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各项制度

2024-11-13

学校安全责任各项制度(共13篇)

1.学校安全责任各项制度 篇一

学校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了安全的学校任何优秀的工作都无从谈起,为了学校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网络。

__校园安全管理网络

1.校园安全管理网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工作责任管理网络

校长

副校长

教务处

学生

德育处

学生

总务处

校办

二、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室负总责,总务处具体落实,德育处配合,具体分工为:总务处负责学校门卫、食堂、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并完善每月检查制度;德育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含假期管理,教师安全工作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做好每学期与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考核

每学期做好教师安全工作考核工作,纳入师德考核。

2.学校安全责任各项制度 篇二

要追究责任, 我们首先得分析事故的起因, 看起因与后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这种伤害的起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时发生的, 起因在学生自己。另一种是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如果活动前没有向学生作安全要求, 活动场所有安全隐患, 则起因在学校;如果学校作了要求并提供了安全的活动场所, 但学生不按要求做或不听老师的指导有意到规定场所之外去活动而造成的伤害, 主要起因仍然在学生自己, 次要起因在学校。只要我们初略总结一下, 不难发现安全责任的划分。

受伤学生应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 轻者首先要负疼痛的责任, 负伤筋动骨的责任, 负流失鲜血的责任;重者负终身残疾的责任。在受伤治疗期还要负耽误学习时间、荒废学业、不能正常自由活动等等责任。这些责任不论起因在谁, 都只能由受伤者自己负责, 任何人都不能代替。

受伤学生的家长是第二责任人。学生是家长心头肉、掌中宝。学生受伤, 痛在学生的身上, 疼在父母的心头。看着鲜血淋漓的伤口, 折肢断腿的残体, 流泪最多的是父母, 心在滴血的是父母, 到医院陪护的是父母。致残者还得由父母抚养终身, 造成他们终身痛苦。致死者还会给其父母留下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灵创伤。死亡一个学生,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 (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 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家长就得负百分之百的痛苦责任。尽管是百万富翁, 都无法用金钱来弥补“中年丧子”的痛苦, 更不可能用钱买人来代替。

学校是第三责任人。教师所做的一切安全教育工作都是代表学校做的, 所以, 这里我们把学校和教师合在一起讨论。学校应负的是安全教育、安全预防、安全事故救护责任。学校只要把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之中, 有计划、有目标、有制度、有专人负责实施。利用集队集会、升旗和“两操”时间由学校领导强调安全工作。教师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个学期学校聘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治安员等来校上安全法制课。主办安全教育专刊, 搞安全自救演习活动等等。就算尽到安全教育责任了。再者, 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及活动场所有安全警示标志, 适合学生正常的学习、活动。定期检查安全设施,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就尽到安全预防责任了。第三, 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 不论起因在谁, 学校都要立即起动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组织人员护送到医院抢救、护理、垫付医药费和通知家长等服务性工作, 也就负了安全事故救护责任。因此, 当然, 如果安全事故的起因在学校, 学校还得负经济责任直至行政责任了。

3.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总务处、德育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4.学校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篇四

1、严禁任何教师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2、凡发现学生未到课堂,任课教师须查询原因,半小时不到的,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寻原因,并通知家长查明原因。

3、严禁任何教师私自组织非常规危险活动、游戏或实验。

4、教师发现学生有异常或心理疾病,可能导致本人或他人出现不可预知的伤害,须及时告家长(监护人),班主任要有明确记载,并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5、发现学生意外伤害及时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

6、教职员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7、教职员工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发现漏电、短路等及时报告;

8、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

9、值日教师须严格执行职责,加强学生巡视和核查工作。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食堂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安全负责领导为安全食堂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保管、操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四、学生就餐时的安全负责领导为行政值周,具体责任人

为值周教师、守卡人员(窗口2米以内为责任区)。

五、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六、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七、学生就寝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宿管,相关责任人为行政值周、值周教师、班主任、德育主任。

八、学校设施设备和后勤场所安全负责领导为安全后勤处主任。

九、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必需要有校长或副校长牵头组织,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相关处室领导、承办人和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十、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十一、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十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

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十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学校安全责任各项制度 篇六

