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合作社的管理办法(9篇)
1.村民合作社的管理办法 篇一
村民小组长的补选方式
一、村民小组村民会议选举方式
(一)成立并公布选举委员会
由当届村委会换届时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告的样式: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公告(第×号)
现将组织和主持XX村民小组长补选工作的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特此公告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二)公布选举日、选举地点 公告的样式: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公告(第×号)
XX村民小组长选举日为×年×月×日,会场设在×××,请XX村小组的选民于×年×月×日×时集中在×××参加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和投票。特此公告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选举日、选举地点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在XX村小组张贴公告,同时把公告用A4纸打印发至XX村小组的每家每户,对于外出的用电话通知。
(三)选民登记
对有选举权的XX村小组村民进行登记,并于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告的样式: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公告(第×号)
现将经登记确认的XX村小组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年×月×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
×××
×××
×××
…… 特此公告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选民的具体要求:
1、XX村小组的村民;
2、年满18周岁(选举日前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能力。
(四)参选证
参选证是确认选民的凭证,也是领取选票的凭证。参选证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本届有效选民名单及编号填写,并加盖印章。(样式如下)
村第届村民小组长选举参选证 姓名性别年龄编号 投票时间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本证领取本人选票;
2、本证只限本人使用,他人使用无效;
3、未经盖章无效。
村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章)发证日期:年月日
(五)村民小组长的条件 村民小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公道正派、执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能带头致富,密切联系村民,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居住在本村,一年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本村; 服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六)村民小组长的任期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这次产生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下届村委会换届时止)。
(七)职数设置和选举形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五章的相关内容(P61),村民小组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要求实行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并适当增加副组长职数;村民小组集体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民小组可以实行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也可以实行户代表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不得委托投票,不得使用流动票箱。
(八)分别设置秘密写票间和代写票间
在选举会场旁分别设置秘密写票间和代写票间,并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共代写人2名(公共代写人可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或镇(街道)驻XX村的干部担任)。
(九)投票流程
现场发票→凭参选证领票→秘密写票(代写票)→投票。
(十)选举的程序。
召集选举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
宣布选举工作人员。通过三票人员(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公共代写人。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提出三票人员和公共代写人名单由村民表决通过(三票人员可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或XX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检查并密封票箱。由监票员打开票箱,让选民当众检查是否空箱。
清点到会人数。应由XX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第一个过半),才进行投票工作。
无记名投票。由参加会议的XX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进行。计票。由三票人员在选民的监督下,公开计票。
宣布当选。获得参加会议的XX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第二个过半),始得当选。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当场封存选票备查。
(十一)发布公告
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并一式三份上报及备案,一份村民小组留存、一份村民委员会留存、一份报镇(街道)民政办。公告样式为: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公告(第×号)
×××年×月×日,经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下列同志分别当选为××村民小组正副组长: 村民小组长:×××;副组长:××× 特此公告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二、村小组户代表会议选举方式
此方式只适用于村民小组集体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民小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
(一)成立并公布选举委员会
由当届村委会换届时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告的样式: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公告(第×号)
现将组织和主持XX村民小组长补选工作的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特此公告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二)公布选举日、选举地点(公告的样式):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公告(第×号)
XX村民小组长选举日为×年×月×日,会场设在×××,请XX村小组的户代表于×年×月×日×时集中在×××参加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和投票。特此公告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选举日、选举地点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在XX村小组张贴公告,同时把公告用A4纸打印发至XX村小组的每家每户,对于外出的用电话通知。
(三)户代表的要求
户代表的具体要求:
1、XX村小组的村民;
2、年满18周岁(选举日前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能力。
(四)参选证(每户发1张)
(五)村民小组长的条件
村民小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③公道正派、执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④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⑤能带头致富,密切联系村民,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⑥居住在本村,一年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本村;⑦服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六)村民小组长的任期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这次产生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下届村委会换届时止)。
(七)职数设置和选举形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五章的相关内容(P61),村民小组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要求实行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并适当增加副组长职数;村民小组集体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民小组可以实行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也可以实行户代表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不得委托投票,不得使用流动票箱。
