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2024-10-24

国际法(共8篇)

1.国际法 篇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每日一练(2015.4.2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选项B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据此可知,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

选项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乙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甲区均有管辖权。

选项D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友田公司是用人单位,金科公司是用工单位,不适用该规定。

2、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 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 D.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提示】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C,但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本题现在已无正确答案。

3、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市政府收回土地,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方不服,要求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选项B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据此可知,土地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作为出让方的国家(由市政府为代表)如果不能按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第一项行政争议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权确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

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 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据此可知,不允许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5、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市政府收回土地,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方不服,要求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选项B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据此可知,土地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作为出让方的国家(由市政府为代表)如果不能按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第一项行政争议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权确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本案中,高速公路投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

选项B正确。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选项C错误。《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选项D错误。《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7、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选项A)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选项C)

五、稿酬所得;(选项D)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选项B)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在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据此可知,约翰2012年来华,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境内外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8、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 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 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据此可知,“因计算错误导致未缴税款的”,追征时应受追征期的限制。

9、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0、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红心地板公司发布对比性广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属于诋毁商誉行为。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红心地板公司的产品并非原装进口实木地板而宣称原装进口,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11、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选项D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2、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 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 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据此可知,“因计算错误导致未缴税款的”,追征时应受追征期的限制。

13、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 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我国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选项B说法错误。相关诉讼法未作“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规定。

选项C说法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

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选项D说法错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14、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义务。选项A错误。《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成立时生效,是否支付保密费不影响合同效力。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没有竞业限制。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

1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选项D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6、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

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 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

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本案中,选项C中的环境保护基金会是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属于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7、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选项B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用人单位需预告的解除、裁员的例外,不是用人单方解除合同的例外。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被经济性裁员也不能预告解除,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同时具备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选项C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选项D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可知,只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存在二倍赔偿金,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无权

主张的。18、2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本题红星超市是食品经营者,不是生产者,所以其无须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19、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作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20、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选项C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1、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C正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国际法 篇二

松井芳郎先生认为, 防止战争的爆发、减少战争损害在国际法史上一直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参见该书246页) 在这个基础上他总结了战争理论之发展过程, 从所谓“正义战争论” (1) 到“无差别战争” (2) 再到“禁止适用武力原则”之确立。

这样的一个过程通过国际上一系列关于战争与使用武力违法化的条约进行了确立。1907年海牙和会上通过的《博他条约》 (3) 和1913年-1914年美国与其他国家订立的《白立安诸条约》可视为是最初的尝试;1919年的《国际联盟规约》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但未全面禁止战争;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被视为无条件地全面地禁止战争之开端, 虽然仍然存在些许疑惑 (4) 。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定义, 该条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 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自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认为是一般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而正式确立。

然而, 凡事必有例外。根据现代国际法, 根据集体安全保障制度实施的强制措施 (5) 和《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 (6) 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之例外。 (参见该书249-258页)

二、宏观层面上发生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之构造转变

(一) 传统国际法下的两元构造

1.历史背景

当时的发达国家在谋求原料和市场的斗争中, 由于发展的不平衡, 出现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导致对殖民地和势力范围的重新分割。战争成为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 诉诸战争被认为是主权的最重要属性。传统国际法并不限制战争, 只是对战争中的国家行为进行某些规制。

2.战时法与平时法的二元构造

传统国际法是由为平时法与战时法形成的两元构造。一旦战争开始, 国家间就适用于平时法内容完全不同的战时法。战时法分为适用于交战国的交战法规和规定交战国和中立国关系的中立法规。传统国际法不仅不限制诉诸战争, 而且在平时法中也将以维持势力均衡、保护在外国的本国民以及人道主义干涉等为由使用武力视为合法。这样, 传统国际法沦为由一小撮发达国家对众多中小国家和广大非欧洲世界依据实力进行统治的法。

