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2024-08-29

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共9篇)(共9篇)

1.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篇一

文章标题: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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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

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政法部门要肩负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切实做好政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法部门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人民群众往往从政法部门执法办案的实践和政法干警的言行举止中观察领悟法律的尊严,感受体认社会的公平。换言之,政法机关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的程度,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考量,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而且体现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政权的公信力。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要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因此,政法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保障作用。

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

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有着丰富的内涵,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权威。政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决定、裁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释法律或者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执法、司法,更不能利用立法上的不完备或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而有意歪曲理解和执行法律。二是适当处理。政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要准确无误,具体处理要恰到好处,遇到特殊案件时,如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应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处理,做到客观、适当和公正。也正因如此,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赋予执法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案件的适当处理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平息。三是平等保护。政法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当事人的地位、身份、贫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实现人人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体现社会主义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四是程序公正。政法部门执法、司法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让案件和纠纷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让当事人感受到政法机关是公正的、所受到的待遇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益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只有在公正的程序规范下,才能保证实体法的实现,有效地保障人权。当法律赋予人的各项权利都得到切实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能实现,和谐社会就应运而生。

维护公平正义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按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政法部门在工作执法、司法实践中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除恶扬善,伸张正义;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俘、不为权势所屈,以公允的态度和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杜绝“冷、硬、横、推”现象。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的收集、审查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工夫,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政法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避免因法律水平不高而导致办案错误的情况发生。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二者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此,政法工作要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分割对立。四是坚持以公开保公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以履行职责、强化监督促进公平正义

政法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通过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依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让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公平,增强对社会的信任和友善;通过于运用“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政法工作者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不硬,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要树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点,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政法部门要针对涉法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本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运用,从注重事后监督转变为注重全程动态监督;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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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篇二

在人类思想史上, 公平和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早在古希腊时期, 公平与正义就开始倍受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并逐渐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讨的重要议题。哲学家苏格拉底将德性、理性与正义结合在一起, 认为一个公民服从法律才是正义的。柏拉图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正义观, 他认为, 正义是人的天性和行为, 天性忠厚, 天真单纯, 并将正义作为构建理想国的准则,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就个人而言,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1]。亚里士多德则认为, 人类在本性上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 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在这个意义上,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看作是德性之首, 认为正义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 不正义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3]。他还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 可以是均等的, 也可以是不均等的。而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 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古希腊这种以人的行为和理性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在经历了欧洲中世纪的冬眠后,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 近代启蒙思想家又从自然法的角度开始对公平和正义进行诉求, 并逐步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罗尔斯正是在吸收前人这些正义思想的基础上, 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 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 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 从而创立了制度正义论。正如他所说,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使这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4]

此外,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继承了新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他认为,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了满足后, 其他的原则才能发挥作用。”[4]但是对自由坚持的同时, 罗尔斯新自由主义通过“词典序列”使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中心转为了“平等”。“在实质结论方面, 我们看到, 罗尔斯理论的基本倾向是结合与调和自由与平等”[5]。由此可见, 两者在理论前提、哲学基础, 方法论等方面有着深刻的思想渊源[6]。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批判吸收前人正义思想的基础上, 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 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 是迄今西方思想史上有关公平正义问题最有代表性和最有系统的论述。其核心内容包括:

1.“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 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假设前提之一。他认为, “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 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4]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 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 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在他看来,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于争议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它们将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所谓“无知之幕”是指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 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他们完全是在“无知”的条件下运用博弈理论中的“最大最小规则”进行选择的。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又一个重要的假定前提。无知之幕的设定排除了由于自然机会或社会环境的偶然事件使人们选择只对自己有利的原则, 也排除了由于偶然事件使得人们对正义原则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这样, 就避免了根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进行选择所造成的对一部分人 (特别是少数弱势群体) 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2. 两个正义原则。

在假定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后,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4]。第二个原则是“公正原则”。包括“社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它所涉及的是基本的“善”, 即基本的自由的一个集合。它包括两个要求:一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二是基本自由应该尽可能广泛。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 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 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都有利情况下才符合正义。罗尔斯在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中强调以“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正义, 并希望通过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获得公正。因为在现实社会中, 人们并不像设想的原始状态那样处于平等地位, 由于出身和天赋等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应该对其加以补偿。“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 或更严重些, 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

