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13篇)
1.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一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2.中国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篇二
2007年9月1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改革开放初期,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街头小商贩的崛起,那时全国各地都大张旗鼓地鼓励小商贩。但是1998年后,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城管”,清理整顿各种街头摊贩。其效应在1999年开始显现。
面对个体户数量减少,公众创业热情不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对城市游商游贩的管理将在年底前完成,不再一律封杀,比如可在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经营项目上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对于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否还要保留这一问题,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个体工商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尽管这一方案的细节尚未可知,但记者的采访却发现,各地对个体工商管理收费的热情不低。
个体户去哪了?
根据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而到了2006年6月,这一数据略有回升,达到2505.7万户。
面对个体工商户的缩水,专家称此非正常现象,7年时间,654.3万户个体户消弭于无形,这个锐减的数字是个危险的信号。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究其原因,沉重的税费负担、缺位的创业服务等,是抑制创业活力的关键因素。
也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锐减原因是多方面的。譬如,随着电子商务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体户把店铺开到了成本更小的网上。但目前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和易趣,网络店铺的总数加起来还不超过100万个,即使加上其他的网络店铺,再减去其中的闲置网店、重复网店,网店总量也不会达到650万个。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个体工商户的减少,收费不是主要原因,最大的一个因素,是个体工商户走上了合作经营、合股经营、公司经营的道路。
持此观点的学者也不乏其人,经济学博士胡添翼认为,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短缺经济到后来的市场竞争,是微利时代的到来最终促成个体经营户的减少。早期的个体经营户完成资本积累之后,已经向私营企业转型。同样是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2005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430万户,从业人员4681万人,私营企业户数比1999年的148万户增加了282万户,从业人员比1999年的1900万人增加了2781万人。
但是否可以以个体私营经济总量的大发展,来回答个体工商户的锐减呢?有专家指出,个体户和私营经济并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随着乡村经济的迅速衰败,贫困农民潮涌入城市,他们除了打工外就是通过个体经济维持一种简单的生存型创业,固然有一部分幸运者可以顺利向私营中小企业转型,但绝大部分仍必须在个体经济的道路上艰难谋生,也就是“生存型创业”。
而所谓的“生存型创业”,简单的理解就是,没有更好的工作选择,只是为了“活下去”。其创业范围,多局限于商业贸易,如零售、个人服务、教育服务、社会服务等行业。
据清华大学的调查显示,生存型创业在中国目前创业总量中的比例,占据了九成。这些创业者,大多为下岗工人、失去土地或因种种原因不愿困守乡村的农民,以及刚刚毕业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
因此,在中国迅猛到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应该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都不断递增。中国社会科學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小玄在其文章中称,如今的个体经济,连赖以谋生的最低要求都难以实现,其原因与繁杂的税费不无关系。
无法可依的收费
今年4月份,年近60的程元福来到了北京,开始自己的维权之旅,他坚定地认为工商局收取工商管理费不合法。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人,在家乡开有一家眼镜店。
还是在2005年5月,鹰潭市工商联组织部分先进个体工商户学习当年4月1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这份《通知》中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学习之后,程元福意识到工商管理费收取不合法,但是多年来,个体工商户们已经习惯了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交纳工商管理费,这个不合理若无人提出可能将继续沉寂下去。
于是,程元福决定从2005年7月开始,不再按月向工商部门足额交纳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个体工商管理费,这一行为给江西省鹰潭市步行街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在拒缴个体工商管理费9个月后,程元福收到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分局处罚决定,要求补交拖欠的工商管理费,并另处罚款1300元。2006年7月18日,程元福以工商分局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合法为由,一纸诉状将当地工商分局告到法院。
然而,案子最终以程元福败诉结局,为程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中闻律师所律师余永华称,败诉的依据还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记者翻阅法规条款发现,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但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生平则提醒记者,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并无设定一项行政收费的权力,更无授权行政部门设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种行政体系内的自我授权,从7年前《立法法》施行之后,就应失去法律效力。因为,《立法法》中明确规定,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不应自行设定任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而个体工商费正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征收。
记者了解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其实也在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中被废止了。
律师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早已成了一项“违法收费”。
截至目前,这个收费规定已经暂行了20年,全国仅有北京市和天津市全面彻底地取消了工商收费。2006年在北京市发改委的座谈会上,北京市副市长张茅说,非公有制企业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80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国家基于当时履行市场管理的方式和职能而收取的。当前,市场运行方式和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收费达到规范管理市场的意义不大。
收费数目有多少?