(二) 现代国际法上的转变

1.历史背景

从十九世纪末开始, 中小国家和发达国家内部的和平运动、工人运动等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批判。1917年的俄国革命中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意味着与传统国际法的主角性质不同的国家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亚、非地区通过民族解放运动, 众多国家获得独立, 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这些国家与形式上获得独立而实质上依附于发达国家的拉美国家一起参加了不结盟运动, 提出了民主变革国际法的要求。

2.转变的两个基本点

第一、承认所有国家的平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这一转变是由自决权通过作为人民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得以确立而带来的。第二、国际法的规范构造方面, 现代国际法为平时法的一元构造。这一转变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规约》, 最终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使用武力的违法化所带来的。现代国际法上, 侵略战争当然视为违法, 使用武力的报复和干涉也被认为是违法的。

3.转变中的突出体现

(1) 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主义法 (7) ) 。随着人民自决权的确立, 民族解放战争被视为国际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主义法全面适用于该类争端。在使用武力违法化的过程中, 有关交战国战争权为基础形成的战时法 (8) 体系不复存在。 (2) 中立法。传统国际法上, 中立国的义务是建立在规定交战国平等的法律地位的无差别战争观念上。但是, 现代国际法上, 由于禁止使用武力, 像过去一样诉诸战争的自由被否定, 参加他国间的战争或选择中立的自由已不复存在。

三、微观层面上各种具体制度转变之体现

(一) 国家层面

1.扩展国家责任内容 (参见该书209页) , 限制受害国对抗措施 (参见该书224页) 。国家责任内容方面, 从限于外国人法、外交保护制度发展到所有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两个要件, 国家行为和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ILC暂定草案》第19条在国际义务中列举了禁止侵略的义务, 对人民自决权和人权的保护等义务。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国家行为将构成国际罪行, 这在学说上现在也占主导地位。受害国的对抗措施方面。尼加拉瓜案判决认为对未达到武力攻击程度的干涉, 使用武力的集体对抗措施属违法。除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的对抗措施被禁止外, 有关人道主义法的公约也大幅度禁止复仇对人道主义法规则的违反。《ILC草案》将对抗措施的目的限定在要求履行所违反的义务方面, 并规定对抗措施不能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第49—50条) 。

2.扩大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参见该书44页) 。传统国际法上, 只有西欧和美国被认为是“文明国家”, 除此之外的国家是殖民统治的对象, 或者被作为国际法上不完全的主体对待。随着自决权的确立, 各国均为平等的国际法主体。

3.扩展国家的不干涉义务内涵 (参见该书91页) 。现在作为不干涉义务的对象是指尚还达到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军事措施。政治经济压力也属非法干涉。停止经济援助等的政治、经济压力的行使是以对他国行使主权权利发挥影响或侵害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选择权为目的时, 即属非法干涉 (9) 。

4.扩大国家的普遍义务 (参见该书95页) 。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当然应遵守的普遍义务 (对世的义务) 的存在获得了承认。作为普遍义务的事例, 首先对禁止侵略战争作为其内容不存在任何异议。

5.部分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不被承认 (参见该书101页) 。传统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有割让、合并、征服 (10) 、先占、时效和添附六种。伴随使用武力的方式已不被承认, 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征服作为战争是合法的时代的产物, 现在已失去其合法性。割让有时采取领土交换和买卖的方式, 但多为通过结束战争的和约实现的, 具有领土从战败国转移到战胜国的强制性, 现在这种强制缔约无效 (《条约法公约》第52条) 。先占是欧洲列强为获得殖民地所依据的法理, 随着自决权的确立不被承认。

(二) 联合国层面

1.人权之国际保护确立 (参见该书149页) 。1978年《有关和平生存的社会准备宣言》 (联合国大会决议33/73) 确认了所有人的和平生存权。该“作为人权的和平”的观念成为了与贫困同时存在的扩军的对立面。冷战结束后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计划》如前所述, 作为联合国的目标把保护人权置于与和平并列或居于优先的位置。

2.对国际犯罪的审判 (参见该书161页) 。联合国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罪名起诉并处罚了德国和日本战犯。这些犯罪通常是处在国家机关 (政府和军队) 高层的个人利用其领导下的国家组织大规模实施

