超过全国平均增速 (26.5%) ,实现出口总值为67.8亿美元,较同期增长26.6%。与其他中部5省比较,我省进出口总值列安徽 (128.8亿美元) 、湖北 (118.6亿美元) 之后,位居第三;出口仅次于安徽 (70.8亿美元) 列第二;进口仍列安徽 (58.0亿美元) 、湖北 (53.5亿美元) 、山西 (40.2亿美元) 之后,位居第四。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加大了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在双顺差的压力下,半年多来人民币在小幅缓慢升值。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1、人民币缓慢小幅升值对我省外贸的负面影响不大。

一般认为汇率升值将使得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上升,外国对其出口商品的需求就减弱,这样出口规模必然减少而进口规模上升,贸易收支恶化。但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省与最主要的三个贸易伙伴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贸易收支的影响非常弱, 因为决定贸易收支的变量主要不是汇率而是需求。而且我省境内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比重非常大,加工贸易、尤其是加工贸易出口占我省外贸实绩的一半以上。当人民币升值后,原料进口价格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出口量下降的负面影响,在这种贸易结构下,汇率变动对贸易的影响比较小。所以人民币缓慢小幅升值对我省对外贸易不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如果短期内人民币大幅度升值,可能会对我省和欧洲的贸易产生比较大的冲击。而且短期内人民币大幅度升值会使得我省初级产品的贸易逆差迅速》转249页扩大,不利于我省初级产品的贸易平衡。

另外由于我省对外贸易中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占了很大的部分,如果短期内人民币大幅度升值会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成本,利润空间会降低,从而有可能使得这些外商企业撤出我省,这将不利于我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因此人民币不适合在短期内大幅度升值。

2、人民币小幅缓慢升值有利于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

长期以来我省出口企业都是走粗放增长的道路,依靠丰富廉价的劳动力的优势,出口的都是些中低档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的产品都是高消耗、低附加值的。出口产品以定牌、贴牌为主,自有品牌少,企业赚取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经济效益低下,可持续能力比较弱。人民币小幅缓慢升值后我省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被削弱,这样会促使我省企业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快出口产品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大力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可以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我省外贸增长方式向质量和效益型转变。

3、人民币小幅缓慢升值有利于我省改善贸易条件。

贸易条件的改善意味着同等数量的出口商品能换回比基期更多的进口商品。贸易条件恶化和出口产业结构不合理有关,更主要的原因是人民币汇率低估,所以人民币小幅缓慢升值可改善我省不断下降的贸易条件,有助于我省的外贸出口企业走出低价竞争的困境,虽然目前我省的一些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相对比较高,但是他们的利润率却是非常低的,很多出口商为了抢占国外市场都采取低价策略,形成了恶性循环。人民币小幅缓慢升值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这些出口商的利润增加,从而改善我省的贸易条件。

4、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有利于减少贸易制裁并改善贸易环境。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有利于缓解欧盟、美、日等与我省的贸易摩擦。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调整, 我省与欧盟、亚洲区贸易不断上升, 中美贸易占比相对下降, 单一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 不利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形成一个稳定的贸易环境。

摘要:人民币升值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是在我国宏观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作出的明智决策。本文通过对河南省进出口贸易现状分析, 认为这次升值短期内对河南省外贸规模和增长速度没有明显的影响。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它将有利于转变河南省外贸增长方式, 改善河南省贸易条件, 有助于利用国外资源, 继续扩大出口。但也有可能使一些劳动密集型出口行业和企业陷入困境。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汇率,外贸,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杨、余维彬: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回归有管理的浮动[J], 经济研究, 2005年第8期

[2]、廖晴飞;论建立东亚货币区及其主导货币的选择[J], 亚太纵横, 2004.6

[3]、李俊江、史本叶:论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贸易收支的影响[J], 经济纵横, 2005年第9期

[4]、梁琦、王洪亮、黄瑞玲:中美、中日双边贸易收支的影响因素及其比较研究[J], 管理世界, 2005年第5期

[5]、卢向前、戴国强:人民币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1994-2003[J], 经济研究, 2005年第5期

8.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八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逐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培训体系

