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

2024-06-29

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共7篇)(共7篇)

1.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 篇一

深圳龙华安全主任培训报名

深圳安全主任考证培训

徐老师***

一、就业前景】:

随着每年六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展开,一种新的热门职业--注册安全主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企业新宠,就业行情一路走俏。在工厂里,安全主任一般可以享受副厂长级别的待遇,工资则根据企业情况而定,“不比中层管理者差”。参加安全主任培训,成为注册安全主任,担任专职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晋升于管理人员行列。

二、报考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张、最高学历证书;《深圳市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申请表》(本中心提供);单位工作经历证明;一寸红底照片三张。

三、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与技能;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学来提高预防、处理事故的能力;学习工伤保险知识(单位注册安全主任需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简述工伤经过并签名);注重职业道德培训。

四、上课和考试情况】:

1.安全主任培训开课时间依据考试时间安排,考前一个月每周六、周末集中培训,培训时长6-8天。

2.安全主任考试时间统一是由劳动局规定。

五、证书情况】:

经培训并参加组织的考试,可获得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六、报名资料】1.份证原件

2.寸红底免冠照片3张

3.毕业证(高中、中专以上)

4.工作证明

七、联系方式】:徐老师*** QQ:835323498

八、报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213号四楼博士堂培训

公交站:弓村(碧海云天对面)地铁:龙华地铁站B出口

【PS】:本中心常年开设电焊工培训,安全主任,会计,建筑电焊工,建筑八大员培训班,自考,成考,网教常年招生,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博士堂网址:http://

2.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 篇二

(由班主任完成)

一、录入成绩

第一步:登陆系统(账号密码各班主任不能给其他老师)网址;http://xsgl.sz.edu.cn:8008/jsp/login/Login.jsp

第二步:左边栏目找到“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录入” 选择“类别”(只要求录入‘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和“学期”(本学期为‘上学期’)

第三步:录入成绩

成绩可以直接输入等级大写A、B、C、D也可选择输入分数,系统会自动转成等级,输完点击“保存成绩”。转换原则为:

A:85.0~100.0

B:70.0~84.9

C:60.0~59.9

D:0.0~59.9

二、评语录入 第一步:登陆系统

第二步:左边栏目找到“学籍管理”—“在校生档案”—“班级” 点击其中一名学生进入页面

第三步:点击“点击显示右边菜单”进去评语录入页面

第四步:录入评语

填写“学:2014-2015”

“ 操评等级 ” “ 考评教师” “ 学期:上” “ 日期” “ 考评”

第五步:保存与删改 录完之后点击保存。

在考评列表中就会有记录显示。如需新增,则直接点击新增再录入,如需删除,则选择列表左边的小方框,然后点击删除即可。

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方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所在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并在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安全警示。

第十七条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事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有关的信息应当联通共享。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未认真履行前两款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由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的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担任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职权立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

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可以查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纪录,可以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调查活动,列席有关工作会议。但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考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仍应当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人员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一)矿山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主任。

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条第一款规定考核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自我评价。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书面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宿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一)爆破、吊装;

(二)建设工程拆除;

(三)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

(四)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

(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

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4.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管道沿线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组织或者配合整改辖区内影响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严重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燃气管道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制止和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投诉、举报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管道燃气企业不依法维护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实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制止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章 燃气管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的规划应当符合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燃气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分段建设的燃气管道工程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分段规划验收。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取得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备案凭证。

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应当载明燃气管道的建设情况、地理位置、技术指标以及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燃气管道工程规划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

(一)燃气管道工程资料;

(二)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测绘成果;

(三)其他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视频影像资料。

需要利用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测绘成果的,利用人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燃气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建设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综合信息数据备案、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向管道燃气企业移交燃气管道时,应当同时移交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和验收资料,并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移交备忘录。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和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企业燃气管道信息。管道燃气企业的专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每6个月交互更新一次燃气管道信息。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企业在运营中发现燃气管道现状和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不一致时,应当及时组织修补测,修正或者更新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并将修补测形成的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 燃气管道运营安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企业是燃气管道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一)遵守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三)制定本企业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宣传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员工必须经过燃气管道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且每3年应当进行一次燃气管道安全轮训;

(五)组织开展燃气管道的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独立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运营档案,如实记录燃气管道的运行工况、维护、维修和更新记录等基本情况;

(七)研究开发和使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

(八)对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提出安全保护方案,并监督指导安全保护协议的落实;

(九)可以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施工活动的巡查,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的宣传,配合主管部门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燃气管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

(二)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内的区域。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

(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行驶重型车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一)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6米以内的区域;