3.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 (Peace Keeping Operation, 简称PKO) 的产生 (参见该书258页) 。 (1) 第一代PKO的产生。冷战时期, 当武力争端发生时, 首先致力于实现停战, 在争端当事者间达成停战协议时, 联合国便向停战地区派遣联合国军, 承担维持停战的任务, 并在其间策划促成争端和平解决的活动, 这种活动被称为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 (2) 第二代PKO发展。集体安全保障制度随着冷战的结束, 其机能得以恢复, 但第二代PKO内容和特征发生了活动内容多样化○11和维持和平活动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变化。

4.裁军及限制核武器 (参见该书260页) 。作为具体的裁军和军备管理措施, 缔结了以限制核武器为中心的众多国际条约。禁止在特定区域生产、试验、使用和部署核武器的非核区域的设置是在部分区域实现废除核武器的努力, 核武器以外的大规模破坏性武器也被禁止。

(三) 国际事务与合作层面

1.条约法公约扩大确定无效条约的条件 (参见该书38页) 。第51条规定, 对国家代表的强迫所缔结的条约无效。但在认为使用武力为合法的传统国际法时代被认为有效。第52条规定, 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原则○12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第53条规定,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13抵触者无效。

2.国际化地域的和平利用 (参见该书107页) 。南极大陆是各国提出的领有权主张被冻结后, 为实现该地域的和平利用和国际合作而国际化了的地域。为各国自由利用而开放的公海、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承认外层活动自由的外层空间都可以说属这类地域。

3.国际海洋法:从对海洋的瓜分和领有到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 (参见该书112页) 。领海以外的广大海域被作为公海, 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 (归属的自由) , 为所有的国家的自由使用开放 (使用的自由) , 此谓“公海自由原则”。

4.国际空间法领空内完全排他的主权 (参见该书135页) 。1919年《国际航空公约》 (《巴黎公约》) 在总结飞机被用于军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验的基础上, 承认国家在其领空内的“完全排他的主权”, 即拥有领空主权 (第1条) 。领空以外的空间为所有国家的飞机的自由飞行而开放。外层空间服从与其下方的空域不同的法律秩序的认识得以确立, 形成了一系列被称为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法规则。

5.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参见该书166页) 。自由贸易体制本身固有缺陷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恐慌, 欧洲各国加强了对经济过程的介入, 对外形成了经济壁垒。这种经济壁垒间的战争发展成为了世界大战 (第一次世界大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集聚了巨大财富的美国为中心, 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复活自由贸易体制的产物, 并且在此后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发展 (参见该书226页)

3.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篇三

摘 要:自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以来,与国际法研究的联结已有三次,均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与理想主义对其的重视紧密相关。而在冷战时期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的情势下,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一度疏远,直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机制理论的兴起才重新拾起这种联结纽带,并为国际法晚近的发展构建了合理性基础。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兴起的建构主义实现了两个学科的第三次联结,并对国际关系理论及国际法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学;学科关联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国际关系及国际法概述

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

二、国际关系同国际法三次联结

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維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人构成整个世界,人和社会的相互构建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进程,这是建构主义理解问题的总体思路。

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产生,构筑了国际法赖以生存并勃兴的社会基础,使得国际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在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中实现;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关系的运行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

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个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成员间发生交互活动,形成交往关系,从而将原有的国内社会关系扩展至世界范围,形成了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而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因此,国际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应的结果。

国际关系的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国际关系的演进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擅变,这一积极效应在当代社会体现得尤为明显。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权国家数量迅速增加,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日益活跃;国家间关系从“高级政治”领域逐步扩展到“低级政治”领域,扩展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会的勃兴成为一股新的力量,不断挑战着国家权威体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文化的共生、竞争逐渐摆脱“软要素”的地位,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呼声响彻全球……国际关系的多维化、多元化已经鲜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国际法的完善推进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对国内民主而言,国际关系的民主是一种更高级有序的民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这些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而贯穿其中的精神内核就是主权平等和权力制衡,不断完善的国际法充当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