1983年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首先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其次是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但《规定》暂行20年来,事实并非如此。据郭生平透露,在许多地方,个体工商管理费被纳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收入预算中,成为工商管理部门日常开支经费的重要来源。
3.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标准 篇三
一、建档原则
1、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2、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和保管,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监管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的基础信息。
3、个体工商户档案资料主要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换照登记、注(吊)销登记、停(歇)业和验(换)照及监管资料等。
4、个体工商户档案是“谁发照、谁建档”。工商所被授权分层登记的,负责建立和管理个体工商户档案。档案按一户一档建立归档。
5、本标准适用工商所分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个体工商户档案统一由县(区)局管理的,按照《企业登记档案管理标准》执行。
6、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软件、数据库的优势,实现规范化、信息化、自动化的档案管理,做到数据共享,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档案的接收、整理
1、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资料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2、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资料后,应按个体工商户接收顺序编排归档,每户一档(袋),装盒入柜。
3、档案入库信息录入。入库后应在相应系统录入档案管理信息,主要录入盒号、档案位置信息。档案位置信息格式为X局X所X柜X层。
三、档案保管的设施设备
1、档案室。个体工商户档案应专室存放。档案室要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盗、防强光,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室还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专用工具。
2、档案柜。档案室尽可能配备足够统一制式的铁制档案柜,所有的档案资料要入柜存放。
3、档案盒。统一采用硬性档案盒,每盒装10户个体工商户档案。档案盒应统一编号,档案盒背脊粘贴盒内档案注册号,字迹清楚,做到竖形排放整齐。
四、档案管理定岗定员
1、个体工商户档案按照专业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2、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档案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五、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专业知识,热心本职工作。
2、认真做好档案管理。档案接收后,应及时整理,准确填写有关目录,及时成卷、装盒、入柜。
3、遵守各项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作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及维护工作。
4、严格保管档案材料,不得将档案资料擅自带出档案室,不得随意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档案室翻阅档案材料,不得自行改动、销毁、添加档案材料。
5、做好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对档案室内的电线、电器等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发现档案材料有破损、变质现象,应及时进行修补和采取必要的技术补救措施。
6、发现有可疑情况或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处置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采取更有效的处置措施。
7、档案的迁入、迁出、移交时,应当严格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六、档案的保管期限与销毁
1、个体工商户的档案管理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具有重要价值的个体工商户档案,如拥有“老字号”品牌、国家知名商标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可列为永久性档案;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档案列为长期,长期档案年限为经营终止注销后再延续保存5年。注、吊销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列为短期档案,短期档案年限为注、吊销后再保存5年。
2、短期档案的销毁时间,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县级档案管理机关协商确定。
3、销毁过期档案必须依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销毁档案时,必须登记目录。登记目录永久保存。
七、档案资料查阅要求
1、各级组织和自然人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档案资料查询。
上述查询,不得查询经营者的开户行、帐号、经营情况。
2、各级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持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进行档案资料查询。
3、应查询人员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复印件,可以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4、所有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需鉴定笔迹、公章、指纹的,一律凭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的相关公函,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5、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准私自摘抄、翻印和转借,不准标注。严禁查阅人员在档案上修改、填抹、抽取、拆散。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保证资料的完整。
4.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篇四
一、个体工商户档案分为书式静态档案(登记档案)和动态档案(巡查记录)。静态档案主要存放个体户登记、变更、注销、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一户一档,十至二十户为一盒;动态档案主要存放登记基本情况、电子信息下载资料、信用资料、日常监管巡查记录等,一户一档,十至二十户为一盒。静态档案和动态档案要分别存放,静态档案放档案室保管,动态档案由巡查队保管,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措施。
二、各工商所必须有专门档案室存放个体户静态书式档案,要指定专门档案员负责辖区内个体户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员要对档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档案规范、齐全和安全。
三、登记人员颁发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登记材料按目录进行整理、编号移交档案室归档。档案管理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予以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并整理归档。各所都要建立档案交接登记薄,交接双方必须签字。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执行保密制度。除公、检、法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特殊情况的应报市局批准。如需内部调用、查阅、复制档案,必须经所长批准,由档案员办理借阅手续。
五、档案的保管期限。登记档案按国家局《个体户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规定的期限保管。动态档案保存期3年,3年后进行集中清理。需要长期保存的,转入书式档案,不需长期存放的,填写销毁登记表,记录销毁资料目录,然后由所长、巡查队长和档案员共同签字后销毁。销毁登记表要存入档案室永久保管。
