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岳麓区)范文(共7篇)
1.卫生许可证(岳麓区)范文 篇一
企业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2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2.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80号公告。3.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88号令。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卫生制度。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从业人员健康并具有相关经验。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4.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和检查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和检查时间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初次行政许可发证收取证书费30元,行政许可延续收取证书费10元。
八、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应提供如下材料(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书一式两份外,均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见 “办事指南栏目”)。2.《营业执照》复印件。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5.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6.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生产原料组成成分、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8.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9.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10.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食堂)。11.卫生工作总结(适用复查换证)。
九、有关事项说明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书有效期1年,请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联系电话:58387521(认证监管科)
发布单位: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6年6月19日
2.卫生许可证(岳麓区)范文 篇二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于2005年12月印发了《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卫生许可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食品卫生管理措施,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管理,关系到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全局工作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卫生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改善食品卫生整体面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卫生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审查把关不严,使一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了卫生许可证,给食品卫生安全带来隐患,影响了卫生部门的执法形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职责,提高认识,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许可后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二、精心部署,积极宣贯
《办法》是食品安全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各地要在《办法》实施前后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面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自身培训工作,重点是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督人员。各地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宣贯工作,为《办法》迅速、广泛、深入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严格发放审查,把好准入关
《办法》规定建立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审查制度,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食堂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审查的必须内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办法》中有关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审查规定,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书面和现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决不予发证。已经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地区,要严格把关,申请者量化分级评分要达到总分60%以上。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本着服务便民,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换发证件时重新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
四、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严格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许可后监管要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记要加贴在卫生许可证上并根据评分变化及时更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摊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吊销,要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五、严格自律,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权责一致思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各地要加强从事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树立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使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工程。
六、稳步实施,做好过渡衔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办法》精神,尽快调整本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卫生许可证载明内容、式样、编号、委托加工标识等方面逐步统一,抓紧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对今年6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各地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证件样式参见附件1,1992年《卫生部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规定的原卫生许可证格式废止),今年6月1日后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委托加工中,对未开展量化分级的地区,受委托方要达到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决定;对委托加工的食品,2006年6月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06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根据各地许可证换发情况逐步按照《办法》规定标识,其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不用标识卫生许可证号,截止2007年6月1日仍未按规定标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标识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印刷或加贴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方式。各地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群众的理念,既要平稳过渡,也要保证《办法》尽快落到实处。
请各地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我部将定期在卫生部网站上发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3.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 篇三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congyerenyuan,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
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
3、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对于现场制售及厂家配送的凉拌菜、散装熟肉制品、糕点(无馅料的热加工产品除外)等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当天未售出的不再进行销售。
5、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6、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制作单位: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羊杂割羊汤店
签字(盖章):
4.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篇四
(公章)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职工人数
单位负责人
应体检人数国有集体个体民营机关事业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固定资产(万元)使用面积(平方米)
经济性质
竣工验收认可书
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申报材料及保密要求编号材料名称
1、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4、法人或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5、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6、基础卫生设施情况;7、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8、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报告(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9、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建、改建、扩建);(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0、食品加工企业另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标准(技术监督局备案);检验证明;(3)市卫生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近期(三个月内)检验报告;(4)两个定型包装产品样品、标签及说明书;(5)其它材料:
保密要求
(2)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设备、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情况)或委托
我(单位)保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保证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法制审验科意见:
卫生监督人员:
转交法制审验科日期:年卫生监督机构意见:月日
转交所领导日期:年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月日
转交卫生行政部门日期:年月日
转交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日期:年月日
5.食品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篇五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使用证明包括:①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②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使用、承租合同或协议;③其它能证明经营场所产权归属的证明及使用者能合法使用该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文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的签署: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个人新设立的或个体工商户由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由他们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9、法律、法规和上级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二、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应根据许可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
1.对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食品经营主体,要书面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基层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3.申请人对工商所现场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的,县级以上工商局可以要求工商所复查或直接进行复查。
4.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考评表》进行打勾、考评,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考评表》。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考评表》各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办法》第十条第八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工商所存档。
三、审批
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同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负责发放;不同意发放的,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
四、发证
受理窗口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向申请者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准予许可变更的,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收缴《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并由受理窗口负责告知申请人。
6.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范文] 篇六
二、营业执照
三、代码证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治理结构图
六、厂区平面图
七、工艺流程图
八、设备布局图
九、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设备自有声明
十一、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周边环境图
厂区布局要求:
1、要有必备的洗手更衣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
2、洗手更衣间要与加工车间和包装车间紧密衔接。
3、车间设置要与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人流物流分开,各对外出入口要设置防鼠设备。
4、窗户全部加装纱窗,包括各种通风口。
7.职业卫生许可证申报办法 篇七
(一)申请: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后,与相关资料一起提交安监局窗口,安监局窗口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当场作出决定的除外),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根椐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批: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承诺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领证:安监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局窗口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安监局窗口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须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三)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卫生防护设施图;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五)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提交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资料;
(八)卫生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取得的合格证。许可条件:用人单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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