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书(共10篇)
1.民事诉讼书 篇一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理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尊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第二十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诉讼风险告知书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一旦原告或申请人将来败诉,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三、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末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七.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返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二、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十三、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六、未在时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3.民事纠纷谅解书 篇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年月日,甲方与乙方产生纠纷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上述款项于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条;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得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及其家属索要任何款项或赔偿金。
三、甲方对于造成乙方受伤的行为深表歉意,乙方承诺从此不再打扰甲方,不再与甲方有任何民事纠纷。
四、乙方对甲方表示谅解,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乙方放弃追究甲方伤害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完毕。
五、见证人对上述协议的签订与履行进行见证。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代理人签字或公证后生效。
双方见证人:
甲方:乙方:
4.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篇四
经济纠纷起诉状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广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
电话:020-88886666
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电话:020-88888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及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事实也理由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4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天河小区进行长期管理。
合同约定:
1.物业管理费每月3万元人民币,一年共36万元人民币;
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5月1日至4月30日止;
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违约或延期,赔偿物业管理费的30%。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了物业管理内容及对原告物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原告严格执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保洁工作,在服务期间被告也未对原告的服务质量等作出任何处罚,也没有书面材料。但被告于8月到5月每月只付了2万元人民币,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共10万元人民币。206月起,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一事,未见结果。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5月1日从天河小区撤出物业管理人员,终止了于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给付拖欠的保洁费。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却不足额给付物业管理费,实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三(签名或盖私章)
5.一审诉讼法律服务委托代理书 篇五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合同纠纷案,委托乙方参与该案的一审诉讼,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专职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该案。
第二条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调查、收集案件有关证据;
2.代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3.代为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代为参加法庭辩论及调解,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
4.代为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参照_________市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付请。除上诉律师费外,乙方依代理合同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而实际支出之必要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工本费、通讯费、政府费用及其他必须支出之费用),由甲方予以实报实销。
第四条 甲方应按时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委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对乙方工作不配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所收预付费用不退,并依其工作时间收取其他律师费用。
第七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约定提供法律服务,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之预付费用如数退还。
第八条 甲方非因第七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足费用。乙方非因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之预付费用。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因委托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载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篇六
民 事 抗 诉 书
苏检民抗(2004)101 号
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民二终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2000 年1 月1 日,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联友公司)与如东农药厂(后更名为江苏省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快达公司)签定了一份“促进剂”购销合同,约定新联友公司根据如东农药厂电话通知发货,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后新联友公司按如东农药厂的要求先后供货35 吨,并开出了合计金额为479800 元的增值税发票,如东农药厂按约支付了365000 元,后经供方催要,快达公司在2002 年分四次支付了5000。元,尚有64800 元未付。新联友公司因索款款果,诉至人民法院。此外,新联友公司与如东农药厂曾于1999 年12 月15 日签定一份“促进剂”购销合同,该合同的首、尾部供方均为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并填写了该公司电话和传真号码、开户银行帐户等,但盖合同章为中日合资山西新联友化学滤材有限公司(下称滤材公司),需方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合同章。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达公司提供的2000 年1 月1 日 1