5.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五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六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六
1 方法的简介与数据的获得
DEMATEL法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运用图论与矩阵论原理进行系统因素分析的方法。它借助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直接影响矩阵, 计算各因素对其它因素的影响程度以及被影响度, 从而计算各因素的中心度与原因度。根据因素所对应的中心度和原因度, 得出该因素所属种类 (原因因素还是结果因素) , 也可根据中心度和原因度的取值调整整个系统的结构图, 使得系统结构更加合理。
DEMATEL方法的原理是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和知识来处理复杂问题。根据这一原则, 笔者以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为对象, 在查阅资料、询问学者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标体系, 随后进一步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体系做成调查问卷的形式, 分别发放给江南大学商学院的10位老师和30位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代表。问卷发放40份, 回收39份, 有效份数为38份, 有效率为95%。针对调查结果, 根据是否有50%以上的问卷认为某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来确定各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 最后将统计数据汇总。
2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层级结构
2.1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构成
(1) 政府法规因素。
首先,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国家政策不仅能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还能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政策和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二, 区域政策是对国家战略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无锡市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既能促进其改革完善, 又能为全国个体工商户提供示范作用。
(2) 租金因素。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租用店铺的方式进行经营, 所以租金价格决定了我国待业人员进入个体工商户这个队列的动力和积极性。而租金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意愿和竞争力, 个体工商户会因为店铺租金的持续上涨而选择放弃继续经营。
(3) 基础设施因素。
招商城内店铺独特和大方的布局和设计有利于吸引消费者, 提高整个招商城的市场品味, 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益。招商城内的公共设施的完善, 能够吸引更多经营者进驻, 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便利和洁净的环境。招商城附近公交系统的完善为消费者提供购物的动力和便捷, 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开展与繁荣。
(4) 管理因素。
商场管理的执行力度是个体工商户开展有序的经营活动的保证。对个体户实行统一的管理, 严格执行每一项合理的管理条例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氛围和一个让消费者满意的购物环境。而管理的有效性是管理者对商场实施管理的效果, 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
(5) 居民消费情况因素。
居民作为消费的需求方, 与供给方——在这里是指个体工商户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 无锡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势必加大各方面的需求, 包括饮食、服装、娱乐等方面, 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另外, 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
(6) 电子商务因素。
电子商务的发展, 通过人与电子通信方式的结合, 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 改变了生产、商务和消费模式, 将人类带入信息时代。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以传统商务为载体, 实现网店和实体店的有机结合, 拓宽其销售渠道, 增加销售收益。
2.2 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因素的层级结构
构建较为完善的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指标体系是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众多, 层次复杂。笔者在查阅多种文献、请教有关专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 根据科学性和全面性的原则, 设计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系如表1:
3 基于DEMATEL法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3.1 DEMATEL模型分析
结合调查结果, 依据DEMATEL的验证理论及思路, 评价了每个因素对其他因素的直接影响关系, 然后利用DEMATEL法进行计算与分析, 具体步骤如下:
(1) 针对我们所研究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问题, 采用系统诊断法确定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 设为F1, F2, …, F12。
(2) 在请教专家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 确定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各因素间的关系有无, 构造有向图, 并用数字在射线上标明因素之间关系的强度。笔者以0—2作为衡量因素之间关系的标度, 0代表因素之间的没有关系, 1代表因素之间关系比较弱, 2代表因素之间的关系很强。
(3) 建立直接影响矩阵:即将上述有向图的内容表示为矩阵形式, 用矩阵表示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确立底层因素间的直接影响矩阵 (表2) 。
(4) 确立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为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间接影响关系, 需要将直接影响矩阵规范化。规范化的方法就是用直接影响矩阵除以矩阵中各行元素之和的最大值。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第6行的元素之和最大, 为8, 根据公式计算, 得出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
(5) 确定综合影响矩阵。求得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后, 由公式计算得出综合影响矩阵T (表3) 。
(6) 确定因素之间的影响度和被影响度。T的每行元素之和为该行对应元素对所有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 称为影响度。T的每列元素之和为该列对应元素受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 称为被影响度。
(7) 确定因素之间的中心度和原因度。中心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和, 代表该元素与其他元素之间总的关系, 值越大, 关系越密切。原因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差。如果原因度大于0, 表示该元素对其他元素影响大, 而自己很少受别的因素的影响, 称为原因因素;反之, 如果原因度小于0, 则称为结果因素。根据公式计算中心度和原因度, 并对以上四个因素进行排序, 结果如表4:
(8) 绘制笛卡尔坐标系图。根据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因素的中心度和原因度, 绘制各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图即笛卡尔坐标系图。
3.2 实证结果分析
3.2.1 原因度分析