一、政府对学校安全立法的影响

我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 义务教育的现状仍旧十分的严峻。在呼唤加强学校安全的同时, 也在反思在学校安全立法中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种指出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都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举报。对于违反义务教育法, 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是教育行政部分的人员都应当引咎辞职。这也是政府责任的一种体现。

义务教育法中对社会监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包括人民政府, 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主要是政府以及有关部分的主要责任, 对于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政府进行检举。对于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可以向上一级的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学校作为展开教育活动的机构, 对于学校未按照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展开教育活动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分进行检举和控告。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2款关于政府人员引咎辞职的规定, 其主体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指出不同的辞职类型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对社会恶劣影响的事件, 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失职, 连续或者多次出现重大的责任事故等负责的政府主体需要引咎辞职。

二、明确政府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必要性

(一) 作为公共管理组织的义务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政府, 政府代替人民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在社会契约中, 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双向的相互控制的关系。一方面公民要服从于政府的管理, 另一方面政府要向公民负责。因此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人员, 有责任和义务完善国家的法律, 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人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源于政府权力的本源。学校的安全受到威胁, 意味着人民的公共意识受到阻碍, 也意味着政府没有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二) 履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

在《义务教育法》中对人民政府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责任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级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部门有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社会和周边环境。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明确主要是对学校治安责任的明确。在《义务教育法》的第52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学校的校舍以及周边的安全等问题进行及时的检查和更新,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 上级的人民政府有权利对其勒令整改, 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人。《义务教育法》实施后相应出台了一些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对安全的规定进行配套实施, 对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政府作为校园安全事件的主要责任人, 其承担的责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 各级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部门必须全面履行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三) 适应安全问题转向的需要

学校的安全问题涉及到校园的内部安全问题, 主要包括学校的建设、校舍的安全以及学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等。在学校的安全事件中, 责任的主体大多为学校、教师和家长。近年来随着学校安全事件的频发, 社会的关注度也逐渐的高涨, 学校安全事件的发生与社会有着很大的联系。学校的安全问题不仅仅牵涉到学校和教师, 而且与政府的的责任也具有很大的关系。学校安全问题由学校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 政府需要发挥自身的公共管理职责, 倡导社会的各个部门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和学习的环境。

三、在学校安全立法中政府的责任类型以及提升途径

(一) 政府的责任类型

政府责任构成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政府以及公职人员在整个社会中履行自身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也就是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政府应当履行好自身行政能力的发展, 表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热衷度和忠诚度。在学校安全立法中, 政府的责任一般包括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三种类型。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 政府有义务在建设社会体制, 完善经济发展以及一系列的社会制度等方面为学校的安全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 为学校的安全提供足够的经费以及制度等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法律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立法, 做到有法可依。政府的道德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 政府有责任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 开展各种道德建设活动, 在社会中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同时为学生的成长建立各种的心理咨询以及矫治机构, 减少社会犯罪的发生。

(二) 提升政府责任和义务的对策

1. 致力于社会建设, 提供和谐的社会大环境

和谐社会作为现阶段共同的奋斗目标, 和谐社会意味着稳定, 公平、和睦。首先, 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为社会的医疗、住房以及教育等问题, 政府应当关注民生, 为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解决底层社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再次政府应当引领社会的道德, 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社会人员的安全意识, 引导学校管理人员正确的价值和观念, 加强学生的安全防卫的训练, 增强学生对不安全事件的抵抗能力和防卫能力。最后政府应当致力于建设各种社会的心理咨询机构, 保障社会人员的心理健康。

2.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完善学校安全资源配置

学校安全需要得到软硬件的相互配合, 得到双重的支持。政府应当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 设置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机构, 加大学校安全设置的购置, 完善校内监控以及安保人员的聘任等硬件的工程, 同时应当在校园内大力宣传安全知识, 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学生安全能力和防卫能力的训练。在学校的安保问题上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在安保人员的聘任上提高专业度, 实施统一的安保人员聘任标准。

3. 促进相关立法工作, 明确政府具体的责任

在学校安全管理的立法中, 虽然已经有相关的立法, 但是对于校园安全管理中政府的责任规定比较笼统。政府应当联合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出台校园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 详细制定校园安全管理的主体以及责任和义务, 明确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等,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 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责任, 明确政府监管不到位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另外针对已有法律当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正, 完善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中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满足学校安全管理的需求。

