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保险规范(精选8篇)
1.医院医疗保险规范 篇一
中医院规范医疗行为廉政行医责任状
医 院(甲方): 科室责任人(乙方): 医 护 人员(丙方):
加强医疗服务中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约束医务工作者的活动行为,严格贯彻“九不准”规定落实路径,杜绝任何以医谋私的不法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经院务会研究,特签订此责任状。
第一条:全体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坚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
第二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暗示、索要或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红包、物品和“吃请”等。经查实一次扣当月绩效工资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有参与药品促销行为,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尽量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发现开大方、乱开方等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医保有关医疗服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用药目录和价格。不得推诿患者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及购药(除特殊病种),发现一次扣当月绩效工资并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扣除当年所有绩效工资。
第六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因医院设备、技术条件所限,需转诊,须由科主任或业务院长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转诊。医务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为其他医疗机构介绍患者经查实第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未经备案许可,经查实医务人员有院外行医,发现一次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待岗半年,第二次给予解聘。
第八条: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诊查费、挂号费、检查费者,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处分,第二次解除劳动关系。
甲方(代表人): 乙方(科室责任人): 丙方(医护人员):
2018年 月 日
2.医院医疗保险规范 篇二
《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旨在促进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内涵质量建设和服务水平。中国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洪山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的发布就是为了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把医院医保的各项工作和举措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切实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医疗卫生事业体系的建设,让百姓享受到更优质、更全面、更长期的医疗服务。”
《规范》在完善各项规范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首次明确地将医保管理提高到医院行政管理的高度。《规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形成医院、主管部门、科室三级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应设立与医疗保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与本单位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相平行的、独立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时,在工作会议制度方面,要求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院领导主持的医保工作会议。
《规范》指出:对于医保费用管理和医保基金的使用,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倡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及合理收费。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医院的医疗管理制度中,要以临床诊疗规范及卫生经济学证据为抓手,监督医疗质量和医保费用相关情况,不断提高医保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在不增加总体医疗费用的同时,让患者得到更规范、更合理的治疗,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让百姓享受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将更好地维护医、保、患三方合法权益,多方面,深层次的缓解和改善医疗保障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创建一套行之有效、可持续发展的全国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规范运行体制,探索一条科学完善的医保体系发展道路。推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我国医保事业的发展,实现医院医保整体战略新布局。
3.医院医疗保险规范 篇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广告不再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而是随时能见,随处可见。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自制的宣传册、网络等,都时常有医疗广告的身影。可见,不管其影响和社会效果如何,医疗广告都已经在广告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规范医疗广告最直接最具体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其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所指的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广告法》中所指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1 深圳市医疗广告的现状
据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提供的《深圳市医疗广告监测报告》(2012年第4期)显示,2012年4月1日-4月30日,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通过“医疗广告自动监测系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共监测到25家医疗机构通过24家媒体发布医疗广告8152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310次,违法率28.34%,涉及16家医疗机构和19家媒体。其中从违法医疗广告载体分析来看,按发布次数统计,电视媒体发布医疗广告4955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次,违法率为4.14%,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7%;广播媒体发布医疗广告3111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4次,违法率为66.02%,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92%;平面媒体(报纸)发布医疗广告86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51次,违法率为59.30%,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2.21%。
利用电视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6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37.5%;利用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3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18.75%;利用平面媒体(报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14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87.5%。统计表明,平面媒体(报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最多,违法率低;电视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次之,违法率最低;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机构数量最少,违法率最高。
当然,上述数据只是表明深圳市2012年4月份的医疗广告的整体情况,由于医疗广告的发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不同时间段的数据会有所不同,所以,如要给深圳市医疗广告市场作个整体性总结性的评价,必须结合全年甚至近几年的数据方可进行。
2 违法医疗广告存在的原因简析
2.1 部分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见利忘法,特别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审查就予以发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2.2 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操作性不强,现实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條的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多。另外该部门规章虽然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对有关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职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不能不说是另一重大瑕疵。当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近些年对有关当事人因为非法医疗广告处以罚款的案件鲜有报道。
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3 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较低。现实生活中卫生行政机关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处以罚款的案件不多,处以警告的最多,处以责令其停业、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很少。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微乎其微,媒体报道2006年11月2日,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中的两名直接责任人杨国坤、杨文秀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正式执行逮捕,二人均涉嫌虚假广告罪。据了解,以此罪名批捕犯罪嫌疑人,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属首例。虚假广告罪形同虚设,不能有效震慑违法者。医疗机构利用非法医疗广告获得的利益通常远高于其违法成本,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的“繁荣”。
