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劳动法学

2024-06-23

选择-劳动法学(8篇)

1.选择-劳动法学 篇一

1.我国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察工作的部门是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C 6个月)。

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C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A宪法)。

6.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是(B边远地区企业)。

7.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C儿童)。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产生的争议,如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B应予受理)。

9.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B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D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11.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A国有企业)。

12.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不少于(B 90天)。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C2年以上)。

14.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

15.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传统(A民法)中独立出来的。

1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B10天)。

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的期限是(B 15个工作日内)。

18.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D24学时)。

19.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C 3小时)。

20.以下关于我国工会法律地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所有工会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

21.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A1名)仲裁员仲裁。

2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C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3.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C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24.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B 200%的工资报酬)。

27.从教育目的上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A基础性)。

28.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国际劳工标准》)。

2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发生在(C2年内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D 48学时)。

1.社会保险中国家基本保险的费用由(D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

2.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A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其参与的时间是(D 1919年巴黎和会)

4.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危险因素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人为的直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劳动者享有(D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工伤保险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B无过错责任原则)。

7.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B150%的工资报酬)。

9.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D30人以上)。

10.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D职工代表大会)。

1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C10人以上30人以下)。

14.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的保险费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是(B工伤保险费)。

16.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

职工总数的(B 1.5%)。

17.工资法属于下列哪项劳动法律制度(B劳动标准法)。

1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B 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B2年)。

22《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C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2.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C 19世纪上半叶)。

2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未成年工人须持证上岗,其证是指(A)。

A未成年工登记证

24.劳动争议一般由(D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C16周岁)。

26.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8.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C36小时)

30.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

2.下列各项中关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C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特征

3.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A)。A不予受理

4.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A劳动法律事实)。

5.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被保险人特定为(B职工)。

6.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中午用饭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A30分钟)。

9.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二)上班。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D300%的工资报酬)。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B 2倍的工资)。

11.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B宪法)。

1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B 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

13.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按小时计酬)。

14.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D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15.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由(B 3至9人组成)。

1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条件除了有共同请求之外,对劳动者一方人数的要求是(C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

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A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19.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B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

2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C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间隔一定年限,给予探亲假一次,具体的间隔年限是(A4年)。

27.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A2年以上备查)。

28.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B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D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A法定货币)。

8.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节日中不放假的是(D教师节)。

9.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1个月)

1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B15年)。

1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是(D职工福利费用)。

18.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D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某厂与李某等20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生产任务适应客户要求而调整,致使该厂与李某等6名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厂经过与李某等6名工人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种情况下,该厂(A)。

A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李某等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20.下列各选项中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的是(C婚、丧假工资)。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D24学时

2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工时制度是(D不定时工时制)。

2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费用由(A用人单位承担)。

1.(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在工伤保险中保险费用由(C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3.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C企业的经营者)。

5.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B2个月)。

7.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A每半年召开一次)。

1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工厂立法)的形式出现的。

16.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A9岁以下学徒)。

20.劳动合同法属于下列哪项劳动法律制度(D劳动关系协调法)。

24.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C19世纪初)。

2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C8%)。

27.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劳动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检查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不得少于(A 2人)。

29.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B 2年)。

3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是(B)。

B.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A)A.劳动报酬

2.石某的日工资为16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他在2011年10月的一个工作日中加班工作了2个小时,在“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三天。则石某10月份可以获得的加班工资为(C1500)元。张某准备到甲公司应聘工作。如果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满后第一个月工资为3000元。该合同下列其他约定正确的是(B试用期工资不低于2400元)。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是(B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某公司为员工马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5万元,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5年,违约金5万元。工作满2年时,马某辞职,马某最多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C3万元)。

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是(C)。

C.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在某直辖市工作的张某工作年限为18年,2009年张某因本公司被申请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月工资为9800元。假设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2008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张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C97200)元。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A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2.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B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14.某女职工生下一对双胞胎,其产假应不少于(C105天)。

15.地方总工会(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B20天)。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A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1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C 24个月)。

26.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C劳动监察机构)。

29.《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A 2%)缴纳失业保险费。

1.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A养老保险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B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6.我国(包括香港、澳门等地区)劳动法渊源表现形式有(D既有成文法的形式又有判例法形式)

1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B劳动合同)。

18.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B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2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B审验)。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A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D)。

D.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5.我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A 1950年)。

6.地方总工会(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A)。

A.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9.下列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C.除劳动者书面明确同意外,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不得被排除

1.下列关于劳动法上劳动和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D.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是(C)。C.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4.关于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职工民主管理权的实现需要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协商和合作

