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知识

2024-06-15

烟草专卖执法知识(精选8篇)

1.烟草专卖执法知识 篇一

七、《行政处罚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共49题)1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何种行为的处理?()A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B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C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D 违反一切法律规范

2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A预防 B 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 警示

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下列规定不正确的是()。A 赋予相对人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

B 规定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 规定相对人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执行

D 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给其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A权利保障原则 B 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钱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李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钱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钱某应当()。A 受到行政处罚

B 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C 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D 既受到行政处罚,又要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A暂扣许可证 B 暂扣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 责令改正

7()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A 没收违法所得 B 责令停产停业 C 罚金 D罚款

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A 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 B 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 C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D 公司领导批准对违反厂规厂纪的鲁某给予100元的罚款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下面哪种规范性文件规定?()A法律 B法律和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 D 法律、法规和规章10 2003年3月9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设定。A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 法律

11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种类是()。A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 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 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如何确定?()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B 由国务院规定 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D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A 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 B法律、法规授权后有设定权 C 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 D 没有设定权 1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16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B 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C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D 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17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A受委托组织 B 委托行政机关 C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D 行政复议机关

18刘东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香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刘东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9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A 地市级以上 B乡镇级以上 C 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0某省甲市A县公安局和乙市B县公安局对一起治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A 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局管辖 B 由最先发现治安违法行为的公安局管辖 C 由省政府确定该案的管辖 D 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2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A 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 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D 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22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县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胡某涉嫌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 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 自行进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 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D 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2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A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拘留 B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C不得给予一次行政拘留,一次罚款 D 不得给予一次警告,同时吊销许可证

24()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A不满十四周岁 B 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 不满二十周岁

25()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C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D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2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A不予 B减轻 C应予 D 可以

2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 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 醉酒后有违法行为的2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A从轻 B减轻 C应当 D 不予

30某人于2009年3月间出售假“红塔山”香烟十条,获利八百元,于2011年4月被人举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查明上述事实后应()。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C不予处罚 D 依法从重处罚

31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 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 三年

32下列选项中,违法事实确凿,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处罚的有()。A 甲随地吐痰,对其罚款人民币20元 B 甲故意毁坏交通标志,对其罚款100元 C 甲企业销售变质食品,对其罚款1500元 D 甲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责令停产整顿

33行政执法人员可依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A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B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可以不标明身份 D可以不报所属机关备案

34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A审批 B备案 C批准 D 审核

35在行政处罚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的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如何决定?()

A 处罚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 B 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C报上级机关决定 D 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6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 D 听众很多时

4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A 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B 对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C 对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D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下面哪一事项执法人员不属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A 甲是长途汽车司机,某行政机关对他处罚后,他即刻离开违法行为地点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C 某行政机关对公民乙处以15元罚款 D 某行政机关对公民丙处以30元罚款

4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在()情形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缴纳罚款。

A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 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4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A 行政机关 B国库

C 指定的银行 D 人民法院

48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下列哪项措施不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A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 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C划拨冻结的存款 D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A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B 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C免除罚款 D 变更行政处罚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1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相当。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 社会危害程度

2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A半公开 B公正 C公开 D 保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等权利。

A陈述权 B 申辩权

C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D 要求行政赔偿权

4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有()。A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B 行政拘留 C责令停产停业 D 刑事拘留 5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A行为 B种类 C方法 D 情节

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罚 B财产罚 C 警告 D 纪律处分

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A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B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 行政拘留 8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A行政机关 B 法律授权的组织 C法院

D 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机关

9()不予行政处罚。

A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 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10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有()。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B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C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1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 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B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C 警告

D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2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 行政处罚依据 C罚款数额、时间和地点 D 行政机关名称

13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C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D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4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 公告送达 D电话送达

15除涉及()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A 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 个人隐私 D 巨额财产

16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A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 行政拘留

17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举行听证会 B 听证一般公开进行

C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D 听证会由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18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 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B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C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D 被处罚人同意当场缴纳罚款的 19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 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B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C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 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三、判断题(共62题)1制定《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认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监督相结合。()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拒绝权。()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加重行政处罚。()

10詹某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因其已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所以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责任。()

11警告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12罚金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13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处罚。()

14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行政处罚。()

15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6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17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9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0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1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4受委托组织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7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0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2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应予行政处罚。()

3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7《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8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40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无需进行复核。()

4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当场交付当事人。()

4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5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46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7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4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9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53《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

5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7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58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9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60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作出的行政处罚,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6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6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2.烟草专卖执法知识 篇二

一、处罚类型辨析的标准

依据正确的标准和尺度进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的辨析才会得出准确的结论。如何确定正确的辨别标准?这就需要从法学相关理论中去探究。根据学理,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行政主体,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它具有惩罚性、实体性和结论性以及法定性的特点, 从这些特点出发, 我们不难找出辨析处罚类型的标准。