3. 新契约理论。

罗尔斯正义理论不仅仅简单地回归古典契约论, 而是将古典契约论和道德建构主义结合起来, 建立了一种新契约理论。他明确指出, 契约论实质上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 其核心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在没有正义标准的情况下, 需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他认为, 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某些正义的原则, 用来支配其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我们面对着许多原则, 但是不知道哪些原则是正义的, 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 因此, 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 而在于“如何选择”, 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 那么, 我们从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 通过程序正义, 条件的公平能转变成为结果的公平。在新契约论中, 程序比结果重要, 正义的结果是由正义的程序建立的, 而“原初状态”的设计则保证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现实观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也是当前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需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西方现实的一种批判, 也是对世界现状的一种反思。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当前我国实践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 要重视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合理。正义是社会的基础, 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罗尔斯所言,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 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 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某些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例,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4]可见, 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 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没有一个正义的制度设计。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 而是一个善于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一个好的制度往往表现在它能容纳社会矛盾和冲突。当前, 我国的各项改革从本质上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如果这种利益调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则社会将和谐稳定, 否则就会产生各种问题。所以, 在制度的安排上, 我们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形成一个能包括所有阶层、反映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制度框架。正如他所指出的“社会制度应这样设计, 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 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而“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4]。

第二, 要强调社会分配的正义与公平。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 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 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罗尔斯认为,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4]“一个正义体系给予每个人以他应得的一份, 换言之, 它分配给每个人以正义体系本身规定的它有权得到的东西。”从我国现阶段来看,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 尤其是分配问题, 已成为决定中国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 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 关键要在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运行中实现分配正义。当前,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参与分配者可以按照他们各自提供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贡献大小, 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方面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同时, 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利益, 否则, 就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必然导致新矛盾的出现和激化, 社会和谐则无从谈起[7]。因此,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处理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分配。

第三, 要发展可持续的代际正义。代际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正义, 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接受和推进正义制度所负有的自然义务。在原初状态中, 订立契约的各方都把自己当作是代表着家庭延续线, 带有连续世代的情感纽带。代际的储存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后代在一个较为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罗尔斯关心实际资金的积累率, 一般来说, 应该由社会状况来确定并随着社会状况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困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 就应该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 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如果储存率太高, 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要么不能形成恰当的储存, 要么由于负担过重而大大干扰经济效率。因此, 必须找到一个适度的储存率, 既能照顾当代人的利益, 又考虑到下一代人的利益。可见, 代际正义“不允许我们仅仅根据各代的时间先后来区别地对待它们”, [4]强调不能以后代的更大福利为借口而损害现代人的公平份额, 更不能为满足本代人的眼前利益而损害下一代人的长远利益。可见,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原则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 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路径。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5.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等,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5]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

[6]李建芳.罗尔斯正义思想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J].广西大学学报, 2007, (12) .

3.改善农村民生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篇三

摘要:改善农村民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得到了长足发展,获得了极大的改观,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本课题研究意在说明:改善农村民生是坚持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改善农村民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农村民生;科学发展观;公平正义

收稿日期:2009-10-18

基金项目:本文为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刘少奇民生思想及其当代价值》(08D33)成果。

作者简介:董一冰(1968-),女,吉林长春人,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现实问题;付森(1982-),男,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现实问题。

一、改善农村民生是坚持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

(一)改善农村民生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新的时代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以往的一切运动都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而无产阶级运动则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党的执政目标与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一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为它“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1](P. 322)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以农民为主体,因此,改善农村民生,为农民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勇敢担当起带领中国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2]就一直把农村民生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就是为了让广大农民当家作主,安居乐业;毛泽东领导人民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使农民共同富裕起来;邓小平推动的中国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通过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目的是解决农民温饱这一当时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江泽民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始终把广大农民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状况作为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胡锦涛提出了“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定位,赋予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新的时代内涵。关注和改善农民民生,促进全社会和谐,这是坚持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始终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农民生活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

