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改革证明(15篇)
1.课程改革证明 篇一
世上哪有顺便认“妈”的?可现实生活中诸如索要“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的怪事却不乏其例。比如, 应聘工作需开“人品证明”;做人流手术需开“自愿的”证明;摔伤申领保险需开“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医保报销需开“自己扭伤脚脖子”证明……
一些看起来简单明了、顺理成章的人之常情, 为什么非要以书面证明的求证方式使事情变得复杂繁琐?“信任感”与“责任心”缺失当属其生存发展的背景土壤。由于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底线, 让人们时时刻刻对可能会弄虚作假的担忧保持警惕。而比较靠谱的规避手段就是让当事人出具表明其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同时, 一些部门为了旁贷自己可能缘于“审查不力”或“把关不严”而导致工作失误的责任, 也会以让当事人所在地或相关部门开具证明的手段, 让他人为自己的懒政惰政“背书”。
对于人们一生究竟要办多少个证件的疑问, 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曾以一张长达3.8米的“人在证途”图片, 给出了“103个”的数据答案。尽管其准确性值得商榷, 但证件繁多的现实却似乎毋庸置疑, 其中自然不乏“我妈是我妈”之类的“奇葩证明”。纵观不堪其扰的证件多多, 除了背景原因外, 审批事项的过多过滥及各自为政的部门壁垒, 也是不容回避且亟待破解的人为梗阻。
在一些部门看来, 审批就意味着对权力和资源的拥有, 甚至可以成为其攫取利益的筹码, 尽管当下的信息快捷传播手段足以能够让部门融通、资讯共享、平台整合, 从而成就“全国一盘棋”的一统格局, 但出于懒政不为的自闭心态和对既得利益的难以割舍, 他们宁可固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也不愿简政放权和与人联手。索要“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和交60元钱即可摆平的行为, 就是这种管理劣习的典型表现。
2.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 篇二
综合法和分析法,是直接证明中最基本的两种证明方法,也是解决数学问题时常用的思维方式.
1. 综合法
一般地,利用已知条件和某些数学定义、公理、定理等,经过一系列的推理论证,最后推导出所要证明的结论,这种证明方法叫做综合法.
用[P]表示已知条件、已有的定义、公理、定理等,[Q]表示所要证明的结论,则综合法可表示为:
[[P⇒Q1]→[Q1⇒Q2]→[Q2⇒Q3]→…→[Qn⇒Q]]
说明 (1)综合法格式:从已知条件出发,顺着推证,由“已知”得“推知”,由“推知”得“未知”,逐步推出待证的结论. 它的常见书面表达形式为“因为……,所以……”或“[⇒]”.
(2)综合法是“由因导果”,此法的特点是表述简单,条理清晰.
(3)在解决数学问题时,往往先作语言的转换,如把文字语言转换成符号语言,把符号语言转换成图形语言等.还要通过细致的分析,把题目中隐含的条件明确地表示出来.
例1 设[x、y、z]均为正实数,且[xyzx+y+z][=1],求证:[x+yy+z2].
分析 本题需先将条件变形,再利用基本不等式证明.
证明 ∵[xyzx+y+z=1],∴[x+y+z=1xyz].
∴[x+y+zy=1xyz⋅y=1xz].
即[xy+y2+yz=1xz],
∴[xy+y2+yz+xz=1xz+xz2],
即[x+yy+z2].
点拨 这个问题有点巧妙,为了应用均值不等式,不仅从已知条件和要证的结论中发现它们内在的联系,而且灵活地添项,使得证明过程格外简洁.
2. 分析法
一般地,从要证明的结论出发,逐步寻求使它成立的充分条件,直至最后,把要证明的结论归结为判定一个明显成立的条件(已知条件、定理、定义、公理等)为止,这种证明方法叫做分析法.
用[Q]表示要证明的结论,则分析法可表示为:
[[Q⇒P11]→[P1⇒P2]→[P2⇒P3]] →…→得到一个明显成立的条件
说明 (1)分析法的思维特点:从“未知”看“需知”,逐步靠拢“已知”,逐步推理实际上是寻求它的充分条件. 分析法是“执果索因”,一步步寻求上一步成立的充分条件,因此分析法又叫做逆推证法或执果索因法.
(2)分析法格式:“要证……,只需证……”或“[⇐]”.
例2 已知[ΔABC]的三个内角[A、B、C]成等差数列,记[A、B、C]的对边分别为[a、b、c].求证:[1a+b+1b+c=3a+b+c].
分析 从待证等式不易发现证明的出发点,因此我们直接从待证等式出发,分析其成立的充分条件.
证明 要证[1a+b+1b+c=3a+b+c],
只需证[a+b+ca+b+a+b+cb+c=3],
即证[ca+b+ab+c=1],
也就是证[cb+c+aa+b=a+bb+c],
即证[c2+a2=ac+b2].
∵[ΔABC]的三个内角[A、B、C]成等差数列,
∴[B=60∘].
由余弦定理,有[b2=c2+a2-2cacos60∘],
即[b2=c2+a2-ca],亦即[c2+a2=ca+b2].
因为[c2+a2=ca+b2]成立,
所以[1a+b+1b+c=3a+b+c]成立.
点拨 分析法是思考问题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减少分析问题的盲目性,容易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分析法证明的步骤是:未知→需知→已知,在表述中“要证”“只需证”“即证”这些常用词语是不可缺少的.
3. 分析综合法
在解决问题时,我们经常把分析法和综合法结合起来使用. 根据条件的结构特点去转化结论,得到中间结论[Q];根据结论的结构特点去转化条件,得到中间结论[P].若由[P]可以推出[Q]成立,就可以证明结论成立.
用[P]表示已知条件、定义、定理、公理等,用[Q]表示要证明的结论,则上述过程可表示为:
[ [P⇒P1→P1⇒P2→⋯→Pn⇒P]
[⇓]
[Q⇒Q1→Q1⇒Q2→⋯→Qm=Q]]
说明 分析综合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以分析法为主寻求证题思路,再用综合法有条理地表述证题过程.这是因为,就表达过程而言,分析法叙述繁琐,文辞冗长;综合法表述简单,条理清晰.因此,分析法利于思考,综合法宜于表达.另一种是将分析法与综合法结合起来使用,用来证明某些更复杂的问题.
例3 设[a、b、c]均为大于1的实数,且[ab=10],求证:[logac+logbc4lgc].
证明 要证[logac+logbc4lgc],
只需证[lgclga+lgclgb4lgc],
又[c>1],∴[lgc>0].
∴只需证[1lga+1lgb4],
即证[lga+lgblgalgb4].
又∵[ab=10],∴[lga+lgb=1].
∴只需证[1lgalgb4].
又∵[a>1],[b>1],∴[lga>0],[lgb>0].
