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相关论文

2024-09-04

投资相关论文(13篇)

1.投资相关论文 篇一

最近工作[ 1 年9个月 ]

公 司:XX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行 业:金融/投资/证券

职 位:项目经理

最高学历

学 历:硕士

专 业:投资学

学 校: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温和、成熟稳重、勤奋诚实,善于沟通,熟悉各种金融租赁模式,能够从事投融资、证券上市等相关工作;有多年的项目管理经验,同时具有丰富的财务审计和法律知识,尤其熟悉经济法律法规,而且了解资本市场。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金融/投资/证券

目标地点: 上海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 项目经理

工作经验

2010 /7—至今: XX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1 年9个月]

所属行业: 金融/投资/证券

建设系统事业部 项目经理

1. 负责中国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2. 维护国际著名品牌制造商的`合作关系; 3. 独立寻找客户信息,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完成初步筛选,谈判并报价; 4. 进行尽职分析调查,全流程参与项目投资过程,协调项目各方关系;协助开展投资后管理工作。

2007/8—2010/6: XX物流有限公司[ 2年10个月]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财务部 财务分析员

1. 根据每月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整体财务分析,做出Management Reports; 2. 对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具体量化分析,通过期间比较,发现问题与异常,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对预算执行情况、费用开支、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分析;甄别异常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4. 负责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保证准确及时; 5. 分析公司收入、利润实现情况; 6. 协助银行进行收款工作;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经历
2004 /9—2007 /6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投资学硕士
2000 /9—2004 /7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投资学本科
语言能力
英语(精通)听说(精通),读写(精通)

2.投资相关论文 篇二

合理的对外投资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这种合理性体现在对外投资能够获得正向的收益,投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健康、持续的发展。在现代财务管理中,投资决策是企业最重要的三大决策之一。投资效率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水平和成本回收,同时,投资依赖于企业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而资金的筹集离不开融资。在完全市场假设条件下,投资决策独立于融资决策,公司只需要寻找并投资于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企业能够以内部资金成本获得外部市场资金。但现实的市场并不符合MM理论的完全市场假设,公司管理层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盲目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过度投资在我国非常普遍。我国上市公司因为融资约束而导致投资不足的问题并不严重,而因为融资约束较低而引发的过度投资却屡见不鲜。在融资约束程度低的上市公司,因公司持有过多的现金而出现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掏空”公司进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很严重。因此,上市公司出于预防性动机或者投资性动机而持有合理数量的现金是必要的,但同时需要解决管理层、以及大股东利益的代理问题引发的过度投资行为,因此,投资者保护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在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研究方面。Laleary(2006)研究发现,在高融资约束环境下,公司外部融资成本偏高,公司更倾向于持有更多的现金来预防不确定性风险,或者未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做准备,因此公司现有的投资规模受到限制。David(2012)通过流动性需求模型发现公司投资规模与公司对未来融资约束的预期相关,虽然会增加公司的风险,过度自信仍然会使管理层不顾较高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扩大投资,但融资约束仍然有效抑制了管理层过度自信导致的过度投资问题。在投资者保护研究方面。Almeida等(2004)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研究了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地区,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而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低投资者保护的地区。Samgarwal(2007)认为,由于弱投资者保护无法对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形成有效约束,从而使得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的关系不显著。

(二)国内文献

王建(2009)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金融贷款渠道的高门槛导致无论中小规模企业还是大规模企业集团都面临着较高的融资约束。在高融资约束下,公司投资主要来源于内部融资,而融资约束程度低的公司上述情况不显著,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类公司存在较为普遍的过度投资行为。黄欣欣(2010)研究认为,市场成熟度越低,公司面临的融资约束越高,这迫使公司持有更多的现金来预防风险,从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但也有学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崔恩泽(2012)研究表明,由于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内部控制人”现象非常严重,大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谋取私利,管理层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普遍。在投资者保护研究方面,邢江峰(2005)发现,合理的股权结构能够较好的保护股东利益,公司过度投资与股东保护呈负相关关系。宋波于(2004)认为,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投资者保护越好,公司权益资本成本越低。黎来芳(2006)的研究认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滥用“自由现金流”的问题突出,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之间的相关性不显著。段方(2006)、蔺哲(2007)表明在投资者保护的约束下,融资约束对于过度投资的抑制效果显著,而在投资者保护不强的条件下,这一结论并不成立,因此,投资者保护会显著影响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按照新古典理论,企业将按照边际投资收益等于边际融资成本的原则进行投资,公司管理层投资于净现值为正的项目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但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公司的非效率投资问题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在于两权分离导致的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在我国,管理层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以及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控股,这类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产权同质性,银行通过提高资金成本或指定约束性债务契约的方式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约束的能力有限。无论是从融资的角度还是从资金使用的角度,上市公司都有较大的自主权,从现有研究成果看,因为融资约束导致的投资问题并不多见,因为融资约束较低而发生的投资过度却很普遍。Johnson等(2000)用“掏空”一词反映了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侵害现象,如果上市公司融资约束程度低,其可获得的融资规模越大,可支配的资金越多。在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无法对公司控制人、管理层进行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情况下,公司会通过关联投资、盲目扩大投资规模等方式进行利益转移,这些非理性投资行为并没有按照投资原则适度投资,导致过度投资不断发生。融资约束能够直接影响公司可筹集的用于投资的资金,因此,应当对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产生抑制效果。

假设1:融资约束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具有抑制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较弱,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筹集到的资金进行非效率投资,甚至利用各种行为牟取超额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同时如果投资者保护不力,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加大,必然要求风险补偿,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由此可见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融资约束、过度投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的不足依靠市场自身难以有效解决,因此,强化政府和社会监督成为一种弥补机制。我国地方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环境对上市公司经营环境有着直接影响,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

假设2:投资者保护会抑制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假设3:在投资者保护好的地区,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的相关性降低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A股主板市场上市公司2010-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剔除具有行业特殊性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剔除被特殊处理的ST类公司,剔除当年上市的公司以及财务数据不联系或缺失的公司,共获取1024个观测值,研究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以及新浪财经及沪深交易所公布的信息。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过度投资。参照Richardson(2006)的研究方法,通过估计正常投资来计量过度投资,具体公式如下:

