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范本

2024-08-01

民事起诉书范本(共12篇)

1.民事起诉书范本 篇一

录用通知书

先生/女士:

很高兴在此正式通知阁下,您已成功地被我们录

用为(以下简称公司)雇员。

请于年月日(星期)时,携带下列物品文件及详填函附之表格,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携带物品及文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学历证;最后任职公司的离职证明信;体检证明;一寸半身照片 4 张

请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十五天为承诺其,如果员

工未在承诺期内予以承诺,则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员工在承诺期后再予以承诺的话,则属于新的要约,企业有权决定承诺与否。

劳动者在承诺期限出现不符合用人单位录取条件的录取通知书自动无效。

为维护双发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请到公司后,再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注意事项:

请在报到日前到公司领取《体检联系单》,到公司规定的医院体检;

按本公司之规定新进员工必须先行试用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

报到后,本公司将在很愉快的气氛中,为您做职前介绍,包括让您知道本公司人事制度、福利、服务守则及其他注意事项,使您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满足、愉快,如果您有疑虑或困难,请与本部联系。此致

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企业录用通知书的风险及防范

首先,生效风险

此录用通知书内容内容具体确定和完整,对象特定,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属要约性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可以选择承诺或放弃,一旦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内容风险

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受到录用通知书内容的约束,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如用人单位单方撤销的话,则视为违约,劳动者可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该用人单位索赔。另外,如果企业发放录用通知书后,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已经事实上履行了劳动义务,则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撤销的话,就构成了劳动合同法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员工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风险防范:

1、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承诺期限。如果员工未在承诺期内予以承诺,则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员工在承诺期后再予以承诺的话,则属于新的要约,企业有权决定承诺与否。这样企业就掌握了主动权,也利于更好的人员管理,并且在员工不及时承诺时能及时招聘新人补充岗位。

2、明确规定录用通知书失效的条件,便于劳动者出现某种情况时拒绝其入职。

3、录用通知书中约定双方达成合意后的违约责任。以免员工在承诺后,又不及时到岗,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简化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表明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应由求职者到公司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5、如发现错误发放录用通知书,应及时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书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原则上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劳动者。

6、如无必要,尽量不要发录用通知书,可电话通知。

7、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员工到岗就职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迟延或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法律上更严格的责任。

附件:

录用通知书

先生/女士:

很高兴在此正式通知阁下,您已成功地被我们录用为(以下简称公司)雇员,您具体的职级说明如下:

部门:

职位:

到职日期:

税前月度总薪酬:

年终奖金:

个人业绩奖金:

请于年月日(星期)时,携带下列物品文件及详填函附之表格,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学历证;最后任职公司的离职证明信;体检证明;一寸半身照片 4 张

注意事项:

请在报到日前到公司领取《体检联系单》,到公司规定的医院体检;

按本公司之规定新进员工必须先行试用 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

报到后,本公司将在很愉快的气氛中,为您做职前介绍,包括让您知道本公司人事制度、福利、服务守则及其他注意事项,使您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满足、愉快,如果您有疑虑或困难,请与本部联系。

此致

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2.民事起诉书范本 篇二

一、我国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可诉范围的局限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确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起诉的案件, 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但是, 现行立法对于主管范围仅给出了一个原则, 其内容相当含糊, 过于笼统, 并且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周延, 它不能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对于新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则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限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严把立案关”, 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 还专门针对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的起诉, 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般不予受理……完善新类型案、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汇报和答复制度……”由此可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就不予受理。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院作为调节器的作用, 在起诉的条件上不能滞后于时代权利的发展。目前的不足在于, 现行起诉制度规定的法院主管范围模糊, 同时在审查立案时赋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单方行为, 就决定是否属于主管范围。“在法院自身审判权限的主管问题上, 既没有法定标准, 也没有制度保障的程序, 当事人既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也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在此情形下, 由法院单方职权做出决定, 其随意性和侵害起诉权的风险性以及因此遭受的抨击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2、受理环节与起诉权、审判权的不和谐 (1) 与起诉权的矛盾

在受理环节,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使审查权, 是对起诉权的极大限制。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起诉条件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 在短时间内, 不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可做出的审查决定。一些在立案机构审查者们看起来不合条件的起诉、审判界限模糊的边缘性纠纷、法院没有把握解决的新类型案件, 就被以“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从而, 虚化起诉权。这种现象是极不负责任的, 甚至是对人权的侵害。

