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怎么搞

2024-09-02

中外合作办学怎么搞(精选9篇)

1.中外合作办学怎么搞 篇一

日本留学银行流水攻略怎么搞?日本留学存款证明怎么搞?

目前17年10月的材料已经结束,很多需要流水的语言学校也已经做好流水提交啦。其中,存款证明及银行流水问题是日本留学签证中很重要的一环,今天来聊聊日本留学存款证明及银行流水的问题~~

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是指留学申请者在申请签证时,为了向签证审批机构证明自己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未来留学期间所需学费和生活费的资金证明。

存款证明一般可以通过个人银行存款和通过留学贷款这两种方式来获得。

根据日本留学签证的审批要求,绝大多数学校目前通常要求20万元(或等值外币)左右作为个人留学的担保金。

其中,日本语言学校每年4次入学时间,分别为1月生、4月生、7月生、10月生,一般根据学生在语言学校学习的最长时间计算其所需费用来确定资金数额。且这笔费用必须存在申请人的经费支付人名下。

在开具存款证明时,担保金会被要求冻结至少3个月。需要保证在留资格申请期间,该笔担保金在银行一直保持冻结状态,直到日本入国管理局审核通过申请人的在留资格申请。

开具存款证明注意事项

1、开存款证明的时候都要求冻结相关账户内的资金3个月,冻结结束期必须保证在预计的在留资格审理通过日期后。

2、日本留学存款证明的开户人必须是留学申请人的经费支付人。

3、现在大部分银行都可以直接开中英文的存款证明,但是有个别银行还是要在开之前,跟工作人员强调一下是用于留学的存款证明,需要中英文的。

4、每个银行都会有自己的格式,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必须核对存款证明书上证明的账户号和存款账户号保持一致,而不能是其它账户号。

5、如果存款在多个银行,最好能够将资金归拢到一个银行再统一开具存款证明。但资金归拢过程中的相关银行单据一定好保留好,用于解释资金的来源。

6、最好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银行,可大大提高可信度和说服力。

银行流水

今年2月份,在17年7月生递交材料之际,日本入国管理局突然提出需要学生追加提交银行流水。

办理日本留学已经很多年不需要银行流水了,这突然又要提交银行流水,且需要补充材料的语言学校中有不少都是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语言学校,说明入管局对留学审查越来越严格。由于有些学生在语言学校的时间不到半年就因为各种原因不念了,入管局有一部分原因怀疑是否由于学生家庭经济能力不足以支持后续学费而导致的。

银行流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经济能力和个人消费水平,就跟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时候,个别人也可能会被查银行流水一样。

后面通过了解得知,只要在前一年内开除或者退学的学生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语言学校,在申请2017年7月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都会被指定要追加提供补充资料,而开除或退学人数超过10人的学校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学校,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学校这次可能会幸免。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虽说这次发布的追加银行流水的通知是针对2017年7月生以及10月生的申请,但也有可能会将此规定一直延续下去,也就是说2018年的申请者最好也是做好全面的资料准备,以免到时候措手不及。

接下来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什么是银行流水以及如何做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就是你的银行卡或存折,在银行存款、取款、转帐(汇入、转出),商场消费刷卡的记录等等,它是按时间先后顺序一笔一笔排列的,俗称流水帐。银行流水账单能反映一个家庭的收入情况,稳定的收入对大使馆来评估学生在日本的生活情况很重要。

流水存款经费支付人每月收入足够的话,按正常情况提交即可。

如果收入不足的情况的情况下,银行流水应该怎么做?给大家提出以下方案并不是鼓励大家弄虚作假,而是提出一个不得已的解决方案。

01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家里已有的,有良好记录的银行存折(无欠费,无突然的和一贯帐目不符且无法解释的大笔进账或取款),依照经验,这个存折可以是家里交水电费管理费房贷或者父母本身就有的发工资的存折。

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存折可以依据个人的家庭情况:比如父母双方都工作且以工资之和来持家的,可以选择用两个存折。比如父母其中一方待业在家只有一个人工作的,可以选择用一个存折。

02从递交签证材料前几个月起,往这一个,或者两个账户中在每个月相应的几天之内存入一笔非整数的(就是数字看起来像是工资和津贴)的钱。举个例子: 这个月的10号往A账户存5688.4元,15号往B账户存3726.8元

下个月的10号往A账户存5469.8元,15号或者16号往B账户存4022.7元平时去超市买食品,去商场购物都可以用这两个存折的卡来刷。

总之,宗旨就是存入的钱的数目和你父母相应的工作所应该赚的工资是相符的。

如果这个银行流水是用这个方式自己做出来的,那么父母的工作证明中近三年的工资状况也应该和这笔流水帐相符。而且不能光存不取,应该大存小取。

当然这只是简单的跟大家介绍了存款证明的办理及银行流水的解决方案,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最终办理出国材料的时候所遇到的问题和办理方式也不同。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办理出国材料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像靠谱的专业的机构,推荐找樱花国际日语日本留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准备出国材料,这样才能保证大家万无一失,最终顺利的出国。

