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期限问题

2024-07-06

护理期限问题(精选11篇)

1.护理期限问题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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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的启动和期限问题

核心内容:调解的程序性问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启动问题,一个是期限问题,这两个问题之间是怎样存在的呢?当事人需要如何进行理解呢?下文将是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1、关于庭前调解

在案件受理后,答辩期满前能否对案件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及相关条款(128条)的理解,只要当事人自愿,调解应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民诉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3项措施》)中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

据此,诉讼调解应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实践中有许多法院采取这种作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总结出了成功经验。如庭前调解有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所以,《若干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有观点认为,答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答辩期是法定期间,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剥夺了当事人的答辩权。还有观点认为,过分强调庭前调解与以“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为标志的审判方式改革旨在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现代化转型,解决审判机能弱化的理念相悖。笔者认为,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而庭前调解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2、关于调解程序的启动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二是由法院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但在答辩期满前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即使在答辩期满后的程序中,法官也不得依职权开始调解程序,因为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的。从表面上看,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并未违反自愿原则。但实质上,当事人对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往往有种敬畏和服从的思想,当法官提出调解时,当事人不可能不考虑法官的意见。所以,调解开始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开始。作为司法政策执行者的法官,在思想观点上应当适应司法政策的变化.否则,将难以发挥调解应有的作用,更得不到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呼应。我们应当摒弃过去那种调解程序的启动以法院为主,以双方当事人为辅的职权主义模式,树立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程序开始的唯一条件的理念。

3、关于调解期限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及时性就是要尽快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及时调解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的要求。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尽快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的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的审限只有三个月.由于审限的制约,庭前调解一般不能过多拖延,调解不成必须进入审判程序。若长时间调解下去,案件往往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影响了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有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简单的调解后即进行判决,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笔者认为,审限属于强行性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约束,违反该规范即为违法,但不应约束当事人。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的“私事”,应让当事人“坐下来慢慢的谈,妥善的解决好自己的事”。所以,应给当事人选择审限的空间和自由。

《若干规定》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前提出发,同时又能保证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规定了两种期间不计入审限:一是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当事人在庭外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诉讼进程应由当事人把握,法院不应进行干涉。二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不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与答辩期相当)。“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延长的调解期间是否计入举证期间呢?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若干规定》规定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应当计入举证期间。因为调解与举证是不同的诉讼行为,调解程序应适用《若干规定》关于调解期间的规定,举证程序应适用《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间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计入审限的调解期间也不应计入举证期间,因为既然可以把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也可以把调解期间不计入举证期间。

《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争议的事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调解是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双方的谈判解决争议。若当事人一边进行“和谈”,一边在积极“备战”,容易使对方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对方缺乏调解的诚意,调解也就难以成功。既然当事人“不计前嫌”,一切“向前看”,以最大的诚意来进行调解,就应当有一个和谐的氛围。若将该期间计入举证期间,因调解不成,当事人失去了举证期间,导致证据失权而败诉,则会影响当事人的调解积极性,不利于发挥调解的作用。所以,应让当事人“以诚相待”,“心无二意”的好好调解“一把”。双方若在此环境中仍“和谈”不成,再进行“备战”不迟。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计入审限的调解期间,也不应计入举证期间。我们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应从体系上进行把握,切不可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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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理期限问题 篇二

案例二、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 杭州甲织造有限公司向绍兴乙纺织有限公司购买纱线, 2010年5月, 经双方对账确认后, 甲公司尚欠乙公司40万余元货款未付。于是乙公司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 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当庭提出反诉, 认为甲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要求退还货物, 并偿付乙公司损失。而甲公司则认为,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时未提出质量问题, 所以应视为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 故不同意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二个案例中, 都涉及到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产品的质量异议, 而其中又牵涉另一个重量的问题, 就是买卖合同中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期限。

一、关于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

质量异议, 又叫物的瑕疵责任保证通知义务, 是指在买受人在收到货物以后, 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检验, 如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 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同时也丧失了要求出卖方赔偿的权利。