(二)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

(三)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外5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保护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发生协议纠纷时的救济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下水咸化以及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的,或者燃气管道易遭受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对位于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和场所的燃气管道进行实时在线监控。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对于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应当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率。

管道燃气企业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或者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对停止运行、封填、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管道燃气企业在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时,应当对周边其他市政设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抢险抢修人员,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管道应急处置电话。

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燃气管道抢险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但应当依法补办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地铁、水务、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单位建立抢险抢修联络机制,及时为抢险抢修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管道燃气企业对挖掘、占压、圈占燃气管道以及安全间距不足等燃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属于市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市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配合整改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涉及安全隐患问题较为疑难复杂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提交联席会议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管道标识以及安全警示等标识。

管道燃气企业在运营中发现前款所述标识被移动、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修复或者重新设置。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中的燃气管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规划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控制拟建设项目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其他包括钻探、机械挖掘、爆破的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并可以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提供燃气管道现状资料,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能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向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燃气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的证明材料;

(四)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施、设备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协商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安全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专家库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查询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还应当提交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未提交燃气管道现状资料或者安全保护协议的,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管道燃气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首先进行人工开挖,探查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燃气管道现状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应当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修补测。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作为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违反安全保护协议的施工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无法制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 燃气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的或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经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标准要求。需要先开工、已经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预留通道、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管道燃气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修补测形成的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燃气管道运营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和燃气管道运营档案进行管理、维护、更新的;

(二)未建立企业内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

(三)未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每年未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抢修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人员、设施、设备、物资或者设置应急处置电话的;

(五)未对员工进行燃气管道安全培训或者轮训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燃气管道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或者进行实时在线监控的;

(七)未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的;

(九)未及时组织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的;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燃气管道标识或者安全警示等标识并进行维护的;

(十一)未及时组织燃气管道修补测的。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主管部门移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阻挠、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或者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5千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由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开工3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首先进行人工开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门站、气化站、调压站(室)、汽车加气站、瓶组站、阀室、阀井、阀门、凝液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有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安全标识;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有关的固定装置;

(六)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长输管道包括天然气长输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四)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六)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低压、城市次高压、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压力分级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确定。

本办法所称“以内”均包含本数,“以外”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市石油管道的安全保护和委托执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5.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 篇五

第一章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一、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拟建大厦位于深圳市某科技园区,周围建筑物间距大,交通条件便利。拟建建筑物设地下车库一层,设计地坪±0.000(5.850 m),地下室底板顶标高-4.800(1.05 m),现有地面标高多为5.20 m,考虑底板厚度和基础埋深及地面高度,基坑开挖深度按照4.80 m考虑。

周边环境条件本工程场地位于高新区内,场地四周建筑物稀少,间距大,对施工影响小;北侧和东侧靠近市政道路,施工时需探明地下管线位置,采取适当的施工保护措施。

二、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2、各部门规章、规定;

3、广东省安全生产文件;

4、深圳市施工生产安全有关条例办法;

5、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安全监理目标

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以强有力的手段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争取获得“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

四、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贯彻招执行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坚决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布置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坚决执行公司的改善过去条件的规定,及时解决事故隐患,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公司;

3、项目总监认真审批各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具有针对性地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4、要坚决杜绝事故产生的原因,如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

5、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6、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及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

7、搞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抓好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入和使用;

8、其他安全生产相关事项。

(二)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1、协助建设方在建设过程中发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核与安全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配合过程建设正常开展。

2、配合建设方熟悉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相应的现场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

3、协助施工单位从组织上、管理上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管理法规和政策,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协助施工单位完善有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度。

5、配合施工单位实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分析和处理事故等。

6、审核、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选择和施工安全防护设计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防护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7、审核现场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并对其有关强度、使用年限、操作要求等指标进行调查和分析。

8、经常检查施工人员的各种上岗证件,对于任何违章操作的行为,坚决给予制止和惩罚。

9、协助施工单位对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研究,及时排除施工隐患,参与或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0、坚持日常的现场安全巡视、例会、施工日志、检查和验收等到制度,严格把好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关。

五、施工安全监理内容

施工安全监理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按工作对象划分

1、人的行为方面。人的行为因素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只有减少施工人员由于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等所导致的行为失误,才能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①督促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认识安全事故的严重危害。

②督促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教育,增强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③督促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消除安全隐患。

④督促施工人员的技术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力度。

2、现场机械、设备和材料等方面

现场机械、设备、材料是现场安全监理重要内容。

①审核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如塔吊驾驶员、电焊工、电工、机修工、架子工工等上岗证制度。限制非持证人中的无证操作现象。