2.技术人才怎么搞管理? 篇二

有时候,个人专长、能力等主观因素加上企业文化、人才培养体系等客观因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把一个技术人才能成功地“催化成”管理人才。然而,一些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常有类似的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实现这样的转变。作为一名已成功实现职业转变的技术人员,我想结合自己亲身经历给这些技术人员提出一些建议。角色的转变

许多工程师出身的技术人才,随着职位不断地提升,职责不断地扩大,难免在工作中增加不少管理职责,工作的重心也渐渐从技术方面转向了管理方面。在过渡期间,有些技术人员能够成功转型,而有些却不如人意。因为很多技术人员在考虑转型的过程中,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顾虑以及想法,致使他们在做决定的时候总会有些犹豫。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技术人才都适合做管理类型的工作。

一般来讲,影响职业转型的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诸如个人专长、能力等主观的个人因素,另一类则是如企业文化、人才培养体系等客观的外在因素。这两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技术人才是否能够成功转型。

事实上,只有在技术人在认识到影响自己职业转型的因素后,他们才能有的放矢、有意识地来提升自身能力,以一个管理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并能站在一个与管理阶层平行的维度上,换位思考,从管理阶层的角度看待问题,逐渐形成管理者的思维。技术人员必须要从内心意识到应该去转变,而不是在外部因素的趋势下做出决定。

提高沟通的能力

作为一名管理者,沟通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正是许多技术人才的通病,他们往往都不善言辞,这也制约着很多技术人才的转型。

以SAP为例,作为一家跨国企业,公司的很多内部技术人才都来自不同的国家,也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正因为如此,SAP就特别注重培养内部技术人才的沟通能力。比如,公司会定期举办国学论坛,为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技术人员讲解中国传统文化及培训员工的沟通能力。

同时,SAP还为员工提供了一个与客户、合作伙伴及其他生态系统成员有效沟通的平台。SAP每年举办的全球技术研发者大会,参会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多个角度参与大会,可以作为大会课程的讲师,或者SAP创新社区的顾问,也可以是普通的参会者,通过大会现场广阔的交流互动平台,分享、接收最新的技术信息,建立起广泛的人际网络。

健全培养机制

通常情况下,优秀的管理者总是能发现和培养新的管理者,这就好比是培育“种子”,管理团队不断地成长、不断分出枝叶的过程,管理阶层就具有了扩展性和规模化。同时,明确的激励机制将带给这些茁壮生长的“种子”强劲的生长动力。除此之外,一个公司要建立长期培养人才的架构,还需要有多条成长路径让技术人才选择。

SAP在新员工人职后会被告知员工可以依据自身的兴趣来选择职業发展方向,无论在技术或者管理方向。而每个不同的发展方向上,都有一套不同的培训课程及培养方法论。例如,当员工选择向管理工作方向发展后,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让表现优秀的员工参加像“人才快车道”这类的培训计划。同时,公司还会有目的地让员工管理实践一些项目,让他们在实践的过程中积累管理经验。

发挥管理人才的技术优势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企业规模的成长、目标客户的拓展、竞争优势的转移等等,到最后考验的都是企业的管理水平。对于一个公司而言,从内部培养起来的技术出身的管理者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他们不仅对企业产品和技术理解专业、深刻,还拥有内部资源优势,包括对公司内外部的熟悉,以及拥有更多的人际关系和沟通渠道。

从技术团队中选拔管理骨干,不仅可以解决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对许多以技术为立身之本的企业来说,一支具备技术背景的管理团队能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重要的洞察力。除此之外,无论是客观的企业环境土壤还是主观的个人能力培养,都需要从各个方面积累经验,以技术的背景给管理工作带来更高的附加值。

3.中外合作办学怎么搞 篇三

直面冲击2012年司考。现在8月份了,离考试还有30多天,最后的时间段你要明确以下一系列内容,把握考试的综合要领,才能制胜2012年司考。

我自己买了一大堆资料,但是并没有全部用上,所以建议大家在资料选择上,贵精不贵多。比较受考友欢迎的资料大概有以下几种:

1.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即俗称的三大本。这套书是由司考命题组人员编写的,所以理论上来讲,在司考领域,这套书就是权威。关于这套书到底要不要看,存在很多争议。有人说不用看,因为太多了,太枯燥了,如大海捞针。有人说要看,因为权威,因为全,因为……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没看三大本而通过司考的大有人在,有的人看了也没过,有人把这三本书都背下来——有人这么做吗?!还是人吗?!——跑偏了,绕回来。就我个人而言,三大本我是有选择的看。卷一我看了(这也是比较没有争议的,就是卷一要看三大本),有的部分没看,比如法理,因为看不懂,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感觉不用看,比如三国法,因为我爱扬帆!……有的部分我看很多遍,比如经济法。卷二刑法我认真看好几遍,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以及分则的某些重点罪名,今年卷四刑法就考了三大本里面的内容,个人感觉是非常恐怖的一题。另外,强烈建议把刑法部分里面提到的例子整理出来!卷三基本没看,当词典了,有争议的翻一翻。

2.重点来了,就是培训机构的名师授课视频录音及讲义。有人问8月份了还来得及不?答案是:来得及!我相信绝大部分人都想着冲刺阶段的一些重要信息的,包括我,独角兽司法考试名师讲座和讲义,冲刺阶段的课程也都不错,我们宿舍5人团体报的独角兽8月份推出的超级精品班(貌似今年也有),4个通过了司法考试,感觉复习效果还不错。当初,我们选择独角兽司法考试最直接一个原因就是实惠,一共才600元,有老学员推荐,还享受了9折优惠。不过,即使参加了辅导班,依然要努力学习。身边鲜活例子,舍友就是因为谈女朋友,没时间复习,最终失败了!

