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委托代理合同

2024-08-15

交通事故委托代理合同(9篇)

1.交通事故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2.交通事故委托代理合同 篇二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就指出“两权分离”所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是股份公司天生的缺陷。他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 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 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伴则纯粹为自己打算。所以, 要想使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事钱财用途, 像私人、合伙伙伴那样容易周到是很难做到的。疏忽与浪费, 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惟其如此, 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 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 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 成功的固然少, 即使取得了专营权, 成功的亦不多见。”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所谓委托代理理论, 是指直接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 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 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 但这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 而委托人很难监控代理人的活动。该理论认为, 现代企业制度出现以后,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建立起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出现后, 由于信息不对称

有受到并购影响或者影响为负, 并且从长期来看具有正的综合效应。

参考文献:

[1]杨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价值创造[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高明华.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财务效应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

以及代理人自身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 致使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企业所有者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一) 委托代理关系链的差异

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不明确的, 不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初始委托人无法对最终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约束, 而是通过中间委托人来实现, 过程冗长, 责权利模糊不清, 效率低下。这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包括以下6个层次:1.全体人民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国务院与国资委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4.国资委与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即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5.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6.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冗长的委托代理链导致了诸多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又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代理人行为角色相悖的问题, 因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作为委托人, 他的利益所在是使国有企业经营保持高效率, 完成上一级委托人所委托的任务;而作为代理人, 他的行为动机又是努力扩大个人利益。所以, 若对代理人没有有效的激励约束, 企业经营效率就不会提高。

而在民营企业中, 其所有者是明确的, 所有者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一种直接的资本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委托代理关系可描述如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将资产委托给董事会, 董事会再将形成了法人财产的企业资产委托给企业的总经理和经理部门。反过来, 经理部门代理董事会委托的任务, 董事会代理股东大会委托的任务, 股东大会代理各个股东委托的任务, 委托代理关系清晰明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民营企业的股东更有能力和意图通过改善公司薪酬契约, 缓解代理问题。

[3]李善民, 朱滔等.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配对组合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2004 (06) .

经济研究, 2003 (06) .

[5]陈信元, 张田余.资产重组的市场反应—1997年沪市资产重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1999 (09) .

(二) 代理人产生方式的差异

法马认为“经理 (特殊的劳动力) 市场的竞争会对经理施加有效的压力”。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是由委托人通过代理人市场的竞争选拔出来的, 代理人市场的存在, 一方面为委托人实现其收益最大化目标而选择合理代理人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成为了每一个代理人现实的、外部的竞争压力, 代理人只有积极代理, 产生好的代理业绩, 才能保住代理人的地位。同时, 在这种规范委托代理中, 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是以双方订立的资源性契约为基础的, 代理人为了完成委托人的目标, 掌握了委托人转让的部分利益, 这部分利益是委托代理契约明确和保证的, 委托人不得随意收回或干扰, 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进行。这就为委托代理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证条件。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首先, 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代理人, 依据政权强制性获得对公共产权的代理, 且国家代理并不是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 而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 即国家无须直接获得初始委托人即全体人民的授权, 它可以通过颁布法令等方式获得代理权, 它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的代理关系。这样, 政府在不可能受到任何市场竞争约束的情况下, 其代理目标和行为与委托人目标的一致性就缺乏了严格的保证。其次, 终极代理人, 即企业的经营者大多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委派的, 并不是从充分竞争的市场中经过选拔获得的, 公开的代理人市场基本不存在, 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经理的选拔不充分, 经理人压力较小。

(三) 激励约束机制的差异

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委托人是真正的所有者, 出于对自己利益的真切关怀, 总是想尽一切办法运用各种手段, 严格挑选合格人选, 以保证经营权不落于败德无能之辈手中, 并尽可能准确的对代理行为绩效进行度量和评价, 激发代理人尽可能的发挥聪明才智。与此同时, 代理人还受到来自代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由于其具有随时可替代性, 代理人会倍感压力, 增加努力程度, 以防止代理权旁落他人。这也构成了规范委托代理中有效激励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难以形成。首先, 全体人民虽然作为初始委托人, 但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 资产运营的收益情况与其没有直接相关性, 故其对代理人缺乏实行激励约束的积极性, 并且其实际上也无权对代理人实行激励约束。其次, 代理人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没有直接关系。企业盈利, 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够清晰, 无法激发经营者的动力;企业亏损, 即使是巨额亏损, 只要是经营者没有违法行为, 充其量只是丢了工作, 名誉受损。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 投入的所有者们进行合作的经济组织将会更好的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 尽可能促使报酬支付与生产力相一致。如果报酬是随意的, 不与生产力相对应, 那么该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力负相关, 那么该组织将很容易遭受破坏。再次, 由于缺乏代理人市场, 委托人即使有权激励约束代理人, 也会因代理人的不可替代性而最终无法形成较强的激励约束。