(二)把农村民生问题作为为衡量党的执政能力的新标准

农村民生问题虽属经济、社会层面的问题,但它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凝聚力,从而影响到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稳定和谐。因此,改善农村民生不仅要立足于解决好民生问题本身,更重要的是塑造党和政府的形象和转变党的执政观,农村民生问题成为衡量党的执政能力一个新标准。

要以改善农村民生作为出发点转变我们的执政观。近些年我们的少数领导干部在执政过程中出现了片面追求政绩而轻视贫困群体的开发和培养,忽视对农民收入能力的提高,不顾后果、不顾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给广大农民增加了沉重负担。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作风,把农村民生问题的解决程度作为评价与衡量各级政府政绩的核心指标。“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加大对农业投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同时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消除制度障碍,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农民非农业收入,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

能否解决落实好农村民生问题,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切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将农村民生作为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使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改善农村民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民生问题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首要问题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广大农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农村民生问题直接反映了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就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落实。因此,关注农村民生问题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首要问题。

农村民生问题的主体是农民,农村改革发展与民生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农民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实现的关键问题。作为承担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最大社会群体和主导力量,可以说,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根本谈不上国家的现代化。农民现代化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失去了动力和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立足点应该是农民,其核心维度是农民现代化问题,通过农民现代化带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最终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整体现代化,从而顺利完成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注重培养农民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引导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给农民充分的自主权力。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农民,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当家作主的主体作用,组织农民投入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中去,动员广大农民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就是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体现在充分保障农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把满足农民的全面需求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根本,使农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改善农村民生要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并不是为经济本身,而是为了人,为了切实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农民民生不仅包括农民的生活和生计,还包括观念意识、文化素质、生产技能、生活方式等等多方面的内涵。建国以来,我们长期致力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主要目的停留在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的层面,解决农村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20 世纪90 年代末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更注重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其目的是要在全面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迅速改善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交通、通讯、娱乐、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生活条件,实现农村人口生活的质的飞跃。“以人为本”的思想正是体现了强调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发展农村民生的核心。

(二)发展是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关键

发展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不能满足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而这正是农村民生问题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农村民生问题会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有新的表现形式,农村民生问题根本上要靠发展来解决。发展的过程是旧民生问题解决的过程,同时又是新民生问题产生的过程,这些新民生问题又要靠更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所以,只有不断促进又快又好的发展,才能不断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和构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而雄厚的物质基础。

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發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内涵更加丰富。“增长”注重的是速度的提高、总量的扩张,而“发展”更强调经济增长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协调性、可持续性,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总要求。就是要正确处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推动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这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及时把握发展规律,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所做出的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理念上的深化,不再片面追求速度的增长,要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为彻底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提供各种必要的前提和保障。

(三)解决农村民生问题要统筹兼顾

农村民生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全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更多,领域更广,利益关系也更复杂。胡锦涛指出:“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必须注重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着力推进、重点突破,着眼于从社会总体层面改善农村民生,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思想,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十七大报告在此基础上,又强调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还特别强调了要把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摆上重要位置,这一提法在党的文件中是第一次出现,拓展了统筹兼顾方针的内涵、对象和范围,要求我们加强统筹战略思维,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为改善农村民生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切实改善农村民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胡锦涛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十七大注重从制度和政策上保障公平正义,把教育公平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突破口,这一系列改善农村民生的措施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新的保障。

(一)从制度上和政策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制度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社会体制,是指社会运行中的制度、组织、方式、手段和机制的总和。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相对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城乡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造成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多与制度的设计、安排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4]因为政府是代表社会公正的最大的权力机构,能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发展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体制机制,对于正确处理城乡关系,解决好农村民生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新观点,十七大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善农村民生的体制改革措施: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医疗卫生制度等。其目的在于立足于全局的利益均衡和协调,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突破口

教育是民生之基,对我国教育系统来说,推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正是改善农村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应有的内容。因此,要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突破口。

首先,教育能够显著地改变人的生存状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接受教育是每一个人获得发展的基本前提,受教育者的素质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将来可能的职业、收入、权力和社会地位,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能给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提高自身的生产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分享到更多经济增长的成果。教育公平的实现离不开教育资源的均衡、合理分配。我国是世界上教育投入占GDP比重较低的国家之一,而在这极为有限的政府投入中,分配使用又极不合理。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条件。义务教育能够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和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使每个社会成员公平地享有社会的教育资源。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支持力度,确保城乡居民受教育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