2.4 审查监督体制不能适应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1)存在监管权部门分割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照此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多重监管、多头执法模式客观上造成了监管职权的分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卫生行政部门相比稍显逊色,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广告是否违法进行判断会遇到一些障碍,加上多部门协作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和查处仍需要加强。(2)存在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部门分开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医疗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但日常监管部门却是县级和地级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很少。此种设置不利于医疗广告和规范化管理。
3 加强和改进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建议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的作用之一是规范社会管理的,当法律难以或者不能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时,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增设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的规定。二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审查权设在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三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警告、罚款、停业的处罚集中在工商行政部门,能有效避免出现同一非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部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需要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卫生行政部门再进行查处。
3.2 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查处力度。目前,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最多的仍是警告类处罚。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加上缺乏强有力的协作机制,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并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得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由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成本低甚至没有违法成本,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要重点加强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如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处罚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文件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3.3 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的辨别能力。医疗服务事关广大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广告的社会影响力不容小觑。受公立医疗资源相对有限、医疗机构知名度认知度大小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存在高低之分、医疗设备有先进与落后之别等原因的影响,市民会因个人病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求医问药,在就诊选择医疗机构时可能会受到医疗广告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医疗服务公益广告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区分非法医疗广告的意识和能力,使其不被非法医疗广告宣称的服务所蒙骗。
3.4 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查处手段。医疗广告用铺天盖地来形容似乎并不过分。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创新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深圳市卫生监督局目前能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建议在此基础上适时扩大监测的宽度和广度,网络等新媒体、杂志、刊物等平面媒体也应纳入监测,监测的媒体数量适时增加,才能更有力地震慑医疗广告方面的违法行为。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大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加强信息互通和案件移送工作,把非法医疗广告的发生率降低最低,直到其无处遁形。
4.医院医疗保险规范 篇四
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
1、压力蒸汽灭菌包重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B)A、6kg B、7kg C、8kg D、9kg
2、压力蒸汽灭菌包重量要求: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A)A、5kg B、6kg C、7kg D、8kg
3、压力蒸汽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D)A、30cm×30cm×30cm B、30cm×30cm×50cm C、30cm×25cm×25cm
D、30cm×30cm×25cm
4、压力蒸汽灭菌包体积要求: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B)A、30cm×30cm×30cm B、30cm×30cm×50cm C、30cm×25cm×25cm
D、30cm×30cm×25cm
5、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B)A、≥4mm B、≥6mm C、≤8mm D、≤10mm
6、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应(C)A、≥2cm B、≤2.5cm C、≥2.5cm D、≤3cm
7、口罩何时更换?(B)
A、2小时
B、潮湿或污染时
C、24小时
D、一周2次
8、可通过直接接触患者或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获得,随时通过手传播,与医院感染密切相关的是。(A)
A、暂居菌
B、常驻菌
C、病毒
D、支原体
9、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的空气净化效果定期进行监测,频次为(C)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年
10、属于中度风险区域:(A)
A、普通住院病房、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
B、手术室、重症监护病区
C、移植病房、烧伤病房
D、早产儿室
11、下列哪种环境的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应≦4CFU/(15min·直径9cm平皿)?(A)
A、烧伤病房
B、人流室
C、感染性疾病科 D、消毒供应中心
12、被朊毒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用哪种消毒剂浸泡60分钟 ?(A)
A、氢氧化钠溶液
B、过氧乙酸溶液
C、乙醇
D、含氯消毒剂
13、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监测使用的指示菌是(B)
A、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
B、嗜热脂肪杆菌芽孢
C、结核杆菌芽孢
D、短小杆菌芽孢E601
14、紧急情况灭菌植入型器械时,使用含第()化学指示物的生物PCD进行监测。(D)
A、2类
B、3类
C、4类
D、5类
15、根据感染的危险性将住院器材分为几类:(B)A、2类
B、3类
C、4类
D、5类
16、医疗产品的灭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A)A、10-6
B、10-5
C、10-D、10-8
17、能准确判断灭菌包裹内微生物是否杀灭的监测方法是:(C)
A、化学监测
B、B-D试验
C、生物试验
D、鲎试验
18、手术野及外扩展的消毒范围是(A)
A、手术野及外扩展≥15cm部位,由内向外擦试
B、手术野及外扩展≥10cm部位,由内向外擦试
C、手术野及外扩展≥10cm部位,由外向内擦试
D、手术野及外扩展≥15cm部位,由外向内擦试
19、器械润滑时应使用(B)
A、凡士林
B、水溶性润化剂
C、机油
D、液状石蜡 20、环氧乙烷灭菌生物监测使用的指示菌是:(A)
A、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胞
B、嗜热脂肪杆菌芽胞
C、结核杆菌芽胞
D、短小杆菌芽胞E601
21、D值是指杀灭()微生物所需要的时间(C)
A、80%
B、85% C、90% D、95%
22、手术器械要求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要求应有___包装材料分___进行包装?(A)
A、2层,2次
B、1层,1次
C、2层,1次
D、3层,2次
23、以下哪种病原体污染的器械不属于特殊感染的器械(B)
A、朊毒体
B、军团菌
C、气性坏疽
D、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
24、手消毒效果应达到的要求: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数应(A)A、≤10cfu/cm2 B、≤5cfu/cm2 C、≤15cfu/cm2 D、≤8cfu/cm2
25、外科手消毒效果应达到: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不高于(A)A、5cfu/cm2
B、10cfu/cm2
C、15cfu/cm2
D、20cfu/cm2
26、空气洁净技术的新风机组亚高效过滤器多长时间更换为宜?(C)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D 2年
27、空气洁净技术的新风机组中效过滤器多长时间更换为宜?(B)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2个月
28、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
A空气洁净技术的新风机组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 B空气洁净技术的排风机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 C 空气洁净技术的回风口过滤网应每年更换
D 空气洁净技术的新风机组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
29、紫外线灯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表面清洁,应多长时间用何种消毒液擦拭?(D)
A、每天,70-80%乙醇棉球
B、每天,80-90%乙醇棉球 C、每周,80-90%乙醇棉球
D、每周,70-80%乙醇棉球 30、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减少尘埃和水雾,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C)
A、温度<20℃时,应延长照射时间 B、温度>40℃时,应延长照射时间
C、相对湿度<40%时,应延长照射时间
D、相对湿度>60%时,应延长照射时间
31、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的循环风量要求达到房间体积的几倍以上?(D)
A、3倍
B、4倍
C、6倍
D、8倍
32、普通病房首选下列哪种方式进行空气消毒?(B)
A、空气消毒器
B、自然通风
C、紫外线消毒
D、空气洁净技术
33、超低容量喷雾法是将消毒液雾化成()μm以下的微小粒子,在空气中均匀喷雾,使之与空气中微生物颗粒充分接触,以杀灭空气中的微生物。(B)
A、10
B、20
C、30
D、40
34、手术室的工作区域,应多长时间清洁消毒一次?(D)A、12 h
B、8h
C、4h
D、24h
35、洁净手术室空气细菌菌落数是多少,并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A)A、≤ 10 cfu/m3 B、≤200 cfu/m3 C、≤5 cfu/m3 D、≤500 cfu/m3