其中Invt是公司第t年的资本投资量,Growt-1、Levt-1、Casht-1、Aget-1、Sizet-1、Rett-1、Invt-1、Losst-1分别表示在第t-1年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公司上市年龄、公司规模、股票收益、资本投资以及是否发生亏损。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回归统计,所得残差ξ即为公司过度投资量OVERINV。

(2)融资约束水平。Gertler等(1988)、Whied(1992)、Hadlock等(2010)的研究均表明公司规模可以衡量公司融资约束程度,而Gilchrist(1994)、Zong(2003)则采用利息保障倍数来衡量,为避免单一指标的缺陷,以公司规模及利息保障倍数对样本进行分组,参考高林玲(2013)的做法,通过回归分析构建融资约束指数:

其中,LFC表示融资约束指数,LEV表示资产负债率,NWC表示非现金投资规模,MTB表示管理层持股比例,ROE表示资产收益率,GROWTH表示营业收入增长率。根据LFC指数计算上市公司融资约束的年度分别特征值见表1。2010-2011年融资约束均值基本抑制,2012年融资约束略有降低,在2013年则明显上升,2013年,我国外贸企业、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突出,正是融资约束均值上升的真实体现。

(3)投资者保护。本文借鉴余红梅(2012)的做法,选择樊纲等(2010)中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只是”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代理变量,分别记为Protect1和Protect2。同时,以魏明海(2010)报告中的“地区政府治理指数”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参照现有研究成果,对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水平具有显著影响的变量包括:投资机会、公司现金流量、公司规模、资本支出、净营运资本、短期负债等,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将其作为控制变量,其中托宾Q值被证明能够较好的衡量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本文选择托宾Q值作为衡量上市公司投资机会的变量,其它变量及定义见表2。

(三)模型构建为检验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的关系,构建模型1:

为检验融资约束、投资者保护与过度投资的关系,构建模型2: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如表3显示,样本公司过度投资的均值为0.0379,表明过度投资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最大值为0.5324则说明部分公司的过度投资比较严重。融资约束指标最小值为0.2364,最大值0.8507,均值0.5629,样本公司所受融资约束较强。投资者保护均值为0.4147,标准差为0.4723,表明大部分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强,且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

(二)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从相关系数表看出过度投资与融资约束显著负相关,与投资者保护显著负相关,投资者保护与融资约束负相关.同时,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较低,存在显著相关关系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远低于0.5,因而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问题,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需要通过多元回归分析进一步检验。

注:*、**、***分别表示参数在10%、5%、1%下显著,同下。

(三)回归分析

(1)融资约束与企业过度投资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初步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本节将通过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进一步检验融资约束与企业过度投资的关系,以及投资关系对两者关系的影响。利用模型1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统计,分别按照全样本、弱投资者保护、强投资者保护分别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其中弱投资者保护组、强投资者保护组按照以下方法划分:分别按照Protect1指标均值、Protect2均值、Protect3均值指标进行排序,三次排序均值均排在前1/3的样本划分为高投资者保护组、三次排序均值都排在后1/3的划分为低投资者保护组。从全样本回归统计的结果看,融资约束指标与过度投资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融资约束有效抑制了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其原因在于融资约束减少了公司可以支配的资源,因此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受到抑制。从弱投资者保护组的回归统计结果看,融资约束指标与过度投资在1%水平上显著,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环境下,融资约束成为抑制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关键因素,相比于全样本统计结果,融资约束指标与过度投资的相关系数增大,且相关性水平有所提高。从强投资者保护的回归统计结果看,融资约束指标与过度投资在10%水平上显著相关,相比于前两组的统计结果,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的相关系数减小,且显著性水平有所降低。综合上述统计结果,本文的研究假设1得到支持,即融资约束与企业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同时,投资者保护对于融资约束指标与过度投资的相关性有显著的影响,变现为投资者保护降低了融资约束对过度投资的抑制效果。为了进一步研究投资者保护对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相关性的作用机制,本文利用模型2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2)投资者保护与企业过度投资。在不考虑融资约束变量与投资者保护变量的交叉项的情况下,分别以Protect1、Protect2、Protect3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替代变量,利用模型2对数据进行回归统计,回归统计结果见表6的列(1)、列(2)、列(3)。统计结果表明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分别在5%水平上、10%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融资约束越强,对控股股东、高层管理人员的投资行为监督越有效,从而有效抑制其非理性投资行为,这与模型1的回归统计结果一致。从投资者保护变量的回归系数看,投资者保护与过度投资在10%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能够抑制大股东、管理层利用关联交易投资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进而对这类过度投资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企业自有现金流量与过度投资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现金持有水平直接决定了可对外投资的资源,因此,与过度投资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大股东持股与过度投资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的投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缺少权利制衡不仅导致投资决策不科学,还可能发生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大股东占款与过度投资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从证实了这种推断的合理性。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假设2通过检验。

(3)投资者保护对融资约束与企业过度投资相关关系的影响。加入融资约束变量与投资者保护变量的交叉项,分别以Protect1、Protect2、Protect3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替代变量,利用模型2对数据进行回归统计,回归统计结果见表7的列(1)、列(2)、列(3)。以不同的变量作为投资者保护替代变量时,尽管相关性水平存在差异,投资者保护变量与融资约束变量的交叉项与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得到检验,这表明投资者保护减弱了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即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融资约束对于过度投资的影响越小,本文的研究假设3得到检验。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融资约束与企业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而投资者保护也能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良好的投资者保护降低了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的负相关关系。

(二)建议

(1)合理控制上市公司融资规模。应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进行审核,分析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说明是否合理,尤其是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监管力度。投资者也可以据此判断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2)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股权流通机制改革,加大流通股的比例,股利机构投资者持股,彻底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形成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防止多个大股东共谋行为的发生,建立切实有效的中小股东、投资者利益内部保护机制。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和效率,及时发现、调查公司异常投资行为,引导企业合理持有现金和投资,形成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对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实施有效的约束。

摘要:本文选取2010-2013年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构建融资约束指数,分析了融资约束、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融资约束与企业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而投资者保护也能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良好的投资者保护降低了融资约束与过度投资的负相关关系。

3.投资相关论文 篇三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房地产投资;新保险法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004-01