3.真题。很重要,没有谁会说他没做过真题就通过的吧?真题有分年份的,后期用,有分科目的,前期用。独角兽司法考试有真题可以下载,带解析,我前期做了一遍,复习过程有根据各科进度当训练做。有些解析不过详细,有疑问,果断找书。后期又反复做,算一算,真题我至少都做过三遍,有的达到五遍。不要以为你做过就会了,到时候你就发现,该错还得错。而且,不是做完对答案就完事了,要自己推敲,错在哪里,为什么想错了。到后面,因为实在答案都记住了,我做题就是,看一句题干,回忆相关知识点,然后在四个选项后面都写出来为什么错,错在哪里或者为什么对。另外,一定要听网校的考题点评班,很多老师讲解对理解真题及解题思路非常有帮助。

4.法条。有人看了,有人没看,我自己的话,个别科目有看吧,比如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之类的。其实,我觉得听独角兽司法考试法条串讲课程过程中就是在学习法条了,如果你能做到在复习过程中,涉及到哪些法条,就马上去翻法条书,那后面你完全可以不用专门花时间去看法条。

4.中外合作办学特点 篇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在跨国教育的各种形式中,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高等教育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合办项目申请程序冗长,师资管理不健全,无法确保高校教育办学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

全球化一方面推动了人力,商品,知识,技术等的跨国界流动,与此同时也促进了教育的国际化,加强了教育资源在各国之间的共享,促使各国的教育市场向全球开放。在这种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我国教育产业中继公办和民办学校之外的第三支办学力量。鉴于中外合作办学是一项涉外的教育活动,因此有必要寻求在政府和学校两级管理系统以外的管理手段,治理被视为介入政府以及学校两者之间的第三种管理手段。

一、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学历与学位颁发合办项目中请程序冗长,延误办学项目的进程。学历和学位问题一直是教育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能否授予国家认定的学历、学位成为一所教育机构是否是正规学校的重要标志,而学历与学位授予对于高校的招生、就业、社会声誉以及资源获得上部有很大的帮助。

一股来说,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主要通过立法,拨款,评估等手段实现宏观管理。就目前我国政府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也主要通过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操作。管理方式上还是由政府集中领导。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对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且得到学位并颁发国外学位的许可的合办项目来说,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由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历教育资格。同时还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向国务院学位行政部门申请颁布学位教育许可。除此之外还要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估所的评估,才能获得开办的许可。这种管理方式不仅使申请程序冗长,而且多部门管理势必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结果必将延误合作办学项目的进程,影响政府政策的可信度。目前,我们学院两个中外合作项目都可正常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暂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如果继续发展,扩大中外合作办学的范围与专业,也会面临这个问题。

(二)师资管理不健全,无法确保高校教育办学质量

师资是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质量的生命线,也是中外合作办学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教育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身的能力,如具备专业知识的能力,科学思维方式的能力,创新意识的能力等。合作院校的师资队伍分成两部分,国内教师和外籍教师。

国内教师普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表现以下几个方面:教龄结构不合理,老中青三级教师比例不协调。多数教师都是一些刚出校门的年轻教师,他们缺乏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应对教学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而外籍教师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外教是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合办的学校中有很多不是按要求选派来的,而是临时招聘的,所以教育质量也就无从验证了。据了解,有些外教素质较差,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教学内容枯燥乏味,课堂气氛不浓,学生与教师之间教学互动、思想交流、情感沟通能力弱。这些因素都给高校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由于我们学院暂时没有建立自己的师资队伍,所需教师由其他学院或社会上借调而来。这些院外教师,我们学院只有使用权,缺乏管理权,因此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外教方面,虽然,我们学今年将有30名外教上岗,但是这些外教也是参差不齐,对我们学院大力推行的英语教学是一种潜在的隐患。

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的、合理的、完善的师资队伍,为我们学院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三)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完备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目前为止我国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权威的法律。但是,该条例对于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标准与质量控制缺乏明确的具体标准。所以导致合作办学教学管理制度的不完备,管理效率的低下。而且条例中只提出了运行原则和要求,没有提出监管指标以及可以有效执行的处罚办法,使得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有效措施监控办学机构及其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因而中外办学失去了传统高等教育中的质量监督和保障机制,同时还带来了传统高等教育没有的新问题,如德育教育和思想教育。现实表明,合作办学在迅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诸多隐患,如主管部门众多,合作办学的外方水平不高,层次普遍较低等。这都缺乏一套完善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作保障。