36、普通手术室监测空气细菌菌落总数时,采用直径90mm培养皿在空气中暴露时间为(B)
A、15min
B、5min
C、30min
D、10 min
37、洁净手术室监测空气细菌菌落总数时,采用直径90mm培养皿在空气中暴露时间为(C)
A、15min
B、5min
C、30min
D、10 min
38、地面等处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采用下列哪种方法清理(B)A、直接使用拖把清理掉
B、覆盖消毒(蘸有消毒液的布类或纸巾覆盖)30分钟后清理 C、消毒液倒在表面 D、以上方法都不对
39、手术用可重复、不耐热的电刀头、电极导线等电子仪器和光学仪器,采用何种方法灭菌(C)
A、压力蒸汽灭菌
B、75%乙醇擦拭 C、环氧乙烷和等离子体
D、2%戊二醛浸泡 40、环氧乙烷灭菌的四大要素中不包括下列哪项(D)
A、EO浓度
B、灭菌温度
C、相对湿度
D、灭菌物品厚度
41、等离子灭菌可用的包装材料为(C)
A、棉质包布
B、一次性皱纹纸
C、等离子专用包装材料
D、纸塑包装
42、B-D试验的目的是(A)
A、检测灭菌锅内冷空气排出水平是否达到理想范围
B、检测灭菌锅的灭菌保障水平是否达到理想范围
C、不同的B-D测试,可以分别达到这两种目的D、所有的B-D测试同时具有以上两种目的
43、对于纸塑包装袋来说,推荐的放置方法是(A)
A、垂直放置,这样有利于灭菌剂的穿透或冷凝水的排出
B、水平放置,这样有利于灭菌剂的穿透或冷凝水的排出
C、在灭菌柜的上层应该水平放置以减少冷凝水的滴落,下层应垂直放置以帮助蒸汽的穿透和冷空气的排出 D、水平垂直均可,怎样放置对灭菌剂的穿透和冷凝水的排出没有影响
44、下列哪个描述是错误的(C)
A、强调专业清洗润滑但无需每次除锈
B、器械需要时进行除锈
C、反复除锈会减少器械再生锈的概率
D、润滑防锈剂建议使用前需要进行有效的清洗
45、器械进入检查包装灭菌区之前应该被(C)A、擦拭以除去大量污物 B、包装完好
C、清洗、消毒
D、零部件装配好
46、关于消毒,下列哪项描述是正确的(B)
A、是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B、是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处理
C、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产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D、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包括细菌芽孢的过程
47、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的场所是(B)。
A、诊疗场所
B、去污区
C、换药室
D、治疗室
48、干燥处理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应使用消毒的(C)A、棉布
B、无仿纱布
C、低纤维絮擦布
D、一次性纸巾
49、不适用干热灭菌的是(A)
A、塑料制品
B、粉剂
C、玻璃制品
D、凡士林纱布条 50、使用超声波清洗机清洗器材时,最佳的水温是(C)
A、20℃-25℃
B、30℃-35℃
C、40℃-45℃
D、50℃-55℃
51、在医用干热灭菌箱内进行灭菌,下列哪项不符合灭菌条件(A)A、150℃,2小时
B、160℃,2小时 C、170℃,1小时
D、180℃,30分钟
52、按照规范要求,消毒供应中心检查、包装及灭菌区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维持在(B)
A、16~21℃ 30~60%
B、20~23℃ 30~60%
C、20~23℃ 40~60%
D、16~21℃ 40~60%
53、消毒供应中心对光的要求,下列哪项错误(C)
A、普通检查 500--1000 平均750照度单位
B、精细检查 1000—2000平均1500照度单位
C、清洗池 500—1500平均750照度单位
D、无菌物品存放区域200—500平均300照度单位
54、纯化水电导率应符合(B)(25℃)
A、≤10µS /cm
B、≤15µS /cm C、≥10µS /cm
D、≥15µS /cm
55、干热灭菌时,油剂、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B)
A、0.4cm
B、0.6cm
C、0.8cm
D、1.0cm
56、干热灭菌时,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C)A、0.8cm
B、1.0cm
C、1.3cm D、1.5cm
57、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时,为避免“小装量效应”物品装载不得小于柜室容积的(B)
A、5%和10% B、10%和5% C、10%和15% D、15%和10%
58、干热灭菌箱灭菌,物品包装不能过大,体积不应超过(C)
A、30 cm×30 cm×25 cmB、30 cm×30 cm×50 cm C、10 cm×10 cm×20 cmD、20 cm×20 cm×2 cm
59、压力蒸汽灭菌生物监测培养温度是(C)A、37℃
B、45℃
C、56℃
D、65℃
60、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C)
A、80%
B、85%
C、90%
D、95%
二、多选题,共20题,每题1分。
1、湿热消毒包括(ABD)
A、煮沸消毒法
B、巴斯德消毒法
C、高温蒸汽消毒法
D、低温蒸汽消毒法
E、戊二醛消毒法
2、无菌物品储存条件正确为:(ABC)
A、距离地面20cm B、离墙5cm C.、离天花板50cm D、间距10cm E、任意放置
3、对于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下列哪种方法灭菌:(BCD)
A、预真空压力灭菌法
B、环氧乙烷灭菌
C、甲醛气体灭菌
D、等离子体灭菌
E、下排式压力蒸汽灭菌
4、管腔类器械进行干燥处理应使用(AC)
A、压力气枪
B、75%乙醇
C、95%乙醇
D、干燥柜
E、自然干燥
5、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的注意事项(ABD)A、灭菌前物品应充分干燥。
B、灭菌物品应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C、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D、灭菌物品及包装材料不应含植物性纤维材质 E、灭菌物品体积不应超过10cm×10cm×20cm
6、以下处理气性坏疽污染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流程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是(AC)
A、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1000mg/L~2000mg/L浸泡30min~45min.B、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2500mg/L~5000mg/L浸泡至少60min.C、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mg/L~10000mg/L浸泡至少60min.D、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500mg/L~1000mg/L浸泡30min~45min.E、以上都不对
7、以下关于手工清洗的注意事项描述正确的是(ABCD)
A、去除干固的污渍应先用医用清洁剂浸泡,再刷洗或擦洗。
B、刷洗操作应在流动水下进行,防止产生气溶胶。
C、管腔器械应用压力水枪冲洗,可拆卸部分应拆开后清洗。
D、不应使用研磨类用具和去污粉等用品,应选用相匹配的刷洗用具、用品,避免器械磨损。
E、手工清洗的水温宜为30~45℃
8、使用超声波清洗器注意事项,下列哪项正确(ABCDE)
A、禁止在无水情况下操作
B、禁止将清洗物品直接放臵于超声清洗器底部
C、水温应<45℃
D、清洗时应盖好超声清洗机盖子,防止产生气溶胶
E、应根据器械的不同材质选择相匹配的超声频率
9、酸性氧化电位水适用于下列哪些物品的灭菌前的消毒(AB)
A、不锈钢
B、非金属材质的器械
C、金属材质的器械
D、铜铝的诊疗器械
E、以上都对
10、无菌物品发放要求正确的是(ABCDE)
A、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B、确认其有效性
C、发放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D、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保持清洁
E、植入物及植入性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11、隔离病室采用隔离标识正确的是(ACE)A、黄色为空气传播隔离 B、红色为空气传播隔离 C、粉色为飞沫传播隔离 D、绿色为接触传播隔离 E、蓝色为接触传播隔离
12、个人防护用品包括(ABCDE)A、口罩
B、帽子
C、防护衣
D、眼罩
E、手套
13、下列哪项属于碱性清洁剂的特点(ABC)A、pH值≥7.5
B、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
C、对金属腐蚀性小,不会加快返锈的现象。
D、对无机固体粒子有较好的溶解去除作用 E、能快速分解蛋白质等多种有机污染物
14、下列哪项属于酸性清洁剂的特点(ACD)A、pH值≤6.5
B、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 C、对无机固体粒子有较好的溶解去除作用
D、对金属物品的腐蚀性小 E、对金属无腐蚀
15、环氧乙烷灭菌效果取决于下列哪几项因素(ABCE)A、环氧乙烷的浓度
B、灭菌温度
C、相对湿度 D、物品的厚度
E、灭菌时间
16、消毒供应中心污染器材去污过程包括下列哪些步骤(BCDE)A、回收
B、冲洗
C、洗涤
D、漂洗
E、终末漂洗
17、湿包的危害有(ABCDE)
A、破坏防护屏障
B、有潜在医院感染的危险
C、返工造成工作负荷加大
D、增加成本消耗
E、有助细菌生长
18、包装材料的选用具有以下那几种要求(ABCD)A、具有良好的穿透性
B、能阻止外界微生物的侵袭
C、具有足够的牢固度
D、能保证打包的完整性
E、以上都不正确
18、环氧乙烷最大的缺点是(BCD)
A、穿透力弱
B、易燃
C、易爆
D、有毒性
E、无毒性
19、关于待灭菌物品的摆放,下列正确的是(BCDE)A、金属物品放上层
B、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中,大包放于上层 C、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中,小包放于下层 D、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 E、灭菌包之间应留有空隙,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 20、纺织品类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那几个条件(ABCDE)
A、为非漂白织物
B、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不应缝补
C、初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脱脂去浆、去色
D、应有使用次数的记录
E、应符和GB/T19633 的要求
三、是非题,共20题,每题1分。
1、器械检查与保养应使用石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2、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3、管腔器械最好使用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方式进行灭菌。(×)
4、选择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程序时,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
5、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
6、植入物是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天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7、酸性氧化电位水长时间排放可造成排水管路的腐蚀,故应每次排放后在排放少量碱性还原电位水或自来水。(√)
8、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消毒、再清洁,再消毒或灭菌。(×)
9、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要求,开放式的储槽可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
10、当使用中的消毒剂浓度测试偏低时,可添加消毒剂原液来提高消毒液的浓度。(×)
11、金属器械在终末漂洗过程中应使用润滑剂,塑胶类和软质金属材料器械,不应使用酸性清洁剂和润滑剂。(√)
12、无菌物品存放区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戴圆帽、口罩、专用鞋。(×)
13、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物品及包装材料可以含有植物性纤维材质。(×)
14、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植入物及植入性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才可以放行。(√)
15、去除干固的污渍应先用含氯消毒剂浸泡,再刷洗或擦洗。(×)
16、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一次包装。(×)