1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积极作用

在国外保险市场,保险资金运用方向一般有政府债券、普通股、贷款、其他短期资产、房地产及其他。可见,投资房地产和政府债券一样,在保险公司的资产投资渠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虽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趋于饱和,各国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比例基本维持在5%,可见将保险资金运用到房地产项目上,能对保险公司产生积极作用。

1.1 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分散风险,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截止到2009年1月,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为83.9%,均为利率敏感性产品,可见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十分依赖银行利率的变动。而房地产行业的波动受多方面的影响,与利率的依存度相对较低,因此,保险公司将部分资金投资到房地产市场,分散风险,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1.2 滿足保单的久期匹配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可投资资产。但大量的保险资金进入了银行存款、国债等短期投资渠道,造成了资产负债期限的不匹配。房地产投资作为一项长期投资,规模大期限长,可以与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相匹配,缓解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问题。

1.3 为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提高投资收益率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一般都高于其他投资方式。在金融危机后,我国房地产市场虽出现了小幅的萎缩,可基本面仍比较稳定。住房作为基本的需求,在绝大多人居民这一需求得到满足之前,房地产行业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并且我国的经济形势稳定,为房地产发展提供了保障,从长远来看,投资房地产行业仍然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

2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投资应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方向,但需考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2.1 流动性风险

房地产行业有其经营的特殊性,多数项目公司的生命周期要远长于项目投资周期,因此对保险资金的退出有制约,降低了资金的变现能力。因此,如果是以短期获利为目的房地产投资很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2.2 房地产贬值的风险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存在上下波动的周期性变化趋势。但房地产的前期投入比较高,而且市场价格的调整周期很长。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是宏观经济发展变化的综合反映,一旦出现大幅的下调,那么前期的投入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收回,并且对市场行情不准确的预测导致的投资失误,将会造成巨额损失。

2.3 房租变动的滞后性风险

如保险公司以租入成熟物业的方式投资,由于有比较长期的合同限制,能保证租金较为固定,但其对未来市场的指向性和预测性较弱,多受当前房产增量和存量因素的影响。一旦房地产出现较大波动,而租金又是固定的,投资于房地产上的保险资金来不及调整,损失将会比较大。

3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现状

据相关资料,从2006年开始,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民生人寿、太平人寿等公司已纷纷购入房地产项目。其中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在金融街购买了新的办公室,太平洋保险集团则购入了7.08万m2的金融街丰盛大厦。据保监会网站数据,我国保险公司投入房地产的资金规模约有百亿元,各公司通过出租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仅以租入固定资产为保险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方式,那么保险法的修订似乎就没有必要了,因此,应结合我国的相关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投资收益和风险,选择不同的保险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模式,分散风险,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渠道拓展带来的好处。

4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模式研究

在银行紧缩银根的情况下,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开发商需要除银行以外的资金注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正好提供了契机。保险公司资金投入到房地产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4.1 全资模式

指保险公司独立的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这种模式具有较强的可控性,保险公司能按照自己的目标制定投资计划并实施,避免与合资方出现管理矛盾。但保险公司没有投入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经验,缺乏专业的房地产投资专业知识,这种模式主要应用于购买成熟物业。

4.2 股权合作模式

这是一种共赢模式,重要的是合作伙伴的选取与退出渠道的设置。能实现资金与管理技术的互补;而且退出渠道的设置能满足保险资金特性的要求。股权合作模式最适合开发类项目的投资,但风险偏大。在城市扩张、增量需求持续的近几年是可行的,但随着投资房地产的渠道逐步多样化,此模式的比例应逐步降低。

4.3 REITs模式

REITs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简称。从国际范围看,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5 总结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首先是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保险资金投入房地产一定是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收益,其目的并非取得暴利。虽然保险和房地产的合作前景很乐观,但是在今年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都会期待投资地产的好时机,因此大量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的可能性不会太大。

参考文献:

[1] 孟昭亿.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 回建强.保险资金进入地产首要要求是安全[J].地产金融,2008(09).

[3] [JP3]林华.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解禁?[J].观察•新闻,2008(09).

[4] 黄振宇.保险资金进军房地产,准备好了吗?[N].中国保险报,2009-03-30.

4.英国房产投资回报率相关知识 篇四

对于中国房地产投资者来说,在英国主要有三种可能的投资方式。

第一种是比较被动的投资方式。即在英国买房后自住或空闲,并不靠赚取租金或扩建翻新装修增值后出售来主动创造高额投资汇报,而是通过等待整个房产市场的大气候上行来带动个体房产的升值。这一方式之所以比较“被动”,不仅是因为投资人在购房后没有或极少主动采取措施以提升投资回报率,而且,由于英国各地区的房市自身升值潜力差别很大,这将直接影响房产的投资回报率。

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购买房产后采用出租的方式收回成本并赚取利润。在计划周详、操作得力、对出租房产和租户的管理得当的前提下,这一方式的投资回报率相对持久而稳定。同时,投资者在未来还可以将该处房产用为自住或是做其他考虑,属于长期低风险投资。

对于初到英国想从事房产投资的朋友,和那些只做海外房产投资而人不在英国居住的朋友,您可以在买房后将房产委托给经纪人公司或房产中介管理。目前,我公司这项业务的管理费为年租金的10%,而英国市场上这项服务的大致收费在10%6%,有的地区回报率甚至超过了8%,这与中国的北京和上海相比可谓天壤之别。此外,数据还显示高价的房产并不一定带来高位的租金回报率,例如伦敦中心区 WC1 的回报率仅仅有4.5%,然而位于西南二区的Clapham 回报率可以达到 7.2%。由此可见,房产租金回报率受到了房产价格、地段、房型、房产状况等多方面影响。

虽然伦敦房价近期受奥运会以及海外资金涌入等因素影响持续上涨,但是房地产专家仍然认为伦敦乃至全英的房产租金回报率会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涨的房价并不会抑制投资和以出租房产为目的的购房举动。据调查2013年4月伦敦领衔同比增长 3.9%的全英房产出租市场,再创房产租金新纪录,伦敦市区房屋平均月租金达到1100 英镑,同比增长 7.6%。英国房产评估公司 Savills 在 2011 年便大胆预测伦敦房产出租市场将在五年内持续蓬勃英国安德森投资置业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英国伦敦房产投资回报率介绍发展,租金涨幅将会大于房价涨幅,而这一涨幅背后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海外租客进驻伦敦的浪潮。未来的伦敦北区以及东区将成为房产出租的热门区域,这两个区域目前所有地段和房型的租金回报率都超过了 5%,并且占据了伦敦市区租金回报率的多个高点。