[2]〔美〕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20世纪主要理论家与世界危机[M].耿协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

4.国际法考试 篇四

1.国际法: 又称国际公法,是在国际法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2.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3.边境制度:是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规范边境地区活动的法律规章和习惯做法。

4.条约的加入指围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6.登临权: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7.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必须从其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直到公海。

8.反报: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9.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10.干涉: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选择

1.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2.公海四大限制:海盗行为、贩奴行为、贩毒行为和非法广播。

论述1.从特权与豁免角度,谈谈使馆馆舍人员与领馆馆舍人员的联系与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

馆舍不得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与关税;使用国旗与国徽,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家属,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事务职员,私人仆役。

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领馆特权与豁免: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自由,免纳关税与捐税,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使用国旗国徽。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的有限免除,免税免验,名誉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主要区别有:(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⑧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简答

1.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2.国际法效力依据:

(一)17~19世纪法律学派:(1)自然法学派:普芬道夫和维多利亚;

(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3)折中学派:格劳秀斯。

(二)20世纪后的主要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2)新实在法学派。我国学者的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志,即“意志协调说”。格劳秀斯一项被认为是欧洲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鼻祖”、“国际法之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3.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6.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7.中国继承的实践: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或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修订。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继承。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决,恶债不予继承。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位。

8.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先占、时效(中国大陆不承认时效,如:台湾问题)、添附、割让、征服。

9.公海的六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0.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为和平目的原则(限制和禁止)、援救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原则、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空间碎片)、国际合作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11.安理会的职能:维护和平与制止侵略、可以促请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安理会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行驶托管职能、同大会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等。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13、边界的划分方法:自然边界、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界。

使馆的职务: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义务,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文化与科学领域的友好关系。

14、外交代表职务终止:任期届满、派遣国召回、断绝外交关系、产生新政府。

15、战争法基本原则:人道主义:保护平民、伤病员、对难船员、战斗员进行救助。

16、边界争端的解决方法:通过谈判协商、缔结条约解决,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近年来国际法院的实践。

17、引渡:条件:双重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案例

1.关于方便旗,问:(1)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2)为什么这样做?

2.领空主权,国家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其领空的条件,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1、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订立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2、国家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3.国家继承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合法性,二是领土性。4.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海及其海床和下层土、领空三部分组成。5.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民族自决:受殖民统治、公民投票、添附、当事国的协议、恢复主权。6.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7.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某些事项上。外国人与本国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8.外国人是指对某国而言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9.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大使馆馆长(必须都为正职),不需要“全权证书”就可以谈判。10无害通过制度:多数国家主张无害通过只适用于商船,军舰不

能享有无害通过权。

11、领空安全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国际条约中:1963年《东京条约》,1970年《海牙条约》,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

12、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营救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制度和月球开发制度。13区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组成的团体。

14、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保护平民、伤病员、遇船难者和战斗员。

15、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5.国际法案例 篇五

事实:Windscle群岛座落于Eden海的某处,靠近位于北半球的Aspatria, Rydal 和 Plumbland这三个国家。其中,Aspatria过去曾经是Plumbland的殖民地,后于1819年宣布独立。

引发争端的windscale群岛最早是被Rydal的一艘军舰发现的。在这艘军舰离开时,船长在岛上留下了Rydal的国旗和一块刻字的石头,宣称Rydal对这片群岛享有主权。

不久之后,一艘来自Plumbland的军舰也来到了这座群岛。由于一前一后两艘军舰的着陆点不同,Plumbland国的军舰的船长没有发现Rydal来过的痕迹。在离开时,他也留下了国旗和标示,宣称Plumbland对这片群岛享有主权。

Rydal和Plumbland都在群岛上有用来控制岛屿的堡垒,但是Rydal对群岛的占据更加稳固和持久。对Rydal的行为,Plumbland一直表示反对。因此,距离群岛最近的Aspatria在Plumbland的命令下,不断地向群岛上派出军队和总督,尽可能的想控制这片群岛。