∴[0 ∴[1lgalgb4]. 因为[1lgalgb4]成立,所以原不等式成立. 点拨 粗略一看,这里好像纯粹是分析法,其实不然,中间还同时使用了综合法. 一般地,证题时每一步到底使用何种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看证题的需要,有时是综合中带分析,有时是分析中带综合,或者综合与分析相互渗透. 例4 在两个正数[x]、[y]之间插入一个实数[a],使[x]、[a]、[y]成等差数列,插入两个实数[b]、[c],使[x]、[b]、[c]、[y]成等比数列.求证:[a+12b+1c+1]. 分析 本题主要考查联合运用分析法和综合法来证明问题.解题的关键是同时从已知条件与结论出发,寻求其间的联系. 证明 由条件得,[2a=x+y,b2=cx,c2=by.]消去[x]、[y], 即得[2a=b2c+c2b]且有[a>0,b>0,c>0]. 要证[a+12b+1c+1], 只需证[a+1b+1c+1], 又[b+1+c+12b+1c+1], ∴只需证[a+1b+1+c+12], 即证[2ab+c]. 而[2a=b2c+c2b],只需证[b2c+c2bb+c], 即证[b3+c3=b+cb2+c2-bcb+cbc], 即证[b-c20]. 因为[b-c20]显然成立, 所以[a+12b+1c+1]成立. 点拨 比较复杂的问题要求分析法、综合法交互运用,但表述要自然清晰、简洁明了.本题对数列知识、均值不等式的运用和代数式的恒等变形都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二、间接证明 反证法是间接证明的一种基本方法,是数学家最有力的一件“武器”. 一般地,假设原命题不成立(即在原命题的条件下,结论不成立),经过正确的推理,最后得出矛盾,因此说明假设错误,从而证明原命题成立,这样的证明方法叫做反证法. 说明 (1)用反证法证明命题“若[p]则[q]”的过程如下:肯定条件[p]否定结论[q]→导致逻辑矛盾→“既[p]又[¬q]”为假→“若[p]则[q]”为真. (2)反证法证明的步骤如下: ①反设:假设命题的结论不成立,即假设原结论的反面为真. nlc202309040930 ②归谬:从假设和已知条件出发,经过一系列正确的逻辑推理,得出矛盾的结果. ③存真:由矛盾结果,断定假设不真,从而肯定原结论成立. (3)反证法的关键是在正确的推理下得出矛盾,这个矛盾可以与已知条件矛盾,或与假设矛盾,或与定义、公理、定理、事实矛盾等. (4)宜用反证法证明的题型有:①一些基本命题、基本定理;②易导出与已知矛盾的命题;③“否定性”命题;④“唯一性”命题;⑤“存在性”命题;⑥“至多”“至少”类的命题;⑦涉及“无限”结论的命题等. 例5 若[a、b、c∈0,2],则[a2-b,b2-c,][c2-a]不可能都大于1. 分析 命题中的结论就是[a2-b>1,][b2-c>1,c2-a>1]不可能同时成立,即至少存在一个式子小于或等于1,显然命题的结论有多种可能性,而结论的否定只有一种情形:[a2-b,b2-c,c2-a]都大于1,所以宜用反证法证明. 证明 假设“[a2-b,b2-c,c2-a]不可能都大于1”不成立, 即[a2-b,b2-c,c2-a]都大于1成立, 即[a2-b>1,b2-c>1,c2-a>1], ∴[a2-b⋅b2-c⋅c2-a>1].① ∵[a、b、c∈0,2], ∴[2-b>0,2-c>0,2-a>0]. ∴[0 即[0 同理,[0 ∴[0 即[0 ①与②矛盾,∴假设不成立, ∴原命题成立. 例6 如图,已知平面[α]∩平面[β][=]直线[a],直线[b⊂α],直线[c⊂β],[b⋂a=A],[c]∥[a].求证:[b]与[c]是异面直线. 分析 直接证明两条直线异面有困难,可考虑用反证法,否定结论“[b]与[c]是异面直线”时有两种情况:[b]与[c]平行或[b]与[c]相交,通过推理与证明,这两种情况都不成立. 证明 假设[b]、[c]不是异面直线, 则[b]∥[c]或[b⋂c=B]. (1)若[b]∥[c],∵[a]∥[c],∴[a]∥[b],与[a⋂b=A]矛盾,∴[b]∥[c]不成立. (2)若[b⋂c=B],∵[c⊂β],∴[B∈β].又[A∈β],[A]、[B∈b],∴[b⊂β]. 又[b⊂α],∴[α⋂β=b].又[α⋂β=a],∴[a]与[b]重合,这与[a⋂b=A]矛盾,∴[b⋂c=B]不成立. ∴[b]与[c]是异面直线. 点拨 本题除了考查反证法,还需熟练应用立体几何的知识,解题时要注意分类讨论,因为[b]、[c]是异面直线的否定有两种情况:平行或相交,故应分别推出矛盾,问题才得以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以及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对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为使此项备案工作更为规范和便利,现正式启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管理企业向我委报备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式十份),并提交其中所列附件(统称备案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样式可在我委网站()下载。 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加盖我委办公厅印章后有效,一式十份。其中3份留存我委,1份送申请备案的企业,其余6份送其他相关部门。 四、我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因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实导致项目无法备案或产生其他影响的,其责任及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凡已备案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特此通知。 附: 一、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样式) 二、填写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一栏: : 兹收到你单位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予以备案。此证明经备案审核机关盖章生效。 备注: 年月日 附件二: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13、请各企业认真填报备案证明。我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若认为其中存在不详实之处,将与备案单位在证明中填写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核实。 明书格式 学生证明格式 学生证明格式_书信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证明兹证明 xxx 系我校高 xxxx 级 x 班在校学生(毕业生)。特此证明 班主任:xxx 重庆市秀山高级中学校 年月日...在校学生证明书格式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在校学生证明书格式 学生在校证明范文 1、证明的内容: 兹证明现有学生***, 性别: 年龄*, *, 出生年月*...学生在校证明范本_医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学生在校证明范本 范本一: 姓名: ___(性别: ___ ,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出生),于 ___ 年 ___...学生在校证明模板_简历_求职/职场_实用文档。在校证明模板的说明: 1、此说明文字部分不需要打印 2、在校证明要求打印在有北航台头的稿纸 3、英文证明中最后一...在校生证明_通用格式_表格类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大学在校生证明文档格式,可根据具体需要修改 在校生证明兹有学生___(姓名),___(性别)系×× ×大学___...学生证明格式_书信模板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证 明 6,身份证号: 王硕士,男,学号:3120161102021 510812199 生生世世 39,为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2016 级市场 营销专业...学生流出证明书现有本辖区学龄儿童焦泽阳, 男,生日 达到适学年龄, 因父母(父亲:焦智县,母亲:杜亚 娥)常年西安市打工,无人在家看护 小孩上学,...在校生证明范本(1)兹有学生___,性别:___,民族:___族,政治面貌___,我校 一、证明责任在两大法系中的特征与差异 两大法系诉讼制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问题的不同。在英美法的传统中, 民事案件的审判由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完成, 众所周知, 陪审团审理事实问题, 然后由法官就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而大陆法系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事实和法律问题均由法官决断, 这种程序上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在证据制度中的不同。 (一) 英美法系中的证明责任 英文中“burden of proof”指证明责任, 包括两层含义:legal burden of proof 和burden of adducing evidence, 即法定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在诉讼开始时, 或是在审理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 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①在由陪审团参加审理时, 这一责任是针对法官的职能而言的, 因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提出了初步证据, 是否应当将争议事实提交陪审团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 由法官来做出决定;英国学者克罗斯和威尔金斯形象地将这一提供证明责任比作第一道障碍,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越过这第一首障碍, 才有可能将争议事实提交陪审团裁决;另外提供证据的责任会随着举证活动的进行发生转移, 因而这一责任又被称为“临时性的责任” (provisional burden) 。 法定的证明责任又称法定的责任, 指“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当事人, 对他已主张的任何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负担着危险——如果最终不能证明其主张, 他将会败诉。”②这一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 (burden of persuasion) , 是针对审陪团职能而言的, 负有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越过第一首障碍将证据提交陪审团之后,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服陪审团或者对方提出有力的反证, 仍有可能在这里——第二道障碍受阻;法定的证明责任又称“固定的责任” (fixed burden) 。 (二) 大陆法系中的证明责任 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最初主要指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后来在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提出, 经罗森贝克等人的发展, 客观证明责任渐渐占了上风;于是在大陆法系中主观说与客观说并存, 主观说认为, 证明责任是行为责任, 是当事人是由于未能履行提供证据责任而负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是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分析的, 这种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客观说则认为, 它是在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客观上需要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是从结果意义上来说的, 又被称为“结果责任”。 客观说的依据就在于, 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是诉讼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状态, 这种状态的发生与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无必然联系, 甚至在诉讼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导, 法官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下, 同样也会发生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 而这时法官并不能拒绝裁判, 这就需要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辩论法庭终结后, 案件事实的真假得到证明, 证明责任就不会发生;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责任就必然会发生。 主观说与客观说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证明责任空间是行为责任还是结果责任, 在长期的争论中, 客观说经由罗森贝克的发展, 在日本也得到诸多著名诉讼法学者的接受和发展, 逐渐在理论中处于上风。 二、证明责任在中国的研究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 诉讼法在前期深受松岗正义和前苏联民事证据理论的影响, 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 证明责任制度都被长期地忽视了。松岗正义在晚清政府的诉讼法立法活动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他为证明责任所下的定义是:“证明责任者, 简言之, 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结果, 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即是从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角度解释的③;前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摒弃了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的“形式真实”, 是建立在所谓的“实质真实”的基础上的, 即诉讼中要贯彻客观真实原则, 认为只要法院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 就不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本上没有适用的空间, 这就导致了只能从提供证据的角度来解释证明责任。 因而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解释主要有三种: 第一,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是这一理论的有力证明。 第二, 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由法律预选做出规定,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 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是从败诉风险的角度说明证明责任的。这一学说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第三, 双重含义说, 由李浩教授提出, 认为证明责任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予以说明和解释。也有学者将行为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将结果责任定义为“证明责任”, 以区别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不同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浩教授认为其中的第1款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第2款规定了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因而我国的民事审判实务采用的是双重含义说。但是《证据规定》关于证明责任依然不完善, 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里首先要阐明另一个概念, 即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与辩论主义相关的一个概念, 根据德国和日本学者的归纳, 辩论主义包含三项内容: (1) 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 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2) 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主张, 法院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3)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证据法院不得以职权进行调查。⑤依据肖建华老师的观点, 主张的对象即是法官裁判时进行演绎推理过程中三段论中的小前提, 即法律要件事实,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要件事实加以主张, 以说服法官承认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从现象看, 主张责任是最先发生,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 就需要在诉状中提出作为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 被告则需要在答辩状中提出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接着才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客观上的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以及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三者在责任分配上原则上也是一致辞的。罗森贝克说:“主张责任客体和范围与证明责任的客体和范围, 原则上必须是一致的。”⑥学者大多也都认为主张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具有同一性和附随性;只是二者针对问题的角度不同, 主张责任主要就当事人而言, 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主要就法官而言。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致, 但也有可能不一致, 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④: (1)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属于一项免证的事实; (2)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 主张责任仍然存在于权利请求的一方。 证明责任理论是一个理论体系, 包括证明责任的外部构造和内部构造两个方面的内容。内部构造即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 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外部构造, 即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然而我国《证据规定》第2条中并没有对主张责任做出规定, 使得证明责任在理论上的不完整导致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上更加众说纷纭;而且第2条看起来虽规定了主张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但并未对两者在性质、适用条件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说明, 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淆;再就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来说, 并没有明确这种结果证明责任是为解决事实真伪不明问题而设, 而是将其当作当事人的责任, 有悖于结果责任理论的本意, 在实践中也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肖老师看来, 这样规定, 是将证明责任与证据调查对立起来, 认为只要有了证明责任, 法官只等着当事人提交证据, 证据不足就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看似是民事诉讼追求的当事人主义的实现, 实际上却违反了法官发现真实追求正义的目标——从法官裁判方法论的角度看, 法官不能放弃发现事实的职责, 他应当确信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证据调查等手段就是实现内心确信的方法之一, 在此事实基础上根据三段论下裁判而事实真伪不明只能占案件中很小的一部分, 根据结果责任下裁判只是法官依实体法规范裁判的例外, 而不是原则。 