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精选8篇)
1.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9]47号 【发布日期】1999-01-25 【生效日期】199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5日渝府令〔1999〕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性的治理和利用,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项目。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有项目的乡镇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改造中低产田土为重点,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实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全面、持续发展,逐步建成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应重视培养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承包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积极探索吸引资金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引导工商企业和社会各界及外资进入开发领域。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立项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农业资源和优势,对农业资源的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选择和前期准备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初步选定并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存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土改造、成片造林、天然草场改良等;另一类为多种经营龙头项目及农副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效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3年,多种经营龙头项目的建设期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周期分为项目初选(项目建议和考察评估)、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和扩初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筛选,择优立项,不得越级申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三个层次。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子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有关部门向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分项目;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是总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农业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并将初选项目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也可以将初选项目直接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项目入选后,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或市级部门上报的分项目基础上,汇总编制市总项目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额度,在征求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全市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编制分项目实施意见,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项目实施意见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的计划表及说明;
(二)主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及利用的鉴定意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荒地开垦的批准文件;
(五)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对贷款开发项目的审定意见;
(六)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示意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意见经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应经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重点大中型项目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管理应建立专款专用,专帐拨款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50%为有偿资金,50%为无偿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为无偿资金。多种经营龙头项目的资金应使用有偿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偿资金应按规定每年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并根据合同履行还款计划。区县(自治县、市)配套资金中有偿和无偿的划分,由区县(自治县、市)决定。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劳力等条件具备;
(二)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三)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四)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项目应有30%以上的自筹自有资金,其中资本金不低于20%。
专项贷款由银行根据项目计划,在征求同级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按银行贷款办法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项目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实行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承建施工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写出竣工报告,报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级初验合格后,写出分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复验合格后,写出总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开发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
(二)开发效益;
(三)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审计;
(四)有偿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债务落实及回收;
(五)建成项目工程的营运管护制度;
(六)档案、图像、统计资料的立卷建档;
(七)项目区的主要路口固定标牌的设置。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各分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写出综合评价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合格证,未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四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成项目管理,加大管护力度,建立规章制度,发挥长久效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组织,严加管护。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改造的中低产田土和营造的成片林木不得征用或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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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中学教科研,课题,课堂,教师成长
教育科研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强劲动力, 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重庆七中坚持“科研服务教学, 科研指导教学”的方针, 坚持走“科研兴校, 内涵发展”之路, 去得了可喜的成效。
一、对课题管理的认识
和其他中小学一样, 长期以来, 重庆七中的教科所课题多来源于高校专家或上级部门的子课题, 且主研多为学校领导干部, 一线教师直接参加者不多。所以, 在教师自行承担课题之初, 也就存在教师不会选题、研究过程不扎实、研究结果只务虚等现象, 甚至有的课题半路夭折。
反思以上问题, 我们发现问题原因主要是对课题研究引导、指导、督导不力。所以, 我们认为课题管理工作要为课题研究提供优质服务, 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过程督导、搭建交流平台、引导成果孵化等措施, 帮助教师解决课题研究中的实际困难, 提高课题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 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二、如何进行课题管理
(一) 健全课题管理机构、制度, 保障课题研究顺利开展
我校1998年设立专门的机构———科研处, 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 设分管主任1名、专职科研员1名。另外, 还聘请了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科研能力突出的教师组成学术委员, 协助做好教育科研工作。
我校制订了《科研主任岗位职责》、《重庆七中教育科研管理条例》、《重庆七中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校本科研制度, 以加强对课题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结题管理等。
此外, 还坚持资料管理、季报、交流展示、人员动态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 引导正确选题, 提高课题研究的针对性
教师开展课题的研究, 首先必须解决两个问题:选什么题?研究什么?