4. 整合社会力量, 减少学校安全事故损失

学校安全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 因此政府需要整合社会各届的力量, 调动社会的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媒体等方面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支持, 带动学校行业内对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视, 调动各方面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社会网络, 共同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一个安全防御网络。另外在学校的安全事务中效仿国外的国家, 政府专门设立学校安全的保险制度, 通过保险制度来转移学校教育的风险, 实现了国家作为补偿主体的赔偿机制。我国需要根据自身的教育国情, 针对学校的安全事务损失尽快建立相应的安全赔偿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赔偿机制, 进而为学校的安全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

学校安全作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学校安全立法是保障学生安全的法律依据, 应当致力于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提高学校安全立法的可实践性和操作性, 提升政府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行政能力。

参考文献

[1]姚平.浅谈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从五起校园砍杀事件引发的思考[J].基础教育研究, 2011 (03) .

[2]李岩, 田飞, 毛维清.校车安全事故中的政府责任及对策探究[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 (06) .

[3]雷万鹏, 徐璐.农村校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以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为背景[J].中国教育学刊, 2011 (01) .

7.学校安全责任各项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确保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注溪民族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学校校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副校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部署和协调,定期分,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校内各部门和班主任为第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对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的机构。领导小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其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校内各职能部门应接受政教处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因未尽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和损失的。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2.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认真传达、布置落实到全体师生;

3.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4.确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义务消防队;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

6.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7.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9.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1.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3.埋压、撞击造成消火器材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4.5.有重

6.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三、学校消防职能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个人整改的;

2.利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先停职检查,待事故原因查实后,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有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

三、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违反禁令,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侥幸或疏忽大意行为而造成的。

第七条

若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模、晋职晋级的资格。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清事故引发原因,依法追究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落实追究制度 篇八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是保证学校一切工作正常进行的根本。学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人人心中有安全,人人工作抓安全的意识,实行安全工作全员负责制和责任落实追究制。

一、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学校法人要对学校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校要经常性地向师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三、任何学校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教育局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

四、各校负责本校师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校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 “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周末遇涨水,隔河的学生要作好安排确保安全。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若有发现立即收缴。科任教师负责本课堂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课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相应人负直接责任。

五、各校领导班子成员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校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六、行政值周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七、值周校干负责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

八、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教科室配合),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

九、加强学校门卫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住管员要管理好住宿区的安全,坚持查房制度,学生就寝住管员要不离岗位。否则追究责任。

9.学校安全责任各项制度 篇九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年随着法制的完备、家长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 对学生的保护特别是人身的保护正在加强, 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大保护未成年人, 这说明我们的教育在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上转到了以学生为主体上来, 一句话: 学生是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主体。这对于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上讲意义重大。

从目前我国学者的争论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的学者省内有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等。二、监护关系, 主张监护关系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保新教授等。

( 一) 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 学校只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生只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学生在开学时到学校注册, 接受学校的规则和纪律,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两者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一种协议。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之一。而主张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第三人关系合同也就是利他合同,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学校之间。我们知道利他合同是一种权利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而不能设置义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只能为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当义务, 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 也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第三人不接受债务的时候, 债务人是不能要求第三人接受的, 他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说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利他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就只能说是未成年学生的一种权利, 未成年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教育也可以不接受学校的教育 ( 如逃学) 。而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学校是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接受的权利的, 学校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让学生接受学校的债务 ( 教育) 履行。

《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单一地把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利他合同关系, 学校的教育是履行学校债的义务就偏离了我们义务教育的本质。

( 二) 监护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 学校除了教育学生还应该保护学生。一般的监护关系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关于监护权的理论。

我国的民法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在界定上很模糊, 这也是造成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监护关系不能被人认同的重要原因。首先,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设立监护制度不仅仅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更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监护制度的社会性职能比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职能要重要的多。其次, 就监护的性质来说,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 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 而是一种职责。它以保护为核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应该认为学生和学校是一种监护关系,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学生和学校的监护关系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的民法没有亲权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的监护权应该包括了亲权的部分, 学校的监护权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权。所谓亲权, 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最后, 学校行使的监护权应该看成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的, 同时未成年人做为国家的未来, 国家有义务保护他们的成长,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的学校为学生提供保护, 教育和管理他们, 促使未成年人朝着国家设置的目的成长。所以, 学校的监护是没有亲权的监护, 是国家承当监护职责形式。

