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共8篇)
1.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一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会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会计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者在承办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所应履行的职责。往往因其未尽职责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审计委托人及社会利害关系人的重大经济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审计责任在于“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独立审计领域里关于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的界定有三个基本点:
一是审计人员执业时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如果他遵循了则就尽责了,也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只是对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做出合理保证,而不是完全绝对的保证。
三是审计人员只是对已审会计报表做出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而不是对委托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两者关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联系紧密的概念,两者归属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彼此不可替代、减轻或免除,但会计责任常常影响审计责任。
2.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二
【关键词】卫生监督执法;经济发展;相关影响
一、卫生监督执法概述
作为我国卫生行政部门的基础行政执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卫生监督执法的核心目标在于保护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控制传染病传播及预防各类污染等。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主要以《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作为指导,通过设立相关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行使卫生监督职责。同时,卫生监督是根据相关卫生法律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的各种行为或活动所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其相对的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被监督的当事人。通过卫生监督,可维持正常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服务秩序,让群众健康及相关法定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二、卫生监督执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卫生监督执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会变得愈来愈成熟,整个市场也必将朝着信息化方向发展。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而言,其影响因素众多,环境因素便是其中之一。通过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可促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平衡,这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相契合的。同时,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对于社会安全管理也具有促进作用,可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一方面,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可让整个市场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并可对部分产品中的潜在风险因素进行预防性控制,避免出现卫生安全事故,这对于市场发展及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始终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卫生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群众健康保护也愈来愈受到重视。换句话说,卫生监督执法为整个社会提供了一个相对健康、稳定的软环境,为国民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可得到更多的优质人力资源,这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无疑是有益的。
2.经济发展对卫生监督执法的影响
从客观角度来看,经济发展对卫生监督执法会带来积极影响。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群众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也会不断提升,群众本身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增强,这就给卫生监督执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当然,部分情况下,经济发展政策与卫生监督执法也会产生一定冲突或矛盾,增加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复杂程度,并对执法工作产生了一定约束。甚至部分企业以矛盾为理由,会对卫生执法进行阻挠或抵触。这就要求地方政府需要根據地域特点,对经济政策进行调整,从平衡角度,尽可能消除经济政策与卫生执法之间的矛盾,保持两者的协调性,促使区域经济与环境卫生协调发展。因此,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让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权力得到保障,保证执法工作的成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主体之一。换句话说,卫生监督执法与区域经济发展始终是相互关联的。这就要求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做到“依大势所趋”,让自身执法工作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起来,使两者产生联动效应。
三、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有效举措
首先,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明确卫生监督执法统一计划及发展方向。政府要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引导,使其走向环保型发展道路。在传统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主要是以人力监管为主,管理效率较低。而在当前时代背景下,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将信息技术与卫生监督执法充分融合起来,实现执法信息化,以此来提升管理效率,让卫生监督变得更加人性化、科技化。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人才队伍建设。结合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政策规定,对卫生监督体系进行优化,从而为社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卫生服务。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来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进行。另外,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对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严惩,促使医疗卫生系统保持良好的循环发展状态。
四、结语
卫生监督执法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可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又可为卫生监督执法创造出一个相对良好的执法环境。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也会出现一定的矛盾或冲突,这就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门进行充分协调,促使两者平行发展,让区域经济与环境发展相协调,为群众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桑同斌.卫生监督执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探析[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253.
[2]桑同斌.浅论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念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J].东方企业文化,2014(11):161.
3.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三
再论科学技术与人工自然之间的关系
科学技术与人工自然是人创造物,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保证.本文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系统的论述.