课题从哪里来?教师最熟悉的莫过于学校, 所以, 应该选择立足校本的课题。
研究什么?解决什么问题?课堂是教育教学的主战场, 是教师工作的主阵地。因此, 课题也必然来源于课堂、服务于课堂。我们引导教师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现实中的实际问题;二是针对有争论的问题。我们要求坚持反思教学行为, 及时发现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此基础上, 鼓励教师展开研究, 把问题提炼成课题。以“一切从教改实际出发, 从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出发”作为课题筛选的依据, 去思考、实践和探索。
实践证明, 自我反思能够帮助教师找到真正的问题, 而课题研究的开展又能引导教师不断探索、突破问题。
(三) 落实课题研究过程管理, 促进研究实施
教师如何开展课题研究?众所周知, 备课组是学校最基础的教学研究组织, 教师在其中最容易找到志同道合的研究伙伴。所以, 我们倡导以备课组 (或教研组) 为单位, 集体开展课题研究。通过整合备课组的教研团队、教研时间、教研智慧, 研究解决教学中的共同问题, 梳理并共享教学经验。这既可以有效地改善教育教学, 也可以使教师个人和团队在实践中研究、在研究中成长, 还可以促进备课组从“事务型”向“研究型”转化, 既破解了教研、科研两张皮的尴尬, 也减轻了教师的科研负担。
学校如何管理课题研究?首先, 是对课题人员的管理。用实事求是的态度, “谁主研谁主干, 谁主干谁主研”, “谁挂名谁干事, 谁干事谁挂名”。此外, 还课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对挂名而不做事的进行淘汰, 对积极参加研究的进行增补。
其次, 是对研究过程的管理。我们要求对立项课题必须开展实实在在的研究, 反对弄虚作假的“伪科研”, 通过季报表、交流展示会、汇报课等方式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 (1) 季报表:各课题组每季度上交“课题研究季报表”, 报告研究的进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思路; (2) “交流”制度:每学期末召开课题交流会, 每个课题组用5~8分钟, 展示其研究思路、实践操作、阶段成果和经验, 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3) 展示课:每学期每个课题组各组织一次课题交流展示课, 供校内教师观摩, 课后由做课老师和课题组负责人结合课题研究进行说课和阐述, 再由观摩的老师开展讨论, 最后请市区教研员进行点评和指导。实践证明, 课题展示课既可检验、交流课题研究对教学的促进和改善, 也可相互借鉴。实际上, 每次的展示课除了校内老师外, 还有很多区内外的老师前来观摩。
(四) 强化课题研究专业引领, 提高研究实效
我们既依托高校、市区教育教学专家, 更依赖我校土生土长的骨干教师, 通过讲座、现场点评、一对一指导等方式, 从课题研究的选题、立题、开题、结题等进行全程培训。
首先是把好选题、开题关。老师们选题往往喜欢“大而全”, 有的甚至“玄而虚”。所以, 当老师们初步提出课题的时候, 我们就组织展开讨论, 引导课题组从实际出发筛选合适的研究课题, 准确把握研究的方向和切入点, 努力提高话题研究的针对性。
其次是把好过程关。每次汇报课, 我们都请市区教研员参加观课、点评和指导, 对课题研究进行专业的引领。
最后是把好结题关。充分利用校内本土专家, 加强课题研究结题的指导。先在校内模拟结题评审会, 由校内专家阅读资料、听取汇报后, 结合实际提出意见, 对课题研究的结题和论文撰写进行深入的指导, 帮助提炼成果、打造精品。
此外, 引导教师树立客观、正确的科研成果观。我校对课题成果的评价, 不光是看发表了几篇文章, 更不仅仅是看结题证书, 而是看它是否真正解决了实际问题, 是否立足于教育教学实际促进了教育教学的进步。
三、课题管理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 我校老师承担的课题普遍呈现出重心低、问题真、切口小、针对性强、容易做、周期短、见效快、与教研整合好的特点, 如《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语法课教学目标细化与课堂实施研究》《培养初中学生数学自主变式的习惯和能力研究》《基于“课例”的教研共同体建设研究》《初中学生作文教学策略研究》等。所以, 大家都能够做、愿意做, 形成了较浓的课题研究氛围, 初步形成了以中青年教师为主、科研意识强、思想观念新的教科研骨干队伍。我校承担课题研究的教师中, 既有年富力强的中年骨干教师、教研组长, 也有刚刚从教不久的年轻教师。其中, 有些是自发的, 有些则是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目的地安排的。
课题研究使年轻教师迅速成长, 也促进了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 还解决了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增强了备课组的凝聚力、战斗力, 老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 年轻教师得到了更好的历练。有些老师以前喜欢单打独斗, 彼此之间交流甚少, 通过课题研究使老师之间的相互了解更多、更深。有些老师以前不喜欢总结反思, 不喜欢调查研究, 多是靠经验直觉进行教学, 经验交流也多限于口头方式, 难以条理化、书面化, 经过课题的研究, 很多有价值的问题和经验得到了较好的梳理和提炼。在上学期重庆市课改论文竞赛中, 我校老师的参赛论文就有71篇。在沙区2010~2013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活动中, 我校参评的3个课题, 获特等奖1个、一等奖2个。在沙区“卓越课堂”决赛中, 我校获一等奖17人、二等奖9人, 且均为从教不久的年轻教师。
四、课题管理的反思
总体来说, 我校教科研工作脚踏实地, 真抓实干, 有一些成功的经验, 但也面临着一些很难回避的问题。
好的方面:学校和教师的科研观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教科研工作的重心正在逐步下移, 科研与教学的一体化态势已逐步形成, 教科研工作确实在推动着学校的发展与改革。
存在问题:教师自我反思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区、校力度很大、投入很多, 但仍有部分教师的教科研热情还没有充分地激发出来。有些课题的研究过程还不够落实, 研究者的理论素养不够高。素质教育的理念和新课程标准的思想还没有完全落实在老师的教育教学行动中。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努力加强的工作重点。
我们用科学的态度开展工作, 也用科学的态度评价自己的工作, 希望能把学校的教科研工作推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罗才荣.论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的价值取向[J].教学与管理, 2007, 36.