9.社会保险对象是(A)。

A.职工B.职工和农民C.城市居民D.社会全体人员

10.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C)。

A.劳动检查机构B.劳动督查机构C.劳动监察机构D.劳动检察机构

2.选择-劳动法学 篇二

课程是学校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 一所大学课程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其学生的质量。课程的质量一方面取决于其内容, 另一方面又与教学模式紧密相连。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或框架, 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策略体系。教学模式的研究关键是确定构建怎样的模式才能科学、合理、有效的提高教学效果, 提升学生创新能力。本文将整体描述与分析西北政法大学国家级精品课程《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及其实践教学课程的改革方案, 研究法学专业本科与研究生两阶段创新人才培养的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以培养“一实二懂三强” (专业基础扎实、懂经济、懂管理、实践能力强, 社会适应能力强, 自律意识强) 的复合型创新人才为目标, 在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下, 着力构建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专业课“多元化梯级型”教学模式, 实现教学研究的创新, 打造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人才培养的个体范例。

二、对法学教学传统模式的反思

《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学科近年来发展迅速。西北政法大学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以法学专业核心课《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 (必修课) 为中心, 以实践教学课程《劳动法案例评析》和《劳动法诊所》为辅助的专业课程体系。在研究生教育阶段, 建设了《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题》等专业课。2010年本科专业课《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获评国家级精品课程, 在充分肯定本学科教学成就的同时, 反思本学科专业课教学存在的问题是学科可持续发展与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所在, 而教学模式的改革就是一个绝佳的切入点。从近年来听课和教研室集体研讨的结论看, 教学模式单一, 难以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制约本学科教学进步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 (1) 因袭传统教学模式, 缺乏创新。在本科必修课教学中, 大部分老师采用传授式教学模式。注重知识传授, 忽视学生的主体性, 片面强调灌输式方式, 在不同程度上压抑与阻碍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养成。 (2) 教学目标形式化、空泛化。尽管在教学大纲中明确章节的教学目标, 但重点在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而没有提出能力培养的具体指标, 极大的束缚了基于能力培养的教学进步。 (3) 教学模式的操作程序不规范。由于缺乏教学理论的研究与总结, 即使是传统的传授式教学模式, 教师运用时也会出现操作程序的非规范化, 从而导致教学效果难以凸现。 (4) 实现条件的缺失。这主要表现为教学方法单一和教学内容层级不清两个问题。由于课程内容庞杂, 教学时间有限, 如何完整有效的传授课程知识成为困扰教师的重要问题, 同时, 如何创新满足不同授课对象需求的课程教授方法也是制约学科教学发展的瓶颈所在。 (5) 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为考试体系的僵化与评教方法的单一, 这使得教学效果无法及时有效的得到反馈, 从而制约了人才培养与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双向互动机制的形成。基于上述问题意识, 笔者带领的课题研究小组秉承创新人才培养理念, 以建构“多元化梯级型”教学模式为核心, 进行旨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学教学改革。

三、“多元化梯级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的构建

1. R M SD教学模式的构建———本科专业必修课《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改革方案。

R M SD (R evolution and M odernization, Specialization and D iversification) 教学模式中, R和M体现的是教学内容上的革命与现代化路径。本课题组针对本科课程教学内容多, 课时有限的特点, 改革现有的按章节分点教授的方式, 将课程内容分为两个大部分———《劳动法入门》与《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以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基本原理为主线, 在《劳动法入门》中将劳动法理论与制度划分为总论、劳动力市场法、个别劳动关系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五个部分, 每部分以“基本原理、制度分析、案例分析”为框架, 以讲解基本原理为基础, 以制度分析和案例研讨为辅助, 培养学生体系化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以专题讲解为主, 将现有制度划分为若干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题, 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同时, 激发他们的研究兴趣。在《劳动法入门》与《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关系处理上, 将坚持以基本原理的有效讲授为主线, 根据课程内容和我校教学条件, 适当分配学时, 提高教学质量。S是指教学过程的专题化运作。为保障本课程教学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将在教学内容两分的基础上, 按照课程内容的特点与学生的需求, 设计教学专题模块, 并根据不同模块设计教学方法。D是指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根据课程内容改革的需求和培养创新人才的要求, 分别或综合采用问卷式调研法、回溯提升式教学法、名著导读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 并研究一体化教学的有效方法体系。本课题组通过R M SD教学模式的运用, 试图建立以基础理论为主导, 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教学模式, 夯实学生知识基础, 培养其初步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性学习习惯, 为更高层级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 探究式范例教学模式的构建———本科教学实践课程“三位一体”教学改革方案。

借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工程”经验, 实践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推进高等学校教学改革, 加强实践教学, 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教育战略的重要举措, 以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培养高层次创新型职业法律人才为目标, 建立融案例教学、判例研究和社会实践教育为支撑的“探究式范例”教学体系。本课题组在教学实践中, 将《劳动法案例评析》分解为两个模块———《劳动法案例评析》与《劳动法判例研究》, 前者采用案例教学法, 通过双师教学、模拟法庭或者旁听审判为辅助教学方法, 着力培养实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后者通过探究式教学法, 使学生精通判例, 深入地了解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 特别是疑难案件的过程中澄清法律的模糊、两可之处, 填补法律的空白等所体现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必不可少的教学方法。同时, 本课题组还将研究如何整合《劳动法诊所》教学与课堂教学的资源。从而建构“三位一体”、“理实并重”的实践课程教学模式

