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25-01-23

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共11篇)

1.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篇一

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都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能有效实现两者衔接和互动,那么将会更大地发挥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范围有交叉处。某些“治安纠纷”就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升级而成。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两者“联动”的基础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纠纷和其他通过“110”报警派出所受理的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处理。

(二)现实成效

我县虽然未全面推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但是已有部分乡镇开始了大胆尝试,并取得了成效。南圩镇望朝村大韦和小韦亲兄弟俩由于宅基地界线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较大的矛盾纠纷。5月某日,大韦未与小韦商量就在自家屋后(也为小韦的房前)修建蓄水池,遭到小韦及家人的阻止。在阻工的时候,双方语言发生了冲突,并打了起来。大韦被打伤送进医院,相继大韦与小韦的儿女也参与了这场争纷。后派出所、司法所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事化。在这场纠纷中,大韦被打成轻伤。事后,南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了伤者,找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又来到南圩派出所了解事发当日的有关情况,并协同派出所到当事人家旁边农户调查搜集情况、了解事情的真象和来龙去脉。针对事情的起因、目前的情况,以及怎么调处,镇司法所与派出所进行了共同研究。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司法所与派出所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干部在派出所召开调解会。由于事情的复杂性,调解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的优势,采取“面对面”合力调解与“背对背”分开做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指出他们的错误,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上,进行语重心长的劝解,分析利弊,晓以厉害,使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都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过错。通过一天积极、灵活的调解,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和矛盾都一一得到化解,并达成了协议。一家人最终恢复往日的平和。

长期以来,治安纠纷数量多、调处难度大,成为困扰派出所基层民警的一道难题。而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条合法途径,它与治安调解相衔接的思路,既有利于使纠纷得以合法合理地彻底解决,又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是实现双赢的最佳模式。

二、关于对构建衔接机制具体措施的建议

(一)建立警民联合调解机制

以各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平台,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点。主要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值班民警组成,负责接待、引导、分流、调解纠纷等工作。

(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值班民警在接到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应先按程序审查然后分类处理:对那些矛盾纠纷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当事人选择进行人民调解后,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我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实行联合调解。

三、面临的困难和解决意见

据了解,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尝试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主要表现为:调解员没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利,群众不予配合就无法完成调查工作;联合接待点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法律知识不足以胜任调解工作;群众对联合接待点的认知程度仍较低,信任度不强。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从建立健全规范制度角度规

2.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篇二

2010年6月20日早五时许,文安县刘么管区丰各庄村街上,村民李小四及其儿子郑新建与街坊田全乐一家因自来水跑水一事产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

2010年6月24日,田全乐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以1000元罚款。事发后,郑新建申请进行“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当月25日,公安机关以鉴定结果构成轻伤为据,将该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对田全乐转为刑事拘留。6月30日,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冲突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随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对田全乐予以释放。

最近,田全乐向本刊投诉,称:2010年6月20日,其儿子田亚斌与郑新建发生的肢体冲突,自己只是拉架将儿子拉回家,当时双方根本没有什么伤害后果。后来,当地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将自己刑事拘留,并威胁说对方被打成轻伤,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判刑。为此,自己的老父亲被活活气死。为了给父亲出殡,家人在胁迫之下向派出所交了四万元,被迫接受了所谓的调解,自己才被放了出来,将父亲的后事处理完毕。田全乐反映:当时公安民警没有向他出示相关法医鉴定书,也没有履行签订调解协议书的程序,甚至收了钱都不给开收据。田全乐向本刊提供了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说是后来委托律师从有关部门讨要来的,但他强调说:“这份《鉴定书》上既没有注明鉴定单位名称,也没有任何单位公章,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关于本案调解及田全乐向派出所交付四万元赔偿金的过程,参加调解的村民刘文斌、刘云祥、田俊洪三人做了书证。

经核实,当地公安机关针对本案处理作了说明,并回复了两点意见:

1.郑新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照法定程序、法定依据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若田全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本案认定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

