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共10篇)
1.阳光私募基金认购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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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伟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投资人:
上海东方伟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请详细阅读莆田海西兴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西兴盈基金)的募集说明书、合伙人协议、托管协议等内容,独立做出是否签署合同、加入该基金的决定。
2、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可能会造成资金的损失,因此,本基金仅适合于具备较高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3、基金的股权投资流动性及投资周期长,投资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并且不需要在短期内使用的资金认购本基金;
4、凡因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按基金募集说明书和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而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基金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
执行合伙人:上海东方伟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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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东方伟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本人/本单位已详细阅读了 莆田海西兴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募集和设立的所有文件,已充分了解基金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人/本单位充分认可文件中相关约定,并承诺认购资金为本方合法资金。
投资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上海市浦东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701—07室
电话:021 58363659 传真:021 58360418
2.买基金:认购还是申购? 篇二
选购基金辨类别
一般而言,如果投资时间计划不是很长,那么直接申购老货币基金比较合适。新基金有几个月的封闭期,期间几乎是没有运作收益的,在走出封闭期之后,基金的运作水平在发行期还不得而知,认购新基金多少有一定的风险。但投资者可以通过考察同种风格的老基金,预测此类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这类风险。如果此类风格的老基金收益率普遍较高,那么投资者可以大胆采用认购方式。
除了考察同类老基金的业绩以外,不同类型的基金也决定着应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比如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永远为1元,也没有交易费用,所以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认购和申购并没有太多区别。
总之,和买菜时先要看清是萝卜还是白菜,然后再看是否新鲜一样,投资者在选购基金时,先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投资目标、投资周期及风险承受能力,再去找合适自己的基金,而不应单纯根据新、老二字来选择基金。
信息披露申购优
投资者在选择认购方式时,必须对所认购的基金和所属基金公司进行深入地了解。如果基金公司历史业绩不佳,以及基金管理团队较新尚未磨合完毕,或者新基金的基金经理资历不深,之前未有公开信息显示其投资业绩,都不宜进行认购。此外,国内的现状是新基金一旦开放,就会有较多投资者赎回,这种额外的份额波动也会影响新基金短期运作结果。
而老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对有优势。老基金经过长时间运作比较稳定,持股每季公告一次,信息披露比较完善,这使得投资者有迹可寻。而且,在正常运作阶段的基金一般规模比较稳定,不会因为份额波动而影响短期业绩。
从信息披露角度看,采用认购方式,万一对基金把握不准,很可能会踩着“地雷”,给自己的投资造成较大损失。而采用申购的方式,可以静观这只基金走出封闭期后的表现,如果基金净值出现下跌,可以观望或选择其他更好的基金;如果这只基金的净值稳步上升,则可以考虑采用申购的方式进行投资,虽然手续费贵一些,但毕竟能尽量避免和化解投资风险。
长期投资看特性
对于长期基金投资者来说,建议主要关注基金的产品种类特征差异和管理团队差异,因为这是影响基金长期业绩的主导因素。其中基金的产品种类特征又是重中之重,从历史表现来看,基金的长期业绩中90%取决于基金的资产配置特性,而时机、个股等因素影响较小。
投资者在认购新基金时需要注意,基金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表现只能说明基金管理团队有一定运作能力,但不能证明他们适合投资者所关注的新基金。在实践中,不同基金产品特征也可能直接限制了管理团队某方面能力的发挥。所以对于长期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观察新基金运作一段时间后再申购,以减少不确定性。
短期介入重时机
对于注重短期收益和风险的投资者来说,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选择买人新基金或者老基金。新基金的特点是投资仓位不重,船小好调头,而老基金的特点是收益和风险会立即显现。如果市场正处于牛市的调整阶段,由于国内还没有做空机制,老基金可能应变不及,只能被迫承受下跌带来的净值损失;新发行的基金则可以通过控制建仓速度来尽量避开这一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有机会以更低的成本建仓,其新建立的投资组合结构往往更适合新的市场形势。而如果是市场快速上升阶段,那么申购老基金快速获得收益就是较好选择。
比如在今年上半年股票市场快速上涨阶段,申购老基金一周左右就能够获得收益,如果认购新基金,可能要等到3个月以后才能见效,大大降低了投资效率;到7月市场出现调整的时候,情况就截然相反了,老基金一个月净值下跌高达10%,而新基金净值却基本没有任何损失。
新手莫被导向牵