这种状况持续到1819年。这一年,Aspatria宣布独立,同时也宣称继承了Plumbland对Windscale群岛的主权。而Plumbland同意通过签订条约的方法将Windscale群岛割让给Rydal,Aspatria表示强烈反对,并尝试用外交手段解决问题,但以失败告终。

与此同时,当年Rydal留在岛上的居民和管理者的后代已经逐渐控制了整个群岛。Rydal的国王发布命令在岛上设立大会允许岛民表达对行政事宜发表意见。分析如下:

我认为西班牙Rydal虽然于18世纪首先发现了windscale群岛.但按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土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或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要取得对无主地的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的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着所有权。Rydal、Plumbland的开拓者在此过程中,有行使主权的愿望,但始终没有对该群岛实行有效、完全的占领,这种状况持续到1819年。这一年,Aspatria宣布独立,对该群岛实行了有效地控制,同时也宣称继承了Plumbland对Windscale群岛的主权。尽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力的表现是连续的,但任何国家权力都不是每时每刻及于它的每一部分土地,考虑到windscale群岛是一个边远的孤岛,故Aspatria的行为已表现了它的主权。因此,Aspatria具有对windscale群岛的主权,这种主权应予确认。即使Plumbland同意通过签订条约的方法将Windscale群岛割让给Rydal,但Rydal作为Plumbland权利的继承国不能根据该相约取得比Plumbland在1819拥有的更多权利。由于Plumbland在1819年时对Windscale群岛没有领土主权,所以Rydal不能继承这种权利。因此西班牙Rydal不具有该岛的主权。

08在职法硕班

6.国际法造句欣赏 篇六

2) 国际法这一领域,不熟悉其复杂性则寸步难行。

3) 这种观点忽略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同国家的差异,过分强调国际组织的固有权力,强调其国际人格同成员国意愿的分离,这种说法不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难以自圆其说。

4) 由于该校国际法律系注重对中青年教师培养和使用,使一批“国际法”研究的后起之秀出现在该系,成为教学和研究的中坚力量。

5) 周四,卡拉季奇首次出现在联合国海牙国际法庭.

6) 周四,K第一次出现在海牙国际法庭上.

7)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领土和海洋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当事国之间的直接谈判解决。

8) 因此,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是毫无国际法根据的。

9) 过去,只有交战国政府才会争论谁是好战者,谁违反了国际法。

10) 美国的立场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减排应该体现可验证和平均分配的原则。

11) 法官援引了一项保护难民的国际法。

12) 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问题对致力于宪政改革的非洲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13) 我愿重申,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14) 能否请你解释清楚美方的船只具体违背了国际法的哪一项规定?它的哪一项行动违背了国际法?

15) 我们希望有关国家能够按照国际法准则来处理相关问题。

16) 使用细菌武器显然是违反国际法约的。

17) 尽管在被占领土上定居,是被视为违反国际法的,但在东耶路撒冷和约旦河西岸,仍定居了近50万犹太人。

18) 将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很好的衔接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

19) 美国政府并不想向意欲限制军事行动的国际法准则屈服。

20) 中方始终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通过当事国之间的直接谈判解决南海争议。

21) 华沙公约体系是通过实体规则进行国际法调整的成功典范。

22)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这是由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其构成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23) 虽然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国际法庭的任务在所有的在逃犯被抓获和审批前不会结束。

24) 廖福特教授,台湾国际法学会秘书长;中研院法律所。

25) 然而美国非但置若罔闻,反而在两年前变本加厉,以它的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反过来要对同古巴有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公司进行制裁,引起许多国家包括美国最亲密的盟友英国和加拿大的抗议。

26) 然而,他自己推荐的提名人选,是两位退休了的外交官,其中一位直言有着右翼观点,另一位是位国际法教授,他沽名钓誉、等待被委派经内塔尼亚胡批准,出任以色列驻联合国大使。