肖老师将证明责任概念分为广义、一般意义和狭义三个层面, 广义的证明责任, 包括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以及主张责任;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指其内部结构;狭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指结果责任问题。李浩老师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也是紧扣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的内在联系, 立足于结果责任展开对证明责任各种问题的研究的。这种结果责任虽未在立法中得到明确地表述, 在理论界已被普遍接受, 尽管如此, 证明责任仍被认为是一大难点:一方面对结果责任的阐述没有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 在结果责任被学界高度重视的同时, 加上当事人主义改革热潮之下, 很有被夸大之嫌, 单纯强调当事人的败诉风险, 忽视了主观的证明责任, 将结果责任的适用等同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而淡化了通过法庭辩论发现案件真实的审判宗旨, 否定了法官能动地调查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必要性, 成为司法实践拒绝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的理论基础。④在清楚各种与证明责任有关的术语和内涵,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将其怎样应用于实践, 使其在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正确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 需要更加精细和深入的分析和学习。 注释 1 Cross, On Evidence Butterworth[M].1975: 27. 2 Cross, On Evidence Butterworth[M].1975: 85. 3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3: 13. 4 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5:13;19;11. 5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31. 《读书》一九九六年第十期所载《加缪与萨特的论战》一文,借评介加缪的小说《堕落》,对萨特和加缪之间的论战作了分析和评判。作者显然是同情加缪的,这本来没有什么不妥,但说萨特同加缪在一九五二年的那场论争是一场大论战,恐怕有些言过其实。史实应该是很清楚的:加缪的小说《反抗者》出版,它的缺陷显而易见。萨特作为《现代》杂志的主编,长期不发表一篇评论说不过去;为顾及友情,他要求评论文章不要说不好的话。《现代》编辑部里没有人愿意揽这个吃力不讨好的活。最后尚松表示愿意写。他用了一种萨特所不希望的激烈语气批评《反抗者》,而这时萨特正在外地度假。梅洛一庞蒂作为代理主编,把这篇文章送给加缪征求意见。加缪看后勃然大怒,写了一封措词十分激烈粗暴的《致<现代>杂志主编的信》,称萨特为“主编先生”。萨特不得不出来应战,写了《答加缪书》,连同加缪的信发表在同一期《现代》杂志上。这就是所谓大论战的全部。此后双方没有再打这种笔墨官司。这里没有“萨特及一些左派团体不能接受加缪的政治主张,纷纷反驳加缪”。 文中说,几十年后历史证明了那场大论战加缪有道理。果真是这样吗?依我看,历史什么也没有证明。个人之间的好恶和恩怨是很难用“谁有道理”来简单加以评判的。一九六○年加缪因车祸去世,萨特获得消息,夜不能寐。他写的纪念文章,情深意切,十分感人,决不是应付之作。细读其意思,正可用两句诗来概括:“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月人均收入_______元。 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 (公章) 日期: 2011-04-22 21:36:39|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11/04/2 2从命题的题设出发,经过逐步推理,来判断命题的结论是否正确的过程,叫做证明。 要证明一个命题是真命题,就是证明凡符合题设的所有情况,都能得出结论。要证明一个命题是假命题,只需举出一个反例说明命题不能成立。证明一个命题,一般步骤如下: (1)按照题意画出图形; (2)分清命题的条件的结论,结合徒刑,在“已知”一项中写出题设,在“求证”一项中写出结论; (3)在“证明”一项中,写出全部推理过程。 一、直接证明 1、综合法 (1)定义:一般地,利用已知条件和某些数学定义、公理、定理等,经过一系列的推理论证,最后推导出所要证明的结论成立,这种证明方法叫做综合法.(2)综合法的特点:综合法又叫“顺推证法”或“由因导果法”.它是从已知条件和某些学过的定义、公理、公式、定理等出发,通过推导得出结论.2、分析法 (1)定义:一般地,从要证明的结论出发,逐步寻求使它成立的充分条件,直至最后,把要证明的结论归结为判定一个明显成立的条件(已知条件、定理、定义、公理等)为止,这种证明的方法叫做分析法.(2)分析法的特点:分析法又叫“逆推证法”或“执果索因法”.它是要证明结论成立,逐步寻求推证过程中,使每一步成立的充分条件,直到最后,把要证明的结论归结为判定一个明显成立的条件(已知条件、定理、定义、公理等)为止.二、间接证明 反证法 1、定义:一般地,假设原命题不成立,经过正确的推理,最后得出矛盾,因此说明假设错误,从而证明了原命题成立,这样的证明方法叫做反证法.2、反证法的特点: 反证法是间接证明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是先假设要证的命题不成立,即结论的反面成立,在已知条件和“假设”这个新条件下,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与定义、公理、定理、已知条件、临时假设等相矛盾的结论,从而判定结论的反面不能成立,即证明了命题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3、反证法的优点: 对原结论否定的假定的提出,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已知条件.4反证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要证的结论与条件之间的联系不明显,直接由条件推出结论的线索不够清晰; 从目前来看,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中国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无疑都会表现红火。那么我们要问的是,从国际市场的历史经验来看,我们是否也能够找到一些相类似的经济运行轨迹? 从世界经济的范围来看,房地产与经济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反应也十分灵敏。在证券市场,由于房地产股兼具证券和房产两大特性,所以也一直被各个国家和地区视为市场的风向标。对此尹中立博士认为,日本股市在上个世纪的大牛市中,表现最抢眼的是金融、地产类公司,而在过去的两年中日本股市重拾升势,值得关注的板块仍属于经历10余年休息之后准备再展身手的金融、地产等行业。中国香港地区股市和中国台湾地区股市中地产类股票都曾经独领风骚。而过去10年中,美国股市中表现最抢眼的股票也是房屋建造类股(即房地产类公司股票)。在低利率、税务优惠与建筑材料价格调高的背景下,该类股票高涨近6倍。由此也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房地产市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曾有过一段辉煌的历史。 海外市场曾有类似效应 华东师范大学周斌博士对记者说:“从可比性的角度考虑,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也出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由此进一步引发了货币升值的压力,中国台湾地区情况也是如此。其带来的结果都是地产和股票价格的大幅上涨,它们与当前中国经济的情况非常接近。中国香港地区虽然在1997年前后也出现过股市、楼市齐升的情况,但中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紧盯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度,这就与我们当前的情况不太一样了。” 二战以后,日本经历了两次大的汇率变动。第一次是1971年12月的“斯密森协议”,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从360上涨到306,涨幅为18%。第二次是1985年12月的“广场协议”之后,令日元汇率在10年间升值近3倍。“广场协议”后10年间,日元币值平均每年上升5%以上,无异于给国际资本投资日本的股市和楼市一个稳赚不赔的保险:即使投资的资产日元价格没有升值,也可以通过汇率变动获得5%以上的收益。而实际上日本国内由于低利率政策刺激了股市和楼市价格的快速上涨,因此国际资本投资日本股市和楼市可以获得双重收益——资产价格的升值和日元的升值。 受日元升值的影响,日本股市逐波上升,出现持续6年的激进繁荣,并且随后一直延续着涨升态势,到1989年底,日经指数创下了38957.44点的历史高点。整个上升过程,从启动到最后结束,延续了整整17年,涨幅高达19倍。可以说日元的升值,引发并强化了日本股市在1970和1980年的历史上最长的一次牛市。另外,日本的两次汇率改革都导致了地价的上涨。1971年底的汇率改革导致了1973年的地价上涨,但因为石油危机的影响,时间只持续了1年。1985年后的日元升值导致了地价连续5年的上涨。我们以1983年为周期计算,到1988年,东京的地价上涨了两倍多。而1988~1990年的3年时间内,大阪、名古屋的住宅地皮价分别暴涨了2.2倍和1.6倍。最高峰的时候,东京23个区的地产市值已经超过整个美国所有资产的市值。 与日本类似,中国台湾地区的汇率改革也导致了岛内的股市和房地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中国台湾地区1979年2月建立外汇市场,到1985年,汇率基本维持在1美元兑40.6元新台币的水平。但从1986年开始,在美国的压力之下,新台币不断升值,到1992年1美元兑24.52元,升值比例达到近70%。台币的升值导致中国台湾地区房价的上涨。1987年房价开始出现大幅上涨,1987年、1988年和1989年台北市的住宅价格上涨速度分别达到36.8%、96.5%和78.24%。同时股市也是强劲上扬,1985年中国台湾地区股市为600多点,1990年则狂涨至12600点,上涨了近20倍。 但随着货币升值步伐的结束,上世纪90年代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资产开始急剧缩水,日经指数从38957点跌到7600点,创下20年来的纪录,日本的不动产整体跌幅达75%;台股从12682点暴趺至2485点,一年跌掉一万点,房地产则距当年高价重跌了五到六成。 历史经验不会简单复制 不过,虽然当前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在海外市场曾有过类似效应,但其经验不会被未来楼市简单复制,反而会表现出独特的运行特征。 尽管历史往往惊人地相似,但是彼市场非此市场。