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 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 在买受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时, 一般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只有在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形成权时, 则异议期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早在1991年, 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在论述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时, 就提出了:“我国对于商事买卖中有质量异议制度, 另有质量异议期 (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的限制, 实际上诉讼时效应解释为从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算”。笔者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 因为它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明显的差别, 理由是:1.期间不同;质量异议的期间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 而诉讼时效则只能是法定的。如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质量的异议期间, 则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异议期间, 只是在以上办法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超过合理期限的二年内不提出则视为符合约定。质量异议期间是法定的, 一般不因情况变化而发生改变, 属于不变期间, 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而诉讼时效恰恰相反, 属于可变期间, 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2.权利性质不同;质量异议期经过将导致买方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的实体权利, 这既是请求权的丧失, 也是形成权的消灭。而诉讼时效的经过则表现为请求权的灭失, 不消灭权利本身, 法律也规定, 如果义务人愿意履行的, 则权利人不得要求返还。3.起算点不同;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从双方约定检验期的第一天就开始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则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4.相互间的转化关系不同;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向出卖人主张了权利, 则质量异议期间则转化为诉讼时效。反之则不行。

而质量异议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相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方未在质量异议期内履行通知义务的, 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视为”是法律拟制, 不同于“推定”, 不允许反证。“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意味着买方将彻底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 而非仅仅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从法律后果来说, 质量异议期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

二、产品质量异议期限的适用规则

关于产品的质量异议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是这样规定的“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未予声明的”, 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则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适用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产品质量异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该适用哪个法律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首先, 根据这二个法律的生效时间来看, 合同法是后于民法通则颁布, 所以应适用后法大于前法的原则。其次, 合同法是特别法, 民法通则是普通法, 所以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原则。再者, 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上考量, 也应适用时间较长的合同法的规定。

三、如何适用质量异议的期限

第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限或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 则应根据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该期限。买受人应当及时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 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通知义务, 则即使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质量问题, 也被认为是符合双方的约定。

第二,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这里的合理期间, 应认定为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进行正常检验及通知出卖人所需要的时间。该合理期间根据个案的不同, 应当作出区别对待。如对于买卖合同的货物数量、规格、颜色等表面瑕疵, 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进行检验。对于需安装调试的, 在安装调试完毕后起算。但最长的合理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审判实践中, 往往很多买受人都是在出卖人在起诉催讨货款时才提出质量异议, 这往往因为超过期间而未受到法院的支持。但质量瑕疵分为表面瑕疵与隐蔽瑕疵, 对于标的物的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的期间如何来确认呢。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立的质量异议期未就标的物的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进行区分。但合同法也确认了相应的指导原则, 所以笔者认为, 对于隐蔽瑕疵, 如果双方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间的, 则应适用双方的约定。如未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的, 则适用最长二年的期间。但如果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有其他规定的, 则适用该规定。

第三,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 则适用该期限, 如有质量问题, 应在该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这个期限不受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二年规定的限制。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质量保证期达了合意, 法律当然不作干涉。二年的期限是在双方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规定。它有利于买受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也防止由于时间过长而导至双方的损失过大或无法认定。而且有些特殊的标的物上二年的期间并不能发现问题, 比如在建设工程领域, 房屋的买卖合同中, 关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 为五年。所以对有些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是要远远大于二年的, 故不应对该期作过多的干涉。

3.护理期限问题 篇三

对该案是否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是否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处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其实质就是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属于侦查阶段的认识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重新计算,也不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即这类情况不应属于侦查阶段,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有关审查起诉时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的规定办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补充侦查也属于侦查阶段,当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期间的重新计算和延长的规定。这确实是一个有争议问题,且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都作法不一。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间。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称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采取原则性规定,对该程序的性质、操作方法、流程等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直接的文字规定。为此,笔者就法律适用当中存在的不同理解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对“侦查期间”的不同理解

对“侦查期间”是否包括补充侦查期间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侦查期间仅限于立案至侦查终结这一段时间。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侦查期间包括了补充侦查期间。