(八)分别设置秘密写票间和代写票间
在选举会场旁分别设置秘密写票间和代写票间,并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共代写人2名(公共代写人可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或镇(街道)驻XX村的干部担任)。
(九)投票流程
现场发票→凭参选证领票→秘密写票(代写票)→投票。
(十)选举的程序。
1、召集选举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并主持村小组户代表会议。
2、宣布选举工作人员。通过三票人员(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公共代写人。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提出三票人员和公共代写人名单由村民表决通过(三票人员可由XX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或XX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
3、检查并密封票箱。由监票员打开票箱,让选民当众检查是否空箱。
4、清点到会人数。应由XX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才进行投票工作。
5、无记名投票。由参加会议的XX村小组的户代表进行。
6、计票。由三票人员在选民的监督下,公开计票。
7、宣布当选。获得参加会议的XX村小组户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当场封存选票备查。(若无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经到会户代表同意,把票数最多的前2名作为候选人,让到会户代表再进行投票选举,直到有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这次投票也须由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才进行投票工作。)
(十一)发布公告
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并一式三份上报及备案,一份村民小组留存、一份村民委员会留存、一份报镇(街道)民政办。(公告样式)××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公告(第×号)
×××年×月×日,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选举,下列同志分别当选为××村民小组正副组长:
村民小组长:×××;副组长:××× 特此公告
××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2.村民合作社的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乡镇政府管理,村民自治,有机结合
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广大基层的社会稳定发展中扮演者着重要的角色。然而, “乡政村治”下的基层治理却始终存在着“乡政”和“村治”的矛盾。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是新时期我国基层工作的重点内容。本文主要在该领域进行阐析, 以图给实践工作以启迪。
一、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制度发展的历史与群众的选择, 是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基层政治制度的表现, 也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参与政治的基本形式。同时, 我国的村民自治是群众组织性的, 非国家性质, 而是一种实现村民直接民主的制度形式。村民自治作为我国现代化法制中一个新的概念, 在农村的制度建设与发展中必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更被相关法规解释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等。
我国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决议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管理。法律给予乡镇对于村民自治的关系是“指导、支持与帮助”。虽然在我国相应法律法规, 甚至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然而, 在现实中, 由于法律规定中的双方存在着实际的职权交叠部分, 并且也存在着实际工作运行的误区与偏差, 而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较为原则化, 缺乏实际使用性与可行性, 不够详尽等。于是, 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在现实中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只有真正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才可以发挥基层制度的实效, 推动基层工作的开展。
二、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发展及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进入了新的农村经济改革时期, 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随后村民自治渐渐出现并被“八二宪法”所明确肯定。而后, 国家相继建立乡镇政府取代农民公社, 并且决定乡镇以下据自治实行群众性自治。于是, 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逐渐形成。上世纪末,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推行, 更是加大了农村村民自治建设的步伐。21世纪初, 我国更是一举废止了农业税, 开始了新的乡村时代。新时期国家更是要求乡镇政府积极发挥社会管理及服务的职能, 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建设。
在新时期的今天, 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总体的积极配合运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基层的社会稳定与发展。不过, 两者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存在诸多利益的冲突;乡镇政府管理过度, 并且缺乏服务理念, 职能转变不足;村民自治片
责任编辑:曹娜
面过度或者法制自治意识不浓厚, 存在着部门间的争权夺利现象;村民自治化和行政化存在纷争等。
三、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
(一) 树立现代化的“管理”与“自治”的理念
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 首先需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与“自治”的理念。乡镇政府应认识到新时期的时代发展形势与社会意识转变, 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 积极发挥自身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同时, 坚持贯彻现代化的管理理念, 积极对农村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 同时保证“不逾矩”, 充分发挥、尊重农村的自治权利与创造成果。新时期的村民自治也应该树立现代化的自治理念, 科学正确推进自治进程, 做到不片面、不过度, 坚持原则与基础之上积极行使自治权利与履行义务。
(二) 明确各方关系及职权划分
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 还需要我们明确各方关系及职权划分。针对实际工作需要, 处理好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还必须明确其关系与职能划分。即在工作中, 积极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与职权划分, 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与职权划分等。其中, 处理关系及职权划分时, 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等手段形式进行。明确各方关系及职权划分是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键部分, 只有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 我们才可以真正发挥出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结合实效, 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结语
总之, 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需要我们做到管理性与自治性的积极配合。即, 需要我们一边积极发挥乡镇政府管理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一边积极发挥村民在推进基层自治建设中的创造性与自治性。
参考文献
[1]潘小娟, 白少飞.中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思考[J].政治学研究, 2009 (02) [1]潘小娟, 白少飞.中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思考[J].政治学研究, 2009 (02)
[2]李成方.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2008 (18) .[2]李成方.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2008 (18) .