我们参考国际市场的历史,更要考虑我们的实际国情。当年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暴涨暴跌”行情并不会再次简单翻版。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实现与外币的自由兑换,经常项目的兑换还存在着种种限制,这必然影响到外汇流动的速度;其次,房地产市场在经过宏观调控后,其效果已经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对此周斌博士这样对记者说:“宏观调控可以说是一种提前介入,因为货币升值到一定幅度的时候,就会出现竞争力下降的情况,这个时候获利颇丰的‘游资’就会撤资,所以现在要做的就是使市场能够平稳一些。” 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由货币升值带来的房地产和股市上升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共同的特征: 1)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 不仅是企业的理由, 而且是管理者的理由。两者既统一又矛盾。 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离职了, 企业需要再招一名能够胜任人力资源总监工作的人。这是企业需要人的理由。但是, 什么样的人可以胜任人力资源总监的工作呢?“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标准”, 一般人都会这样说。 但是细想想, 什么叫:“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标准”?现实一点讲, 就是不同的老板在选择的时候会有自己不同的标准。 企业高层如此, 企业的中低层同样如此。公司的前台小姐回老家了, 她对工作是那样的尽职尽责, 不光录入速度很快, 而且接发传真时也都无一遗漏地做了记录, 等等……。而且最关键的是, 她能够在每月1800元的工资水平上认真地工作了1年多, 管理者确实需要像她这样的人。于是管理者就继续找, 希望能够招聘到同样认真工作而工资水平又不高的人。很可惜挺长时间过去了, 他没有在1800元工资的档次上招聘到和原来他所习惯的那个前台一样的人。但是前台又不能没有人, 在寻找新人的过程中, 他从不同的部门调用不同的人到前台值过班, 却都不太理想。于是他不得不把工资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高, 当他最后找到一个他认为和前者有相同水准的人时, 前台的月薪水平已经从1800变成2800元了。所以,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在企业雇人的过程中, 管理者到底选择谁也需要理由。这个理由, 有的时候是心理的, 有的时候是时间的, 有的时候是习惯的, 有的时候完全是管理者个人的好恶。 我曾经协助日本的投资人在天津设立新厂。当时是6月份, 天气挺热的。来的人很多, 因为相对于国内的企业而言工资待遇比较好, 很多农民都来应聘。当时我们需要大量地招收工人, 也就是纯体力劳动者。我们的招聘是在一块面积很大的场地里进行的, 场地四周有几棵树, 前来应聘的人一个一个进到大的车间里来等待面试。车间外面有组织者维持秩序。车间的门很大, 从里面可以看到外边的情况, 也就是说, 当哪些人出现抽烟、打闹等情况时, 我们就已经不再考虑了。进车间大门之前, 是不是整理了自己的衣服等细节, 也都是我们所关注的标准。但出乎我意料的是, 这样的纯体力劳动的岗位, 日方竟会把衬衫的纽扣解开了几个来作为考核标准之一。结论是, 解开一个纽扣的人, 还有可能接受下面的面试提问, 解开3个纽扣的人根本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了。解开2个纽扣的人, 将会面对其他更加苛刻的考核标准。 这是为什么呢?日本人有日本人的看法, 他们认为来面试的时候, 如果不能够有一定的紧张感, 不能够有一定的认真度, 不能够有一定的对自己形象的要求, 那么这个人在工作中也不可能认认真真地去干活。虽然我跟他们有同感, 但是对这些工作在一线的铸造工人来说, 在此之前我是没有那么苛刻的标准的。这就是管理者的需要。如果当时不是日方的管理者跟着我去招人, 而是让我自己去招人, 我想我的标准会和他们有所不同。 同样一个企业在招收员工的时候, 面试者有什么标准, 有什么需求, 有什么好恶, 是一个非常值得求职者关注的问题。所以, 你必须要给自己下一个定义: 我是一个不拖沓的人 我是一个注意形象的人, 我是一个认真的人, 我是……的人, 当你给自己下了这些定义的以后, 请一定注意给这些定义转化成能够从听觉、视觉、等等可以触摸的角度, 以及能被人家认可的现象来加以描述。比如说, 你的纽扣系了几个, 你的头发是否得体, 你的指甲是否修剪过, 你是不是不随地吐痰等等。这决定了你在工作中会不会注意这些, 会不会有这样的习惯和能力。所以, 你给你自己下的定义要和这些现象、语言、行动挂钩, 让决策者也就是决定你能否来上班的人相信你更符合他内心的标准。同时你还要关注企业需要你的理由, 在面试的时候, 你更要关注面试你的那个人对这个岗位有什么理解, 对你有什么样的要求。是否能够取得他的信任, 也是你是能否被录用的关键。 企业雇人所需要的理由是通过面试官体现出来的, 你需同时满足面试官个人的要求。 2) 你为什么能够给老板发工资 只有那些能够创造出富有价值的工作结果的人, 才是有能力给老板发工资的人。 这是我的一段真实经历。 留学回国后曾经在一家家具厂负责人事工作, 那一次的招聘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 也被我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应用过。当时公司要招收2名设计人员, 因为待遇不错, 所以前来应聘的人很多。我是最后把关的人。经过筛选后, 接受我面试的人有9个。 在此, 要进行一下说明, 当时我不懂计算机, 更别提什么设计图纸了。但是我做了准备, 在面试他们之前, 我问了公司当时的设计人员, 他们工作的时候会用到哪些软件, 会用到那些关键词等等。在一个比较大的会客厅里, 我一边翻看借来的图纸, 一边轻松地与他们对话, 这个时候我发现他们中间, 有的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非常迅速, 而且很放松, 有些人却是很凝重地思考一阵后再做回答, 相信我不说你也知道, 面对简单的问题需要努力地去回想、努力地去思考之后再做回答的人一定是操作不熟练的人。所以这些人很快地被我筛选出局。 在最后的考察中只剩下2个人, 不知道如何取舍, 于是我使用了这样一个小的技巧, 我拿出了一张很大的已经画好的图纸, 一边在手中抖动着, 一边轻松地问他们:“你们画这么一张图纸需要多长时间啊?”当时我在会议桌的一边, 那两个人在会议桌的另一边, 其中一个人用眼睛看了看, 身体没有发生大的移动, 便说:“我看得不是很清楚, 不过最慢也就3个小时吧!”另一个人, 起身过来, 手扶在桌子上, 仔细端详那张图纸, 半天也没有给出是1个小时还是8个小时的答案。当我再次问到:“对不起, 您能告诉我画这么一张图纸您需要多长时间吗?”他皱着眉头, 支吾半天才说:“唔, 一天肯定画完了吧……” 你想我更相信谁才是那个能够创造价值为老板发工资的人呢?一定是那个没有起身就给出答案的人更让我相信他有这样的能力吧! 我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呢?原因是, 我有这样一段假设, 如果你画过, 而且你画过很多相似的图纸, 你没有必要站起来扶住桌子仔细端详, 你能在3小时还是2小时完成这张图, 并不在于其中的某一个角、某一个圆、某一个释义, 你是否画过, 而是这样的工作你做过多少次, 你能够熟练地完成其中的哪些部分。 我们相信任何的企业利润都是和具体的工作结果相对应的。你做过某些事情, 你很多次地做过某些事情, 并对这样的方法有过总结, 就像前面应聘画图的那个设计人员一样, 他画过那种图, 他画过很多次, 他自己会在电脑里建立很多数据库和模块, 那么他画的就快。他搭一眼就知道自己大概用多少时间就能完成这样的图纸。当你的工作方法越来越有效的时候, 你就越容易判断出不同的工作要求需要消耗你多少的时间。 你为什么能够给企业创造价值?你为什么能够给老板发工资?就是因为你有更好的方法, 在面试的时候你需要用语言, 更需要用身体, 用你的第一反应让企业、让面试你的人相信你有能力创造利润、你有能力给老板发工资。 兹有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2015级教育硕士(现代教育技术专业)研究生同学(学号为,身份证号为,学制为2年)。该同学于2016年9月6日至今在我校(学校名)实习,担任信息技术老师。 该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深厚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师德。实习态度极其认真,工作积极、细心、踏实,能虚心接受指导,较好地掌握运用管理方法与技巧。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被师生一致认为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实习老师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时间: 关于 同学听课、讲课的证明 兹有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2015级教育硕士(现代教育技术专业)研究生同学(学号为,身份证号为,学制为2年)。该同学于2016年9月6日至今在我校(学校名)实习。 ×××老师在我校担任信息技术老师,教授(几年级的)信息技术课程。自实习以来,累积讲课节,听课节。授课认真,听课时记录详细,表现出出色的业务能力。 特此证明 学校 关键词:线面平行,证明方法,应用 题目:如图1所示,在正方体ABCD-A1B1C1D1中,M、N分别是C1C、B1C1的中点,求证:MN∥平面A1BD. 分析:线面平行的证明用几何法和向量法都可以去证,本题也不例外,题目虽很简单,但其证明方法却包罗了线面平行的主要的证法. 证法1:(用线面平行的判定定理来证)连结B1C,根据正方体的性质知,B1C∥A1D,因为M、N分别是C1C、B1C1的中点,所以MN∥B1C,所以MN∥A1D.又因为MN平面A1BD,A1D平面A1BD.所以MN∥平面A1BD. 证法2:(用面面平行的性质定理来证)取C1D1的中点G,连结NG、MG,则根据正方体的性质得,MN∥B1C,B1C∥A1D.所以MN∥A1D.同理可得,MG∥A1B.所以平面A1DB∥平面NMG.又因为MN平面NMG.所以MN∥平面A1BD. 摘 要: 从法律方法论上看,以三段论为逻辑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建构是十分重要的。小前提建构包括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再到证明事实的过程。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程形成了诉讼证明的对象。