5.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相关涉税问题 篇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属于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属于以房产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那就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即按取得的固定利润按5%税率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

6.投资相关论文 篇六

人力资本投资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文章基于一种比较的视角,选取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省份:安徽省和浙江省,通过回顾和分析这两个省份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所形成的.人力资本结构与人力资本投资过程,结合两省经济增长的历史事实,探讨人力资本与区域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从而为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提供有意义的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

作 者:姚群 王兴盛 Yan Qun Wang Xingsheng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卫生学校,安徽,六安,237000刊 名: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TONGL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年,卷(期):8(4)分类号:F061.2关键词:人力资本 经济增长 GDP

7.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相关问题研究 篇七

一、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特点及原则

(一) 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特点。

创业投资评估与一般的投资项目评估不同, 具有自身独到的特点, 具体有以下六个特点:

1、创业投资评估考察企业的潜在价值。

创业投资项目, 主要是以项目本身的成长性来判断, 要求日后投资退出时能得到较高的收益。

2、创业投资评估非常适用于高技术产业项目。

创业投资的对象一般为刚刚起步或还未起步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产品项目。风险资本看中的是创业者的素质和项目的成长性, 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只要在这方面符合风险资本家的要求, 就会成为投资对象。创业投资基金有时也大量投资于传统行业, 对传统行业的评估传统方法可以很好地胜任。

3、创业投资评估注重项目的成长性。

创业投资项目具有高风险的本质特征, 也存在迅速成长的潜在可能性, 一旦投资成功可以获得极高的收益, 风险投资家为了获得潜在的高收益, 而愿意承担其蕴涵的高风险, 因此会更加注重项目的成长性。

4、创业投资评估注重管理团队。

创业投资评估对项目的管理团队进行严格的考察, 管理层的素质通常是投资者考虑是否投资的最重要因素, 在评估中给管理团队的素质赋予很大的权重, 以确保企业有一高水平管理团队。风险投资家宁要二流的技术和一流的管理者, 也不要一流的技术和二流的管理者。

5、创业投资具有独特的评价指标。

创业投资评估目前还没有标准的模式。一般来说, 创业投资评估多采用带权重的模糊评判方法, 对项目各个影响因素进赋值, 然后加权处理。

6、创业投资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创业投资是一种资金与管理相结合的投资, 具有很强的“参与性”。一方面进行合理的估值和交易结构安捧, 控制项目风险, 确保收益, 随时监控项目的发展全过程;另一方面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不断发掘项目潜在价值。

(二) 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原则。

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搞好创业投资项目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要求。1、效益性原则: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2、系统性原则:内容体系系统性、指标体系系统性、方法体系系统性;3、选优性原则:选用最佳投资方案是使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4、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评估组人员具备相应素质、评估方法规范化、评估程序科学化;5、统一性原则:评价方式、方法, 评估内容及基本格式的统一。

二、创业投资项目的评估方法

(一) 市场途径的估值方法。

市场途径是通过把被评估企业与类似的上市公司或已交易的非上市企业进行比较, 再经过必要的调整来确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途径的基本假设是, 市场交易参加者是理想的, 并能获得完全的信息, 因此确定的价值是科学的、合理的。

1、市盈率法。

指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PE (股票价格/净利润) 作为乘数, 乘以被评估企业的预期收益, 以推算出企业的市场价值。

2、PB (市净率法) 。

指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上市公司的市净率 (总市值/净资产) 作为乘数, 乘以被评估企业的净资产, 得到企业的市场价值。

3、PS法 (价格销售量之比) 。

指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上市公司的PS值 (总市值/销售收入) 作为乘数, 乘以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收入, 得到企业的市场价值。

4、相似交易类比法。

如果找不到类似的上市公司, 但可以找到最近被兼并或收购的公司, 则可以参照兼并或收购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二) 收益途径的估值方法。

收益途径是通过收益折现的方式, 将拟投资的企业一定时期收益换算成现值并以此确定企业的评估价值。从投资方的角度看, 收益途径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一条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在此, 企业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未来整体获利潜力, 而不是现有资产的多少。运用收益途径, 在评估企业价值时要求科学合理确实三个基本参数: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获利持续时间。收益法有两种:折现现金量法和股利资本化法。二者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完全相同, 只是基本参数的确定有差异:前者以自由现金流量, 后者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作为预期收益, 前者获利持续时间有限制, 而后者则假设获利持续时间无期长。

三、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应用保障

(一) 有效防范投资中的道德风险。

创业投资中, 创业资本家与创业家由于目标不一致和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创业资本家必须设计一套有效的创业资本契约, 约束和激励创业家。

1、设计一套最佳监控模式。

全过程监测即创业资本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决策等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测, 以了解企业真实发展状况;效绩判断即创业资本家用特定的评价指标对企业运行的绩效进行判断;逆境诊断, 即在过程监测和绩效判断中, 对各种已识别的逆境现象进行成因分析、过程分析及发展业逆境诊断基础上, 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采取相应的对策。一般对策及危机管理即创业资本家在企业逆境诊断基础上, 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采取相应的对策。

2、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

建立有利于优先购股权制度实现的外条件;优先购股权的实施方案。

3、采用阶段性融资减缓道德风险的机制。

一般情况下, 创业资本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分期进行的, 这样可根据企业的进展情况决定后续融资的时机与投资额度。创业资本家周期性地提供创业资本, 融资分为多轮次, 而每轮投资只确保创业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

(二) 有效防范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中的决策风险。

所谓决策风险, 是指在决策活动中, 由于主、客体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 而导致决策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可能性及其后果。项目评审的决策程序偏差, 可能导致搜寻到的信息不完备或出现信息扭曲失真的情形, 不能为决策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支持, 造成决策失误。国企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审程序才可更好地解决。而决策方法存在偏差, 可能会轻视重要信息而将非重要信息看得过重, 导致决策结果失真, 即拟定的投资对象不合投资要求, 加大了投资风险。项目评审是创业投资运作的核心过程, 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创业投资的后续发展, 因此降低决策风险, 减少决策失误, 是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有效防范创业企业的管理风险。