(四) 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程度的差异

米塞斯指出人类社会处理各种事务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官僚体制的管理, 另一种是利润管理。官僚管理是运用于行政事务的手段, 这种行政的结果, 不具有市场的现金价值。利润管理是受利润动机驱动的管理, 在这里盈亏报表至高无上。公共行政目标不能用金钱去衡量, 也不能用会计方法去核算。所以, 官僚管理的目标不再是利润, 而是服从规则和条例。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企业, 这一领域存在过多的政府干预, 也不完全是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市场结构中, 由于率先实行了政企分开等市场化政策, 政府参与企业经营的程度明显降低, 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 充分发挥绩效激励机制的效用。而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市场结构中, 表现为市场垄断。在完全没有竞争的市场中, 企业产品无替代性, 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来增加企业的利润收益, 这样不会刺激管理者增加努力与投入, 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增加利润收益, 绩效激励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由于缺乏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高管可以操纵会计绩效;而民营企业一般都处于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 行业竞争的存在, 隐瞒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比较困难。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差异的分析比较, 我们不难发现, 国有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方面存在各种缺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的尝试:首先, 减少委托代理层次, 缩短委托代理关系链, 提高代理效率;其次, 应看到代理人市场的存在性, 逐步改变委派任命代理人的行为, 通过充分竞争的代理人市场选拔有才华的代理人进行代理, 提高企业业绩;再次, 构建恰当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 使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其获得的报酬挂钩, 同时制定各种规则来约束和限制代理人的变异行为;最后, 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国有企业的干预, 使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参与到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去。

摘要:经过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 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从形式上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并没有发生改变。西方的公司制企业一般是非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 而我国还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的公司制企业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委托代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链,代理人产生方式,激励约束,市场竞争,政府干预,国企改革

参考文献

[1]刘有贵, 蒋年云.《委托代理理论述评》.《学术界》, 2006 (01) .

[2]金晶, 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中国商界》, 2008 (06) .

[3]周建安, 唐楚生.《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与私有资产委托代理的差异》.《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6.28 (05) .

[4]刘以安, 陈海明.《委托代理理论与我国国有企业代理机制述评》.《江海学刊》, 2003 (03) .

[5]郭帅.《委托代理框架下国企改革问题研究》.《今日湖北理论版》, 2007.01 (05) .

[6]彭岚.《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4 (01) .

[7]张淑敏, 刘军.《委托代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构建》.《财经问题研究》, 2006 (07) .

3.委托与代理 篇三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4.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一案,委

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的代理人。代

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

素的情况下,按时参加办理本案有关的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乙方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

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

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律师代

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承担。委托代理合同

六、(1)甲方委托事项:1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2)项中约定的代

理阶段终结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须知》,一式一

份,由乙保管。

十、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E—E—网址:网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被人打伤,司法鉴定说没事,该怎么做

2011-8-30 17:47

提问者: 张啊呀呸 | 浏览次数:721次

被人打伤了,报警,但是打人者一直不出现,于是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没事,连轻微伤都不算,但是我确实花了1000多元医药费了,该怎么办,警察会怎么处理??我自己是不是要上诉才能得到赔偿????!再问一下,人证方面是自己找,还是警察去找,因为怕惹事很多人都不愿意作证(被打的时候的确有很多人看到了)!希望专业人士回答,感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该法规定只要殴打他人就可以对行为人做出治安行政处罚,并不要求必须达到轻微伤,因此,你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报案后警方就会查找证人,寻找证据。

被人打伤,正在治疗期间,什么时候做司法鉴定合适?