证明对象是法律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09)05059705 On Litigation Object YANG Jinyan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Key words: legal approaches; object; essential facts;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law Abstract: Seen from methodology,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based on syllogism as logic, the construction of major premise and minor premise is very important. The building of minor premise includes from facts in life to legal facts to facts proving which brings about the object of litigation, facts in law including facts in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诉讼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诉讼证明活动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有关事实。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起点和归宿,在诉讼证明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理论界对诉讼证明对象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客观事实说”、“要件事实说”、“争议事实说”、“层次说”等不同观点。到底证明对象属于哪一种事实?它包含了哪些范围?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有着不同的解释。笔者尝试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 一、法律方法论视角下证明对象的定位 (一)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及其基本步骤 诉讼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律适用是根据法律秩序对具体纠纷得出裁判并进行说明。”[1]295从法律方法论① 的视角看,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是“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其中一个完全法条构成大前提,将某具体的案件事实视为一个“事例”,而将之归属法条构成要件之下的过程是小前提。结论则意指:对此案件事实应赋予该法条所规定的法效果。简言之,只要构成要件T在某具体案件事实S中实现,对S应赋予法效果R。[2]150这个逻辑推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 TR (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 R) S=T(S为T的一个事例) SR (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法律适用通常包含了以下几个步骤:认定事 实,寻找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 进行涵摄②,最后宣布法律后果。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步骤并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互相转换。[1]296297法律适用者的思维是从事实出发依其理解寻找合适于此事实的法律有哪些,然后根据这些法条的构成要件进一步补充事实,如此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经过多个反复;如果这些法律本身尚不适宜立即作涵摄,还需要对这些法律进行具体化的解释。这个过程是不断的将事实抽象化、类型化,使之向法律的方向拉近;将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化、具象化的解释,使之更接近事实;最终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彼此对应。直到可以确定该事实是构成要件的一个事例(即S=T),建立正确的涵摄关系时,对该事实赋予法效果。 (二)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则是以“如果……那么……”模式来规定人们的事务和行为。面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现实,立法者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生活关系,以特定法律价值原则为核心,选取一些共同的事实特征进行抽象化、一般化处理后作为事实构成要件,形成一个类型概念、一个法概念,并赋予该法概念特定的法律效果而形成一个法律规范。[3]一个完整的规则由两部分组成: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根据拉伦茨的法条理论,法条可以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完全法条是指结合了构成要件与法效果的法条。完全法条在逻辑上意指:只要构成要件T在某具体案件事实S中被实现,对S即应赋予法效果R。法条的构成要件又称为法律要件,是指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的必要事实的总称。[4]与完全法条相对应的是不完全法条,它是规定构成要件或法效果、限定法条适用范围或者指示参照法条适用的法条。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的法条、限制性的法条、指示参照性的法条等。[2]132151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条文的文字就可以得到大前提,“大前提建构的核心是使规范具体化”。[5]141每个法律都需要进行解释,如果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需要进行法的续造。大前提的建构不是本文所探讨的核心问题,在此不予详述。 (三)小前提的建构 在小前提建构的过程中,涉及到三种“事实”:生活事实(或称自然事实、原始事实)、证明事实、法律事实。[5]40生活事实是指既存的已发生的事实,它是已经发生的历史。证明事实是指通过证据、自认和推定等手段所证明的生活事实;这是诉讼证明所获得的结果,是证成的事实。法律事实则是为法律的事实构成所规定的事实。[5]41法律适用首先要解决生活事实是否为可以进行法律评价的事实。“是否为法律事实,在从前理解上大体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后,才再去证明生活事实是否存在,因而,在动态上,建构小前提的过程是生活事实-法律事实-证明事实”。[5]86 1贝由活事实到法律事实——评价过程。这是“评价”或“归属”的问题,即生活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事实构成。在生活事件发生后,法律适用者通过听取当事人对所发生的具体生活事实的陈述,了解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当事人陈述既包含对法律判断重要的情况,也包含许多最终对法律裁判不产生任何影响的情况。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前理解,选择那些在法律上有意义的陈述,去除哪些对法规范适用无意义的陈述,甚至对未陈述的而在法律上重要的情况进行询问,通过这种方式的筛选和勾画,逐渐形成完整法律事实。它是包含了法规范构成要件的对生活事实的陈述。德国学者恩吉施称这一步骤完成了“实际上发生之案件事实的想象”。[6]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适用者对法律规范的前理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前理解告诉人们,何种生活事实的特点对于法律判断可能是关键的,它起着指引判断者往何方向去查明生活事实和寻找法律规范的作用。”[5]88这个过程解决了事实的可评价性问题。 2庇煞律事实到证明事实——求真过程。由法律事实到证明事实属于求“真”的证明问题,其核心是确认生活事实是否存在。这个过程解决了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评价”和“求真”仅是逻辑上的步骤,并非时间上的先后。“时间上,不是形成(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后,才开始评断案件事实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两者毋宁是同时进行的,因为……在形成案件事实之时,就必须考量个别事实的可能意义。” [2]160161 3苯ü雇瓿伞5笔率档目善兰坌院驼媸敌晕侍饨饩龊,就可以确认所获得的案件事实确实具备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可以置于大前提之下了。正如恩吉施所言,此时可以将案件事实作如下评价:其确实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地说,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6] (四)证明对象的具体定位 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是“评价”或“归属”的问题。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归属”关系,是“如果—那么”的关系,不同于自然现象中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归属或评价过程并不存在着证明。从法律事实到证据事实的过程才是求真的过程,才涉及到诉讼证明。“求真”与“评价”相辅相成,共同完成小前提的建构。“求真”为“评价”提供可靠的基础,因为进行“评价”时,事实并未得到证明;“评价”为“求真”提供方向指引,因为并非所有的被证明为真实的事实都对法律适用有意义,有些事实在法律上并不重要,“评价”过程正是为诉讼证明裁剪掉那些与法律适用无关的事实。在“生活事实-法律事实-证明事实”的过程中,法律事实起到重要的桥梁中介作用,它向前联系着生活事实,先后联系着证明事实。也就是说并不是直接对生活事实进行证明,而是对生活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得出法律事实之后,对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可见,法律事实是诉讼证明的证明对象。 上文所说的法律事实,在诉讼法上,通常被称为要件事实,即与发生某一法律效果所必需的法律要件之构成要素相对应的具体事实。[7]40诉讼证明的对象是要件事实。诉讼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要证事实,是诉讼证明的客体,它关涉的是哪些事实是需要证明的,本质而言是关于证明的必要性问题,或者说是证据要否的问题。[8]177 二、作为证明对象的要件事实 (一)要件事实的含义和特性 要件事实一词,较早用于民法领域,而后也扩展到其它实体法领域。较为通行的定义是:“实体法权利的发生、妨碍、消灭等法律效果是否发生,与是否存在相应的具体事实紧密相关,这些事实就被成为要件事实。”[9]但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律适用并非仅仅适用实体法,还要适用程序法等其他法律。