原因因素即原因度大于0的因素。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 (F1) 、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 (F2) 、招商城附近公交路线 (F5) 。这些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影响大, 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动因素, 特别需要被重视。其中, F1原因度最高, 这是由于在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过程中, 政策始终起着导向作用。以无锡招商城为例, 国家对于招商城个体商户的政策会直接影响招商城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 商场内租金的高低等等, 从而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
结果因素即原因度小于0的因素。绝对值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商场管理的有效性 (F9) 、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 (F12) 、招商城的公共设施 (F4) , 这些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以F9为例, 国家和无锡市政府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 租金价格, 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以及消费能力, 都会影响商场的管理运营, 可以考虑调整对这些因素影响大的因素来完善商场的管理。
3.2.2 中心度分析
元素的中心度越大, 和其他因素的关系就越密切, 表明该因素在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因素中的作用和功能越大。根据上文, 选取中心度在前5的因素从大到小排序为:租金价格 (F6) 、租金价格调整 (F7) 、招商城的公共设施 (F4) 、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 (F12) 、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 (F2) 。就F6以及F7来说, 这两个因素受国家和无锡市的政府的有关政策影响, 同时也影响着商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场的管理质量;再如F2, 其中心度和原因度都比较高, 说明该因素既对于其他因素有很强烈的影响, 同时也受着其他因素的影响, 表明该因素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至关重要, 是关键因素。
4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众多影响因素中, 政策法规和租金是影响个体工商户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必须牢牢把握这两个因素, 个体工商户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和繁荣。
但是, 目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租金价格的合理化显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以无锡招商城为例:政策方面, 政府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的倾斜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普及力度不强是影响招商城发展的突出因素。租金方面, 较多商户反映租金价格过高, 调整过于频繁, 导致小商户的经营利润微薄, 其发展面临着窘境。结合个体工商户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 笔者分别就政策法规和租金方面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 希望能对个体工商户的未来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4.1 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和普及力度
政策的导向直接决定了我国个体经济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经济地位, 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因素。2011年11月1日, 国务院颁布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 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政府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鼓励、支持和引导, 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经营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 首先, 国家政府政策应该进一步向个体工商户倾斜, 尤其是在近两年国际经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关键时刻。政府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对就业、财政、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 放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条件、加大经营中的扶持力度、减轻费用负担, 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作为地方政府, 无锡市政府应该从无锡市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出发, 制定有地方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其次, 政府方面必须加强执行力度, 层层落实, 并有效监督每一次项政策的实施, 让每一位个体工商户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和政府对其的鼓励、支持及引导, 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普及力度, 可以组织其在统一的开业教育以及定期的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让每一个小商户了解并熟知政府政策, 维护其合法权益。
4.2 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和调整方式
租金是划分商场与个体工商户利益的标尺, 对于商场而言, 租金是其收益回报, 在其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 租金是最大的成本, 在其经营的毛利润中扣除成本才得到可支配收入, 个体工商户租用店铺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超过成本的收益。因而合理地确定租金价格和租金价格的调整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 商场店铺租金的价格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店铺的规模、租约特征以及个体工商户整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商场需要衡量自身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 找到一个“双赢”的平衡点, 而不是只顾租金价格的提升带来的眼前的利益增长。因为商场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是相互促进, 相互制约的, 个体户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同样意味着商场不会有一个长远繁荣的未来。所以为了招商城的持久发展, 希望有关管理方可以多听取一些商户的意见, 在制定租金价位时,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租金计算公式, 同时在租金的调整方面可以与租金的形式相结合, 不要过于频繁地涨租, 导致租户的厌烦心理。
摘要:以无锡招商城小商户为例,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状况, 在综合专家经验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构建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标体系, 借助DEMATEL法分析了各影响因素的综合影响指数, 即影响度、被影响度、原因度和中心度, 研究表明, 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政策法规以及租金,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DEMATEL法,影响因素,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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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印生.经济系统定量分析方法[M].长春:吉林科技出版社, 2001.
