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委托书(精选7篇)
1.税务登记委托书 篇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件见后页)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现委托人委托 为合法代理人,向税务管理机关办理 的相关税务事项。
同意其修改文件材料中的文字错误或者表格填写错误。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承诺:本人了解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确认本次申请中提交材料真实,有关签字、证件、盖章真实,不存在协助申请人伪造或出具虚假资料或其他非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2.税务登记委托书 篇二
金绍达:由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来申请登记, 或是房屋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这从表面上看有些类似于民法中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但两者完全不同:自己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订立合同,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订立合同, 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
依民法原理, 代理中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是不允许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代理人同时作为合同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 或同时作为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代理人, 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是由代理人一个人来实施。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对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均予以否认。但与此同时, 又视代理行为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作出一些例外的规定 (如履行债务、完全是让被代理人受益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旨就是“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之禁止”, 但同时也规定了如专为履行债务 (因为无冲突) 为例外。
理论界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至今未对此作出直接的规定, 但“自己代理”明显地滥用代理权, 易于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有悖于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双方代理”时, 一旦有利益冲突, 代理人不可能完全正常地履行代理职能, 因此都应当被禁止。
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权属登记申请、或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这与“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不同, 因为这并不是代理订立合同。提出登记申请并不是实施实体的交易行为, 代理人只是依照委托人已经建立的债权关系, 向登记机构提出物权登记的申请。而并不代理订立合同。因此, 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书的真实性 (特别是卖方的委托书) ;二是在有些城市登记机构的操作流程中, 有一项是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二手房交易的示范合同, 由买卖双方再行填写一份合同, 并将之作为登记机构收取的登记文件。如果这一份合同由代理人签订, 就会产生“自己代理”或是“双方代理”。
3.税务登记委托书 篇三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未成年人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未成年人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寄养”未成年人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其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未成年人手续,其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未成年人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其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和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一)“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寄养委托书”须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其基本内容如下: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2.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4.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委托寄养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地点和日期。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为女儿阿娜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由此,陈先生夫妇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签署的“寄养委托书”文本及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为儿子阿福办理了“寄养委托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依现行做法,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由此,李先生夫妇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可又无法亲自回国办理有关手续,须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在中国内地顺利办理寄养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或在华停留居留的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另行为被寄养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4.房屋登记委托书 篇四
【范文一:房屋登记委托书】
申请人
姓名:_______(名称)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名称)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登记的房屋坐落:_______
委托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时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无转委托权: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现委托_______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处理上述房产如下______________事项。在委托权限与代理时效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并承担一切责任。
⑴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事宜;
⑵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宜;
⑶办理上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事宜;
⑷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⑸办理上述房屋权属更正登记事宜;
⑹办理上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事宜;
⑺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异议提交事宜;
⑻签署房屋登记询问表(包括签名盖章);
⑼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⑽查阅房产发证档案;
⑾其他: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证明
此房屋登记委托书确系_______亲自出具。特此证明。
见证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时效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
【范文二:房屋登记委托书】
单位:______________(全称)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现授权委托_______同志前来办理上述房屋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手续。
代理期限: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授权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三:房屋登记委托书】
今委托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坐落于区(县)房屋的登记事项。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人(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受托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注:
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范文四:房屋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委托人将职权范围内征收工作中下列事项委托受托人:
一、进行调查、登记,具体包括:
1、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2、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3、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2、确定拟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3、确定拟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和被征收人协商。