27) 澳大利亚上个月曾派遣‘大洋洲维京人号’前往南极收集证据,并可能在反对日本捕鲸计划的国际法庭行动中使用有关证据。

28) 航空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部门,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

7.国际法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 篇七

一、国际法权利滥用的概念

“权利滥用”这个概念, 是指超过权利的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或社会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自法国大革命以来, 民法上确立了个人的绝对自由, 强调私法自治、所有权神圣和过错责任, 这是自由主义立法在民法中的极端表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出现了贫富悬殊以及实际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开始强调民事权利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强调私权上的公共义务。在立法上, 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等都禁止了权利滥用。中国民法通则也对权利滥用做了规定。构成权利滥用的要件是: (一) 必须有权利的存在。 (二) 需行为人有积极或消极的行为。权利滥用大多数是在行使权利时构成, 因此多数是积极作为。而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 在具体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权利滥用。例如发明专利者在一定的期间不行使其权利, 即构成权利滥用。一般可以应相对人的请求实施强制许可。 (三) 行为具有违法性。一般情况下, 权利的行使都不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有二, 一是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权利滥用违法性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权利人以损害他人的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损害他人的主要目的的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为之, 至于对行为人目的的判断则主要根据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行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对相对人和社会损害很小的手段, 行为人却采取了一种损害很大的方式。就可以证明其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后果进行判断。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后果是自己受益很小, 而造成的损害很大, 则可以认定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的后果常常是构成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后果主要是丧失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 (2) 。

国际法权利滥用是指存在于国际法中的权利滥用。一般是说, 国际法主体超过国际法所允许的权利的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或社会不允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 在一定情形下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交战团体、历史上存在过的某些领土实体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3) 。

二、国际法权利滥用的种类、表现及其危害

在国际法的大多数内容中, 存在着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权利滥用现象。有些现象只是昙花一现, 稍纵即逝;有些却持续一段时间, 甚至长期存在。现列举一些如下:

(一) 国际条约法中的权利滥用

条约必须信守———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 行使自己的权利, 不得违反 (4) 。当然在实践中条约被粗暴践踏的也不乏其例。如德国首相倍特曼·赫尔维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之前公然说1839年保障比利时中立的“伦郭协约”不过是“废纸一张”。大多数违反条约的国家总是竭力抵赖违约的事实、或者歪曲解释条约的含义、或者否认条约的效力、或者提了种种理由或借口辩解其违约行为。当然, 这里所说的条约是合法的条约, 即有效条约, 而非法的条约属于无效条约不在履行之列。

(二) 国际人权法中的权利滥用

人权国际保护指的是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定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 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 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际监督、加以保证 (5) 。但是一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 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某些西方国家及其学者提出人权高于主权, 这种主张往往在人权的幌子下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

(三) 外交和领事法中的权利滥用

使馆、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在其行为和活动中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为了保障接受国的利益, 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 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规定了宣告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和宣告使馆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6) 。接受国宣告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或不可接受, 这有多种原因, 最常见的是该人员经查明下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 或不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或在使馆馆内庇护人、拘留人, 1896年革命家孙中山被当时中国清政府驻伦敦公使馆拘留在馆舍内, 几天后使公馆才被迫将他释放, 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

(四) 国际环境法中的权利滥用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一些国家没有采取有力的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各种手段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因不当利用自然资源向环境大量排放污染物而造成越境污染损害、全球性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破坏, 从而导致整个地球环境发生不利于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的改变。如海洋污染和海洋资源退化、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和气候变化、大气酸化、太空垃圾、核污染等等。

(五) 海洋法中的权利滥用

例如: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7) 。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 有些没有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 特别是使应修理的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 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

(六) 战争法中的权利滥用

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 但并不能防止和杜绝武力在国际社会中的使用。于是,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武装冲突中出现了许多目的在于限制武力使用的规定。武装冲突和战争中各方的目的都是为了制服敌人。为此, 就要击败对方的武装力量, 就要对敌方施用武力 (8) 。但是在实践中, 仍然有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仍然有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甚至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例如骇人听闻的南京大屠杀。在战争中没有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斗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区分开来。