7.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七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营销 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239-01
1 调查对象简介
甲克宠美甲店于位于河北省涉县县城附近的一条商业街上,2013年五月初开张,至今已有三个月的营业期。专业美甲为小店的主营业务,兼营个性饰品、灌装香水、手机加香、时尚手包等业务。小店成立之初,总共投入约100000元,其中,预交一年房租35000元,店面装修费用约30000元,购入基本设备、材料等约30000元。小店目前由两人经营,是一家典型的夫妻店。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店的基本经营状况,我们随机选取了30位顾客进行抽样调查。约76.7%的顾客是通过逛街偶遇才了解到本店的信息,其余人则通过传单的形式了解本店的信息。约26.7%的顾客认为本店价格较低,约63.3%的顾客认为本店价格适中,其余人则认为价格较高。10%的顾客认为本店服务水平一般,70%的顾客对本店服务水平较满意,20%的顾客非常满意。与同行业的服务机构相比,约43.3%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是距离较近,60%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价格较低,50%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是服务质量较好,约23.3%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是服务态度较好。
2 SWOT分析
2.1 优势(S)
(1)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较大。甲克宠店位于涉县城区附近的商业街,娱乐服务行业较发达,已形成商业服务中心,对周边地区人流量有较大的吸引力。在此商业街附近有五个高档居民小区,平均每个小区约有住户500户,这些居民以及附近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是潜在顾客。(2)质优价廉。从调查问卷来看,90%的顾客认为该店的服务价格偏低或适中,90%的顾客对该店的服务表示满意,一半以上的顾客认为该店比其他同行业服务机构价格便宜且服务质量较好。(3)此外,店主人艰苦奋斗、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创业精神,以及亲戚朋友的支持也是其潜在优势。
2.2 劣势(W)
(1)经营者缺乏专业的营销知识,市场开发能力较差,目标顾客定位不准确。男主人杨某为初中文化水平,女主人李某为中专文化水平,均没有受过专业的市场营销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先前也没有开店的经验,完全靠一些基本常识和盲目地模仿市场上的普遍基本经营方法。(2)小店新开张,缺乏知名度。小店开张才3个月,宣传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在前期宣传的过程中,店主曾印制了1000份传单在城区人流聚集区分发,但收效甚微。经过了解我们发现:传单的设计档次太低,32开大小,图片内容单调,缺乏吸引力,主题不够突出;在分发过程中,市场定位意识模糊,宣传缺乏针对性。(3)资金缺乏,融资困难。两位店主均为农民的后代,家境并不富裕,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先前打工的积蓄和亲戚朋友们的借款。据我们了解,像这样的个体户要想取得银行贷款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店里的流动资金十分有限。
2.3 机遇(O)
潜在市场供需缺口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涉县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娱乐服务行业发展日趋完善,尤其是县城附近居民的消费需求不断升级,美甲已成为广大爱美女性的时尚追求。在涉县,美甲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方兴未艾,尚未形成规模。
2.4 威胁(T)
(1)租金成本较高,且面临上涨压力,店面利用不充分。小店占地八十余平米,但真正作为营业区的面积只有约30平米,利用率较低,由于地处城区附近的黄金地带,租金每月为3000元左右,而且还在不断上涨,再加上房屋水电费、相关税费以及其他费用,每月成本大约4000元。(2)竞争对手。目前,城区及周边地区已有几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而且美甲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在未来的几年时间内可能还会有新的竞争对手加入。这些现实和潜在的竞争对手都对该店的经营造成一定威胁。
3 SWOT战略
根据上述条件并结合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经过讨论,我们得出SWOT战略分析,如下所示。
3.1 S+O=L(杠杆效益)的战略选择
(1)在商业街以及附近居民小区加大宣传力度,吸引目标人群。(2)加强对附近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争取与其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上门宣传,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3)继续保持质优价廉的优势,稳定老顾客,并利用老顾客发展新顾客,以此扩大市场。
3.2 W+O=C(抑制性)的战略选择
(1)经营者要加强营销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创新营销策略,如差别化营销策略、动态营销策略等,不拘一格,积极拓展市场。(2)在附近小区内实行上门服务,与顾客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知名度。(3)积极利用网络及人际关系进行宣传,准确定位目标顾客,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3.3 S+T=V(脆弱性)的战略选择
(1)增强创新能力,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降低成本,节约开支。(2)提高技术,以服务质量赢得竞争。(3)树立自己的品牌,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抓住时机率先占领市场。
3.4 W+T=P(问题型)的战略选择
(1)加强内部管理,精打细算,减少开支,应对困境。(2)必要时可将店面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部分租出去,既可以降低成本,又能增加收入。(3)寻求外力帮助,努力申请小额贷款,摆脱困局。
4 政策建议
古语云:“窥一斑而见全豹。”甲克宠美甲店的在经营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的代表性,很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政府应加强对个体经济的支持和扶植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个体经济市场秩序,提供适当的优惠的经济政策和税收减免,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通过一定的形式,如定期举办市场营销管理专业知识讲座或者分发專业知识手册,使个体经营者掌握一定的营销管理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和市场意识。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限制,缓解个体经营者资金不足的困境,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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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八
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实现了个体王商户登记工作的全面“提速”,为广大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方便。二是促进了监管工作到位。建立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改进了监督管理方式,辖区监管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真正实现了属地管理。三是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委托登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水平,工商所及时掌握了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变“远距离”服务为“近距离”服务。四是理顺了工商部门内部管理的事权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我局在总结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的实践和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大,给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带来难度。
二是工商所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把关、以及登记程序等登记业务都比较生疏。
三是计算机软件不够成熟,网络建设还不完善,影响了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四是对个体经营者免于工商登记的,尚未制定备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的配套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是对传统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转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具有重大意义。面对这项势在必行的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把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教育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使全系统形成思改革、谋发展的共识,确保这项改革工作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为基础、覆盖工商所监督管理业务的信息化系统,是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要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集中资金、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网络系统功能,全面实行电子政务,彻底改变传统管理方式中手工化操作程度高、登记时间长、监管效率低等问题,使登记、验照、监管等业务工作按统一的要求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工商所人少事多的“老大难”问题。,使工商所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商所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行政行为规范化以及监管效能。