健全的制度、科学的管理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我们学院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需要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长远的管理制度,以尽量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

Ⅱ,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一、教学管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核心作用

教学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核心,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作用,是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运行机制的保证。教务管理工作的优劣、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合作办学教学质量。教务管理工作在中外合作项目运行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体制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有效的教学管理系统是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质量的有力保证,因此突出教学管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核心作用,使得教学管理能够在全面考虑所引进的专业、课程、师资以及本校师资、实训、生源质量等特点的基础上,有效安排、整合、具体落实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和教材等,从而高质量地完成合作双方共同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达到合作双方共同认可的培养目标,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管理工作难度大

由于办学性质和模式的不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招收的学生不同于母体高校的学生:招收的学生多数层次较低,他们多数高考分数较低,来自经济状况富裕的家庭,由于长期受父母的过度呵护,自立和自理能力较差,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弱,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较强。与国内同类学生相比,在相同的学习时间内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承受语言学习和专业学习双重压力,同时还必须接受和适应两种不同的教学体制等。这些情况,都无形中增加了教学管理工作的难度。

2.教学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达不到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特点使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工作难度加大。这就要求教学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及奉献精神,要有较高的外语交流沟通协调能力,要求教务工作者向“专家型”发展。现实中,中外合作办学教务工作者素质远远达不到这些要求,许多教学管理人员没有专门进行过中外合作办学教务管理知识的学习或培训,普遍学历不高,缺少统一的高校教育管理知识,尤其是跨国合作办学的管理知识,且终日忙于事务,缺少业务学习和培训机会,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

3.师资存在问题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迅速发展,外籍教师需求量增大,有关院校在师资引进方面,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引进教师考核机制,引进的外籍教师良莠不齐。外方教师的流动过于频繁,不利于他们准确掌握学校和学生的状况,也容易出现教学不系统、缺乏连续性的问题。许多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中,中方授课教师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双语教学刚刚起步,外语表达流利、专业基础扎实的优秀教师不多。在实际教学中,存在着用中文教学代替双语教学、临时到外校聘请相关教师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情况不仅使教学质量得不到提升,而且将会给教学管理工作带来隐患。

4.教学管理评估体系不健全

高校教学中,评估体系作为一种质量管理工具,具有良好的导向、激励、审核监督功能。评估体系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学校教与学的质量。但在实际的教学管理中,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许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并无定法,无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尚未建立起以教学评价为核心的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评估体制,没有形成适合自身学校、满足不同需要的教学评价方法。

三、对解决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问题的建议 1.提高生源质量

但在现实的合作办学实践中,一些合作办学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为了扩大生源而不惜降低录取标准。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必然给教学增大了难度,也损害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质量水准。因此,为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除了在录取时严格控制录取标准外,还应在新生外语分数上严格要求,从而保证录取学生的基本素质。

2.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素质

教学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中外合作办学达到既定目标的保证。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学习贯彻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各项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其次,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学习所管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模式、内容等各项合同条款,有的放矢地管理教学。第三,对教学管理人员实施外语、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教育,加强现代教育与管理理论及管理方法培训,有条件的应该送到国外院校进行外语能力和管理知识培训,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

3.加强外籍教师管理

在聘任外籍教师时,要严格考察外籍教师的任课资质和水平,对所有新到任的外教进行到职培训,帮助外教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做到知法、守法。向他们介绍学校的课程体系、教学环节,鼓励新到任与任职时间较长的外教之间的沟通,坚持教学监控,及时反馈信息,可以促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有助于外籍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管理人员要及时、主动地关心外籍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尽早适应文化差异,使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4.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体系

教学管理是否有成效,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管理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个教学环节实施监控,同时建立听课制度、评课制度、考试分析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价制度、毕业生座谈会制度等,及时获取教师教学质量的各种信息,为教师授课提供借鉴。在教学管理中引进激励、竞争机制,把教学质量引入到教师聘任、工作量计算、课时津贴等方面,促进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Ⅲ,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特点

一、管理制度建设方面,需搭建起结合中外教育体制优势的管理架构。我国的国际化本科教育是引进国外优势教育资源的大胆尝试,这一尝试过程正是有效结合中外教育管理体制优势的过程。中外教育理念、教学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不同,同时双方办学面对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政治环境、国民经济状况以及教育实施对象也有着极大的差异性。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可以汲取西方尊重个体差异性发展的现代教育理念和模式,引进多元丰富的教育文化资源,并借鉴外方严格教育质量监控的先进经验,使我们探索现代教育的新道路时少绕弯,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但也不能背离在中国本土的具体环境和实际需求。