3. 多元化梯级型教学模式的评价与支持体系。

创新考试体系:针对不同课程模块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考试系统。在本科必修课程考试中引入动态性———常规化考试体系, 在试题设计中加大焦点问题评述、理论研究热点探索、案例分析等主观题比例, 在客观题方面以思考出题形式命题, 引导教学深入。在考试形式上建立多样化考评体系, 注重平时考评的方法和评分比重, 探索有利于创新能力培养的本科必修课考试模式。在教学实践课中, 建立累积———叠加式考试体系, 通过课堂讨论、专题发表、期终面试和试卷考评等方式建立综合考试体系, 切实加强教学实践课的考评信度。在研究生课程考试中, 建立“研究发散式口试定期研究成果发表项目工作评价”三位一体的综合考评体系, 以全面考核研究生研究创新能力。

本文接受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改革研究2010年一般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资助, 是其阶段性研究成果。

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摘要: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与优化是法律教学的核心目标。然而, 以“知识传授”为主的传统法律教学模式极大的束缚了法科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养成。基于法律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和国家精品课程《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实践经验, 本文将整体描述“多元化梯级型”模式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深入分析这一教学模式在法律教学中的表达方式与功能, 力图展现课堂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脉络, 以求法律教学之创新。

3.难!法学院成了最糟糕的选择 篇三

事实上85%的法学院毕业生正面临平均9.85万美元的债务重担。《华尔街日报》是第一次只统计那些要求获得法律学位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来评估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之前,法学院公布的就业率是将所有找到工作的毕业生都计算在内,无论他们是在纽约顶级律师事务所工作,还是在台湾教英语。

如果你不是哈佛这样的顶级学校毕业,那些著名而多金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是你不能企及的。在250人及以上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中工作的2011届毕业生不足8%。主要大都市区之外的法学院敦促其毕业生们考虑去大众市场自立门户。尽管在小城镇里服务可能工作更稳定,也能接触到更大范围的法律事务,但薪金很不乐观;小城镇或乡村执业者的起薪徘徊在五位数的低位到中位之间。换言之,毕业生将要代写大量的遗嘱来偿还读书所欠下的近10万美元。

运可在家办公

与西敏寺国会大厦比邻的白厅是英国行政部门集中处,经过反复试验和考量后,包括交通部在内的英国政府行政单位认为,避开伦敦奥运期间塞车与人潮问题最好的方式,是弹性上班。

除了内政、外交和公共通讯部门外,白厅内的17个英国政府行政部门,都加入这项计划。

伦敦奥运从7月27日开始到8月12日截止。但根据这项弹性上班计划,从7月21日开始到9月9日,前后7星期,上万名英国公务员,可以选择在家,也可以选择在住家附近的政府机构办公。延长到9月9日的理由为,伦敦残奥从8月中旬到9月初举行,届时伦敦交通依然拥挤。

针对奥运期间公务员弹性上班计划,英国商业团体批评认为,公务员在英国经济陷入第二次衰退时,却7周不进办公室,令人匪夷所思。

来源:《广告周刊》

高!怎样找工作?先租一个广告牌

美国人Bennett Olson 或许不是第一个在户外广告上推销自己的人,但他绝对是聪明的。22岁的Bennett Olson 为了能够为自己找一份不错的工作,得到更多的关注,他直接购买了一个户外广告牌24小时的展示(实际上是跟其他广告轮流替换,每次展示8秒)。

这个广告非常简单粗暴,但却也极为有效。Bennett Olson 说广告播出去后没多久,他便接到了多个公司的面试邀请,Bennett Olson 很快也为自己谋得了一份工作。

烦!周日下午4点13分,每周郁闷时间开始

上班族们在周日都会小小焦虑周一工作的到来,那么这个焦虑会从什么时间开始了,闲得蛋疼且没有忧虑的研究人员为我们计算了出来。

通过对2000个人的调查,Premier Inn 公司的研究人员发现41%的人周日焦虑而有恐惧感,并且这个时间点开始于下午4点13分。

其中有10%的人非常讨厌周日,从周日早上10点开始就郁闷起来了。

心理学家认为,要想消除这样的焦虑,最好把周日的行程安排满一点。另外44%的人,对同事快乐的周末表示非常嫉妒。

横向:

1. 24节气歌中,有关夏天的部分,上句是,春雨惊春清谷天。

2.风车和郁金香之国,今年7月,有媒体称该国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有意向向中国购买2000吨地沟油供炼制转化为航空用油。

3.传得沸沸扬扬的65岁退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解读为一种新型退休方式。指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工作性质和个人对工作的意愿不同,设定不同的退休年龄标准。

4.位于河南洛阳城东10公里处,古称金刚崖寺,号称“中国第一古刹”,是佛教传入中国后第一所官办寺院。

5.道士在祷神仪礼中常用的一种步法动作。传为夏禹所创。因其步法依北斗七星排列的位置而行步转折,宛如踏在罡星斗宿之上,又称“步罡踏斗”。

6.这家本土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正遭遇有史以来的最大危机,7月,为其工作了20年的CEO张志勇离职。

7.某航空公司,在“6.29”劫机事件发生后,重奖机组6000万元一度引起网路热议。

8.原形容水面辽阔。现比喻声势雄壮或规模巨大。

9.东晋诗人陶渊明的诗,《饮酒》中的一句,上句是“问君何能尔?”