二、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比较

比较这两种关系他们有以下区别:

( 一) 归责原则的比较。传统民法对违约责任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而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二) 举证责任的比较。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当。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 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一般的侵权行为中,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 三) 责任构成的比较。根据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四) 免责条件的比较。合同关系中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一般不限于不可抗力, 还包括意外事故, 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五) 责任形式的比较。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多样,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 主要的损害赔偿。

( 六) 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责任中, 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 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很难说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160 条以及法释 ( 2003) 20 号第7 条的规定, 可以得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而且是一般的过错责任的结论。在我国, 中小学教育是9 年制义务教育, 学校本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经济力量、诉讼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没有必要给予学生一方特别的保护。

三、结论

结合司法法解释 ( 2003) 20 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 三) 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 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总之, 我们主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 确切的讲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29.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32.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63.

10.人口学校各项制度 篇十

一、校委会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生方针政策,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教学和管理,组织计生干部、育龄群众、协会会员定期开展培训学习,制定和完善各项教学制度并督导落实,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教师职责

敬业爱岗,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认真备课,认真讲课,因人施教,严格考试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员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

三、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对15—49周岁的育龄群众(在校生除外)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科技致富知识培训,年内分期分批培训达到4次以上。严格教学管理,保证育龄群众参学率达到100%.四、学习制度

严格考勤,保证学习时间;学习结束后进行闭卷考试杜绝抄袭、替做试卷现象,合格者发结业证,不合格者进行补考。

五、设备管理制度

爱护公物,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报刊等有关物品,要登记造册,制定专人管理。

六、图书借阅制度

健全图书登记簿,学员每次借阅图书不得超过2本,借阅时间不得超过2周,保证按期归还,要爱护图书,发现损坏、丢失要赔偿。

七、协会学习制度

(一)协会每季度组织会员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学习内容: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政策法规、协会知识、科技知识、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

(二)保障学习时间,强化学习效果,做到教师认真备课,达到学习的目的,通过询问等形式检验学习效果,调高参学率和应知应会率。

八、协会活动制度

(一)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主要任务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上级计生部门文件、协会文件及指导精神,总结交流开展各项活动和经验,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和活动安排,讨论会员入会等事宜。

(二)协会每月29号定为会员小组活动日,学习文件、科技致富知识、交流开展活动情况,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理事、组长、会员的特长,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四)对召开的会议和活动要认真做好记录。

九、会员之家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按照协会学习制度的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理事、组长、会员开展培训学习活动。

(二)要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按时讲课,充分利用电教设备,让会员了解更多的知识。

(三)保管好会员之家设施,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学习活动正常开展。

十、人口学校活动计划

(一)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协会知识,落实上级协会指导精神,根据活动制度,年内组织会员培训学习四次以上。

(二)每月29日定为会员小组活动日,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及五评一争活动。

(三)利用节假日,如“3.8妇女节”、“母亲节”、“5.29协会活动日”、世界人口日等,组织会员群众开展互帮互助献爱心,送温暖、评比等庆祝活动。

(四)发挥人口学校职能作用,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拓宽服务领域,为群众排忧解难。

十一、人口学校培训计划

(一)培训对象:全体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

(二)培训内容: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计生文件、协会文件及上级指导精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期监护、打击“两非”、科技致富等有关内容。

(三)培训要求:

对教师:严肃认真、严守教师道德规范;对学习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

对会员、群众:严格遵守学员纪律,认真做好记录,通过询问等形式达到应知应会。

人口学校工作制度

一、学校宗旨

通过人口学校对广大育龄群众培训面授,大力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融入渗透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群众性活动中,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家庭文明幸福。

二、教育制度

(一)每季度定期举办一次面授培训班。

(二)每年定期举办一次人口理论学习班。

(三)计生联络员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

(四)协会、理事会成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学习交流。

三、学员手则

(一)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本国策和上级政论有关计划生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成效,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