在国内基金持续营销还未得到足够重视的条件下,基金公司和销售渠道往往对基金首次募集投入较多的营销费用。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发现像银行等主要销售渠道里最多见的是新基金的宣传材料,而且基金销售人员也优先向投资者推荐新基金。对于新基民而言,由于自身知识有限,往往只能选择认购新基金。但对于老基民来讲,他们有能力自主选择基金并完成交易,所以可以实现新老基金“通吃”。
投资者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建议要客观看待。既要相信其在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又要设法判断其中的主观导向比重。投资者一般可以从多个销售渠道的观点和建议,来验证其提供的建议是否真正从投资者利益出发。
打消疑虑在2点
3.免租认购合同 篇三
甲方: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认购位于灌南县人民西路的苏州国际商贸城项目商业用房,具体位置和价格如下:
栋 号,面积(暂定)㎡,楼层布局为 层,单价为 元/㎡,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元)。
二、付款方式:
1、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购房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
2、首付余款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付清,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随国家政策而定。
3、乙方如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十 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供有关按揭资料及证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三、在签订认购书前,甲方已向乙方解释本认购书全部条款双方均自愿接受,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
1、乙方于主体封顶前凭此认购书到苏州国际商贸城售楼处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15日内为准,如乙方不在指定期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及缴付上述房款,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套房屋,认购定金甲方不予退还。
2、以上房屋面积为估算面积,实际面积以房管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款计价方式以单价为准,据实结算,双方不得异议。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与租赁协议之前,此认购书作为正式有效之合约,有效期至双方签订的正式买卖合同与租赁协议生效为止。
4、房屋交付日期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本认购书一经签署,即不可撤消,并具有法律效力,望共同遵守。本认购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五.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所购买商铺交付后第1至第3年乙方将该套商铺交由甲方使用,三年租金为总房款的25%,即为 元,直接从总价中扣除。
2、甲乙双方约定在租金标准每年不低于购房总款8%的前提下,甲方有该套商铺第4至第8年的优先租赁权。
3、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可于商铺交付后第6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将该套商铺以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的总价出售给甲方。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苏州国际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定,租赁期开始计算时间为交房后第三个月。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租金条款内容不变。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灌南县人民西路
电 话: 83961333、83961888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4.房产合同 商铺认购协议 篇四
乙方(受让方):赵松
以上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 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房地产转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地产的界定:
甲方将其坐落于开远市人民中路1号A套资产:土 地使用证地号:D-(29)-41-4F00100A,房屋所有权证号:开房权证开房字第02622号,用途: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009.2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及土 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人该宗房地产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元)分三次付款,即第一次付款是乙方在房地产转让协议签署当天支付甲方预付账房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第二次付款是待乙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变更当天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第三次付款是待乙方到房管局领取变更为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再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三、房地产转让税费的承担:
乙方负责办理该宗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承担该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违约责任:
乙方负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不配合协助视为违约,乙方未按时间支付款项给甲方,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20%。