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 产品尚未定型, 市场认可程度存在着不确定性, 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反映创业企业的价值, 因此创业企业成功与否都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 创业企业面临着比一般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大的管理风险。可以解决的方法有, 进行组合投资、保持一定比例流动性强的资产。

(四) 有效防范创业投资的退出风险。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 为创业投资提供专业的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业的欠发达, 是创业基金以购并方式实现退出的重要制约因素。另外, 破产清算法规不完善, 增加了以清算方式实现资本退出的复杂性。为此,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以合约的完备性来防范和控制资本退出风险、积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创投评估、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防范和化解资本退出风险。

摘要:从创业投资的概念及其特点出发, 分析创业投资项目评估对象应考虑的因素, 研究创业投资项目各个阶段的评估特点及相应的评估方法, 针对当前构建大一统评价模型的难度以及低实用性, 构建创业投资项目的评估机制。

关键词:创业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评估,创业投资项目评估

参考文献

[1]李霞, 盛怡, 吴文平.实物期权法在创业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 2007.19.

[2]王松奇.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

8.投资相关论文 篇八

一、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相关概念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出于自身利益选择的不同出发点,本身是实际认缴或者认购了出资的一方,却以他人名义出资或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现象。

在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的一方被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作为显名出资人。李后龙学者的文章中对隐名股东有这样一番见解:“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可见,隐名股东即是隐名出资人。

隐名股权是指隐名股东实际认缴或者认购出资的,但在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是显名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确认即是对股东资格的确认,现实中许多隐名投资无法确认隐名股权归属,导致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无从确保,而那些以非法为目的,隐名投资的股东又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因此对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二、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法律方面的问题

自2006年开始实施并沿用至今的《公司法》,其中并没有对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作出规定。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文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对隐名投资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根本解决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相关规范,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关于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问题,只有司法解释有所涉及,《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立法层次较低。而这一普遍的法律纠纷现象应该从较高的法律层面来规制。

(二)《公司法解释(三)》的不足

1、第二十五条之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首次提出隐名投资的存在,其中规定隐名股东可以变更为显名股东,为隐名投资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提供了法律途径,但却在第三款中附加了条件,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变更。但在隐名投资中股权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申请变更显名股东,而其他股东因受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恶意联合的状况,而造成变更请求不能符合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条件,就很有可能导致隐名投资的股权无法确认,而使得隐名股东的权益受损,基于此点分析,相关解释有待改进。

2、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的相关规定不全面

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公司法解释(三)》中有关隐名投资的规定并不全面,例如没有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具体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同等的购买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公司法解释(三)》没有做出对应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难预见,在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后,极有可能出现规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使某些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三、完善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的建议

(一)完善公司法及其解释

1、提高法律层次,提升立法水平

2、要加强对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3、优先购买权的确立问题

(二)建立专门的隐名投资监管机构

实践中,许多隐名投资人都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利用隐名投资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导致经济秩序紊乱。因此,应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在此前提下,隐名投资合同应登记在监督机构,此监管机构附有保密义务,非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泄露。这样可以使多种投资方式并存进而推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减少相应的股权确认纠纷,减少社会成本。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等现状,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改善,这样一来隐名投资的股权确认纠纷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解决。

9.投资相关论文 篇九

摘要:当前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存在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完善是我国公路特许经营过程出现大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中,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我国很多地方采取的是“先特许后规制”的做法,直接导致了一些合同再协商中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投资商在进入前需多方面了解公路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并全面衡量法律风险。

关键词:合规风险;风险管理

Investment Merchant Needs The Highway Special Permission Paying Attention

To Manage Relevance Law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TIAO Yi

(Nanchang University, Jiangxi Nanchang, 330029)

Abstract:Current our country highway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 a important cause having legal norm system block of wood is perfect be our country highway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s process a great quantity appears on problem.The method of work “that the special permission queen gauge makes in being that feasible our country of relevance law hiatus much local adopts in reality, first” , the opportunism behavior having led to a few contracts directly consult again being hit by both sides.Investment merchant requires risk to know the relevance law that highway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s having many sides and judges all round before entrance.Key words:Agree well with gauge risk;Risk administration

公路特许经营是建立在公私伙伴关系基础上的一项长期、复杂的过程。公私伙伴关系的实质在于从传统官僚行政转变为基于契约关系的治理,其中“契约的管理,如何有效地制定、实施契约, 如何实行有效的监控等”被认为是研究重点。对基础建设特许合同来说,有许多风险不是那么容易鉴定与评估。传统的三阶段风险管理方法(风险鉴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并不足以应付以上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特许合同本身的不完全性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仅仅从法律角度探讨投资商在进入公路领域前需要了解的知识体系及其风险认识。

一、国外经验

一些特许经营发展状况较好的国家在特许制度实施之前均建立了较健全的特许法律框架,制定了基本法以及一系列专门法规,例如日本和英国的《公路法》,均由本国议会审议通过,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施行公路特许经营制度,这为公路特许经营其他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基础。这些国家除了制定《公路法》作为基本法以外,还有一些列关于公路特许经营的专门法规,如日本除《公路法》外还有《道路建设特别措施法》、《高速公路干道法》等二十多部公路专门法律规范,保障了公路特许经营的规范化运作;法国制定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法》,对公路特许经营公司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划分,明确公路特许经营公司可以拥有征地、收费、要求政府提供担保等权利;智利的《公共工程特许法》与《公共工程特许法实施条例》对公路特许权的收费的构成、特许期限、国家承诺给与的补贴,特许权获得者向国家支付的金额、国家保障的收入额,特许权获得者在工程建设或工程利用期间承担风险的程度,收费标准调整的公式及修正的制度,特许期限、监管、以及争端的解决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台湾1994年颁布《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之后,台湾行政院、交通部、财政部、内务部等机构则分别相继制定了于该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土地租用、征收、优惠贷款、发行证券、税收、立项审批等14项实施办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鼓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的法规体系,此后1999年又成立了“推动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指导委员会”,正式制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BOT法)。[1]