[2]陈柏华.对中小学教育科研的反思[J].教育科学论坛, 2008, 06.
3.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会议认为,2011年项目进一步促进了所在地区艾滋病防治政策环境的改善,深化了艾滋病防治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位一体”模式的作用,促进了男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感染者发现率等各核心指标的稳步提升。项目地区男男同性恋人群动员检测人次与上年相比提高30%,社会组织动员新发现的感染者已经成为项目地区男男同性恋人群感染者发现的重要来源。项目地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随访的比例达92%,与上年相比上升9.1%。项目地区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CD4检测的比例达77.9%,与上年相比上升14.3%。项目的执行充分发挥了国际合作项目对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补充和推动作用。
会议要求,各项目执行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减少检测各个环节间的流失率,并结合其他项目,通过为符合指标的感染者尽快提供抗病毒治疗和关怀服务,提高艾滋病毒抑制率。应深入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应做好项目的经验总结和分享工作,研究解决项目的可持续性问题。
中盖艾滋病合作项目2007年启动,覆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等15个项目地区,旨在通过对艾滋病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和防止艾滋病感染者进一步传播为重点的综合防控措施,以达到遏制艾滋病流行的目的。项目将于2013年6月结束。
4.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办法
重理工【2009】124号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科研队伍,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发展,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学校决定每年进行“重庆理工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的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持党的方针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二)近两学年内考核称职且科研工作量考核分排名位于所在二级学院前30%。
(三)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以重庆理工大学为作者的第一属名单位且均为成果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奖励和条件中有特别说明除外)。
(四)具有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勇于开拓创新,该内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在承担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成果获奖、成果转化以及指导学生科研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正高职称人员:
(1)承担省部级重点以上级别项目,或科研项目经费
当年累计到款超过100万元(工科)、30万元(理科、社科类)。
(2)在A类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的论文被SCI 收录3篇。
(3)出版学术专著。
(4)获发明专利授权。
(5)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6)在科研成果推广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益,进入学校的转化经费50万元以上。
(7)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二等
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
2.副高级职称人员:
(1)作为前两名研究人员承担省部级重点以上级别项
目,或作为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当年累计到款超过60万元(工科)、20万元(理科、社科类)。
(2)在重要核心期刊B类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1
篇,或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发表的论文被SCI 收录2篇、EI收录4篇、SSCI、AHCI、ISSHP收录。
(3)出版学术专著。
(4)获发明专利授权。
(5)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其中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排名不限(以获奖证书为准)。
(6)在科研成果推广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益,进入学校的转化经费30万元以上。
(7)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三等
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
3.高级职称以外的其他人员:
(1)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不含教委),或科研项
目经费当年累计到款超过30万元(工科)、10万元(理科、社科类)。
(2)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外核心期刊
上发表论文,或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1篇、EI收录2篇、SSCI、AHCI、ISSHP收录。
(3)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专著。
(4)获发明专利(排名前二)。
(5)作为主研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含三等奖)
以上奖励,其中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排名不限(以获奖证书为准)。
(6)在科研成果推广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益,进入学校的转化经费10万元以上。
(7)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
(五)当年已获“重庆理工大学科研贡献奖”的个人不再参与“重庆理工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第三条评选方法及时间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认真填写申请书和提供证明材料,各二级单位严格按照条件评选推荐。
(二)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评选。
(三)重庆理工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评审时间定在第二年的1月份。
第四条表彰与奖励
对评选出的优秀科研工作者授予重庆理工大学优秀科
研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在学校科研工作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位获奖者奖励1000元。
第五条此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5.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进一步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市,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计划设立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出青年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项目类型。
(一)杰出青年项目是为了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而设立的,主要资助本市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进行原始创新性项目的探索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有重要应用前景,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或有重大科学意义的基础研究项目。
(三)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前期自由探索的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与市科委共同出资,联合资助探索性和创新性较强的项目。
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提出对基础研究的重大需求方向,并与市科委共同出资组织开展研究。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和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人才为本、择优支持”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受理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目标,制订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市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基金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杰出青年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热爱党,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者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