基于不同的认识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了新的重要犯罪如何处理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此情况应当以检察机关发现漏罪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一样来处理,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可以认为是侦查阶段,即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延长的也可以再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的直接条款只有第128条第1款,间接条款有《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和第128条第2款。另外,《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另有重要罪行”、侦查机关报请、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审查逮捕部门的发现不当的时候纠正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在第二章侦查部分,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特殊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等内容规定在同一节中。由此,笔者认为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只是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一项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羁押期限不同,基于此笔者也认同前述《人民检察》杂志认为:补充侦查不能适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观点。支持这一观点的另外原因,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应当是前后相承、有机结合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回复的程序以外。其他诉讼程序都不能随意逆转。补充侦查是提起公诉环节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以及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对补充侦查适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将可能随意突破法律关于补充侦查的时间限制。二是《刑事诉讼法》实际上认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部门)因实际案情获取额外羁押期限的手段,是以时间换取侦查空间的合法方式,并没有在审查决定的程序上设定严格的监督机制。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这样规定的初衷也说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由审查逮捕部门决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以及采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后能否采取延长羁押期限的措施,这也是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这一系列问题未加以规定的原因。如果认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特殊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等具有共同本质,则不再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后,只要符合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并经法定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批准即可以延长羁押期限。但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不能重复适用上述一般、特殊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权由侦查机关(部门)行使而不是像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等的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原因在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等的决定权是基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批准权的后续延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被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在另有重要罪行的前提下,为新的罪行争取到的侦查空间,因此在保障侦查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之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已将天平倾向了前者。

一个人在没有交付审判之前就可能已经因反复重新计算、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一年、几年之久,假如某一天将行为人交付法院审判,最后的结果是无罪释放,他将获得国家的巨额赔偿,像赵作海、余祥林那样历经数年后得以平反昭雪,最后面临的却只有安度晚年。但所有的一切都已物是人非,该行为人的命运从某种程度上说早已受到非正式的无形审判,这对于曾长久身陷牢笼的犯罪嫌疑人又如何谈得上公平正义呢?因此这样的待定状态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应当由法律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二、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条并没有提及到依照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如果所发现的新罪符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规定的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而且事实上侦查机关依照第《刑事诉讼法》124条也已经延长了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而案件仍未能终结,此时在是否应当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当中只是提及到依照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对于所发现的新的犯罪的侦查时间最多只能是三个月,即使新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当中的延长情形也不能再次延长。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所发现的新罪的实际性质,如果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两条当中的延长情形,那就可以延长。因为我国现有的侦查技术和水平还比较落后,相应的延长羁押期限是合理的;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并非就代表着禁止。笔者认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机关可以说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一种意外,并尽可能的短暂。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只规定依照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有其目的的,那就是要求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效率,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过长的审前羁押。司法实践当中,办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因为在第一次由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对行为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后,该行为人将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这已经能够充分保证对最新发现罪行的侦查,完全实现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

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问题 篇四

法律咨询:如果合同期短于服务期,合同期已到,服务期又未满,员工能跳槽吗,会产生什么后果?

劳动法律师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13号)的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企业出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无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不能拒绝履行,

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之外约定的服务期,应推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员工须遵守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弃权。

5.护理期限问题 篇五

颁布时间:2009-1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抵扣期限改为180天。)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 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五、自2009年5月起,试点地区不再通过FTP上报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自2009年7月起,税务总局不再通过FTP下发试点地区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六、对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涉及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的调整,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附表一),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中“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 “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中“税款金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6.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篇六

(2006年)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永久)7.2 一般的(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8.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8.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永久)8.7.5.2 一般的(30年)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 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9.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9.9 职工名册(永久)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永久)9.11.2 一般的(30年)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士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永久)10.2.2 一般的(10年)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30年)10.3.2 一般的(10年)10.4 机关财务预算(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永久)10.6.2 一般的(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永久)11.1.2 一般的(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7.票据期限总结 篇七

日期总结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起一个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存款人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8.病假期限规定 篇八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9.护理期限问题 篇九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劳动者罗某2006年8月入职深圳用人单位,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1年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9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5月31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予续签。劳动者收到通知后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讨论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理解。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目前主要有南、北两派的观点。南派观点以上海为代表,主张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了上述观点,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以北京为代表的北派观点则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观点认为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没有终止权,只要劳动者没有特定情况而又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强制缔约。