2011-6-1 13:19

提问者: 1291430783 | 浏览次数:754次

我来帮他解答

2011-6-1 13:26

满意回答 要等你治疗结束以后

因为要看你的回复情况,是否照成伤残

如果是刑事诉讼的话,可以到公安部门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一般免费)如果是民事诉讼的话,就要你自己去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公安部部门的鉴定机构也是可以的)鉴定了。但都是要付费的,不过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如果是刑事诉讼,可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父亲让人打伤,司法鉴定为轻伤害。肇事者家属利用权力之便,把凶手弄去做了精神病鉴定。

2012-3-2 15:46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1次

鉴定的结果为:有精神病史,处于恢复期。负刑事责任。其鉴定的依据是在五年前有病历在医院。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判缓刑?是否存在不公之处,如何反驳,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过几天开庭。请懂的好朋友们能详细解答一下,主要是想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打击其嚣张的气焰啊。

我来帮他解答

2012-3-2 16:08

满意回答 精神病要分是否丧失辨认能力的,既然他要是负刑事责任,那就排除了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可能,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犯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正常的情况下是按正常处罚,法院判刑会综合考虑他的社会危害性即手段,意图,实害等和他的认罪态度以及事后赔偿,但因为是轻伤再加上他出具了病史,可能法院在以上基础上会做出缓刑,最好是能有详实的证据证明他伪造(这个估计很难)或是指明其态度恶劣,毫无犯罪悔意,以及动机恶劣等来使法院采信达到你所期望的严惩的目的。

够不上轻微伤,就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你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侵权者是要承担的。关于证人警察也有义务了解案件情况,你也可以自己找证据证明你的损害,必要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类案件属于治安事件处理,由警署负责。

司法鉴定没有伤,说的是没有达到刑事标准的伤。

5.商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五

江苏瑞德纳米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就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事项,委托常州轩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全权代理人,乙方接受 甲方的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宣氏、宣氏图形标志二款 商标的注册事宜。第二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 及时无误地向乙方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 在规定时限内,对乙方转来的官方来文,确认自已的意见; ? 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汇款。第三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 在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对甲方的商标申报事项,及时准确地提供良 好的商标法律服务,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申请人保密;

? 接受甲方委托,在收齐甲方的申请资料及相关费用之日起二日内,办理 完申报手续,并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

? 及时、妥善处理好商标主管机关的补正、驳回等来文; ? 及时告知甲方委托案件申报后的相关信息。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合同签订后二日内甲方将下表所列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申报商标案收到商标局决定之日终止。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另行解决。

甲方:江苏瑞德纳米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轩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章戳:章戳:

2006年 月 日2006年月 日篇二: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一)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通讯地址邮编

mailing address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山大道西段8号34幢1单元2-3联络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邮地址

行业类型网 址

business type 乙方/受托人通信地址

conmpany nane重庆市睿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mailing addres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二支路7号31-13 联络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以上委托项目费用合计金额大写: 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 25500.00 甲方party a 乙方part b 授权签署 日期

授权签署日期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通讯地址邮编

mailing address 联络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contant person 蔡先生 电邮地址 行业类型网 址

business type 乙方/受托人通信地址 conmpany nane重庆市睿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mailing addres 联络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以上委托项目费用合计金额大写: 壹万零伍佰元整 ¥: 10500.00 甲方party a 乙方part b 授权签署 日期

授权签署日期商标注册代理委托合同(背面)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务(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复审、异议、争议、续展、变更、转让和撤销)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1、2、甲方享有的权利 从签定合同之日起,甲方随时有权利要求乙方反馈商标代理事务的处理进展和状态。对于与合同中商标代理事务相关的问题或需求,甲方有主动向乙方咨询的权利。

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单方面公开,否则乙方承担全额注册代理费30%的违约金。

4、甲方享有随时终止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执行的,乙方所收取的任何费用不予退还。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执行的,乙方双倍退还所收取的所有代理费用(注:乙方使甲方取得国家商标受理通知书,视为合同己执行)。

二、1、2、3、4、5、6、乙方提供的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法办理甲方委托的商标代理事务,具体服务内容见本合同正面条款所载服务项目。

对于本合同注册服务项目拟定提交的商标标识,乙方可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及专业评估服务,但最终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以甲方认可的合同正面条款所载服务项目为准。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款项之后立即启动商标代理事务。