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成果,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等,并对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四)申请者依托单位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精干的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
(五)在同等条件下,对已列入“巴渝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后备人选的申请者给予优先资助。
对已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科技人员,市杰出青年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科学意义;
(二)科学问题明确、学术思想新颖,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团队;
(四)已开展前期探索研究,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成果积累,有望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
(五)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申请一般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项目创新性强,立项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原则上均给予资助,并简化立项程序(以下简称“直通车”):
(一)申请者为前一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回渝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研究一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且申报项目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的中青年科研人员;
(二)申请者为前一从外地新引进的、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申请者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杰出青年项目应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杰出青年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重点项目还须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二)“直通车”项目除填报《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外,还应提供申请者博士学位证书、出入境签证(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引进博士生导师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科委审核后退还)。
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者的资格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通过市科委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提交,同时将项目申请书送市科委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不单独受理申请和进行评审,由重庆市科委从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中,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择优的原则选择联合资助项目,经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后,提出联合资助项目计划。
联合资助项目与市自然科学基金其它资助项目同样对待,并执行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已获得国家或市级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同一个内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且前一个基金项目未结题不得再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同一申请者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先后承担基金计划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别累计不得超过二项。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批准
第十八条 基金计划项目评审按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市科委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市科委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材料含有虚假信息或撰写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明显不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四)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 杰出青年项目和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一般项目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由计算机在专家库里自动匹配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进行网上匿名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充分阐述个人观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认真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就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一)项目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二)对评分在85分以下的项目应明确指出其不足;
(三)对低水平重复研究,违背科学规律,无科学意义和价
值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否定意见。
评议意见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项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并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直通车”项目在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资助。
杰出青年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审定后下达资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定: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及时公布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一)申请者以往承担的基金项目完成质量好、成果突出;
(二)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三)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以往未曾受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员。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项目匹配经费,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市科委报告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二)协助市科委实施项目检查,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负责项目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等结题资料审查工作,按要求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或总结结题报告;
(四)组织做好项目结题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委签订计划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计划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依据计划任务书,将项目经费划拨给受资助单位。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支出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已立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对研究内容、目标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变更;杰出青年项目和“直通车”项目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应撰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报市科委。