本案发生在深圳,深圳仲裁院在该案中采纳了北派观点,裁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该案已起诉至一审法院。

笔者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文字顺序来看,先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再称“续订劳动合同的”,该规定的文意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达成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愿意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的”字表达的是一种状态,是指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形,如果仅需劳动者的意见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完全无需再有“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七个字。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也印证了上述观点。该条例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同样是先必须符合“规定”,然后再“提出”。而且该条例还强调了“协商一致”的特殊余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而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相关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虽然此规定目前仅是草案,但已足以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续签以及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理解。

根据北派的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基本“等同于”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又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订立。这样将迫使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就必须做出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若此观点得到明确肯定,则在实际操作中将会引起不小的波澜。《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实施的时候,不少用人单位都将劳动合同期限定为3年,目前,3年期限将至,北派的观点促使不少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有了更多的考虑。而对于那些目前在履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会构成违法终止进而支付赔偿金则成为需要慎重考

虑的法律风险。而那些第二份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再回头主张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能成立也亟待思考。

实际上,不管是南派或北派的观点,二次或三次争议的焦点都源自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时代,由于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常态的劳动合同形态,同时又取消了约定终止制度、收紧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用人单位对于“铁饭碗”、“大锅饭”及其用人自主权都产生了种种的顾虑,以至于矛盾突出,争辩激烈,甚至出现了以劳务派遣作为突破口的现象,出现了劳务派遣的大发展,甚至出现了大量的“反向派遣”、“逆派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常态存在,因此如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框架下既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同时也保证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是个重要的问题。

10.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篇十

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1、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的审计项目、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委托、授权的重大审计项目及国外援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审计项目定为永久保管;

2、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的重要的审计项目和及国外援贷、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定为长期保管;

3、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的一般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定为短期保管。

说明:

1、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审计成果突出,在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审计查出违纪金额巨大、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对领导干部做出处理的;地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的;党委或政府交办的,有重大成果的审计项目。

11.铁路货物运到期限 篇十一

1国内外铁路货物运到期限的现状分析

1.1国外货物运到期限的现状分析

铁路作为运输工具,由于具有长、大、重的优势,从它诞生那天起,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成为陆上运输的主力军,并在19世纪基本居于垄断地位。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汽车、航空和管道运输的迅速发展,传统的交通工具—铁路受到不断地冲击使得其优势明显下降。因此在各种交通工具综合发展、运输格局不断发生新的变化的形势下,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其他运输方式展开竞争,各国纷纷对铁路货运进行现代化技术改造,使行车指挥实现了自动化,安全装备实现了系统化,市场营销实现了信息化,从而使铁路这一传统产业面貌焕然一新,竞争能力也大大提高。

1.1.1俄罗斯

俄罗斯交通部为了高速高效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对传统运输组织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运输组织管理模式,并开发和应用了铁路信息系统,使得运输变得更加快捷、准时。

(1)优化运输组织管理模式门

新的运输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无内部边界及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分界站的统一铁路网,在一个地区管辖区的列车运行只由1台本务机车担当全部作业,运输组织管理机构实现集中统一调度指挥。

按照这一模式,铁路运输组织管理机构将由原来的四级管理改变为“交通部运输(调度)管理中心一地区调度指挥中心一基础站(中心)”三级管理。同时,实现从货流的产生地到消失地直达输送,减少运输途中技术站作业、节省货物运输时间和支出费用。

(2)调度集中

俄罗斯调度集中占营业里程的28%,调度监督占49%,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占19%,几乎所有主要线路都装设了调度监督和控制设备。

俄罗斯铁路建立自动化调度管理中心的想法由来已久,20世纪30年代中期建成首批调度集中,50-60年代全路推行,到了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一些铁路局提出建立路局一级的调度管理中心,后来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把与行车有关的部门联成一体。1984年俄罗斯交通部做出建立“自动化调度集中运输管理系统”的决定,根据交通部计算中心提供的有关车流信息,自动算出各种调度方案,以供选择,从而随时保持铁路运输各车流调整的最佳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起分几个阶段逐步开通,并不断完善,到1994年已完全达到预期的自动化程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货物追踪系统