1.拓宽高级工专业设置,加大在校生高级工的培养力度

近几年,随着学校基础设施及实训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能满足高级工培养的专业也在逐步拓宽。目前,化工工艺、化学检验、橡胶加工、化工仪表、化机维修、电器维修、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平面设计和网络维护七个专业九个工种均能满足高级工的培养。高级工在校生人数也在逐年递增,现高级工在校生达 1061人。

2.提高学历层次,实现学历和技能教育的有机结合

通过与省内高校联姻,开办高级工、大专班为一体的学历加技能教育,不断探寻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建立适应新形势下高起点、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

3.开展面向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为企业服务

焦作市是一个以煤炭、化工为主导产品的重工业城市,化工高级技校建校三十年来为全市化工行业培养了大批技术工人,但大多数为中级工,这些技术工人目前均是企业的骨干力量,急切需要提升技能,针对现状,学校结合企业特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鉴定,并发放高级工资格证书。

二、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1.完善培训机制、拓宽培训领域

学校先后出台了农民工培训方案和奖励政策,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农民工培训的联系和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学校现有设备资源和师资力量的作用,广开培训领域,近年来,先后承担了化工、橡胶、维修电工、钳工、焊工、计算机等工种的培训,形成了以化工、橡胶为主,电、钳、焊、计算机为辅的培训格局。

2.做精农民工培训的品牌专业

化工、橡胶两大专业在焦作市具有很大的市场,为做精该专业的培训,学校教师每年暑假都要深入企业学习、提高,特别是对具有一定规模企业的产品及生产工艺,不仅要求教师进企业学习,而且要求教师自编该产品及生产工艺的校本教材,目前,已基本实现凡我市的化工、橡胶产品,我校均有针对性的自编教材。

3.开展中、短期订单式技能培训

随着焦作市工业的快速发展,占地农民工的培训需求越来越大,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制定了一套以满足企业需求为前提的培训工作计划,确保随时随地为企业开展服务。

三、强化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的无缝对接

加强校企合作,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资源互用,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从单纯的学校教育向学校教育与企业实践相结合转变,是当今技工教育的首先,是为企业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

1.改革课程设置体系,建立覆盖我市主要化工企业产品的教学计划

为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的无缝对接,学校首先从改革教学计划入手,即将本校自身特色与当地用工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课程体系。具体来说,是在对每个专业进行课程设置时,不仅考虑部颁计划,还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结合焦作市经济发展中企业的用工需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将企业理念、企业管理以及有关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加以选择和提炼,建立了覆盖全市主要化工企业产品的教学计划。如:焦作市的主要化工产品有离子膜烧碱、聚乙稀、钛白粉、多晶硅、化肥、子午胎等,而这些内容并不在部颁计划之中,且没有现成的教材,我们组织教师深入相关企业进行考察学习,编写教材,纳入我校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中,从而使教学更贴近企业,毕业生更受企业欢迎。

2.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实施订单培养

订单培养是校企合作的形式之一。为适应企业岗位需求,校企双方签订用工协议,确定“订单班”专业及学生人数,实行定向培养。这种“校企合开直通车”的订单式教育,实现了“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的目标,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赢的目的。2009年学校分别与昊华宇航集团、佰利联股份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3. 创新办学模式,加大对企业在职职工的学历+技能培训力度

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在职职工对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学历层次的愿望不断增长,为此,学校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大了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为企业服务。2009年我校与武陟绿宇化工、武陟艾卡橡胶等多家企业合作,进行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学历教育,深受企业欢迎。

四、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

1.建立健全以工作任务驱动为引领的“一体化”实训教学课程体系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指老师将教学内容隐含在一个或几个任务中,以学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的过程作为教学活动的中心,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完成一系列“任务”,从而得到清晰的思路、方法和知识的脉络,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用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一体化”学习。近年来,学校在实训课中进行了任务引领型“一体化”教学试点,将教学的主要环节分为六大环节:创设情景,引入新课;出示目标,明确任务;学案导学,自主学习;明确分工,交流讨论;成果展示,教师点拨;反馈检测,总结拓展。同时并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评价体系,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2.改革课堂教学,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