17、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应使用两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18、可以使用钢丝球类用具去除锈迹较多的器具,不应使用去污粉。(×)
19、去污区缓冲间应设洗手设施,应用手触式手水龙头开关。无菌物品存放区内不应设洗手池。(×)
5.医院医疗保险规范 篇五
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及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 卫发[2016]14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于5月11日下午召开党组成员及科室负责人会议,会议传达了《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我院情况要求各科室:
1、加强管理认真落实;
2、各科室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3、高度重视。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机构科室运行和管理,严格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执业。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执业活动中过程中,无诱导、欺骗患者行为。医师执业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严格遵守各项医疗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质量管理,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二、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5〕161号)要求,严格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实施手术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根据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对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摸底调查,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业务。
三、加强医疗广告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无网络、微信平台等媒体上发布医疗广告。
四、强化行政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开展业务,规范执业行为,抓好医疗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规范行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及技术准入,加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强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制定违章违纪处罚办法,加强监督管理的机制。
6.医院医疗保险规范 篇六
一、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省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49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
(二)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后,核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及软盘。
2、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将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输入到软盘,然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参保,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资料,并定期核定档案内容。
3、参保单位新增加人员,应当在增加后的30日内,经办人员持有关增加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4、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民营中心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莱政办发[2000]26号)、《莱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莱政发[2001]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 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
(二)工作程序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3、凡参加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60元(每月5元,单位缴纳2元、个人缴纳3元)的标准筹集大病医疗救助金。
4、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4%筹集。
5、城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托管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上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实际收入高于平均工资的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或4%(单位缴纳)的费率缴费。
6、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以上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
7、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齐全、费基和费率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签章核准,并下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单位按《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缴医疗保险费。对未缴费或欠缴的单位,下发《医疗保险催缴通知单》,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使用办法》(莱劳社发[2000]31号)、《莱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莱政发[2001]30号)。
(二)工作程序
1、每月月底前,根据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情况,及时足额划拨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金。
2、开通个人帐户金查询电话—95566,参保职工可随时了解个人帐户金额的注入和结余情况。
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额随养老金每半年发放一次;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由参保单位每半年发给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征缴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2001]30号文件、《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暂行办法》、《莱芜市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暂行办法》(莱室字[2002]8号)、《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补充规定》(莱室字[2002]24号)。
(二)工作程序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报《莱芜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报表》并送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登记。
2、离休干部每年的统筹标准按上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的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每年12月10日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委老干部局核定公布。
3、各单位要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缴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特困企事业单位免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困企事业单位进行认定:
(1)因长期亏损或停产(业)、半停产(业),职工仅发生活费或不发生活费而工资停发半 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可写书面申请申报特困企、事业单位。并报送《特困单位免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审批表》、上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总额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等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特困企事业单位审核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份将申报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共同核实申报材料,认定特困企、事业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财政支出,并于3月31日前划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专用帐户。
5、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按40%的比例划入离休干部的个人医疗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当年年终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在下1月份将结余部分的50%发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下使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确定
(一)政策依据
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③上一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多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及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
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购药。
六、参保职工特殊医疗、转诊转院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莱劳社发[2000]29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
(二)工作程序
1、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特殊医疗,须经综合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填写特殊医疗申请单,由院医保办同意,分管院长签字,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2、参保人员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其它医院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院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并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同意签字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院为参保患者所填写的特殊医疗、转诊转院审批单,认真审核登记备案,并对转诊转院人员填写《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对转诊转院、特殊医疗的审批随到随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并解释原由。