该系统早期由前苏联和波兰两国为追踪两国间过境货物合作开发的。后经多次版本升级,更新换代形成现在的系统。该系统依靠中央货票库及车辆信息库实现对货物实时追踪。正在建设中的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将大大提高数据采集的自动化程度及减少差错率,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全部机车标签的安装工作,预计完成全部车辆标签安装工作需2年左右的时间。

(4)货运制票系统

货运制票系统在俄罗斯全路及独联体国家采用集中式结构,处理及存储在信息中心,各制票点通过网络与中心联通,实时传递货票,该系统可完成90%的货票制票工作。此外该系统还具有其他功能:①客服系统(用户可受控访问货票库);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制票;③既可制国内票,也可制符合国际货协准票;④进行货流分析。

(5)优质服务中心

俄罗斯铁路的优质运输服务系统成立于1995年,目的是保证铁路运输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铁路运输产品的商业效益,强化铁路在市场中的地位。

优质运输服务中心包括分局基层办事处、地区运输中心、路局运输中心和全路运输中心。通过分布在铁路车站、分局基层的办事处和地区运输中心与运输用户联系,办事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然后向路局运输中心提交用户需求,由路局运输中心办理货物运输和运输文件的交接。

同时优质运输服务体系中还配有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为货主提供信息服务、办理运输票据、计算运费、选择货物的最佳运行径路、提供标准查询信息和监督运输支付情况等,实现统计和报表的自动化。

1.1.2 加拿大

加拿大主要有两家铁路公司,即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CN)和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CP)。这两家铁路公司共有铁路里程37457km,占全国铁路总长的86%两家铁路公司均属货运公司,担负着全国铁路货运总量的90%,在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中,保持着长途大宗散装货物运输的绝对优势,并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两家公司不断进行革新,使得运输效益不断增加,赢得了客户的青睐。

(1)科学的运输管理

CN,CP公司自主编制运行图,并根据货运市场需求、营销计划等定期编制和调整。在重载运输和联合运输中,CN和CP采用了固定班列的组织形式。CN将每辆车和每个集装箱都按照列车班次列入计划,并建立了远程管理信息系统,监视和控制每一次的运输过程,向用户提供及时精确的远程信息。CP还每季度调整一次列车班次,以适应季节性的运量波动。

在车站运输组织上,从温哥华Delta港口铁路集装箱站场、CN公司多伦多BIT集装箱站场、CP公司多伦多站场来看,这些货场一般一天开行4-5对集装箱专列,大部分为双层集装箱专用列车。到发的集装箱专列最长由两列组成,长度约为1200m,车站设有接发大列集装箱专列的条件,集装箱专列均由其他集装箱货场到发(或汽车运到货场),没有混编列车进入港口或货场,集装箱专列一般不进入相邻编组站。车站设1-2台调车机,到达集装箱专列一般直接接入贯通式装卸线。出发列车一般是贯通式装卸线直接发车,由出发机车司机进行扳道作业,货场不设机车整备设施。

(2)电子信息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

电子信息交换系统(EDI)是加拿大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运输各环节中,无论作为信息交换还是内部管理,EDI已成为内部信息传递和处理的主要工具,极大地提高了运输作业效率。EDI使主要车站和中转站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实用性很强,工作效率较高,同时结合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简称GPS)技术,实现了对货车的全程跟踪。

(3)客户支持中心(Customer Support Center,简称CSC)

客户支持中心(CSC)的经营理论的核心是“客户服务”。CSC将客户分为两类:外部客户和内部客户。外部客户是指那些向 CN付费购买运输服务的客户,内部客户包括运转部门(Field Operations Folk)、路网计划部门(Network Planners),服务设计部门(Service Designers)、维护维修部门(Maintenance Fleet Managers)。