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新联友公司对快达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快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双方对供货的数量、价格无异议,新联友公司诉称向快达公司供货总价值479000 元,快达公司已付款415000 元,结欠64800 元,快达公司在举证期间提供了向新联友公司付款496000 元的证据,新联友公司未在举证期提供其他向快达公司供货的证据,故对新联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新联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新联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0 年1 月1 日所签订的合同,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合法有效。(l)关于快达公司于2000 年1 月28 日付的60000 元及2000 年2 月1 日付的21000 元,新联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快达公司是履行的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的货款,该合同项下的货款可由滤材公司另行主张。(2)关于新联公司是否履行举证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快达公司针对新联友公司的举证,在庭审中反证,使新联公司没有时间针对反证进行举证,新联友公司申请延期举证,应予准许。一审法院没有重新给予新联友公司合理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就匆匆下判,实际上剥夺了该公司的举证权利,显属不当。但新联友公司在二审期间针对快达公司的反证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签订后的供货情况,并不能足以证明快达公司2000 年1 月28 日和2 月1 日两笔付款系履行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下的货款。遂维持原判。
我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关于快达公司于2000年1 月28日付的60000 元及2000 年2 月1 日付的21000 元,新联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快达公司是履行的1999 年12 月15 日的合同的货款,该合同项下的货款可由滤材公司另行主张”有误,理由如下:
首先,该合同履行的供方主体系新联友公司,非滤材公司。其一,从合同内容看,虽然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尾部供方一栏盖有名为“中日合资山西新联友化学滤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该合同首、尾部供方均明确写明为“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合同尾部供方栏注明的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等系新联友公司的相关信息,与2000 年1 月1 日购销合同上所记载的供方信息一致。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快达公司亦是按上述合同要求将货款汇至新联友公司的相关帐户。其二,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签订后,新联友公司即于同年12 月23 日向快达公司发送6 吨促进剂,发货凭证用的是“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发运验收通知单”,快达公司于12 月26 日收货并在该凭证上签字,凭证样式与新联友公司以后数次发货所用的“发运验收通知单”样式均一致;2000 年1 月4 日新联友公司根据所发货物开出的8.1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号、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与新联友公司以后数次开出的增值税票系出同一本、同一单位,票面金额及货量则表明该批货物每吨单价为13500 元,与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一
致。其三,从快达公司的陈述看,一审期间快达公司认可1999 年12 月15 日的购销合同是与新联友公司签订的,只是抗辩该合同已终止,双方于2000 年1 月1 日重新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二审时快达公司又称,与滤材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上述情况表明: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的供方主体实为新联友公司,该公司开具增值税票的事实亦排除了其代“滤材公司”履行合同之情形;快达公司对于合同相对方系新联友公司自始明知且已在诉讼中自认。因此,二审认定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项下的货款可由滤材公司另行主张,显属不当。
其次,根据本案合同主体之间的结算习惯,应当确认快达公司于2000 年l 月28 日、2000 年2 月1 日的两次汇款履行的是1999 年12月15日合同下的货款。新联友公司与快达公司仅就涉案的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及2000 年1 月1 日合同有过业务往来,此前双方并无其它交易。1999 年12 月15 日的购销合同对于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为“货到付款,铺底资金滚动结算”。合同签订后,新联友公司依约供给6 吨促进剂。2000 年1 月1 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内容一致,仅单价有所变动的合同。此后新联友公司作为供方依约于2000年1 一4 月间分五次供给促进剂35 吨,快达公司于2000 年4 月17 日以后才陆续付款,其付款方式实际亦系以需方给付的资金先行冲抵供方前笔未结货款,以后货款依次冲抵的滚动结算方式。由此,本案所涉的两次交易因是在两个相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双方之间的结算习11 贯系滚动结算,且1999 年12 月日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铺底资金滚动结算,则快达公司最早于2000 年1 月28 日及2 月1 日合计8.1 万元的汇款应当首先冲抵新联友公司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项下的货款;余款依次冲抵后,决达公司尚欠新联友公司货款64800 元。
第三,快达公司与新联友公司并非长期的业务伙伴,如果认定快达公司2000 年1 月28 日及2 月1 日的两笔汇款履行的是2000 年1 月1 日合同下货款,则会出现快达公司对2000 年1 月1 日合同下货物多付款1.62 万元,而对先前的货款却未能结清之情形,有悖交易习惯和常理。
综上所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民二终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有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章)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7.民事诉讼状 篇七
原告:朱远刚,男,56岁,初中文凭,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新园村大元子组村民,电话:***。
被告:白东平。男,XX岁,XX文凭,XXXX厂工人,家住贵州省习水县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1.被告赔偿原告妻子医疗费用XXXX元。
2.被告补偿原告儿子朱正金误工费及差旅费643元。
3.被告给付原告妻子营养费、精神损失费50000元。
4.被告负相应刑事责任。