当然, 以上列举的权利滥用的种类不是也不可能是国际法上权利滥用种类的全部, 况且随着时代的变迁, 国际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 权利滥用的表现也会随之变化。

三、国际法权利滥用的原因

诚然, 引起国际法权利滥用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这里, 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究引起权利滥用的缘由。

(一) 政治上的原因

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是引起权利滥用的主要政治原因, 在国际关系中以大欺人、以强凌弱、以富压贫, 大国、强国依仗优势的经济军事实力, 推行“炮舰政策”, 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 干涉别国内政, 践踏他国主权, 追求控制、支配其他国家的权利等引起的权力滥用现象并不少见。就拿美国这个超级大国为例, 它凭借其国力的强大, 打着“人权的幌子”或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侵犯别国的主权, 在国际事务中, 处处充当“世界警察”, 导演了一幕幕的丑剧。入侵伊拉克, 使伊拉克人民处于水生火热之中。战火硝烟中有多少人民生灵涂炭?又有多少无辜的人民不能幸免于难?

(二) 经济上的原因

国际生产体系中的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不平等地位;以及技术转让中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等是引起权力滥用的主要经济原因。世界经济全球化, 使国家之间在经济方面突破国界限制, 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互相渗透在所有经济部门和各个经济环节上紧密地联系, 实行程度不同的合作与调节, 并向着一体化的方面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既是机遇, 又是挑战;一方面促进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又存在巨大风险和负面影响, 这样就会为权利滥用提供机会, 是引起权利滥用的间接经济原因。科学技术将直接影响到生产、贸易、投资、金融的发展, 这样为引起权利滥用提供了方便, 也是引起权利滥的又一个间接经济原因。

(三) 文化上的原因

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有其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一般而言, 国家是由多地域、多民族融合而成。这样国与国之间、国内各地域之间、各民族之间就有了多种文化的碰撞。为了让自己的文化得到承认或认同, 就有了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一定方式权利滥用, 直接或间接达到这个目的。因此文化的多样性是引起权利滥用的又一个原因。例如宗教方化, 各宗教文化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 有的甚至引起宗教大屠杀, 这样人权、国家主权不同程度地遭到侵犯。

四、国际法权利滥用的解决措施

毋庸置言, 措施是针对原因提出的。基于上述原因, 提出以下措施:

(一)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

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是解决权利滥用问题的有效途径。建立国际新秩序是时代的要求、人类的呼唤和历史的必然。只有如此, 才能适应绝大多数的利益与需要, 才能适应多极化趋势和多样化世界的需要。国际新秩序主要是政治新秩序、经济新秩序两个方面。国际经济新秩序可构想为:各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各国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有权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发达国家应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需要, 在提供援助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加强南北对话与合作, 在商品、贸易、资金、债务、货币、金融等主要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内容可构想为: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应当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参与国际事务的讨论与解决, 各国有权根据各自的国情, 独立自立地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互相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的原则;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合理解决, 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9) 。两种秩序相辅相成, 密切关联, 缺一不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 必须反对国际关系中的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动力。中国在建立国际新秩序上应当而且可以作出较大的贡献。

(二) 文化上, 我们认为, 世界文化的

多样性应成为相互充实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基础, 应在相互尊重和包容中开展文明对话与经验交流, 相互借鉴, 取长补短, 以求共同进步。

(三) 促进联合国的改革, 使联合国

充分发挥其作用, 为制止权利滥用“保驾护航”。在联合国建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 其性质遭到霸权主义的扭曲。它们把联合国变成了大国操纵下的表决机器, 甚至打着联合国的旗号, 发动侵朝战争。推动联合国的改革, 使联合国积极推进非殖民化运动, 支持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自决和独立;缓解国际冲突, 防止紧张局势恶化;推动世界裁军运动的发展;促进世界经济繁荣,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在解决人类面临的众多问题, 例如环境、人口、生态、资源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五、结语

