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培训(精选14篇)
1.麻醉精神培训 篇一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是非题(正确的请打√,错误的请打×)(每题2分, 共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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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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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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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师不需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即可取得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调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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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盐酸哌替啶针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医生应在病历或专用病历上记载疼痛控制情况和药品的名称、用法、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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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麻醉药品专用病历》适用于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非住院又无法来医院接受治疗的癌症疼痛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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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院的癌症疼痛患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应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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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门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也可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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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建有《麻醉药品专用病历》的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吗啡缓释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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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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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麻醉药品针剂与贴剂的患者,在再次来取药时必须将空安瓿与用过的贴片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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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为《麻醉药品专用病历》的患者开具一类精神药品针剂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天的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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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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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与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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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海洛因、冰毒、罂粟、罂粟壳、乙基吗啡、芬太尼、哌替啶、度冷丁, 在连续使用后都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均属于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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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麻黄素连续使用不会产生身体依赖性、不会成瘾癖,因此不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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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18、镇痛三阶梯原则提倡应选择口服给药途径,尽量避免创伤性给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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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慢性非癌性疼痛三阶梯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18周。
()20、镇痛三阶梯原则提倡使用镇痛剂应该由弱到强逐级递增, 轻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非阿片类药物, 中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弱阿片类药物,重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强阿片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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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镇痛治疗应 “按需”给药(即在疼痛时才给药),而不是按时给药(即有规律的定时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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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镇痛三阶梯原则的强阿片类药物是以吗啡为代表的麻醉药品。()
23、镇痛治疗,强阿片类药物可选用的主要有吗啡、芬太尼、美沙酮。()
24、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才可为病人、本人及家属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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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吗啡控缓释制剂可避免瞬间血药浓度高峰的形成,癌症患者按三阶梯止痛原则治疗不易成瘾。
二、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首诊医师应当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和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 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3.《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
4.《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 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
5.根据《处方管理条例》,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仔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7.国家药监局1998年已正式通知:对癌痛病人使用 止痛无极量限制。8.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2007年制定并下发的 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9.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出库,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年。
10.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三、问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WHO推荐使用的镇痛药三阶梯用药原则
2、处方点评:下列处方是否合理,简述其理由 R.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100mg☓2支 sig: 100mg Bid im
试题答案
一、是非题(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对)23(×)24(×)25(√)
二、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1.诊断证明 患者身份证明 2.病历
3.1次 7日 3日 4.3日 15日 7日 5.安全 有效 经济 6.核对 签署姓名 予以登记 7.吗啡
8.《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9.双人验收 双人复核 5年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不得 三.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1.WHO推荐使用的镇痛药三阶梯用药原则:
第一阶梯:一般疼痛采用解热镇痛药,如:对乙酰氨基酚等。
第二阶梯:疼痛持续或增加采用弱阿片类镇痛药,如:可待因、曲马多等。第三阶梯:剧烈疼痛可采用强效阿片类,如吗啡等。
2.不合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机构内使用。该处方所开的量和用法却是二次。
2.麻醉精神培训 篇二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环节管理培训,不良反应报告
国家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 2005年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 同时发布了新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在2007年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 公布了《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至此,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构成了完善的管理规范。
麻醉、精神药品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是为了防止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堵住毒贩等不法分子利用医院管理漏洞骗购麻醉、精神药品。
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点, 各级医疗机构在实施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各级医疗机构对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因此执行起来也不尽相同, 现就存在的问题做总结分析, 为大家在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中提供一些参考。
1 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1.1 制度管理
市卫生局针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的情况, 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并统一印发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 由于卫生局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在了前面, 使各级卫生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制度管理及登记进一步规范化, 此项工作值得在各地进行推广。
1.2 培训管理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师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培训的深度不够, 虽然多数参加了培训, 亦拿到了培训合格证, 但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知识掌握得不够, 说明培训的时间, 培训的内容还缺乏规范, 没有规范性、针对性的培训, 对于医师、药师、护士等各类使用管理人员应有不同的培训重点, 才能让麻醉、精神药品的培训落到实处。只有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政策法规学习和规范化培训, 才能使医师、药师、护士等使用管理人员在临床管理中实现统一, 不致于出现执行上的差异。做好登记的目的是进行药品的批号管理, 以便对本医院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批号进行追踪。
1.3 病区管理
病区管理是医院的难点, 普遍存在无保险柜的现象, 只是简单的锁在抽屉里, 没有起到防盗的作用, 虽然只是少数的几支, 但也不能掉以轻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更是过于松懈, 与普通药品散放在一起, 没有专柜加锁存放。对于各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上的登记项目理解也是不尽相同, 所以登记本的记录也不够完善。查其原因: (1) 培训不到位, 无针对性, 管理人员没有完全理解; (2) 管理人员对于登记记录不够重视, 认为只要不丢失麻醉和精神药品就尽到了责任。
2 麻醉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
2.1 处方使用
医师普遍对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保管不够重视, 对自己领用的处方没有严格管理, 散放于诊台或与其它医师混用, 写错的处方亦未按规定要求回收销毁, 因此也就无法执行处方的计数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因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 计数管理, 建立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上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处方的冒用[1]。
2.2 临床使用
医师在诊治病人, 特别是急诊病人时容易出现未按阶梯用药的情况, 易于被吸毒人员钻漏洞, 如有个别吸毒人员用不同的身份证找不同的急诊医师开盐酸哌替啶使用的现象。对此药房人员、执行医嘱的护士应有足够的警惕。亦有的医师因怕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麻烦就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这也使急需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疼痛病人没有得到救治。医院普遍对麻醉、精神药品在临床应用中不良反应的监测和防治重视不够[2], 医师和临床药师应加强麻醉、精神药品在临床应用中不良反应的报告, 因为麻醉、精神药品容易形成麻醉药瘾, 滥用可能导致中毒、肺水肿、感染并发症、呼吸抑制。
3 讨论
因此, 在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中,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的原则, 即“专人负责”“专柜储存”“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药师在调配麻醉、精神药品时, 应仔细核对, 做好登记, 发现不合格处方一律拒绝调配, 积极配合医师、护士做好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合理使用, 促进麻醉、精神药品用药水平的提高。并认真按批号进行管理, 完善登记制度, 消除怕麻烦就减少登记项目的抵触情绪。医疗机构应逐步细化麻醉、精神药品培训、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 使医师、药师、护士在使用、管理上易于操作。
参考文献
[1]沈旸.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药学实践杂志, 2007, 25 (6) :405.