(2) 审判权的缺失

所谓审判权的缺位, 是指司法审判中, 审判者应当发挥审判职权, 但是却怠于行使权力, 在事实发现领域以及程序指挥和管理领域出现不作为状态, 导致公正等价值目标的失落。诉讼程序还没开始, 就由立案机构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而现行法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又使立案审查者享有大量自由裁量权, 从而使很多理应进入程序、接受司法救济的纠纷被排斥在诉讼大门之外。有学者这样认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过高, 事实上已将作为诉讼门槛的起诉要件抬高到诉讼要件, 这样就使得很多的案件根本无法纳入法官的审判视野, 审判权根本无法发挥人们所期望的作用”。

二、起诉制度不足部分的完善

1、扩大起诉的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 换言之, 公民的私权利在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力之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 理应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而依我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案件的标准是“法律关系性质”, 这一标准首先规定不明确;同时也不能涵盖正在形成或将要形成中的权利。所以, 这一标准并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要求。

通过诉的利益, 扩展民事诉讼可诉范围, 突破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中生成权利, 制定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 决定了现实中许多利益群不可能一一囊括到已有的权利体系, 尤其是法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的权利类型, 而这些“正在形成中的权利”, 也是一种正当的利益。当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或财产的正当利益或形成中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 根据诉的利益标准, 即便是没有实体法规范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也应当受理案件。

2、改革审查立案制度

(1) 法院受理环节的重构

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 法院就应当受理, 这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在实务中, 对于原告递交的起诉状, 法院却在不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 作出裁定, 这势必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立案和审判各有其工作范围和职责, 确实应当在工作性质上分离, 而不应将部分审判工作交给立案庭完成。因此, 应当重新依据审判规律及诉讼原理对现行审查立案机构的职责和性质进行定位, 将其定位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 其不能代行审判权。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立审分立。

(2) 受案机构仅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

对于原告的起诉, 民事案件受案机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而不能另立标准对起诉进行审查, 不应享有自由裁量权, 无权因案件实质问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那些实体问题, 起诉阶段无权过问, 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后, 有待庭审查明。登记机构只能对起诉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 就必须登记案件, 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并将案件转交有关审判庭。当然, 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瑕疵, 没有记载被告和具体请求等, 法院可以限令当事人补正, 拒绝补正的, 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诉状如果不能送达, 法院也可以驳回。“由于这些事项并不复杂, 所以, 法院可以不经过口头辩论程序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决”。但是, 应当允许原告补正起诉状后重新起诉, 如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予以登记。

三、小结

传统学说认为“制定法国家的法官不能像英美法国家中一样, 享有自由裁量权, 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范执行”。而事实上, 当今两大法系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新型权利需要司法权的保护和救济, 不应被程序所排除。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指出的:“法律必须稳定, 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人们必须根据法律予以调整的实际生活的种种变化, 不断对法律进行核查和修正。如果我们探索原则, 那么我们就必须既探索稳定的原则, 又探索变化的原则。”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建立诉的利益客观基准的道路,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遭遇诸多挫折与阻碍, 我们应当着眼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和机遇,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法律之中彰显人文关怀, 在立法与司法中呈现出更多理性的成分。

摘要:在我国, 起诉的条件非常严格。面对我国目前许多新型权力受侵害之后寻求司法救济而由于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被排除在法院之门外, 本文不求面面俱到, 只在几个问题上深入浅出的加以论述我国目前起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部分建议。

参考文献

[1]龙宗智, 著.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傅郁林.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N].人民法院报, 2005-9-28:B01.

[3]肖建华, 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5.

[4]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 2004 (6) .

3.试析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篇三

一、以实体法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可诉范围狭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前面已经提到,这是有关主管的要求,即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而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其判断标准为“法律关系性质说”。对此,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法院主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实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必须是而且也只能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案件被法院受理,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发生争议。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纠纷。首先这一规定无法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通过诉讼生成新的具体权利的现象在各个国家都屡见不鲜,这一司法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就是允许当事人就新型纠纷诉诸法院。 新型民事权利可能既不属于财产权又不属于人身权,但也应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其次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各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从公法领域扩展到私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基本权利正通过普通法律得以具体化,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上述权利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也可能来自私权利的侵犯。如果一般个人或组织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显然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当出现新型民事纠纷或宪法性权利纠纷后,其内容尚未被实体法所涵盖之时,大多数法院根据传统的观念和可诉性标准进行审查,因找不到相应的实体法规定,就会将其拒之门外。根据诉权理论,只要有纠纷发生,公民就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只要其请求符合法定的形式,法院就必须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然而,纠纷的发生不是依据实体法律设定的规范和模式,而是根据社会条件和社会生活本身的运动而出现。我们如果承认立法和社会生活存在的距离,自然就不能要求纠纷的形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否则真是削足适履”。因此,以实体法的规定或实体法的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必然造成新出现的正当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公民的诉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二、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