斗转星移, 历史长河滚滚向前。随着时代的推进, 国际法的内容也将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与之俱生的权利滥用方式方法也将花样翻新、变幻无穷。我们如果为权利滥用而斗争, 无论是微不足道的努力, 还是一代又一代的不懈奋斗, 只要全人类齐心协力, 共同努力, 就必将赢得反权利滥战争的胜利。国际法和国际法准则就必将被正常实行与遵守。待到那时, 社会将更加发展, 人类将更加进步, 政治将更加民主, 经济将更加繁荣, 正如每位母亲因为自己的每个儿女而骄傲、自豪一样, 世界这位“母亲”也因每个繁荣富强的国家而骄傲、自豪。昔有古人曾说:“落霞与孤鹜齐飞, 秋水共长天一色”, 我们也信心百倍地期待着“世界与时代齐飞, 和平共发展一色”。

参考文献

【1】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参见《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委会编2003年版1132页

【3】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页

【4】参见[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4页

【5】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08页

【6】参见佟连发主编《国际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99页

【7】参见褚俊英主编《国际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3页

【8】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33页

8.国际法 篇八

摘 要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市民社会的重要体现,弥补了政府与市场机制不可避免产生的缺陷,同样在国际社会的舞台上,其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并不认为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这并不符合时代的潮流和实践需要,因此,本文着重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论证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 非政府国际组织 国际法 主体地位

长期以来,非政府组织是作为一个西方语境下的词汇出现的。在现代社会,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参与和社会动员、社会治理与民主自治、社会监督和制约权力等方面作用最为显著。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这类组织是一种具有“后现代”性质,为弥补政府与市场机制缺陷应运而生的产物①。全球的市民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在特定国家范围内进行,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推动下,它开始从特定国家向跨国延伸,从而促进了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

王铁崖先生认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②。然而,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显然,这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的重要作用是不相符的。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C.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一般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是国家,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关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中有两种颇具代表性:自身存在论和隐含权力论。

自身存在论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基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量存在、广泛参与国际事务并对国际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这一事实基础。因此,它应当和政府间组织一道列为派生性国际法主体。多数西方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甚至认为国家、非国家实体以及个人都是国际法主体。

隐含权力论,通常是指联合国除有宪章所明确规定的权力外,按宪章含义推得行使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隐含权力③。这种隐含权力可以推及一般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因为这的确乃两者现实参与和广泛影响国际关系所必需,而它们重要作用的发挥恰恰可以证明隐含权力在它们身上的存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具有隐含权力的特征,反过来也为它们具有法律人格提供重要的依据。

王铁崖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中曾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④。”

首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其中一些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类独特的国际行为主体的资格在二战后才被予以承认。联合国设有专门处理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的机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获得经社理事会咨询地位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权以咨询者和观察者的身份出席理事会议并参加联合国的各种会议。可见这类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完全能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这种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派生的、非常有限的。

其次,许多国际法律人格者如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开始承认某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1986年4月24日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已经明确承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如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它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并且被认为在国际公法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⑤。

再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关系的活动方式和作用多种多样。最经常的一项事务便是收集、研究资料、起草文件,向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提供咨询和信息,在国际舞台表达和宣传自己的观点。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高峰会议上促成通过了反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张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这次会议被视为联合国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广泛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进一步发展,其国际地位无疑会显得日益重要,而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成为其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仍在扩大,任何实体只要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就应该在一定的条件下和有限的范围内成人其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完善国际法体系。

但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尚无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出统一规定的国际公约,更不存在这方面的习惯法规则。因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框架体系中仍处在边缘化的地位。尽管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还没被正式确认,但各个主权国家都意识到,那种只同单个国家和数量有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打交道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注釋:

①王建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52.

②王秋玲.国际法基本理论新发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94.

③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47.

④李先波.主权、人权、国际组织.法律出版社.200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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