CN的客户支持中心由3个部门组成:①客户支持部门。它的功能是对客户的运输需求实行“起点一终点”的全程服务,包括预定车辆、解答有关问题、服务过程监督等。一旦运输计划有变动,他们负责通知客户,同时也负责解答客户的查询,并对客户所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确认。②运单处理部门。该部门功能是把复杂的运单由专业的单据处理员完成,并有专人负责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的开发和维护工作,能够完成横跨美国、加拿大的客户电子交易,为客户提供完整的一体化电子数据服务,包括客户的报关手续。③管理部门。它主要负责后勤支持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与客户沟通、技术支持、人员考勤及

工资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

CSC与现场运转部门及其他的铁路业务部门也有直接的、经常的联系,并向他们提供稳定、及时的数据和信息流,以使CN的图定运营活动得以有效地执行,同时良好的信息服务使货车流和列车流变得更加顺畅,提高了CN的劳动生产率。

1.1.3德国

德国铁路货物运输从改革直达货物运输系统和建立货运远程信息通信系统

等方面确保铁路货运的安全和快速。

(1)直达货物运输系统

德国铁路(简称DB Cargo)货物运输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新的直达货物运输系统,主要是针对欧洲铁路运输市场开放将有越来越多的运输商准入而采取的对策。构建新的货物运输系统,最主要的思路是扩大组织直达货物列车运行的区域和范围,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不赢利的整车货物运输。德国货物运输公司为市场提供Plantrain,Variotrain和Flextrain列车3类运输服务,并根据用户的不同运输要求,提出相应的价格标准,以实现比较灵活的运输组织方案。Plantrain列车,是最便宜的直达运输方案,发货人可在货物发送前的两个月提出申请,通过利用运行图上安排的固定运行线组织运输。Variotrain列车,主要适用运输方向变化的重载车流,发货人必须在货物发送前的一定时间内提出运输申请和要求货物送达的具体时间,通过利用运行图计划安排的备用直达列车运行线组织运输。Flextrain列车,主要满足贵重商品的直达运输,要求发货人应在货物发送前24h内提出运输申请。德国铁路货运公司实行的这个新直达货物运输系统,不仅提高了运输服务的质量,而且也提高了货物运输的运行效益和效率。

(2)铁路货运远程信息通信系统

为提供快速、安全的货运服务,使铁路货运的市场份额有所提升,德国铁路货运公司采用了“铁路货运远程信息通信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获得和转换信息的处理器、传输数据的通信模块和电源。其功能是通过列车位置、状态等数据的获得、传送和加工来优化物流过程、检测货车和运行装置、安排适时车辆养护等,使得铁路货运变得更加安全、快速。

国外的铁路货运经验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1)优化运输组织模式

国外的铁路货运企业对运输组织模式进行了新的改革,强调货运列车必须按固定时刻表运行以及各中转站也必须按计划执行运输任务的运输模式。

(2)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

铁路信息化已是铁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世界铁路的发展趋势,也是铁路向高速高效运输发展的必由之路。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可以对列车进行实时追踪,了解列车在途信息,提高运输的工作效率。

(3)以客户为主的经营理念

树立以货主为中心的先进营销理念,从分析货物多样化的运输需求出发,以货主的观点研究和设计出价格合理、高效、快捷、安全、可感知的货运产品,赢得货主的青睐。

1.2我国货物运到期限现状分析

1.2.1货物运到期限的概念

货物运到期限是指铁路运输部门规定的货物运输一定里程所需要的时间标准。这个期限是根据现有技术设备和运输组织水平,分别按货物运输种类确定的。规定和遵守货物运到期限,既代表铁路对发货人关于货物送达时间的明确责任承诺,也是加快货物送达、保证货运质量的重要体现和铁路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同时,对于铁路企业加速机车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也

具有重要意义。

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方法[:1981年10月1日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第33条对我国铁路货物运到期限的确定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到期限一般由发送期间、运输期间和特殊作业时间三部分组成。

(1)货物发送期间是发站办理货物发送作业的时间。发送时间规定为1天。

(2)货物运输期间是根据列车运行速度和运输距离,自发站至到站运输货物所需要的时间。普通货物每250运价公里或未满为1天;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未满为1天。