中外合作办学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融合双方教育管理的优点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在整体运营、管理职能设置、课程设置、成绩和学籍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体现。整体运营是以事业单位采取企业化运作,资产国有有利于保证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和无私性,企业化运作则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设置管理职能时,学院有传统的部门和系别执行日常教学运行和管理职能,又专设各部门的质量监督职能以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的标准和体系。学院经过科学论证和研讨,对本科教学方案进行了调整,增设了部分语言课程,这既保障了原教学方案中专业课程的承接和权重关系,又尊重事实,能帮助学生克服使用第二语言学习专业课程的语言障碍。学生成绩管理方面,每门课程的考核包括出勤、作业、期中和期末四部分。作业成绩主要通过学生小组合作、实践调查、企划作业等实地操作获得,锻炼了学生组织策划和交流合作的能力;期中考试在中期检查了教学效果,既便于教师调整教学方式,也促使学生反省学习中的成败。通过这样不间断地努力探索,学院逐渐搭建起了能结合中外教学体制优势的管理架构。

二、教师管理方面,需兼顾和尊重中外籍教师文化和教育背景的差异性,整合调动二者最大的综合实力。

合作办学在师资方面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师资结构相对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师资结构相对复杂,是指教师国别和工作性质的复杂性,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往往既有中教又有外教,既有全职教师又有兼职教师,有时还有短期客座教师等等;人员流动性较大,指外籍教师一般流动性大,也指中籍教师由于合作办学教育普遍具有企业化运作的特点,人事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终身教师聘用制。以上这两点,直接给中外合作办学教师管理带来了难度,也对其教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需兼顾和尊重中外籍教师文化和教育背景的差异性,整合调动二者最大的综合实力。

在教师管理方面,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也有所体会和总结。西方的教育侧重于实践和操作,中国的教育则更关注基础和理论的培养,学院根据不同课程的学习特点和要求,合理配置师资。专业教学中,大力引进外籍师资讲授强调行业经验和动手操作的课程,同时聘用经验丰富擅长全英文教学的中籍师资讲授基础性质强的课程;语言教学中,使用中教讲授词汇、语法、学习技巧等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语言综合水平,同时由外教讲授交流和演讲类课程,以培养和锻炼学生纯正的口音和语感。这样的优势搭配,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外籍教师的整体协同力量,又尊重了各自特性的差异。

三、学生管理方面,需秉持宽进严出的现代教育理念,将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融入严格、有序的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准入机制,使中外合作办学面对的受教育群体包括了部分高考失利者;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费用投入较高的教育方式,学生和家长对之抱有更高的回报期待,这既体现为对教学质量和就业前景的期待,也体现为对教育服务的期待。合作办学教育对象的这一现状,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在学生管理方面,需秉持宽进严出的现代教育理念,将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融入严格、有序的管理工作。

通过多年实践,不断总结行之有效的学生管理经验,从而设立了一套严密的学业预警和指导制度,搭设了一个互动的家长信息平台。学业预警和指导制度即按学期检查和预警学生学业情况,将学有阻碍的学生分流出来,予以有效的单独指导和督促,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向全英文教学环境和高等教育自主学习模式的转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学院搭设了一个互动的家长信息平台,平台即时更新学生的成绩、出勤、班主任评语、教师评语等信息,便于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情况,建立与学院的直线沟通渠道。这一套学生管理思路,姿态开放,既坚持了严格的教育质量标准,又实现了对每个学生个体的细微关怀,是国际学院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的具化。

四、教学质量监控方面,需积极调动外部监控的督导和启发作用,严格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标准和机制,从而实现以质量取胜、谋求发展。

教学质量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命题,唯有切实保障质量,才可能求得发展。我国虽然已于2004年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建立了年审制度,但国际化合作办学在中国毕竟不过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历时尚短,相较于教育部组织的、四年一度的本科教学评估,我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和审核还缺乏国际普遍认可的完整指标体系和严密评定标准。在这种外部质量评审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谋求合作办学的高质量,就需要积极调动外部监控的督导和启发作用,严格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标准和机制,从而实现以质量取胜、谋求发展。

质量始终是合作办学的生命线,学院要主动接受国内外各级教学质量评估机构的审核,积极参与学校和合作院方阶段性的教学工作检查,不断提炼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质量监控标准和体系。合作校方定期访问学院,期间通过听取汇报、与师生座谈、课程视导、抽查作业和成绩等方式,检查和监督学院的教学管理质量。借势于外部监控的督导和启发作用,学院建立起了严密的内部质量监控标准:成绩考核实施全过程的双标准,学业中期分流的预警和指导标准,测评教师教学质量广幅度、多层级的标准。为进一步保障各项质量监控标准的有效实施,学院又配套以日常监控结合定期监控、单项评估结合综合评估、定性评估结合定量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如此一番内外兼修,国际学院才得以用可靠的教学质量,赢得了同行的广泛认可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5.ESL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篇五

甲方:南京精英文化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

乙方:XXXXXXXXX学院 地址: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ESL国际英语留学教育培训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双方

甲方是中国南京市具有非学历教育培训资质,合法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成立于2005年,一直追寻市场的热点机遇,致力于打造精英化的培训团队并培养精英型的学生,是具有自主办学资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教师交流,学生交换和留学预科教育和其他中外合作办学等交流合作。

乙方是。。。。(介绍)