②审核材料管理人员上岗证制度,即现场管理材料的人员必须持有材料员上岗证。

3、现场施工条件方面

① 技术条件方面:重点审查实施施工方案时的安全防护方案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靠性,有无可改进地方。尤其要重视施工面上有交叉作业影响时的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在施工过程中不同的施工阶段都要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 场地条件方面:重点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对现场安全性的影响。③ 生活设施方面:重点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居住、办公条件的安全性,如临时设施、居住区、加工场所的稳固性,以及各种生活用的电、水的供应和污 染物的排放方式的可靠性。

④ 安全防护方面:主要是施工人员现场施工时的工作面上的防护设施的安全性,如脚手架、安全网、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地上的坑、沟、孔洞的支撑和防护等。

⑤ 地质及气象条件方面:在重视地质和气象条件所带来不安全因素。尤其对临时设施或辅助设施临时工棚、临时加工场地、临时安全防护设施等,要求按常规方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按施工过程划分

施工过程主要分工程准备和工程实施两个阶段:

1、工程准备阶段

在项目施工工作实施以前,监督促承包人检查施工范围以内和周围环境的地面、空间线路地下管线、地质条件、现场条件等,以便于科学地评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

①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分析其技术性、经济性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防护设施的修改和变动。② 严格检查进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完好程度。

③ 严格检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房、临时设施加工场所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各种设施能够适应自然及气候条件变化的能力。④ 制定现场施工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基本原则。

⑤ 确定现场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包括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时的安全检查,尤其是雨季和冬期的基础施工时的安全防护问题,应该重点检查。

⑥ 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的生活、工作、交通等的安全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搭过街天棚、安全网、防护栏等。

⑦ 开工前要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行为和技术教育,只有在各项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并符开工条件时,才能开工进入施工阶段。

⑧ 施工前应在周围建立降沉观测标记,以便及时掌握施工对周围环境包括建筑物、道路等的影响,防止事故发生。

2、工程实施阶段

监理必须控制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施工重点:

A、脚手架施工。用脚手架防护时,架子防护高度要高于施工平面1M,脚手板要严密牢固,安全网要密实以防人或物的坠落。脚手架要经技术人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B、安全网的设置。在进行建筑施工时,要注意首层以上各固定网的搭设和施工作业面的立体防护问题。

C、垂直运输工具。在使用中需统一指挥与调度,严禁载人,载物的超载和违反操作要求的情况发生,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操作,以保持他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D、起重机械。起重机是施工现场重要的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 人员必须十分了解它的性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当起吊重物时,现场施工必须统一指挥和调度;要求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和机械带病工作;关对材料或构件的绑扎、堆放等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E、各种施工洞口的安全防范。施工现场的预留洞口、电梯洞口和楼梯口等周围,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洞口坠物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F、各种危险物的醒目标志。在施工现场,各种危险的部位(如各种洞口、配电箱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吸烟处等都要设置鲜明的危险标志,以便引起施工人员的注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G、安全教育。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包括个人行为的安全性教育、操作程序的安全性教育、减少危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并且严格要求每一位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装饰工程

在进行装饰工程施工时,需要重点监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在外装修施工过程中,要重视保险绳的设置于检查工作;在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主要是控制室内装饰所使用和各种梯子和内脚手架的安全性。B、装修材料的使用和控制。充分掌握建筑装修中所使用的各种装饰材料的性能:是否挥发有毒气体、是否可燃、是否有强烈的腐蚀性等。

C、装饰机具的使用和保管。装饰材料加工和安装机具的使用,要严格进行检查,电线是否老化、机具是否有火花溅出等,防止漏电现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D、装饰工程的防火。防火是装饰工程的重点控制的内容。装饰材料大多是易燃物品,在加工和安装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重视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中隔绝各种可能产生的火源、设防火通道、配备完善的灭火设备等。安装工程

大型建筑构件或钢结构吊装时,主要是控制合理的吊装程序,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处于良好使用状态,防止所吊重物的倾斜、松散以及机械设备的倾覆、失控等现象的发生,现场需要统一指挥和合理安排。

六、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一)监理的组织管理

1、建立现场安全文明管理体系

(1)由监理牵头,组建业主、监理、总承包三方人员参加的“安全与文明现场领导小组”总包项目经理担任小组长、另两家任副组长。

(2)总包单位在项目经理下设专业的“ 安全主任”负责领导并布置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机关工作,总包方或分包方,以及专业承包方,均应按现场大型机械组、临时用电组、架子和“四口五临边”组、“生活后勤”组等分别派人共同组成“安全与文明管理小组”的成员。

(3)监理部设一名兼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负责配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好工地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与督促管理工作。