七、特殊慢性疾病的鉴定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莱劳社发[2000]29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莱芜市门诊慢性特殊病症鉴定标准》。
(二)工作程序
1、参保职工凡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必须符合我市规定的33种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综合定点医院确诊证明;
(2)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有病案);
(3)《莱芜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审批表》一张;
(4)2寸照片一张。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学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根据本人的意向确定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报材料退回单位或本人。门诊特殊疾病从审核到发证30个工作日内完结。
八、医疗保险住院、转诊转院、门诊特殊医疗费用的审核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鲁劳社[2001]10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莱劳社发[2000]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
(二)工作程序
1、住院医疗费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特殊医疗审批表、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审核完结。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从当月拨付的医疗费中扣除,并下达处罚通知单。
2、转诊转院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特殊疾病医疗费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次年1月。参保单位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有效现金收据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当月内审核完结。
九、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审核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暂行办法》(莱室字[2002]8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鲁劳社[2001]1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莱芜市离休干部就医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程序
离休干部医药费每季度审核报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销。每季度末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将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复式处方、住院医疗费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现金收据等材料汇总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结。
医疗保险工作业务流程
一、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后,核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及软盘。
2、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将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输入到软盘,然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参保,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资料,并定期核定档案内容。
3、参保单位新增加人员,应当在增加后的30日内,经办人员持有关增加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4、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3、凡参加嫩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60元)的标准筹集大病医疗救助金。
4、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齐全、费基和费率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签章核准,并下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单位按《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缴医疗保险费。对未缴费或欠缴的单位,下发《医疗保险催缴通知单》,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每年年初,根据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情况,及时足额划拨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金。
2、开通个人帐户金查询电话0456—7529166,参保职工可随时了解个人帐户金额的注入和 结余情况。
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额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由参保单位每年发给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征缴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报《嫩江县离休干部基本情况报表》并送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登记。
2、离休干部每年的统筹金由单位及财政定期缴纳。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确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③上一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多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及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
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购药。
六、参保职工住院、转诊转院的审批
1、住院手续:
(1)到所住医院开入院通知单。
(2)到单位签字、盖章。
(3)到医保办办理住院批准单。
(4)患者拿医保卡、医保手册、医保办批准单、本人身份证等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5)如急诊先入院,三天之内办理完如上手续。
(6)患者出院和医院直接结算。
2、转诊转院手续:
(1)患者到医院开转诊转院诊断书。(诊断需有科主任、院长签字、到医务室盖章)
(2)到单位签字、盖章。
(3)到医保办开转院批准单。
(4)如住院先到转诊医院医保科登记,再打0456——7529166登记,出院到转诊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本人身份证号码登记在病历里。
(5)患者出院持诊断书、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明、收据、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
(6)患者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医保办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本人,并解释原由。
七、医疗保险住院、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审核
1、住院医疗费审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医疗审批表、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结。由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给患者报销费用。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从对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的医疗费中扣除,并下达处罚通知单。
2、转诊转院医疗费每半年报销一次;参保单位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各种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费用结算清单、有效现金收据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嫩江县地方社保局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决定》和自治区《总体规定(草案)》要求,从地区实际出发,以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为工作重点,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新制度。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地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及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单位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医疗保险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区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生产流动性较大的或隶属本地区的驻外地单位,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支付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客观地确定收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职工退休金和退职职工生活费)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按地区上社会平均工资的8%缴纳。业主本人按8%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2%,业主(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6%。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缴费 单位的社会保 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资金来源的渠道为:机关、社会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
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税前经营收入中列支。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其医疗保险费拨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保留其公职关系的单位代为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审定,不得瞒报和虚报。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缴纳的2%,记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基金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在职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为20%;年龄在36至45岁(含45岁)为30%;年龄在46岁以上的为35%;退休人员为39%(其中:含先行划入的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进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和使用。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同上。