3.推行农村财务村民自治管理的思考 篇三
一、当前村级财务采用会计代理模式的弊端
(一)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代理模式与法律规定不相容。
一是与《会计法》不相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应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而现行的会计代理,是由村委会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理村级财务资金管理。
二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不相容。会计代理工作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不是村级主动委托代理,而是一种行政硬性规定。
(二)从资金监管的视角看,会计代理与资金监管不相容。
一是与资金监管的矛盾。当前村干部的随意性成为会计代理的难点问题。而新时期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资金监管。如单方面为了会计代理工作,那么资金监管难以到位。
二是与专管员履职的矛盾。乡镇财政所干部多重身份,既要当好村级代理会计,又要当好乡镇财政专管员。代理会计顾着村级利益,专管员顾着财政所的利益,有不同利益追求,工作难以做到两全其美。
三是与资金监管员岗位设置的矛盾。代理会计与资金监管员都是乡(镇)财政所的关键岗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代理会计和专管员岗位设置没有实现有效分离,会给财务和资金管理增加一定的风险。
(三)从人民民主的视角看,会计代理与民主自治不相容。
一是民主自治比会计代理的应用更广泛。村级财务管理从法律上讲,应属于民主自治范围,是群众赞同的一种民主自治模式。财政所代理村级财务是一种行政硬性管理模式。二者存在矛盾。
二是民主自治比会计代理的决策更科学。民主自治就是解决不合理问题,群众的事情由群众民主决策,重大决策由群众参与表决。只有吸收群众共同参与议事,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推进。
三是民主自治比会计代理的监管更有效。民主自治最大优势是民主监督。当前村级财务管理问题多,监管任务艰巨,应尝试“三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制度建设,让群众走上监督前沿,让农村“三资”管理合法合规。
二、农村财务采用村民自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村委会是村级财务管理主体。现在村级制度建设日益健全,群众民主意识增强,已具备自治管理的条件和能力,依法实施村民民主自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一)推行自治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村民民主自治管理模式在少数地方已试点多年了,现在时代在发展,条件日臻成熟,应用此种模式迫在眉睫。
一是群众民主意识增强。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很长时间,从“制度民主”向“参与式民主”过渡,逐步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使群众参与式民主建设走向成熟。
二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通过全民普法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的意识明显增强,村民自治工作摆上基层组织的议事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是群众责任意识增强。农村发展,匹夫有责,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更加关注。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始终把村务工作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理,主动参与,维护正义,确保“三农”工作健康发展。
(二)推行自治管理模式符合村情。村级财务应从财政代理还原于村级管理,让群众参与管理、参与监督,这就是新时期农村村情民意的具体表现。只要是符合村情民意的事情,群众鼎力拥护和支持,民主自治管理就会在新农村建设中落地开花。
一是坚持民主管理。一方面,要坚持群众意愿,村级重大决策要征求群众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坚持民主程序,要依法、依规把群众的事情办好,让群众满意,实现民主自治管理的初衷。
二是坚持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包括村级财务管理,不搞一言堂,实行村民会议商议,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科学决策,增加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坚持民主公开。村级财务要真公开、全公开,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四是坚持民主监督。发挥民主监督的优势,让群众敢抓敢管。
三、村级财务村民自治管理模式的思路
综上所述,应依法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村民民主自治管理事项,从建立和健全村级财务村民自治管理机制着手,全面推动民主理财进程。
(一)建立民主自治组织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负责农村财务民主自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村级财务自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财务自治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二是健全民主组织。成立以村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财小组为主的村民民主自治组织机构,落实办公地点,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村级财务等日常工作的管理,确保民主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内设会计机构。根据《会计法》规定,村委会自行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和出纳。在配备村“两委”班子的同时,注重配备35岁以下有会计业务知识的青年人担任村级会计,可以由村干部兼任出纳。
(二)建立民主自治法律体系。
一是酝酿村级财务民主自治立法。将农村财务村民民主自治工作列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确保农村财务民主自治工作执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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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理顺村民利益关系。要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群众法定既得利益要认真落实。
三是健全协商机制。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应发挥协商民主的协商机制功能,消除村民民主自治管理中不公开、不公平的现象。
四是建立问责机制。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农村党员干部财务违纪违法问题追责力度,依法公布,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秩序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民主自治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界定村级财务收支范围。同时加强对村干部监督,约束他们遵纪守法为民办事。财政所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指导和项目资金的监管,重点组织村财务人员在法律、行政法规、财会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是建立民主议事决策机制。要建立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所有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都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三是建立“五权”机制。大胆尝试群众的“五权”制度建设,即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知情权,让群众走上监督前台,对不遵守民主监督的村干部,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真正让“五权”成为群众监督村干部的坚强后盾。
四是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应统一由村委会存放管理,由专人、专柜、专室保管。
五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村级财务由村民民主自治管理,新机构的到位和加强,需要必要的经费予以保证。因此,上级应结合基层实际情况,适度增加一定的资金,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四)建立民主自治监督体系。
一是加强群众监督。群众对村委会的工作非常清楚,让群众监督是最有效的办法。要通过村级财务公示栏,及时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村民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公示,让群众熟悉家底,便于监督。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做到每笔开支合理化,每笔资金用在项目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整和充实理财小组人员,并将民主理财小组作为实施内部监督的主体,规定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级经费支出进行审核,杜绝不合理支出。