只要适用法律,就必然涉及到其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所以仅仅从实体法的角度定义要件事实是不全面的。笔者支持许可博士的定义:“要件事实是与发生某一法律效果(权利的发生、妨碍、消灭、阻止)所必须的法律要件之构成要素相对应的具体事实。”[10] 要件事实除了上文所说的“可求真性”和“可评价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法效果单一性。即事实所引发的法律效果是单一的。就是说,“同一事实,在性质上只能属于产生某一特定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 [11]202固定的要件事实只产生固定的法律效果,反之,也基本成立。如果有多个完全法条被适用,也意味着有多个要件事实需要证明。 此外,将要件事实与相关概念要进行区别,对我们正确理解要件事实的含义,也是很有意义的。 1.要件事实是事实,虽然包含了法律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但区别于法律构成要件。法律与事实二者各不相同。作为法律构成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要件事实包含了法律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但是要件事实属于事实的范畴,与法律构成要件相区别。要件事实作为事实,是外在的、客观的实在,可感觉,可测度,人们在此领域要回答的是“真”或“假”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知识。法律构成要件是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它的逻辑是规范的逻辑,对法律构成要件的评价是内在的、主观的评价,可体验,可领悟,人们在此领域要回答的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规范判断。[12]要件事实“不是构成要件,它只是充分了构成要件要素而已。”[11]202 2.要件事实是可评价的事实,区别于生活事实。生活事实是指人类生活中所发生之自然事项,它是未进行法律评价的事实,它用普通的生活语言进行表述才能为法律适用者所了解。裁判者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以所闻的生活事实为出发点,去审酌哪些法条可能对它有适用性,然后取向于这些法条的构成要件,最后形成法律要件事实。[13]要件事实是对生活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后得出的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是经过法律规范“格式化”的事实。它的这一可评价性区别于生活事实本身。 3.要件事实是未经证明的事实,区别于证明事实。要件事实处在小前提建构过程的第一阶段,尚未进行证明,其真实性尚未得到确认。证明事实是通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对生活事实的真实反映。要件事实经过诉讼证明确认真实以后,形成证明事实。 (二)对其他证明对象学说的评价 从法律适用过程来观察证明对象的诸多学说,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学说的所存在的一些缺陷: 1.客观事实说。这一观点认为,证明对象是必须用证据加以确认的客观事实。因为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其“基本形象、基本标志、基本过程都随时间的消逝而消逝。正因为如此,它才转化为证明对象,称为待证事实。”[14]这种分析无疑是正确的,要确认已成为历史的生活事实(即客观事实),只有通过证明才能达到。但是,“求真”并不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法律适用才是问题的关键。 并不是所有的生活事实都是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有些事实的真实与否对于法律的适用而言并不重要。客观事实说,仅强调了证明对象指引诉讼证明“求真”的一面,忽略了诉讼证明也服务于法律评价的一面。 2.层次说。这种观点认为,在一个证明链中,肯定存在一个终极的证明对象,也肯定存在一个无需证明的初始对象。前者不会被用来证明其他对象,后者无需其他论据来证明。处于两极中间的事项就具有相对性。相对于前面的事项而言,它是证明对象;相对于后面的事项而言,它是论据。依据他们与终极证明对象关系的远近,可以称之为一级证明对象、二级证明对象,以此类推。[15] 我们知道,证明对象是能够沟通“求真”和“评价”两个环节的那种事实。当处于“求真”流程中的那种事实,虽然它也可能需要其它已知事实来证明,但是它只是作为证据来推出另一个事实而已,并未达到受法律评价的层面。“层次说”的不足在于,它仅从诉讼证明的视角来观察证明对象,将证明对象完全等同于证明中的论题 证明由论题、论据、论证三大要素组成,论题就是真实性需要确定的命题。见黄菊丽、王洪主编:《逻辑引论》,华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66页。,而忽略了证明对象还是一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 3.争议说。这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事实才是真伪不明的事实,才需要证明,证明对象应该是争议事实,因为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论证己方的诉讼主张,以便说服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或者陪审团确认或者接受己方所主张的事实和权益,最终获得于己方有利的判决。[16] 这种观点仅是从真实性的角度去观察证明对象,认为只要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真实的,就不需要再证明。首先,从“求真”的角度上说,不同诉讼模式和诉讼类型中,对“真实”的认定是不同的。在有些诉讼模式和诉讼类型下,当事人不争议的事实被认为是真实的事实,而有些诉讼类型、模式则不认可这种事实的真实性,这时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也需要证明。其次,从“评价”的角度看,并非所有的争议事实,都是法律评价上重要的事实,法律上无意义的争议事实,并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因此将证明对象认定为争议事实,是不全面的。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 对于证明对象范围的具体确定,向来存在“二事实说”和“三事实说”的争论。“二事实说”认为证明对象包括了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17]264“三事实说”则认为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18] 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出发,诉讼的过程是法律适用的过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19]在诉讼中,既适用实体法,也适用程序法。从要件事实“法效果单一性”的特征出发,我们可以发现,诉讼中适用实体法,则必然出现实体上的要件事实与之对应;适用程序法,则必然存在程序法上的事实与之对应。无论是哪种法律适用,想要取得法条规定的法效果,都需以确定法律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作为前提。因此,这些程序法事实和实体法事实,都是需要证明的,都属于证明对象。 如果证据法具有独立的意义,那么证据法的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也是证明对象。但是,笔者不同意“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说法。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沟通着“求真”和“评价”这两个步骤。从“求真”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证明对象是真实性尚未得到确认的事实;从“评价”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证明对象的事实一旦得到确认,就可以作出法律评价,赋予法效果。因此,证明对象是一个既可以“求真”,也可以作出法律评价的事实,处于“求真”与“评价”转换的环节之上。如果一个求得真实的事实,是为了推出另一个事实的真实性,那么这个事实仍然处于“求真”的流程之中,并未能达到进行法律评价的层面,那么这个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17]266这种事实本身属于已知的事实。证据所包含的已知事实(设为a),通常是为了去推出一个未知的事实(设为x)。在诉讼事件中,这个已知的证据通常也需要其他证据(设为b)来印证。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过程是b-a-x;已知的证据事实a,仍然仅是“求真”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并非“求真”到“评价”的转换环节。因此,证据事实并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在小前提建构过程中,所包含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真实性的确认,更重要的是,它还服务于法律评价。这赋予了它不仅具有沟通已知与未知的功能,还具有沟通事实与法规范的功能。这些功能与特性对于判断何种事实属于证明对象是十分关键的。将要件事实界定为证明对象,恰当地涵盖了证明对象所应有特征和功能,也更好地发挥了证明对象对诉讼证明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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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4.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以下是“银行收入证明范本汇总”,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兹有xx 同志,性别x,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号码:x,自20xx年x月x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x。目前在x部门担任x职务,税后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大写)x元,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x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x元。 特持证明。