第三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执行、管理、人才培养、成果和奖励、后续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并形成本单位《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科委,否则,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备结题资料。一般项目以总结结题为主,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以验收结题为主。
一般项目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前提交《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总结结题证书》,并附上研究工作报告、发表的论文和论著、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由依托单位审查和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委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基金项目,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前一个月,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1、《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查新报告;
2、《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3、已发表的论文、论著材料;
4、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
5、研究工作报告;
6、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7、项目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8、按要求需要审计的项目,须提供审计报告。
验收程序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内结题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修改(补充)合同》,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不通过验收、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市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评审、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科委监察室举报。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三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等应及时申
请专利进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实行跟踪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可从已结题的基金项目中筛选出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推荐申报市级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十九条 资助项目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本研究得到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或“This research is funded by Chongq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The project No.is XXXX”,未标注的不予验收。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四十条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评议或鉴定的研究成果,除市科委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6.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六
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暂行)》的通知
江北府发〔201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政府接受捐赠和中央及上级安排资金,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情况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城乡建委、规划、国土、环保、房管、交通、农林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审查批准的概算)抄送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情况和投资预算评审报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五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重点地对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一)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
(三)其他需要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的执行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完决算后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请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八条 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未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未纳入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自查结果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审计后结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立项及概算文件、设计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安排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项目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能代替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计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款规定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法定职权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和委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通知》(江北府发〔2007〕65号文)同时作废。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审计 项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7.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I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I参建单位
I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I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I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项目位于重庆大学城居住片区内, 住区产品丰富。住区为多层、高密度住区, 和周边的高层住区形成鲜明的反差和对比, 营造了近人尺度和环境温馨的居住环境, 而且取得了2.66的容积率和35%以上的绿地率。住区布局合理, 商业集中设置, 且与轻轨站结合, 形成城市繁华的公共空间, 方便使用。住宅布局以形成小庭院为目标, 有利于形成稳定、安静的居住空间, 有强烈的归属感和私密感, 满足居民的心理需求。交通组织基本合理, 组织有序, 道路等级清晰, 导向性强。
建筑风格多样统一, 温馨宜人, 室外空间变化丰富, 营造了休闲、放松和亲切宜人的生活空间。套型面积多样, 结合景观和朝向布置套型, 大套型的日照条件和观景条件好, 小套型也尽量考虑了朝向好景观, 均好性较好。多层住宅功能分区明确, 交通流线简便, 结合主卫设计的储藏间位置合理, 使用方便。多种类型的住宅建筑风格在统一中又有一定变化, 外立面色彩协调、质感较强。
在有限的环境空间中做到了较好的景观布局, 创造了适合不同居者的环境空间效果, 能满足不同居者的功能需求。体现了较好的文化品位和情趣。植物层次丰富, 又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采用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XPS板屋面保温、隔热铝合金外窗、节能设备与灯具, 中水系统、雨水收集、渗水路面, 智能化物业管理等。
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工作规范、严密, 有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制度, 措施落实到位。
环境实景
环境实景
8.重庆保税港区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篇八
关键词 自由贸易区 保税港区 管理模式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155-02