三是加强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由财政和审计部门承担,同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构建严密的外部监督网络。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进行整改。
(作者单位:湖北省通山县燕厦乡财政所)
责任编辑:欣闻
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四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全体选民选举大会,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正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大会设立秘密写票处,严格按照“一人、一桌、一凳、一笔、一票”的“五个一”秘密写票。
三、正式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总监票人1人,唱票、计票、监票员 人,投票站工作人员 人,秘密写票处代写员1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
四、每一个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正式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但每一位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五、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的,可以请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的意志。
六、投票站投票的程序是:
1、检查并密封票箱;
2、启封、清点选票;
3、讲解选票;
4、验证发票;
5、秘密划票;
6、投
票;
7、封存剩余空白选票;
8、集中票箱,填写投票站情况报告单,清点检验选票数;
9、检验选票;
10、公开计票;
11、当场公布结果;
12、封存选票、填写报告单;
13、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七、正式选举实行分职务差额选举。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个职位,每个职位正式候选人两名,最多只能选择一名,个职位最多选 名。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选票无效。
八、划票时,赞成某一位就在所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Ο”,不同意的在下方空格内划“×”也可不划,弃权不划任何符号,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九、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另行选举选出。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公告,公布当选名单。
5.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五
(2014年8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切实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我省“一法两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具体职数由镇党委、政府确定。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委员 人。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二、本届选举采取“二轮”选举方式。第一轮提名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时间为8月日,第二轮正式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日为8月日。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共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四、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举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登记选民范围: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的年龄时间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为1996年8月 日24时前出生的。
五、对外出的村民,应事先发出通知。因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可视作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六、登记选民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在选举日3日前发给《选民证》。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见太发[2014]22号文件中对于村两委组成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
八、第一轮提名投票推选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将提名票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当场唱票、计票,并公布提名结果。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票中,应当
有妇女名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不得用组织提名代替选民提名,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候选人的条件,对提名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在选举日的10日前张榜公布。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主持下,鼓励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当天发表竞职演说,演讲内容为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演讲稿和承诺的内容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严禁在选举日发放宣传单。
九、选票样式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确定。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职数,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选举候选人,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每张选票上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有效,超过时间无效。每一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职务。
在统计得票数时,如同一人在二项职务中都得有票数,可以累计相加作为低职务的票数,低职务的票数不得加到高职务的票数。
十、二轮投票选举之前推选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一人,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各二人。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结束,公开唱票和计票。
十一、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
十二、投票选举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中心会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场所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各投票站工作人员规定监管选举投票。(设立若干只流动票箱,允许敬老院和卧病在床的选民使用。需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日二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手续,经公布有效。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工作人员负责并共同在场。)
十三、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十四、不能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十五、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六、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七、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标有明显记号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工作人员应将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计票前研究确定。
十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并进行交叉验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进行记录、签字,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十九、当选不足三人,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分别比应再选名额多一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