3、依法委托登记,规范操作程序。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须依法委托,规范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授权的有效性。一是严格依法委托登记管理。县、市(区)工商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县、市(区)工商局的名义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委托事项应有法律依据,委托程序应合法有效,严禁越权委托。二是坚持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应经过法律法规和登记业务知识培训,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县、区工商局局长颁发《岗位资格授权证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本着“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依据委托授权的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受理后报审核人员(所长或副所长)核准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四是加强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将个体工商户档案放在工商所管理,以便于完善“经济户口”、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信用分类的调整以及建立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对目前尚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工商所,可暂由县、区工商局负责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档案下移。基层工商所要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达标。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
工商所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强工商所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工商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工商所,其统计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关系上级工商部门汇总数据的完整、准确和统一。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计报表制度》,增强统计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确保工商所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鉴于目前各地工商所使用的统计软件不统一,统计口径不一,统计数据不够准确,建议统一开发工商所统计软件,实现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的统一性。
4、量化信用标准,明确监管重点。科学分类是明确监管重点的基础。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分类标准必须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可按以下标准认定。(1)守信标准(a 级):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认定标准为:一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本验照合格,按时交纳规费,服从管理。(2)警示标准(b 级):有轻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为:一年内被处以 2 次以下警告,或者被处以 1000 元(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等值,下同)以下罚款的。(3)一般失信标准(c 级):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为:一年内 2 次被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 1 次被处以 1000 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的。(4)严重失信标准(d 级):一年内 2 次被处以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 1 次被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被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
9.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九
用,但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实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过程中要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实施分类管理的对象
实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分类管理实施的对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就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按照制定好的分类标准实行分类监管。未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无照经营者不在这个监管模式的监管范围之内。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同志提出了要将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前的违法记录也纳入分级标准。笔者认为这个提法不妥,既然分类管理是对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在领取营业执照前的违法记录就不应该再作为对其的分类依据。
二、明确实行分类管理的目的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管理办法》中提到个体工商户分类后的a、b、c、d 四级相对应地用绿、蓝、黄、黑牌表示,笔者认为只是在分类系统中的一种较为直观的表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给个体工商户挂牌以向社会公示其分类级别。目前,各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监管信息的交流,也没有实行监管信息的共享。所以,个体工商户的前置审批许可如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是否被注销;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是否被司法部门处罚等等此类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无法及时获知。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只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形成的监管信息。分类依据的单一性决定了分类结果只能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根据分类结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有的放矢的监管,对不同等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监管力度,合理分配有限的监管资源。但是,从长远看,在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搭建好后,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体系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不可豁缺的一部分,这也是实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的最终目的。
三、确定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公平、公正”是实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的原则。这个原则应该由始至终地在制定分类标准、实行分类监管过程中得以贯彻。公平即以相同的标准对待每一户个体工商户,让其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分类。实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首先要变传统的“违法推定”为“守法推定”。即从推定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有可能违法转变为推定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是守法的。特别是对有过违法记录的经营者,应该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其领到营业执照的那一刻起,设定其为合法经营者,在有了违法记录后再予以相应降级。公正即以客观、公允的态度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管理必须在信息化的前提下进行,将分类标准编人软件,由计算机根据分类标准自动将个体工商户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尽量减少分类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减小操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分类结果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状态的真实反映。
四、分类标准的制定
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是否准确、适度,分类管理能否达到合理配置管理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的目的,分类标准制定是关键。首先,分类标准必须是在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所指的违法行为只能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只能作为分类参照标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监管时作为合理调整分类级别的参考指标,而不能做认定标准。其次,必须以能量化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认定为分类依据。即将涉及体工商户违法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编人软件程序,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由计算机自动对违法行为定性、分类,而不是按照操作人员的主观意志来转移。这就要求在制定分类标准时,除了要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还要从计算机操作的可操作性出发,尽量将各条标准细化、量化,计算机“读得懂”,“会”准确选择。
五、完善分类管理相关软件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管理是在一个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系统支持下进行的,认定依据以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经济户口中的监管信息为基础,对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才能准确。监管信息应该包括:登记注册情况,验照情况,巡查监管情况,违法违章及处罚情况,被申诉举报情况,商标注册情况等。目前,虽然工商所已基本实现基础业务由传统手工操作向计算机管理转变,但是由于业务应用软件本身的不足,许多业务信息只是单纯地录入了系统中,却不能在统一的、唯一的“口”得以反应,许多监管信息没能得到有效地利用。实行个体工
商户分类管理,就要求对软件各类业务重新整合,重新规划软件流程,监管信息由各业务部门多头输入,体现在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经济户口中。根据制定分类标准时做的需求分析,适当增加功能摸块和信息指标。计算机根据实时监管信息自动划分的分类结果才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分类监管提供准确的依据。实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理念的更新,更是
10.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十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消防法律体系;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0-0230-01