(3)特殊作业时间是运到补加期限。需要途中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天:运价里程超过250km的零担货物和零担集装箱货物,另加2天,超过1000km另加3天;笨重零担货物和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天;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天;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天。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

起算时间:从货物承运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的次日。)起算。

终止时间:到站由铁路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毕为止的时间;对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为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为止的时间。由于托运人的原因不能送车时,其运到期限的终止时间,应以货物到站时为止的时间。

此外,由于自然灾害、托运人责任而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托、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以及其他非铁路责任而造成的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扣除后的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应按《货规》规定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但对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等情况,铁路不支付违约金。

1.2.2我国货物运到期限的现状

(1)我国铁路货物运到期限目前状况

我国铁路的运输能力比国外铁路相对要紧张。在美国有10%的线路能力利用率超过60%就被称之为能力饱和,并开始扩能改造。而中国铁路目前局间的分界口能力紧张,各铁路局管内主要干线能力紧张的状况比局间分界口还要严重得多,而且铁路改造建设的速度赶不上运量增长的速度。同时我国铁路运输装备较国外落后,货物信息跟踪还远远不够,运能与运力的矛盾始终存在。因此目前运输企业仅仅考虑的是保障货物运到,未能考虑货物是否准时送达的问题。

(2)货物运到期限保障问题的分析

对于许多货主而言,尤其是对那些有高附加值运输需求或竞争激烈的消费产品的货主而言,运到期限就是商机、就是金钱、就是效益,延误时间就会坐失商机,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货物运到期限的保证水平是决定铁路运输竞争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然而我国铁路运输在这方面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货物运输中时有运到逾期的现象发生,这使得许多货主对铁路运输望而却步,知难而退。其主要原因在于装车质量差、装卸作业效率低、技术站分布密集、运行图铺画不合理、货运技术设备落后、信息化发展速度慢和经营观念落后等多方面的影响。

①装车质量差、装卸作业效率低

受调机能力、调车作业效率、交接班等原因的影响,取车不及时;受车辆集结、列检、列车运行计划等影响,使车装好后不能及时编挂上线;受遇停限装影响,使已进站或装好的货物待装或待挂时间更长,以及部分零担货物或集装箱承运后待装时间长等情况,都会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此外铁路装卸的机械化程度不高,一般情况下都是手动操作。而且目前很多货运站的货场仓库、装卸设备、照明设备等设施也己经严重老化,远远不能满足运量增长的需要,造成装车、卸车不能按要求的时间进行,车辆等待时间过长。同时装卸队伍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爱货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方式与市场需求有差距,存在挑肥拣瘦的现象,无法满足货主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需求。同时铁路装卸部门缺乏参与货运营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些人仍然存在“等,靠,要”思想,思维局限于站内货场,对市场物流信息不够敏感,缺乏开拓站外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②技术站分布密集

由于部分路段的技术站分布密集造成各站吸引的车流分散,车流集中时间长,不易组织远途直达列车,而且过多的技术站也迫使列车在途中要经过多次停留、改编和集结,这就造成时间上的延误。同时,大量的技术站还会导致投资分散,很难实现技术站的高科技运营。

③运行图铺画不合理

在货物列车为旅客列车让行的列车运行图中先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再铺画货物列车运行线,而在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之前,、先由铁道部客车方案小组,研究确定全路直通客车运行方案。因为受人员、技术条件、时间的限制,基本无法预先考虑货物列车运行线的铺画。同时在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时主要干线能力太紧张,限制因素太多,对事先确定的客车方案基本不允许有大的调整,铺画完旅客列车运行线后,由于客车运行线分布不均衡、客车档子留的不合适等原因,有一些区段或时间段给铺画货车运行线造成困难,无形中加大了旅客列车扣除系数,增加了货车密集到发的问题,使得货物列车受到达站接车卸车能力的限制,无法及时消化,造成装不上、接不进,使中时、停时大幅度增加,货物送达大大延缓。

④货运技术设备落后

货运车辆构造速度低、轴重低、承载少,重载技术落后,缺少大功率牵引动力,万吨以上列车同步操纵和自动控制技术没有突破。电化改造标准低,电网运行质量不稳定,设备故障率高。