第十一条参保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购药,方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相应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参保人结算住院费用时,对由自己支付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10%部分(此10%部分称之为起付准),可从个人帐户划转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分档按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为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参保人按照累加办法仍应负担一定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5%;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10001元以上至封顶线,个人负担15%。退休、退职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少负担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不再享受医疗保险,但个人帐户中有余额的,可继续支付个人部分。
2、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3、老红军、离休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隶属关系、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每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5、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参保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
7、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拨给本人管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本地区上退休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为标准,先由本人垫付,符合支付规定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由用人单位向医疗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审批拨付手续。
8、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时,须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明确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的续保关系;企业破产清算时,应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退休(职)人员后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为解决参保职工患“大病”后,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问题,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基金来源由参保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和统筹基金三方组成。第四章 医疗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地区卫生、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定后的医疗单位和药品销售单位均可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有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服务范围和质量等。
第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因故需终止医疗保险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对严重违反本方案和相应配套措施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其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做到优质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并将所开药品及所做检查逐一记入患者病历及住院医嘱,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群众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有权查录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全心全意地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特殊医疗设备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超范围检查和超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转院治疗,需经医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就诊必须凭当地社保机构签发的《医疗保险证》和《诊疗手册》在定点医院按规定的程序诊治及付费,参保人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的入院通知单、单位证明到审核服务处领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通知单同时送所参保社会保险机构一份。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由该医院收费记帐处,在对《复式处方》审核盖章后,并在《手册》上“个人医疗帐户”栏目记载支出,核减总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复式处方结算联》作为记帐结算凭证。
个人医疗帐户支出的医疗费,不得超出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积累资金,参保人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住院,由医院收取一定数量的住院预付金(也可用个人帐户中的结余资金抵顶)。
所需费用超出起付标准时,超出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按规定的比例进行记帐并收取患者自付部分的现金。参加统筹每整年内累次住院费用之和,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急诊、出差、探亲就诊、经批准转院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由患者自行 结算。返回后按有关规定统一由用人单位到参保的社保机构结算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个人医疗帐户”支出和医院医疗费用分单位汇总填表,一式两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报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拨付。拨付时,先按申报后总额的90%拨付,其余的10%作为定点管理保证金,在年末结算时依据合同执行情况再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检举揭发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者,经查证属实的,按对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经济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由劳动、社保、卫生、工会、医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按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医疗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派出“医疗管理小组”,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及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定点医院和药店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加快医疗机构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二是要理顺医药服务价格,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三是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是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依照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二十九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在当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为扣缴或直接缴纳),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拒付,否则,参保人不能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参保人所在单位负责。对逾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统筹基金。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在本地区范围内调动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调出地区的可将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为使我区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凡涉及到的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事分开,设立地区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 政策、制度、标准以及工作的综合协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付和经办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暂行规定》制定配套措施,经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地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饶市医疗保险局业务工作流程
(一)参保申报
参保单位提交相关资料(企业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证书等),填写《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业务经办人员调查、核实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参保资料报请领导审核→办理发证手续,发出基金缴费托收单。
(二)住院
参保职工持三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开具住院卡→持三证、住院卡到医疗保险局审核身份和住院资格,开具入院介绍信并登记→携介绍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在定点医院结算。
(三)门诊及购药
参保职工持三证 → 定点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购药(医疗保险证、→(划IC卡结算,超出部分自付现金)处方本、IC卡)→可持三证到药店购药(处方药 必须持有医生开具的医保处方笺)
(四)市外转诊转院及报销
参保职工经定点住院医院同意并填写市外转院登记表→医疗保险局经办人员审查并经领导签批→登记、备案→按签批意见转院治疗→出院备齐报销资料(有效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医药费用清单)→出院10日内到定点住院医院审核→定点医院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医疗保险局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政策报销。