2、组织定期三方联合检查制度

由业主、监理、总承包及分包参加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小组”每月一次现场安全文明大检查,根据现场需要,必要时可加密检查次数,每次检查分三个小组(机械与用电、架子和“三宝四口五临边”、“生活后勤环境”)安排进行,由总包方写出专门的“检查简报”,列出整改事项名称、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自检签字栏和现场监理确认的签字栏。要求每次整改务必认真,且监理签认后才算完成。

3、约请市(或区)安监部门定期检查并指导工作。

4、由公司安全主任组织的检查小组对部门及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检查。

5、每周监理例会必列“安全与文明施工”专题

在例会上,由监理、业主提出问题与要求,各承包方答复表态,承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写在《周例会纪要》中,下周检查整改情况。

6、每月的《监理月报》中开有“安全与文明”简报。

7、监理人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并把存在问题登记在安全监理日志里。

8、季节性的安全检查。项目总监针对气候特点可能带来的危害组织安全检查;

(二)监理的技术管理措施

1、施工组织(或方案)中明列安全文明章节

对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应列出专门章节,所编内容必须符合工程实际、重点突出、措施全体、可操作性强、承包方自检验收手段完善可信。

2、重要施工机械、架子、用电等应编专门方案

对塔吊的安拆与使用、施工外用电梯的安拆与使用、整体式爬升脚手架的安拆与使用、脚手架和本工程需用的悬挑支撑架、施工临时用电、钢结构构件吊装等经监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3、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现场监理在过程旁站或巡视检查中,一旦发现施工现场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安全因素和不文明事项管理中的疏漏失控现象等,检查人员应当场指正并及时通过总监向承包商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其立即确定整改方案,“三定”(定人、定期限、定措施)进行整改,以便及时消除不安全不文明隐患。

(三)监理的合同管理措施

1、总承包(或总包)合同中专列安全文明责任条文

2、在总发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专列安全文明责任相互关系的条文

3、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出局部整改暂停令

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目的为了弄清事故发生原因和损失情况,最大程度地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项目领导,再根据事故的严惩程度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一定要首先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以便于降低损 失,尽快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2)迅速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由企业负责人协同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不得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现场情况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所获得的基本资料,如有关事故发生现场的全体情况描述,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事故现场破坏的情况描述,包括机具、材料等;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情况;重要的人证、物证的收集情况等。

(4)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通过查明事故的经过,弄清各种因素的影响,找出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5)确定事故的性质。根据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事故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的情况,根据调查原因以及破坏程度,确定事故的性质。

(6)撰写事故报告。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客观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事故的性质以及人员伤亡、估算经济损失等内容,还在包括对本事故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等,经全体调查人员会签后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事故的审理和结案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结论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内结案。根据事物 轻重情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事故资料应进行存档处理。

(8)审核施工单位对事故的纠正措施方案和预防方案,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文明施工监理

一、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尽可能减少对周围其它单位的干扰,使现场文明施工达到深圳市一流水平,争取获得“深圳市示范文明工地”称号。

二、文明施工管理的原则

以预防为主,管教结合,以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标准,以政府法令、法规为依据,高标准、严要求,使工程现场施工满足现代汉文明的要求。

三、文明施工的内容

现场文明施工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在施工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加强施工人员的文明行为教育。

2、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生产,保证现场施工紧张而有秩序地进行。

3、加强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密切配合,减少不协调和矛盾的产生。

4、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干扰。

四、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1、任命项目总监代表为专职安全主任,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任命一名工程师为专职安全员,对日常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每周组织安全文明巡视,对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估,每位工程师均具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2、督促并定期检查承建商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3、督促承建商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职工教育会,做到警钟长鸣。

4、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比,通过交流学习和讲评,不断提高监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5、每天巡视检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对不符合文明施工规范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6、实行工序交接单制度,交接单在那一方成品保护,责任即在那一方,做到成品保护责任分明,协调有依据。

7、积极协助项目参加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评比,争创合格业绩,本工程力争获得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

五、文明施工监理要点

(一)审核承包商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批准后实施。

(二)文明施工控制要点

1、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性生产设施(如办公用房、加工用房等)和临时性生活设施(如住房、食堂、厕所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

2、临时道路

a、运输便道:路面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行车需要,场地和道路应平坦、通畅,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b、人行通道:人行通道的路径应避开作业区。高度不小于1米;人行步梯必须坚固,设防滑措施和扶手,保证行人安全。