5.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1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原告的妻子吕世珍在贵州省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新街丁字路口人行道上行走,被被告驾驶的一辆XXXX(颜色,型号)摩托车撞飞,当场晕倒。经现场交警钟委(习水县交警大队队员)证实,被告系醉酒驾车,该摩托车未上户。伤者家属随即将伤者送至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伤者受伤部位为脑部,系脑挫伤,需住院治疗,且告知家属做好病危的准备。2011年10月17日,伤者出院,伤者住院期间,伤者家属放下所有工作在医院照顾伤者,又催促被告拿出钱交在医院以保证治疗费用,但被告仅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拿出5000元,XXXX年XX月XX日摩托车出售(售价为2800元)时拿出3300元,之后一直以无钱为由,不拿钱出来为伤者医治,在医院里无预付款、医生停止对伤者吕世珍用药之时,原告告知被告急需用钱,被告同样以无钱为由,拒绝向医院预交医疗预付费,无奈之下,原告及其儿女四处借钱为伤者医治。伤者出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赔偿伤者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不予理睬,还时常将电话关机,导致原告不能与之联系。为使被告赔偿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伤者家属的误工费等费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秉公执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伤者家属的误工费等费用,并负相应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工作单位、电话:
1、事故现场交警钟委采集的血液样本及被告白东平之后在交警队所做的笔录。
2、习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CT影像单及报告。
3、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费用单。
4、原告的儿子朱正金所在单位出具的朱正金工资证明。
此致
习水县基层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4份。
201
1起诉人:朱远刚 年10月XX日
使用文书和制作要求
1.本文书格式样本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2.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知被告出生年月日的,写其大概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既应列明户籍所在地,也应列明经常居住地)。
原告、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
需要列出第三人的,在被告之下列出第三人。第三人的列明项目与原告和被告相同。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有数人的,分类依次排列,将写明各自的列明项目。当事人部分不应列出委托代理人。
3.诉讼请求应依请求项目及主次依次列出。
诉讼请求的第一条应依案由确定。
诉讼请求凡涉及财产内容的,一定要有具体数字,以便确定诉讼标的。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最后一项列出,但不会被计入诉讼标的。
4.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分成两段写,先写一段原告主张的事实,后写一段、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通常依照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和发展、纠纷产生和处理经理、纠纷现状和结果,即起因、经过和结果三部分叙述,并在叙述中表明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素。
理由是在事实基础上,引用法律规范对诉讼请求的证明,应按照诉讼请求的顺序,根据法律规范对相应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事实进行提炼,并引用相应法律规范依据。理由可以简述。
5.证据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文书格式中,要求在理由之后写一段“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现已无必要。只需要附项部分加列一项“证据清单”即可。
8.民事诉讼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篇八
然而,虽然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由于第三人并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故从本质上讲,他的利益诉求是独立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一方的.也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可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金,因此,应该没有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但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直接给付受害人.那么,受害人能否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诉保险公司与受害人诉肇事者,这二者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同,诉讼种类也不相同,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的。另外,保险公司与肇事者的保险合同关系和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之诉的责任主体,将保险公司与肇事者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程序上也是错误的。但是如果不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保险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赔偿和保险赔偿就得分别进行。
另一方面,《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而不是由受害人申请;《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又规定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如保险公司支付了抢救费用,因追偿和理赔问题,法律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有些交通事故就要经过好几次诉讼才能解决赔偿问题,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些机动车方领取保险赔款后不给受害人甚至逃跑,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怎样解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主体)规定:“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列为第三人。”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另外,已修订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责任保险作了补充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9.什么是民事诉讼 篇九
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起诉方面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
起诉要找对人
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您的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但您不一定就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中的主角。如何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呢?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呢?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是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作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起诉要找对门儿