二、合作目的与宗旨

甲乙双方以互惠、互信、互利为原则,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进行合作,以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甲方提供教育平台和教育硬件,乙方负责引进其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培训管理,双方合作开发中加两国教育培训市场。

三、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乙双方合作,在甲方开办ESL留学的培训项目,该培训项目为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引进乙方大学通用的,可替代其他英语成绩的ESL英语证书培训课程,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到外国后,其英语水平能够达到与母语为英语的学生一起上课的要求。

在中国培训合作项目,全部由甲方提供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并负责招生宣传,乙方提供课程的全部师资、教材、教学软件和证书,以及引进其教学管理模式,招生人数少于XX人不得开班。

为了双方合作培训机构能得到快速发展,乙方应把原有渠道内的中国生源逐渐转移到双方合作机构,培训应以国内长期加国外短期训练为主的模式进行,也可全程国内,具体可视学生具体情况和要求做多种模式供其选择。

合作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参与教学人员及教学内容不得涉及宗教和国家机密等。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负责双方合作培训项目开办的相关立项和报批手续;

2、负责提供双方合作培训项目的教学设施及相关服务;

3、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如乙方所提供的师资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有权提出整改并进一步更换师资的权利;

4、负责双方合作培训项目宣传和招生;

5、负责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6、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乙方应分得学费及时,足额地支付给乙方;

7、负责教学安排和学生管理;

8、负责加方教师的食宿安排,并支付规定的食宿费,共计每人每年人民币XXXX元,其中住宿费为人民币XXXX元/年/人,伙食费为XXXX元/年/人;

(二)乙方

1、负责为甲方提供招生宣传资料和招生简章的主要内容,并配合甲方招生;

2、负责提供留学预科班的全部师资、教材、教学软件和大学通行的ESL英语证书,并确保提供师资的质量,自愿接受甲方的教学监督;

3、负责外国教师往返中国的机票和薪酬;

4、负责外国教师在中国期间的人身意外和医疗保险;

5、负责为参加留学英语培训班学习的学生申请国外大学,并为大学录取;

6、负责为赴国外留学英语培训班的学生申请到国外大学能给予国际学生最优厚的奖学金;

7、负责为赴国外留学英语培训班的学生提供赴国外签证培训和代理赴国外签证服务。

8、负责将原有渠道中国生源逐渐归拢到本合作培训机构,半年内所有中国生源在国内的培训都应在本合作培训机构进行。

五、收费和双方利益分配

1、学费:培训,考试及证书费用为每人每期XXXX元人民币,报到注册时一次性交清。其中甲方分得30%,乙方分得70%,各自用于办学成本开支。学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在每个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乙方应分得部分划入乙方在南京的指定账户;

2、教材费:由乙方以合理价格收取;

3、学生住宿费:由甲方按合理价格收取;

4、签证培训费:由甲方收取,分配比例与学费一致;

5、签证代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合理价格收取。六,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继续合作,可正式续签书面协议。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变更事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认可本协议后还应进一步共同制定本合作培训项目的具体操作方案和计划,制定出来的具体方案和计划将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八、协议的终止和不可抗力

本协议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如有续签则按续签协议执行。

由于政治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或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的,遇上述不可抗拒因素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中止时,签约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中止时,签约双方应共同对参加本教育项目学习的学生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学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未完成的培训,不得侵犯已入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九、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1、签约的任何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均视为违约;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侵害了参训学生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相关方面合法权益,或违反了中国法律及政府法令,均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引发与第三方纠纷,致使无责任的签约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无责任的签约方有权要求有违约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的签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1、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欲告之对方的重要事项,以书面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本协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必要,可等协议内容修改确定后再予以增加英文)

甲方:南京精英文化教育培训中心 代表: 日期:

6.旅游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建设报告 篇六

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

旅游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建设报告

随着全球化走向深入,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合作办学都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就我校来说,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不但可以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办学水平,使教职员工具有更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办学理念和视野,也可以通过学习国外先进教学经验,改善课程结构等,给学生提供接受国外先进高等教育的机会,提升学校在地方区域内的知名度。

为加大学校办学模式改革力度,吸收更多国际职教先进经验,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同时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发展选择,2011年9月,我校与新加坡智源教育学院签署了旅游及酒店管理专业联合办学协议书,为本专业学生出国深造乃至就业提供了机遇与平台。按照协议,赴智源教育学院留学的学生前三年在我校就读,取得我校合格毕业的基本条件并满足智源教育学院其它就读条件之后,根据个人意愿并由我校择优推荐,第四年进入智源教育学院完成大专课程进修,成绩合格后由智源教育学院颁发大专毕业证书并推荐至国外相关行业就业。该项工作将于2013年下半年正式启动。

同时为深化两校合作,充分整合双方教育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借鉴吸收先进办学理念,为本次国家中职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及本校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动力,智源教育学院同时表示愿意为我校提供