作 者:霍玉枝 HUO Yu-zhi 作者单位:龙岩学院 图书馆,福建 龙岩 364000刊 名: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年,卷(期):25(2)分类号:N0关键词:科学技术 人工自然 人类社会 生产实践 和谐 创造
4.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四
一、中国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典范
中国梦源于对近代中华民族百年历史的深刻把握。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一个国家,没有理想是落后的,没有思想是停滞的。中华民族是一个从来不缺少梦想的民族
二、中国梦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
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一重要论述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人民群众新期待有机统一起来,全面系统阐明了中国梦的科学内涵。
三、中国梦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指明了方向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三个必须”,第一次把中国道路、中国精神和中国力量三大要素有机统一起来,清晰概括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要求,指明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方向。
四、中国梦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的新境界理论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与时俱进。中国梦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凝结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华,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新的内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进到新的境界。
五、实现中国梦归根结底要实干兴邦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人类的美好理想,都不可能唾手而得,都离不开筚路蓝缕、手胼足胝的艰苦奋斗。习近平同志强调,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实干,基本实现现代化要靠实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实干。要把“认同中国梦、践行中国梦、实现中国梦”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自觉追求,埋头苦干,锐意进取,用劳动与汗水成就中国梦。
5.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五
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由于与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联的。如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避免其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 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 新闻自由 司法权威
引 言
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给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那如何处理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呢?新闻媒体和司法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其二者间既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矛盾与冲突,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共存,最终实现社会公众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以期更好的指导工作。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分析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和相互间的冲突分析
(一)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不少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旁听需求,加之现代社会中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来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的报道实现了间接公开,扩大了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原则得到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
二是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对瑕疵裁判、冤假错案的无情披露,监督司法机关有错必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最终使个案的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的维护。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力地促进司法机关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缺点和疏忽,从而改善自身工作作风,使司法活动也变得日以文明和规范。同时,新闻媒体的有力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了“阳光下的审判”。
三是有助于改进审判作风和提升执法水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其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审判工作经新闻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办案法官的业务水平。新闻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报道,客观上会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去阅读案卷,深入了解案情,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以更加缜密、严谨的思维进行判决。一方面必将提升办案法官的职业涵养。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会促使办案法官按规定着装,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仪表会更加严整,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所以,审判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素质的同时,强化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有效提升办案法官的综合素质,也能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有助于扩大办案效果。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调处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新闻媒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预防犯罪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媒体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也在向社会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审判活动追求的“事实”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两者间存在差异。司法审判活动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就是说审判活动只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新闻媒体也有在“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进行报道的倾向,但是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要求有别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即新闻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途径了解到的事实,而司法审判所要求的是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新闻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也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它可以报道某些只注明消息来源的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法庭却不能采用这样的信息。由于两者所采用的“事实”不同,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结果与新闻媒体对所披露的案件所期望的处理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冲突性。
2、新闻媒体的介入会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对于某一案件,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影响司法人员的办案思维。这些都可能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3、“有偿新闻”的出现势必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往往出于自身生存的需要,会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个别法制观念淡薄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在未结案之前,也会做出倾向性的报道,甚至对案件妄加评论;有的为提升网络点击率或阅读量,经案件当事人的邀请,在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歪曲报道以迎合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趁虚而入。也就是说,新闻媒体通过有偿新闻、媒介审判等形式形成“媒体压力”,这必将侵害某一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新闻媒体形象,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三、对构建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间和谐关系的建议
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所以,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披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此防止和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削除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与合理构建,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主导性关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对司法机关自身的要求
一是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人民法院应积极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务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同时,办案法官要精心审判好每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出现瑕疵,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大力开展审判公开活动。公开审判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性、感染和教育的作用,并成为今后行为的指向;程序公开还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3]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应根据案件性质,有意识地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阳光庭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并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全程录音录像等网上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及时为网民答疑解惑,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深入开展,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理解法院,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做法院文章的人没有机会。同时,应准予新闻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并为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访报道创造便利条件,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有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