乙方在处理商标代理事务过程中,从甲方利益出发,免费提供与合同中约定服务项目相关的次要问题解答服务。

乙方及时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其所委托乙方的商标代理事务的处理情况。

乙方将国家商标局批复的商标法律文件,须及时送达甲方;但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未及时送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所述?不可抗附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洪水等。

三、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证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等处于合法商业秘密期间,如果没获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等。

2、乙方在处理合同中商标代理事务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失并作赔偿,赔偿金额不超合同金额。所述乙方原因包括: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件、处理过程中出理违法行为或欺骗行为。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合同中商标代理事务,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据和证件等资料 和信息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若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无效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4、5、6、四、因商标代理事务的所在国商标局或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按所在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而作出的不得于甲方决定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因甲方需求从专业角度提供解释的义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90%的代理费,尾款10%在取得国家商标受理通知书后支付。每次到期付款3个工作日前,乙方开具符合本合同内容和税法规定的发票供甲方进行付款审批。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或纠纷提交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3、就提供给乙方的与合同中商标代理事务相关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等处于法律规定下有效的商业篇三:商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商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xx商标注册公司

为保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与无形资产,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

理商标申请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 商标在第类,进行注册申请,并就商标有关事宜向甲方提供免费咨询及相关法律建议。

二、甲方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书、委托书的文本由我 司提供),我司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需要,负责完成商标申请文件的撰写,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国家 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文件,乙方在获得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通知后将受理通知书原件送交甲 方。

四、如后期商标局发文,经乙方通知甲方,甲方需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乙方答复,如到期不答 复,乙方可视为甲方同意商标局的处理决定,按相关法律回复商标局。

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费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者汇款方式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帐号。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六、在商标申请期间,甲方任何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等如有变化,请及时通知 乙方,以便联系。如因甲方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 担。

七、在甲方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乙方可以无偿为甲方提供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监测 服务,并在发现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八、甲方在商标申请保护及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过程中,需乙方提供相应协助的,乙方将 无偿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及建议,以协助甲方维护自身权利。

九、甲方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前,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办理续展手续。

十、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先行协商;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经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6.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六

地址:

电话: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方因(犯罪嫌疑人姓名)〔被公安局(或检察院)羁押在看守所〕涉嫌(案由)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①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指控犯罪的意见;□

③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2.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

① 代书上诉状,代为提起上诉;□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③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二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3.申诉阶段:

① 会见申诉人和与申诉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③ 代书申诉状,代为提起申诉;□

④ 担任申诉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申诉人进行辩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甲方委托乙代上述 项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 聘请律师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姓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乙方同意指派。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情况,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帮助。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勤勉尽责,认真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帮助。

2.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办案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律师费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结算律师费用(选择项):

1.计时收费 □

乙方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无误,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律师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确认。

2.计件收费 □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全额支付乙方。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分期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第一笔律师费计 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计 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三笔律师费计 元。

3.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在北京市区以外的差旅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另行支付,实报实销。

4.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 工作联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终止,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乙方律师继续为其进行辩护,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解除,依约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3.如果乙方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不予返还。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现与乙方正在办理的案件已经或可能存在客户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解除本合同的协议或自乙方通知甲方时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工作,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如果乙方已经完成辩护阶段的全部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约缴清律师费用。

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时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

7.交通事故委托代理合同 篇七

科技查新简称查新, 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 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 并作出结论。因此, 在查新工作中存在委托与代理关系。

查新是为避免科研课题重复立项和客观正确地判别科研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而设立的一项工作, 其本质是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 是一项深层次的情报咨询工作。查新业务是情报 (信息) 机构的一项有偿咨询服务。科技查新工作已经成为科研立项、成果评审、申报奖励等方面不可或缺的环节, 但如何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 确保查新目的和价值的真正实现, 是查新机构亟待研究的课题。很多学者从查新人员职业素养培养、查新机构管理、查新报告质量管理等[1,2,3,4]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如何保证查新报告的质量。本文试图换一种思路, 通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和付费模式及其缺陷进行分析, 构建一种新型的查新委托关系, 改进现行付费模式, 以期从根本上改善查新质量, 保证查新工作的独立性。