10.直辖市之一,所辖地蓟县6月30日发生大火,丧生人数在网上引起争议。

纵向:

一、《还珠格格》中的人物,紫薇的母亲。网络名句“你还记得大明湖畔的XXX吗?”中的女主角。

二、电影《倩女幽魂》中聂小倩居住的地方。

三、根据陈忠实小说而改编的同名电影,确定将于9月13日在内地公映。由王全安执导,段奕宏和张丰毅等主演。该影片筹备9年、拍摄3年。

四、最早出自西汉初年刘安的《淮南子·主术训》,诸葛亮的《诫子书》也有引用。与之相对应的词为淡泊明志。

五、三国时魏国名将,因战中为流矢所伤,《三国演义》中有拔矢啖睛的典故。

六、中国跳水队出征伦敦奥运会男子10米台的选手。2011年游泳世锦赛2011年上海游泳世锦赛男子10米台双料冠军,收复男子10米台失地。

七、一种类似摔跤的体育活动,秦汉时期叫角抵,南北朝到南宋时期形成现名称。大约在唐朝时传入日本,现为流行于日本的一种摔跤运动。

八、在坡地上分段沿等高线建造的阶梯式农田。我国主要分布在江南山岭地区,广西、云南居多,其中以云南哀牢山和广西龙胜龙脊地区较为出名。

九、出自《红楼梦》,指轻易地了结纠纷,心甘情愿地停止再闹。

4.电大劳动法学案例分析 篇四

劳动法学案例分析

1、李某于2007年3月20日从安徽农村来京打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私营食品加工厂工作,在饼干车间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如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2007年4月5日,由于技术不熟练,李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断右手食指,为接断指先后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其中,由私营老板垫支3000元,老乡们帮助筹集了2000元。在医院疗伤期间,有病友告诉李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要求食品加工厂老板支付医药费和营养补助费,如果老板不支付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出院后李某找到老板,要求老板报销老乡们帮助筹集的2000元医药费并支付营养费,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说好了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况且你才干了几天活就出事了,我们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只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我已经好心帮助你垫支了部分医药费,你应该尽快还钱走人。无奈之下,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此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

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此案应如何处理?最佳答案 你好,根据你提交的案例,作如下回答:

1、此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的李某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3、因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部分有效:(1)“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此项有效;因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此项无效,因为2007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此约定无效。(3)“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此项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规定作出赔偿。

4、个人认为此案可作如下处理:(1)李某与企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在李某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也可以伤害发生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则李某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由企业承担(因为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注:因为李某的情形符合国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企业与李某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李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规定,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企业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除应当支付上述待遇之外,还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640

元)经济补偿金。(3)李某受伤治疗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而且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支付李某的工资。

2、2008年4月7日,谢某雇佣外地民工杨某为其搬家,因为谢某的指挥错误,致使杨某在搬家的过程中被搬运家具的卡车压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谢某拒绝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以及对其进行赔偿。2008年7月3日,杨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要求另行起诉。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2、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

1、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决定都是正确的。

2、《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确定谢某和杨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谢某和杨某之间是民事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3、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摩托车厂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

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要求与摩托车厂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李某回家养伤。试分析:1.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各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2.李某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摩托车厂降低李某的工资,有法律依据吗?请予以详细阐述。4.李某与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童工】《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岗位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工伤 不得 解除 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赵某于1996年7月与某县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北京某采石场工作。在采石场,赵某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干就是10年。2005年4月中旬,服务公司以赵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赵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并让采石场通知其本人。2005年5月底,采石场将服务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告知赵某。赵某不服,认为自己在采石场工作这么长时间,与采石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事实上的第三者并无权终止。采石场否定了赵某的主张,并以赵某在工作期间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合同书》等为证,主张赵某系服务公司的职工,与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协商无果,赵某于是向采石场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双方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推荐答案

1、《劳动合同书》规定,劳动者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十年(含)以上,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赵某与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采石场存在劳务关系(劳务派遣)

5、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1.请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哪些权利?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推荐答案《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分析意见: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岗位的,签订变更劳动岗位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钱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钱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

问:(1)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钱某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公司应否给予钱某经济补偿金?说明理由。问题补充:

最佳答案

1、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

3、主动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7、采购员李某随身携带10万巨款去异地为公司采购产品。为安全其间住进一招待所的单人房间。刚入住,就有人敲门。李某开门后,一位浓妆艳抹的年轻女子立于门外,问李某是否需要特殊服务,费用100元。李某予以拒绝。关门后不久,又听见敲门声,李某开门后,发现还是刚才被其拒绝的年轻女子,同时,该女子身后有两位彪形大汉跟随。其中一位彪形大汉先向李某发话:“小姐为你提供特殊服务你为什么不接受?”李某觉得事项不对,回答说:“我给你们200元钱,但不接受服务,你们走好吗?”彪形大汉回答:“不行,行有行规。