我国保税区是借鉴国外的自由贸易港口和出口加工贸易的经验,再具体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保税港是在保税区之后发展建立的另一个特定区域,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由于地域的各不相同,港区发展各有其区位优势,因此为了实现其优势的最大化,良好的监管体制和模式是必备条件。我国现行的港口管理模式主要是来自国外自由贸易港口的经验。
一、国内保税港区现行管理模式
保税港是保税区对贸易自由化进一步的深入,就其功能而言,保税港包含了保税区的所有功能,因此在管理模式与监管体制上,国内现行保税港的模式依然是建立在保税区基础上的。我国保税区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式的管理。最初是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全国各个保税区再以此为借鉴,实行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模式。
在保税区内,实行的是封闭管理,由海关负责监管,区内经营体制是企业自主经营。但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管理体制上存在不少差别,具体如下:
(1)政企合一,职权明确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管理委员会与地方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属地的不同划分职权,互不干涉,封闭管理。管委会承担政府主要职能,而区内经营则由开发公司进行管理,开发公司由管委会的人进行管理。
(2)政企合一,职权不清,多头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是我国现今普遍存在的。主要表现是管委会与当地其他职能部门权利划分不明,重叠管理或是无人管理,管理秩序混乱。经营体制仍与第一种相同,属于开发公司管理。
(3)政企脱离,职权不明的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下,管委会对区内的管理没有真正的实权,而经营活动由于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的不同性质使得政企脱离,这种情况下会严重影响保税区的发展。
这三种体制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保税区经营管理体制,而在监管方面主要是由海关进行。海关从货物开始从境外市场进入保税区再到区外的国内市场,都具有监管的责任,并且对区内的经营管理活动设置隔离设施。
二、重庆保税港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是国内设立的第一个内陆保税港,同时也是第一个含有水港和空港的保税港,因此其管理上存在着许多空白。目前,重庆保税港区面临的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地处内陆,不利于监管。重庆保税港区处于西部内陆之地,将货物运向距离2000多公里的东海,再转运其他地区与国家,不利于货物的安全与海关的监管。
(2)不健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宏观的管理体制和法律的不健全,无法为保税港区的管理提供相应的监管依据,容易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
(3)管理经验的欠缺。重庆保税港区地处内陆,又是第一个水路和空路双功能的保税港,由于自身特点的差异,使得管理上欠缺经验,只能在总结国际与国内成功的保税港管理的经验上实施相应的管理。
(4)管理体制的不明确。保税港区属于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但是现实中其运行涉及工商,金融,税收等多个管理部门,出现多头管理,职权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三、国外自由贸易港区的管理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一)国外自由贸易港区的管理模式简介
世界上最早建立并且最成功的自由贸易港大部分集中在欧洲,因此欧洲的管理模式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是世界上自由贸易园区最多的国家,也是自由贸易中自由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对于自由贸易区的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因为港口功能的不同,欧洲和美国采取的体制侧重点不同,分别以德国的汉堡港,荷兰的鹿特丹港和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美国自由贸易园区为例,从管理理念,区内管理,海关监管三方面表现管理方式。如表1所示:
(二)国外自由贸易区对我国保税港区管理模式可借鉴之处
我国从保税区到保税港区,借鉴了国外自由贸易港的管理经验与模式,因此两者具有不少的相同点。但考虑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的差距,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同方面:两者的功能定位上相同,都是为了构建一个经济自由化的特殊地区,提升本国的贸易自由度。在管理上,两者都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港内和区内不设隔离设施,区内不许居民居住。
不同方面,归纳总结如下:
(1)设立目的。保税港成为开放型经济新的增长点;国外自由贸易港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实现。
(2)定性定位。保税港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殊监管区域;国外自由贸易港实现“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
(3)功能定位。保税港是港口作业,出口,加工,保税仓库;国外自由贸易港是进口,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
(4)行政体制。保税港是由地方海关管理,一线,二线,区内三重管理;国外自由贸易港是中央设立专门机构宏观管理,实行“自由”和“便捷”理念,突出高效性的制度。
(5) 海关监管。保税港是单证与货物同步管理;国外自由贸易港是单证管理。
(6)经营体制。保税港是政企合一,开发公司和管理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国外自由贸易港是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
从保税港和国外自由贸易港区不同之处,我们可以借鉴如下:
(1)自由贸易港设立主要是针对整个国家的贸易需求,而保税港主要是发展地方经济。在设立地方保税港的同时,不仅应考虑地方利益,更得注重各地保税港的资源整合和利用,将保税港作用于整个贸易的需求中。
(2)在功能和定性定位上,我国保税港区还达不到自由贸易港的自由化程度,因此在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增加增强其功能,从简单的加工保税仓库转向于商品展示,金融体系建设,实现国外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
(3)管理方面,我国保税港区可借鉴国外自由贸易港管理体制,由国家专门机构管理。国外自由港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控制,而我国保税港虽然成立了管理委员会,但管理委员会依旧受命于地方政府与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出现“多头管理”。因此可将管理委员会设置为直属保税港区的管理机构,不受政府职能部门的限制。
(4)经营方式上,保税港区可以学习国外自由贸易港,允许资金自由进入,符合法律的企业能自由在港区内注册经营,这样容易形成产业规模,能有效避免现有的保税港区内企业单一,企业的进入壁垒较高的局面。
四 、完善重庆保税港区管理体制和模式的建议面对重庆保税港区的问题,在总结国内外成功管理经验与模式的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着手,提出相应的建议。
1、宏观层面
在经营管理上,重庆保税港区虽然已经成立了相应的重庆保税港区开发有限公司,但是政府对其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依然是按照政企合一的方式进行。政府成立管委会和开发公司具体管理,这样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管理秩序混乱的问题。所以,建议寸摊保税港区实施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的开发经营体制。政府部门在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督下,给予保税港内的企业最大限度的经济自由,使保税港经济符合市场经济制度,并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2、微观层面
重新对保税港区定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在行政体制上把“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管理”的三重管理理念落实于实际的监管环节。另外,对于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区内的事务, 该部门不受命于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监管方面,在保税港区内仅保留海关一家一线监管单位,保证区内没有违法的物品,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机构移至二线。
参考文献:
[1]李友华.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的成因、弊端及体制重构.安徽师范大学学,2004,5(264-271).
[2]李友华.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分析—兼及我国保税区与外国自由贸易区比较.烟台大学学报,2006,1(56-60).
[3]蓝冰.保税港区接轨国际自由港.进出口经理人,2008,2(56-57).
[4]张世坤.有关汉堡港、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的考察—兼谈我国保税区与国际自由港的比较.港口经济,2006,1(42-43).
[5]李友华.自由贸易区及其功能设定的国际借鉴.港口经济,2008,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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