二、中国的现状分析。

相比之下,我国公路特许经营法律制度非常不完善,这是我国公路特许经营过程出现大量问题的一个首要原因。在现实中,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我国很多地方采取的是“先特许,后规制”的做法,很多法律是在改革之后再制定的,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合同再协商中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从目前国内的相关立法来看,尚无专门的公路特许经营法规,相对位阶较高的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公路法》(2004年修订)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其他涉及高速公路资产担保、公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则散见于《合同法》、《招投标法》、《担保法》、《公司法》等,但以上法律法规真正涉及具体操作性问题例如对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转让公路资产的评估标准、公共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了政府部门操作随意性大,国有资产容易流失等问题。建设部于2004年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准入、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行为、协议双方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该《办法》中的“公用事业”没有包括高速公路。

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的是一些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6年),《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等,另外一些地方制订了适合本省情况的相关法规,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这些专业立法不仅法律效力层次低,而且也有不少内容陈旧,有的已经颁布十几年,根本无法解决目前公路特许经营中出现的新问题。此外,从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内容只涉及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然而至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却迟迟未能出台。

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也常常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正如世界银行集团在2001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法律的零散结构和不确定性使投资者对一些基本问题产生疑虑……究竟那些法律是适用的,各种条例、公告和批文具体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2] 如全国人大出台了公路法,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关于基础设施资本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出台了《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出台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经营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和相关定义、管制或审批机构、转让年限、再转让要求等方面不尽相同。给特许经营各方的执行带来了不少困惑。

三、结论与展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特许经营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公路特许经营的实施过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法律本身的不完备性可以看作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如许成钢、皮斯托所指出的,由于法律存在空白(即法律不能处理特定的损害行为),或因为法律条款的开放性质(即法律的边界未清晰的加以限定),导致法律存在不完备性,此外考虑到现有执法制度及其有效性,法律有时也被有意设计而具有不完备性。[3]公路特许经营具有长期性、投资的不确定性以及服务的复杂性等特点,这使得立法者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将特许经营的细节规定得很详细,实际上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详细有时会使特许合同难以执行,这反而会产生合同设计更加弹性化,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可能进一步加大。

法律不完备性导致了剩余立法权与剩余执法权在立法者、执法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分配。很显然类似公路特许经营这种项目,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资金额巨大,并关系到公共利益,构建一个公路特许经营的管制框架其实质是一个如何解决权力分配的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中,法庭是被设计为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只有在一方起诉后才能展开调查,而特许经营中“可观察却不可验证的数据”使得法庭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因此仅依靠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难度是非常大的。许多情况下在法院对政府终止原特许合同并将特许权授予另一家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时,特许项目不得不中止建设,从而使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原特许公司不得不终止已签订的各种合同,从而要承担违约的责任;新的特许公司迟迟不能开始项目建设,但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政府要因此承受公众对其信用的质疑。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每一当事方事实上都是输家。相反,监管者被设计成为主动执法者,主动执法的内容包括控制市场准入,监督经营活动,控制收费价格标准,主动开展调查等等,因此监管者灵活的执法方式可能在特许经营领域有较大的优势。

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的差异导致剩余执法权分配的不同,在有些国家签订特许合同的政府方即作为缔约方又作为监管者,而有些国家则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监控公路特许经营过程,例如法国就在里昂设立了专门的高速公路特许权项目监控中心,其主要职能就包括负责监控特许经营公司和国家签订的特许协议(技术方面)执行情况、监控工程质量、监控养护资金的投入等。而财务方面的条款,由财政部负责监控。[4]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在公路特许经营规制制度的确立中,立法者应更注重制度框架的确定,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针对事前预防性规制,即对准入性规定,特许权授予的竞争性保障,以及一些合同关键条款的边界进行规定。而对于特许经营过程合同执行的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则应主要依靠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及建立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委员会等非司法的争端解决途径来实现,如果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那么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当局一定要严格遵守关于审理时限的规定,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尽快审结案件,降低当事方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郑捷奋刘洪玉:《中国收费公路的民营化》,《公路交通科

技》,2003年4月

[2] 周林军:《公用事业管制要论》,第19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北

京,2004年5月

[3] 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一种概念性:框

架及其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比较――法与经济》第3期

[4] 张省忠:《法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项目情况和我国推行特

10.投资相关论文 篇十

根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强制审计的规定,随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增多,相应的工程项目审计任务越来越重,政府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不少地方审计机关基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审计机关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授权规定,开始逐步尝试和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模式,如重庆市、苏州市、青岛市等地方审计机关开始陆续出台了委托审计的管理办法。为此,笔者结合对政府审计工作的认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审计所涉合法性、委托范围及相关法律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委托审计的含义

(一)审计监督权内涵和外延

审计监督权作为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利,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理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行使,且不得超越范围行使也不得随意放弃或拒绝。

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审计监督权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二)委托审计的概念和要件

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被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委托审计作为行政委托应具备如下要件:

1、委托审计需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委托审计机关需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3、受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履职资格,4、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委托。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合法性分析

目前《审计法》未对委托审计予以规定,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审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另外,在地方规定方面,如《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四川审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及审计署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方面已明确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即受托主体为具备相应资格的自然人,而四川省等地方立法机关将委托审计的受托单位扩大至中介机构,即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我们理解,上述规定从原则性已授权规定了审计机关可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但由于对于相关中介机构如何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及相应的方式、范围等未予以明确,因此,在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建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向立法解释机关请示报告后,进一步明确审计工作可委托范围、参与方式、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责任和廉政建设。

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所涉法律风险防范性分析

由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系将审计监督权委托由非行政机关来行使而法律责任仍要由审计机关承担,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更需谨慎,建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按照规定程序向审计署等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请示和报告后,对中介机构参与方式及范围、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廉政建设及审计责任方面予以明确。

1、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方式和范围

审计机关在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过程中仍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即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罚等,同时,审计机关还需监督指导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限定委托审计的工作范围,不在涉及国家秘密、重大经济责任等政府投资项目上实施。