1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分析及缺陷

1.1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分析

社会是各种关系的集合, 任何一种关系都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方, 各相关方通过签订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建立相互关系。在查新工作中, 涉及查新委托方、查新代理方、查新机构的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项目的资金提供者或成果的鉴定者四方的行为。查新委托方是科技项目的申请者或完成者, 是委托人, 查新代理方是查新机构, 是代理人。科技项目的资金提供者或成果的鉴定者只要求项目申请人和成果完成人提交查新报告, 查新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对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二者并不参与到具体的查新业务中。可见, 在查新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 只涉及查新委托方和代理方的直接接触, 使其委托代理关系简化为双方关系, 查新委托人即为需要提供查新报告的一方, 如图1所示。

1.2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的缺陷

1.2.1 查新服务中实际委托人缺位。

目前, 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根据教育部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 2011年, 全国78个教育部科技查新站共出具38179份查新报告, 其中用于科研立项的占62.7%, 用于项目鉴定、验收和评价的占24.1%, 用于奖励申报的占4.8%。这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查新占69.0%, 省部以下课题查新占25.6%[5]。在查新实务中, 甚至有企业将查新报告用于向国税局申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查新已经变成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 与其说是申请项目和申报成果的单位或企业委托查新机构进行查新, 不如说是查新机构帮政府部门把关。因此, 科技查新的实际责任对象并不应该是申请项目和申报成果的委托人, 而应该是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甚至经费拨款部门。政府部门才应该是查新工作的实际委托人, 但政府部门完全脱离于查新委托行为, 造成查新服务中实际委托人缺位。

1.2.2 查新服务缺乏统一管理, 查新质量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

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查新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对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主要包括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国务院职能部门以及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些部门从各自的管理和专业角度出发, 相继开展了查新机构的认定工作, 不同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管理从总体上遵循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和《科技查新规范》, 同时, 又根据部门自身的管理和专业特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这些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认定标准、管理条例、操作细则、人员水平等要求不尽统一, 使我国科技查新行业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管理;在国家取消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行政审批之后, 科技查新行业更是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 从而使查新机构的权威性难以认定, 也难以保障查新的质量[6]。可见, 目前的查新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 更没有建立一套对查新过程和查新报告进行科学评价的体系和标准。除了2001年科技部颁布的《科技查新规范》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9年发出的《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查新报告撰写规范 (试行) 》之外, 至今没有任何其他的操作细则。尽管多数查新机构按《科技查新规范》的规定制定了查新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但《科技查新规范》仅是指导性的,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以至各个工作站的查新报告在格式、内容描述、结论表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 报告质量参差不齐, 给用户造成的印象是查新机构的运行无章可循[7], 这将不利于科技查新机构健康持久地发展。

1.2.3 查新机构外部监管不力。

查新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 查新机构在业务上大多实行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管, 查新工作主要靠自律来做到符合规范。有些查新机构甚至缺乏必要的国内、国际检索工具及检索系统, 这样就难以保证所出具查新报告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证查新报告的质量, 有些查新站开展了用户的质量反馈工作。例如, 2007年时, 57所教育部查新工作站中有23所开展了此项工作, 有些查新站还由专人负责统计分析反馈结果, 以便及时落实反馈意见, 不断纠正工作中的失误, 提高查新工作的质量[8]。质量反馈是查新工作站发现自身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并不是所有的查新机构都开展质量反馈工作, 而且进行反馈的用户是查新项目的委托人, 即项目的申请或完成单位或企业, 不涉及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或经费拨款部门, 反馈结果存在片面性。

作为教育部科技查新站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要求其下属查新站定期提交自检报告, 并组织专家开展实地年检工作, 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和地区查新站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专家会对查新站的查新报告进行抽样评价与现场讲解, 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要求等, 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开展查新业务的机构数量急剧增加, 年检也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 2011年的实地年检仅限于南昌、长沙、西安三个地区, 存在很大的片面性。这种靠自检、年检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1.2.4 委托人利用专业优势误导查新人员。

查新委托方具有专业优势, 有时明知项目不具有新颖性, 为了能申请到项目或通过成果鉴定, 利用查新人员专业背景有限的弱势, 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资料, 希望查新代理方给予新颖性的证明。如果查新人员的专业背景与所查新项目的专业相差很远, 查新人员很容易受到委托人的误导, 使所出具的查新报告失去权威性和科学性。