3.麻醉精神培训 篇三
【关键词】 麻醉方法;精神病;弱智;剖宫产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10.218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0—3809—01
相关资料显示,有半数左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年龄在20至30岁的青壮年,而且在近年来其患病人数还有逐渐增加的趋势1。此情况催生了一种不好的社会现象发生,而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农村当中更为普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遗传方面医学知识,甚至是因为家境关系或传宗接代的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少有精神病及弱智的妇女也与他人组成了家庭并怀孕,这样的孕妇在现实中实则占据了不小的比例。由于在沟通方面存有很大的障碍,以至于几乎不可能实现顺利地平产,剖宫产是结束分娩必然的选择2。我科室于2007年3月—2011年11月期间对24例患有精神病及弱智的产妇实施了剖宫产手术,现将麻醉选择之体会做如下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4例患者当中,择期16例,急诊8例,年龄22—34岁,20例为初产妇,4例为经产妇,ASAⅡ—Ⅲ级。术中实施硬膜外麻醉12例(硬麻组),包括精神分裂2例,抑郁3例,狂躁症1例和弱智6例;术中实施腰麻12例(腰麻组),包括精神分裂2例,抑郁4例和弱智6例。所有患者均表现出不能与医护人员很好配合,术前不给与任何药物。
1.2 方法 进入手术室之后,为防止患者因躁动而发生坠床,需先用约束带对其进行固定,然后即可开通上肢静脉通道,并给与吸氧。硬麻组穿刺位选择在L1—2或L2—3的间隙,手术结束前10—15min时,采用0.25%的布比卡因5ml行硬膜外推注,然后由静脉接入止痛泵;腰麻组穿刺位选择在L2—3或L3—4的间隙,采用0.5%布比卡因7—10mg,手术结束前10—15min时给予芬太尼0.05mg静注,然后由静脉接入止痛泵。两组患者均采用接止痛泵静脉镇痛,对此类特殊患者需在术后持续输注,以尽量让患者维持在安静休息的状态。以上镇痛剂的配方均为:芬太尼针1.2—1.4mg+生理盐水70ml,以2ml/h速度持续输注。
2 结 果
硬麻组与腰麻组的术后镇痛效果比较无显著差异,而腰麻组的总体麻醉满意度显著高于硬麻组(P<0.05),且术中很少有辅助用药,具有较好的肌松及镇痛效果,可在此情况下适当减少总的麻醉药用量,可进一步降低发生麻醉中毒的概率并提高麻醉的安全性。
3 讨 论
3.1 术前准备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和弱智的产妇来说,在行剖宫产之前,医患间的沟通显得尤为重要,此方面的工作需要手术医生、麻醉医生以及护士来共同完成3。通常情况下,多数患有精神疾病和弱智的孕产妇还是能与自己的家属进行一定的交流,所以医疗工作者应尽量通过充分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来最大程度上取得患者本身的配合。此外,此类患有精神疾病的孕妇一般都在长期服用镇静安眠类药物,所以术前需对患者的肝功能和血常规等项目做仔细检查,以指导术前用药。
3.2 硬膜外麻醉 硬膜外麻醉通常需要更长的操作时间,如果患者有不合作或是不耐受的情况,势必会给硬膜外穿刺带来一定阻碍,同时较难对平面做出测试和调整,而该麻醉方法还存在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部分患者可能会出现阻滞不全的情况,导致镇痛和肌松效果均不理想,更容易在手术操作的过程中对患者造成较严重的刺激,这可能会在患有精神病和弱智的患者当中产生很大的躁动,阻碍手术的进程,迫不得已会使用到其他辅助药物让患者回复平静,一旦如此,又难免不会对胎儿产生负面的影响。
3.3 腰麻 在患者可以对手术做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就国外的资料来看,这样的产科手术多数是采用椎管内麻醉的方式。而笔者通过本次研究认为,尤其是对于患有精神疾病和弱智且不能很好配合手术的产妇而言,采用腰麻的方式更为稳妥,其优点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①腰麻操作更简便,如麻醉医师操作熟练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操作;②腰麻的作用原理为通过脑脊液直接作用于脊神经根,对患者的感觉、运动肌自主神经纤维均能起到较好的阻滞效果,镇痛效果良好;③腰麻所用麻药的量相对较少,平均用0.5%的布比卡因7到10毫克,即可在短时间内就起到较好的麻醉和肌松的效果,且无任何风险;④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表现出牵拉反应,在配合少量使用镇静剂的情况下,患者基本上可以在手术的全程一直保持安静,甚至可以说在睡眠中即完成了手术。
综上所述,对于患有精神病和弱智的剖宫产患者,其手术麻醉方式笔者推荐腰麻,对于极不配合的患者术中配合使用少量镇静剂是绝对有效而安全的。
参考文献
[1] 贾福军,胡宪章.精神医学与神经病学[M].郑州: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80.