专家解读

3.治安调解协议书 篇三

治安调解协议书

X公()调解字〔 〕 号

主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调解地点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其他在场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主持人

见证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机关(印)

4.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篇四

案进行了调解座谈,经调解座谈,我们双方都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经双方沟通达成协议如下:

……………………………………………………………………………………

……………………………………………………………………………………

当事人:XX 年 XX月XXX 日

当事人:XX 年 XXX月XX 日

被邀参加调解人:XX年XX 月XX 日

5.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

解的监督。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范围之外。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赋

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现行制度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从而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制度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并宣告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6.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篇六

当前,社区民警被日益增多的治安纠纷案件所困扰,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纠纷,很难有时间安下心来扎根社区工作,往往造成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戴海平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刻分析了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及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派出所承担繁杂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制约了打击防范功能的发挥,而且难免使民警顾此失彼,导致群众指责、领导不满意、民警自己也颇感苦恼。一是群众不满意。民事纠纷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甚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二是领导不满意。由于大量的治安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致使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城进京上访,造成各级领导对公安调解工作的不满意。三是民警不满意。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作,已不堪重负。加上纠纷的增多,当事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有时把矛头指向调解的民警,使民警对调解工作抵触很大。

二、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是导致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10”报警机制的完善。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建立以及“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的提出,致使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得不先行受理。二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度的增强。近年来,经过“三项教育”、“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及派出所建设的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形象有了明显改善,在群众心目中威信较高。而且公安派出所受理纠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处理也比较迅速有力,使群众一有纠纷就找派出所。三是基层调解组织功能日益弱化。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加上经济快速转型,不少企业保卫组织处于瘫痪状态,社区和农村治保组织功能普遍弱化,导致单位矛盾、宗族争斗、山地水权属纠纷等矛盾难以及时得到解决,不少矛盾被推向了公安机关。

三、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和调解的成功率,应在强化三种意识上下功夫。一是强化大局意识,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树立大局意识,不能因为调解工作处理的是一些民间小事,就认为它无关大局而疏于调解。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对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防止纠纷激化的方法措施,化解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使治安纠纷的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进治安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一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邀请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传授工作经验,选择典型案例,组织民警集中讨论,使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二要建立责任追究制。明确派出所所长是治安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所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重大纠纷要亲自主持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工作不力,办事拖拉推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三要建立协作运行制度。明确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单位,治安部门是指导、协调单位,法制部门是法律援助单位,督察部门是纠纷调解的督办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运作,形成公安机关一盘棋的格局。四要实行“三卡”登记制度。对受理的治安纠纷首先要填写“调解登记卡”;对一些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的,要填写“调解移交卡”,提出意见;对一些调解不成功,派出

7.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总结 篇七

工作总结

2014年以来,我镇以创建“平安锁阳城”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现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人民调解被誉为保一方平安的“卫士”,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但在过去,由于地方党政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并不很重视,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任务,比较虚,见效慢,再加上人民调解工作点多、线长,经费没保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不稳定,调解方式随意性大,工作规范性差,工作质量、效果难以准确衡量。

我所为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的落到实处,特将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厅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使建设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干有标准,明确了“五落实、六统一”。2014年全镇规范化调委会要达到80%。为实现上述目标,我所从健全机构入手,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在辖区内各行政村普遍建立相应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全镇现有调解会9个,调解员和信息员78人,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网络。其次是加大经费投入,解决阻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今年以来,全镇投入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资金上万元,解决了乡镇调委会和村调委会场所问题。三是建章立制,统一流程。

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我镇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主动排查,主动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项落实责任人,及时化解;同时,抓好春节、春耕秋收、清明重阳节和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活动等敏感时期的排查,使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

锁阳城司法所

8.社会治安志愿者值守行为规范 篇八

为了切实管理使用好建外街道社会治安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辖区群众的群防群治作用,树立志愿者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纪律

1、志愿者上岗时须着装整齐,规范佩戴标识(红袖标下沿在左臂肘关节上10厘米)。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熟悉防控地段情况。