其次,“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因此,教育公平也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教育能使潜在的人力资源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生产要素。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丰富的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强大的重要因素,因为高素质的人力资本能够吸引大量的国际资本,从而提高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目前,创新型人才越来越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而教育则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根本保证。劳动力的质量和素质,一般情况下是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成正相关。一个人要全面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除接受正规教育之外,还需要不断地经历各种学习过程。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动员社会资金进入技能培训等终生教育领域,使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使“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2]使更多的农民受益。适宜的教育投入对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增长贡献率很大,各个国家的教育资本投资与经济发展成正比,十七大提出要“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使教育投入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广大农民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积极推动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加速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真正保障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共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N].人民日报,2007-10-25.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日报[N].2004-9-27.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4.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篇四

一、民生大综合

从“国富民强”到“民富国强”的转变是十七届五中全会的最大亮点,它体现了民强和国富同步推进和统一。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大举措。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党和政府顺民意,解民优,增民利,把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进一步改善民生、保障民生。

物价、房价、医疗改革、食品安全、教育改革、住房改革、社会保障、就业问题、收入分配改革、腐败等,已成为人们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其中物价、房价最为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坚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必须坚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坚持加强社会保障薄弱环节建设,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重点工作任务,坚持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大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同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加强社会管理。

民生为重、富民优先。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施政方针具体化为民生为重、富民优先。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在“十二五”期间,乃至未来将不再是为经济增长而增长,而是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而增长;不是为经济发展而发展,而是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而发展。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国民合理分享财富蛋糕的基础上更加富裕,过上真正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

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民生本位的特点。

第一,公报提出了在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面应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新期待。第二,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在主要的目标上,体现了民富与国强的关系,是把民富摆在国强前面。

第四,在发展的动力方面,提出了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公报提出来把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把消费作为生产的根本目的,三驾马车的动力机制上的顺序是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实际上我们的现状是投资,特别是在2009年,对GDP的贡献达到92%,主要是投资拉动的。

第五,在分配的关系上明确提出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公平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体现,有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协调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维护劳动者利益;有利于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公平分配,才能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可以通过生产、消费、分配三个经济环节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解。

如何在收入分配方面促进社会公平?(一个制度;两个重要举措;健全工会组织,协商工资制度;坚持劳动合同法,企业交纳各种保险等)

【热点材料】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1.促进国民增收,缩小收入差距

“十二五”建议明确提出,城乡居民收入要实现普遍较快增加。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2.稳定居民消费价格 2010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16项措施,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就业

(1)2010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

(2)“十二五规划”建议指出,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1)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表示,要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

(2)2010年,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继续扩大。

(3)2010年12月8日-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研究和推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5.推进教育改革 6.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7.保障性住房 8.户籍改革 【创新练习】

材料一:GDP增速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对比

材料二: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扩大,是影响民生问题的最主要障碍。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材料三:正确处理收入和贫富差距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只有深刻认识邓小平提出的“先富”与“共富”思想的科学内涵,针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状和成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有效控制收入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防止两极分化,确保共同富裕的逐步实现。(1)揭示材料一(图表)反映的信息。(2)结合材料二,从分配的角度分析怎样才能“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3)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分析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邓小平提出的“先富”与“共富”思想?

(4)从政治生活角度分析,中国共产党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参考答案】

(1)图表信息:2001年—2009年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都有较快的增长并基本保持一致。除2001-2003年和2009年外,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一直低于GDP增幅,这说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存在不合理现象。

(2)①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②要注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个人工资收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③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通过财政、税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强化税收调节,整顿分配秩序。

(3)①任何事物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要坚持两点论、两分法,防止片面的观点看问题。②“先富”与“共富”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先富”是要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先富起来的人还要帮助和带动落后的人们实现共同富裕。只有 “先富”与“共富”这两大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才能逐步创造条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③在处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上,要坚持全面的观点,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改革开放初期重点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目前重点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分配结构,努力实现共同富裕或社会公平。