教师培训业务,并提供一切培训师资、培训环境和培训条件。我校国示校建设领导小组旅游专业建设领导李言奎、肖险峰两位同志于2012年6月19日赴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进行了为期10天的“NYP办学理念与院校管理”培训,并顺利取得了结业证书;2013年7月12至16日,专业带头人陈晴老师赴新加坡参加“职业教育模式与课程体系建设”培训学习,引进了新加坡智源教育学校先进的课程体系理念、职业教育先进思想,从而指导旅游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并与新加坡智源教育学院签订了《师资培训意向性协议书》。

小结:

通过两年示范校建设,旅游专业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与世界职业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了双方的教育资源,实现了优势互补,共同培养师资和优秀的旅游及酒店管理专业人员,加强了我校师资的培养,提高了教师的素质;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出国留学与就业的机会,更好的满足了广大家长希望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成为乐山区域中职类学校首家与国外职业教育学院签订联合办学的学校,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旅游专业部

7.1.+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篇七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申报原则

1.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其他相关文件等各项条款,体现公益性的原则。

2.应突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导向,注重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融合、创新和推广。

3.应准确把握办学主导权,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能够抵御可能的风险,维护正常教育秩序。

4.应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申报条件

1.新设立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大学的条件。中方原则上为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外方为世界一流大学;合作举办本科及以上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须内设两个以上学科的至少6个专业;办学主体实施全境内教学,颁发中外双方学位;双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够的建设和运营资金。2.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条件。中方原则上为985工程、211工程等重点建设高校,外方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200位的大学或学科专业排名世界前1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本科或研究生层次的二级学院,须内设至少4个专业;办学主体实施全境内教学,颁发中外双方学位;中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够的专用教学设施条件,办学规模不超过2000人。

3.新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条件。外方须为同层次具有相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校;合作举办学历或学位教育项目,以境内教学为主。选择跨国分段教学模式的,在国内教学时间应不少于培养周期的三分之二,高职高专不少于2年、本科不少于3年、研究生不少于1.5年;颁发中外双方学位、文凭或只颁发一方学位、文凭;在境内中方提供教学设施条件,办学规模适宜(每个项目年招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4.新设立中外合作非学历课程培训项目的条件。中方高校与外方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为本校在籍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职业技能课程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境内教学为主,外方颁发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范围

1.鼓励探索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设立中外合作高水平大学。鼓励发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鼓励高校选择优势学科和重点发展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创建一批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鼓励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

2.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大力支持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软件和服务外包、节能环保、物联网等我省新兴产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3.严格控制商科、管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新闻传播等国家控制布点学科(专业)重复合作办学。严格控制新增只颁发外方专科或本科文凭(学士学位)的合作项目。严格控制同一外方教育机构在境内举办多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一外方机构在我省的合作院校不超过2所,且合作专业不重复。严格控制中方教育机构相近专业分别与外方教育机构举办多个合作办学项目,中方1个专业只能与1个外方开展合作。

二、申报内容要点

(一)基本要点

1.办学思路。借鉴国外高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立足于引进世界一流大学、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学科专业的院校,或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具有鲜明特色、可填补国家和地方弱势或空白领域、行业急需的学科专业。拟办机构或项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进性或独特性,在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教育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管理机制、人才培养、学科协同创新等方面具有优质特征。

2.培养目标。定位清晰明确,符合当前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反映培养国际化创新创优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趋势和方向。

3.办学模式。在符合国家法规,有利于引进和吸收世界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经验,有利于中外双方充分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和改进学科专业、课程资源和教学内容,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在维护双方利益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中外合作高水平机构、项目的建设模式和途径。

4.办学条件。办学投入和教学基本设施能够满足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知识产权界定准确、比例合理。

5.合作专业。中方已设臵相同或相近专业,外方高校在拟合作专业的本土招生已满5届。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名称应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相一致,专业代码应为普通专业代码后面添加“H”代码。如外方专业名称与中方不一致,可在专业名称后加注外方专业名称。

6.教育教学。中外双方共同设计、制订合理的培养方案,科学评估和选用具有先进性的教材,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创新。教学计划、课程设臵、教学内容应不低于外方高校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课程安排和教学管理(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1/3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在境内担负的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的1/3以上)。每个项目外方教师在境内教授的专业核心课程达到8门以上。自然科学、工程科学领域专业可全部或部分采用外方机构的课程和教材;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业的课程和教材,经学校组织审查通过后可全部或部分采用。除中国文化等特殊课程外,其他课程可全部使用外语组织教学。还需提供合作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的竞争力、不可或缺性以及预期社会效益的论证。

7.教学管理。有计划地培养国际化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合理。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职业资格和学术水平应不低于外方高校的教师标准和水平,并获得中外双方的认可。双方对外方教师的规模、专业水平、任教的课程和时间要明确约定,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实施跨国分段式教学的项目,需要针对不出国的学生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8.招生要求。招生标准和考核方式合理,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监控制度完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在学校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只颁发外方学位文凭证书的,在不低于外方高校在其本国录取标准的基础上,逐步采取与国内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相结合的录取方式。外方所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应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相一致,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9.学科建设。促进所引进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的本土化建设,促进国际科研学术交流和学科专业建设。