(一) 行政处罚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基于违法者行为的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 是国家行使惩罚权的活动, 其核心属性在于“罚”。所谓“罚”是指使违法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减损, 包括“不应减少而减少”和“应增加而不允许其增加”两种情形。以“惩罚性”做为辨别行政处罚类型的第一项标准, 可以将部分行政管理措施隔于行政处罚的门外, 如“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和“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具有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 针对其“应受谴责性”就要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其“危害性”就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使其恢复至原来状态。可见行政处罚与具有“恢复原状”作用行政措施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此“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是与行政处罚“形影不离”的恢复性行政管理措施, 但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仍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2、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的人的请求作出的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 撤销的法定事由包括: (1) 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6)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前4种是由于许可机关的原因导致许可撤销的, 第5种是由于被许可人的原因导致被撤销。无论是基于哪种原因的撤销, 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的状态是违法的, 因此应当将这种违法状态恢复至取得前的状态。可见撤销不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行政处罚手段, 而是具有“恢复原状”性质的行政管理措施。相应地导致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原因行为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使用欺骗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新办申请等。

(二) 行政处罚具有实体性和结论性

行政处罚具有实体性和结论性这是它区别于普通行政管理措施, 尤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实践中容易被混淆的是“强制收购”。根据烟草专卖相关法律的规定, “强制收购”是对违法收购烟叶、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所采取的具有实体性和结论性的措施。因此“强制收购”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但其是否为行政处罚, 还需进一步分析它是否具有惩罚性, 以及是否符合处罚法定的原则。

(三) 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法定的原则

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法定的原则, 不仅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处罚的程序要由法律规定, 而且对违法行为苛以哪种类型的行政处罚也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种类设定的规定, 是辨别行政处罚类型的第三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主要包括以下规则: (1) 法律可以创设所有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为其专属权, 行政法规、规章无权作出规范;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所有行政处罚; (4)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罚款和警告。

综上, 确认某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处罚, 要同时达到以下三项标准:第一, 该行政管理措施具有惩罚性;第二, 该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实体性和结论性;第三, 该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合法性, 符合处罚法定原则中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违反其一都不能够称之为行政处罚。

二、对几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措施的辨析

根据上文阐述的辨别标准, 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分析。

(一) 警告

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 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轻微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的告诫与谴责, 警示其不再重犯的处罚形式。实施警告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 给予警告”。此条规定的警告是对违法行为的告诫和谴责, 具有惩罚性、实体性和结论性。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 属于部委规章, 具有设定警告这一行政处罚类型的权限, 因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的警告属于行政处罚。

(二) 取消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可见取消经营资格是烟草专卖局对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从业者剥夺其主体资格的措施, 是具有惩罚性、实体性和结论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属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只是文字表达方式不一样而已。实施条例作为国家行政法规, 具有“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因此“取消经营资格”属于行政处罚。

(三) 强制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 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由于强制收购具有实体性和结论性、实施条例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因此确定强制收购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关键在于判断收购价格是否构成对当事人权益的减损。只有当按照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收购总额低于违法行为人收购烟叶或购进被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支出时, 强制收购才能够使行为人的权益受到减损。可见“强制收购”措施并不一定具有惩罚的性质, 不完全具备惩罚的性质, 不能够直接定性为行政处罚。因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没有将强制收购确认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而是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行政执法措施的, 参照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四) 责令关闭、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经营与责令暂停经营

这4种行政管理措施很相近, 差别在于责令关闭、责令停止生产和责令停止经营是停止经营行为的措施, 是终止经营行为的行政命令, 被终止的经营行为不可恢复。而责令暂停经营属于行为的中止, 是可以被恢复的。这4种措施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第56条第一款规定: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2、第56条第二款规定: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3、第57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4、第58条第一款规定: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

5、第61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6、第62条规定: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7、第59条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

8、第十六条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其中责令关闭、责令停止生产和责令停止经营规定于第1-6种情况, 针对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从业资格而从事烟草专卖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类行为者无经营资格, 无权从事烟草专卖相关业务, 其经营行为的存在处于违法的状态, 因此停止这种违法状态的行政命令, 并没有使行为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减损, 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不是行政处罚, 而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具有“恢复原状”作用的普通行政措施。

责令暂停经营规定在第7、第8两种情况中, 针对具有从业资格的烟草经营者, 剥夺了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从事经营行为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因而具有惩罚性。虽然责令暂停经营可能在期满后被恢复, 属于暂时中止经营的措施, 但它仍然是具有实体性和结论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原因如下:首先责令暂停经营虽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能够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的“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 (如第7种情况, 而在第8种情况下则不一定如此) , 但其主要作用仍体现为惩罚;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而并不针对公民的行为。可见责令暂停经营符合辨别行政处罚的第二项标准。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具有将“责令暂停经营”设定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符合第三项标准。因此“责令暂停经营”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更进一步分析, “责令暂停经营”与“责令停产停业”表达方式不同, 其实质是同一种行政处罚类型。“责令停产停业”是指主管行政机关对实施了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责令其一段时间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形式, 是一个附期限的行政处罚, 在法理上属于行政许可的中止。所以第7、第8两种情况下的“责令暂停经营”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五) 在一定期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条第4项、第5项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 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这两款的规定基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剥夺了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具有惩罚的性质。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委规章, 仅仅具有设定罚款和警告两种行政处罚的权利, 因此上述第26条规定的“在一定期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属于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1月出版。