一。另行选举约定于投票日当日或第二日进行。
二十、另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
“Ο”,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X”;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Ο”。
二十一、本次村委会选举先推选村民代表,在本村村民范围内推选,村民代表名额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确定50名分配到组。各组召开户长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妇女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提倡党员、村干部通过推选当选村民代表。
二十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公告,须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在村务公开栏和各组公告处张贴。
二十三、选举中如遇本选举办法以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6.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篇六
(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
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征询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划建设的处理)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7.村民自治的监管困境 篇七
“你问我有多少物业?我也不清楚,但有钱是肯定的,前几年深惠路改造,政府就赔了一个亿现金给我。”这是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南联社区工作站原常务副站长周伟思在被举报坐拥20亿家产后对媒体讲述的一句话,他表示自己的财富是多年积累而来,愿意接受调查。
周伟思讲这段话时绝对不会想到,就在2013年除夕的前一天下午,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前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向“巨富”周伟思出示逮捕证,并宣布逮捕。此时,距离其对外发布“无罪”言论还不到三个月。
检察机关的资料显示,仅在南联社区的一次旧城改造项目中,周伟思因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为该房地产公司的拆迁节省了大量资金,并加快了该旧改项目的推动进程,该房地产公司为表感谢给了他逾千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尽管实践中如周伟思这般“巨富”的贪腐村官极为少见,但近年来不断落马的村官们已然使“别拿村官不当干部”的戏谑之词成为现实。
在石武(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建设中,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港口村4名村干部贪污约25万元征地补偿款;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的村支部书记蔺宝林伙同其他村干部以企业改制为借口,打着经济开发的幌子,侵吞集体财产上亿元;广州市白云区棠溪村岗贝经济社梁某等18名村社干部瓜分647万元行贿款,等等。频发的村官贪腐案件让许多公众都无法淡定:小小村官怎会享有如此大的权力?其贪腐的空间究竟在哪里?为什么村官滥用权力的现象会频频发生?究竟我国法律对村官行使职权有无监管制度设计?
自治游离于监管之外
事实上,自1982年宪法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已经普遍建立了以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出台,村民委员会活动的相关监督机制也都有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村务公开制度,但这些制度却始终都没有运转起来,甚至会有监管盲区的情况存在。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卜祥军告诉记者,村官们之所以可以肆无忌惮地贪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务公开制度的缺位。“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许多村民对相关的惠农政策了解甚少,有的甚至不知道土地复垦由财政拨款,工作组也从来没有公开过相关账目。”
“除了村务公开有缺位,许多规章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土地复垦项目由土地部门审批,审批之后再交由乡镇政府负责完成,土地部门就不再过问。而乡镇政府虽然设有专门的资金账户,由专人负责,但对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监督不严,工作组报什么批什么,不核实也不审计。”在卜祥军看来,监管流于形式,势必会导致腐败。
监管为什么会流于形式?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年来,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村事业的发展。然而,我们过去比较注重自治的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对村官权力的约束,因此村官虽非手握重权,但其能力却不容小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村官受上级乡、镇党委、政府的制约较小,而这一监管空白则为村官犯罪提供了土壤。在他看来,村官犯罪现象增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权力不受监管,而村官权力不受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村官并非行政编制。
“‘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基本理念,但也正是这个崇高的理念使得监管出现了空白,因为自治和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悖论。”杨建顺告诉记者,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起引导、支持和示范作用,他们不能直接干涉村民的自治活动。
在杨建顺看来,我国村官的权力来源于宪法规定的群众基层组织的自治权,保障、制约这种权力的也应是村集体的自治权。然而,村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村民自身来说制约有一定的困难,同时村的上级机关乡镇多数情况是鞭长莫及,因而出现了村官权力制约的“真空”。“也因为这样,我国目前对村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这个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抹黑了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一项探索,那就是如何加强行业、中介组织的自律监管。我们常说政府该管的要管好了,不该管的就要放权于民,但放权于民后如何保障自治组织的阳光运行?”杨建顺告诉记者,村官贪腐现象的出现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如何在自治和监管间寻找平衡。
唯有切实落实制度
“村民自治与行业组织自治还不一样,行业组织的监管制度可以由法规、规章来确立,但要想完善村民自治的监管机制,就只能是制定或修改法律,因为村民自治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杨建顺看来,抛开在制定监督制约机制时如何平衡与自治理念这一问题不考虑,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法律制度构建好之前,要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村官腐败,可行的做法是细化、落实目前村民自治制度的相关内容。”
在赵宏刚帮关系户多获得拆迁补偿款、诈骗国家停产停业补偿款一案中,根据昌平区政府针对七北路改扩建拆迁工作的规定,拆迁员负责向被拆迁户解释拆迁政策,根据评估单上评估公司确定的产权人与被拆迁户商谈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应现场签订。签订的时候,拆迁工作组成员应该全部到场,由拆迁员负责填写拆迁协议内容。而停产停业补偿款由拆迁公司决定是否发放。发放的具体要求是,被拆迁户手续齐全,没有任何产权争议、在实际经营中、有营业执照、有納税证明。拆迁员应到现场核实拆迁房屋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对于拆迁公司确定的停产停业补偿款,沙河镇政府和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都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督。
很显然,在七里渠南村的拆迁过程中,拆迁工作组并没有完全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负责七北路拆迁评估工作的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证实,给刘尚荣增加了5万元补偿款,而其增加项目大部分是在入户测量后增建的,按规定不应该再得到补偿,但该拆迁员也没有按照拆迁细则去现场核实营业执照的注册,只是咨询赵宏刚就认定了。
nlc202309040217
事实上,实践中流于形式的约束机制比比皆是。我国目前对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的监管制度就只有村务公开制度,而几乎所有的村官犯罪案件中村务公开都没有得到落实。采访中,不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检察官都认为,在对村委会行使职权的监管方面还需要引入一些行政法上规定的内容,如知情权、听证制度,等等。