(4)①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中,中国共产党应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用,②要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实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③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律,发扬民主,推进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④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关系。

二、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热点材料】

2010年11月7日,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会议的主题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建议提出的“老有所养”、“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和 “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交流各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民政部指出,加大资金投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是今后我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考点链接】

1.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实现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的需要。

2.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措施。

3.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发挥财政促进人民生活的作用。4.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既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落实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水电燃气优惠、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和个人举办养老机构。

5.举办养老机构的企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6.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交流学习各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验,能够推进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7.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树立全局观念,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又要调动企业和家庭积极参与,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8.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举办单位和服务人员要以广大老年人的利益为重、要有奉献精神。

9.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为人民群众利益而奋斗的表现,需要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

10.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

【创新训练】

1.民政部指出,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我国将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B)

A.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B.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C.更好地发挥财政的作用

D.提高养老机构利润和效益

2.我国政府将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增强群众长期护理保险意识,减轻长期高额护理费用压力。这表明,保险的基本作用是(B)A.有偿投资、获得回报

B.规避风险、保障生活稳定 C.保障基本医疗和养老

D.承担社会养老的责任

3.年轻人关心今天的老人,就是关心明天的自己。从哲学上看,这一说法体现了(C)①事物是变化发展的 ②物质决定意识 ③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

④对立统一的观点

A.①③

B.②④

C.①④

D.②③

4.材料一

对于计划生育实行后出生的中国“独一代”,养老压力极其巨大:这些“80后”,正陆续进入典型的“4-2-1”家庭结构,上要赡养4个老人、下要抚养一个孩子。而如脱缰野马般狂飙的房价,越来越高昂的子女抚育费用,透支了增幅甚微的工资收入;高强度的工作耗尽了时间和精力,照顾父母已成为相当一部分中国成年群体有心无力的隐痛。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

材料二

十七届五中全会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鲜明地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民政部表示,要积极贯彻优先发展方针,在制定政策、增加投入、改革体制、改善管理等方面充分体现优先发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并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1)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上述材料体现的哲理。

①由于目前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这体现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②民政部门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各地的具体实际,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体现了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正确意识对事物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2)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济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②有利于改善城乡居民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③有利于减轻年轻一代的压力,使他们能够把时间和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工作中去。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3)运用政治学知识,分析党和政府为什么要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①面对家庭养老条件缺失的现状,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这是由我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表现,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②面对家庭养老条件缺失的现状,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是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的要求,是政府切实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是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保持物价稳定

【热点材料】

2011年3月6日,发改委主任张平在记者会上就物价问题表示,2010年蔬菜涨幅在20%左右,水果全年大体涨14%左右。水果、蔬菜、粮食等食品上涨拉动整个物价上涨的70%。其中蔬菜涨幅最高!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11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就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物价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这一提法又将物价问题提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要求我们在2011年备考中高度重视,透彻分析,全面掌握。

物价问题关系人们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社会稳定,在2006至2010年高考中频频出现,是个高频热点!

热点材料 一: 2010年以来,农产品价格总体呈上涨态势,粮食、棉花、生鲜乳价格屡创新高。随着农产品涨价潮的出现,一系列诸如“蒜你狠”、“姜你军”“辣翻天”等网络热词诞生,对“疯狂的菜价”进行调侃.据商务部监测,7月份蔬菜价格同比上涨49.7%,鸡蛋价格同比上涨9.3%,猪肉价格同比上涨4%。专家分析,2010年后几个月,受成本上升、通胀预期、国际粮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多数农产品价格将维持上行态势。

探究思考一:结合材料分析,菜价高涨的经济学道理有哪些?

菜价高涨的经济原因:

(1)价值决定价格,农民种菜成本增加,流通成本增加,是菜价高涨的根本原因。(2)供不应求,是菜价高涨的直接原因。城市蔬菜自给率低 ;农产品涨价与自然灾害较多有关。河北,河南,山东,安徽大部旱情严重,蔬菜、粮食供应受到较大影响,也会推升菜价。

(3)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资本炒作,囤积居奇在菜价上涨中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4)货币供应量的增加,通胀预期增强,导致物价水平的上涨,也会推动菜价 走高。(5)经济全球化,周边菜价上涨也可能引起国内菜价上涨

热点材料二:2010年7月1日针对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发改委开出最高100万元的四笔哄抬农产品价格罚单。2010年9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提出七项具体措施,表明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探究思考二:运用经济生活知识分析,国家应该怎样调控菜价?