[2]、胡建淼, 《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年2月出版。

3.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反思 篇三

关键词:烟草专卖;律制度;反思;重构

《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关于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纲领性法律文件。随着中国经济转型,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势在必行。改革我国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及外在法律因素两方面内容,改善我国烟草现行的垄断经营体制,促进我国全面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特征

1.特殊的管理体制

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可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为双重领导,但以垂直管理为主。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程序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当地政府对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主要为指导性功能,并非起主导作用。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统一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按照地域划分,按垂直管理级别行使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由此可知,在我国特殊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烟草行业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管理,其下属机构依据相应级别,执行本辖区烟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垄断性的烟草经营模式

国家专卖、完全专卖是我国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特点。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行使烟草专卖经营权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并且国家指定特定的机关从事烟草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及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严禁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垄断经营模式。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与当前我国国家政策存在的突出矛盾点集中在烟草专卖制度的垄断性。

3.广泛的烟草专卖范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排他性、独占性,并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烟草专卖形式,因此烟草行业的纲领性法律文件,《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专卖的对象进行了全面的概括。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本身及其相关产出品,生产卷烟所需的烟草机械和烟用辅料实行全面的垄断经营,并且通过严密的烟草行政许可,对这些专卖品的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严格实行垄断管理。

4.以法律形式确定垄断经营管理模式的合法性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吸食易上瘾,且对身体有害,但又容易使消费者消费上瘾,因此国家为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对其实行专卖。烟草专卖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权威性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烟草行业监管主体混乱

职责不清主要表现为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假、打私方面主体资格不明,有关烟草的管理权限存在交叉、错位,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如《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叶和卷烟产、供、销全权管理。在卷烟流通环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批发环节,以及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进行管理,可以对无证商户进行检查,但是无权处罚。

2.权责不明,监管缺失

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是国家垄断、完全垄断的模式,而且在管理上实行垂直管理,同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有效监管。因此,容易导致行业内部不规范问题的发生。一方面,由于烟草专卖企业本身的组织机构存在主体混乱不清的问题,集行政管理者与企业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既要追求高额利润,又要时刻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会导致烟草企业在利益面前,会对自身监督自身不严,包庇自己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烟草专卖这一特殊体制,国家针对这一体制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一旦烟草行业内部发生违法或者不规范行为,相关法律的震慑性作用不够强大,而且外部的监管措施也难以到位。

三、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建议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完善

结合烟草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当前还存在如下问题。第一,零售户经营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如有些零售户在商店停业期间,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歇业许可,商店更换法人时未及时注销旧的零售许可证,还有的零售户甚至非法购买其他不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造成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零售户守法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原因是由于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零售户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第二,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滞后。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为零售户办理零售许可证后,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工作比较粗糙。专卖执法人员有时因人情关系等因素,不能及时掌握零售户的停业、歇业、恢复营业、注销等情况,不利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零售户的集中管理。第三,各地区烟草专卖管理系统建设使用情况差别很大,未达到统一、高效管理的目的。

2.我国烟草专卖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国家垄断、完全垄断的特性,而这一特性是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我国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从长远利益看,将不利于我国烟草行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胜出。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部分,只有使烟草专卖制度与其协调,才可保证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平稳发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条规定否定了某些烟草商业企业为提高销量,将畅销卷烟和滞销卷烟捆绑销售的行为。捆绑销售会导致零售户为购买到畅销卷烟而同时被迫接受滞销卷烟,侵害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因此需要《反垄断法》对烟草行业这种行为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限制其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烟草专卖法》为特殊法,《反垄断法》为一般法,因此,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使用《烟草专卖法》。

3.我国烟草税收制度的法律完善

烟草行业的发展常常受财政体制、地方利益的影响。地方为了本地区的税收,搞地区封锁,限制竞争,以致专卖管理失控,与统一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为了打破这种局面,完善税收制度势在必行。改变中央和地方提取烟草税收的比例。在中央对地方的烟草税收进行财政返还时,适度减少或删除对地方的财政返还,严格税收征收程序,这样地方政府在烟草税收中无利可图,必将消除地方的行政壁垒行为,减少地方争睹盲目支持当地烟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造成资源浪费,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利于烟草市场的统一、规范、公平发展。

4.浅谈构建和谐烟草专卖执法 篇四

摘 要:烟草专卖管理承担着保证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重要职责。当前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卷烟专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谐执法,精诚服务,实现最佳社会效果,赢取社会各界对烟草行业的理解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是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提出研究的新课题。在此谈谈我的几点肤浅看法。