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促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您的事情应该法院管,但是,北京有各级法院十几个,您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呢?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辖了。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打官司到法院您只能算是找对了地儿,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您才算是找对了门儿。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延庆县的王老汉因为土地承包纠纷来到我院起诉,法院告诉他:您的案子我院不能受理,您应该到延庆县法院起诉。因为,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官司或经济合同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我院作为中级法院,除了受理辖区内的大量二审民事案件外,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有:
a、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我院所辖九个区县(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房山区、大兴区、延庆县)内,争议标的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除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如果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管辖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如果您告的是某个人,比如:他的户口所在地是西城区杨柳胡同,但他长期居住在朝阳区劲松北里,这时,您就应该到朝阳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家电子配件公司的经理来到我院状告宏达电脑公司,我院裁定不予受理,这位经理不明白:电脑公司欠了我上千万元的货款,这么多钱的案子就应该由中级法院来审。法院告诉他:案子应该由
中级法院审理不假,这是由级别管辖决定的。但是您的案子不能由我们一中院审理,而应该由二中院审理,因为被告所在地是丰台区,丰台区属二中院管辖,这是由地域管辖的规定所决定的。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民诉法第24条至33条。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起诉要会写状子
打官司首先得有诉状。早年间,衙门口前常有替打官司的人写状子的先生,写诉状在很多老百姓眼里是很难、很高深的一件事儿,其实,只要了解起诉状应包含的内容和书写格式,您自己也可以写起诉状。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起诉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具体的格式我们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中,有具体的介绍,请您参阅。这里,我们告诉您一些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准确、具体。自然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工作单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住所地要准确、详细,要具体到门牌号。
2、在起诉状中要列明案由。案由通俗地说就是打的是什么官司。比如:您打的是离婚官司,案由就写离婚;您因为讨债打官司,案由就写借贷。
3、在诉讼请求部分,您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明确,比如:请求离婚,履行合同、要求赔偿等。有几项诉讼请求的,要一一列出,比如:在一名誉权纠纷案件起诉状中,其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人民币1000元;
三、要求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在事实部分,要明确写清双方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在理由部分,要针对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引用相关法条加以证明。
5、要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称,比如到我院起诉,应写明“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在起诉状的末尾,还要写清时间。自然人当事人要由本人签字,法人当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为方便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指导告知如下:
一、起诉和应诉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条 民事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前有权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行政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第四条 民事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有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出反诉。
二、管辖
第五条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三、诉讼代理
第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的授权范围,否则视为一般授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条 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四、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二年,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代理。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诉讼费交纳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七、举证和质证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二十七条 经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书面申请。是否准许调取,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案件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简易程序除外);行政诉讼案件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八、出庭
第三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本人一般要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上诉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等执行措施。
10.小河的诉讼书作文400字 篇十
尊敬的法官大人:
您好。我叫清清,是一条小河,想从前,我清清可是方圆百里最漂亮的一条小河了。夏天,杨柳轻拂,鱼儿在我怀里嬉戏,鸟儿在我头顶盘旋。孩子们玩累了,蹲下身子,掬水洗脸,大人们干活干累了,捧水解渴。冬天,北风喧闹,我的笑容凝结成冰,孩子们把冰敲碎了,放在嘴里,凉丝丝的冰水从牙缝中流出来,我的笑容在孩子们脸上洋溢,那是多么美好的时光呀!
可现在,不知爱惜环境的人类,在我身旁建起了工厂,含有化学素品的废水从工厂的暗管中流到我的肠胃里,结果我得了十二指肠炎,害得那些无辜的小鱼大量的死亡。滚滚的黑烟迷漫在我的头顶,嬉戏的小鸟纷纷躲藏。一旁别墅里的居民为了图方便,把大量的生活垃圾往我的胃里倒,结果,人们从我身旁走过都要捂着鼻子,还用不文明的字眼来诅咒我。天啊!我做错了什么了,人类为什么要这么对我?
如今,生活在我怀抱里的`鱼虾死的死,溜的溜,有些走不了的也只好等待死神的召唤。昔日陪伴我聊天的树林已被砍成了一片“树桩林”,大批的树木被制成一次性木筷运往各个商店。
现在,我被一群令人恶心的红头苍蝇包围着,再也不是昔日那条绿水清澈见底的小河了,而是一条“垃圾河”,亲爱的法官大人,您一定要替我伸冤呀!让人们还我昔日的花容月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