(五)特殊慢性病申报及报销
1、特殊慢性病申报:参保职工提交特殊慢性病鉴定材料(相关疾病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等)→定点医院填写《特殊慢性病审核鉴定表》并签批意见→医疗保险局组织九种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通过者备案,未通过者退还鉴定资料)→发放特殊慢性病证件和处方本。
2、特殊慢性病报销:参保职工持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费用先使用IC卡,超过部分自付现金)→将费用发票、处方集中到定点医院审核(1次/月)→定点医院统一送医疗保险局经办人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政策报销。
(六)异地安置离退休申报
由单位统一申报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申报一次)→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异地生活、离退休资格资料),填写《上饶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医疗保险局审核、备案→相关信息通报原单位。
(七)现金报销
参保职工提交现金报销资料(相关疾病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等)→业务科审查→信息科数据录入,进行微机处理,打印相关结算清单→业务科再次审核→财务科审核→领导签批→信息科作最后审批确认→业务备案→通知有关人员凭有效证件提取现金。
(八)单位和个人资料变更流程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到业务科领取变更表并按要求填写→业务科审核→领导签批→信息科变更→返回给业务科→反馈给申请变更单位。
(九)IC卡制作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业务科核查→主管领导审批→信息科登录→财务科收取工本费(每套15元)→办公室制作。
(十)“三证”遗失补办程序
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办公室收取工本费(IC卡10元/张、处方本3元/张、医疗证2元/本)→办公室挂失、制作。
关于印发《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2]32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2002.07.22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将《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加以规范。
附: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
一、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业务工作流程。
二、适用范围:
下列企业中已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参(续)保范围:
(一)破产企业中拟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退职,下同)人员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二)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中(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三、人员类别认定与分工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移交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代理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工作;
(二)区县社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参保的三资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 员认定工作。
四、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对拟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报送确认清偿与预提社会保险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具体数额的请示、《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表样附后)和《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材料证明,经审核后,区县社保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核准请示,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市、区县社保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核准请示,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市、区县社保中心批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清偿与预提的社会保险基金足额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二)三资企业在为符合基本医疗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时,愿意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需持《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和支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退休的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核与缴费手续。对不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需将不预提的内容填写在《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内报区县社保中心存档备案。
五、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计算公式与方法
(一)计算个人实际寿命余年
1、计算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实际寿命余年,以法院宣告破产袒裼之月为界,根据退休人员本人实际出生日期,计算出某个人的实际年龄。(以月为单位,下同)计算公式为:
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个人的实际年龄=个人的实际寿命余年(以月为单位)
2002年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为76岁,若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调整后将另行公布。
2、计算三资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实际寿命余年,以办理减员手续的时间为界,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的实际出生日期,计算出某个人的实际年龄。计算公式同上。
(二)计算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具体数额的公式为:上一年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人实际寿命余年=某个人应预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金额(以元为单位,角、分四舍五入)。当个人实际寿命余年数值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计算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三)破产企业清算组或三资企业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这《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经区县社保中心申报岗核审后,对能足额支付资金的,将预提资金情况汇总填入《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情况汇 总表》(表样附后)交财务岗,财务岗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或三次资企业实际缴费情况与《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情况汇总表》核对无误后进行入帐处理。
六、对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破产清算组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表》(表十),将退休人员实际退休之月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7.医院医疗保险规范 篇七
1 进口医疗器械国际招标流程
1.1 进口医疗器械需求医院应进行专家论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附带采购计划书, 计划书应包括《医疗仪器设备购买计划》和《大型医疗设备需求认可证书》, 或《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1.2 由国际招标主管部门下达招标计划, 这种计划可以是一家医院的单独项目, 也可以是多家医院的共同项目或分类的项目。对于医疗仪器设备的国际招标, 由于其专业技术的独立性和技术需求的特殊性, 常常会对同类的项目进行归类合并, 因此并不强调一定要合并不同类型的招标。
1.3 采购机构在接到主管部门的招标任务后, 应当选择管理规范、信息度高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实施委托的国际招标业务。
1.4 编制招标文件, 文件包括: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4) 合同条款; (5) 合同格式; (6) 附件 (含投标文件格式、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产品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资质证明格式、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信用证样本等) 。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对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的业绩要求, 注明评标依据、方法和标准, 不得设立排斥潜在或明显倾向性的投标人的条款;招标文件应当对重要的商务和技术条款 (参数) 加注星号 (“*”) , 要求投标对其做出实质响应并提出技术支持资料;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 (参数) 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及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应当予以明确。对于评审通过的招标文件应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1.5 成立评标委员会, 对开标的结果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需求单位、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5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当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并出具评标报告。
1.6 评标报告必须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并送采购机构审核后, 方能成为评标结果。
1.7 评标结果应当通过招标网或指定媒体公示, 公示的“推荐中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质疑, 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 并由投标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对质疑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和答复。公示期结束后, 评标结果自动生效。