2、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均涉及公共利益,需保证审计工作和成果的高质量,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建议从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及纪律宣传和培训、实施审计作业程序监督及审计参与工作过程控制、追究民事及行政责任等方面对审计质量予以控制。

3、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审计责任

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则意味着审计机关将承担较大的审计风险,建立完善的问责、约束机制尤为重要。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建议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如实行“谁参与、谁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应对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成果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不得超越委托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

4、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廉政建设

11.投资相关论文 篇十一

【关键词】政府投资;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跟踪审计内涵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所主导的,以公务公产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基本内容,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日的,通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多元化融资等方式兴建的具有社会公用性质的项目。其特点在工建设的日的為了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不完善,项目本身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以及公共性,项目承担主体主要以各级政府为主,项目大多为文教科卫等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农业行业以及垄断行业的投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则是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计制度等为遵循,通过采取相应的审计技巧以及审计方法,对项目建设的投资全过程以及施工管理的各个阶段中,项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经济性、效益型以及效果性的审计评价,主要日的就是为了提高项目建设投资决策科学水平以及项目建设投资效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体系的构建

现阶段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上,采取的审计技术以及方法主要分为检查法、观察法、问卷调查法、盘点法、专家会议法、分析复核法等,在不同阶段的具体跟踪审计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投资项目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

在这一阶段的跟踪审计上,主要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投资决策本身的科学合理性、财务评价结果、投资估算的编制内容与程序、前期决策程序以及审批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相应的审计。

2.勘察设计阶段

在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勘察设计的整体程序执行情况、勘察报告与国家规范的符合程度、设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审计概算的准确性、设计阶段文件编制情况等进行全面的审计。

3.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招投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计招投标期限的合理性、评标过程、设计监理与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重点需要对标底、投标文件价格等合理性进行审计,同时还需要完成对项目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设置情况、招标工作流程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相关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合同签订阶段

在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与经济性进行审计,一并对合同主体资料、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合同中的违约以及索赔条款进行审计,此外还需要完成合同签订、审批、履行等管理方面的审计。

5.建设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在建设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场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财务情况等进行审计,确保项目建设施工准备阶段制定成熟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以及项目建设内部控制程序。

6.施工阶段的审计

施工阶段的审计是整个项目建设审计的重点,在技术方面的审计重点是审计勘察报告的深度、施工变更的合理性、施工组织控制,项目建设的质量与进度控制情况。在经济性的审计方面,重点是审计工程预付款的控制情况、进度款的核算情况以及其他费用核算情况,在管理方面的审计重点是隐蔽工程控制、变更程序与现场记录、施工分包管理等情况。

7.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主要是审计施工竣工结算资料情况、工程量以及项目造价的核定、剩余物资情况、资产以及转资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保障措施

1.确保项目建设审计的独立性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由于审计时间间隔短,而且审计人员需要跟随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并及时地提出审计意见,因此为了真正的发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计监督作用,必须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于项目建设审计阶段发现的问题,应该通过建立科学的议事决策机制合理的解决,同时针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被审计事项的性质以及重要程度等合理的确定审计时间间隔。

2.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

现阶段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上,融资旱现出多元化,而且项目建设规模与资金投入规模越来越大,大幅增加了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审计工作人员专业理论技能以及综合素质的提升教育,确保审计工作人员在经济、建筑、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来开展项日建设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3.构建科学的项目建设跟踪审计评价体系

为了提高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质量,应该及时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审计评价,以整体评估项目建设管理执行情况。重点是对项目建设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环境性、公平性等技术指标进行审计,反映建设成本支出的情况、投入产出情况、投资目标实现情况、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节约情况以及改善社会公平情况,促进管理部门改进项目建设管理策略。

四、结语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跟踪审计是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的基本保障。在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管理部门应该不断探索新的审计技术以及审计方法,分别在招投标、设计、项目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决算阶段等采取合理的审计方法,促进管理部门不断地提高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宋常,赵毅清.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与框架设计研究[J].审计研究,2011(1):40-45

12.投资相关论文 篇十二

一、新修订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用CAS2[2014]表示) 第二条所称长期股权投资, 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重新界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将“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以下用CAS22[2006]表示) 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缩小是此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最主要的变化。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带来的影响

(一) 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2006年2月15日, 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有三个层次构成, 分别是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自此我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但是具体实施中还需要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不仅从数量上更要从实质内容上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 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 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CAS2[2014]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 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 而是全部将其纳入CAS22[2006], 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CAS22[2006]。此次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标准的进一步趋同。

(二) 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准则将“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纳入CAS22[2006]规范, 这一修订必然要求会计科目随其变动, 原准则中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属于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施行新准则后, 按照CAS22[2006]则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

(三) 会计核算的一系列变化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在原准则下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出现减值,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修订后的准则中则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出现减值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具体会计处理见本文第三部分。

2、CAS2[2014]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准则对由于追加股权投资或者处置股权投资引起的在成本法或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按照CAS22[2006]核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转换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本文按照CAS2[2014]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将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说明, 具体会计处理见本文第三部分。

三、新修订准则下相关会计处理

(一)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2014年7月31日, 取得对乙公司5%的股权, 成本为9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 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 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015年4月28日, 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3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出现严重财务问题, 并且不是暂时情况, 甲公司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该笔投资现值为600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假设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4年7月31日确认股权投资:

2、2015年4月28日确认现金股利:

3、2015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准备:

(二) “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转换的会计处理

1、追加投资导致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5%→25%) 。

2014年7月1日, 甲公司从股票二级市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 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9%, 对乙公司无重大影响, 甲公司将该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 (1) 2014年12月31日, 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16元/股, 乙公司实现净利润900万元; (2) 2015年3月31日, 乙公司的股价为17元/股, 甲公司又从股票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400万股, 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6%, 至此甲公司已累计持有乙公司25%的股份, 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改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3) 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

假定乙公司2014、2015年未分派现金股利, 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则甲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14年7月1日购入股票:

(2) 2014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3) 2015年3月31日, 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4) 2015年12月31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2、处置投资导致的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5%→5%) 。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份, 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采用权益法核算。2014年7月31日将持有的20%乙公司股份处置, 剩余5%的股份, 对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 将剩余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实际收到价款1, 300万元, 剩余5%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出售前, 持有的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 500万元, 其中, 成本1, 000万元, 损益调整300万元, 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

(1) 2014年7月31日处置20%股权的会计处理:

(2) 剩余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新修订的长期股权准则CAS2[2014]与原准则CAS2[2006]相比发生了很多变化, 例如CAS2[2014]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适用CAS22[2006], 又如CAS2[2014]第十三条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等等。本文仅就主要变化: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缩小进行研究, 并就CAS2[2014]第十四、十五条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新准则的其他变化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14.14.