银行工资证明格式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年 月 日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关于房贷的银行收入证明问题 并要求贷款人开具合法的、银行认可的最近两年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那些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没有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无法开出收入证明,但只要向银行出具近两年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单回执,...如果你开不出这样的收入证明,那你只能找朋友或者其他别人的公司给你提供了,需要的材料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三个月税票。 个体工商户可自己给自己盖章开收入证明吗? 一般的收入证明就是要单位盖个章就行了。个体工商户证明收入的方式就比较麻烦,首先要你的营业执照复印 文学排斥直接的议论、说理,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文学不能够表达作家对生活、人生的深入思考, 恰恰相反, 作家只有感悟到人生真谛, 揭示出生活本质, 才能写出意义深刻的文学作品。正如严羽在《沧浪诗话》中说:“夫诗有别材, 非关书也;诗有别趣, 非关理也。然非多读书、多穷理, 则不能极其至。所谓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者, 上也。”[1]意思就是说文学的议论和说理是必要的, 只不过要做到“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学证象, 就是作家创造的为精神生命表达提供佐证的艺术形象。就是说在文学创造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 他们只注重社会、人生本质的揭示, 而游离了文学传统的规定性, 这种艺术形象只是作为议论说理的工具, 丧失了文学特有的情感内涵和情感意义, 因而, 艺术形象就成为了单纯的表意符号。其附带的情感也就成为了外在的、次要的、可有可无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 文学证象是文学被“说教”化的产物, 只是这种“说教”已不是简单的说理, 而是被“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的艺术呈现所取代。如:寓言《揠苗助长》, (见《孟子·公孙丑》) 无论你从中对那个宋国人持什么样的主观情感态度, “傻的可爱”也好, “蠢得可笑”也好, 都毫无意义。它只不过是在用形象证明做事不能违反客观规律, 否则尽管是好心好意, 结果只能是“非徒无益, 而又害之”。这种形象的创造在上个世纪的西方超出了寓言的体裁范围, 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出现了大批有影响的作家和大量的文学作品。 文学证象从创造目的上看, 它的作用有三: 1. 议论说理的证据 文学证象作为议论说理的证据, 或称之为议论的论据, 明显的体现在寓言中。寓言就是通过创造形象来阐明某种观点或哲理, 其中的形象就是用来论证道理的。中国古代的寓言故事大多散见于思想著作之中就是明证。现代主义的文学形象或类同于寓言中的形象, 袁可嘉在《外国现代派作品选·前言》中说:“你想了解垄断资本是怎样把一切 (包括才智) 据为己有的吗?《中锋在黎明前死去》这个荒诞剧就为你提供了一个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讲的更生动、形象的说明;你想了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人化现象及其后果吗?弗郎兹·卡夫卡的《变形记》会使你获得一个深刻的印象——”[2]这段话就很好地说明了文学形象在活动中成为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和特征的工具。就作家创作方面而言, 他也正是想通过艺术的手段、形象的工具来表达他对生活的认识。德国戏剧家布莱希特说:“科学时代的戏剧能使辩证法成为享受”, “戏剧成了哲学家的事情了”。[3]总之, 文学证象就是作家用艺术形象在作议论文章。他在阐明一个“生活是什么”或“生活是什么样的”观点, 为了这一目的, 其它的都是可以随意摆弄的手段和工具, 超越生活事实和逻辑, 编造各种契合这一观点的“证明材料”, 人变成甲虫 (卡夫卡《变形记》) 、鬼魂随时出现 (斯特林堡《鬼魂奏鸣曲》) 等子虚乌有的的形象都被拿来“说事”。 2. 人生感悟的证明 文学证象的创造强调对社会现实和人生的内心独特精神体验、感受和感悟。个人化、个性化的心灵世界成为他们唯一感兴趣的东西和文学创作的主要内容, 心理化、幻觉化、非理性成为创作上的重要特征。文学证象正是作家对生活现实和人生进行独特精神把握的证明。诗人马拉美说过, 诗歌的整个目的就是要“解脱‘近亲’即具体回声的束缚”去创造“纯粹的观念”。[4]莫雷亚斯说:“在这种艺术中, 自然景色, 人类的行为, 所有具体的表象都不表现它们自身, 这些富于感受力的表象是要体现它们与初发的思想之间的秘密的亲缘关系。”[5]艾略特更是提出“思想知觉化”的创作观点。从这些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文学证象迥别于传统文学形象的特征是, 只注重思想认识的表达。诚然传统文学形象也注重表达思想, 但它的表达是透过情感的流露和具体形象的蕴含来自然表现的, 是在了无痕迹的“操纵”自然形象的基础上完成的。而文学证象却忽视形象的具体描述和人物的个性特征, 思想的表达成为它的唯一的目的, 为了这一点, 可以肆意阉割形象, 失去了文学典型的“这一个”内涵, 形象被抽象化为思想的证明材料。如:卡夫卡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就被抽象为一个共性符号。尤奈斯库的《秃头歌女》人物似影子般的模糊, 对白莫名其妙、寡淡无味。 3. 生存状态的证实 文学证象创造要求突破生活存在的表象而表现生活存在的实质, 要求突破人的现实行为描写而揭示其内在的灵魂, 要求突破偶发的社会现象而展示社会的本质。作家的这种企图又被人为地把个人存在和社会生活本身对立起来, 他们正是以这种对立的方式来证实自我的存在状态和意义, 因而, 文学证象强调写作家独特的内心活动、直觉、梦幻, 采用内心独白、呓语、幻境、假面具、潜台词等来表现自我的心理存在状态。英国批评家马丁·艾思林把荒诞派概括为“寻找自我”的文学, 正是说文学证象追求自我存在的感觉和证实。奥登在《K的寻求》中说:“如果要举出一个作家, 他与我们时代的关系最最近似但丁、莎士比亚、歌德与他们时代的关系, 那么, 卡夫卡是首先会想到的名字。——卡夫卡之所以对我们重要, 是因为他的困惑, 亦即现代人的困惑。”[6]奥登之所以把卡夫卡与文学大师但丁、莎士比亚、歌德相提并论, 就因为卡夫卡用形象证明了他的、现代人的生存状态, 即:“他的困惑”及“现代人的困惑”。如他的作品《地洞》就写了一个动物为保存食物千方百计地营造地洞后患得患失、惶惶不可终日的生存状态, 深刻地揭示出他的也是现代人的生存处境。现代主义创作中不乏这一类的文学证象。再如:奥尼尔的《毛猿》写的也是杨克在丧失了宗教信仰和与大自然的和谐以后, 精神上处于悬空状态。作家在给《纽约时报》的信中认为这个现代工人无所归属的问题实际上象征着人类始终面临的命运问题, 因此具有普遍的、永恒的意义。 正因为受创作目地的制约和影响, 文学证象具有了它和传统文学形象迥然不同的审美表达特征。 首先, 创作趋向上的内向性。文学证象的创造在西方现代主义那里一开始就打破、颠覆了传统的文学艺术与生活现实、艺术真实的关系, 强调自我意识和无意识的表达。无论早先提出的“心理现实主义”, 还是后来提出的“独立发言”、“人物私有的幻想”、“思想知觉化”、“联想自由化”等口号, 无一例外的倡导创作走进作家独特的主观内心世界, 表现作家独特的主观内心世界。因此, 主观内向性是文学证象的标志性特征。 其次, 形象形态上的荒诞性。在现代艺术中, “荒诞”成为一个极常见的术语, 不合事理、不合情理的荒诞形象形态是文学证象的又一重要特征。清代袁于令说:“文不幻不文, 幻不极不幻。是知天下极幻之事, 乃极真之事;极幻之理, 乃极真之理。”[7]“极幻”在现代主义这里进一步流于“荒诞”, 他们为了证实自以为的“极真之理”, 往往牺牲事理逻辑、情感逻辑, 对形象为所欲为地、大胆地夸张、变形、扭曲, 创造出荒诞的形象、荒诞的情理。 最后, 思想蕴含上的模糊性和深刻性。文学证象要揭示的是社会人生的“至理”, 把证明思想和观念作为文学创造的目的和最高理想。艾略特说:“诗人最后的地位必须由他诗中所表现的哲学以及表现的程度如何来评定。”[8]瓦莱里也讲过:“每一个真正的诗人, 其正确辨理与抽象思维的能力, 比一般人所想象的要强得多。”[9]由此可见, “证至理”是他们文学创造的核心工作, 这也决定了文学证象具有深刻的思想性。但这种深刻的思想毕竟不能直白地、赤裸裸地表达, 文学的规定性要求必须通过形象来呈现, 传统形象在这方面显然有点“不堪重负”, 因此, 他们别无选择地通过“极幻之象”来实现。但是, “极幻之象”为人们的接受制造了重重障碍, 人们必须经过对文学证象的思考、揣摩、猜度, 然后才可能上升到哲理观念的领悟。马拉美说:“诗永远应当是一个谜”, “诗写出来原是叫人一点一点地去猜想。”[10]由于文学证象接受依赖于人们的猜想, 就使得它的蕴含具有了多义性和模糊性。 文学证象的独特特征使得它明显地区别于传统的文学形象, 极大地丰富了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的表现功能, 成为了文学艺术百花园中一支艳丽的奇葩。 注释 1[1]严羽《沧浪诗话》见《中国历代诗话词话选粹》上, 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2[2]袁可嘉《前言》见《外国现代派作品选》, 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 第25页。 3[3]参见叶廷芳《现代艺术的探险者》花城出版社1986年版, 第248页。 4[4]参见查尔斯·查德威克《象征主义》昆仑出版社1989年版, 第4页。 5[5]莫雷亚斯《象征主义宣言》见《象征主义·意象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45页。 6[6]转引自《外国现代派作品选》第1册第752页。 7[7]袁于令 (幔亭过客) 《西游记题词》见《中国历代文论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第291页。 8[8]引自傅孝先《西洋文学散论》,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6年版, 第15页。 9[9]见《现代西方文论选》,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第37页。 【课程改革证明】推荐阅读: EDA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研究-课程改革11-12 新课程改革课程纲要11-13 学习课程改革及课程标准心得10-15 课程改革提升10-28 音乐课程改革总结06-19 课程改革的目标07-10 高中物理课程改革08-06 基础会计课程改革08-07 电工技能课程改革08-15 中职课程改革方案10-303.课程改革证明 篇三
4.课程改革证明 篇四
5.证明责任理论概述 篇五
6.历史证明了什么 篇六
7.贫困证明-贫困证明 篇七
8.数学证明题证明方法 篇八
9.海外市场经验证明 篇九
10.怎样证明自己的价值 篇十
11.实习证明、听课证明 大全 篇十一
12.证明线面平行 篇十二
13.论诉讼证明对象 篇十三
14.课程改革证明 篇十四
15.文学证象的证明 篇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