关键词:执法服务

服务品质

人文关怀

心理和谐

烟草专卖管理既是一种执法行为,又是一种服务行为,强化专卖管理的核心是服务。要构建和谐烟草,必须充分发挥烟草专卖管理职能作用,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稳定卷烟正常的经营秩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的和谐、烟草行业与消费者、零售户之间关系的和谐。给予人文关怀的监督管理行为,是对人权原则的贯彻,是人文关怀的具体化,是和谐文化建设在执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一、专卖和谐执法内涵之理解

专卖和谐执法是烟草专卖执法者根据烟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在充分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合乎理性、符合社会正常价值取向并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执法行为。概括而言,这种执法理念主要具有如下五个特征:

1、合法性。这是和谐执法的基本前提。在执法管理中要把握好依法行政这根标尺,外塑形象,内强素质,各项处罚要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管理的随机性,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被管理对象信服。

2、合理性。这是和谐执法的内在要求。在一个相对封闭、流动性不是很强的社会群体中,社会成员往往会选择规范(也就是民间所称的“理”)而非法律来解决问题。管理的关键就在于 “法”与“理”的平衡。

3、人本性。这是和谐执法的基本目的。行政执法追求的是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种理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既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同情,也不是降低执法标准,更不会侵害其他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4、普遍性。这是和谐执法的适用范围。和谐执法不仅是对合法经营者的尊重与服务,同时也是对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合理抑制,而不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行 1 政相对人身份的高低贵贱,体现了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平等性。

5、互动性。这是和谐执法的行为模式。和谐执法改变了原来执法单向的执法模式,注重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交流与沟通,强调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实现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二、当前专卖执法存在着不良倾向

从总体上看,当前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广大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为烟草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受烟草专卖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良倾向:

(一)观念上的拜物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没有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经不起时间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物欲的诱惑和腐蚀,致使少数专卖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拜物和拜金主义倾向,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二)服务上的衙门化。专卖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职能和职责是服从法律、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但少数基层专卖执法人员宗旨意识淡薄,执法思想不正,公仆意识差,特权思想较重,自视身份特殊,以管理者自居,居高临下,以权管人,以势压人。有的吃、拿、卡、要,搞“有偿服务”;有的“强按马头硬喝水”,重罚款轻教育,以罚代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服务质量差,呈现官僚化、衙门化倾向。

(三)执法上的随意化。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的问题,对专卖执法队伍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四)素质上的滞后化。专卖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卷烟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熟悉其他相关知识,新时期对专卖执法主体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五)纪律上的自由化。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忘掉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抛弃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爱岗敬业精神,把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当作束缚个人的条条框框。

(六)监督上的虚无化。从实际情况看,少数基层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基层专卖执法工作的一大漏洞。

三、存在专卖执法不良倾向的原因分析

(一)理念因素。由于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特殊体制,导致少数人在潜意识中有着“皇 帝女儿不愁嫁”的陈旧观念。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部分烟草企业还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重利益、轻形象”的思想认识,把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放在卷烟经营和效益增长上,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建设,因而对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执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把重视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中,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二)体制因素。烟草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形成于1984年,几十年来未有大的改变,当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管理体制,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就造成了两种机制的缺失:一是缺少开放联合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注意烟草内部本身的因素,还要考虑到社会舆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因素。由于卷烟是烟草部门经营的特殊商品,加之社会上对烟草行业存有偏见,少数部门认为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部门自己的事情,不愿意开展联合执法,执法效果不佳。二是缺少相对稳定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队伍的特点是:正式员工少,聘用人员多,机构改革时聘用人员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人员流动性强,造成聘用人员临时性的思想严重,缺乏系统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同时,由于正式员工与聘用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导致聘用人员心理失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环境因素。烟草企业因体制原因,长期处于一种半封闭、全垄断的状态,作业技术含量不高,竞争不激烈,正式员工危机意识不强。由于员工培训工作的滞后,企业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静态管理模式,没有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态管理,没有花大力气和本钱开展培训工作,或者培训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导致员工整体素质不高,制约了专卖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促进专卖和谐执法的几点思考

针对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积极探索专卖执法工作的规律,创新队伍建设思路,坚持管理和建设并重的原则,以人为本,突出人的作用,做好人的工作,着力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过硬、经得起考验、具有团队精神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

(一)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方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专卖执法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人性执法,改善优化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要为他们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第二,要树立优质服务的理念。烟草专卖管理既是一种执法行为,又是一种服务行为,强化专卖管理的核心是服务,对零售户从“我要你怎么 做,到我要为你做什么”。第三,要树立亲和包容的理念。专卖执法面对的零售户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性格各异,学养不等。在执法过程中要要围绕建设“和谐烟草”的目标,按照“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温情执法、阳光执法”的要求,对执法管理模式、行政执法方式等进行积极探讨。始终坚持“服务在先,专卖在后,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管理在后,教育在先,惩罚在后”原则。第四,要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专卖执法工作有别于营销工作,衡量专卖执法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地看取缔了多少个无证户、查扣了多少“假私”烟、罚了多少款等,而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衡量执法成果,要以零售户、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满意度作为评价专卖执法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要以长远的社会效果来评判执法行为的可取性。