2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下付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是科技项目的申请者或成果的申报者直接向查新机构提出查新委托, 查新机构对其项目或成果进行查新。在此关系下查新服务的付费模式是查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并接受委托人支付的查新报酬, 出现“自己出钱证明自己新”的怪现象, 这一点与当前审计行业“企业自己出钱审自己”的困境非常类似。理想状态下,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无私的信托交换忠诚关系:一方面委托人应该全面地提供科技项目的技术要点、查新点及相关材料, 不存在刻意的模糊和隐瞒, 以期得到客观的结论;另一方面代理人应根据所有的文献资源, 提供真实客观的查新资料和结论。但在现行这种委托关系和付费模式下, 查新委托方作为科技项目的研发者或是完成者, 需要通过查新机构对其科技项目立项或鉴定、报奖出具具有新颖性的鉴定证明报告, 所以查新委托方无疑希望查新结论对他们有利。查新代理方为了收取查新费用, 希望查新结论能让委托人满意。委托人和查新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 导致出具的查新报告不客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查新服务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 委托人有机会与查新机构“议价”

根据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 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教育部科技查新规范》中也规定: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因此, 各查新机构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各查新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面对竞争压力, 查新机构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 常常在价格上做出让步和妥协, 降低查新收费, 使委托人有机会与查新机构“议价”, 丧失查新工作的严肃性。2.2查新委托方与代理方共谋, 导致查新服务独立性的丧失

查新机构本身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虽然其从事的查新业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但是由于查新机构的特殊属性, 增加查新报告数量, 获取查新费用是其最直接的经济利益, 而不是真正地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查新业务的购买者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 查新机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依存于委托人的, 而使其有可能沦为委托人的共谋者, 无法保证独立性。在某些情况下, 查新机构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部级科研立项、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提供查新服务, 连起码的回避制度都未建立, 查新的独立性难以成立。

2.3 查新机构收费的法定权利与之承担的风险不对等

在我国, 对查新机构收费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 但对违规的查新机构的处罚则仅限于行政处罚, 对违规的查新员的处罚并无明文规定。例如在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当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 查新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 应当予以撤销, 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行业也存在与查新行业同样的困境, 但与查新行业不同, 审计行业有《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查新实务中除了《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并无相关法律界定, 查新人员及机构没有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 降低了查新机构所承担的与其获取查新费用相关的风险, 即查新机构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查新人员在查新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 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使查新人员在查新行为上表现为:只有获取查新收费的冲动, 而没有对其行为的约束, 这很可能使得非理性的行为充斥查新市场, 造成科技查新行业秩序混乱, 而这种混乱的结果, 将影响科技管理人员对查新项目新颖性的判断, 误导科研活动与科技管理决策, 造成巨大的损失。

3 新型查新委托关系的构建

3.1 新型查新委托关系的构建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实际只涉及项目申请人或成果完成者即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即查新代理人双方, 为直线形的失衡结构。因此, 要从根本上矫正这种失衡的委托关系, 可以考虑引入一个真正可以置身于经济利益之外的利益相关方, 这样一个真正具备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机构就是政府, 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是查新报告的实际使用者, 政府是查新工作的实际委托人, 构建的新型关系如图2所示。

3.2 查新新型的委托关系下, 引入政府部门作为实际委托人的优点

(1) 由政府部门为企业或项目申请人指定承担查新服务的查新机构, 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可具体根据查新项目的专业来为其指定业务能力能够胜任的查新机构。就可避免由于查新人员的专业不对口而受到项目申请人或成果完成人的误导, 使出具的查新报告更具权威性和科学性。

(2) 政府部门也可将一个查新申请匿名指定给两家或多家查新机构进行查新。从而避免查新机构与项目申请者或成果完成者的直接接触, 同时也可避免查新机构为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出具查新报告, 消除人为干扰, 保证查新服务的独立性, 进而有效保证查新报告质量, 促进查新机构良性竞争。

(3) 查新报告的查新意见是政府科技投入决策的重要参考, 政府是查新行为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和查新报告的实际使用者, 希望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更真实可靠。可以与查新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对查新机构的评价和认定工作, 以保证查新机构的业务胜任能力。