3、临时用房

a、临时用的布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和工地卫生的规定,修建前应报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b、集体宿舍室内高度应大于2.5m,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2.5m。通道通畅,门窗严紧,通风采光良好。

c、产房屋的修建面积根据储存的物资、安放的机械而定,应能确保安全为准则。

d、时建筑采取砖墙体或活动房墙体。屋顶应采用防火材料铺盖。室内必须通风、光亮、无异味。

4、临时给排水

a、输水管道应能保证供水安全。

b、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顺畅的排水系统,沟渠成网,合理组织排水。

5、临时用电

编制临时用施工组织设计,地下及夜间作业应有足够亮度。

6、现场材料堆放。

应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分区负责堆放。

7、现场卫生措施

a、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b、食堂必须申请卫生许可证,符合环保要求的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c、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垃圾桶定点放置,定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d、现场应有专(兼)职卫生人员和必要的急救药品。

e、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专人负责清洁,高层建筑每隔2层应设简易厕所;

8、现场污水处理排放及排沟敷设。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

a、所有的生活谨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道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b、采用钻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废浆和淤泥就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9、现场安全、保卫措施

a、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b、现场人员应佩带工作卡。

c、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住家。

d、经常对工人进行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10、外墙及内装修期间楼层文明施工监控要点

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1、噪声监控:

a、施工中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b、建筑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向建设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施工。

c、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由于施工不能中断技术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d、在施工场地外围进行噪音监控,对于一些产生噪音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如切割金属和锯模板的场地均搭设工棚以屏蔽噪音。e、注意夜间照明灯光的投射,在施工区内进行封闭,尽量降低光污染。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其标准如下:

a、围栏高度不得低2.3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b、围栏外部应简单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c、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须知成密闭不透式。

(三)文明施工的行为管理

人的行为是实现物质控制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人的行为管理、规范,促进现场语言文明、行为文明、衣着文明。

六、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1、制定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2、采取重点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的质量监控。

3、密切联系政府或地方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的开展。

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等所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文件。

5、严格管理和控制施工现场各种污染源的排放,最大程度地做到减少污染源或提高施工现场污染的综合治理能力。

(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实施措施

1、施工现场的废物垃圾要及时清理,按环保要求运至指定的地点。

2、施工现场的作业面要保持清洁,道路要稳固通畅,保证无污物和积水。

3、对于有些易产生灰尘的材料要制定切实可靠的措施,如水泥、细砂等的保管和使用等,需要做防尘处理和密封存放。

4、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出施工场地的堵漏、覆盖等防污处理和冲洗制度。

5、工地污水的排放要用到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的分离,严格按市政和市容处理。

6、减少施工工地用的机械、设备等所产生的噪音、废气、废液。

6.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 篇六

(摘要)

*** 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整个城市安全运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深圳作为特大型城市,目前轨道交通线路达到11条,营运里程以突破420公里,深圳轨道交通日客运量约560万人次,最高日客运量为753万人次。到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线路将达到13条,运行里程将延伸至620公里。远景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达到20条,营运里程突破880公里。深圳轨道交通呈现线路多,通车里程长、客流量大,网络化运营等特点,轨道交通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对深圳整个城市安全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运用安全科学的基础知识,包括安全、危险、安全性、可靠性及其相互基本关系的阐述,以事故致因理论、可靠性理论为基础,对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设备、环境、管理等内外因素进行分析,论述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结合深圳应急管理工作现状,对深圳城市轨道安全风险的潜在内外部原因进行了分析本文最后从立法层面、制度层面、社会层面和运作层面,提出完善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和建议,试图探索逐步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为保障深圳城市公共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研究

*** “十二五”期间,深圳市将围绕建设创新城市的目标,加快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路网建设,加快轨道交通网与地面交通网的衔接,郊区新城与中心城市的规划与衔接,市区交通与市外交通的衔接。深圳市需要解决客运需求量大、出行结构不合理和资源约束、矛盾突出等三个方面问题,因此深圳市继续发展轨道交通作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的重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里程超过600公里,期末日均客流量达到800万人次左右,中心城轨道交通公交客运分担率达到50%左右。随之而来的是,每日承担高强度的市民出行通勤任务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安全问题,成为影响整个城市安全的焦点。因此,研究轨道交通安全及应急管理,对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深圳城市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现状

在宏观层面,深圳轨道交通安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必要时,有关轨道交通安全的信息上报可以提高一个规格,直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掌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在微观层面,深圳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申通地铁集团公司统一领导;申通地铁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深圳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运营管理部和安全生产办公室承担。

(一)指挥机构

深圳轨道交通网络运营协调与应急指挥室由申通地铁集团安委会授权,作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各单位对市级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的先期处置等职责。

(二)决策机构

由集团公司各级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的轨道交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统一调动各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协同完成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专家小组

对轨道交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特殊专长的人员构成的专家小组,依据事件的性质以及应急处置的需求,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参考意见。