⑤信息化发展速度慢

铁路是一个传统型产业,其信息化进程从总体来看,相对滞后,对货流、车流信息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完整的控制链。尽管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己经建立车站管理信息系统、货票管理系统、确报管理系统等,但他们大多数属于单一型、分散型,信息资源很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和传输的可靠性不高,并且在货运计划、实际装车、车流信息联网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车辆实时追踪还没能实现。

⑥经营观念落后

铁路货运部门原来是等货上门,但由于近几年货源不足,铁路也逐渐开始重视营销。受几十年计划经济时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单位、职工对“人求于我”、“舍我其谁”的优越感的思想依然很强烈。据统计,除煤炭等大宗货物外,零星货物按照运到期限交货的比例不足60%,原因就是铁路职工为货主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有些部门的领导对此不重视,有些货运职工的业务水平也比

较低,根本就不清楚货车中时、停时和货物运到期限的具体含义,也就谈不上主动压缩货物运到期限为货主服务。

综上所述,近几年来铁路在运输市场中占有份额逐年下降,并不是由于货主对运输需求减少了,也不是完全由于其他运输工具发展太快,根本的原因还在与铁路自身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货主需求,以及忽视货物及时送达的重要性。

2影响铁路货物运到期限的关键因素

2.1发送作业

发送作业计划办理手续繁杂,关键是签订、确认运输合同(运单)与履行运输合同之间的时间差间题,这种时间差可能是由于基层站段的操作而产生的。按照《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规定:“对整车货物的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按铁路货运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零担、集装箱、班列货物,车站根据货场能力、运力安排和班列开行日期随时受理,自主决定是否承运。”但车站通常根据营业范围和办理限制决定是否承运,承运时并不能确定是否有运力保障,极易产生时间差,尤其是运能严重紧张时,这种情况更为突出。按现行的货物集结及货物列车组织方法,也易产生由于货物在发站集结时间过长,造成货物运到逾期,甚至尚未发出就产生逾期的现象。

2.2途中作业

货物列车编组集结时间长,存在取送配装不及时、解体作业完成后取送车不及时等现象,其中关键是技术站的编组、集结和中间站的不合理保留。由于运输能力制约点线不配套、运能运量分布不均衡、组织工作不到位、运能与运量不适应等间题的存在,造成主要限制口、分界口车流保留和积压,延缓了货物输送速度。货物运送全过程中,因各运输企业间的责 任不清易形成运输中的延滞。

(1)分界口与限制口。当运能供小于求造成去向紧张、停限装较多时,发送铁路局在分界口保留重车,等待取消限装后可以抢时间交出;同时,接人铁路局出于压缩管内运用车、保证管内发送量等考虑,对交出铁路局的列车采取拒接、拖延等,也会造成分界口列车的保留。此外,有时出于充分利用运能的考虑,在限制口保留列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货物运 达时间。

(2)铁路局管内。迁回运输会延长列车在管内走行距离,导致货物运送时间的延长。如超限货物运输,由于其装载及挂运有特殊要求,会使运送速度受到影响,而有时为减少超限车对通过能力的影响,常将超限车辆集结开行,集结时间较长,延长了货物运达时间。

2.3运输组织方式

近年来,铁路的提速和客运专线的开通虽然释放了运能,但部分线路仍为客货混跑。旅客列车速度高,使货物列车扣除系数增大,对站场运转设备的使用、车站作业组织、车流接续等都产生了影响。技术站的阶段性到发能力有时更趋紧张,待解时间、到发线占用时间延长,使货物列车晚点增多。到发不均衡也造成机车的接续不良,延长了货物列车的等待时 间,直接影响货物运达时间。

同时,我国铁路货物列车的等级管理和编组原则,除快运列车和行包专列外,主要依据的是货物的运向和运距,即按去向、距离、区段站分工和列车编组计划编组列车,而不是按照货物的品类及客户需求,仍然属于生产管理型的运输组织方式,不能对市场需求做出快速反应。

2.4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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