3.3政府部门作为实际委托人指定查新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

(1) 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 在查新机构指定过程中, 使其能够较公平地凭借自身实力获得查新业务, 而不用通过向政府部门拉关系获得, 从而摆脱由于市场竞争而诱发腐败现象的可能性。

(2) 由于申请项目或申报成果的企业或单位对地方政府业绩的贡献, 使政府有对查新机构施加压力保护他们的动机, 影响到查新报告的真实公允性。

4 查新付费模式的改进

从“谁受益谁付费”的角度来看, 查新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有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所以, 查新付费也应相应地由他们来承担。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查新费用应由政府部门支付给查新机构。这部分费用可由政府财政单独支出, 也可以从相应的科研经费或科研奖金中预算拨款支出, 或由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将查新费用预先支付给政府部门。

由政府部门直接向查新机构付费, 可以切断项目申请人或完成人与查新机构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避免查新机构间不利的价格竞争以及与项目申请人或完成人共谋的可能性。

5 结语

改变现行查新委托关系, 引入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并直接向查新机构支付查新费用, 保证查新工作的独立性和查新报告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实现查新行业的自律、竞争、监督、管理, 促进查新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翀.论我国科技查新的全面质量管理发展[J].科技资讯, 2009 (22) :156-159

[2]陈乐雪.高校图书馆科技查新工作的探讨[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8 (1) :89-90

[3]董晓夏.制约科技查新质量的因素[J].图书与情报, 2009 (4) :125-129

[4]曾召.科技查新报告质量控制探析[J].图书馆论坛, 2009, 29 (2) :109-111

[5]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通报2011年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年检情况的函[EB/OL]. (2013-01-04) [2013-05-05].http://www.cutech.edu.cn/cn/kjcg/cgcx/2013/01/1354173312844749.htm

[6]谢新洲, 夏晨曦, 柯贤能.科技查新行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 2009, 53 (6) :9-12, 36

[7]刘媛.科技查新规范化管理探讨[J].情报探索, 2012 (8) :100-101

8.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解析 篇八

【关键词】财务委托代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村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实施代替了旧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规范了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以泸西县中枢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为例,作出解析。

一、基本情况

中枢镇地处泸西县中心,辖18个村委会,83个村民小组,6个社区,共107个核算单位。中枢镇是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村组账务镇代管,并成立了以镇农经站为主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总会计、代理会计、总出纳等多个独立工作岗位,制定了《账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核算中心工作职责及各个岗位职责。村级设立报账员并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及监督委员会等。代理服务中心自2008年开始实施会计电算化,同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它办公设备。

二、存在问题

1.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方面,村组报账员变动频繁且专业知识有限,加之部分村组干部执行财经纪律观念淡薄等,导致了村组的承包收入、资产处置等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支出无制约。部分村组长管钱管物,自批自报,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除了领取正常的工资收入和补助外,常以虚报误工或提高标准等形式自批自领补助;另一方面,农经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会计制度理解存在误差,当发生资产购置时经常作其它支出处理,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同时固定资产明细不规范,实物管理缺乏卡片账,资产不编号,不标签,导致了村组固定资产账、实脱节,在干部任期结束时重账轻物,只交账不交物现象突出,客观上造成了集体资产流失现象。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资产计提折旧、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造成随意处置或贱卖集体资产现象发生。

2.资金管理不严,票据不规范

代理中心对拔入的工作经费等收入,没有规定备用金领取的限额,部分干部有钱在手就无视规定,挪用集体资金,随意开支,公款吃喝大肆挥霍,代理中心多次催促都不愿报账。对报销支出单据存在重记账轻监管,只审票据,不审核开支的合理性及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部分村组还存在白条入库,导致一些违反财务规定的票据得以入账。

3.会计电算化软件设计存在缺陷

中枢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自2008年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先后使用了三套财务软件,分别是:农友财务软件、金碟财务管理软件、农村三资管理监控财务软件。现在使用的是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在具体做账时就存在一定缺陷,如“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内容与“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区别是以户籍制度为准,而不是以经济业务权责属性为准,如发生一笔应收或暂付款项时,会计人员需先审核业务发生对象的身份是外部单位或外部个人,还是所属单位或农户,增加了编制会计报表的难度,对财务分析毫无意义:对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核算不清晰,很多收入款项都是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但在支出科目上仅设置了“管理费用”和“其它支出”科目,无法准确核算各类专项资金的用途,极易造成专项资金核算混乱现象发生。