3、上岗时坚守岗位,不得在服务时间内出现扎堆聊天、打瞌睡、擅自离岗、看书、玩手机等与志愿服务无关的行为。

4、工作期间禁止饮用酒精类饮品,禁止吸烟。

5、遵守上岗纪律,服从社区的安排和调配。

二、工作内容

1、及时发现防控地段的人员聚集行为和上访人员,注意境外人员和特定人员动向,协助看护物防技防设施。

2、及时汇报所在社区的社情、民情和违法犯罪线索。

3、及时查找防控地段的治安、交通、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

4、及时反馈防控地段公共基础设施的非正常运行情况,如有跑水、断电等异常情况,立即向社区上报。

9.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篇九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穿用。依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邮箱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小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小组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3、【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专门特定的纠纷调解任务。人民调解工作室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4、【设立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等情况,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5、【变更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撤销、地址变更,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换届,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等情况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人员队伍规范化、【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2、【委员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选产生;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有3 至9 人组成。其中应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3、【调解员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1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2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3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4、【佩戴徽章】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佩戴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胸卡。

(三)组织名称规范化、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2、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5、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工作场所规范化

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或组织,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调解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调解室,作为接待群众、调解纠纷的场所。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方便群众、便于开展调解工作的地方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应包括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办公室、资料档案室.、【设施设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照相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监控录像等设备。3、【规范标牌】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在办公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宇,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可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司法所的,在调解场所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方形标牌.白底黑字,字体为“黑简”。可结合调解室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4、【规范标识】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内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标识两侧悬挂“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等标语。人民调解标识按照司法部样式和规格执行。可结合调解室用房实际,按整体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人民调解标识的图案、颜色和比例.

5、【墙上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调解室内上墙公示。

(五)工作制度规范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每名调解员责任分工,确定具体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调解员进行考核奖惩。、纠纷登记制度。对群众来访、咨询。纠纷排查、受理、调解作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人民调解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案件档案.

工作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民调解员名册、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其他应当归档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图像和视听资料。借阅、复制档案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确定的档案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保证档案完整和安全. 4、纠纷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等时期要开展专项矛盾排查化解活动,排查摸清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事和矛盾纠纷多发区域的状况。

5、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统计、汇总,认真分析、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依据。

6、工作例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例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例会可以安排学习培训、工作情况交流、重点案件研讨、工作任务部署等内容.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人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7、案件研讨制度。疑难矛盾纠纷应由三名以上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对于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讨论,确保调解质量。

8、回访督促制度。对已经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诚实守信,严格按协议履行义务。对于分期履行的或长期执行的或容易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影响履行的因素、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情绪变化、有无新的纠纷苗头、调解工作的社会反响和预期效果、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加强对人民委员调解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贵。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切实抓推进、抓落实、见实效。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期待,了解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掌握情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深入检查督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指导的法定职责,按照意见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是检查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地址、调委会委员、聘任的调解员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报送基层人民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依据。二是检查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是人民调解正常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对本行政区域内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保障情况进行摸底,对无场所、无设备的“虚拟”人民调解组织,要协调督促设立单位履行法定职贵,切实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设备配备情况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力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三是检查名称、标牌、标识、公示内容的规范化情况。要指导、督促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以及上墙公开的内容。对已经制作并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人民调解标牌、标识等要下决心彻底更换,做到统一。

10.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篇十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上级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以“调

处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泸溪,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社会公众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撞,从而引发了许多复杂问题和矛盾,使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在原有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纠纷基础上,又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激化性纠纷时有发生,导致群众上访、集访大量增加,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大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县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加强领导、强力推进,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并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健全组织网络

我县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调处中心,以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政法委书记及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设立了调处中心,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在村(社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设立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目前,全县共有县级调处中心1个,23人;15个乡镇,134个村级及16个社区调委会,共有调解成员1215名,其中党员658名,初、高中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092名,分别占54.1、87.8,平均年龄38岁,基本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体系和工作组织网络,从组织上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从而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我们的人民调解员。2005年以来,在各级调解组织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县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746件,调处1746件,成功1740件,成功率99.65,共预防、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37件,挽回经济损失245万元。