三是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通过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与新闻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减少舆论炒作风险。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各级司法机关的的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将群众关心的案件情况公之于众,使新闻媒体可以从正规渠道获取官方消息,让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这样既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防止公众的猜疑和舆论盲目的导向,最终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是强化自我宣传意识。人民法院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上报稿件、编发院内信息简报,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壮大宣传声势,做到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合声合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内部的自我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网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传平台对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宣传,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对外宣传。进一步加深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努力与其建立起诚实可信的良好关系,协同做好每一个旁听庭审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拓宽法制宣传面,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声势。
五是提升面对新闻媒体的能力。面对新媒体出现的即时化、多样化、复杂化、国际化新情况,一个涉法的网络事件很可能形成“无利害关系冲突”,形成“网络暴力”从而殃及法院。面对新媒体这柄“双刃剑”,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地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新媒体时代法院工作规律的研究,着力把握新媒体的传播规律,悉心体察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公众情绪,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院权威的声音及时传送到微博等新媒体的各个角落,最大限度增加舆论的“正能量”。工作中,应完善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舆情收集研判机制、预警机制、危机公关应急处置机制、一站式答复机制等,对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新闻发布出去,以抢占先机,把握主动,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权,降低与新闻媒体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从而避免新闻报道失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二)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涵养。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视新闻媒介与独立司法的区别,时刻谨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报道案件信息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和客观的情况,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公正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
二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审判过程中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裁判员、审判员,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强化涉诉稿件的审核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内部的审稿力度,对监督司法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政策法律关,确保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避免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侵害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从而正常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结 语
6.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六
一、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能的基本概念
1.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
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代表企业的领导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对部门内成员是否遵守单位内部的方针、政策、程序、制度及履行其职能进行监督;二是代表国家对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法律法令、公认会计准则遵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会计核算内容、会计报表和决算进行审计评价和签署意见,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法规,保障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可见,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代表国家监督的性质。
2.内部审计服务的职能
我国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为领导在宏观决策、制定政策、解决问题提供真实数据,为部门、单位的领导做出正确决策服务,为实现部门、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为保护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第二,为国家审计机关、为上级管理部门服务。业务上,它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上报审计报告,提供有关的数据、信息,为国家实行宏观控制服务,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
二、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传统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查错防弊,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主要工作都集中在财务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审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地位不具备独立性,审计结果也没有强制性,如果审计部门一味地强调监督,强调查错防弊,而且总是事后算账,会使内部审计的道路越走越窄。另一方面,企业财务部门开展的各种稽核、评审、检查等,实际上也相当于财务审计,如果内部审计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领域,内审机构将逐渐失去存在的必要。这种形势下,内部审计只有创新审计理念,拓宽审计领域,从以监督为主转向以监督与服务并重,从财务审计拓展为管理审计,以防范风险、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为目的来开展审计活动,从而建立起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内审体系。
当然,在强调内部审计服务职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其监督职能。监督始终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监督不仅包括对企业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检查督促,更包括对企业内控系统的监督,对企业经营战略与规划执行的监督,对经营管理者遵纪守法、履行职能的监督以及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经济信息完整真实的监督。从根本上讲,这些监督都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自我制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服务,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最高目标服务。强化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并不会削弱其监督职能、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反而可以促使监督职能的到位。监督职能的到位又可以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从而实现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
三、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关系的措施
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是不可分开的。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当中,往往只注重内部审计监督,而忽视内部审计服务。这种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片面认识,不利于全面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1.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
(1)内审人员要转变观念。要将内部审计的目标提高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层次上来,要为决策者和管理层服务,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内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将自己置身于事情之外、凌驾于单位之上,应将自己视为管理部门的一员,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实行再控制;要重新认识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内部审计履行监督职能,有利于促进单位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规范单位管理。与此同时,要认识到监督本身也是为单位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发展大局服务。明确两者的关系,就是找到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基准点,树立内部审计必须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目标。这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立足服务、坚持监督,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更好地为企业的整体发展服务。