“村务、政务公开不是简单地将条条框框写在宣传栏中,而是要用制度规范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时时启动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办公室刘敬新看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进而实现参与权;同时,要引入听证会制度、咨询论证制度、决策方案评估制度、决策前公示和投诉制度等,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在她看来,村集体、乡镇政府政务公开不应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应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实行村务公开,就要让每一位村民均有权查询村集体事务的办理情况。”
“要加强对工程监督,农村资金中有相当部分是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而工程建设历来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因此,要推行涉农工程招投标监理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交工验收监理制,必要时还可以引入涉农工程建设听证制度,确保工程优质、群众满意。”而在村集体财务管理方面,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熊斌认为要形成乡(镇)、村两级双重监督与管理的新型财务监管格局。
广州市街道办某副主任也针对基层工作规范化表达来自己的看法,他表明:“目前来看,社区工作中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有三个:一是要完善社区工作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统一机构和模式;二是要理顺社区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三是要配备专门的社区工作队伍,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分开,并相应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还可以引入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实践中,我们发现村官们从小生活的土地以及他们所熟知的‘乡亲’、‘乡情’有时是其腐败心理滋生的土壤。农村地区注重宗族关系、讲究乡邻之谊,村官们在面对父老乡亲的请托时往往难以抉择,非常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的情形。”在刘敬新看来,虽然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但倘若个别村委会组成人员是异乡人,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的滥用。
治理村官贪腐的良方
“许多人说如果监督者中立公正、监管到位,贪腐也不容易发生。但老問题总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监督者的时间资源、金钱资源如何保障?面对金山银山,再好的制衡机制也会失灵。”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认为,监管体制的构建并非是解决村官贪腐问题的良方。
据党国英介绍,珠三角、长三角富裕地区的农村早已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过去还有村财乡管制度和村财监督组织,但村官贪腐的问题依旧愈演愈烈。“我们的认识始终未能触及要害。现在的问题是,传统集体经济制度存在弊端,村官权力的‘含金量’过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问题是村官手中的权力含金量太大了,所以制度的笼子也要很大才能关得下权力。说到底,我们给自己设置了一套‘剪不断理还乱’的制度。”“经营性土地的利用、交易、定价,都需要实际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按照风险和机会成本因素作出决策,决不能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办。”在党国英看来,一个集体社区的公共土地(如道路等)需要实行集体产权制度,而集体成员的经营性土地则可实行成员可自由进退的按份共有制度或家庭所有制度。
“如果所有土地不论其公共性如何一律实行集体共同共有制度,那就是自找麻烦。如果土地制度不改革,农户承包或使用的经营性土地还是按公权原则去配置,村干部还是越俎代庖,成天要管理或处置那些经营性土地,而农户自己说了不算,那么,类似乌坎村发生的事情就还会上演。”党国英认为,在村庄实行“政经分离”制度,让村委会干部只负责村庄公共事务,把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独立出来,交给类似“股份社”这类经济组织或许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
事实上,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有部分地区进行了此项探索,但目前的情况是村社会管理者与村经济管理者常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据了解,“20亿村官”周伟思担任村官的十几年里,一直扮演着社区管理者、集体经济管理者、个人企业家等多个角色,他是村官也是村属企业的管理者,一手掌握着旧城改造的职权,一手掌握着土地和村民的信任,而这一现象在深圳甚至是全国的基层都很常见。
在周伟思案中,南联小学段旧改项目紧邻深惠路,商业价值巨大,这一点从开发商在楼宇外墙竖立的巨幅广告“龙岗东门中心铺王”便可看出。也正是由于这块地皮未来的升值潜力,许多南联居民在旧改之初便希望该地皮可以由南联股份公司自己开发,或者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然而,这块地最终却以4000万元的低价卖给开发商,许多村民都认为周伟思是促成这场交易的“幕黑推手”。
作为南联社区常务副站长,周伟思的任务是协助政府做好旧城改造项目,做好开发商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协调工作;而作为南联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他的任务则变成了追求公司全体股东在旧改项目中利益的最大化。据了解,起初南联股份公司拟成立居民谈判小组全程介入与开发商的谈判,以保障居民利益最大化,但这一角色最终却被周伟思一人充当:一方面他给居民做工作,游说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另一方面他希望开发商尽量满足少数拆迁户要求,互惠互利,各取所需。周伟思的游说为开发商节省了大量资金,作为回报,开发商给了他逾千万元好处费。
“村官兼任村属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等,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加上村属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等常存在一些管理失范、政企不分甚至家族式经营及控制等问题,挪用公款、受贿并损害村集体利益的情形就会经常发生。”深圳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如是说。
因此,“政经分离”的首要工作是让基层工作者与经济管理者身份脱钩,斩断其相互间的利益联系。广州市某街道办副书记在谈到如何解决和监督旧城改造混乱管理现状时谈道:“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尽可能按《公司法》改制,摆脱原来那种政企不分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有限公司,真正进入市场体系运作,公司管理者完全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社区管理和服务交由政府,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去配备一支与上述经济组织没有关系的基层工作队伍,再由社区工作队伍去推动和配合政府完成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在这一点上,他与党国英不谋而合。党国英认为,在对村官实行“政经分离”制度后,第二步就是要对经济组织本身进行改革。“先要有集体资产交易的公开平台,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再建立股份交易平台,设立一整套规范,逐步使股份集中程度提高,让‘股份社’这类经济组织最终转变为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形成市场化经营主体。”在他看来,“谁的地盘谁做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要遏制村官贪腐问题,就必须让每个农民都有处分自己事务的权利,要让农民说了算。”
8.XX乡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篇八
一、为了规范村民代表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接受XX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本村确定村民代表
名。同一家庭成员不宜同时担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年满18周岁、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能自荐报名参加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宜被选举为村民代表。
1、一年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或未戒断3年以上(脱毒)的人员;