(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在工作中我县建立了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办案报告制度、领导接待督办制度、督查回访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标牌、徵章、程序、文书、标识、印章“六统一”,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在运作程序方面,由调处中心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围绕落实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职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保证了调处中心的规范、高效运作,达到了“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工作要求。

(三)、创新工作方法

针对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形成多样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大胆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如实行领导指挥靠前、信息预警超前、调解工作提前、法制教育在前、帮扶措施上前、舆论宣传抢前的“六前”工作方法,有效解决了大量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规范调解程序的基础性工作。2005年末实行撤乡并村,我县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虽说在总体上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新形式下矛盾纠纷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意见》,我们狠抓了人民调解队伍的业务知识培训。两年来,组织基层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及综治专干等参加州政法委、州司法局举办的全州基层人民调解及司法业务培训班四期,参训人员达120多人次。同时,每年以乡镇为单位举办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2期以上,对全县1215名调解人员普遍组织轮训,参训率达98以上。通过学习,使我县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逐步形成了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性高、热爱调解事业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五)、深入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活动”

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调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注重“防”字上下功夫;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工作责任制;三是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困难及不足

我县的人民

调解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及客观现实的影响,还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管理体制不顺,束缚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乡镇以司法所为依托,县里的排查调处中心设在司法局,但其成员单位分散在其他各个职能部门。由于调处中心的职能等没有法定,因而对于复杂疑难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配合协作,才能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这种组建模式,形成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一个众多部门的临时组合体,导致了上下指导关系无法确立,协调不畅,从而影响了纠纷的分流、调度和解决。

(二)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

虽然我县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置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1)随着我县去年撤乡并村,农村社区发展进行结构调整,村(社区)委会大量合并,原有调委会也相应重组,裁减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社区)调解组织的战斗力。(2)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调处中心,由于司法所编制人员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县基层司法所编制19人,实有人员9人,缺员达10人,由于缺员较多,已严重制约了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作用的有效发挥。(3)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其从事调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过多的要求,从而使调解员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不足,工作能力欠缺,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也影响了纠纷的调处质量和调解的社会威信。

(三)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也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根据有关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地方财政吃紧,村(社区)委会本身的工作经费都没有保障,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调解员没有固定收入、补贴报酬落实不到位,调委会没有专门工作经费,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光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及主动性的发挥。

三、实行民间纠纷诉讼前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及影响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正确定位

人民调解与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侵权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合。而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二)作用及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的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等特点,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更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与法院审判工作相比,人民调解工作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民众,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社会所接受。因此,实行部分民间纠纷诉讼前置,既有利于发挥法院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其工作权威性。

四、关于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协调与配合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即由人民法院与司法局定期召开会议,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及其履行情况。(2)建立民间纠纷调解和民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3)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

(二)、建立健全庭前调解机制,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使人民调解员在法院接受扎实的业务指导和锻炼。

11.浅论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作用 篇十一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互相谅解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治安纠纷的活动。治安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我县公安机关执法实践活动中,应用治安调解手段处理治安案件的比例越来越较大,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治安调解网络是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保证

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调解好每起治安案件,及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排除隐患,既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各种利益调整中社会矛盾凸显,作为人民警察要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充分认清当前社会治安的复杂性,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针对因生产经营、邻里、土地、债务、赡养等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很容易升级为刑事案件或上访事件的状况,为堵源截留,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县公安机关始终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结合社区和农村警务、“一村一干一警”、“万警进社区”等活动,大力开展案件“大调解”、“大回访”及“警民座谈”活动,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全县治安、刑事、“民转刑”案件分别比去年减少了36.8%、27.6%、51.7%,涉法涉诉实现了越级“零上访”和“零投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注重调解,构建和谐。我县推行了“案件调解”制度,从村级治保组织到公安局长,严把“六关”,即控制源头关、治保调解关、社区民警关、派出所长关、说理执法关、公安局长关,通过层层过滤把关,有效预防了各类矛盾升级和案事件的发生,大大减少了因涉法涉诉引发的上访问题。另外,我县公安机关规定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不计入严打考评成绩,防止民警为严打成绩而忽视社会效果。我们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伤害案件,也要在执行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调解,减少当事人的对立、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今年以来,我县公安机关共调解各类案件和纠纷216起,无一起因对处理结果不满而引发当事人上访。