(二)加强对执法服务的监督,确保执法服务的完整性和持久性。要通过各种途径畅通外部监督渠道,确保“源头活水”,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努力打造专卖执法的和谐品牌。一是透明监督机制,确保程序公开。要把专卖执法服务的标准、流程、依据和内容向社会公开,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二是创新监督形式,明确监督职责。主要通过聘用社会监督员、向商户和部分消费者发放监督卡、开展行政执法明示承诺活动、设立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形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烟草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较好地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三是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内部监督以本级监督为基础,以上级管理部门监督为主体,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判,通过案件审核、个案监督、执法检查、案件复议等途径,纠正问题,查明原因,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完善补救措施,从而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规范自律意识,为人性化执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三)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烟草专卖和谐执法,包含执法人员之间的合法、执法人员同执法相对人之间的和谐、执法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三个层面,关键是执法人员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不断提高专卖管理人员素质、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教育是当前最重要的课题。专卖执法队伍素质的提升应着手于开展资格管理、综合素质培训、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奖惩体系。行政相对人的普法教育活动应积极开展。

(四)在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应提出创新执法方式。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除个别严重份子应严惩外,对于绝大多数的行政相对人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手段,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执法赢得群众理解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一是试行主体事项提示制。对市场主体涉及的营业期限、许可期限、办理专项审批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告知。二是轻微问题告诫制。即对市场主体违法市场秩序而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的、或轻微 违法又无相应处罚规定的,予以行政告诫。三是突出问题约见制。即针对市场主体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书面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谈话,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四是管理责任建议制,即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提出与专卖行政执法职能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其合法经营。五是典型案例披露制。即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新形势下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持续过程,执法服务的理念,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种柔性执法服务理念的贯彻,除了观念上的接受,制度上的建设和实践上的落实外,更应当辅之专卖人员的职业良知,进行能动的执法服务,彰显人文关怀,铺就通往和谐社会的坦途。

参考文献:

[1] 浅谈烟草专卖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管.烟草在线,2011年4月15日 [2] 浅谈如何构建和谐烟草.烟草在线,2007年10月23日

[3] 浅谈烟草青年干部如何在构建和谐烟草中发挥作用.中国烟草,2006年6月2日 [4] 浅谈烟草专卖管理如何向服务型转化.中国桂东,2008年6月25日

[5] 浅谈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云南烟叶信息网,2010年1月20日

5.烟草专卖文明执法工作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或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或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或管理经历,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

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或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十八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6.烟草专卖执法知识 篇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烟草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建设和谐烟草,是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推进烟草专卖和谐执法是建设和谐烟草的有效途径。和谐执法的目的是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和谐执法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即和谐执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保护性。和谐执法注重的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三是普遍性。和谐执法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和所有行政相对人,体现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平等性。四是互动性。和谐执法改变了原来行政执法单向模式,注重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交流与沟通,实现了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以法为据 以人为本 保证烟草专卖执法和谐高效

烟草专卖和谐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保证行业专卖行政执法活动按照为民、合法、合理、准确、高效的基本要求来开展。

为民。执法宗旨要为民,执法理念要安民,执法作风要亲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履行党的宗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转变执法就是处罚、管理就是管制的观念;坚决禁止职权不法定、程序不合法、权责不统一的行为,紧紧围绕企业、消费者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合法。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第一,自身必须合法,即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合法;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依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执法的目的、动机要合法;第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对象必须合法,即执法对象必须是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义务人;第四,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符合法定的步骤、程序,不能随心所欲,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第五,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

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因素的影响;再次,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做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最后,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要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处理正确的关键。第一,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依据法律对案件准确定性;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充分;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其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使用强制措施权;再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树立和谐观念 加强队伍建设 加快烟草专卖和谐执法步伐

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的观念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前提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任,和谐执法既是构建和谐烟草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烟草的内容。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秩序摆在首要位置。要围绕建设“和谐烟草”的目标,按照“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温情执法、阳光执法”的要求,对执法管理模式、行政执法的方式等进行积极的探索。只有认清形势,把执法工作与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自觉地把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来,才能发挥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转变专卖管理执法方式、整合执法力量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基础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专卖管理执法的目的不是约束零售终端,而是依法构建和谐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切实转变专卖管理模式。要转变卷烟零售市场的检查管理方式。市场检查必须做细致的基础工作,要以发现线索、经营案件为主,进一步整合专卖执法力量;要有针对性地监督卷烟营销客户经理、电访员及送货人员的卷烟营销活动;要加大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加工各环节专卖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局计划,落实合同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购销、加工、经营烟叶行为。