我们只收100元,你也必须接受小姐服务。”无奈之下,李某接受了“服务”,付了100元钱。之后,李某报警,该女子及两位彪形大汉被警方挡获。问:三位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最佳答案

1、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因他人的的口头强迫,但自己的意志及行为并未受到限制,却与女子发生关系,支付100元,构成嫖娼,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女子的行为亦应受到治安处罚。楼上说的【抢劫罪】,我个人认为不能构成。

8、陇南某县的刘某以放牧为生,2007年4月的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邻村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返还。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来的,也不是捡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认责任。问:刘某是否应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5.电大《劳动法学》试卷及答案2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A.限制工作日长度B.保护女工与童工

C.确立社会保险制度D.提高劳动报酬

2.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

A.国际劳工局B.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C.国际劳工大会D.国际劳动法协会

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

A.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C.工会与企业行政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4.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应该()。

A.参考集体合同中的标准B.不需要考虑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C.相当于集体合同中的标准D.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5.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A.100%B.150%

C.200%D.300%

6.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A.第二级B.第三级

C.第四级D.第五级

7.()是实现职工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A.在岗业余培训B.离岗专门培训

C.就业前培训D.就业后培训

8.《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A.可以B.应当

C.必须D.能够

9.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给予()的医疗期。

A.1至12个月B.12个月

C.3至18个月D.3至24个月

10.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劳动英雄称号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推荐,由()授予。

A.中央人民政府B.国家主席

C.全国人大D.国务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来源于()。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诉书

C.联合国的有关文件

D.共域性有关文件

E.有关双边公约

2.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为:()。

A.劳动法律行为B.劳动法律事件

C.劳动法律关系主体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E.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

A.统一性B.对应性

C.单一性D.权益性

E.可能性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

A.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工作。

A.有毒有害劳动B.条件艰苦劳动

C.过度紧张劳动D.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E.突击性工作

6.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A.机器设备安全B.电气设备安全

C.建筑工程安全D.矿山安全

E.防盗安全

7.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

A.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人力进行的土方作业

C.风钻作业

D.焊接作业

E.纺织接线作业

8.技术考核的种类有()。

A.录用考核B.转正定级考核

C.升级考核D.本等级考核

E.上岗、转岗考核

9.新《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

A.提出解决的建议

B.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C.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D.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E.要求重新处理

10.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目前采用的方式有()。

A.直接送达B.留臵送达

C.委托送达D.邮寄送达

E.公告送达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劳动合同可以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002年1月

2.“三结合”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就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3.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原则,实行。

4.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5.天。

6标准,实行制度。

7保险,劳动者个人建立保险。

8月的数额发给。

9.《劳动法》第88,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10.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和方面的冲突。

11.仲裁程序包括、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劳动法律关系

2.集体协商

3.工作时间

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5.职工民主管理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简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4.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5.简述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

六、论述题(10分)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2.C3.B4.D5.B

6.C7.A8.C9.D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BCDE2.CDE3.AB4.ADE5.ABED

6.ABED7.ABCD8.ABCDE9.AC10.ABCDE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约定6个月

2.劳动部门介绍自愿组织起来

3.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4.336

5.90

6.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7.补充储蓄性

8.2个

9.合法权益监督

10.劳动权利劳动义务

11.案件受理案件审理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3.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5.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答题要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臵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1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以安臵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1分)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1分)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1分)

(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1分)

2.答题要点: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分)

(2)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1分)

(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1分)

(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1分)

3.答题要点:

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1分)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1分)(3)劳动生产率;(1分)

(4)就业状况;(1分)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1分)

4.答题要点: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排除非人身保险。(1分)

(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1分)

(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1分)

(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1分)

(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1分)

5.答题要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1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1分)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不服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1分)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

特别处理程序: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亦可报送市级以上仲裁委员会处理。(1分)

六、论述题(10分)

答题要点: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承担者。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3分)

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分)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4分)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答题要点:

1.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1分)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2分)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S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5分)

6.选择-劳动法学 篇六

1)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一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

规范的统一体。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3)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4)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

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5)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

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

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0)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

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

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4)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15)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

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16)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设立条件为:有名缺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

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将服务。

18)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

市场这种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形式择业自主权。

19)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

20)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21)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2)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3)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4)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

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5)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

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26)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27)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

28)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

7.浅析劳动与资本的理性选择 篇七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 认识真理永无止境, 理论创新永无止境。秉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的指引, 坚持劳动价值论, 我们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重新认识社会发展与分配制度,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 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社会再生产过程与分配制度

(一) 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自然属性

经济是基于人们对产品使用价值的追求进而产生的实践活动。诚如马克思所描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 生产、交换和消费则体现人们对使用价值的追求, 是经济的自然属性, 属于生产力范畴。生产环节是各要素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 “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 劳动是财富之父, 土地是财富之母。”市场制度及其使用价值基础与上层建筑制度没有丝毫的关系, 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都可以用, 而且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结合使用。分配则体现着参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对商品的分享, 是经济的社会属性, 属于生产关系范畴, 分配制度及其赖以形成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区别。