五、本协议经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开远晋云经贸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5.阳光私募基金认购合同 篇五
商品房认购案例: 2008年6月22日,王小姐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向开发商认购其开发的1套商品房,并交纳定金1万元,王小姐须于当月28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6月28日,开发商提供事先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给王小姐看。在阅读合同条款后,王小姐发现开发商单方面拟定的合同及附件条款明显对开发商有利,王小姐无法接受,当即对许多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但开发商认为,王小姐作为认购人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就表明王小姐愿意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时间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现在王小姐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定金。
处理结果:
王小姐认为开发商的合同有失公平,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王小姐委托我所代为与开发商协商,经过一系列的洽谈后,开发商依然坚持己见,不肯退还定金。我们建议王小姐尝试通过消委会调解来解决问题,后来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愿意退还定金。
法律评析:
商品房预售中的认购定金纠纷时常见诸报端,究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准买受人签订一份《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如准买受人不能在出卖人约定的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则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定金,我们认为应该先对认购书进行以下研究:
一、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开发商与准买受人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到来后,预约买卖双方均有进一步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条款的法律义务。
认购书的内容一般为,准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在约定的时间如“在签订认购书之后的10日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在期限到来之前,开发商不能处分双方约定的某处房屋。如果准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延期签订买卖合同的要求未获得开发商的允许,则开发商可以视准买受人根本违约,从而有权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准买受人交纳的定金。现今多数开发商的认购书格式都大同小异,内容也一般包括上述内容及商品房的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商品房的座落,具体房号,价格等内容,通常为两张A4纸大小。
二、商品房认购书和认购书中定金的法律性质
既然认购书已经约定双方在将来约定的期限内应继续洽谈买卖合同的详细条款,可见,认购书在一定范围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双方应在期限到来后,均有义务再进一步做出约定的行为。因此,认购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其本质是一个预约性质的合同,而洽谈后订立的合同则应视为本合同。同时,由于认购书的效力不依赖于以后的购房合同,因此,认购书又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另外,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也可以视为购房合同。
关于认购书中定金性质的认定,由于定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成立,但是这种债务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债务,而只是双方去洽谈房屋买卖合同的这样一种债务。因此,认购书所约定的定金并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而是商品房准买受人履行洽谈订立买卖合同义务的担保。
三、认购书合法成立并生效的法律条件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须有确定的内容,在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方能成立。因绝大多数情形下,商品房的座落、价款、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交楼期限等最关键的条款在认购书中都有涉及,因此要约已经有具体确定的内容。准买受人根据开发商公开发出的要约邀请前来参观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此时开发商向买受人提供事前拟好的认购书,即相当于开发商向准买受人发出了要约,如准买受人表示愿意与其签约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认购书(即预约)即已成立且有效。
四、认购书签订后,如何认定认购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而各种不同的情形,是否构成违约也不尽相同:
第一,如果是因为准买受人无意前来和开发商根据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洽谈买卖合同地签约,则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
第二,如果开发商事先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却依然诱惑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应该认定属于欺诈。此时认购人并无过错,此时签订的认购书(所谓的内部认购),因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认购书当然无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第三,当期限到来之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本约合同无法订立,此种情况下认购人是否违约?