四、组织被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5.版权登记委托书 篇五
授权方,是列于本授权书附录中的手机游戏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或有合法的来源,拥有通过互联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转授权资格。
兹确认,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在中国移动通信网络中发行、传播、销售、运营其作品,通过被授权方官方推广渠道提供作品给中国移动的终端用户;并允许被授权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及中国移动的渠道推广合作网站)上展示授权方的作品及/或作品信息作为非商业用途的版权公示。
授权方式:□独家□非独家□其他
区域范围:□中国大陆□港澳台□中国移动平台
游戏中是否具有模仿、取材或全部源自其他游戏、其他出版内容或出版方式的情形□是□否
授权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授权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本授权自动延期年,在此情况下,自动延期的授权时间、内容需与其他版权文件的时间、内容相吻合,否则,自动延期条款无效。
授权方保证:
(1)对提供的授权内容和相关资料具有真实合法的来源与权利,不侵犯任何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保证提供的授权内容合法健康,不违反任何应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不包含反动、色情、侮辱或诽谤等不良信息;
(3)因提供的授权内容产生的版权或其他纠纷,使被授权方,被授权方的关联公司,及与被授权方合作的`第三方陷入任何法律纠纷、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等,均由授权方负责解决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对因上述原因造成被授权方的损失也应由授权方予以全额赔偿。
(4)如发生第(3)条所述纠纷,被授权方有权从授权方尚未分配的应得业务收入或其他由被授权方暂时持有的授权方金额中预先扣除。
(5)如游戏中出现模仿、取材或全部源自其他游戏、其他出版内容或出版方式的情形,但无法提供有效授权或授权链条提供不完整,(授权要求参见《版权文件要求》第三条)则被授权方有权终止该业务的上线和商用进程。
注:1、每个游戏需单独提供一份版权文件授权书
2、著作权信息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没有此证书可不填
3、授权期限,填写该产品授权年限
4、备注中需填写如:KJAVA 、Android 、MTK等
授权方:
6.税务登记委托书 篇六
“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如股息、利息所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3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30号公告有关“代理人”受益所有人认定规则的规定或对非居民通过境外的合伙、信托等专业投资实体投资中国来说可能是一个利好,或将意味着非居民合伙或信托背后真正的非居民投资人或“受益所有人”能真正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的名义来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但由于30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进行定义,30号公告的代理人规则是否对上述非居民申请人带来利好存在不确定性。
2014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澄清。24号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4号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税务处理未完结的事项,按24号公告执行。
◆委托投资的界定及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根据24号公告,“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委托投资界定有两个重要关键点:
1.境外专业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专业投资机构。这可能需要非居民申请人提供境外专业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给该专业机构发布的金融牌照或批准证书来佐证;
2.委托投资期间,受托财产独立于专业投资机构的自有财产,且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而非专业投资机构)取得和承担。
在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委托投资情况下,非居民投资者可以自己而非专业投资机构的名义申请税收协定待遇。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非居民投资者通过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如合伙制基金或信托机构)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时,难以自己的名义或专业投资机构的名义来申请“受益所有人”的难题。
但是,24号公告对于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如合伙制基金,其获得的部分所得如业绩分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股息或利息性质的所得,以及该类专业投资机构是否可以自己得名义申请是该类股息或利息性质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从而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等未予明确。
◆委托投资情况下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2.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3.税务机关为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4.非居民与投资链条上一方或多方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及相关资料。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相关联各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拒绝给予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24号公告首次明确要求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如果在架构安排和交易中涉及关联关系,则需要提供与转让定价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一方面可能大大增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的资料准备负担和申请难度,另一方面表明,税务机关希望通过更多的途径来获取跨国公司在华的关联交易信息从而更有效地打击反避税行为。
◆委托投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审核及处理要点
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分所得类型进行处理:
1.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过程中所得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有凭据证明该所得实际返回至该非居民,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的待遇;
2.如果投资链条上除该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股息、利息有关,则该非居民不是该部分费用或报酬的受益所有人,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和利息条款规定的待遇;
3.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财产收益,或其他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所得类型,则应按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区分非居民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链条上其他各方报酬的,税务机关应不予批准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免于重复认定的例外情况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认定非居民为受益所有人,且根据税收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的规定,该非居民取得股息或利息应仅在缔约国对方征税的,如果该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在其首次享受股息或利息条款税收协定待遇之日起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免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重复认定,但应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类型进行审核:
1.通过同一架构安排进行委托投资;
2.投资链条上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各方保持不变;
3.投资链条上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各方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保持不变。
该非居民与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该非居民因信息变化不能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法规定申报纳税。
7.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篇七
?房屋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_______(身份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_______的房屋登记事项,具体为:
□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补证、换证
代理权限为提出房屋登记申请、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办理结果。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托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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