(1)国家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保持菜价稳定。

(2)运用经济手段,强化蔬菜信息体系建设;加强蔬菜重点生产基地建设;提高蔬菜生产的产业化水平,建立农超对接机制;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完善“绿色通道”政策 ;加大对菜农的补贴力度,调动农民积极性。

(3)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对农产品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和价格炒作。必要时甚至可以使用限价令,限制商品价格过高。

变换主体思考:

从经济生活角度,企业该怎样维护物价稳定? 从经济生活角度,消费者可以为物价稳定做什么? 变换知识范围思考:

(1)从政治生活角度分析,国家应该怎样保持价格稳定?(2)运用哲学知识分析,该怎样有效调控,保持菜价稳定? 探究思考三:国家采取措施稳定菜价的经济意义是什么?

(1)农产品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保持农产品正

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2)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社会通胀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3)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思考:国家采取措施稳定物价的政治意义呢?

热点材料三:2011年3月11日13时46分,日本发生9.0级地震,地震引发海啸及核泄漏危机。3月16日,不少人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得知了碘盐走俏的消息,一场碘盐抢购的**由此开始席卷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多个省份。大量居民纷纷成批量购买食用碘盐。个别消费者的不理性采购,导致16、17日局部地区的销量超过了半年的销售量。

针对一些不法商贩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物价、工商部门除了承诺食盐价格不上涨之外,还派出专人专门加强对超市、农贸市场、小型商店的巡查力度。

综合探究三:结合材料说明政府部门应如何应对碘盐抢购**?

明确影响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①价值决定价格;

②供求影响价格; ③国家政策;

④市场秩序; ⑤国际市场影响;

⑥货币币值 掌握价格变动的影响 ①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A、价格升高------减少对该商品的购买

价格降低------增加对该商品的购买

B、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量影响比较小,对高档耐用品的需求量影响比较大。

C、互为替代品(此消彼长)、互补商品(荣辱与共)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影响 A、调节生产

B、提高劳动生产率

C、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优胜劣汰 稳定市场物价的措施 ①国家方面:加强宏观调控

A经济手段:制定正确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经济规划 B法律手段: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

C行政手段: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 宏观调控的具体举措

A、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B、加大生产供给,扶持农业、行业发展; C、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D、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E、依法打击扰乱市场违规囤积涨价行为 ②企业方面:

A、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B、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重视社会效益; C、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D、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③消费者自身

A、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消费

B、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为市场供应做贡献 C、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热点材料四:“十一五”期间,山东在加快新农村建设、住房、医疗、就业、教育、文化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逐年增多,对消费产生了积极作用和影响。

综合探究四:“十二五”期间,应该如何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1)明确消费的影响因素(原因)

根本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因素

1.居民收入:消费的基础和前提(1)现有可支配收入(2)未来收入的预期(3)居民收入差距

2.物价水平(消费品的价格)(1)需求法则(2)需求弹性

(3)替代品和互补品 主观因素:消费心理

(2)提高消费水平的对策 3.对策:

(1)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经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2)增加居民收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3)改善消费环境,完善社会保障,稳定消费预期。

(4)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5)加强宏观调控,平抑物价。(6)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智消费。参考答案:

(1)从根本上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2)居民消费水平取决于当前收入,受未来收入预期影响。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3)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物价。