(2)企业领导者要转变观念。企业领导是否重视内审工作,能否接受和采纳内审部门的建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审职能的发挥。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是促进完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内部管理的切实需要,要重视、关心、支持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工作。要积极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特别注重选拔输送优秀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在经费上给予足够的保障,从而为审计人员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协调好审计部门与其他各个工作部门的关系,为审计人员了解和掌握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政策变化提供条件,保证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3)各被审单位也要转变观念。要改变过去那种认为内部审计仅仅是来查问题、挑毛病的观念,变被动接受审计为主动配合审计,重视审计建议的落实。
2.调整完善审计体制和机制
(1)规范审计程序。首先,制定严格的内部审计标准,为内部审计监督提供依据,为审计结果的准确性服务;其次,要形成规范的内部审计流程,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合理的审计程序可以为审计的公正性服务。
(2)转变内审工作重点。内部审计要紧紧围绕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特别注意选择对单位效益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只有这样,才可以不断提高审计成果的效用和影响,使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审计内容除了对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还应逐步扩展到绩效审计和审计咨询,按照资金流的走向,对人、财、物进行更为全面、综合的监督。通过设立内审指标体系,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服务。
(3)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其目的是避免审计工作中的舞弊现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继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审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推广参与式的内部审计方式,即在整个内部审计过程中努力保持与被审计对象的良好人际关系,让被审计者认识到彼此的利益相同,确立统一目标,建立协作关系。
3.强化内部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
企业内部审计面临着多元化的经济活动和复杂的人际关系,要求内审人员具有高水平的技术素养、抗压能力、审查舞弊能力以及良好的交际和出色的表达能力。因此,内审机构应着力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采取集中培训、以审代培、鼓励自学等方式,或通过专题研讨、横向交流、交叉审计等活动,使内审人员掌握职业发展所必需的会计、管理、税收、工程、经济、计算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4.强化工作质量的提升
内审工作的质量是内部审计的“生命线”,其判别标准不是单纯地查出违纪违规问题的多少,而在于其是否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是否为促进企业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内部审计要用创新、发展的眼光,判断审计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决策依据和可行性建议。同时,归纳、分析、总结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对问题作出恰当处理,提出整改措施,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决定书》。通过审计工作质量的提升,真心诚意地帮助企业,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7.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七
关键词:联系;民法规则;民法原则
法律后果、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规则就是民法规则,其特征是具体明确。而民法原则主要体现了经济基础的特征、民法的本质,是判断民事行为、抽象价值的重要准则。在民法的全部领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则,而民法规则则适用于民法的特定领域。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实际应用中提供便利,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判决。
一、民法規则与民法原则的内在联系
在民法领域范围内,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适用,他们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促使两者之间存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一)在审判时两者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语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体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达上,无法全部准确、清晰的、完善的表达,而且也没有使用文字来完整的记录民法规则、民法原则,在具体的审判案件过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原有的法律基础进行参考,对于裁量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扩大,有理有据才是参照的标准。审判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审判,就很容易产生越权的问题。这一缺陷在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立法者就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力,并对法官的这种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完善立法,实现明确法律体系自身的目标,保证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1]。
(二)两者都具有民法精神
追求正义、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现的特征,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都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而且审判的结果也要与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相符合。保证在审判案件结束之后,整个审判的结果可以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正确的引导公民做出合法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及做出正确的社会主义生活目的。以此来激发出民法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使更多的社会公民养成准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实现民法的根本目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三)在整个民事立法过程中两者都可以体现出来
被人们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权法这两部法律,都需要通过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进行指导才可以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在个别案例的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质,法官在审判时还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印度刚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则,同时结合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对审判的结果产生认同感,达到其理想的社会价值观的实际需求。另外通过这种全面考虑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方法可有促进法律公信力的强化[2]。
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主要差异
(一)使用方式方面的差异
在使用民法规则的时候,主要是裁定个案的时候使用该规则,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实是民法规则规定事实的要求,也可以说民法规则规定的事实是有效的,并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民法规则做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若是民法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不能按照事实来规定,那么在审判中就无法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在使用的时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适用度,而民法原则的适用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其指导裁判个别案例的作用,在这时其他的民法原则会因为在适用度较高的原则下而发生失效现象。所以在比较特殊的个案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会因为案例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适用度的情况[3]。
(二)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根据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各自的内容来看,其不同的法律内容就决定了两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较为抽象、以及较强的概括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宽广,在民法的所有领域都可以使用该法律原则作为审批依据。而较为明确具体的民法规则内容,就决定了其在适用的时候,只是对某种具体的民事行为、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比较适用。
(三)内容方面的差异
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两者在内容方面具有不同之处,差异较为明显。民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部分,即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且这些构成要素具有较强的具体性、明确性,极大的限制了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然是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中就没有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说明,民法原则的内容相对比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则的时候,审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要补充相应的社会价值观等内容[4]。
(四)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异
与民法原则相比而言,民法规则具有较强的限制性,而且在实际使用这两种法律标准的时候,依照民法规则来形式裁量权更加贴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则则容易发生偏离。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的深入研究,从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之间既存在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区别的关系。只有深入认清两者在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内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才能够保证在实际应用中做出合理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J].清华法学,2014,06:43-53.
[2]郭少飞.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郑州大学,2015.
[3]马黎.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曾聪俐.原则与规则之间: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从两则案例谈起[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7:94-97.