我们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如未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需的必备条款,认购书只能算是双方约定了双方都有义务进一步磋商,努力使正式的合同成功签订。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如房屋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等等,不能只由开发商单方面规定,同样地,认购人也无权强迫贵公司接受认购人的修改要求。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如果就相关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视为本合同未能顺利成立,并不能视为认购人违约。未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如果收受准买受人的定金或预付款的话,应当予以退回。
五、购买人如何规避预售商品房认购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法律没有对商品房认购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纠纷。但是,认购书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不违反合同法原则。从另一角度看,签订认购书后,可以确定买卖双方洽谈订约的义务,从而避免了房屋准购买人草率签约,因此商品房认购也是一种设计非常缜密的利益平衡制度。但作为并不专业的多数购房者来说,应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做足风险防范,具体来说:
首先,在商品房认购书订立前期。
购房者必须考虑成熟,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房。如果决定购买,则购房者应积极争取不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认购书,而直接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此外,购房者还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应对买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普通的老百姓买一套住宅往往需要付出自己及家人几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积蓄。对这样一个重大的经济行为,理应慎重谨慎,深思熟虑而后行。如果因购房者的鲁莽而订立商品房认购书,订立后却反悔,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在商品房认购书签订阶段。
由于这个阶段时间较短,所以购房者防范风险的工作比较突出,购房者应做好以下防范风险的工作:
找出认购书中的风险、不妥之处,仔细推敲风险点,请教专业人士,逐一与开发商协商订立新的具有可操作性、清晰、准确、合法的认购条款。
再次,商品房认购书订立之后。
当购房者在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方才发现该合同不妥或有新的风险出现,应在分析风险及问题所在后与开发商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扫除风险。补充协议中可以对原合同中不妥的条款进行修改,尽量实现公平。对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认购书显失公平或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认购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过程中的风险诸多,难以逐一列举,购房者应引起足够重视,多向专业人士求教,当矛盾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尽量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纠纷悬而未解。
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性质问题,目前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购书的内容应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确定条款是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并具约束力的条款,一般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确定条款是因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而需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再确定的内容。定金从理论上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立约定金的效力。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一般是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属立约定金。《司法解释》第4条除了规定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外,还根据认购书的内容包括不确定条款需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协商的特点,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例:李××诉广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是广州市林和西路恒康阁的开发商。2003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代理商签订《恒康阁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恒康阁20层04单元,原告须在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定金10000元,于2003年6月1日或按通知时间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否则被告有权没收原告已缴交的定金等条款。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定金10000元。因对讼争房屋的用途、产权登记、交付期限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恒康阁认购书》有效,原告支付的定金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为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一、关于商品房认购书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他相关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律实践中该类纠纷难以处理,在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认购书的性质
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对认购书的性质实践中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认购书是当事人就房屋买卖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是独立的合同。因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完全可以成为独立的合同。从认购书签订的过程和约定的内容看,认购书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所以,认购书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认购书问题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规定是对认购书的直接法律规定,也是法律第一次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阐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分析,最高院的解释应当是认可了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即认为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从该条规定看,出卖人与买受人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收受定金、支付定金的行为对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而该法律约束力是来自于认购书,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可见认购书完全具有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的法律地位。其次,该条规定认购书是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也就是说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如期订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直接确定双方买卖商品房的权利义务。因此,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者之间完全符合民法理论关于预约和本约的定义,对此,其他的法律人士也有相同的认识。
(二)认购书的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认识也是不一致的。有的人认为,出卖人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预售,采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一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应认定认购书无效。
笔者认为,该种观点之所以错误是将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解释说明,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即使已具备,但出卖人尚未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不能视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对于认购书效力的认定不能套用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而现行法律对认购书效力的认定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前,认购书本身的效力认定应当只要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则即可。
笔者认为,认购书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符合。(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合同内容是否具体确定。(4)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上四个方面,(1)、(2)、(4)在认定时均比较容易把握,而以(3)在实践中最难确定。认购书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显然不能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具全为判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而认购书如上所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两者的认定条件显然也是不一样的。
认购书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则应当以是否能够履行、有无解释弥补的可能作为认定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当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
(三)认购书的违约责任
6.论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 篇六
关键词 认购合同 预约 商品房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也逐年增多。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和认购人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前,与认购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合同(实践中使用的名称不一,如称为预订书、确认书、预购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也未规定,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前所签订的拟购买商品房或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该认购合同签订后,认购人会交付一定的定金,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为认购人保留指定的房屋,不得预订、预售或销售给他人。
通过概念分析,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之前经双方协商签订;二是合同明确规定购房者享有在将来某个时间购买开发商某处商品房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因此,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对双方交易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二、理论界、司法界对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观点