建设高素质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关键

烟草专卖和谐执法,包含执法人员之间的和谐,执法人员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三个层面,关键是执法人员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素质,建设高素质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是和谐执法的前提。一要实行专卖队伍资格管理。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形式,真正把年富力强、事业心强、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专卖管理第一线。二要加大培训力度,在培训机制上要逐步实现从应急性、临时性向系统化、规范化转变,建立完备、科学的培训体系。三要为基层专卖管理人员尤其是聘用人员提供发展通道,通过内部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来调动专卖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把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调整到专卖管理岗位。四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奖惩体系,突出专卖管理队伍的行政监管和执法职能,提高各级专卖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创新执法方式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手段

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除个别的严重违法分子应予严惩外,对于绝大部分行政相对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主要手段,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执法赢得群众理解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一是实行主体事项提示制,即对市场主体涉及的营业期限、许可期限、办理专项审批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事先告知。二是轻微问题告诫制,即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秩序而法律又无明确规定、或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的行为,予以行政告诫。三是突出问题约见制,即针对市场主体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书面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四是管理责任建议制,即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提出与专卖行政执法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经营。五是典型案件披露制,即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保障

7.烟草专卖执法知识 篇七

1.许可证管理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乏力的现象集中体现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过程中, 重视行政许可核查、忽视后续监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持证卷烟零售户超许可期限经营卷烟;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的负责人或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人、经营地址不符;

(3) 持证卷烟零售户为了自身利益, 以出租、出借或者买卖等非法形式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时违反法定程序。

2.卷烟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涉烟违法行为利润高, 违法成本小, 是“假、私、非”烟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仅仅在2014年一年的时间里,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假烟案件2196起, 破获国际网络案件863起;收缴制假烟机252台, 查获烟丝烟叶16697吨、假烟10.4万件、走私烟5.3万件;依法拘留6460人、追究刑事责任4261人。很显然, 涉烟违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 而且对国家和社会能产生巨大的危害。

3.政企合一, 监管乏力

(1) 经营和管理不分

我国的烟草制品由国家垄断经营, 实行国有专卖体制, 由于这种国有专卖体制很大的弊端就是政企不分, 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常常被混淆, 滋生了严重的资方保护主义。在政企不分的专卖体制下, 某一部门机构既拥有监管权, 同时也拥有经营权, 烟草专卖局很难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应有的监督和管理, 必然会出现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之间的矛盾。从这种国有专卖体制的本质来说, 它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 而且这种体制容易使公共权力部门的权力私有化、部门化, 公正执法会受到严重的挑战。

(2) 外部监督机构缺位

各地烟草专卖机构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往往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 如烟草专卖局 (公司) 往往为了完成自己的经营指标, 放松专卖管理, 忽视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和市场管理, 监督管理的职能得不到充分体现, 而且也会造成烟草专卖局通过自身行政力量过多干预企业或者市场运行, 造成企业自主权受损, 被政府束缚。地方政府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 通过政策制定等手段来控制地方烟草生产企业, 地方烟草部门为了追求地方上的最大经济利益, 利用自己的公共权力和对烟草的垄断, 销售计划外烟草制品。通过销售计划外烟草制品所得的利润不属于国家公共财政范围, 同样也不用于控制烟草的公共事业, 对国家造成极大的危害。

4.国家专卖演变为地方专卖

烟草限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出来:一是采取重罚的方式限制地方批发或者零售外地卷烟的批发商或者零售商, 目的是减少市场上外地烟草的数量;二是奖励本地烟草企业或集团, 提升本地烟草品牌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达到外地卷烟不能在本地销售的目的。烟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烟草市场, 阻碍统一烟草市场的出现, 并且在当前专卖制度下, 烟草生产企业并不负责销售, 由此不能与销售市场实现有效反馈, 无法调整接下来的生产方向或计划。另外, 烟草批发企业只从事烟草的批发业务, 也无法与消费者直接偶同, 所以烟草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存在脱节现象, 而这一现象也在客观上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提供了温床。地方烟草企业都想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 因此行业内部竞争加剧, 加重了烟草市场条块状分割现象, 与外界的联系很少, 并且与地方政府联合起来共同抵制其他卷烟品牌进入本地。

二、烟草专卖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企合一, 自我管理能力不高

目前, 市场经济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一定会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很严重的影响:首先, 遏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企业缺乏竞争压力, 无法形成危机意识, 因此很难产生发展的动力;其次, 烟草公司尽管相对独立, 可是要受制于政府的行政指挥, 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没有充分的自主性;再次, 企业出资人尚不明确。烟草企业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的手段来管理资产, 企业的利润以及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全民所有, 出资人十分模糊, 生产经营过程可能会缺乏统一性, 也可能会出现企业投资盲目, 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最后, 烟草行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通常是同一主体,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违法经营活动。

2.与工商、公安部门没有形成执法合力

《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 公安机关对烟草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5万以上必须立案侦查。可是在实践中, 涉案金额在5万左右的案件相当多, 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 公安机关因各种原因在证据审查的过程中以涉案金额不足的理由将案件退回烟草部门的情况时有发生, 导致违法必究这一执法方针未得到有效贯彻。另外, 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 普通消费者对假、私、非、超四种违法卷烟缺乏正确认识, 甚至部分区域的消费市场对这四种烟还有一定的需求, 在市场中占据一定的比重。