3、正在服刑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6、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五、村民代表选举以一个村民小组为一个选区,由选区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选举产生。若遇参加选举的户代表数达不到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可由村党组织将因外出不能参加选举的户单独建立外出人员选区(或将一个选区划分为若干个小选区,每个小选区按比例分配相应的代表名额),由选区户代表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六、村民代表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1、每个选区村民代表的选举采用一张选票、一次投票的办法,每户一张选票。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与不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必须区分开来。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数,在选票上相应职位空格内直接填写要选人的姓名,村党组织成员村民代表职位栏直接填写符号,表示同意的写“√”,不同意的写“×”,弃权的不做任何符号。户代表须直接参加选举,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户代表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
2、设监票人名,计票人名,监票人、计票人由党组织提名确定。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3、选举均设置秘密写票处和固定票箱1只。选民领取选票后需当场填写并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开唱票和计票,宣布当选结果。
4、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且收回的选票数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收回的选票数未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5、选举结果以得票数多少为序,得票数最多的当选为村民小组长。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场重新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或由其协商解决)。
七、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产生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全体村民发布公告,并填写《村民代表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留存归档。
八、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党组织处理。
九、本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并向全体村民公告。选举机构领导成员
姓名
本村职务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9.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实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斗、农、毛渠及田间配套工程)、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建制村受益的建制村议事;
(二)建制村内部分人收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
(三)自然村受益的自然村议事;
(四)部分村民受益的部分村民议事;
(五)相邻村共同受益的,采取受益村协商、分村议事,乡镇政府协调联合申报的方式,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
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
第六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没有经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不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减免的情形。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八条
对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议,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对村民提出的议案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资金来源、初步预算、计划让群众自筹资金的分摊年限、标准及筹款方式、筹劳工日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商议。
(二)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商议前应对商议内容向村民公告,向农户进行宣传、动员和解释,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家喻户晓。在此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80%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户的80%通过。表决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参会人数、通过决议的人数、反对票数、工程预算方案、筹资分摊原则及标准、筹资方式、减免原则、代表民主推选的村民理事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及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名单及参会人员的签名盖章。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盖章。
(五)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村民委员会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方案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计划书、村民大会表决结果及相关记录),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审批同意下发项目预算及实施方案审批通知书后方可实施。对超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不予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经审核通过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进行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县区农经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项目批准后,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的村民理事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普通群众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筹集的资金要单独设立财务专户、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工程造价、材料采购、拉石备料、以资代劳工值报价、财政补助等收支情况要向群众公开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要从工程招标、施工到验收、决算、总结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村民理事小组和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项目的实施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资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方案的审批意见;各种会议记录;项目工程招标合同原件及招标会议记录;工程建设期间的各种会议记录;工程全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图纸、预算、决算资料、相关协议、质量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资料);相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向群众公示公开的所有原始资料及原始凭据。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和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保存备查;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同时还应由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项目做好事前评估、事中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工程结束后,由乡镇有关职能机构负责审计,审计结论以社为单位张榜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站等部门可对辖区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组织抽审,以监督审核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可以以资代劳。
第十七条
开展筹资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的限额标准以上各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依据确定。农民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县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元。筹劳的限额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每个劳动力每年以资代劳不得超过4个标准工作日。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按每个标准工日40元计。