(三)服从学校安排,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遵守课堂纪律,端正学习态度,上课认真听讲,讨论积极发言。

(五)尊师受教,互帮互学,积极进取,共同提高。

四、优质服务具体要求

(一)充分发挥宣传窗、橱窗、黑板报的作用,每日出一期计划生育国策或优生优育优教知识。

(二)结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继续推进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通过改革和推行优质服务,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程度。

(三)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工作,对知情选择相应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进行每年三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力求检查率过到100%,并建立规范的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四)进一步加大随访力度,加强定期随访,及时准确地了解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情况,以便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广泛传播避孕节育,健康保健知识,避孕节育全程服务。

(五)认真搞好育龄人群的六期教育,按照他们所处的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生理特点及客观需要进行教育,要充分运用电视录像、挂图等形象地教育,以增强面授教育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工作目标

(一)坚持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

(二)抓好三普及:人口理论知识普及;生殖健康教育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科普知识普及。

(三)落实三保证:保证育龄妇女得到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保证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保证按时送药具上门服务。

(四)做到四知情:知情教育;知情选择;知情服务;知情管理。

11.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度 篇十一

一、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学校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门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学校办公室确定一名车管干事,负责本学校机动校车管理、交通安全工

作的实施情况检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学校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干部组成学校

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

6.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学校保卫科。

二、机动车管理

1.学校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

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12种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校车,保持校车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校车

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校车实行专人驾驶保管、校车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

校车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学校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校车,须经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校车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确

保校车在外停放安全。

三、自行车管理

1.骑自行车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学校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

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校车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并码放整齐。

六、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1.学校职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学校

交通安全小组和学校及有关方面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学校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模范执行交通法规并做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出扣除临时工工资或辞退的建议。

12.学校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篇十二

一、中心完小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完小校长是各完小食堂的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中心完小校长、各完小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人的追究

1、各学校校长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1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的安全职责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对在行课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管理及连带责任。

2、校长是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德育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年级主任所在年级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孙军 陆万鸿是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若上述责任人所辖范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管理责任。

3、学校德育处、总务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负责经常性地检查校舍、门窗、设施设备、食品卫生、道路交通、楼道、消防、危化药品存放使用等的安全情况,并作记载;凡聘请到学校务工的临时人员,用工部门要与临时工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若所辖范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管理责任。

4、校长、德育处要坚持检查用于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含仪器室、体育器材、医务室药品等)的安全状况,并经常性地对广大师生进行教学、实验、活动、食品卫生、交通、消防、心理健康等安全常识的教育,努力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因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及时、工作疏忽、教育不力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教育、管理及连带责任。

5、各处室、年级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校舍、设施设备等安全状况,并做好相应记载,确保能正常、安全地投入使用,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同时负责拟定安全预案。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6、食堂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食堂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严把食堂的进货渠道关,杜绝“三无”产品进入食堂,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堂卫生、加工、销售、消毒、试尝、留样必须符合要求。对于因违反规定而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7、班主任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作好记载,要了解、知晓所教学生中是否有因身体素质原因而不能参加剧烈运动,是否因心理素质不能承受语言刺激等,并将其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其他任课教师(体育教师应主动全面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在校期间,若该班级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直接管理责任。

8、一旦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班主任教师和责任教师应将受伤学生在第一时间火速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家长到场并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办公室。如贻误救治时间造成后果,将追究班主任和该上课教师的责任。

9、教师在上课期间(含体育课、活动课、微机课、实验课、辅导课及课外活动等),若因自己的行为不当(体罚、变相体罚、行为过失、语言中伤等)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其责任全部由该上课教师自己承担。所有室内外课,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10、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所在班班主任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德育处。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11、安全值周行政人员、值周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值周行政人员和有关值周(值日)老师责任。

12、放学离校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留学生在校老师的责任。

13、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未经同意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或擅离工作岗位而造成的安全责任、财产散失等事故由门卫负直接责任。

14、各处室、年级、班主任、及全体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学校与其签定的《安全责任书》上的各项规定,加强所辖职责范围的安全管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自护自救能力。对于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全部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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