3.内部管理不严

国家对烟草行业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专卖局负责对烟草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 由于烟草行业实行行业垄断体制, 国家烟草专卖局既是生产经营者, 同时也是监督者, 在双重身份的影响下, 烟草行业的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现象时有发生, 为制假、售假、走私等不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制假、售假以及走私等不法活动具有很大的利润空间,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 怕查处违法案件会影响到本地经济发展, 因而对制假、售假以及走私等不法行为的态度很不积极, 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金钱面前丧失了自己的信仰和节操, 滥用职权包庇涉烟犯罪, 如近年福建卷烟制假售假案频发, 涉案卷烟数量巨大, 经过大量的审讯和调查发现, 正是因为个别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照”, 犯罪嫌疑人才能够肆无忌惮地从事制假、售假活动。

4.烟草财税地方所得政策和烟草专卖制度的双重约束

烟草行业之所以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烟草地方税收政策和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是根本因素。我国政府在烟草财政收入的分配上, 采取“基数固定, 增长分成”的模式, 如果某地低于该税收返还基数, 那么返税额也应相应地减少, 所以地方政府为了高于这一税收返还基数, 获得中央的返还额, 总会采取一切手段来保护当地的烟草企业。另外, 地方政府千方百计保护地方烟草企业, 试图提升当地烟草品牌的知名度的另一原因是地方政府可以获得烟草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除此之外, 烟草生产经营出现严重的地方主义的另一原因是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以及烟草公司是烟草行业的监督执法部门, 同时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 管理者对经营者会进行超限保护, 为本地烟草生产企业争取最大的生产量和销售量, 这样才能增加本地的财政收入, 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再加上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销售效益远远低于封锁本地市场所带来的销售效益, 因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会越来越严重。

三、烟草专卖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

(1) 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监管办法

改变“重许可核查, 轻后续监管”的工作模式, 对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确定具体的检查计划、检查措实、检查频率、检查内容、考核制度, 使后续监管日常化、科学化, 彻底遏制超许可期限经营卷烟的现象。

(2) 严格执行后续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许可证不按规定审验、办理变更手续、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落实到位,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以上列举的违法情形普遍采取口头警告, 要求其改正的处理方式, 不仅造成了许可证管理的混乱, 还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学习, 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烟草专卖执法操作规程, 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性、规范性, 在社会上树立烟草专卖规范文明高效的队伍形象, 切实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落到实处。

2.加大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提高市场净化率

(1) 继续加大卷烟制假售假行为。针对卷烟制假售假行为规范化、组织化、整体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一趋势, 将打击卷烟制假售假作为打击重点, 要紧紧围绕重大案件, 打击跨区域、跨国界的重大造假售假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团伙。

(2) 继续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烟草部门要提高认识, 明确建立稳定的零售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 建立市场清理整长效机制, 将到位率、净化率纳入考核指标, 确保日常市场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实效化。

(3) 继续加大监管体系建设力度。一是要拓宽举报途径, 在电话举报、来信举报的基础上, 将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化工具纳入举报体系;二是要建立全国性的烟草执法信息库, 将重点人员、重点信息、重点数据进行共享, 提高监管效率。

(4) 继续加大与公安、工商机关的联合执法力度。一方面是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力度, 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丰富的技侦手段、高效的强制措施, 做好涉烟犯罪的前期侦查;另一方面要与工商部门共同加强对无证户的管理, 对无证户进度登记造册, 分片区、分阶段进行清理, 打击。

3.严格内管机制运行秩序

首先, 提高组织领导水平, 严格落实规范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来稳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一定要提高认识, 树立内部专卖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复杂工作的正确认识。其次, 提升监督管理力度, 建设长效机制。根据《关于一切实发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作用的意见》的规定[2], 进一步发挥各级烟草局工作积极性, 充分发挥专卖管理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最后, 加大内管工作力度, 打击不规范经营行为。

4.创新烟草税收体制, 遏制地方保护冲动

一方面烟草税制改革的前提是妥善处理地方财政与烟草税收之间的关系。烟草税主要为消费税, 而且通常在生产环节征收, 因而中央财政很难收到消费税以及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建议对烟草行业的流通环节征收税款。从事烟草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购烟草之后在规定时间内要缴纳消费税, 地方政府也通过向企业征收印花税的途径征收税款。分税制的实行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烟草市场, 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5.加大专销结合力度