4.农村财务监督主体缺失

一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但现在的农经站机构设置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监督形同虚设。二是农经管理人员一人管多家村组账务,同时兼职其它工作并服从镇中心工作,对报账的单据很少认真审核监督。三是各村组虽然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由于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等现象,民主理财小组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四是当前的村务公开工作内容过于笼统,只反映大的收支情况,对于农民群众关心的招等费、误工费等具体的支出情况内容公开不实,导致村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建议

1.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认识,加强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热点问题,财务管理混乱会严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应引起重视,从各村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如:现金信用限额标准、管理费用限额标准、固定资产购入、计提折旧、报废处置管理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资产票据管理

对清理、清查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审批程序列入或核销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上级拔入的款项,建立专款专用明细帐,明确每一笔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去向。对发生经济业务的票据应写明用途、金额、日期,由经办人员、村组主要领导、证明人、报账员、民主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方可入账,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定要用正式发票,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收据,后附支出明细,如金额较大的,要附上村“两委”的会议记录和合同。

3.加强农经人员、村报账员培训,切实执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

每年定期对农经人员、村报账员进行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培训,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发证,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村报账员的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按时报账,票据规范,事由清楚,手续齐全,附件充足。切实开展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委员会工作,定期审核和监督本村组财务活动,定期向村民公布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收支明细、债权债务、投资项目等群众关注的对象。

9.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九

法则明非讼字〔〕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请乙方委托律师担任甲方处理该项事务的代理人。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责任,是就该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或草拟合同,或参与谈判、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所委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如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则甲方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应将甲方所交费用全部退还。

五、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如下:

1、律师费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2、如需要乙方律师到市区外进行与本项事务有关活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如下:

1、

2、

七、甲、乙双方特殊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至

甲方:

代表:

乙方:

经办律师:

年月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2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绝对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意弄虚作假或所提要求不合法的,有权中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因乙方的原因终止代理的,所收费用退回给甲方。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起诉及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其它 。

五、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元,此款在付清。甲方超期未付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代理合同,有权拒绝参与开庭等诉讼活动,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签订协议。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时止(终结形式可以是判决、调解、庭外和解及撤销诉讼等)。

八、乙方已向甲方解释上述条款的含义,乙方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上述条款无异议。

甲方: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

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E-MAIL:传真:

日期:20xx年月日日期:20xx年月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在委托乙方时要明确授权范围,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不同,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一、二审代理人。

第二条、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或变动,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不能及时与乙方保持联络,导致乙方承办的法律事务,无法及时与甲方沟通,从而丧失法定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代理人叙述案件事实,提交书面委托手续,提供有关证据,不得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费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费用,乙方严禁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在此声明:乙方、乙方承办人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如甲方对乙方承办人的某些分析或预测理解为作出了这种“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并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1、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2、代为签署、提交、接收法律文书;3、代为出庭;4、代为接受调解、和解;5、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6、代为提起上诉;7、代为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关系;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审代理费各————元共计人民币元,以上费用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元,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上诉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元;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者甲方未另行委托乙方代理二审诉讼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审代理费;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诉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审代理费元。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办案的差旅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依据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本审审理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按指印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

年月日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甲方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在诉讼(包括仲裁、非诉讼调解等)中的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支付案件代理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__________,争议标的为__________元。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__________元整。

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函电、通讯、交通、资料、调查等项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立案为准),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师: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6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师: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7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8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七、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乙方以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供选择,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1、专项咨询意见;

2、调查获取的证据;

3、法律意见书;

4、法律建议书;

5、律师见证书;

6、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9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0

川律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就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

1、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

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大写:________元),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

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1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2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3

委托人(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

此外,甲方还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便利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市外异地(外市)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仅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本协议有限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处理完毕。

第七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委托方: 受托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签名盖章)

签署日期:

(律所地址: ,电话: )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4

第号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甲方因股权继承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事项

1、查询、核对被继承人xxx生前在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2、协助办理法定继承人xx放弃股权继承的公证事宜

3、甲方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事宜

4、协助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确认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项目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

2、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费用

1、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或刷卡方式支付。

2、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下列费用:

a)xx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

b)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

c)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的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2、除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卷宗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人: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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