[2] 张延丽.精神病患者剖宫产的麻醉[J].内蒙古中医药,2011,2(56):56—57.
4.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 篇四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范畴
1、特殊管理药品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上述六大类药品均具有两重性,合理使用是医疗必需品,解除患者病痛,使用不当或滥用会影响到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对这六大类药品的流向和用途等实施特殊管理。
2、麻醉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者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我们实施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与日常所说的麻醉药(或说麻醉剂)不同,人们常说的麻醉药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而药政管理范畴所说的麻醉药品指的是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施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具有依赖性的药物。
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它有很强的镇痛作用,是临床上必不可少的镇痛药,同时它又具有药物依赖特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问题,造成社会公害,必须严格管制。国际禁毒公约除具有禁止非法种植、生产、贩运和滥用药物的禁毒宗旨外,还有另一重要宗旨,即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医疗供应和使用。
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共收录了123种,其中25种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3、精神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收录了132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7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33种。
4、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定义及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分为西药和中药两大类(1)西药毒性药品的品种11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士的年,三氧化二砷,氢溴酸后马托品,阿托品,毛果芸香碱,水杨酸毒扁豆碱,升汞,洋地黄毒苷,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钠
注:西药毒性药品品种仅指原料药,不包含制剂。西药品种士的年、阿托品、芸香碱等包括盐类化合物。
(2)中药毒性药品的品种27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青娘虫,红娘虫,闹羊花,生千金子,雄黄,生川乌,生藤黄,洋金花,生白附子,轻粉,生附子,生草乌,白降丹,生天仙子,红粉,生半夏,生甘遂,生狼毒,生马钱子,水银,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雪上一枝蒿,蟾酥
注:中药毒性药品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包含制剂。
5、放射性药品定义及范围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包括核反应堆药品、加速器药品、核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收载了17种放射性药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流程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要环节有:
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职责、监督、检查;
药库管理——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账册管理,报残损处理等;
药房(调剂室)管理——确定合理基数、领药、入账、保管、核发、出账、处方管理、病
区基数核查、空安瓶与废贴的回收与监督销毁等;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考核试题 篇五
科室: 姓名: 成绩:
一、选择题(共25题,每题3分,共75分)1.《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A.一日常用量 B.三日常用量 C.七日常用量 D.一次常用量 2.医疗机构应建立各部门参加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其负责人应为()A.医院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医务科长 D.药剂科长 3.何种麻醉药品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A.盐酸吗啡 B.罗通定 C.磷酸可待因 D.盐酸哌替啶 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哪级医师可在其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A.主治医师 B.住院医师 C.执业医师 D.经考核合格并被授权的执业医师 5.下列哪种药品不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管理?()A.芬太尼 B.美沙酮 C.阿托品注射液 D.盐酸哌替啶 6.医疗机构应对麻醉药品处方单独存放,至少保存()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7.药物成瘾性指的是药物的:()A.精神依赖性 B.身体依赖性 C.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 D.以上均不对 8.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还真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复诊或随诊间隔为()A.两周 B.一个月 C.三个月 D. 四个月 9.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为住院病人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每张处方为 常用量()A.逐日 一日 B.逐次 三日 C.逐次 一日 D.逐日 一次 10.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在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几种药品?()A.四种 B.五种 C.六种 D.七种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半年 12.下列那种药品是阿片类拮抗药,可用于解救阿片类镇痛药引起的呼吸抑制?()A.阿托品 B.纳洛酮 C.纳曲酮 D.美沙酮 13.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哪个部门监督下进行?()A.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医疗机构领导和药剂科负责人 C.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所在地公安部门 14.不符合癌症疼痛药物治疗原则的是:()A.无创用药 B.随时给药 C.按阶段给药 D.个体化给药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专用处方颜色为()A.淡红色 B.浅黄色 C.浅绿色 D.白色 16.WHO将哪一种药物的用量作为衡量各国癌痛改善状况的重要指标?()A.吗啡 B.美沙酮 C.芬太尼 D.盐酸哌替啶 17.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的有效期是()A.当日 B.三日内 C.五日内 D.一周内 18.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哪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药品证明?()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 区级或县级 19.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开具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A.一日量 B.三日量 C.五日量 D.七日量 20.以下哪种不是同一类镇痛药?()A.可待因 B.吗啡 C.芬太尼 D.布洛芬 2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哪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A.国家级 B.省级 C.设区的市级 D. 区级或县级 22.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下列哪种药品属第一类精神药品?()A.三唑仑 B.地西泮 C.巴比妥 D.艾司唑仑 23.医疗机构在麻醉、精神药品发现如下哪种情况,不需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A.运输被抢 B.验收时破损 C.保管被盗 D.骗取或冒领 2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规定: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周转库应()A.每天结算 B.每周结算 C.每月结算 D.每季度结算 25.以下哪种情况,其开具的处方经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签字后可以生效:()A.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B.被责令离岗培训的医师 C.注册执业助理医师 D.被责令暂停执业的医师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2.5分,共25分)
1、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目的是防止滥用,而不是限制正常使用。()
2、急性疼痛是防止组织伤害的有益因素和信号()
3、阿片类镇痛药物的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大多出现于用药的初期()