作者简介:
朴秀妍(1993.03.30~)女,朝鲜族,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8.论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 篇八
[关键词]大学生 创业动机 创业模式
一、大学生创业动机
根据Erkko Autio等人在“Entrepreneurial Intent Among Students Testing an Intent Model in Asia ,Scandinavia and in the U.S.A”中的研究结果,创业的动机大体上可以归为以下4类:对成就的需要、对独立性的偏好、控制的欲望、改变家庭和个人的经济状况。大学生创业是适宜的创业环境与做好创业准备的大学生相结合的产物,但为什么会有大学生在本应认真学习的时候走上了创业的道路?他们的动机有一定的特殊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1.生存的需要。首先,由于经济的原因,许多的家庭越来越难以负担昂贵的学费,国家有助学贷款、奖学金制度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在沉重的经济负担压力之下,为了顺利完成学业,这部分学生中的一部分人只好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打工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具有创业素质的人会发现商机并且去把握它,开始走上了创业的道路。其次,当前我国高校学生中城镇生源的学生95%均是独生子女,培养他们的独立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学生开始独立承担自己的学习、生活费用,在他们中也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创业先行者。这部分创业者通常都以学习为主要目的,从事一些需要投入时间、精力较少的行业,对经济回报要求较低。
2.积累的需要。按照奥尔德弗(Alderfer)的ERG理论,人的需求分为生存、相互关系和成长。这三种需求并不一定按照严格的由低向高的顺序发展,可以越级。当代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于相互关系和成长的需要会逐渐强烈。一部分大学生为了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或者为了自己以后的发展或实现自己的某个目标做好经济上的准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会利用课余时间走上创业的道路。这个类型的创业者往往以锻炼为目的,承受失败的能力较强。同时由于压力较小,失败和半途而废的比例也比较高。
3.自我实现的需要。心理学研究表明:25—29岁是创造力最为活跃的时期,这个年龄段的青年正处于创造能力的觉醒时期,对创新充满了渴望和憧憬。他们思维活跃、创新意识强烈同时所受的约束和束缚较少,按照ERG理论对成长的需要也更为强烈。另外,由于大学生所处的环境,他们往往更容易接触一些新的发明和学术上的新成果,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本身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为了能早日實现自己成功的目标,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改变了自己的成功观念也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
4.就业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一方面表现为需求不足,另外一方面表现为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降低。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有一部分大学生也开始了创业。
二、大学生创业动机研究
大学生的创业模式,按照大学生参与创业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兼职创业、休学创业和大学后创业。这三种模式是大学生创业实践的选择结果。本章我们将分别讨论他们的特点和适用性,并且对这三种模式进行比较,以期为大学生在创业模式的选择上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1.兼职创业
兼职型创业是指学生不放弃或中断自己的大学学习而采取的在课余时间从事创业活动的创业模式。我国目前的大学生创业者对于这种模式倾向性很高,根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结果,我校学生创业活动中此种模式的比例占98%以上。这种模式要求学生在创业的同时不能影响大学课程的学习,因此选取此种模式的创业者在创业活动中所涉及的行业通常都是对创业者时间投入要求较灵活的行业,而创业者本人对于学习和创业的时间、精力安排必须合理,否则将会是一事无成。从大学生创业者的角度来看,选择此种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创业的目的是为大学学习服务的,即大学生创业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大学的学习而开展创业活动,通常可以归为两类:一是为了筹集上学费用开展创业,二是为了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开展创业。(2)创业的风险性太高,即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创业的风险太高,为了给自己创业失败后多一种选择,因此选择了兼职型创业。(3)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我国大学生对于家庭、社会的依赖在本文前部分已经阐明,所以大学生在对创业模式进行选择时,往往需要征得家庭、社会的同意。
兼职型创业模式的特点:(1)企业经营模式多样性,由于不仅要面对创业的风险和挑战还要完成繁重的大学课程,创业者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创业,而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不灵活的原因,企业的运营模式只能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企业的组织形式的多样性,一方面这是因为创业资本来源的多样性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大学校园相对于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一些创业者的创业活动仅局限其中甚至没有正规的法律形式。(3)创业企业的平均科技含量较低,这一方面是由我国创业大学生的整体现状决定的,另外一方面在校大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的专业技术知识上不完备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休学创业