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发展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个体工商户规模的日益壮大,其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地九小场所消防事故频发,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个体工商户在新颁布的《消防法》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是看作个人,还是归类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问题。这种不确定性给消防监督带来了一定不便,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火灾风险。
新《消防法》全文没有涉及个体工商户,涉及法律责任主体最多的是单位和个人。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但也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单位,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刑法学的单位犯罪中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五种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体来说是要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的视同为个人。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才能视为单位。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财产,其财产依附于开设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因此,个体工商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个人。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因此,从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角度来说,对单位的规定及处罚不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随着个体经济的日益活跃,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以笔者工作的城市为例,所有的歌舞娱乐场所登记的都是个体工商户且不少面积超过500平米,雇员能达到数十人。有不少客房数超过30间的宾馆也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如果在消防监督上按照个人的法律责任对上述个体工商户进行要求,那么个体工商户就不用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等一些最基本的义务,而且消防机构对其进行消防监督时也不能适用单位的罚则。这类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违法成本大大降低。这显然是不符合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江西省消防条例》附则第九十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江西省消防总队《贯彻实施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干意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场所;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非娱乐性质的餐饮、休闲场所;3.客房数在1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旅社)等住宿场所;4.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5.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6.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制造、加工场所;7.易燃易爆场所。以上七个方面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在江西省区域内是比照消防法律关于单位的要求履行消防法律职责,消防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时同样适用消防法律关于单位的规定。上述范围以外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人对待,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要履行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
11.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十一
一、自2016年11月18日起, 全区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 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 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 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三、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项, 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 应先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 而后向工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方可注销。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相关应用部门要对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推动广泛应用。
特此公告。
12.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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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账户,管理,思路,结算,银行,工商户,人民币,个体,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将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结算账户中划分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管理,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其开户手续、取消年检制度,同时在资金划转和现金支取等易造成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特殊的监管和控制,将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区别于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
2.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和标准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定价时也要合理划分服务对象,适当降低或减免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和日常账户管理费用,为他们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3.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套现洗钱行为。一是科学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划对象。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划转的,应进行严格控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强柜面监督和提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严格柜面监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实施账户的分类管理。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涉嫌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思路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29条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就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负责人对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属于公民的范畴,可以认为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民事活动依附于公民。其民事行为既区别于企业,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公民。鉴于其这种特殊的“身份”,我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为其提供适用于其生产经营特点支付结算服务,这是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的。
2.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交易频繁、现金使用量高,通过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提供符合其经营特点的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结算渠道,满足其特殊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其次,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开业后歇业、停业或转让都很随意,频繁地开立、变更、撤销对于业主与账户管理部门都是很大的负担,在一定程度造成效率低下,简化个体商户开户手续,对于方便个体工商户、减轻账户管理部门工作压力有一定的作用。
3.符合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从法律角度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而不是企业所得;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定期限额进行管理。所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可以自由支配。
4.有利于调动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积极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经营也是劳动,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以自己个人名义从事一般性经营,其性质仍然属于个体经济,受法律保护。个体经营大多是普通民众生存所依赖,我们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为其经营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党的十六大将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益应得到保障。目前有部分专业人士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必然再次促进我国公民创业热潮,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国当前的就业难题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郑也夫.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现代经济,2008(8)
2.谢春根.邮储流动性风险不得不防.中国邮政,2008(3)
3.周卫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流动性风险的措施.金融纵横,2008(9)