1、从合同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相对于正式的购房合同而言,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必须以正式购房合同的存在而成立、生效,是正式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制约依存关系。
2、担保说。该观点认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担保购房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时间能够订立正式的购房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定金条款,其内容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应该认定为担保合同。
3、买卖合同说。该观点认为,在商品房认购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地表达了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并且就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了一致,所以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日后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认购合同部分内容和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4、要约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单方订约的意思表示,包涵了三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希望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的准确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确提出了各项条款供购房方考虑;三是给购房方规定了一个答复的期限,以便于对方及时答复。因此,商品房认购合同具有要约性质。
5、意向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仅是当事人洽谈商品房买卖事项形成的初步文件,双方仅达成购买商品房的初步意向,只能是买卖双方初步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该看作是双方的一种买卖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
6、预约说。该观点认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是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并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准备,是约定双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洽谈购房合同,这种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合同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其具有预约的特征及效力。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1、认购合同是预售合同。这种观点认为,认购合同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商品房正式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的,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相同内容和效力范围,因此应该将商品房认购合同等同于正式预售合同。2、认购合同非独立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并非独立的合同,因为商品房认购合同仅是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的约定,不具备独立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为独立的合同。
三、商品房认购合同是一种独立的预约合同
以上观点角度各异,立足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本人赞同商品房认购合同是一种独立的预约合同,其他定性都没有把握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本质。
1、形式上进行认定。由于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洽淡、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对设立预订商品房权利义务的合意,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认购合同应为独立的合同。
2、内容上进行认定。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合同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应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合同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3、性质上进行认定。商品房认购合同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为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在合同分类中,存在本约与预约之分。尽管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制度,但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不应否认交易双方以订立预约的方式为订立本约做准备,商品房认购合同即为一类非常典型的预约。
本文对认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采用独立预约合同说。首先,认购合同同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定义,故认购合同是应该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其次,认购合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债权的担保,其效力并不依附于房屋买卖合同,故认购合同又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最后,认购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符合民法学界对预约的定义,故认购合同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
7.阳光私募基金认购合同 篇七
股份认购合同
本《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 签署: 甲方: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 ”,证券代码为“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2、甲方为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特针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进行股票定向发行;旨在帮助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吸引与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3、乙方系甲方的【□股东/□董事/□监事/□核心员工】,【目前持有甲方的股份数额为 万股,持股比例为 %。□目前不持有甲方股份】。
4、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万股(含 万股)股份(下称“本次发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的事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认购股份数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股,认购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简称“认购款”)。
第二条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2、认购价格:本次股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XXX元/股。
3、限售期: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发行的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12个月后,可解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30%;24个月后,可解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30%,36个月后可解禁本次认购的全部股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乙方本次认购股票的转让另有规定的,乙方转让该等股票还应符合前述相关规定。
若在限售期内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4、支付方式:在甲方发布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有关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后,按照该公告载明的缴款时限将认购款一次性足额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5、其他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
第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并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及本合同;(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及本合同。
2、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未得到满足,《股份认购合同》将自行终止,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第四条 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外,本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第五条 甲方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定向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4、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第六条 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
1.乙方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自股票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乙方不得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上述期限内辞职的,甲方可要求其向甲方补足自离职之日起剩余的本次所认购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发行价格的差额。股票公允价值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如乙方在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出售部分解禁股份,甲方可要求其向甲方补足该限售股份出让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差额。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锁定其认购的股份。4.乙方的资金来源为乙方自筹资金。5.乙方认购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6.乙方因本合同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第七条 乙方发生异动的处理
1.乙方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甲方或甲方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认购股份仍按照本合同及职务变更前原发行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乙方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服从公司岗位及区域(包括国内、国外)调整、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甲方机密、违反与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甲方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的,甲方可要求其向甲方补足本次认购股份公允价值与发行价格的差额。股票公允价值依据职务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格。
2.乙方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认购股份仍按照本合同及丧失劳动能力前原发行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3.乙方身故的,其认购股份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本合同及身故前原发行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4.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第八条 保密