案件回访,促进和谐。以往办案民警对当事人简单的就事论事的答复,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思想疙瘩难以及时解开,造成执法工作中当事人回避或者不配合现象。针对这一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公信力,我们实行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制度。案件回访主要是征求和听取当事人对办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案件性质确定不同的回访重点:对案件有疑虑的当事人,开展上门释案答疑活动,通过讲法、释法,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对因个别原因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案件,回访中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求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以进一步融洽警民关系。在今年回访的74起案件中,局领导、有关执法监督部门、执法单位紧紧围绕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偏差,分别与被处罚人员和其他涉案对象进行了深入交谈,收集反馈意见22条,执法意见13条,为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量提供了参考依据。

警民座谈,增进和谐。社区民警主动向辖区群众汇报工作,与群众真心交流,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了解群众最关心的治安问题;倾听群众呼声,获取深层次信息,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的第一手资料,对反映的有关困难和问题,能够较快解决的,明确责任人,限期解决;对于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制定计划,尽快解决,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最大限度地让群众满意。今年以来,我县公安机关共召开“和谐警民关系座谈会”126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进一步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沟通,增进了了解、得到了理解、求得了支持、取得了配合。

二、正确运用治安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调解好每一起治安纠纷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但由于受不科学绩效机制的影响,导致部分民警将调解治安纠纷与公安工作的位置没有摆正,调解治安纠纷的基本能力不强或者不愿参与治安纠纷调解。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县公安机关要求民警必须做到“四个转变”:即破大案是政绩到破小案同样也是政绩的工作理念转变;破案是工作能力到不发案也是工作能力的工作思想转变;深挖犯罪破积案到巡逻防控抓现行的工作思路转变;单纯的绩效考评工作到群众满意的工作机制转变。只有这样,才能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笔者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认为治安调解应掌握以下几种方法:一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实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保证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二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三要分别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双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双方的分歧过大,就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分开, 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认识,共同分析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多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了解双方各自的要求,掌握双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较大,应再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期望值。同时,在双方分歧较大容易发生争论时,分开做工作,尽量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四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二是双方陈述、检讨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我县公安机关民警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五是确定双方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确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五要制作笔录,保证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很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应趁热打铁,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成果。六要德法并举,确保调解成功。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讲法律规定又讲道德规范和良好风俗,但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治保组织、有威信的群众、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