4.谢丽红.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流动性风险.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7(4)
13.个体户工商管理条例 篇十三
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
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
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2、要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党和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为改进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3、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办法。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配合有关部门,清理、修订、制定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保障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三、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1、要坚决贯彻执行《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特别是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的指导工作。
2、要依法核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商品和服务以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其他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类别名称核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对于行业分类标准以外的新类目,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予以核定。
3、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规定。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增设或取消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得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依据。
4、要认真规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行为。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原企业注销、新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出售方案的意见;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的产权界定和转让的确认文件;企业转让协议;登记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积极慎重地清理名为集体实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假集体”企业。“假集体”转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与设立登记时,除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界定“假集体”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假集体”企业与挂靠单位双方自愿解除挂靠关系的协议书;有集体财产的,应提交集体财产处置的证明文件。
6、继续采取各种形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热心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优先受理、及时办理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在一年内酌情减收、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7、鼓励农民利用农村人力和资源优势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边远贫困农村的农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备案后允许其试营业六个月,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对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商品率较高的农村种植、养殖和捕捞专业户,各地应当继续进行工商登记工作试点。
8、加强对私营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管理。名称和字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非汉语数字,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语言文字。对已登记户的字号和名称要进行清理,该变更的及时予以变更;对新登记户的字号和名称要严格审核。
9、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要严格依法核发营业执照。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核发新照和换照的工作。允许申请从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限的临时经营,核发加盖“临时”字样印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得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加大私营企业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力度。对年检、验照所提交的文件要严格审查,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检查、查处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行为;对参加年检、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按不低于10%和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年检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查处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超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定期进行亮照经营的检查,重点查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清理“三无”私营企业。
3、强化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对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餐饮、食品加工、印刷、旅馆、娱乐服务、居民服务业以及资源开采、废旧物品回收等行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打击和查处以次充好、劣质服务、价格欺诈、非法印制以及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4、加强重点地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繁华商业街、旅游景区、学校周边、车站码头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侵犯、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各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5、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税务以及城建、交通、市容、卫生等部门,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对无照经营坚持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引导教育,限期办照;对不服管理拒不办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6、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粮食加工厂(点)和个体、私营粮商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个体、私营粮食加工厂(点)和粮商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私购粮食,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7、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做到登记事项的监管与经营行为的监管相结合,年检、验照、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行政处罚与预防教育相结合。此外,一些地方实行的监管工作回访制和巡查制,是监管工作的两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学习和推广。
8、完善监督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认真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做好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要在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障、工作上支持。要及时向协会传达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要求,指导协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协助政府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作用。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1、加强管理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使广大管理干部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要利用各级现有的培训中心及大专院校,举办在职干部培训班,同时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
2、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变通”、“突破”或者“简化”;要秉公执法,特别要注意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要文明执法,讲究工作方法,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要建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自觉接受被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要加强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在规范化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登记注册、档案管理、日常监管、收费和管理分离、内部职责分工和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为保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到位,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和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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