(四)应急资源和队伍

各单位根据自身技术特点,资源配置,人员储备,构建相应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储备。依据事件的性质以及应急处置的需求,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后备力量。

(五)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性质以及应急处置的需求,在事发地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队伍和资源,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六)执行机构

轨道交通原日常运营体系中各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基本保持角色不变,继续按照岗位分工标准开展工作,但具体工作接受应急体系机构管理。

(七)其他机构

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后勤保障、媒体公关、治安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或依据应急处置要求开展工作。

二、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从深圳城市轨道运营管理状况来看,自身存在如下问题;

(一)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

首先表现在高峰期客流量太大,目前深圳是地面交通由于小汽车数量持续增长,地面比较拥堵。人们出行已养成乘坐轨道交通的习惯。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客流量巨大,这就造成轨道交通在上下班高峰期的严重拥挤,根据有关客流量统计表示,最高峰是轨道列车车厢的乘客数已经超过了核定人员的60%,客流量太大给管理带来许多问题,也是恐怖分子或者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从国外已有的案例来看,恐怖分子作案时机往往都选择在人们上下班的高峰时期。

其次表现在出入口管理困难,据统计,深圳地铁现在日均客流量达到每天突破600万名乘客。因此出入口管理较为困难,无法对乘客的身份,携带的物品进行识别。同时在一些客流量大的出入口处,如轨道交通1号线深圳火车站站出入口又聚集了许多商贩,将地铁出入口重重包围,一些流浪人员甚至在地铁出入口通道内留宿,都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监控系统不完善

整个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防范不仅需要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很大程度上也依靠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实时监控设备能够帮助轨道交通管理人员发现可疑人物或者物品,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目前深圳既有的轨道交通设备中,某些监控系统还没有完善。比如在轨道交通中配置远程CCTV监控系统,包括固定摄像机,可远程控制的移动摄像机以及录像带,这些监控设备的存在对于恐怖分子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对于隧道入口,变电站等不需要一直监控的地方,可以将远程监控系统与侵扰检测系统结合起来,对轨道交通安全都起到不可替代的防范作用。

(三)缺乏应急处置经验

国内轨道交通尚未发生过大的恐怖事件,虽然会经常发生一些运营事故,但是并没有出现乘客伤亡或大规模的秩序混乱现象,因此在突发事故演练方面做的不够,一线工作人员缺乏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经验。2011年4月26日上午8点40分,深圳轨道正式运营16年来,第一次在运行中发生有小偷爬上列车车顶的事件。名小偷在被发现后,为了逃脱追捕慌不择路跳进地铁轨道,在经历了一番折返跑后,最终竟爬上迎面驶来的列车车顶藏匿。这一系列荒唐的举动,使轨交2号线误点40分钟,数万乘客上班受影响的突发事件。说明急需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三、完善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建议

按照深圳轨道交通“十二五”规划纲要,深圳轨道交通建设强度维持高位状态;同时,随着进入网络化运营格局,力争网络全日客运量在“十二五”期末突破800万人次,中心城区的轨道交通客运分担率超过50,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通过从安全科学的基础理论角度,对轨道交通安全的安全、风险和可靠性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比较,以及梳理存在轨道交通安全的隐患的危险源的认定。对照国内外大部分城市在防范轨道交通突发事故的一些主要做法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搞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营运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完善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工作。

(一)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按照深圳市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职责分工,依托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强化各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作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工作主体。各部门

和单位要按照“谁牵头谁协调、谁主管谁负责”,做好应急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基层架构,加强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扎实做好源头控制、隐患治理、应急预案、严格监管、岗位培训等各环节,把预防和应急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轨道交通安全领域的风险评估制度,定期会商防范和应对措施。

(二)确立监测预警机制

成熟的预警响应机制是直接减少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建立的“风球制度”就是典型代表。建立全市统一的预警发布平台。按照“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统一平台、规范发布、信息共享、加强联动”的原则,做好轨道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同时建立高效有序的预警响应机制,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确保预警信息一经审批程序发布后即具有相应效力。完善预警响应的配套措施。如可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级各类学校、企业和政府部门以及广大市民群众即可根据轨道交通安全预警信号的指引的培训和学习,自动有序的采取各项避险措施。