三、切实提高治安调解民警的素质,增强治安调解工作的公信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随时代的进步,传统治安调解已渐显“乏力”,究其原因,除因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心理上更信赖于司法裁判外,更有治安调解工作自身的主观原因,即民警的整体素质难以达到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求,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作为公安民警应从思想、知识、能力、心理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增强治安调解工作的公信度。基层民警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调解治安纠纷的重要性,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治安纠纷调解能力的提高,才能得心应手地调解治安纠纷。一是知识要渊博。针对当前治安纠纷类型增多、难度加大的趋势,基层民警必须有渊博的知识。一方面,要认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还要多关注当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多关注一些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判决或者调解的事例以及剪贴公众媒体刊登的报道,从中汲取营养。必要时,可将书本随身带,一些报刊剪贴案例随身带,直接向当事人展示,增加说服力。二是经验要丰富。丰富的经验来源于实践。基层民警在空闲时,要主动、积极争取与老民警、老调解员一起参加治安纠纷调解的机会,虚心请教,汲取他们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方法;要主动加强自身治安调解能力的锻炼,有敏锐地辨别是非的能力,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先主后次、先重后轻。三是耐力要持久。治安调解,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解决的,有时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要远远大于侦破一起大案。因此,对遇到的比较棘手的治安纠纷,基层民警必须在心理上有一个充分的准备,要有一股不成功调解誓不罢休的决心和毅力,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四是条件要创造。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治安纠纷,不是单纯依照法律法规所能调解结束的,必须用新思维、新举措实现治安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跨越。当前,弱势群体是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中比较难做的对象之一,基层民警在开展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时,要特别突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想方设法为弱势群体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通过自身形象、人格魅力等,产生亲和力,消除当事人对抗性和模糊认识。五是能力要提高。要结合宣讲法律,运用法律针对纠纷当事人的心理特征,抓住时机有效化解矛盾;针对矛盾纠纷的特点,找出症结,抓住重点,提出方案,以理服人,促成矛盾的尽快解决。六是说功要流畅。“说得过”是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功。一句话能将人说得笑起来,一句话能将人说得跳起来,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基层民警的说功,显得十分重要。平时,基层民警在不同的场合,要多与熟人甚至陌生人进行口头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说话技巧,确保随时能说、会说,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出口成章、能说会道、具有幽默感的人民警察。

[摘要]本文针对基层派出所日常业务工作之一的治安调解工作,着重从其对融洽群众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安队伍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期限等方面阐述相应对策,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实践,介绍了几种常用的治安调解方法。

治安调解作为基层派出所的一项日常工作,是融洽群众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安队伍形象,预防、减少刑事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治安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践当中,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不仅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而且影响警民关系和谐。为此,就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见解。

一、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民警调解意识不强、态度不端正

有些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只要当事人不急、不催,工作便不积极、不主动,往往是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过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解决,最终形成上访案件。

(二)不遵守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有的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或双方当事人没有自愿调解的前提下,强行进行调解。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有的办案单位为节约办案成本而想简单了事,有的办案民警觉得按治安案件程序办理麻烦繁琐而想强行“息事”等等。这样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与猜疑,认为公安机关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三)不遵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人为扩大调解的范围,使案件降格处理,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如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民警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曲解为“只要赔钱,就可不受法律追究”。

(四)不注重程序

多数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的案件时往往急于求成,不注重程序。不少民警对“纠纷”类案件存在思维定势,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不注重调查取证工作,也就没有形成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便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较低。一旦调解失败,要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材料没有收集到位,公安机关无法有效裁决,工作非常被动。

(五)不规范卷宗

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范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不符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要做到“三个准确把握”

1、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调解处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处理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是情节较轻的行为,对手段恶劣,动机狠毒,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的范围有: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5.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2、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原则。调解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主要有:1.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2.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3.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

理;4.调解当事人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在这些原则中最主要把握第二条即调解必须是合法公正,并且是双方自愿的。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轻微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因此,不是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在执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制止引发新的违反、犯罪行为为目的,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方法。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灵活运用适当的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从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到调查案情、组织调解,每个环节都必须正确运用方法,疏导教育,化解矛盾,达到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对长期治安调解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为此,要注意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依法进行。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之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程序规范化

要按照治安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受理案件、调查取证、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首先要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调查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掌握双方各自的要求,缩小双方的差距;其次要明确调解的参加人员、明确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最后要按照先主后次的原则,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直至双方无异议。同时要制作调解笔录。无论调解是否成功,双方都应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以此表明调解工作的完结,防止当事人不断的纠缠办案民警。

(三)严格执行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我们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调解案件。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治安调解的几种方法

(一)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即快刀斩乱麻。基层派出所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作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快刀斩乱麻”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二)依法依理,真诚感化。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基础上的。民警要有渊博的知识,不仅要懂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还要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间的联系,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帮助双方找到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实践中,调解民警必须保持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当事人纷争的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讲究策略,灵活应变。调解工作中民警讲究技巧与艺术非常重要,不仅能够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具体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二是打圆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调搓和,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三是活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兴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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