4、急性疼痛通常与明确的损伤或疾病有关()
5、麻醉药品的两重性是指镇痛作用和精神依赖性。()
6、随时给药符合癌症疼痛药物治疗原则()
7、曲马多属于人工合成的阿片类中枢镇痛药()
8、医疗单位之间可以转让、借用麻醉药品。()
9、药师不需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即可取得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调配资格。()
10、.世界卫生组织于1986年正式出版《癌症疼痛治疗》(第一版)。()
1.D
2.B
3.D
4.D 5.C
6.D
7.C
8.C
9.A
10.B 11.C 12.B 13.C 14.B 15.A
16.A 17.A 18.B 19.B 20.D 21.C 22.A 23.B 24.A
25.C
二、是非题
1、对
2、对
3、对
4、对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六
一、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需经院长审核后,方可购买,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二人同行,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限量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二、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保管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专册登记,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使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需“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账册”。调剂室应凭处方逐日统计,核对存量。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领用制度:
1、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应当每天结算;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4、各科室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和空安瓿、废贴由专人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调配、使用制度:
1、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2、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二类处方保存2年。
3、门(急)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9、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做到“五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切实遵守交接班制度,做到每人核查药品消耗数量和配备数量与账册相符。
六、报残损、销毁制度:
1、加强药品入库管理,对残损药品及时反馈;
2、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3、对销毁空安瓿要有销毁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执行人、监督人等详细记录。
七、丢失、及被盗案件报警制度:
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加强管理,做到万无一失。
2、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报警装置。
3、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周转库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7、在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骗取或者冒领的,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值班巡查制度:
1、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精麻药品外借,如发现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设法追回,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2、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附: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和分类 麻醉药品: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盐酸吗啡注射液 盐酸布桂嗪注射液
磷酸可待因片
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 硫酸吗啡缓释片 芬太尼透皮贴剂
盐酸布桂嗪片
精神药品:
第一类:氯胺酮注射液
三唑仑片 第二类:苯巴比妥钠注射液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安定)
舒乐安定片(艾司唑仑)
7.麻醉精神培训 篇七
关键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用药频度,分析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1];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2]。精神和麻醉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 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对身心造成伤害, 对其使用进行分析对医院合理使用精神和麻醉药品意义重大。本文通过统计并分析我院2006-2009年精神和麻醉药品的应用情况, 分析用药频度 (DDDs) 、趋势、合理性, 以期为更合理的使用该类药物提供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我院HIS系统2006-2009年精神和麻醉药品的用药数据, 统计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使用数量等。
1.2 方法
采用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法[药品为达到治疗目的所用于成人的平均日剂量, (defined daily dose, DDD) ], DDD值参考药品说明书、新编药物学和我院临床常规用量确定。DDDs=用药数量×规格/该药DDD值。
2结果
2.1 精神药品总体用药情况
我院精神药品共12个品种, 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吡唑坦片、咪达唑仑针的DDDs 4年来一直排在前3位, 艾司唑仑片DDDs遥遥领先, 且以年增45%以上的速率递增。酒石酸吡唑坦DDDs于2008年超过咪达唑仑针位居第二, 且增长速率达50%以上。2007年由于曲马多胶囊的引进, 咪达唑仑片也不再使用。见表1。
注:咪达唑仑5mg折算成10mg计算
2.2 麻醉药品总体用药情况
我院麻醉药品共11个品种, 其中片剂5种, 针剂5种, 贴剂1种。其中, 芬太尼用量最大, 每年的用量都在全年总量的85%以上, 随着舒芬太尼、瑞芬太尼等新品种的出现, 哌替啶针增长速度放缓, 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见表2。
2.3 不同科室用药情况
在我院,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 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镇痛、麻醉诱导和癌症止痛等方面。统计显示, 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神经科用量较大;苯巴比妥针小儿科用量较大;芬太尼、哌替啶血液肿瘤科、手术麻醉室、急诊科、外科用量较大。
3讨论
由表1看出, 我院使用精神药品最多的科室主要是神经科、外科等, 多数是用于失眠、紧张焦虑等, 尤其是艾司唑仑片由于其价格便宜, 广泛用于失眠的治疗;酒石酸唑吡坦片对严重睡眠障碍效果较好, 特别是其在治疗量时极少出现依赖, 用量上升也较快, 但由于其价格较贵, 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其DDDs。苯巴比妥主要用于小儿高热惊厥, 抗癫痫持续状态等, 其用药范围也较窄, 用量相对稳定。2007年, 我院开始使用曲马多制剂, 由于其经胃肠道吸收迅速完全, 首过效应低, 镇痛作用可持续12h, 无致平滑肌痉挛或明显抑制呼吸现象, 广泛用于痉挛疼痛, 同时由于其作为精神药品管理, 故用量逐年增加幅度较大, 应严防其滥用。
由表2看出, 4年来, 芬太尼注射液DDDs为第一位, 且用药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哌替定注射液呈逐年下降趋势, 新型药物剂型如芬太尼透皮贴剂、舒芬太尼、瑞芬太尼用量上升, 与文献报道一致[3]。我院麻醉药品用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其中以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和吗啡缓控释片增加比较明显, 芬太尼镇痛作用强, 起效迅速, 维持时间短, 能控制气管插管时的应激反应。主要用于手术麻醉诱导, 广泛用于复合麻醉的镇痛与镇静。吗啡由于其镇痛范围广, 特别是对持续性钝痛效果比间断性锐痛效果好, WHO将其消耗量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治疗癌痛水平的一个标准。我院硫酸吗啡控释片DDDs仅次于芬太尼, 且用量逐年增加, 但DDDs上升幅度不大, 说明医师在使用吗啡时有所顾及, 担心成瘾;哌替定片用量下降明显, 说明医师和患者对盐酸哌替啶的不良反应认识有所提高。WHO不主张长时间应用哌替啶做癌症镇痛治疗。
WHO癌症三阶段止痛原则分析, 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镇痛, 尤其对血液肿瘤科癌症患者, 用量更大。
综上所述, 我院精神和麻醉药品使用基本合理, 符合原则, 虽然DDDs不能反应药品的实际使用情况, 但总体反映出用药情况。精神和麻醉药品虽然对人类带来不少益处, 作为特殊管理药品, 使用应当严格管理, 全面宣传。医师应在癌症止痛中坚持WHO倡导的“三阶梯止痛原则”, 能口服止痛的癌症患者尽量不要采用注射方式[4]。按照阶梯给药, 根据患者实际情况, 选择个体化给药方案, 最大限度地减轻患者的痛苦, 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S].1988-12-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S].1987-11-28.