(三)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强化轨道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应按照简明、具体和操作性的要求,编制符合需要和实际的操作型预案。加强预案管理的规范性。研究制订工作规范,对预案的立项、起草、审批、印发、发布等做出统一规定。按照市应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督促各预案管理单位落实好评估修订等各项动态管理规定。要突出预案宣传的实效性。组织开展预案解读,鼓励将基层的轨道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编辑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发放到群众的手中。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切实将预案明确的各项要求“入心入脑”,使之成为基层应急防范和处置的行动指南。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市交通的骨干力量,城市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随着城市客流不断增加,城市轨道网络网络的形成,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对深圳市而言,多为运营事故)也逐渐成相对常见、多发的态势,但是对整个城市安全运行有着现实威胁。本文从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过程入手,从安全科学的基础理论着手,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实际和特点,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和评价方法,以及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如何把握和指导,降低目前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轨道网络运营安全风险,避免引发更大的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故发生的概率。比较了国内外部分城市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时所采取的措施。

随着人们对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认识的深入,如何建立科学可操作的轨道交通安全评估体系等,均需进一步研究。由于笔者知识结构有限,理论素养差强人意,加之资料相对医乏和准备时间仓促,研究深度不够,文中不尽如意和表述不清的地方,缺点和错误也在所难免。真诚的希望专家和老师们能多多指教,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刘志钢、谭复兴,《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程概论》,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10月

2、陆锡明、陈必社、朱洪,《世博集约交通》,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8月

3、丁文喜,《突发事件应对与公共危机管理》,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年11月

4〕胡为民,《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8月

5、靳江好,高小平,沈荣华,《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年7月

6、陈涛,《美国应急指挥体系简介》,中国应急管理,2015年7月

7、龙江英,《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城市安全体系》,特区经济,2015年4月

8、关学增,郭锐,《推进我国城市应急管理模式的转变》,决策论坛,2015年9月

7.深圳920市政专业复习(已做) 篇七

复习提纲

1、路堤基层的原状土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其深度应不小于(30)cm。

2、桥涵及其他构筑物处的填料宜选择(渗水性良好)土。

3、不同土质填筑路堤应遵守的规定是(1、不同性质的土填筑路堤时,应分层填筑,层数应尽量减少,每层总厚度最好不小于0.5M。不得混杂乱填,以免形成水囊或滑动面;

2、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下层时,其顶面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以保证来自上层透水性填土的水分及时排出;

3、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下层时,不应覆盖在透水性较大的土所填筑的下层边破上,以保证水分的蒸发和排除;

4、凡不因潮湿及冻融而改变其体积的优良土应填在上层,强度教小的土应填在下层;

5、为防止相邻两段用不同土质填筑的路堤在交接处发生不均匀变形,交接处应做成斜面,并将透水性差的土填在斜面下部。P3)。

4、软土的工作特性(1、天然含水量高,孔隙比大;

2、透水性差;

3、压缩性高;4抗剪强度低;

5、触变性和流变性。)

5、我们平时习惯称为“二灰土”的基层是属于(二灰)稳定类。

6、采用集中厂拌法施工,延迟时间不应超过(2h)。

7、对沥青混合料的摊铺,有什么要求(P39 9条)。

8、关于混凝土路面的摊铺,有什么要求(P48)。

9、含有较多的黏粒及其他亲水性较强的蒙脱石或伊利石等黏土矿物成分,且有遇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点的土质,我们通常称之为(膨胀)土。

10、沥青路面中透层的作用是(为使沥青面层与基层结合良好)。

11、能改善混凝土耐久性的外加剂是(引气剂、防水剂和阻锈剂)

8、梁式桥设计洪水位上相邻两个桥墩(或桥台)之间的净距称为(净跨径)。

12、对混凝土运输有什么要求(P46)

9、桥梁刚性基础适合于(地基承载力较好的)土层中。

13、拆模时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要求(当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小于8.0MPa时方可拆模)。

14、钻孔灌注桩施工的主要施工顺序是(1、埋设护筒

2、泥浆制备

3、钻孔

4、成孔检查与清孔

5、钢筋笼制作与吊装

6、灌注水下混凝土)。

15、对于摩擦桩,钻孔灌注桩清孔后,孔底沉淀土的厚度,中、小桥不得大于(0.4-0.6d,其中d为桩的直径)。

16、自行移动式桩架的种类(履带式、导轨式和轮胎式)。

17、沉入桩打桩的顺序是(1、一个基坑内沉入较多个桩时间,由一端向另一端打;

2、密集群桩,由中心向四边打;

3、先深后浅、4、先坡顶,后破脚,5、先打靠近建筑的桩,然后往外打;)。

43、钻孔灌注桩灌注水下混凝土的方法(P61~62)。

44、关于静压力桩,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A)。A.静压力桩主要是靠桩的自重往下沉入土中 B.静压力桩产生噪声和振动较小,施工应力小 C.静压力桩在砂性土中较难进行