传统的授课方式,以教师的教为主。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灌输,这种课堂教学方式不仅抑制了学生的参与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有甚的是今天的技工学校面对的学生大多数是不爱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即使教师讲得再好,每个班真正听课的学生寥寥无几,多数学生以睡觉、说话、玩手机、看小说来打发时间。为此,学校以课堂教学评课标准为抓手,打破传统的授课模式,将行为引导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模式相结合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学校将每节课分为六大环节,即知识回顾、导入新课、讲解新课、学生分组讨论、学生分组总结、教师点评,并且要求教师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课堂教学中贯穿德育教育,将对学生人格的培养落实到每一节课中。二是将竞争机制引入课堂,以小组合作学习为抓手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竞争意识。三是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放弃,关注每一个学生。

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多年来,学校党委对教师队伍建设非常重视,通过不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我们在师资培训上采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法,一方面抓教师的业务素质。通过外出培训、下企业顶岗实习、技术比武、学历提升、辅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等形式各异的活动逐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一方面抓教师的人文素养。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以爱岗敬业、职业礼仪、职业心理、书香校园和企业文化等形式各异的培训,以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

9.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九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收、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第七条建立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及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等基本康复服务给予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对新生婴幼儿先天性功能缺陷免费筛查、早期治疗和救助,对孤残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治疗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康复提供医疗救助,逐步提供免费的基本康复服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制度,通过补助、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给予适当的交通费和生活费等补助;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采取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保障本地区适龄残疾人就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因地制宜建立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数额不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的2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按前款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

公共财政投资、政府购买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或者农疗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者农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前款所称工疗、农疗机构是指集劳动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开展生活与职业技能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放宽贫困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待遇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供养和救济。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通过公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

乡镇、街道、社区应当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

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申请租售保障性住房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进行安排,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适当照顾。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和体育训练场所。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景区(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二十三条车站、码头、机场、医院等场所和公用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残疾人优待服务窗口,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车站、码头、停车场、大中型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应当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

面向公众服务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当推广手语。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残疾人不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执行减免收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

10.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十

2007年02月16日 12时55分331

主题分类: 宪法制度

“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

(1993年3月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及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可以申请旁听。旁听申请办法和注意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分组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对议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举行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其他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或者完善决策措施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进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出修改稿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才交付表决,但在审议中对该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机构(以下简称统一审议机构)进一步审议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由统一审议机构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的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扼要说明。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省长、副省长,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组织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由常委会办公厅将各方面的意见汇总,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质询的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其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会议期间答复、在闭会后限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或者在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提出质问,发表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有充分准备,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相关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对任职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对免职人员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其他议案,一般采用表决器或者举手的方式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

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1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十一

关键词:保险行业;保险企业;发展之路

2015年5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保险组织体系、夯实保险业发展基础、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等10大方面,提出了26项政策措施。

作为保险行业的主体之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政府的文件精神、顺势而为、抓住发展机遇,既是工作职责,也是进一步坚定行业、企业信心,树立愿景,勇于发展的必要。因此,在多次参加海南省金融办、海南省保监局等政府部门召开的《实施意见》学习研讨会议后,形成对《实施意见》的一些思考和理解,在此分享如下。

1 《实施意见》回答了海南省人民政府为什么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保险行业的问题

《实施意见》的第七条明确提出:发展保险行业,是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是提升海南省社会保障水平和治理水平的需要。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其资金投入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是世界平均水平,依靠政府的社会养老及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捉襟见肘,亟需商业和市场化手段给予补充和支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社会保障需求和治理需求,这是政府支持和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实施意见》的出台,实现了以前保险行业“我要发展”到政府主动“要我发展”的重要跨越,在中国以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建设的体制条件下,这种变化是历史性的,更是海南商业保险企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2 《实施意见》回答了海南省将如何发展保险业的问题

第一,海南省政府提出了“到2020年,争取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的战略发展目标;第二,海南省政府通过完善保险组织体系来发展保险业,包括丰富保险服务的主体和壮大现有保险机构等措施;第三,海南省政府将进一步夯实保险行业的发展基础,包括加快保险行业的改革创新、加强保险业信息基础建设和牢牢守住行业风险底线;第四,政府将全面优化海南保险业发展的环境,如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强保险用地保障和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等多个方面。

《实施意见》通过对以上方面举措的具体阐述,明确了海南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式、发展途径、发展动力与风险底线等各个方面,回答了如何实现海南保险行业的繁荣发展问题。