[3]林新群, 万波.2002-2006年我院麻醉药品应用分析[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10, 16 (12) :1478-1480.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八
一、总体情况
各医疗单位都成立了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等专业部门参加的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明确了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工作;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大部分医疗单位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防盗门窗、保险柜等安全设施基本到位,基本做到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库(柜)的麻醉和精神药品能按要求填写专用帐册,并逐笔记录;被查使用单位能按照要求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本做到及时记录,处方按月汇总,按规定时限进行保存。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东庄镇卫生院:
1、管理制度不完善,无定期组织开展自查
2、无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有关法律和专业培训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柜无双人双锁管理,无交接班记录
4、过期失效药品无登记造册
5、精二处方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处方印刷用纸不合规范未采用白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未标注“精二”,处方上只有医生签名,调配、核对发药均无签字,电子处方无双签。
6、麻醉药品注射登记表无注射记录
7、药品计量超出规定:阿片片每两小时给药一次 50mg*2盒未注明原因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等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及规范管理规范表造册
9、没有监控设施或报警装置
(二)盛兴医院: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等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及规范管理规范表造册
2、门诊药房保险药柜无双锁;
(三)笏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无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无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有关法律和专业培训
3、处方印刷用纸不合规范,处方右上角未标注“精二”
4、帐、物不相符
5、过期失效、破损药品无登记造册
6、交接班无日交接,7月11日交接班接班人无签名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日耗统计表无领取量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记录(专用卡)记录不完整
9、美施康定片超剂量使用
10、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等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及规范管理规范表造册
11、没有监控设施或报警装置
(四)埭头镇卫生院:
1、无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无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有关法律和专业培训
3、手写处方后面没有电子处方
4、药房与库存领取无记录,双签名
5、麻醉、精神药品到手术室无交接记录
6、库存与周转库无交接班记录
7、周转库无双人双锁管理
8、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入库记入不全
9、处方印刷用纸不合规范
10、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等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及规范管理规范表造册
11、没有监控设施或报警装置
(五)平海镇卫生院:
1、无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无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有关法律和专业培训
3、 周转库无双人双锁管理,麻醉药品至于中药抽屉内
4、处方前记内容不全,抽十月份处方调配、审核无签名
5、处方印刷用纸不合规范
6、药品入库有电子版无纸质版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等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及规范管理规范表造册
8、没有监控设施或报警装置
(六)东峤镇卫生院
1、无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无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有关法律和专业培训
3、无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4、周转库无双人双锁管理
5、处方印刷用纸不合规范
6、无交接班记录
7、无出入库记录
8、无注射证
9、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记录(专用卡)记录
10、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等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及规范管理规范表造册
11、没有监控设施或报警装置
(七)秀屿区医院
1、交接班记录未及时填写
2、处方未逐日编号
三、工作意见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就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培训,强化意识。各医疗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人员熟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医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各项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定期组织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三)认真整改,防患未然。各医疗单位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责任要进一步提高防患意识,严防麻醉药品流失;防盗门窗破损、未配备保险柜、未配备监控设施或报警装置和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立即按要求配备到位;要吸取其他医疗单位在精、麻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做好。
9.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九
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公安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豫食药监药化监〔2016〕158号)文件的要求,我院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由于我院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没有设置外科,从不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有地西泮
一、为严格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我院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我院多次召开全体职工对精神药品管理的专题会议,使全院职工了解并认识到加强精神药品保管、储存、发放、使用的重要性,防止和杜绝了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发生。
二、我院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规定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实行网上采购,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三、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严格执行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等规定。