(二)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分配环节的分歧

社会主义在分配环节坚持劳动价值论, 实行按劳分配, 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即全民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资本主义在分配环节除去劳动价值论,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制度否定了劳动在生产过程的主体地位, 放弃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基本理论, 是有利于资本的, 是维护剥削制度的。

这种分歧直接源于经济基础, 更深层的原因却是根源于人与生俱来的“自私”天性。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理性的看待这种“自私”天性, 我们找不到任何诘问之词。人们不可能毫无理由的放弃各种既得利益, 而有理由的放弃称为牺牲, 所以才会存在劳资纠纷, 存在斗争, 存在革命。无产阶级通过武装革命取得胜利, 建立政权, 在公有制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 追求共产主义;而资产阶级通过武装力量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 维护私有制, 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是漫长的, 同样资本主义的生命力仍旧旺盛, 除非发生无产阶级武装革命。

(三)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冲突

人民群众是最朴素的, 谁对我好就拥护谁, “自私”天性使然。这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 更大程度上受主观感受的主导, 故而才会发生“东欧巨变”, 同时, 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来无无产阶级武装夺取政权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相对应地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见图1) , 而不可能彻底实现社会主义要求的按劳分配, 更不可能实行资本主义需要的按生产要素分配。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该分配方式所确立的分配原则是符合现实的, 却不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 因为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与劳动平等的按贡献参与分配缺乏理论支持, 而“按劳分配为主体”却逐渐丧失其经济基础。换个简单的说法, 社会主义要求公有制与按劳分配是充要条件;而现在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 而非充分条件, 所以才会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结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果。时至今日, 该分配方式导致贫富分化日益严重, 是不合时宜的, 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制度逐渐失去经济基础

按劳分配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的。在原来的公有所有权体制下, 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作为公有资产是没有必要参与对产品 (商品) 的分享的。因此, 分配制度是完全的按照生产过程中劳动的投入, 天然的、唯一的私有产权, 来进行分配的。而当前一个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轮廓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见表1) 。

进一步地分三次产业来看, 农业当前未实现产业化, 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体现出按劳分配;第三产业尽管占GDP比重越来越高, 但国有资本仍处于最关键地位且缺少相应数据, 故未予讨论, 但可以预见, 随着“民进国退”政策的落实和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提高, 按劳分配会逐渐失去其经济基础;最后我们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二产业 (见表2) 。

注: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1980-1999 年其他经济数据包括城乡个体经济, 比重由笔者计算。

在中国, 国有部门和集体部门体现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性质。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在2010 年只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2.46%, 并呈逐步下降的趋势, 尽管国家仍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以及拥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基础, 可以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性质不会改变, 但是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已经逐步失去经济基础。所以, 中国经济市场化过程就是处理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如何充分调动要素的效率来提高生产力的过程, 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议题是保留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后体现法人私有产权的占有权能不能发挥其效率的问题。

集体部门经济是部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而非一种全民的公共所有权。集体经济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则由1978 年的22.37%, 1985 年的32.08%, 1990 年的35.62%, 至1994 年达到峰值37.72%, 到1998 年仍有36.01%, 随后一路迅速下滑, 1999 年为32.78%, 2000 年急剧降为11.23%, 到2010 年仅剩下1.25% (见图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是名存实亡。集体经济的衰亡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

三、坚持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制度, 确定劳动对价值的分享

(一) 工资是一种预付形式的价值分享

经典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坚持劳动创造价值, 劳动并非商品而没有价值。或许因为人是活的, 不能自降身份等同于物, 那么敢问资本有没有价值?如果劳动没有价值如何参与价值的分享?我们需要正视劳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客观存在, 其使用价值表现为能够提供劳动力, 其价值则表现为分享最终产品 (商品) 价值的能力, 通俗点可以说成是劳动的报酬 (非劳动力的价格) ;而分配制度就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对最终产品 (商品) 价值的分享制度, 或者说是各生产要素对价值或对交换所得的对等物 (或表现为货币) 的分配比例及分配形式。

根据资源稀缺性原则, 劳动这种最普通、最易获得的生产要素并未获得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应的地位。劳动对价值的分享的权利在现阶段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 而直接表现为工资, 一种预付形式的价值分享,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表现为劳动力的价格。显然, 劳动的价值若只能以工资形式体现, 就不能改变劳动者受剥削的命运。所以, 要真正实现和贯彻按劳分配, 就必须肯定劳动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 肯定劳动可以与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一样参与利润的分享。