13.投资相关论文 篇十三

作机制的通知

京政发[201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机制,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大幅缩减办理时限

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结合不同类型项目办理特点,按照统一的办理原则和标准,进一步优化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加强项目办理涉及部门间的有效衔接,实现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时间缩短一半的目标。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具体工作。

(一)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对应行政许可环节同步完成。

1.采取取消、合并、同步、简化等方法,进一步巩固本市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简化的成果,严禁增设新的审批环节,严禁设置过多、过细、分散行使的行政许可。

2.对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核发土地使用证等行政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3.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取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之前需规划部门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的环节。

4.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对不纳入审批流程的行政服务事项,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保证质量,配合行政许可手续同步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合理设置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节点和范围。

重点是明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个主要节点的前置手续,并实现前置手续的并联办理。加强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行业部门的专项审查。

1.按照有关规定,立项(审批、核准)前置条件为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为加快审批进度,相关部门应同步办理、并联完成。其中,以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不再设前置条件。

2.按照行政许可联合、集中办理要求,采取“公开规范、节点后移、深度审查”的办法,对所涉及的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审查进行调整,要事先公开技术规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前并联完成。立项后,对于能评、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

3.加强建设部门对施工许可的综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园林绿化(树木移伐等)、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消防等手续。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4.行业部门专项审查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特点来确定,减少不合实际的审查。除特殊区域外,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原则不要求进行能评、环评审查。相关部门要将依法审查的项目类别、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控制范围等情况,列出明细清单向社会公开,实现标准化和透明化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需要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效率

按照“服务全部、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分阶段并联审批、分层级组织协调、分行业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使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运行更加高效,协调调度更加有力,市区联动、部门协同更加严密,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协调、调度”综合服务目标。

(一)分阶段并联审批。

通过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前期工作周期,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5个综合协调牵头部门及各阶段审批成员单位负责。

1.落实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具体以办理立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划拨或出让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阶段性节点,通过综合初审、部门配合、加快办理,实现“前置手续并联受理,成员单位同步审查,牵头部门节点审批”。

2.将部门间书面征询意见方式,改为由牵头部门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综合初审告知的方式,推动分阶段前置条件的并联办理。由相关牵头部门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确定项目符合办理条件后,向本阶段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手续的成员单位,通过网络系统同时发出并联审批告知单,或直接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相关牵头部门初审和告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完成。

3.成员单位要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并联完成各阶段审查工作,将有关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送达项目单位并反馈相关牵头部门。相关牵头部门根据成员单位审查意见等,正式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4.由牵头部门、督查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落实情况。

(二)分层级组织协调。

由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运行管理机构、相关协调部门按职责分工,提出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方案,保障项目按计划进度审批。

1.各审批成员单位能独立办理的要加快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能自行协调解决的要从速解决。

2.单个部门不能协调解决、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和市政府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建设方案确定、投资机制设计、项目调整变更、进度严重滞后、综合管线改移等),按“受理部门主办协调、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联席会协调、秘书长督促会协调、市长专题会协调”的程序,逐级协调和确定问题解决方案。主办部门能自行协调解决的,不得提交更高层级协调。

3.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和有关行政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审批服务和行政服务工作。

(三)分行业统筹推进。

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加强重大项目统筹组织和联合调度,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1.按照“谁主管、谁推进”的原则,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日常调度服务职责,落实投融资统筹促进责任,加快推动、落实市政府议定事项。要加强有关重大项目的实施保障,优先安排落地资源。

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政府外联服务办等涉及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服务全部、突出重点”的思路,统筹牵头组织本行业涉及重大项目的联合审批、调度;按照缩短审批办理时限、并联审批服务要求,指导本行业涉及项目全面“促开工、督施工、保竣工”。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政府重点工程、拟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源能源项目等;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重点非政府投资工业、软件和信息化等产业发展项目;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区人口疏解、商品房开发等项目;市交通委牵头负责轨道交通、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外联服务办牵头负责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主动服务,狠抓落实,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备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和便民服务工作,组织做好市政务服务中心选址、建设工作,搭建实现“一站式”办公的基础条件,推动市级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加快制订技术规范,推动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各级审批部门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办事规则,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要抓紧制订和更新完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各审批成员单位办事程序、技术规范、专项审查目录清单等,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其中,主要的流程规定应编制规范指引,并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予以公布。

(三)加快完成市级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实现项目审批统一管理。

在充分掌握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加快完善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重点完成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文件流转主要通过网络传输完成,解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网络运行不畅、部门审批信息不共享、审批流转时间长等问题。市级审批网络服务平台要具备信息采集、项目受理、统一编码、催办提醒、进度监督、信息共享、网络传输、结果反馈、汇总分析、网上投诉等基本功能,并逐步实现部门业务集成、市区互联互通。

(四)加强培训,提升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和各审批部门要在制订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培训,使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各部门业务,主动加强配合,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

(五)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调整变更要依法合规。

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要对工作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在做好对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服

务的同时,要对调整变更申请的前提、范围等加以明确,制订专门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要尽可能减少项目实施中的调整变更,维护审批工作严肃性。对于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变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办理;对在土地交易市场按照招、拍、挂程序完成确认的项目,不得进行调整变更。

(六)区县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要积极参照市级办理流程,同步加快项目手续办理进度。进一步梳理规范市区审批权限,对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集中受理的事项,要按照市区两级共同对口管理原则,由市级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区县对口部门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的督促协调,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各区县要加快推进审批综合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尚未建立的区县要尽早落实建设方案,主动承接市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参照市级办事规范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七)加强监察督查工作,确保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高效运行。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审批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要依托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安排专人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催办、提醒、设置预警,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任务,对违规、超时审批等行为要进行查处,积极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早审批、早落地。

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解决。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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