四、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严格执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等规定。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了专用帐册。药库、病区药房及门诊西药房都配备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药库和病区药房的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门诊西药房24小时有人值班。
五、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麻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开具的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麻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配药。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按相关规定保管。
六、患者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收回的空安瓿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销毁过期的精、麻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药监局审批,并在药监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医院 2016年9月9日
二、我院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药品(XX市医药公司),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药品验收由XXX、XXX两位同志负责,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用专用箱上锁保存。
三、我院精神药品定点放置在药库左侧角落保险柜里,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保险柜库存数量每天结算,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账、物、批号不相符情况发生,落实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人保管、专柜储存和专帐登记制度。注射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失效、霉变、破损情况,我院由XXX、XXX两人计数、保存、登记并报卫生局,严格执行报损销毁制度。2011全年我院无霉变、无破损及过期失效麻醉、精神药品。
一、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规定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实行网上采购,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严格执行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等规定。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严格执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等规定。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了专用帐册。药库、病区药房及门诊西药房都配备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药库和病区药房的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门诊西药房24小时有人值班。
四、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我院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医院为门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留存挂号室建档。患者在挂号时购买或取回归档的专用病历,取药时将专用病历交给门诊药房,由门诊药房发药后统一交回挂号室归档,并与挂号室做好交接登记。医师在为门诊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亲自诊查患者,在专用病历中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每次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患者,一份随同专用病历归档。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知情同意书》随同住院病历归档。医师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详细书写和记载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使用专用处方并建立专用工作日志进行登记。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带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按处方格式的要求填写患者和其代办人信息: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随同专用病历归档。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盐酸哌替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一)门诊患者就诊后若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处方交费后,药房工作人员把药品送至注射医务人员进行注射。
(二)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因身体原因需在家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首次由其代办人来医院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药剂科人员把注射卡,连同专用病历和药品,送至社区服务站,由社区服务站注射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执行注射,患者专用病历留至社区服务站;
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由社区服务站医务人员接诊和完成来院取药及到患者家中执行注射事宜。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时,严格控制药品剂型、剂量的使用范围和处方量的规定,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量为一次用量。药房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别说明: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五专”:专人、专柜(双人双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内容保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内容包括:日期、货证号、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收回患者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0.麻醉精神培训 篇十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3例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的足月产妇, 年龄21~32岁, ASAⅠ级或Ⅱ级, 体重50~80 kg, 无肝肾功能障碍。所有产妇均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焦虑、烦躁等症状。术前无胎儿宫内窘迫。
1.2 麻醉方法
常规禁食水, 术前30 min肌注阿托品0.02 mg/kg, 3例精神症状较轻的产妇, 在麻醉前访视时通过家属耐心向其解释, 进行人工疏导, 暗示麻醉的安全性和可逆性, 入手术室后在产科医师和巡回护士的密切配合下, 顺利完成硬膜外穿刺, 注入2%利多卡因3 ml。排除全脊麻后分次追加0.75%罗哌卡因10~15 ml。麻醉效果满意后手术开始。术中常规面罩吸氧, 胎儿娩出后给产妇咪达唑仑2 mg镇静。其余20例不能配合硬膜外操作的产妇应用全身麻醉。当手术的各项准备措施 (如消毒、铺巾) 完毕后, 立即给予地塞米松10 mg、丙泊酚1.5~2 mg/kg、琥珀胆碱2 mg/kg快速诱导气管插管。待娩出胎儿后, 追加芬太尼2~3μg/kg, 顺式阿曲库铵0.1~0.15 mg/kg, 丙泊酚200~300 mg/h静脉泵入维持麻醉。根据麻醉诱导至胎儿娩出时间 (I-D间期) <10 min (A组) 或≥10 min (B组) , 观察新生儿1 min和5 min Apgar评分。手术结束后产妇清醒, 肌力反射和呼吸恢复良好后拔出气管导管。待血压、呼吸、心率平稳, 脉搏氧饱和度达95%以上, 送产妇安返病房。