1、本合同项下各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向任何其他方(各方上级单位、就本项目聘任的中介机构等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需披露的除外)披露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项目相关文件,以及各自的任何信息;任何与承诺相反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保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不因任何一方没有签署本合同、退出本合同、违约不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将负有保密责任直至保密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的保证与承诺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真实(事实)有隐瞒与重大遗漏、或不履行已作的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X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8.阳光私募发展之路 篇八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资本市场在20年的风风雨雨中,也正不断跟国际接轨,出现了各种各样适合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行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新生代明星,倍受市场瞩目。作为一个“混血儿”,一方面它的原型是国际上赫赫有名的对冲基金,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的不同,它又具有特定的本土特征。
回首中国私募基金业这8年的发展历程,从2003年几千万的市场规模到如今逾千亿的市场规模,从最初2003年的年发行量2只到2010年年发行量488只,阳光私募的发展速度令整个资本市场侧目。如果拿运输业来类比,那私募基金就有如运输业中的高铁,在传统铁路和航空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情况下,高铁以每小时四百多公里的最高时速和舒适的乘客体验闪亮登场并迅速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有趣的是,打着“自主开发”牌子的高铁,实际上也是对国外领先技术的本土化成果,跟中国私募基金颇为相似。
尽管目前还存在着对高铁的质疑,但来自高铁的竞争威胁已经让航空业有所压力并开始着手改善,对于整个运输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喜讯,竞争带来进步。同样,私募的发展壮大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空间,它操作的灵活性也吸引了不少公募、券商的人才流入到私募行业,这已对相对传统的理财产品产生了威胁;其次,私募基金近几年优异的投资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得到市场认可,尽管目前私募产品的整体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与公募基金还相差甚远,但私募基金通过业绩树立的新标杆对公募、券商来说也是一大压力,行业内部竞争所带来的进步永远都是会惠及行业和客户的。
从立法角度来说,私募作为新生派理财产品,最初基金法并未对私募基金做出法律规范,从而导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市场认知速度相对迟缓,这些结果都导致了私募基金发展历程的曲折。但正是这些阻挠催生了创新,依托《信托法》发行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阳光私募),把私募产品曝光于市场的监督之中,把私募这个无人管的幼苗放到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于是有了如今阳光私募业的灿烂。
信托账户暂停开户对于私募行业来说,又是一块大石阻碍着阳光私募过快成长,但私募行业仍然顽强生长着,有限合伙制、账号借壳……私募行业的智慧从未因为阻挠而停止发光。据私募排排网数据统计,从2009年下半年信托账户停开,迄今为止,有逾600只新产品发行成立。
总体上来说,法律地位的缺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但从另外角度来说,正是由于无明确法规的贸然限制,阳光私募得以在观察摸索中更自由的成长;信托账号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私募疯长、良莠不齐的情况,并促使部分信托公司对私募基金进行准入筛选和优胜劣汰机制。
在既存的信托账户资源即将枯竭之时,私募行业迎来了春天,历时一年半出台的《基金法》修订草案已于元月中旬向业内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将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VC(风险投资基金)、信托等都纳入监管范围,表现出了国家对私募行业的支撑。新的修订草案将在不久后的两会上提交并讨论,待其正式出台后,私募基金将会得到正名,实现真正的阳光化。修订草案当中也明确了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公募业务的证券监管机构将按照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将私募基金分类监管,规范运作。此举将有望打破公募基金在发行资格上的垄断,让有能力参与的私募与公募竞争,促进行业多元化发展。
当私募行业为新基金法欢呼的时候,不少人又为阳光带来的影子而隐隐不安,监管是否会令私募基金丧失优势——操作灵活性。草案中提到“注册了的基金管理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完毕之后需向证监会备案,达到规模却未注册的基金管理人,证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将规模和人数降低至规定数额以下,限制其开户、买卖证券,或者通知公司、企业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年检。”如果能实现备案制度,推崇加强行业自律,那么私募基金投资操作上的灵活性可以得到相当程度上的保留,从而保有与公募的竞争优势。
9.广胜私募基金合同1 篇九
协议书编号:TTSQA65甲方:广胜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个人或单位):手机: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财经投资方案的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前提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2、甲方为客户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仅或者具有代理发布的财经投资方案。
3、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有效存续的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乙方自愿接受由甲方提供的财经投资方案,成为甲方的_合作_客户,调研
费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合作时间从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注:(一个合作周期收益低于60%可退款)
第三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甲方确认乙方交纳的调研服务费到账后,甲方即确认乙方的投资资格,甲方自确认乙方投资资格的第一个工作日起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案,帮助乙方投资获利。
二、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投资方案仅限于乙方投资使用,禁止乙方以任何方式
向第三方或乙方的分支机构及乙方所关联机构传播,并作为商业用途,禁止乙方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乙方若出现上述任一侵权事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资格,且所支付的未到期调研费不予退还。
三、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投资方案,仅供乙方投资,甲方对由此产
生的投资盈利不再分享收益,乙方已确信完全理解该条款。
四、乙方在加入甲方投资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有权提出退会申请,并把申请传
4、接受服务前,请认清股票投资中存在的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投资需谨慎。
真给甲方,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把调研款项退还给乙方,5个工作日之后,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不给予受理。
第四章不可抗力
一、除因违约不可抗拒因素,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得终止,任何一方若提示终止本协议,须经过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不可抗拒”是指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同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结果导致该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禁令、政令或行为、公共事业停顿或中断、或者其它自然灾害等。
二、对于甲方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设备故障而导致服务暂时中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在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通知乙方。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乙所在地的仲裁委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章合同的生效,续会,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即甲方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案的时间为准。
一、在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投资方案,则乙方在按时续费后,本协议按乙方所交纳调研费服务费,续约时间,协议继续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龙家校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8楼
电话:020-39626663传真:020-39621880
甲方:广胜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1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篇十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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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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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合同。
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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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3、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17、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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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三)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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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
(七)基金的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1.00元。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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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XXXXX(有限合伙)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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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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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
1、认购金额
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 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 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