10.协议内容。能够体现合作双方平等协商的主体地位。应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仲裁等内容。

11.财务管理。在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在招生简章中标明所有学习费用,包括国外部分的学习费用,不得同时双重收取国内、国外的学费。国内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内统一核算,并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二)申请设立机构的附加要点

1.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内容、范围、形式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和监督;明确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建议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任职资格、职责;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和职责;学校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机构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程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

2.办学条件。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须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臵标准。

3.经费投入。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提供资金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时间

由中方教育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15日或9月1日至15日期间向省教育厅提交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两次。

(二)申请主体

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请。市、县(市、区)所属的高校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和项目需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申报函,申请独立法人机构需由市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申报函。

(三)行政许可程序 经省教育厅审核上报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获得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并取得机构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一年内未获得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将视为不同意。临近招生有效期或变更的机构和项目,需提前一年申请延期或变更,教育部同意延期或变更后方可继续招生。

四、其他要求

(一)注册和认证

所有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机构和项目均可以连续招生。高校需及时将录取学生的信息在“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在线认证系统”中注册,并负责在学生毕业后及时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协助申请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质量监控

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和年检制度。所有临近招生有效期的机构和项目将接受教育部组织的评估(本科及以上层次)或省教育厅依法年检(专科及以下层次),通过学校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专家和社会综合评价等评估和年检方式,加强行业办学自律。

(三)信息共享

建立江苏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报告发布制度。并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省级质量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各高校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工作,主动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公示办学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规范办学秩序

8.湖北省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指南 篇八

办公地址:湖北省教育厅政务大厅一楼(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3282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一、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申请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原件

3、中外合作合作协议原件;

4、合作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原件;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11、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2、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中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明(中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14、外方合作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方教育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的证明信原件];

15、Word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①申请表;

②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

③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教学大纲、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材、师资,四项合为一个文档)

16、评估报告(外方已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别提示: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合作办学;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3、每年3月和9月受理(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6、批准机构报教育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后方可招生;

7、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人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1、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6个月(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2、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3个月(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二、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层次、类别及

中外合作办学者变更

(一)申请材料

1、中方教育机构请示;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及表决成员签字;

3、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清算文件(名称、层次变更的除外)。特别提示: 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人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1、申请设立、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由实施学历教育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3个月;

2、申请设立、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由实施非学历教育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6个月;

3、其它事项:20 个工作日。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一)申请材料

1、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原件;(1)请示件应为带编号的正式公文;

(2)内容应包括:合作双方名称、申办专业、办学期限、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修业年限、生源对象、办学条件及双方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

(1)《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及中外文协议)应遵循“一项目一表(一协议)”的原则,由中外双方教育机构共同逐项认真填写,表中不应留有空项,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表中关于证书颁发情况的表述应得到合作办学协议的支持,并与其保持一致。

(3)项目内部管理机构应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一半。

(4)真实性保证页及中外文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有中国教育机构的盖章;

②必须有外国机构的盖章(或未启用印章的说明);

③必须有双方法人的签字,签字人不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对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原件:

(1)合作办学协议必须有中文文本,有外国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须一致;

(2)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以下8个要素: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住所;②中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外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④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⑤合作内容和期限(包括有效期、截止日期和签署日期);⑥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⑦权利、义务⑧争议解决办法。

(3)合作协议应对合作项目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情况做明确表述,并提供证书实样作为申报材料附件;

(4)合作办学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至少签署中外文各一式4份。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国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关于该校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带编号的制式《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原件

6、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7、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8、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且获得教育部国际司备案编号的)

(1)评估报告由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2)尚未经过评估的,可提交已举办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出具的办学总结

9、合作项目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1)外方证书实样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2)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人才培养方案(加盖中方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1)包括:教学大纲、详细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拟选用教材清单;(2)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和地点等内容;以上材料需。

11、所申办专业上一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在80%以上的证明(加盖中方合作学校相关部门公章,如:招生就业处、学工处、招毕办等):

12、外方学校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办学历史的证明

13、外方学校属于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院校的证明 如: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网“外方学校资质查询”栏目相关网页截图

14、Word电子文档(1)内容应包括:

①申请表;②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材、师资等四项合为一个文档)

(2)电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特别提示: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合作办学;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3、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须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名单之内;

4、拟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是学校现有的、相应层次的专业,其名称应与专业目录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5、申报材料的第11—13项材料仅适用于高等专科教育项目;

6、每年3月和9月受理;

7、批准项目报教育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后方可招生;

8、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办结。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2、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组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

四、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住所、法人等变更

(一)申请材料

1、中方教育机构请示;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及表决成员签字;

3、拟任人选基本情况介绍(涉及人事变更的)。特别提示:

所列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含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批准: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进度查询及结果领取方式

1、为方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办理进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电话咨询审批进度。

9.中外合作办学怎么搞 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沉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l/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屑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裁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瑶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l/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o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

1、—L/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l/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进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括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正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伤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答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钩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似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构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e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露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窿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想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扔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溶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资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想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井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井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Io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历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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