我国现行的起诉条件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这虽然能将那些欠缺诉讼要件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防止当事人滥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中,就必然抬高了诉讼开始的门槛和起诉的门槛,导致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了只有我国才有的所谓‘起诉难’现象”。 如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这无疑加大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和难度,再加上法院严格的立案审查,造成了实践中的“起诉难”现象。

2、把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开始的要件由立案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的情况下单方面予以审查,有悖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判断要给予正当程序的保障。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合法性要件,其判断涉及到法院能否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问题。因此,诉讼要件应通过公开的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置于诉讼开始前的受理阶段进行审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被法院的职权审查所取代,法院只是单方面面对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居中裁判有关事项,这必然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3、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之中,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法院便开始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审理程序的前移使立案审查程序成为一种“前民事诉讼程序”。此时,一方面诉讼尚未系属,法院便开始行使审查权,其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法院依职权审查并决定诉讼程序能否开始,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受审查地位,程序的运行失去了应有的制约。这就为权力的行使者“寻租”提供了机会。因此,这种“前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就逐渐演变为一种“灰色区域”,成为司法腐败的新领域。

4、“起诉条件等同于诉讼要件的制度结构,给我国民事诉讼设置了程序上的实质和形式悖论”。 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实质上是诉讼要件)的,予以受理。因为诉讼要件在本质上是诉讼合法性要件,所以此时诉讼开始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诉讼在程序上是合法的。随着程序的推进,法院在审理中,一旦发现或认可了被告关于否定原告起诉条件(实质上诉讼要件)的主张,那么在此之前进行的诉讼在程序上又是违法的。这样就会使已经开始的诉讼在程序上处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不确定状态。

4.民事起诉状(不服劳动仲裁)范本 篇四

原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石家庄xxx区和平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xxx(仲裁申请人)自1997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5.离婚民事起诉书 篇五

原告:王**,女,42岁,汉族,现住**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村。

被告:王**红,男,41岁,汉族,现在**第四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扶养,被告支付扶养费用。

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的耕种地归原告支配权利。

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且双方于1993年12月12日在呼市代州营村举行结婚典礼,并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故双方经常因为琐碎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一婚生女儿王凯欣,出生1995年10月26日。孩子出生后,双方夫妻矛盾与日增加,但是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了孩子,就应该给孩子创造良好及完整的成长环境,就应该尽量与被告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根本完全不能体谅原告的良苦用心,在最近几年开始贩毒,被告曾于2006年8月左右因为贩毒被羁押看守所近半年,出来后原告仍然一心一意希望与被告维系求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不思悔改,最终于2009年七月十五再一次因贩毒被依法逮捕,2010年四月被关押于**第四监狱服刑。

至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年三月七日

拓展阅读:离婚起诉书模板

原 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待业,家庭住址是**.被 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待业,家庭住址是**.家庭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结婚(因为原告当时未满20周岁,于 2009年3月11日补办结婚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今年4岁,女儿**,今年3岁。被告无业、基本无收入,无法承担应负的家庭义务,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1、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常性对原告进行虐待,时常为了向原告要钱而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每次打工返乡都会被被告打。2009年9月的一次家庭暴力被告甚至于意图拿刀伤害原告。

2、被告长期吸食毒品(海洛因),为筹措毒资,被告经常盗取家庭财产变卖,并吸食一空,原告多次因规劝被告不要吸毒而被打,2006年原告因阻止被告吸毒,险些被被告驾驶摩托车撞伤。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2008年11月被**派出所抓获,被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3月又因吸毒被**逮捕,现被判刑2年,无法履行对家庭的责任。

3、被告长期不承担家庭责任,2009年儿子生病,被告不仅不支付医药费更向原告伸手要钱,并因原告无钱可给而对原告实施暴力。

4、小孩经常受到被告不良行为的消极影响,对小孩的身心发育极为不利。

基于上述原因,为保证我的生命安全,以使我和小孩能正常生活,确保小孩能接收正常的教育,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递交诉状法院:**