1.8 进口医疗器械需求医院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物资进口管理有关规定选择外贸代理公司, 并与其签订物资进口代理协议, 授权外贸代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这种从进口医疗器械需求医院提报需求计划到组织招标总结评估的一个完整的招标过程, 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招标部门实施。
2 医疗器械进口申报 (审批) 流程
医疗器械的进口申报必须由医疗器械进口医院提出项目申请, 以下列文件的形式提供: (1) 医疗设备进口请示文件; (2)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批件; (3)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4)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表; (5) 免税进口项目需另外申报报关证明申请表; (6) 委托代理协议; (7) 外贸合同复印件在医疗器械进口医院提供上述文件后, 由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其中, 市、区、县采购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申报单位进行下列审查: (1) 审查进口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 审查进口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进口计划; (3) 审查进口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审查进口物资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
省、市机电进口部门对进口医疗器械申报单位应进行下列审核: (1) 审查进口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 审核进口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进口项目计划; (3) 审核进口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审核国际招标产品是否进行招标, 有无招标号; (5) 审核进口项目是否符合办理免税进口条件; (6) 审核进口项目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 (7) 审核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符合规定。上述审核完成后, 由省、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和设备报关证照, 办理进口手续, 属于管理审批权限为国家审批的 (管理代码为d类) , 需转报国家有关部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进口医疗器械的医院应及时、适当、合理地配合进口管理审批部门的咨询、审查、批示工作, 尤其对于进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进行严格的要求, 不能为了进口目的而发生虚报、隐瞒和不正当的情况。
3 医疗器械进口操作流程
医疗器械进口操作流程为: (1) 根据海关对设备物资的归类, 需要申办进口机电证的应在商务部的网站上申请办理, 由所在地的省级机电产口进出口办公室批复后, 在省机电办领取《机电产口进口申请表》 (简称:进口机电证) 。 (2)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金额 (12万美元) 的需要进口机电证的设备, 必须经过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国际招标后, 才能颁发进口机电证。没有招标号的设备无法进入商务部网站获得进口机电证。 (3) 设备物资的免税分为2种:一种是省级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的科研、教学仪器等免税, 由当地海关批准, 并颁发使用登记册;另外一种是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内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的设备可以享受免税, 但要由各级经委逐个项目审批, 最后由海关决定是否可以免税。 (4) 进口设备物资分为需要进口机电证和不需要进口机电证2种, 根据不同设备物资, 两者都有免税和缴税之分, 税款的计算是海关税与增值税 (17%) 之和加上海关税与增值税乘积。例如, 海关关税为4%, 则税款为:货物价格* (4%+17%+4%*17%) =货物价格*21.68%。零关税不是指不交税, 还需要交纳17%的增值税;免税是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5) 向海关申请办理科研、教学仪器免税时, 必须递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设备进口外贸合同、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科研教学设备使用说明、进口设备的 (彩色) 说明书及进口设备医院对海关的承诺函。办理国内技术改造项目免税不需要科研、教学设备使用说明, 但须提交省级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 并在海关备案后可办理进口设备流程。
4 进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的医疗器械主要指免税进口的医疗器械, 实行进口物资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自海关放行之日起的15日内, 将进口设备名称、数量、报送证明、编号和通关时间等情况报省市设备进口管理部门备案。免税进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满5日, 在监督管理期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单位和使用用途, 严禁转让、出售、出租或用于抵押、质押。在监督管理期限内的免税进口医疗器械, 确需改变使用单位的, 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内部调整使用单位的, 需报省市级进口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跨系统或者跨地区调整使用单位的, 需报国家进口物资部门审批。在监督管理期限内的免税进口医疗器械, 确需改变科研、教学用途的, 必须报省市进口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 到海关办理税款补交手续。省市级每年对本系统、地区免税进口医疗器械核查1次;对敏感和重大引进项目应及时跟踪检查, 每4天普查1次。免税进口医疗器械使用医院应妥善保管免税进口物资的档案资料。进口设备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主要设备登记卡、大型医疗设备需求认可证书、授予合同通知书、医疗设备购买合同书、医疗设备配置清单、进口医疗设备商务谈判记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设备进口外贸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设备验收安装记录、进口设备发票复印件、设备销售公司资质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科研、教学设备免税进口设备使用说明及其他资料。
5 结论
8.保险服务规范进行时 篇八
作为《服务规范》的制定参与人之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寿险联络部主任叶波表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这两个险种因覆盖人群最广、保障内容较复杂、容易引起纠纷而一直备受消费者关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也正是出于上述考虑,觉得最有必要对其作统一的规范。”
服务规范4处看点
《服务规范》对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各个工作流程提出了服务标准和要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教授认为,《服务规范》让消费者看到了保险公司改进服务的诚意、具体要求和规定,我们将可以透过这个《服务规范》,看到保险人诚恳、明亮光鲜的面孔。《服务规范》具体能为消费者带来什么呢?
代理人行为有准绳
《服务规范》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也为没有投保经验、缺乏保险知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明需要了解什么和应当做什么。比如代理人要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犹豫期条款,提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亲笔签署投保书、团体保险投保人加盖单位公章等。
服务效率可监督
有些消费者反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缺乏效率,比如填好投保单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回音,或者交了保费之后迟迟拿不到保单。从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得知,保险公司实际上对于通知体检、出单、理赔等方面都有时间规定。但这些时间有时没有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业务人员也没有向投保人说明,大部分投保人并不清楚办理这些业务到底要多久,也就无法对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监督。“在听取多方意见以后,《服务规范》对很多期限有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叶波表示:“这样对保险公司的效率提出了要求,增加了透明度也有利于消费者监督。”
保险条款更易懂
庹国柱教授指出:“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要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涉及的内容,特别是对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犹豫期条款等进行解释和说明。”但现实中很多纠纷就源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定义不明晰,比如去年的重疾险风波。《服务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对疾病保险的疾病种类及其赔付标准有明确的释义,对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赔付标准及赔付方式有明确的约定,有助于消费者将来看到更明白的保险条款。
附加服务会增多
除了将保险公司应选择合适方式提醒投保人按期缴费、告知不按时缴费应承担的后果写进规范,《服务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受理报案的同时,提醒客户关于就诊医院的级别或范围要求,以及客户索赔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建立小额给付案件快速理赔机制。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提供附加服务,更好地为投保人着想,降低投保人反复跑腿的可能。
规范效果待观后效
《服务规范》针对目前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多种规范措施,但规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约束范围有限制
《服务规范》是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保监局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撰写的,作为一个地区性行业规范,其约束范围为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地区开展这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叶波表示,虽然在北京地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几乎都加入了保险行业协会,但作为保险销售的第三方渠道的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并不在约束之列。
罚则未纳入规范
庹国柱教授也指出:“这个《服务规范》也有不足,那就是只规定或要求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做什么、怎样做,却没有规定罚则,比如保险公司或业务人员没有做到《服务规范》要求的内容,甚至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应当如何处理。”一位保险代理人也表示:“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服务规范》,形式大于实际意义。”
监管角色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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