3 《实施意见》回答了在海南要发展什么样的保险业问题

结合海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实施意见》提出了在海南要加快发展旅游保险、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探索开展巨灾保险和大力发展海洋保险的发展计划。同时,也提出了支持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尽早在海南开展个人税收遞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计划目标。应该说,《实施意见》在回答要发展什么样的保险行业问题上,充分考虑了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区域特色。

4 从《实施意见》看未来海南保险行业与企业的发展之路

显而易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揭示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于发展海南保险业的决心、目标与计划,也为海南省保险企业的发展明确了信心和方向。但是,基于海南省的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来看,海南人口少,只有900多万人口,经济发展相对滞后,2014年全省GDP仅3500亿人民币, 2014年全省保费收入约85亿元,是全国保费收入最少的省份之一,海南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项指标都说明,海南省的保险业发展情况与中国大陆其他省份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一方面说明,海南未来的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空间巨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海南省保险企业的发展,如果与大陆其他省份的保险企业一样,在“大而全”的发展道路上,必将面临较多的困难和人口与经济的总量限制。

从《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未来海南的保险行业发展,将可能是在服务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充分结合海南的产业结构(以农业和第三产业为主,工业比重不大)特色与区域特色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走“小而精”的具有海南特色的行业发展之路。

在这样的政府导向和经济背景下,海南省各保险企业要充分抓住政策优势,取得历史发展机遇,将不得不结合海南区域和经济的特点,改革创新,从中发现和提高自身保险产品和服务对海南经济社会的渗透力,在服务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快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中,找到自身的定位和占领应有的市场份额。这一方面,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去思考和了解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另一方面,更需要我们在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乃至企业的发展定位和组织能力打造上,具备更多的改革与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29号文件,2015年5月14日印发.

[2]《保险统计年鉴》.2014年.

[3]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南省金融业发展报告》(2013年

度).2014年3月.

[4]《海南统计年鉴》[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14年度.

作者简介:

1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十二

在咖啡产业稳步发展的同时, 向更深层次、更广阔的领域发展。 在咖啡园中套种橡胶、西南桦、澳洲坚果等株型高大的树种, 为咖啡生长提供荫蔽环境, 建成高质、高产、高效的生态园, 形成在同一地块内多个农业生物种共生, 空间多层次利用。咖啡套种橡胶, 在同一地块可以获得两种收入, 每亩420株咖啡, 亩产量不低于一吨, 25株橡胶, 投产后每株橡胶年产干胶5公斤, 只要种植管理好, 就可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这种经营模式即增加农民的收入, 又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咖啡套种橡胶, 首先是降低了劳动力投入成本, 农民只要管理好咖啡, 橡胶也相应得到了管理。如只单一地种植橡胶, 胶林行距间10米左右的保护带, 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力清除杂草。

发展咖啡套种橡胶种植, 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 提高了种植基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提高了农业产业、专业化水平, 夯实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企业也在西山乡建立套种示范基地, 并无偿为农户提供咖啡、橡胶种苗, 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 在公司带动下, 好多农户尝到了甜头、银行存款也慢慢鼓了起来, 西山乡人民看到了富裕的路子, 咖啡套种橡胶农民朋友笑湾了腰, 农民朋友们都说党的政策好。

因此,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 体现了全乡“四群教育”的深入开展, 干部直接联系群众, 帮助群众发展产业, 选准的咖啡套种橡胶项目是群众期盼的项目, 是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税增长的富民兴乡的产业, 鼓励群众大力发展咖啡套种橡胶产业。一些群众尝到甜头都分分表示坚决围绕乡党委、政府确定的发展规划、思路把这个富民、高效的经济林果项目做大做强, 以达到富民强村目的, 让群众走上小康道路。

1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十三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第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经过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4.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篇十四

网站简介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在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关心、指导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协作建设而成的。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河南省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面向社会的窗口,是公众与政府交流互动的渠道,对于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现开通“今日河南、河南概况、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专题专栏、互动交流”等栏目,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和与政府业务相关的服务,逐步实现政府与企业、公民的互动交流。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这对于河南近1亿的亲爱的广大公众来说无疑是了解本土民情、政治、文化等最好最直接的方法。

网站大事记

2010年7月21日,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到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考察调研,对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提出了新的、具体工作要求。

2009年9月4日,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郭庚茂在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省长孔玉芳等领导的陪同下,到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调研,专门视察了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2009年4月29日,史济春副省长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视频直播间,谈我省“企业服务年”开展情况。