原告:**

起诉的日期:**年**月**日

1、被告吸毒证明事件:

被告曾因吸毒于**年被**抓获,并强制戒毒6个月。

被告因吸毒**年被**逮捕,判刑2年。

2、实施家庭暴力证明人:

证明人

1、姓名:** 与原告关系:**

证明人

2、姓名:** 与原告关系:**

证明人

6.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篇六

被告:A,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后原告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将500万元划入被告帐户,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答应于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但被告以多种理由搪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原告:B

7.物业费民事起诉书 篇七

原 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住地:济南槐荫区匡山小区4号楼2-403室 法定代表人:石莲凤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高建 男 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职工 联系电话: *** 被告: 性别:

住址 :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37-1号戎秀苑小区 号楼 单元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和 理 由

2013年 7 月原告与戎秀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了《济南戎秀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被告系市中区卧龙路37-1号戎秀苑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第 1 页 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

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依约履行了义务,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违犯《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维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4月 日

8.民事起诉状公民起诉和法人起诉 篇八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 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附: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 主体要合法。

第三, 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 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 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 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相关知识

在制作民事起诉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电话,接着还要依次写明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被告应当写明单位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联系电话。如果有第三人,应当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如请求准予与被告离婚、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债务等。书写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3)案件事实。事实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是提起诉讼、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事实应当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叙写;三是既要反映案件的全部情节,又要突出重点。

(4)理由。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应当依事论理,写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性质、已经造成的后果以及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应当依法论理,写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阐述理由主要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事论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二是依法论理应当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三是理由与事实、诉讼请求应当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9.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员工起诉 篇九

被告:X县X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x ]劳裁字第027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115852.75元;(医疗费41737.7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9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37元、伤残津贴2250元、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0元);

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退休后养老金180000元或给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至退休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依法申请仲裁后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x ]劳裁字第027号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违背查明的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和鉴定为四级伤残,原告上班期间被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仲裁程序中,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并且裁决书也已查明上述事实,原告因工受伤并致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被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工伤待遇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于法有据,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是至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顾;

二、原告受伤引起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法律关系,原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能分别获得赔偿,原告因此享有的二项赔偿是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独立存在,依据目前的法律明文规定及湖北省司法实践来看是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裁决书认为“申诉人的获得民事赔偿超过……,本委不支持”, 其将二项赔偿进行比较并进行简单的加减相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仲裁裁决书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首先、鄂劳社文[xxx]162号文件制定主体是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该主体不是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法定主体,该文件针对的是湖北省内社保经办机构政策性指导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仲裁机构作为裁决书引用的依据;其次,裁决书依据的《劳动法》第2条及第7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二款法律法规应当作出的是支持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但仲裁委员会却作出驳回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原告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告依法应在社保经办机构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被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转而应由被告承担,裁决书驳回原告此项请求不仅没有对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的被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的是对被告违法行为的无视和放纵,同时也是对工伤致残的原告合法权益的漠视和践踏。

综上,原告工伤致残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和退休的养老待遇,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违背查明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作出错误的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10.民事起诉状 篇十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居民组人,农民,某某养殖场场主,电话

被告:某某县某某乡邮政所,法定代表人,邮政所所长,电话

诉讼请求:

1、赔偿本人医药费元。

2、赔偿家人路费、食宿费、陪护费元。

3、赔偿本人误工损失费元。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人姓名住所

被告在事发后多次找某某乡邮政所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2013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11.民事起诉37 篇十一

原告沈佳,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文昌巷74号,身份证号:***29,联系电话:***。

被告陈卓,男,1987年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清毕路福荣酒楼8楼8-1号,***(陈卓)***(陈卓之父)。

案由:借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借原告借款壹万元(10000.00元)以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合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10500.00)。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确定在一个月之内偿还原告,但还款期过后已过了几个月,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原告,还反过来利用黑恶势力威胁原告,没有办法,原告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此致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佳

12.楼上漏水民事起诉书 篇十二

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妨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8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的业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邻居。2015年4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如厕不便且墙上开始渗水,随即原告便告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漏水的原因是被告房屋卫生间里蹲便器问题造成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要求及时解决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被告每次均予以其他理由搪塞,小区物业公司与社区也从中协调多次但无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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