2 结果
所有产妇生命体征平稳, 子宫收缩良好, 均顺利完成手术。术中均未输血。3例硬膜外麻醉的产妇, 娩出的新生儿1 min和5 min Apgar评分均大于8分。全麻A组的的新生儿1 min和5 min Apgar评分亦均大于8分;B组1 min Apgar评分有2例小于8分, 经呼吸道清理、人工刺激、面罩吸氧后5 min Apgar评分达到8分以上。术后随访, 产妇均顺利渡过围术期。
3 讨论
由于椎管内麻醉效果确切, 安全性好, 对产妇及胎儿影响较小。目前国内剖宫产术麻醉首选椎管内麻醉。但当患者对椎管内麻醉有禁忌证以及拒绝接受椎管内麻醉时应考虑全身麻醉[1]。全身麻醉可消除产妇的紧张情绪, 术中无知晓, 低血压的发生率低, 循环易维持平稳, 产妇及新生儿能保持良好的通气和供氧。但全身麻醉用药不当或麻醉过深又会造成新生儿呼吸循环抑制的危险。因此, 必须合理选择全麻用药及维持合适的麻醉深度。全麻用药都有不同程度的中枢抑制作用, 并且部分药量通过胎盘进入胎儿的血液循环, 对其产生呼吸循环抑制作用。故要降低麻醉药物透过胎盘的量, 就要选择在体内存在时间短、代谢速度快且对胎儿影响小的药物。同时尽可能维持浅麻醉, 降低麻醉药及麻醉性镇痛药对胎儿和母体的不利影响[2]。
丙泊酚是起效快、半衰期及维持时间短的静脉全麻药, 虽可迅速通过胎盘转运, 但其血浆清除率高, 血药浓度下降快, 代谢快, 苏醒迅速安全;从胎盘进入胎儿体内的药物约有50%进入肝脏代谢, 其余部分从静脉导管经下腔静脉进入体循环, 最后到达脑组织的药物浓度已很低。因此, 单次静脉推注丙泊酚对新生儿不产生明显抑制, 对新生儿的Apgar评分无明显影响[3]。
琥珀胆碱脂溶性低, 可被胆碱酯酶迅速分解, 常用剂量极少向胎儿移行。冯颢等[4]研究证实, 1.5~2 mg/kg的丙泊酚和2 mg/kg的琥珀胆碱全麻诱导对新生儿无呼吸抑制作用, 且不影响新生儿Apgar评分及神经行为能力评分。
麻醉医师和产科医师密切配合, 尽可能快地取出胎儿是保障母婴安全的关键。笔者在快速诱导前, 产科医师已做好充分准备 (如洗手、消毒、铺巾) , 诱导后切皮与气管插管同时进行, 这样就大大缩短了诱导后至胎儿娩出时间 (I-D间期) , 由于产科医师的年资高且经验丰富, 也缩短了子宫切开至胎儿娩出时间 (U-D间期) 。一般认为, I-D间期<10 min和U-D间期<3 min可有效减少镇静药对胎儿的影响[5]。本文中除3例二次剖宫产外, 其余均在I-D间期<10 min和U-D间期<3 min内娩出胎儿。因此, A组新生儿1 min和5 min Apgar评分均大于8分。B组新生儿1 min Apgar评分有2例小于8分, 经呼吸道清理、人工刺激、面罩吸氧后5 min Apgar评分达到8分以上。这也可能与笔者诱导前应用地塞米松有关。地塞米松可以促进胎肺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的合成, 加速胎肺发育, 并能扩张痉挛收缩的血管, 使微循环血流动力学恢复正常, 降低和减轻胎儿窘迫的发生。另外, 麻醉前访视时通过家属耐心向其解释, 进行人工疏导, 使麻醉中患者生命体征更加平稳, 术后情绪稳定, 精神状态良好[6]。
总之, 对于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的产妇, 无论采用椎管内麻醉还是全身麻醉, 术前都要充分评估, 考虑母婴安全。对大多数需行全身麻醉的产妇, 应在合理选择麻醉药的基础上, 既要尽量缩短I-D间期和U-D间期, 又要充分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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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保障本院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弊。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五专”为基本原则的管理规章,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一、专人负责
(1)药库、药房、麻醉科及各临床科室,均须由负责心强的药学技
术人员和医护人员专人负责。岗位换人时,必须进行岗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明确职责,掌握正确的管理办法。必须做好交接班登记,并由交接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2)药剂科每季度到临床科室全面检查一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专用帐册
(1)药库、中心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药
品购进入库必须双人验收、签名。药品出入库的日期、数量应与入库单和请领单一致,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对帐册不随意涂改,并保存五年。如使用电脑作帐,要与普通药品分列帐册。
(2)门诊药房、中心药房、麻醉科及临床科室,可根据一周药品的使用情况,配置固定的药品基数。临床科室所存基数应在药剂科设立档案,双方签名备案。
(3)麻醉药品注射剂须凭处方及空安瓿领取,住院病人使用芬太尼
透皮贴剂要回收旧贴。空安瓿由药库负责定期销毁,销毁时须由专管人、监督人、药剂科负责人同时清点核对数量,空安瓿的数
量应与所发出使用的药品数量一致,并做好记录签名。
三、专柜加锁
药库、门诊及中心药房储放麻醉药品房间应有防盗设施,选用防盗性能较好的铁柜或保险柜存放。临床科室可选用坚固的木柜存放,加锁保管,不得与其他药品或物品混放。
四、专用处方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签上印有“特药”
字样。处方书写应完整规范,药品名称不得简化,处方涂改无效,药房对不合格处方应作退回处理,不予发药。处方用药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具。
(2)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才
能使用麻醉药品,医生签名笔迹留样存药房备查。其他医务人员不能代开处方。
(3)处方保存期:麻醉药品三年,精神药品两年。
五、专册登记
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认识三大误区 篇十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药品这种特殊商品中尤为特殊的一类。其中,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镇痛治疗,常用品种有吗啡、杜冷丁、芬太尼等;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常用品种有安定、速可眠、咪达唑仑、利他林等。
对于许多患者及其家属,甚至是医务人员来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长期笼罩在一层神秘的面纱背后,因而在认识和使用上存在着一些误区。误区一:再疼也忍着,尽量不用麻醉药
临床上常见很多病人有了疼痛不敢和医生沟通,能忍就忍,害怕医生给他们用药,一直忍受着痛苦的折磨,生活质量严重降低。
天津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谢广茹:疼痛,特别是癌症疼痛已成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严重公共健康问题,也是许多患者最为恐惧的症状之一。据统计,中晚期癌症病人或终末期病人的疼痛发生率高达60%到100%。当疼痛进展到一定程度时,患者就会表现出睡眠障碍、食欲下降、注意力减退以及无望感及焦虑情绪等心理问题,这些因素进一步增加了患者生理和心理负担,不利于病情的控制和治疗。
实际上,癌症疼痛是可以得到有效治疗的,而且有很多药物可供选择。只要采用合适的药物和剂量,实施规范化的治疗,同时注意处理不良反应,完全可以充分缓解大多数患者的疼痛。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把癌痛控制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于患者和家属来说,与癌症抗争是一件压力很大的事情,只有充分的止痛治疗才可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才能使他们远离痛苦、减轻压力。误区二:麻精药品沾着就上瘾
分析许多人即使备受病痛煎熬也不愿使用麻醉药品的原因,主要就是害怕自己会对药物产生精神依赖性,甚至会上瘾。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刘志民:所有的药物都具有两重性,有对人体有益的一面,即其治疗作用,又有其有害的一面,可引发不良反应造成人体伤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治病救人的药品,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药物依赖性,如果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就会产生身体依赖性或者精神依赖性。
那么,是不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不能沾了呢?