2009年3月26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就“己丑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的主题、亮点对省政协主席王全书进行了专访。

2008年12月31日,河南省政府代省长郭庚茂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表新年贺词,向全省人民、海内外朋友和广大网友致以新年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网友反响热烈。

2008年11月,省政府门户网站参与2008河南省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工作。2008年11月3日,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做客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播间,谈从严治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访谈结束后,副省长秦玉海等领导来到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视察工作,与编辑部员工亲切握手,并与大家合影留念。

2008年8月,省政府门户网站加强网站安全保障工作,对网络设备及系统进行多次安全排查,保证了奥运期间省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2008年6月27日,省政府门户网站邀请部分内容保障单位就政务动态信息报送、领导访谈、网上咨询及日常内容更新等内容保障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推进内容保障工作。

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政府副省长宋璇涛接受省政府门户网站专访,介绍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援四川汶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我省援川救灾工作情况。

2008年4月,省政府门户网站按照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对网站栏目进行了调整,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发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申请系统等。

2008年3月18日,省政府门户网站邀请郑州市副市长穆为民就“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了视频直播访谈,访谈当日,省政府门户网站论坛主题帖子被浏览近2万次,网友跟帖提问近500条,近3000名网友在线观看访谈视频并参与讨论;访谈受到省内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大河网、河南手机报等媒体对访谈发布预告并予以报道,其中大河报、河南商报均以两个整版篇幅对访谈内容进行报道,中国政府网还对

访谈进行了转载链接,访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12月31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一周年。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领导为省政府门户网站题写寄语。

2007年5月18-20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内容保障相关人员进行了省政府门户网站应用技术培训。

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显示,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全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位居省级政府网站第12名,较2005年提升15个名次,成为绩效排名提升最快的省级政府网站。

2006年12月31日,省政府举行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仪式,省委常委、副省长孔玉芳点击开通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1月9日至10日,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会议暨首届河南省电子政务论坛在郑州召开。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总编辑朱夏炎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中心赵建青处长到会指导工作。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建设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对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他强调内容保障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关键和重中之重,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同时,要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绩效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内容保障工作水平,切实做好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2006年10月1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试运行。

2006年9月27日,省政府秘书长卢大伟听取网站建设的专题汇报并指出: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是我省政府对外宣传、外界了解河南的权威渠道,也是群众了解政府工作、政府为民服务和与群众交流的权威渠道。要求一定要把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好,建成国内一流政府网站。

2006年5月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设备购置及工程监理招标工作。

2006年3月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005年7月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专家论证评审。

2005年初,省政府决定改版建设省政府门户网站,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网站建设工程,确定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为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协作单位,承担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工作。

1999年,省政府网站开通。网址

15.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十五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 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 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 对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9号) 精神,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

依托各类创新型产业集群, 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 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 完善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 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 重点打造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 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郑州、洛阳及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 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 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 (以注册时间为准) 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 经批准可酌情减税或免税。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 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推动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享受同级国有研发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为载体, 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 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 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熟化。

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 省辖市、县 (市、区) 财政科技资金可根据技术交易额度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定奖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入驻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 并在办公用房和租金上予以优惠。

各省辖市特别是郑州、洛阳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市, 要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豫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所在省辖市、县 (市、区) 政府可根据其平台发挥效用及科研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 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费用, 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 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经年度考核合格, 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 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投入的孵化资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

五、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加快发展风险投资, 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 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充分发挥省中原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 支持解决孵化载体在孵企业等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加快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着重用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中小微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有条件的各类集聚区设立种子基金,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种子基金, 对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偿或有偿股权投资业务。省市联动, 可按照种子基金实际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充分运用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

推进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助。

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以建设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为契机, 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 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支持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等国家高新区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工作, 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质检和技术中心, 提升已建省级及以上质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研究制定《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 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 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检验检测机构试点整合, 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 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 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 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咨询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 创新服务模式, 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服务。建设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 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 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 加强产品研发, 拓展传播渠道, 开展增值服务, 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

八、完善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体制

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 构建全省科技条件共享共用平台。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 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

科技服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实施河南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重点支持一批集聚省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 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 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 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制度, 充分发挥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引领作用。

十、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 研究制订和逐步建立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 推荐一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 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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