(二) 资源稀缺社会资本对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的联合

生产过程得以正常的开展需要劳动、劳动资料 (包括生产工具、技术、管理、土地等) 和劳动对象等生产要素, 而资本则是取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成本, 也可以说成是各生产要素的统帅。在资源相对丰裕的情况下, 出于“自私”天性, 资本是唯一的股东。其实, 各种生产要素均具备“自私”天性 (劳动对象因在生产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不予讨论) , 但因为劳动者与资本家的“自私”天性之间的矛盾最尖锐, 故才会发生斗争。在资源稀缺社会, 若资本家取得政权, 资本会孤立劳动, 即除去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 (即劳动资料) 都可能成为股东;若劳动者获得政权, 却极有可能把资本当作获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成本, 否认生产工具、技术、管理和土地 (即生产资料) 的, 乃至资本的“自私”天性, 生产力无法发展。所以说, 资源稀缺社会资本对生产工具、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的联合是一种基于“自私”天性的联合, 是一种稳健的联合, 但资本与劳动之间冲突会不断的破坏其生产力发展, 不断地呈现出经济周期。中国经济腾飞30多年了, 但也出现增长乏力的苗头, 社会矛盾也存在激化的隐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如何缓和并消除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矛盾当为重中之重。

(三) 活劳动与固化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根据十六大报告里“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 我们必须要为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找到与劳动共同分配商品价值的理论依据。经典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 价值是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凝结。活劳动创造价值, 商品包含的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显然, 它不能够为当前的分配制度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我们尝试从生产过程去寻找理论根据。

劳动资料是经济主体。经济主体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以及人与人结成的关系体, 以个体经济主体、群体经济主体和社会经济主体的形式存在。把自己的劳动传导到经济客体。经济客体则是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对象。它包括作为经济客体的人、作为经济客体的自然界、作为经济客体的人化自然和作为经济客体的信息。它大体上包括:第一, 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生产工具系统, 即马克思所说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第二, 发动这些生产工具进行生产的动力系统和能源系统;第三, 为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其他目的所必需的辅助性的劳动资料, 即马克思所说“脉管系统”;第四, 把上述劳动资料结合起来的控制系统。劳动资料 (特别是生产工具) 的性质决定着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结合状态。但马克思把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统一归为生产资料, 仅具有物化的、有用的、具体的劳动, 忽视了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的差异性。劳动资料与活劳动一样在生产过程中是多次转移的;活劳动只有与劳动资料结合才能作用于劳动对象。

固化活劳动, 专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价值创造作用却又事先以某种形式固化在一定产品 (包括部分精神产品) 当中的, 只有与活劳动结合才能产生生产力的那一部分劳动。处在生产过程当中的骨骼系统、动力系统、脉管系统和控制系统都符合固化活劳动的特征, 如管理模式以及制度等。固化活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存在比作为具体劳动的存在更能说明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只有如此,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才能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实现按贡献参与分配。现阶段, 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可以尝试劳动“出资”或劳动“入股”的方式。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上会出现更多的带有集体经济性质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但劳动“出资”或劳动“入股”部分只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力。劳动的报酬则分成工资与“股息和红利”两大部分。

四、劳资协同经济发展模式与解放生产力

基于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构建出稳健的社会发展模式, 可称之为劳资协同三角锥模式 (见图2) 。劳资协同三角锥模式, 是一种建立在无产阶级专政基础上, 调和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矛盾, 联合其他生产要素, 充分提高全要素效率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此模型中, 劳动与劳动资料分别以活劳动形式与固化活劳动形式结合后共同创造价值, 共同分享价值。劳资协同取代原本对立的劳资关系, 变敌对外部矛盾为人民内部矛盾, 改变生产关系更大限度的为生产力发展服务, 而非制约生产力发展。经济发展模式中劳动、资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才能各司其职, 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劳动者才能当家作主人, 资本也能实现增值。另外, 从物理学上来说, 三角锥是最稳定的结构。

资本主义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从自然属性上来说与社会主义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并无二致。现提及的三角锥模式同样适用, 只不过是劳动与资本的位置发生了变化。资本处于主宰地位, 实现对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资料的控制, 达到对劳动的剥削, 甚至于对劳动资料中固化活劳动的无偿占有。这也部分的解释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拿什么换走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

所以,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们必须承认活劳动与固化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才能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找到理论根据, 遵循劳资协同经济发展模式, 才能逐步挽回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 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劳资协同并非任何形式的民主社会主义, 而是由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参考文献

[1]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4.

[2]王绍光.坚守方向、探索道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六十年[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5) .

8.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精) 篇八

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李大春

摘 要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 在 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 但该制度的运 行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从分析劳动教养制度 的现状入手 , 从宪法学的角度作出了若干思考。制定一部劳动 教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 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法治保障 状况。

关键词 :劳动教养制度 现状分析 宪法学思考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 1957年。实施劳动教养处罚的 现行法律依据是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国务院关于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国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的 补 充 决 定》、1982年 国 务 院 转 发 的 公 安 部 制定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等法规。劳教制度创建 40年来累 计教育改造了 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 养条件的人 , 对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发挥了巨大功效。但不可否 认 ,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矛盾。(一 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 , 各种规 范性文件之间无法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有关劳动教养的规 范性文件 , 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组成 , 制定主体层次不一 , 效力等级参差不齐。劳动教养制度 最早确立于中共中央文件之中。1957年 8月 3日 , 国务院公 布了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 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 11月 29日 , 国务 院又发布了 《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根据上述两个行政 法规 , 公安部于 1982年 1月 21日发布了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 , 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 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报告、批复 等文件组成。