药物依赖性分为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其中,身体依赖性是反复用药造成的一种机体适应状态,表现为突然停药出现一系列身体戒断症状,但大部分症状随时间推移可以逐渐减弱、消退。所以,因镇痛等医疗目的使用麻醉药品而导致的身体依赖并不能算成瘾。
精神依赖性是指药物所产生的一种带有愉悦性质的特殊精神效应。国内外大量临床实践表明,如果用药者为追求这种特殊精神效应的产生而反复用药,就会产生心理渴求,形成强迫性、周期性用药行为,也就是上瘾了。但是,一个因疼痛等医疗原因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极少会对药物产生精神依赖性,极少会成瘾。
因此,只要科学、规范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能“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其有益的治疗作用,使绝大多数患者的疼痛得到缓解,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真正做到用药安全有效 误区三:临床使用麻精药品过多过滥近一时期,随着人们对于药品不良反应和安全性关注度的提高,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滥用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有些人不免提出疑问:当前临床上使用麻精药品是不是有些过多过滥了?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蔡志基:麻醉药品是临床必不可少的镇痛药物,尤其对剧烈疼痛,只有使用以吗啡为代表的强效阿片类药物才能得到缓解。因此,联合国在制订禁毒公约时既对它们实行严格管制,同时也体现了另一个重要宗旨,那就是必须确保麻醉药品在医疗及科研的合法需求。
目前,人们已经认识到,疼痛必须得到有效的缓解,甚至把缓解疼痛提到保障人权的高度来认识。世界卫生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目的就是通过有效治疗,使癌症病人达到无痛。我国则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目前患者疼痛治疗状况得到很大改善,麻醉药品的医疗消耗量确实有所增加,但仍与国际水平有很大差距。
13.麻醉精神培训 篇十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6月~2015年6月我院83例老年手术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及对照组。实验组42例,男24例,女18例,年龄60~95岁,平均70.86±4.67岁,体重42~86kg,平均56.75±4.33kg;对照组41例,男25例,女16例,年龄60~95岁,平均69.98±4.87岁,体重43~88kg,平均56.88±4.41kg;两组患者性别、年龄、体重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麻醉前打开外周静脉通路,严密检测血氧饱和度(SpO2)、心率(HR)、心电图(ECG)、动脉血压(BP)。实验组予椎管内麻醉,L3~4椎间隙处硬膜外穿刺,用0.375%罗派卡因2~3mL,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加0.25%利多卡因[1]。对照组予全身麻醉,咪达唑仑0.04mg/kg及阿托品0.5mg静脉滴注,同时用丙泊酚1.0mg/kg、维库溴铵0.1mg/kg、舒芬太尼0.2μg/kg静注诱导,之后机械通气,静吸复合维持麻醉。
1.3 统计方法
所有计量资料以均值加减标准差()表示,两组间均值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t'检验,治疗前后自身对照均值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所有计数资料以频数(f)表示,无序分类资料采用χ2检验,采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α=0.05。
2 结果
2.1 MMSE评分
术前两组患者MMSE评分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术后1、3、6小时实验组MMSE评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
注:与对照组相比,①P<0.05
2.2 认知障碍及神经错乱
实验组术后认知障碍与神经错乱的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P<0.05)。见表2。
注:与对照组相比,①P<0.05
3 讨论
认知功能障碍是老年手术患者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目前,认知功能障碍发病原因尚不明确,但大部分医学专家认为与术前残留麻醉药有密切关系,残留麻醉药可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年患者的中枢神经系统,降低其认知功能。为减少或避免老年手术患者术后认知障碍,改善患者术后精神状态,术前需进行科学、有效麻醉[2]。
全身麻醉是老年手术患者常用的麻醉方式之一,虽有一定麻醉效果,但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重要影响,是老年手术患者术后精神状态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及术后认知障碍的罪魁祸首。因此,可选择椎管内麻醉[3]。与全身麻醉相比,椎管内麻醉通过椎管腔隙将麻醉药注入患者体内,可成功阻断神经传导功能,达到理想的麻醉效果,并减少麻醉药物对患者中枢神经系统的不良影响,避免术后认知障碍,改善患者术后精神状态[4]。章放香等[5]认为,椎管内麻醉可以减少麻醉药物用量,同时缩短老年手术患者的苏醒时间,减少术前麻醉对术后认知功能的影响,提高术后MMSE评分,减少术后认知障碍与神经错乱,具有操作简单、安全、可靠等优点。本研究术后1、3、6小时实验组MMSE评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且术后认知障碍与神经错乱的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P<0.05);提示椎管内麻醉可改善老年手术患者术后精神状态及认知功能。
综上所述,老年手术患者予椎管内麻醉有助于改善术后精神状态,提高术后MMSE评分,降低术后认知障碍与神经错乱的发生率,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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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十四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运 输
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 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 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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