第十八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资金扶持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财政奖补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尊重民意,民主决策;量力而行,注重实效;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实施。
第二十条 奖补的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只限于经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
奖补的标准:
(一)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逐级上报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议事、一年筹集两年资金和劳务的办法解决,下不得再向村民筹资筹劳。
(二)一般性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普惠制,根据项目大小和农民直接受益程度,财政奖补比例为群众筹资筹劳额的50—100%。
(三)事关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改善、农民需求迫切的重点公益事业项目实行特惠制,财政奖补比例不超过群众筹资筹劳额的3倍。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原则,分一般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重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村内道路、人畜饮水、小型水利、村容村貌等村民需求迫切、积极性高的建设项目,优先进行扶持。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一般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筹资筹劳等程序,并取得了相关合规有效凭证;
(二)群众筹资筹劳没有超过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三)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的项目;
(四)当年施工建设、当年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一般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拟建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村民筹资筹劳的数额、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初步方案应及时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吸收村民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7天。
(三)项目方案按照规定审议表决程序通过后,必须经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并盖章。
(四)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连同项目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
(五)项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报县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申报重点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具备一般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二)事关村民生产生活重大改善、资金投入需求较大的;
(三)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未通过举债方式筹集资金的;
(四)县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第二十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分级管理、择优立项”的原则,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般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应控制在总村数的50%以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要分别上报市、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逐级上报由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乡镇财政不承担奖补资金的筹集任务。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县级财政接到资金后及时拨付到乡级财政所“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账户,在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中单独反映。乡级财政所不具备设立专户管理条件的,由县级财政代设专户,专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区报账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
第三十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写检查验收报告,报市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重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逐级报市、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市级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好所属县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检查验收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资筹劳项目是否符合适用范围;
(二)是否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村民出资投劳是否自愿,执行标准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三)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工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劳务和奖补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张榜公示;
(五)项目是否按期完工;
(六)是否存在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虚设项目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把总关、负总责。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信息资料库,将一事一议所有程序记录和原始材料汇总、整理、归档,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础数据和资料库,实行档案化管理。县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并纳入月报系统,逐级上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建立管理和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应。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公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申报程序和审核流程,提高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将筹资筹劳数量及标准、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暂停奖补: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
(二)不执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规定,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挤占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
(四)竣工项目20%以上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暂停奖补进行整改的期限为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筹资筹劳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同行业当地、当时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四章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规加重农民负担,强行让农民筹资筹劳的、出现农民群体上访和责任事故的、不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退回违规筹集的资金和劳务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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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2002(76号令)06-29
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09-04
致村民的选举公开信07-13
对村民的素质教育范文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