客户经理作为零售户的直接服务者, 是对零售户卷烟经营情况最为清楚的“一员”;稽查员作为烟草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是对零售户规范经营情况最为清楚地“一员”;送货员作为卷烟配送环节的参与者, 是最为清楚卷烟是否落地的“一员”。客户经理、稽查员、配送员虽然工作职责不同, 各有侧重, 但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即服务客户、管理市场, 确保辖区卷烟市场环境良好有序。“三员互动”工作模式将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三者紧密联系起来, 对辖区市场进行分片负责, 在客户信息、规范经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宣传、资料发放等方面进行互动, 助力品牌培育、市场管理、打假破网等多项工作, 从而夯实市场日常服务和管理基础, 构建卷烟销售市场新局面。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烟草专卖监管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 并且根据其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烟草专卖科学合理的监管能够提高烟草市场的管理水平, 打造良好品牌,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

摘要:烟草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同时烟草对人类的健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加强烟草专卖监管既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手段, 也是降低烟草对于民众健康危害性的迫切需要。笔者研究了当前我国烟草专卖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结合工作实践, 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烟草专卖,监管,分析

参考文献

[1]杨登慧, 张军, 李伟, 等.我国烟草专卖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 2014, (14) :84-85.

8.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内部审计之我见 篇八

一、审计发现的四种问题

(一)充分使用报销限额,有套取经费之嫌。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理发票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经费”科目中列支。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相关文件规定:50 000元以上大案、要案,本地的可以报销3 000元;路上查获的,可以报销1 500元;小仓库、小窝点案件,可以报销800元。为了逃避制度的监管,有些县局在报销专卖打假费用时,都是按2 990元/件、1 490元/件、790元/件等标准报销,并且后面所附的原始发票都是好几十张连号发票;有些地方所报费用超过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正常使用范围。

(二)协办经费发票不规范,有虚列开支可能。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法票据在“专卖打假经费——协案费”科目中列支。烟草行业虽然是实行专卖专营,但在执法过程中权力相对有限,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取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助配合。这就需要烟草专卖局付给这些部门协助办案经费。据统计,协同办案经费占打假经费的比例高达77%。而这77%中,有82%的票据不合法,协同办案部门提供给烟草专卖局的报账票据大多是只能用于其内部结算的资金往来票据。不能作为企业的报销单据。更槽糕的是,这些资金往来票据在企业进行税务清算时,税务部门不予认可,还须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再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举报奖励发放不规范,真假难以辨别。

表现手法是: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案件举报人员的举报费。这些费用,都是以案件举报人员的名义,用打白条的方式对耳目人员的现金奖励。审计人员过问该项费用时,办案人员以替举报人员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真实材料,使审计取证受到限制,打假费用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四)招待费列支不规范,经费核算不准确。

有些单位,对打假过程中在单位食堂招待的餐费,本应列入“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结果为了不超过案件规定费用标准,核算时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员工福利——食堂费用”中,不利于公司对打假经费的管理与考核。

二、应采取的对策及审计建议

(一)形成审计新常态,刻不容缓。

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是指用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自有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一是给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举报费;二是鉴别查获卷烟真假时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费;三是对查获卷烟的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四是打假中需用到的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五是人员费用;六是付给外单位相关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的协同办案费;七是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人身意外保险费;八是专项宣传费;九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对这两部分资金,都要实行内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不留死角。同时,将财务收支审计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卖打假经费管理专项审计结合起来,做到信息共享事半功倍。

(二)内查外调,审阅结合。

开展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审计,不能简单停留在财务审计层面,应该结合分析打假案卷进行。报销打假经费,既要有合法完整的票据,还要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发生事项。它们既是因果关系,又有逻辑联系。如审核举报费时,支付凭证后面必须要附有案卷,案卷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真假鉴别报告、估价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相关领导签字的审批文书等。如果以上要素缺失或自相矛盾,则应该加大审计力度。

当审计取证不充分时,审计人员还应走出去,走访协助办案的公安部门,走访开具相关发票的税务部门,走访涉案的卷烟经营户,把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三)优化队伍,形成合力。

对烟草专卖打假经费进行审计,光依赖现有的内部审计队伍,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烟草专卖总局要求:地市级审计人员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多配,烟叶种植多的地方应增配审计人员。

目前从事专门内部审计的人员地市级大多1~2名,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偏少且结构单一现象是全国烟草内审的现状。为此,扩大并优化内审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局的当务之急。

解决这个问题的渠道有三条:一是适当增加内审编制,将法律、计算机、造价工程、金融等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中来。二是加大对现有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现有的财务内审人员打造成精通财务审计、熟悉烟草专卖业务流程、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专多能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三是审计人员自身要勤于学习,善于总结。我们的很多审计项目,都聘请了中介机构中的专家参与。比如,我们对涉及基建方面的审计事项,都会聘请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把关,我们审计人员要在与这些专家的工作接触中学习他们的专业知识,在不同的审计项目中总结经验,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我们应加强对举报奖的审计。

1.《审计法》规定: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财政财务收支,没有例外的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涉及秘密的财务收支业务也是审计的内容。

2.放弃审计只会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今后,我们打假的力度会越来越大,这项支出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如果我们以对举报人保密为由,或审计人员为规避审计风险而放弃审计监督,难免会产生以“举报奖”为名,给内部人员发奖金和用于不合理支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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