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四)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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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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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二)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
申购费=申购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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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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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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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的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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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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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二)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转让方式:
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
(3)管理人将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部门;
(4)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部门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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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部门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一)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三)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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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自行担任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十)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十一)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三)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六)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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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基金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一)取得基金财产收益;(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五)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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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六)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八)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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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四)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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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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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下设份额登记岗位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份额登记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和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
(一)岗位职责
1、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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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协调与管理份额登记运行业务,对份额登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位实施业务操作授权;
(3)负责对份额登记系统参数设置和日常业务处理进行复核,确保交易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复核份额登记业务有关报表;
(4)通过日志查询等方式全程参与整个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日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防范份额登记业务差错风险;
(5)对份额登记系统运算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运算,如有差错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系统参数和运算结果,并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6)依据审计等业务要求提供投资人名册、投资组合交易等相关信息;(7)负责制定份额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结算行为,防范风险;(8)决定异常业务处理方式和程序,授予业务操作人员权限;(9)负责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10)每日编写业务工作日志;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份额登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2)负责份额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参数设置;
(3)负责份额登记业务日常操作,包括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投资组合净值日常维护、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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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主管指令处理异常业务,执行危机应急方案;
(5)每日编写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日志,定期将业务报表、业务管理文档、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二)份额登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制定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的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二)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三)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大股东回购退出。(四)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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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开立的上述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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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置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以此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发生纠纷而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三)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四)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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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2、基金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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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划扣。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以结算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二)每个结算可分配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三)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应得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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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汇报投资情况。每半年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临时信息应随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一)基金投资情况;(二)资产负债情况;(三)投资收益分配;(四)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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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2、本基金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本基金的财产安全及保管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投资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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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变更。第三十六条 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第三十八条 基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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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清算完成后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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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投资者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于____ 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市____区。
(三)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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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署方: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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