5.依法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心得体会 篇五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论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意志。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依法治国”为其时代标志,在党的历史上筑牢法治之邦的根基,保障公平正义的永续实施。法治是中华民族进步的艰辛之路,是民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人民权力保障的根本之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简政放权、全面改革、反腐败“建章立制”等一系列制度,无不透露着开创法治新中国的决心。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保障。“我们能看到多远的历史,就能看到多远的未来。”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密不可分。以史为鉴的太宗皇帝,在政治和文化体制上改革创新,赢得了“贞观之治”,历史告诉我们,要坚持“回头看”,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不断取得发展。法律是社会工作和生活中相互订立契约而产生的,法律是为了约束所有的人,法治政府是指政府从决策到监督执行整个过程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制度为约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制度执行氛围。法治是群众的期盼。某新闻网对“依法治国发个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网络调查报告显示,半数网友最期待法治政府和民主社会。法治不仅是国家发展的必然,更是群众对政府的期盼。现今社会存在的征地强拆、污水强排、城管与摊贩之间矛盾、官员贪腐等问题,反映着法治建设还存在这一些漏洞,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还需领导和群众共同努力。

唯有法治护航,中国才能铿锵前行。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再像过去那样运用权力思维、行政思维甚至人治思维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已经不行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个国家的政权能否长存,治理是否得体,关键是要看群众满不满意,从党的十八大开始,建立法治型政府已被写入历史规划,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法治的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制度,提出简政放权,提出土地制度改革,这些制度都是围绕民生大局而定,只有个体的中国梦实现了,才能实现全民族的中国梦,中国才能铿锵前行。

6.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篇六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广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二要严把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广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实现不了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更不可能实现公正。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同时,执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7.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篇七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思考

一、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 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处于基础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这一基本内容的要求, 在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比如在价值优势、道义优势、制度优势方面比较明显。并且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 这就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公平正义强调能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并且能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目标。

二、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追求

( 一) 公平正义的内涵

法律的制定体现出向往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最古老的观念之一, 公平正义, 是法律始终希望的最高目标。“法”从世界各国的语源来看, 在其产生之初时就具有公平正义之意。公平正义,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内容。从法治理念和法律视角来说, 现代社会人们的一种法治理念之一便是这种价值取向。在我国, 更好地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也成为衡量公平正义的一个标准。在社会主义国家, 由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法律来调整经济问题、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等, 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 也是法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和价值构建。

( 二) 公平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的定义和法学格言体现法与公平正义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每一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 需要公正合理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而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公平正义原则时, 应当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者赔偿损失, 从而弥补分配公平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思考

( 一) 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构建

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体现, 在某种程度上, 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象征着公平和正义。最大程度上的尊重法律, 是追求公平、 富有正义感的突出体现。一些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非正常现象, 是利用社会公共权力和谋取个人私利行为, 从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资源的表现, 因此需要强化人们的公平正义监督意识, 较为完善的体系用于社会监督的构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的法制理念、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实践中, 通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律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由此也看出, 尊重法律, 追求法律的公正, 应该成为我们的基本选项。

( 二) 为立法公平工作而不懈追求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形成, 确保了有法可依, 但在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以及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方面还有差距。而以社会和谐、公平正义为标准指导立法, 须以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合法权益。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 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 所指定的法律都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 保证公平正义最大范围的在法律层面予以应用, 保证社会公众能接受, 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统治。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 及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 以期能够调整和规范新经济社会关系, 保障更加全面的社会大众利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除了实现立法实体内容的公平公正, 还应让法律的制定过程全部处于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之下, 实现立法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才能真正体现立法上的公平正义, 才能被绝大多数社会大众认可和遵守。同时, 制度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起到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 三) 实现司法公正工作任重而道远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当前, 应尊重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公正, 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与法治的司法环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还应负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为了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 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法治进程。做公正司法的实体, 真正实现或者伸张公平正义, 实现立法所追求的这一核心法律价值, 制止侵害, 保护权益, 止息争议, 促进社会和谐。但也追求程序公正, 维护公平正义。即司法、执法工作的主体、程序等都严格遵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是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和途径。因此, 我们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就应当规范司法、执法行为, 惩罚违法行为, 使得遭受侵害的利益得到维护, 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与崇尚, 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与维护。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制出版社, 2012.3.

[2][古希腊]柏拉图著, 张智仁, 何勤华译.法律篇[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91-93.

[3]刘继国.和谐与法治视角下的社会公平正义[J].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6

[4]樊百安, 杨迎春.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及要求[J].法律教育网, 2011.12.

[5]张金来.公平正义的法治实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9.

