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共1篇)
1.29-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 篇一
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该局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各用人单位在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宝安区为61126元,龙岗区为58770元)。
2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9月1日至6日,请各用人单位在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关于深圳社保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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