休学创业是指学生为了创业而申请休学从事创业活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受教育体制的影响较大。因为我国高校中现在还有很大一部分实行的是学年制或不完全学分制,学生由于创业提出的休学申请很难获得批准,吉林大学目前就处于这样的情况。这种现状的改变还需要社会、学校对大学学生创业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我国创业大学生中采用此种模式的比例很小,清华大学作为我国大学生创业的发源地和创业氛围最浓的院校之一,作为全国第一家批准选择这种模式的大学,到目前为止只有10人以创业的理由申请了休学,只占清华大学总人数的0.04%,在清华大学创业学生中的比例是2%。选择这种模式的大学生不仅要面对创业的风险和挑战还要应对周围环境的压力。从另外一个角度,由于这部分创业者创业失败后还有另外的选择,即回到大学继续读书,在创业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应对风险和困难的准备,否则容易半途而废。这种模式也可以称之为缓冲模式,即创业大学生在休学期内通过自己的实践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能更有针对性地对创业模式作出选择。
休学创业模式的特点:(1)创业大学生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业,休学可以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更为充足的实践和经历,这对于创业的成功是大有裨益的。(2)创业者的承受失败能力相对较强,在同等条件下这种模式又给创业者提供了一种推出机制。(3)可变性,由于休学的时间限制最终大学生创业者还要根据休学期创业实际,在其余两种模式之间做出选择转变为其余两种模式中的一种。
3.毕业后创业
这种模式是指大学生在结束大学课程之后走上创业的道路。选择此种模式的大学生其动机通常都是出于自我实现或就业的需要。这种模式对于高等教育的冲击较小。而且,创业者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实践能力、自身知识水平等各方面素质也会有较大提高。同时由于自身的素质提高,其在创业的过程中可选择范围也较大。这对创业者的成功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大学生的从业意义角度来讲,这种模式的大学生创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作用都非同一般。因此,这种模式应该是我国应该大力提倡和引导的。大学毕业后创业的特点:(1)对高等教育没有冲击。(2)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相对稳定,大学生毕业后创业直接面对市场经济的机遇和挑战,正规的企业形式是不可缺少的,因此选用此种模式要求创业者必须提高自己的管理技能。(3)创业企业的平均技术含量较高,大学生在接受完大学教育之后,自身的专业技能、社会实践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使得利用自有技术创业的可能性得以增大同时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也会更好的把握,这提高了创业企业利用先进的技术的可能性。根据参与创业的时间还有一种模式,即退学创业。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开始逐渐转变为一种基础性教育和能力教育,大学生如果放弃这一阶段的学习对大学生的成长弊大于利。
三、大学生创业动机与创业模式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是大学生创业的主体,也是创业模式的最终决定者。因此,创业者的个人动机会对模式的选择发挥很大影响。具体来说,大学生创业模式的选择的核心问题是大学生如何有效的达到自己的创业目的,而其中的有效性表现在创业目的与进入大学目的的统一性。所以首先我们来讨论大学生上大学的目的。从短期目标来看大学生进入大学是为了掌握更高层次的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但是从进入大学的最终目标来讲,包括大学学习在内的青年阶段的所有形式和内容的学习均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素质来掌握未来参加社会竞争的手段和方法并以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大学期间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是为了获得将来参与社会竞争时的收益,因此大学生在创业的预期收益超过大学学习预期收益的时候,就会选择部分或全部占用大学时间进行创业。
本次调查是在学生配合之下完成的,共发放问卷200份,有效问卷195份。被调查对象涉及理、工、管理等三个学科的在校大学生。被调查男、女比例为130:65。其中高年级与低年级比例为47:148。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生的创业态度、大学生的创业模式、大学生创业的困难及需要提供的帮助、大学生的创业动机。调查结果如下:
(1)从对创业的态度来看:70.4%的学生支持大学生的创业活动,23%的学生不支持大学生的创业活动,其余6.6%的被访者表示中立,自己有创业愿望的学生为 21.4%。
(2)对大学生创业成功率的估计,77.5%的学生认为成功率不高,22.5%的认为成功率极低,对大学生创业失败的看法,66.3%的学生认为是正常的,32.0%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创业的自身条件尚未成熟。
(3)在创业存在的困难方面:51.4%的学生认为创业最缺的是資金,33.7%的学生认为是缺乏创业的知识,12.6%的学生认为缺少自己开发的新产品。
(4)在创业模式的选择方面:在有创业愿望的学生里67.4%的学生选择了大学后创业,25.9%选择了兼职型创业,有6.7%的学生表示会在条件成熟时选择休学创业。
(5)在有创业愿望的学生中,工科学生占17.4%文科学生占36.3%,管理类学生占46.3%。
(6)在创业动机方面:约75%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创业的目的在于检验和锻炼自己的能力,20%的学生认为是自我实现,9%的学生认为要筹集大学费用;1.8%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创业就是挣钱。
通过相关性检验,我们发现,创业动机与创业模式之间明显正相关。
参考文献
[1]宋克勤.创业成功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雷霖,江永亨.大学生创业指南[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
[3]汪萍,熊丙奇.大学生创业[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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