D.压桩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压梁中轴线与桩帽、桩身中轴线在同一直线上

45、关于石砌墩台施工,正确的方法是(P71)。

46、预制混凝土圆涵管可采用的方法是哪种(振动制管法、离心法、悬锟法和立式挤压法)法。

47、预制拱圈和盖板成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搬运安装。

48、工地安全工作会议(每月)组织一次。

49、管涵施工的基本要求(P80工序)。

50、钢筋混凝土圆管应符合的要求(P80)。

51、隧道盖挖法施工的基本方法(P86)。

52、管道工程中关于沟槽支撑施工方法(P93)。

53、管道安装顺序有什么要求(先装地下、后装地上;先装大管道、后装小管道;先装支架、掉架,后装管道。)。

54、城市栽植树木时,380V电压电线距离树枝的水平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m。

5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56、钢板桩的轴线位移动不得大于(50)mm。

3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P129)。

57、水泥混凝土沉入桩要达到(28d)龄期。

58、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59、拱圈和出入口拱上端墙的施工方法(应由两侧想中间同时对称进行)。

60、桥梁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的混凝土强度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时,不得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61、顶进的工作坑滑板应满足什么要求(P82)。

62、重力式挡土墙分段砌筑时,相邻段高差不宜超过(1.2)m。

63、关于混凝土的搅拌,是否混凝土搅拌时间越长越好?(不是 P46)。64、在确定工程进度目标时,要考虑的原则(P131)。

65、沟槽的支撑有什么作用(在沟槽挖土期间挡土、挡水的作用)。67、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平饰面有哪些工序(滚杠提浆整平、抹面机压浆整平、精整饰面)。68、沥青有哪些种类(地沥青 焦油沥青)。

69、在我国高等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中广泛采用的工程质量最高、施工速度最快、装备最现代化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方法是(滑模摊铺)法。70、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P173)。

(3)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完善?说明理由。不完善。理由如下: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大重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4)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的报告是否全面?说明理由。不全面。应该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坚定报告。

【案例2】

背景:某基坑工程推行绿色施工。在制定环保措施时,从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考虑了以下方面:①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②施工期间噪声与振动的控制措施;③水污染控制措施。

问题:

(1)该工程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是否考虑全面,说明理由。

不全面,除以上三点外,还应该注意:地下设施,文物及资源保护。(2)可以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什么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无污损场外道路;运输车辆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作业区目册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外区域。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杨尘高度小于0.5米。对粉尘采取覆盖、封闭措施。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采用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采用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等措施。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3)进行噪音控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声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噪音或振动外扩。并在施工现场对噪音、振动进行实时检测与控制。

(4)针对施工现场不同的污水,可以设置什么相应设施?

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

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保护地下水资源;

5、对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

担各自的管理责任。本工程事故分析是由于分包单位的质量问题造成塌方,责任由丙方负责;但丙方的工作是由乙方分包,乙方是总承包单位,直接对甲方负责。所以甲方对乙方的处罚是合理的。乙方可以根据现场管理,再对丙方进行处罚。

3、给水管竣工验收时,应有哪些单位参加?(4分)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水务集团 质量监督部门

4、竣工资料由哪个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向何方移交?(5分)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案例5】

背景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收齐全后,备案机关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问题:

(1)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多少日内,向什么部门备案?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几份,由什么单位保存? 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将受到什么处罚?

工程竣工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W元以上50W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会受到什么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案例6】

背景:某公路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且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因此进行了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后,验收组认为工程有缺陷。

问题:(1)按照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背景材料中的项目是否可以进行验收?说明理由。P183交工验收条件中明确指出:

1、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综上所述,本案例,缺少以上资料,不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所以不可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是否正确?说明理由。不正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3)交工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即使工程中标,盈利与否依然是个未知数。那么能否盈利或者盈亏平衡或者少亏损是成本管理的最终目标。项目部在实际施工过程当中,遭遇该市5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不仅影响工期30天,且一些已实施部分工程也受到破坏。

问题:

1、经案例中营合同部门交底内容完整吗?简要说明理由。(6分)119 不完整,交底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投标和合同签定过程中的情况、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可能的风险和建议、合同要求与相关期望、法律规定、社会责任等的相关注意事项。

2、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原则有哪些?(4分)102 原则:

1、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2、全面控制原则。

3、中间控制原则。

4、目标管理原则。

5、节约原则。

6、例外管理原则。

7、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成本控制如何操作?(4分)104 成本控制应遵循:

1、以施工图预算控制成本支出;

2、以施工预算控制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消耗;

3、建立资源消耗台帐,实行资源消耗的中间控制;

4、应用成本与进度同步跟踪的方法控制分部分项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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