8.独立司法才能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篇八

近日,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强调,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司法,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恪守独立司法、坚持程序合法、追求实体正义,便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到法治进程在推进。因此,独立司法是落实法治中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关键环节。

独立司法原则在中国不仅被确认为是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是一项司法组织原则和诉讼活动原则。但近年来,这一宪法原则很少被提及,有人担心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会被误解为否认执政党的领导,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在中国,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实现的,司法权本身就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独立司法当然并不否定执政党的领导。

但是,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具体是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培养、培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不是由党委或者具体领导人审批具体案件,包揽、指挥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否则,就会以言代法,以政治、政策代替法律,这样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会削弱执政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

中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都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因此,中国的独立司法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也有原则区别。

只有独立司法,才能实现习近平所说的“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独立司法,包括着行使司法权的主体独立于冲突的任何一方,也独立于第三方的力量。如果司法权不能独立行使,司法在对冲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时除了考虑法律的规则和法律包含的正义原则外,还不得不服从于另外一些因素的权威命令,则司法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次,独立司法是程序正义的具体要件和具体体现。我们追求司法正义或司法公正,就是要追求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较之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为根本与可靠。作为程序正义的要件和体现,不限于司法官员与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还包括作为司法活动主要角色的检察官及法官的独立性,以及司法活动本身的独立性。倘若司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程序的正义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独立司法是实行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地定分止争。司法通过公正地解决争议,培养和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效地维护法治的秩序。司法能否担此重任,独立中立不可或缺。可以说,独立司法本身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其四,独立司法并不排斥监督和制约。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真理。司法监督的目的是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意性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同样重要的保障机制,他们之间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加强司法监督,既有利于遏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蔓延,也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来自权势和钱势的非法干扰。

9.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篇九

吴爱英

《 人民日报 》(2014年04月01日07 版)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司法部党组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前一段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自觉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刻理解讲话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

这一重要讲话,明确了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地位作用、方向目标、主要任务,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学习贯彻讲话精神,首先要深刻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

深刻理解关于政法工作重大意义的重要论述。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直接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做好政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大局中去认识、去把握、去谋划、去推进,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深刻理解关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的重要论述。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清醒、强烈的政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

深刻理解关于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主要任务的重要论述。习近平同志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牢把握党在新形势下对政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方向和职责任务,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忠诚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使命。

深刻理解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习近平同志强调,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观

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公开透明意识,使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案件办理都能体现公平正义。

深刻理解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这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坚持把过硬队伍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坚定信念为根本,以提高职业素养为核心,以培育优良作风为保证,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自觉运用讲话蕴含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这一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立场、价值追求、思想风范,表明我们党对政法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同时,讲话也为科学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自觉坚持群众观点,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这一重要论述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充分展示了共产党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公仆情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司法行政工作的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自觉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深邃的法治思想,对于推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自觉坚持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自觉树立担当意识,切实肩负起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使命。习近平同志强调,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树立强烈的担当意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把使命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自觉为党尽责、为国奉献、为民分忧,切实肩负起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使命。

自觉强化问题意识,善于发现和破解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难题。这一重要讲话,通篇贯穿鲜明的问题导向,体现强烈的问题意识,既指出政法工作中的问题,又提出解决问题的方针、原则和重大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问题意识,及时发现和分析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克服认识上的盲点、工作上的缺点、前进中的难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破解难题,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坚持以讲话精神指导司法行政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关键在于学以致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司法行政机关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必须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首要政治要求。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政治定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努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监狱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大力加强戒毒工作,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工作理念和管理方式,有效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牢牢把握这一追求,切实做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律师工作,教育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法律事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进一步做好公证工作,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在规范民商事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牢把握这一重要职责,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认真做好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深化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律、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切实提升执法执业公信力。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刑罚执行、戒毒执法、法律服务管理等职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把严格执法诚信执业摆到突出位置,深入推进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执法执业公信力;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和戒毒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责任;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诚信执业。

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关键在队伍。要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以提高职业素养为核心,大力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抓好教育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以培育优良作风为保证,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确保队伍清正廉洁,以铁的纪律造就一支铁的司法行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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