(二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 低层次 规范与高层次规范之间存在严重冲突。例如 , 从劳动教养人员 的年龄限制上看 , 公安部 1981年 11月 30日的 《关于收容劳 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规定是 16周岁以上 , 但公安部

于 1983年 10月 22日对辽宁省公安厅的 “批复” 中 , 又放宽到 14周岁以上;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上看 , 国 务 院 《补 充 规 定》 和 公安部 《试行办法》 都规定为 1至 3年。但是 , 公安部和司法部 于 1984年 3月 26日发布的 《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 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 却又规定为 2至 3年。

(三 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法律 依据不充分、不完善。《立法法》 第 8条第 5款明确规定 :“ 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 只能 制定法律”。在此之前出台的 《行政处罚法》 第 9条第 2款也有 类似的规定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 , 作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 , 尽管历经 40多年历史 , 曾发挥过巨大作用 , 但至今没 有 “制定法律”。国务院的上述 《决定》 和 《补充规定》 虽然经人 大批准 , 但它仍然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 与国家立法机关 制定颁布的法律有原则性区别。但说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 依据似乎又有些绝对 , 我国的有些单行性法律也提到了劳动 教养。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 8条规定 :“ 吸 食、注射毒品成瘾的 ,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 予以强制戒除 , 进行治疗 , 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 可以实行劳 动教养 , 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四 劳动教养的采用缺乏法院的司法审查。根据 1979年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将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确 定为 :由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 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但在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 通知》 中规定 :公安机关 “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 , 审查 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于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一家决 定 , 而且决定往往是通过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的 , 被劳动教养 人在其权利被剥夺以前未经过任何的听证程序 , 决定的做出 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 这就使被劳教人员在其人身被 剥夺以前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二、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

现 代 法 治 是 和 权 利、程 序、监 督 密 不 可 分 的 , 而 权 利、程 序、监督在现行的劳教制度中相当薄弱 , 不足以体现 “法治” 的

云 南 档 案 图 书 ・ 情 报

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废除劳动教养 , 而是应当从更 合理地满足这种社会需要的目标出发 , 通过劳动教养 , 使它能够满足

一 劳动教养的法治化与宪政化的价值取向。法治、人权 , 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高度一致的。劳动教养制度 50年代 , 是新生政权 “治乱世” 用的 “重典”。有关劳动 , 还是形式上都不像法律 , 而像政

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文件政出多门 , 规定 出新而不推陈 , 实践中又以当下的需要作为取舍标准。, 二者都是法治的目标和应有之义。宪政不分中西 , , 但宪政的一些普 :1.任何国家权力都 , 不管这些社会、国家和那些社会、2.任何一种制度(当然也包括劳教制度 所谓 “以人为本” 是说 , 人在任何 , 而不是工具。3.人 不 应 被 歧 视 性 地 差 别 对 , 那些 的人的尊严应平等地被尊重。4.任何人不经过 不应被 “强制处置”。宪政化中的 “正当程序” 适用 任何人。为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人权 , 在

特别是对行政权尤其警察权的严格限制 , 是建立法治国 — 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对制度设计的普遍要 , 公民权利和 , 权力和秩序是服从于、服务于这一价值 在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 , 不能背离这些原则 , 二 制定劳动教养法。制定劳动教养法 , 是完善社会主义 ,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每 ,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只能由法律加 我国劳动

教养制度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严重缺陷 , 必须建立一 个合于法理及权力分配和制衡、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劳动教养 体制 , 这一体制的基本结构应当是 :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下 , 实 现调查、申请、处理(审理、裁判 和执行四个环节的活动和机关 分立 , 形成分工负责 , 互相制约的合理司法体制。

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是中国劳动教养立法起码必需解决的 问题。从理论上讲 , 不论劳动教养立法最终确定是行政处罚还 是行政措施 , 是刑事处罚还是保安处分 , 司法化是劳动教养制 度的必然。劳动教养的司法程序是劳动教养制度在目的合理 性基础上 , 切实地具有正当性的要求和保障。将劳动教养改变 成为一种司法处分 , 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 既符合我国现行司 法体制 , 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战略目标 , 也符合世界许多国 家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 具体制度的设计

第一 , 必须坚持劳教处分法定原则 , 立法时应具体列举劳 动教养对象。第二 , 将劳动教养与监狱服刑区别开来。劳动教养与监禁 相比 , 虽然都使受处罚人不自由 , 即不能在原社区自由生活 , 但丧失自由的程度应当有区别 , 做到使被教养人丧失自由的 程度低于服刑犯人。

第三 , 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应为人民法院。即公安机关在 进行治安管理和侦查工作中 , 发现违法分子符合劳动教养条 件的 , 应当提出意见报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 , 确定劳动教养的救济方法。被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劳 动教养的人应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中级人民法院 的决定为终局决定;遭受错误劳动教养决定者有权获得赔偿。第五 , 完善对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 法律监督应该包括对劳动教养的提出、审查批准、申诉和执行 这四道工序实行监督和行使检察权 , 为了防止劳动教养监督 程序流于形式 , 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纠正权和检察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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